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政策讲解
第三方网上跨境支付存在的问题与政策性建议

第三⽅⽹上跨境⽀付存在的问题与政策性建议lectronic Payment随着国内⽀付市场竞争⽇趋⽩热化,境外业务越来越受到⼤型第三⽅⽹上⽀付机构的重视。
以国内知名的第三⽅⽹上⽀付机构⽀付宝为例,其跨境⽀付业务的年增速超过100%。
为了满⾜境内个⼈通过⽹络购买境外商家物品的⼩额⽀付需求,⽀付宝与国内银⾏合作开展了境外收单业务。
在现⾏管理体制下,此项业务有其现实可⾏性和必要性,但同时也对当前的外汇管理⼯作提出了更⾼要求,对⽹络及电⼦商务快速发展中的外汇收⽀管理带来了挑战。
如何积极⽀持⽹上跨境⽀付,有序疏导外汇流出,值得我们作进⼀步的调查和思考。
⼀、境外收单的业务流程与可⾏性分析1.境外收单的业务流程通过与国内银⾏的合作,⽀付宝为境内的买家在境外购物提供便利的电⼦⽀付⼿段,境外商户可直接收到对应币种货款。
具体业务流程主要分为前台购物⽀付流程和后台购汇清算流程。
前台购物⽀付流程是境内买家拍下境外商家的货品后,按显⽰的⼈民币报价⽀付相应款项到⽀付宝,尔后境外商户向境内买家发货。
后台购汇清算流程主要发⽣在⽀付宝和境内合作银⾏之间,由⽀付宝向境内合作银⾏查询汇率并向境内买家显⽰⼈民币交易价格,同时根据交易情况通过银⾏进⾏批量购汇,在买家收到货物后向银⾏发送清算指令,通过SWIFT直接将外币货款打⼊境外商户开户银⾏,从⽽完成整个交易。
2.开展境外收单业务的可⾏性分析(1)便利⽹上跨境交易和⼩额汇兑⽀付交易。
第三⽅⽹上⽀付机构尚不能直接提供本外币转换⽀付服务,即境内客户如需⽹上购买境外商品,必须直接以外币⽀付或在⽹下通过银⾏⽀付,境外商家也⽆法实时向境内买家提供商品的⼈民币报价。
⽽⽀付宝境外收单业务却解决了这⼀交易瓶颈,境内买家可以实时获取境外商家的⼈民币报价并以⼈民币⽀付货款,境外商家也可以通过⽀付宝直接收到相应的外币货款,满⾜了⽹上跨境交易产⽣的汇兑和⽀付需求。
第三⽅⽹上跨境⽀付存在的问题与政策性建议中国⼈民银⾏太原中⼼⽀⾏郝建军国家外汇管理局⼭西省分局王⼤贤67E电⼦⽀付lectronic Payment(2)有利于⽹上个⼈跨境交易的规范管理。
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与结算 项目六 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与结算税务分析

任务一 认知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与结算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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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同步拓展 1.请有在天猫国际、网易考拉、小红书等平台上有过海淘购物经历的同学分享,商 家、平台、和消费者被征税了吗? 2.如上平台上海淘的税费是否比以前有所下降?
任务二 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与结算的税务因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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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任务引入 小高开通亚马逊欧洲站后,随着欧洲订单的增多,他打算在英国通过合作的海 外仓发货,此时需要注册VAT,以便后续申报和纳税。 小高申请注册VAT的流程是怎样的?
任务二 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与结算的税务因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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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任务评价
任务二 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与结算的税务因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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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知识拓展
阅读材料 网易考拉海购通关税费介绍 网易考拉网站显示,网易考拉海购通过正规的清关渠道进行清关,一切遵照海 关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并且尽量保障清关时效。
任务二 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与结算的税务因素分析
项目 六
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与结算 税务分析
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与结算
项目情境引入 项目任务书 任务一 认知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与结算税务
目 录
任务二 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与结算的税务因素分析 任务三 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与结算的税务风险及应对
s
项目情境引入
2017年中国跨境金融服务行业分析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任务二 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与结算的税务因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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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知识 (三)VAT
图6-2-2 英国VAT申报流程
任务二 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与结算的税务因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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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知识 (三)VAT 3. 税金计算 (1)税率 (2)销售税金计算 (3)采购进口所包含的VAT (4)当期应付税款计算
国内支付机构互联网跨境支付业务发展问题浅析

结算 载体
支付 宝 人 民 币、外 币 收购 科安 卡 国 V I S A \  ̄ A S T E R C A R D \ J C B个 人 国际信用 卡
国际收汇 , 国 际 支付
际 支付
1 . 跨境资金结算周期长 , 存在汇率风险。2 . 交易商户需要承担买家拒付风
险。 3 . 个人买家受到外汇政策管制 , 有年度外币结算限额 。 三是操作风险。 1 . 信用卡欺诈风险。2 . 持卡人信息被盗风险。四是系统风险。如果第三方
关信息平台实现的交易。 最早涉足跨境支付的国内支付机构是中国银联 ,
银联持卡人可 以在欧洲大部分国家 、美国 、日 本 、韩国 、 澳大利 亚、新 西兰 、 香港等 1 1 7 个 国家和地区 8 0 0 万家网上商户购物。2 0 1 2 年2 月, 支付宝宣布将快捷支付 的商户支持范 围推向境外 ,国内的消费者可以通 过银行卡直接进行外币结算和人民币跨境结算。随后财付通 、快钱等国 内第三方支付业务也接连宣布开通跨境支付业务 , 拓展海外 网购市场 。 表 1国内支付机构跨境支付 隋 况简表
年颁布的 《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 将其定义为非金融机构支付 :
的无纸化,当消费者出现支付问题时 ,其知情权 、隐私权和财产安全权 等合法权益往往难以保障 。各国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 的法律也各不
相 同,如何保护网民在购物过程中的权益的问题 因此更加复杂。消费者
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 ,提供 网络支付 、预付卡发行 与受理、银行卡收单 、部分或全部货币的资金转移服务及 中国人民银行 规定的其他服务。从市场的实际发展情况来 看,第三方支付企业的跨境
费者在支付机构沉淀的财产受法律保护 ,非因法定原因并经法定程序不
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

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2.01•【文号】汇综发[2013]5号•【施行日期】2013.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汇综发[2013]5号2013年2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便利机构、个人通过互联网进行电子商务交易,规范支付机构跨境互联网支付业务发展,防范互联网渠道跨境资金流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是指支付机构通过银行为小额电子商务(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交易双方提供跨境互联网支付所涉的外汇资金集中收付及相关结售汇服务不包括支付机构提供的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的相关服务。
第三条支付机构参加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应首先取得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许可业务范围须包括互联网支付。
支付机构应制定相关试点申请方案经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初审,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
试点支付机构应按照跨境收付和结售汇管理有关规定及经核准的试点申请方案开展业务,接受跨境外汇支付业务监督和管理。
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主体准入管理还应遵守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试点业务申请第四条符合本指导意见第三章至第六章规定的支付机构可以申请试点开办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
支付机构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申请开展的业务范围。
第五条支付机构申请试点开办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应向所在地外汇分局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载明申请人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组织机构设置、已开展的支付业务和拟申请开展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种类,以及有关准备情况和工作计划等;(二)业务运营方案,包含业务办理流程详细说明资金汇兑和支付整个环节、客户实名制管理、交易真实性审核、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采集报送、备付金账户管理、业务风险控制等内容;(三)《支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四)与备付金开户银行的书面合作协议,包含备付金账户管理、支付指令管理、跨境收支申报管理、系统录入管理、数据核对等内容,明确双方责任义务;(五)内部操作规程,包含支付机构内部各部门业务分工、操作流程和要求等。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等5家支付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等5家支付机构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批复【法规类别】外汇综合规定电子商务【发文字号】汇综复[2014]25号【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日期】2014.02.26【实施日期】2014.02.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等5家支付机构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批复(汇综复[2014]2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等5家支付机构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请示》(京汇[2013]285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同意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北京银联商务有限公司、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拉卡拉支付有限公司和资和信电子支付有限公司5家支付机构(以下简称试点支付机构)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
二、试点支付机构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应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汇综发[2013]5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要求,不得擅自扩大客户和业务范围:试点支付机构办理集中结售汇业务的主体范围为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业务范围限于货物贸易、留学教育、航空机票、酒店住宿和软件服务(仅限于iTune:);北京银联商务有限公司业务范围限于货物贸易、留学教育和酒店住宿;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和资和信电子支付有限公司业务范围限于货物贸易、留学教育、航空机票和酒店住宿;拉卡拉支付有限公司业务范围限于货物贸易和航空机票。
三、试点支付机构为客户集中办理收付汇和结售汇业务,货物贸易和软件服务单笔交易金额不得超过等值1万美元,留学教育、航空机票和酒店住宿项下单笔交易金额不得超过等值5万美元。
四、试点支付机构应在收到交易款的T+1日内完成集中结售汇。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汇综发[2013]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汇综发[2013]5号](https://img.taocdn.com/s3/m/50c4e413f68a6529647d27284b73f242336c3106.png)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汇综发[2013]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浙江省、深圳市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为积极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规范支付机构跨境互联网支付业务,防范互联网渠道外汇支付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见附件),在上海、北京、重庆、浙江、深圳等地区开展试点,允许参加试点的支付机构集中为电子商务客户办理跨境收付汇和结售汇业务。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试点支付机构在提供跨境互联网支付服务过程中,可以通过银行为互联网渠道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双方代为办理交易所涉及的小额结售汇和跨境外汇支付业务。
上述跨境电子商务包括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货物贸易和部分服务贸易交易。
其中,货物贸易交易应符合国家有关进出口管理规定服务贸易项下的交易标的应为机票、酒店住宿及其他旅游服务等具有市场普遍认可交易对价的商品,以及其他定价机制清晰、风险可控的无形商品。
二、试点地区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试点地区分局”)应严格按照《指导意见》,选择辖区内依法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许可业务范围含互联网支付),具有跨境互联网支付实际需求、业务量较大且技术条件较为成熟的支付机构开展试点业务。
三、试点地区分局负责对支付机构试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申请材料齐备且试点方案符合《指导意见》要求后,报送总局核准。
四、试点期间,试点地区分局应根据《指导意见》指导支付机构开展试点,密切跟踪,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上报《客户月报表》及《客户收/支国别统计月报表》(格式见附1、附2)。
完整版跨境支付基本情况介绍

跨境支付基本情况介绍一、跨境支付发展历程(一)初创期:1999 - 2004我国第三方支付开始于1999 年,首信、环迅等第三方支付公司于当年成立。
2004 年底支付宝成立标志着行业初创期结束。
期间,第三方支付主要在做银行网关和一些便民增值业务,用户访问往往只能使用IE 浏览器,支付体验很差。
(二)发展期:2005 - 20112005 年之后,国内一系列支付平台建立起来,第三方支付在自己的优势领域不断尝试。
2005-2011 年期间是第三方支付发展的黄金时期,监管部门对第三方支付的态度发展很大改变,决定最终实施牌照制。
在2011 年5 月发放第一批牌照。
这个阶段最大的创新是支付宝发明快捷支付,成功率由原来的60% 上下增长到快捷支付的90% 以上,且有了良好的支付体验。
此时的支付平台架构模式称为账户支付模式,就是买卖双方必须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注册会员、建立新账户并充值,资金流从用户银行卡划转到第三方支付公司的银行账户,即现在的备付金账户,用户消费时从虚拟账户进行扣除,并不涉及到实体资金的划转。
该模式模仿了美国第三方支付PayPal 。
(三)博弈期:2012 - 20162012-2016 年期间是博弈期,支付公司跟监管方和传统金融的关系非常微妙。
监管态度摇摆不定,最有代表性的就是先叫停二维码支付,最终又放开,让二维码支付变成移动支付体系的有效补充,也让中国的移动支付誉满全球。
这个阶段最大的创新是2013 年支付宝推出的余额宝。
它将货币基金份额包装为账户余额进行支付,余额宝支付实际包含两个子交易:货币基金份额赎回交易和余额支付交易,而余额支付交易流程与账户支付的处理流程是一致的。
在这个阶段,支付系统架构变成金融账户的支付模式,除了支付渠道、余额账户和清结算体系,T+0 货基、理财等金融产品也被包装到了支付产品体系。
(四)成熟期:2017 至今2017 年至今,国家政策逐渐明晰,相关条例不断完善。
网联成立之后,所有线上支付全部要借助网联,同时第三方支付市场份额趋于固化,领头羊就是支付宝、微信、银联三大巨头,小型支付公司只能错位发展,要么待价而沽。
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外汇电子支付管理问题研究

随着互 联 网技术 的广 泛应 用 .消费者 网上 跨境 购物 、 商户 之 间的 网上跨境 交 易 日趋 频 繁 , 支付 机 构 跨 境 电子商 务及 跨 境 电子 支 付业 务 也 蓬 勃发 展 . 并
逐 步 呈现 出交 易市场 虚拟 化 、 交易 过程无 纸化 、 交 易 对 手 分 离化 、 购、 结 汇 形式 多 样化 等 特 征 , 但 由于 目
第 三 方 支 付 机 构 跨 境 外 汇 电子 支付 管 理 问 题 研 究
第三方支付机构 跨境外汇 电子支付 管理 问题 研究
汪 文 进
( 中国人 民银 行 南 宁 中心 支行 广 西 南 宁市 5 3 0 0 2 8 )
摘 要: 《 金 融业 发 展 和 改 革 “ 十二五规 划” 》 明确 提 出“ 推 广 电子 交 易 , 不 断提 升金 融 业 电子 刷 卡 消费 等 国 际卡 业 务 市场 的境 内传统 金融 机构 . 如银 联 等 : 三是 在跨 境支 付 市
场 上 已成熟 布局 的 .提供 全球 在线 收付款 业务 的境
外支 付企业 . 如P a y P a l 等。
( 三1 跨 境 电子 商务及 跨境 外 汇 电子 支付 主要 流
司垄断 。
前 跨 境外 汇 电子支付 配套 管理 制度 不够 健全 .容 易 成为 异常外 汇 资金流 出入 的便 利渠 道 .因此研 究 相 应 的监管 政策 .对 于 防范这方 面潜 在 的外汇 管理 风
险具 有重要 的现实 意义
一
、
跨 境 电子 商 务 及 跨 境 9 b f f电子 支 付
支 付市 场上 主要 有 以下三种 类 型的支 付机 构 。一是 主要 涉足跨 境 网络 购 物 、 外贸B 2 B市 场 的境 内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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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通知》第三条
审核流程
•属地管理
外汇局分局负责辖内支付机构的选择和初审
•严格初审
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核准事项审查表统一执行,分局在初审时应当 切实履职,并逐项出具明确的初审意见
~ 6~
《通知》第四条
日常监测
•主体管理
及时统计监测支付机构报表数据,通过账户系统掌握支付机构业务 总量情况,对于高频、大额异常情况及时联系支付机构深入调查
~14~
《指导意见》第三章第十一条
客户使用自有外汇
•批复第一家支付机构时抄送全国分局和银行执行 •划转时银行需核对网上订单(打印件)和支付机构账 户PIA结尾名称(支付机构只改账户名称,不改账户号)
•下一步,银行提供境内网上外汇划转服务时,可进一 步调整细化操作方式
~15~
《指导意见》第四章第十五条
~19~
《指导意见》第六章
数据报送及信息采集
•除报送金宏系统和个人结售汇系统的数据外,其它数 据信息由支付机构在自身系统中留存备查
•支付机构通过银行办理国际收支间接申报和个人结售 汇系统录入,应当还原真实交易主体信息,数据录入 按照现行政策标注执行
•国际收支还原申报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照财务公司集中收付汇业务申报 流程掌握,并应包括跨境人民币交易
~12~
《指导意见》第三章第十条
代客原则(1)
•支付机构不得轧差,不得直接从事结售汇业务和跨境 汇款业务 •需T+1日内代客结售汇,可批量办理
•可根据与客户、商户的约定,定期批量办理代客收付 汇,时间根据商业原则确定
~13~
《指导意见》第三章第十二条
代客原则(2)
•支付机构不得自行改变汇率价格,不得赚取结售汇差 价 •如果需要收取相关费用或分担汇兑损益,应当事先提 示客户,并与客户达成协议
支付机构的风险意识问题
~22~
谢 谢!
~23~
•银行合作协议
包括备付金账户管理、跨境申报数据录入、个人用户结售汇数据录 入等
•《支付业务许可证》
需包含互联网支付业务资格,注意申请机构的股权结构
~ 9~
《指导意见》第三章第七条
信息核对
•客户信息
与支付机构主体管理的总体要求一致,目前执行中有两种方式:一 是核对身份证件信息;二是核对账户信息
•商户信息
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
业务试点政策讲解
北京
2013年5月
试点法规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 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汇综 发【2013】5号)
附件:《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 导意见》
《通知》的指导原则
协调监管原则 外汇真实性审核原则 主体信息和业务数据逐笔采集原则
• 货物贸易交易及经过批准的服务贸易交易
服务贸易交易需具有市场普遍认可的交易对价,定价机制清晰、风 险可控,如机票、住宿、学费等;且需在申请材料中写明,并经批准后 才可开展。
~ 4~
《通知》第二条
外汇局与人民银行加强联合监管
•人行负责支付机构的主体管理,外汇局负责跨境外汇业务的业 务监管,支付机构应首先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含互联网支 付)方能申请试点
备付金账户收支管理
•不得在无交易背景情况下预收、预存 •原则上支付机构应当通过外汇备付金账户办理代客收 支业务,代客购汇后应当先入账再支付,代客结汇后 可汇入人民币备付金账户或直接汇入客户人民币账户
~16~
《指导意见》第四章第十六条
备付金账户开立管理
•在同一银行开立的不同币种的外汇备付金账户认定为 一个账户 •外汇备付金账户同时遵守人民银行关于备付金账户政 策的统一管理
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原则
~ 3~
《通知》第一条
试点业务范围
•互联网渠道
不包括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号令)中规定 的网络支付项下的移动支付、电话支付、电视支付等
• 代客结售汇和代客收付汇业务
支付机构为非金融机构,无结售汇资格,不能直接办理结售汇业务, 并且需要依托银行办理支付业务。
•总分局沟通
附表1、2每月上报总局,同时报告发现的异常、风险等问题,以及 简要的试点进展
~ 7~
《指导意见》第一章
总体要求同《通知》 第三条第二款
支付机构发展商户和客户时还应当遵守工商、税务、海关 部门的相关要求,外汇局不做额外规定。
~ 8~
《指导意见》第二章第五条
申请材料
•支付机构材料
申请报告、业务运营方案、操作规程
~17~
《指导意见》第五章第十八条
“关注名单”管理
执行与电子银行结售汇业务、外币代兑机构统一的 管理政策
~18~
《指导意见》第五章第十九、二十条
限额管理
•原则上单笔不超过1万美元 •服务贸易项下特殊交易需超过单笔1万美元的,支付 机构需要在试点申请中提出并经批准
•不设总额限制,但对于月交易额超过等值20万美元的 客户支付机构应当记录其交易信息并报外汇局关注
与支付机构主体管理的总体要求一致,是否实地调查不做额外要求
•本人原则
应当以自有账户办理跨境外汇业务,不得办理快捷支付
~10~
《指导意见》第三章第八条
交易真实性
•适应网络交易特点,认可电子单证 •支付机构保留逐笔交易信息 •必要时现场检查
~11~
《指导意见》第三章第九条
外汇账户管理
•支付机构自有外汇账户按照现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 理政策管理 •外汇备付金账户单独管理,纳入外汇账户系统,编码 1603
•支付机构代理个人客户办理结售汇后录入系统时不受 个人结售汇年度总额限制,但可能占用个人额度
~20~
试点进展情况
业务量快速增长
银企合作有序推进
真实性审核要求基本满足
~21~
试点中反映的问题
境外商户发展困难,部分机构业务量发展较慢 交易信息颗粒较粗,事后核查存在困难 外汇备付金账户管理问题 数据手工还原申报工作量较大 部分机构要求突破试点范围和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