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置备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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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股东名册是公司重要的法律文件,它表明公司的股东构成,是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重要依据。

凡是记载于股东名册的人员,一般应认为具有股东的资格,是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的权利。

当然,有时股东未有实际出资等情况出现,我们认为虽记载于股东名册,但并不当然全部享有股东的各种权利,其行使股东权利要受到限制,但一般不能否定其股东资格,可以享有相对应的股东权利。

股东组成及出资情况要向登记机关登记,也就是要对外公示。

这种公示,既昭示了股东的资格地位,也使公众了解公司的股东及资金构成。

股东变更要办理登记,否则,只能对内发生效力,也就是公司内部发生效力。

对公司外部第三人不发生效力,也就是说不能对抗第三人,因为变更没有公示,第三人没有理由相信发生了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自然人独资)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自然人独资)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自然人独资)(不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自然人独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第三条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股东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及注册资本第五条公司名称:第六条公司住所: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八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

第九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三章公司的股东第十条公司股东姓名:证件名称:证件号码:住址: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记载信息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更新。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股东缴纳出资的,公司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的记载事项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作出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二)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三)依据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民、质押所持有的股权;(四)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决定记录、执行董事决定记录和财务会议报告。

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五)在公司清算完毕并清偿公司债务后,享有剩余财产。

第十四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二)应当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发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三)应当使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促进公司业务发展;(六)不得抽逃出资;(七)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八)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法22条

公司法22条

公司法22条公司法22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组织形式、股权变更、合并、分立、解散等重要事项,下面我们将逐条解读。

一、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至少由二名股东组成,不得超过五十名。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认缴、实缴其出资额,未实缴的股东应当限期缴纳。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应当明确约定,以货币形式或者以实物形式出资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估价。

四、对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的认缴、实缴情况和股东的股权变更情况,应当及时登记备案。

五、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制度,依照法定程序选举或者任命董事,明确董事的职权。

六、有限责任公司的各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谨慎、保密的职责;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个人私利或者与他人串通损害公司利益,对公司的损失负责。

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通过会议决定或者书面表决等形式变更或者增加投票权,但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可以转让,但应当先行通知公司,并通过协商或者拍卖等方式进行转让;转让的股权应当及时登记备案。

九、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体工商户等进行合并,形成新的公司,但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十、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分立,但应当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分立后的新公司应当承继原公司的权利义务。

十一、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及时公告解散并清算,依法进行债务清偿,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

十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强制性,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以上就是对公司法22条的解读,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国家体改委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的通知

国家体改委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的通知

国家体改委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05.15•【文号】体改生[1992]31号•【施行日期】1992.05.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司正文国家体改委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的通知(体改生〔1992〕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关于股份制企业试点工作座谈会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发〔1992〕23号)的要求,国家体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即依照《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体改生〔1992〕30号)及这两个《规范意见》,认真细致,积极稳妥地进行股份制企业的组建和试点工作,并将试行中的情况、问题和建议及时告我委。

国家体改委一九九二年五月十五日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指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筹集资本,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二条公司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规范意见(以下简称本规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督。

公司应遵守《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体改生〔1992〕30号)及其配套政策。

第三条公司的合法权益和经营活动依法受到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侵犯或者非法干涉。

第四条公司不得成为其他营利性组织的无限责任股东。

公司作为其他营利组织的有限责任股东时,对其他组织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但投资公司和政府授权部门批准的控股公司可不受此限。

第五条公司名称中应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并应符合企业法人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股东查阅公司账目依据是如何的

股东查阅公司账目依据是如何的

股东查阅公司账⽬依据是如何的社会在发展,市⾯上的公司也越来越多。

⼀些公司在符合⼀定条件会可以上市,可以发⾏股票。

这时就有了股东。

股东可以查询公司的账⽬,那么股东查阅公司账⽬依据是如何的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股东查阅公司账⽬依据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请求,说明⽬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股东提出书⾯请求之⽇起⼗五⽇内书⾯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股东也可以委托代理⼈查看公司账⽬,所委托的⼈有民事⾏为能⼒即可。

⼆、股东的介绍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有权出席股东⼤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他合资经营的⼯商企业的投资者。

股东具有决策表决权、选举权和收益权等股东是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其他合法途径出资并获得公司股权,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

严格来说,在公司法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内涵有所区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指在公司成⽴时向公司出资或在公司成⽴后依法继受取得股权。

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是指在公司设⽴时或设⽴后合法取得股份,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

⼀般来说股份有限公司的启动资⾦⽐有限责任公司多。

股东是公司存在的基础,是公司的核⼼要素;没有股东,就不可能有公司。

从⼀般意义上说,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份或向公司出资者。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等事项。

通过上述介绍可知,公司的股东是有权查询公司的账⽬的,但是需要先进⾏申请。

变更股东后公司应及时修改章程及股东名册

变更股东后公司应及时修改章程及股东名册

变更股东后公司应及时修改章程及股东名册案情于某、徐某诉称:被告上海某物资回收利用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0月22日,注册资金为800万元,股东为于甲与王育林,其中王育林认缴出资额10万元,占1.25%,于甲认缴出资额790万元,占98.75%。

后于甲于2009年4月6日因病死亡,经法院审判认定,于乙、范某共占被告24.6875%的股份,王某占被告61.71875%的股份,于冬占被告12.34375%的股份。

由于于乙、范某年事已高,无力参与公司经营,故将其持有的股份以总价5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两原告。

经过法院审理,确认原告于某占被告18%的股份,原告徐某占被告6.6875%的股份。

法院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判决生效后,两原告一直要求被告签发新股东出资证明书,修改公司章程等,但均未果。

因此,两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一、签发新股东出资证明书;二、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三、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被告上海某物资回收利用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两原告的诉讼请求,两原告没有支付相应的股权转让款,两原告与案外人于乙、范某之间的股权转让款的金额背离了被告真实的资产金额。

法院审理后查明:2003年10月22日,被告注册成立,现经工商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本为800万元,股东为于甲、王育林,其认缴的出资额分别为790万元、10万元。

2009年4月6日,于甲因病死亡。

后经法院判决认定:于乙(于甲之父)、范某(于甲之母)共占被告24.6875%的股份,于冬(于甲之子)占被告12.34375%的股份,王某(于甲之妻)占被告61.71875%的股份。

法院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

2009年11月,于乙、范某与两原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其两人将所有的股权转让给两原告。

因被告拒绝办理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两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股东身份及所持有的股权比例。

经法院审理后,确认原告于某占有被告18%的股份,原告徐某占有被告6.6875%的股份。

公司法股东名册

公司法股东名册

名册,是指置备的记载股东姓名或者名称以及持股种类和数量等情况的簿。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的意义在于:1?可以使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股东名册的记载,了解本公司股东的情况以及分布情况,方便公司的运营;2?股东名册是确认记名股票股东身份的根据,也是记名股票股东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的依据。

记名股票的股东按照其股票的记载享有股东权利,但是这种权利的行使是以记名股票的记载与股东名册的记载相一致为前提的,在二者不一致的情况下,以股东名册的记载为依据。

例如,记名股票的股东依法对其股份进行了转让,但没有及时办理股东名册的变更,这时该股票的合法受让人就不能以股东的身份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3?股东名册是公司向记名股票股东履行各项义务的依据。

公司可以根据股东名册的记载向股东办理派息分红和各项通知事宜,如通知召开股东大会等。

公司对股东名册的置备,各国公司法一般都有详细的规定,中国公司法也主要规定了公司对股东名册的置备。

但是,实际上公司并非是置备股东名册的唯一主体,股东名册的置备主体是多元化的。

例如中国《证券法》第148条的规定,就表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负有制作上市公司证券持有人名册(股东名册)的义务。

因此,本文在关注公司股东名册置备制度的同时,也关注其他主体对股东名册的置备,并对不同主体置备的股东名册之间的关系作些探讨。

各国公司法普遍将公司置备股东名册作为公司董事或者董事会的一项法定义务。

例如:《日本商法典》第263条规定:“董事应将公司章程备置于本公司及分公司,将股东名册、零股存根簿及公司债存根簿备置于本公司。

设置了过户代理人时,可以将股东名册、公司债存根簿或其副本、零股存根簿备置于过户代理人的营业所。

”《韩国商法典》第396条规定:“董事应当将公司的章程、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备置于总公司及分公司,并将股东名册、公司债名册、董事会的会议记录备置于总公司。

在此情况下,若有名义更改代理人,可以将股东名册或者公司债名册及其副本备置于名义更改代理人的营业场所。

股东名单(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制公司通用)

股东名单(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制公司通用)

股东名单(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制公司通用)
股东名单是一份重要的文档,用于记录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制公
司的股东信息。

以下是股东名单的要点:
1. 公司名称:在文档的顶部应列出公司的正式名称和注册编号。

2. 股东信息:列出公司的每个股东的详细信息,包括姓名、联
系方式、国籍和持股比例。

确保提供准确的信息,以便跟踪股东的
权益和责任。

3. 股东持股证明:股东名单应包括每个股东的持股证明,以确
认其在公司中的股权。

持股证明可通过股东提供的法律文件、协议
或相关证明来证实。

4. 股东变更:如果发生股东的变更,包括股权的转让或新增股东,应及时更新股东名单。

确保在股东名单上注明变更日期和原因。

5. 保密性:股东名单应受到严格的保密措施,只能由授权人员访问。

确保在处理和存储股东名单时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以避免信息泄露和未经授权的访问。

6. 法律要求:根据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股东名单可能需要在特定时间内提交给相关政府机构或股东本人。

确保遵守所有法律要求,及时报告和更新股东名单。

请注意,以上仅为股东名单的一般要点,具体应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扩展。

如有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以上是关于股东名单的基本信息和注意事项。

请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编写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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