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和谐价值
论法律援助和谐价值的彰显

( ) 二 和谐价值 中的平等原 则
追求 平等是我 国法治建 设的主题 内容 , 也是我国构 建社会 主
冲 。国家 通过 立法确 立法 律援助 的法律 地位 , 建立相应制 度 , 规
范实 施 , 设置 法律 服务机 构 , 为社 会弱 势群体 提供接 受法律 服务 义 和谐社 会的核心 内涵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 民在法律 面 前一律 “ 的机会 , 以实现 法律 所追 求的 公平正 义价值 目标 。同时 , 为国 平等 ” 作 是我 国宪法给 予平等 在法律 上最 高 的保 证 。因此 , 司法 中
得协 调和 统一 的有效 手段 。 同时 , 社会 实践 的多变性 , 依据 价值 彻 实施 的最重要 和最有 实效 的一种 手段 。 在这 个意 义上 , 我们 说
价 值是 人类 社会在 社会 实践中对其 自身及有 关事物 、 象进 利 打开 了大门 。 现 行 分析 和评 价的尺 度 。 据此 , 有协调 不 同主体或 同一主体 之 。 法 间多种 、 多样 、 多变 的价值追 求 、 从而 促进人 们之 间的和 谐、 促进 ( ) 三 和谐 价值 中的公 平正 义追求 公平正义是和 谐社 会的 内容要 求, 是衡 量社会和 谐的重 要标
家 的补 充 , 各种 社会 组织 团体在 国家 的领 导管理 下, 与法律 援 参
当事 人平 等原则 则是 宪法这 一原 则 的派生物 当事人 平等 原则
然而 , 国社会经 济 我 助 活动 , 形成 全面 化、 多样 化 的援 助 渠道 。 再次 , 以法律援 助对 象 要求每 个公 民都能平 等地 享有和 行使法 律 。
制度 的起源 、 发展 历史 以及现 今各 国对它 的研究 , 同时结合 我 国 现 司法范 围内的权利提 供司法补 救办法 , 进而确 保“ 弱势 群体” 的
法律的意义和价值

法律的意义和价值法律是人类社会中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它在社会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法律的意义和价值是多方面的,它不仅仅是一种规则,更是一种价值观念和秩序的维护者。
下面将从社会秩序、公平正义、权益保障和社会稳定等方面来探讨法律的意义和价值。
一、社会秩序的维护法律在社会中的最重要作用之一就是维护社会秩序。
法律通过明文规定和制定法律程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和引导。
它确立了一种公共秩序,使人们在遵守规则的基础上能够相互协作,遵守基本的社会行为准则,使社会能够有序地运转。
法律对于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它规定了人们行为的底线,规定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应该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则和法律规范。
法律的存在和实施,能够遏制犯罪行为的发生,保护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
二、公平正义的实现法律的另一个重要意义是实现公平正义。
法律是一种保护弱势群体权益的工具,通过法律的规定和实施,可以平衡社会资源的分配,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的公平正义在于制定了一套公正的规则,确保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都能够得到公平的待遇,不会受到任意的歧视和不公平对待。
法律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强调了平等和公正的原则,确保了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都享有平等的待遇。
三、权益保障的实现法律还重要作用是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
法律通过规定一系列的法律规章和制度,保护人们的自由、安全、财产等各方面的权益。
法律对于个人权益的保障是基本人权的体现,它保障了人们的个人和财产的安全与自由。
法律规定了人们的权益,并对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进行处罚,从而保护人们的权益不受侵犯。
法律的存在和实施,使得个人在社会生活中能够享有应有的权利,不会受到侵犯和损害。
四、社会稳定的维护法律对于社会稳定的维护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社会的稳定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特征,法律能够维护社会的稳定,防止社会冲突和各类纠纷的发生。
法律通过制定普遍适用的规则和法律制度,确保社会的正常运转和秩序的维护。
法治核心价值观

法治核心价值观
法治核心价值观是中国在法治建设中所强调的一组基本理念和价值取向,体现了法治社会所应追求的核心价值。
这些核心价值观在中国法治建设的过程中被明确提出,并被视为引导法治实践的重要指导原则。
以下是法治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
1.公正:强调法治应当体现公正,即在法律的制定、实施和司法
裁判中,对所有公民一视同仁,不偏袒、不歧视。
2.廉洁:强调法治中的公职人员和法律执行者应当廉洁自律,依
法行事,维护公共利益,杜绝腐败行为。
3.廉明:强调在法治中,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应当廉明公正,维
护法律尊严,严格执法,杜绝滥用权力。
4.诚信:强调在法治社会中,公民、法律执行者和企事业单位应
当诚实守信,恪守合同和法律规定,共同维护社会诚信体系。
5.友善:强调法治社会中应当弘扬友善、和谐、宽容的社会风气,
促使社会成员相互尊重、团结合作。
6.责任:强调每个社会成员都有履行法定义务的责任,包括对自
己行为的责任、对社会的责任、对法治的责任。
7.法治:强调法治核心价值观的本质就是法治,法治是社会进步、
稳定和公平的基石。
这些核心价值观体现了在法治建设中所追求的理念,是构建公正、透明、有序的法治社会的重要原则。
这些价值观的提出也反映了中国对于构建法治国家的决心和努力。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价值观可能在
不同的历史和社会背景下有着不同的理解和强调。
“和谐司法”的价值意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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谤目 的愉值意 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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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论 体 系 的重要 组成 部分 。 关 键词 和谐 司法 内涵 价值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090 9 ( 1)2190 10 .522 00 -3 -1 0 司法 , 作为 司法活 动的一 种理想 状态 也需 要 以公平 正义作 为价 值 中 图分 类 号 : 1 D96
( )和 谐 司法” 内涵 架构 二 “ 的
意 识形态 。 任何 纠纷 的存在 , 。 既表 明纠 纷 当事 人之 间存 在利 益
关于 和谐 司法 的内涵 , 学界 可谓 仁者 见仁 , 智者见 智 。笔者 的冲 突 , 也表 明发 生争 议的 社会 关系 处于 不稳 定 的状态 。 尽快 地 认为, 和谐 司法 是在 构 建社会 主 义和 谐社会 的战略 目标 下 , 在理 解 决纠纷 , 使失 去平 衡 的社会 关系 及 时恢 复到 稳定状 态 , 这是 对 性 的回应 新 时期 司法 改革 的 迫切 需要 与 深刻 认识 司法 发展 规律 司法 机关 的必 然要 求 , 司法 机 关必 须提 高 司法 效率 , 快化 解 社 尽 的过程 中提 出来 的 。和谐 司 法是 构建 社会 主义 和 谐社 会在 司法 会矛 盾和 纠纷 。 果司 法活 动不 以效 率 为 目标 , 大 限度地 发挥 如 最 活 动 中的具 体体现 , 和谐 司法 理念 是社会 主义 和谐社 会理论 体系 现 有 司法 资源 的整体 效益 , 大可 能地 降低 诉讼 主体 的讼 累 , 最 最 的重要 组 成部 分 。 因此 , 理解 和谐 司法 时 , 该其 置于和 谐社 低成 本地 实现 司法 公正 , 在 应 必将 导致 司法 效率 不 高 , 并最 终 损害 司 会 的架 构 下去 挖掘 其深 层含 义 , 是解 读和 谐 司法 的核心 , 这 也是 法公 正 , 响和损 害 司法和 谐 。 因此可 以说 , 影 效率 是 司法 的 内在
论法律与和谐的共同价值追求——秩序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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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商大学学报 ( 社会科 学版 ) 张云秀: 法律 与和谐 的共 同价值追求—— 秩序与正义 论
态到另 一个 事态 的不 可预 测 的突变情形 。 其 正并使之恢复有序状态; ” 法律可 以对社会中的矛盾 防 使 实 , 序 与无序 之 间存 在着 某 种 辩 证关 系 , 类 随 和冲突 进行调 整 , 止无 政 府 状 态 的 出现 , 社 会 秩 人
着 自己认 知 能力 的不 断 提 高 而使 自己对 无序 的 了 有 序地 变革 和发展 。 解 和控 制能 力提 高 , 并非 人类可 以在某 一天 一劳 但 永逸 地 消灭 无序 。秩 序对 人 类 具有 十分 重 要 的意 2 秩序 是法律 的基础 性价 值 、 法 律所 追求 的 价 值 很 多 , 括 秩 序 、 全 、 包 安 公
价值(a e , vl ) 美国普拉诺等编著的《 u 政治学分 保护并促进其增加 , 这些价值也成为法律追求 的理 析词典》 是这样说 的: 值得希求的或美好 的事物 想。当然 , “ 法律对于人身安全 、 财产安全 、 民 自 公 的概念 , 或是值得希求的或美好 的事物本身。…… 由、 社会的公共福利 、 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环境 的保 价值反映的是每个人所需求的东西 : 目标、 爱好、 护与改善等 , 希 也负有责任进行保护。 求的最终地位 , 或者反映的是人们心 中关于美好的
纪 律等 。
人类在 自己的文明旅程中, 对秩序的追求从未 间断过 , 尽管在这样 的追求过程 中, 人类遭遇了无
有关公司法论文范文

有关公司法论⽂范⽂ 公司法是规定各类公司的设⽴、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下⽂是店铺为⼤家整理的公司法论⽂范⽂的内容,欢迎⼤家阅读参考! 公司法论⽂范⽂篇1 论公司法语境下的和谐价值导向 摘要:法的价值⼜称为法律的价值,也就是法律在发挥其作⽤的过程中能够所起到的社会价值。
事实上,法律的制定以及实施都或明或暗地隐含着⼀定的价值导向。
在公司法背景下,许多学者讨论了与之相关的安全价值、效率价值等。
但是在和谐社会建⽴的背景下,特别是随着时代的发展,法的价值内涵应该有所拓展,本⽂认为和谐价值是中国全社会追求的⽬标之⼀,也应该成为公司法追求的价值之⼀。
关键词:公司法和谐价值导向 法的价值 法是调节⼈们之间相互关系的制度规范,它通过⼀系列权利和义务的明确来协调和缓解⽭盾。
法从⼀开始就带有了某种社会价值,譬如封建社会法律的主要⽬的是维护封建统治,其次才是调节⼈民之间的⽭盾。
但是当我国进⼊社会主义社会,法的价值就打上了社会主义的烙印,法律的制定很⼤程度上就是为了保障⼈民的合法权利,建设美好的社会主义。
因此,法的价值是随着时代⽽变化的,时代的发展也可能给法律赋予新的内涵。
从价值来分析,简单的说就是对⼈的有⽤性,也就是利于⼈们⾃由的⽣存,并获得满⾜。
法的价值就是满⾜⼈这⼀主体的需要。
法律⼀旦形成,就是客观存在的,尽管有时⼈们没有意识到法律的作⽤,但是法律依然在发挥着作⽤。
当然,不能说法律的价值对所有⼈来说是相同的,或者说是相等的。
综合起来,法律既是客观的,但也具有主体性。
法的价值⼀直是法学研究中的核⼼问题之⼀。
正因为法对⼈的价值,法律才能⼀直存在。
任何⼀项法律的出台,都是⼈们意识到法律所涉及问题之解决对⼈们的价值。
法的价值可以分为:⽬的价值和形式价值。
法的⽬的价值构成了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社会⽬的,反映着法律产⽣和实施的宗旨,它实际上包含着对关于社会关系的理想状态的预想,由此也产⽣关于社会之下⼈们的权利义务的分配格局。
法的三大基本价值

法的三大基本价值
法律作为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三大基本价值,即公平正义、法治稳定和保护人权。
首先,公平正义是法治的核心价值。
法律要求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公平的待遇,法律不能歧视任何人,也不能因为某些人的特殊地位而减轻他们的法律责任。
只有通过公平正义的实现,才能保证法律得以有效执行。
其次,法治稳定是法律的重要价值。
法治的基本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在法治的基础上,各种社会关系和利益纷争可以通过法律的程序予以解决,这就可以确保社会的稳定。
最后,保护人权是法律的另一重要价值。
法律要求保护人权,包括每个人的自由、尊严、财产权等。
只有通过法律的保护,人们才能享有基本的权利和自由,从而更好地生活。
综上所述,公平正义、法治稳定和保护人权是法律的三大基本价值。
只有当这些价值得到充分的实现,才能确保法律的有效性和公正性,为社会和谐稳定和人民幸福生活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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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价值塑造和谐社会

法治的价值塑造和谐社会法治是指社会生活中以法律为基础的秩序和规范,它通过公正、公平、公开的手段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并促进社会和谐。
法治的价值在于通过制度化、规范化的手段来塑造和谐社会,下面将从四个方面来探讨这种价值。
首先,法治通过规范行为来促进社会和谐。
一切行为都应依法执行,法律对人们的行为进行了限制和规范,通过这种规范,法治有效地防止了人们的自私行为和不当行为,使得人们能够保持良好的互动和相互尊重,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的发展。
其次,法治确保公正和公平的司法体系,从而增强社会的公信力。
公正的司法体系是法治建设的重中之重,它能够确保每一个人都能够得到公正的对待,不受权力和利益的干扰。
一个公正的司法体系能够有效地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增强社会的公信力和稳定性。
第三,法治为社会提供了稳定和可预测的社会环境。
法治的存在使得人们能够准确地知道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并且能够预测到不同行为带来的后果。
这种可预测性使得社会能够更加稳定,人们能够更加有序地进行社会互动,从而实现社会和谐。
最后,法治为社会构建了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在法治的框架下,市场参与者必须遵守法律和规则,进行公平竞争。
这样的市场环境能够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提升整个社会的生活水平,从而达到和谐社会的目标。
总之,法治的价值在于通过规范行为、确保公正和公平的司法体系、提供稳定和可预测的社会环境以及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来塑造和谐社会。
只有在法治的保障下,社会才能够实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每个个体的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繁荣。
因此,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法治的重要性,并积极参与法治建设,为实现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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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和谐价值浅议摘要:法的和谐价值是法的核心价值。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不仅要保障一般意义上的正义、自由、秩序、效率等价值的实现,更要注重法的和谐;不仅要实现法的各传统价值之间的和谐,更要实现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和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
通过对法的和谐价值不断深入研究,人们将会对法的本质、法的价值、法的作用、法的体系等重新审视,进而促进中国法治建设甚至世界法治建设的进步。
关键词:法价值和谐一、法的和谐价值的引入“和谐”是哲学上的概念,在人类哲学史上很早就已出现。
和谐理念在中国古代思想史上占有重要地位,是中国历史文化的精髓。
虽然通过对西方法学的引入和学习,近代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但对中国历史的“和谐”思想却没有引起应有的重视。
在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和谐”作为法的本质属性之一应该发挥其作用。
法是一种社会的调整器,这决定了法不但要服务于社会的和谐目的,而且法本身也是各因素和谐共存的产物。
“法是使矛盾获得协调、使对立得以统一、使争执纳入秩序、使对抗变为互促、使相反得以相成的精巧有效的手段。
”二、法的和谐价值的概念法的价值,就是指法相对于主体所表现出来的一种积极作用或意义。
法作为一种社会存在,必定会对其他事物产生影响,其中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而法的价值就是法对人所产生的积极影响。
法的价值是客观存在的,有待人们去发掘。
庞德曾经指出:“价值问题虽然是一个困难的问题,但它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
即使是最粗糙的、最草率的或最反复无常的关系调整或行为安排,在其背后总有对各种互相冲突和互相重叠的利益进行评价的某种准则。
”实际上,学者们对于法的价值的探究一直没有停止过。
根据传统理论,法的价值有自由、平等、秩序、人权、公平、正义、效益、人的全面发展等等,近些年来随着“和谐”一词的提出,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法的和谐价值,其意义也得到了法学界不少学者们的认同。
张文显教授就曾经提出:“不仅要把和谐作为一个独立的价值,而且应当把和谐提升到法律价值体系之元价值的高度上来,提升到法的精神之元素(核心要素)层面上来,把和谐作为法的终极价值,作为法的精神。
和谐精神是道德、宗教、法律的共通原则,也是它们的最高原则,是至善原则。
所以,和谐精神是人类的普遍精神,因此也可以说和谐是法的人类精神。
”王岩云博士也认为,“假如自由、正义、效率、秩序可以比作支撑法治运行的四根擎天大柱,那么和谐就如一个大的圆形桌面,自由、正义、效率、秩序恰如四根桌腿,五者结合形成一个精美的法价值圆桌,各个价值之间既各自独立又相互交融。
”笔者认为,法的和谐价值是指法在现实存在和运作过程中对于人这种主体所体现出来的一种维持或促进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等共存和发展的积极的作用。
法的和谐价值有其独立的个性:一方面它是法的价值的一种,同法的正义价值、效率价值、秩序价值等一样是法的价值的下位概念;另一方面法的和谐价值又不同于法的一般价值,它是法的价值的本价值,对其他的价值具有统领或协调作用。
法的和谐价值是法的原有属性,这是“法”这种事物的性质决定的。
人类的存在与发展需要法,而和谐是人类所追求的最高目标,自然其理念也应该渗透到法之中。
和谐理念要求“天人合一”,人与外界共存共生,这就需要我们从总体上把握人类与外界环境,同时还要不断发掘探索“人”的各个属性,并通过“法”这种人类行为的调整工具进行调整。
法的价值体系引入法的和谐价值,必将引导人们进一步拓展法的价值的研究范围,使法更加适应社会,提高法的和谐价值理念的地位,推动人们转变人生观、社会观、自然观,尤其是在现今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时期,它的现实意义将会更加彰显。
比如,“法律的和谐价值要求我们在对待法律本土化、法律移植、法律发展方面应当转变传统的对抗性思维方式,倡导包容精神,在法律发展中达到审时度势的平衡,真正体现和而不同的精神”,这就为我们在法治建设中法的继承与移植的方向提供了总体的指导标准。
三、法的和谐价值的属性法的和谐价值是法的根本价值,它把对人类所追求的终极目标体现在法之中。
要充分体现法的和谐价值,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就需要对法的和谐价值做剖析,这要求我们首先要对法的和谐价值的属性有所认识。
笔者认为,法的和谐价值的属性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法的和谐价值是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共存关系的统一。
这是从最宏观的角度讨论法的和谐价值。
从矛盾论的角度来说,世界上存在各种矛盾,而法律主要是关注人与外界环境的关系,因此法调整的矛盾有三种,即人与自然的矛盾,人与社会的矛盾和人与人的矛盾。
这三种矛盾关系,一方面是相互作用,相互依存的:人与人的关系的有机结合就组成了人与社会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是具体多样的,而其他所有的人则形成了有别于个体的社会,体现出不同的特点,人与人的关系的和谐是人与社会关系和谐的基础。
同样,人与自然的关系影响着人与人以及人与社会的关系,当人与自然的关系处理不好时很难维护良好的社会共同体,而人与人和人与社会关系的良好发展又会反过来促进人与自然的关系。
近代以来,人类的科技突飞猛进,生产力大大提高,然而人类忽视了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关系,没有从自然界整体上来把握人类发展的方式,以致现今人类面对着难以解决的人与自然的紧张矛盾。
而人与自然矛盾的不断加剧又产生了许多社会问题,影响着社会的和谐稳定,这不得不引起人们的深刻反思。
另一方面,法的和谐价值中的“和谐”意指人与外界环境作为一个整体应该达到的一种共存共生状态,上述三个关系任何一个关系没有处理好,都会影响其他两个关系的和谐存在,当然也就更不能在整体上达到一种和谐共生局面。
(二)法的和谐价值是法的其他各个价值和谐共存关系的统一。
法的价值是法对人们体现出来的积极意义,但同时也是人们对法的作用的理想化假设。
站在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层次上人们看到的法的价值是不同的,而且随着时间和地域的变化对法的价值诉求也会有变化,从而使法的价值呈现多样性。
“粗略地说,它们之间的关系可以有三种状态:一是无涉状态,即两种价值之间不存在直接关联,既没有正相关关系,也没有负相关关系;二是耦合状态,即存在正相关关系,两者之间的任何一个变量的增减都意味着另一个变量的增减;三是竞合状态,存在负相关关系,两者交集在一个点上并相互竞争,彼此消长之间呈现出反向的关联,彼长则此消,此长则彼消。
”其实在三种状态下,法的价值各有侧重,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矛盾,而在竞合状态下,这种矛盾会变得格外尖锐,例如自由与秩序、安全的冲突,效率与公平、正义的冲突等。
在形形色色的现实生活中,法的运用面对的情形纷繁复杂,法的价值的彼此冲突更是常态,我们不应该事先要求司法者侧重某个价值,而需要司法者进行价值协调,通过具体分析,法益权衡,把各个价值冲突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可见,和谐理念是司法实践不可或缺的,它是连接法律理想与现实的桥梁,使现实的情形更加贴近于已有的法律规范。
和谐理念在中国古代早已有所体现:“人类存在的终极意义在于:与天地合道,与阴阳合生,与四时合序,与日月合明,循和谐化生之道,画天地好生、向善、和美之圆。
在和谐观所蕴涵的广大悉备、范围天地、曲成万物、无所不包的圆转系统中,天道本真得以体现,天道至善得以张扬,天道大美得以彰显。
大至星河云系,小至原子世界,其高极乎道体精微、无极太极之妙,而其实不离日月之间。
心和、地和、天和的三和境界是和谐价值观成为价值观的至高境界。
”在法律价值体系里,和谐价值更是如此,一切法的价值的最终目的就是实现最高层次的和谐,即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及人与自然的和谐。
人们对各种美好理念的设想——秩序、正义、效益、安全、发展等无不应该遵循这一点。
由此,我们认为和谐价值应该成为法的价值体系中的核心价值,应该成为法律价值领域里众多价值的灵魂和依归。
(三)法的和谐价值是静态与动态和谐共存关系的统一。
静态是指运动在一定阶段上的质的相对稳定状态,即相对协调、和谐的状态,这种静态的和谐是人们能够最直接感受到的,也是人们期待和向往的,同时也是我们认识和谐的基础。
然而,绝对静态的和谐是不存在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告诉我们,物质世界是不断运动的,任何事物都是充满矛盾、不断发展着的,因此我们追求的和谐也应该回归到现实的动态和谐。
我们应该用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不能只依靠现有因素而行为,应该把握各因素的动态发展趋势,追求一种长远的、发展的、变化的和谐,这才是符合自然界发展规律的。
这要求在立法、司法、执法、守法上不能固步不前甚至使法律向后看,而应该追求一种法的动态和谐,实现法律运行中的动态艺术。
四、法的和谐价值的体现(一)目的意义上的和谐。
其表现有三个层次:1. 法理念的和谐。
法理念的和谐是指法理论层次的和谐。
法的理论研究是法合理存在的前提和基础,法理念的和谐要求在理论研究中以和谐为思想指导,探索发现法的主体、客体等研究内容的本质属性,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协调各因素的关系得出结果,比如在不同的法律主体间实现权利、义务、责任的合理分配,在各个司法主体间实现权力的合理配置等。
2.法运行的和谐。
法理念的和谐最终要反应到运行上的和谐。
法运行的和谐更多体现的是一种动态的和谐,并且和谐理念在法运行中比在法理念上具有更直接的体现。
法运行的和谐要求在现实中真正处理好立法、司法、执法等主体的关系,不能使一方权力过大而失去协调性;在具体的司法过程中要处理好规范与现实、当今与未来的关系,使法律体现其应有的灵活性。
3.法发展的和谐。
基于对法运行中和谐的考察,和谐对促进法自身的发展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
比如前面所讲,和谐的重要追求目标之一就是要求人与自然的和谐,把人与自然的和谐纳入法的价值,就需要将生态秩序的调整作为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样必然会使原有法的不足得以修正,将自然对人们行为的限制通过法这种规制手段体现出来。
由此可见和谐在促进法本身发展中具有重要的价值。
(二)形式意义上的和谐。
形式意义上的和谐价值指法律制度在形式上所具有的优良品质,它是人们可以直观感受到的法的良好品质,在推进法的实现以及充分表达正义理念上具有重要作用。
法的和谐价值在形式意义上主要表现为法律体系的和谐。
法治的发展依靠法律体系的和谐,必须注重法的逻辑性、合理性、体系性和协调性,不断改进立法技术,讲求立法艺术。
法律体系的和谐首先表现为各法律部门之间的协调一致,其次要求不同效力法律间的和谐以及新法与旧法间的和谐,最后要求一个法律部门内部各章节体系间、各条款间的和谐,包过主体、客体、时间效力等具体规定的和谐。
(三)评判标准上的和谐。
此种意义上的法律价值是指对法律价值准则的论证、评价或合乎逻辑的引述等。
解决价值确认问题,按一定的标准来确定哪些诉求、期待、行为是应该得到积极评价的,寻求一种价值间的平衡;其次,和谐的法评判价值表现在和谐在法的诸多价值中的平衡作用,在法的其它传统价值比如秩序、自由、效率、安全、发展等发生冲突时,确定它们的价值层次,确定它们在具体环境下的不同重要程度,在这些价值不可兼得时决定如何取舍;再次,和谐的法评判价值表现为和谐成为法运行结果的最高评判标准,以往人们对法的效果的评价主要集中在安全、效益等标准层面,现在应该注重和谐的评价标准,而且应将此标准置于法律价值评价体系核心,这也是人与外界环境关系的本质属性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