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省属科研院所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措施【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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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1.20•【字号】辽政发〔1999〕4号•【施行日期】1999.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1999年1月20日辽政发〔1999〕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适应“科教兴省”战略和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发展的要求,迎接知识经济的挑战,加大省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力度,优化结构,合理利用教育资源,进一步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最大限度地挖掘和发挥全省现有高校办学潜力和作用,现就我省深化省属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通知如下:1.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以建立和完善能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主要目标,以师资队伍建设为核心,与我省高等教育结构布局调整和教学改革协调配套,紧密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有利于优化师资队伍结构和提高人员素质,有利于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提高高校的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2.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重点是学校的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

要科学运用正确的政策导向、思想教育和各种激励手段,破除平均主义、论资排辈的传统观念,构建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开放式的高校内部管理体制,逐步形成有效的竞争与激励、约束与调节,并与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的综合配套运行机制。

盘活和优化学校人力、物资资源配置,推动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3.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是:合理界定高校的基本职能,明确政府与学校在管理上的事权划分,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的基本原则,实行政府宏观调控,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民主管理的体制。

4.实行人员编制和工资总额包干。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分流人才、调整结构、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分流人才、调整结构、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分流人才、调整结构、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委员会(已更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已撤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已更名),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1992.08.27•【文号】[92]国科发改字567号•【施行日期】1992.08.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科学技术部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6日)废止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分流人才、调整结构、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1992年8月27日<92>国科发改字567号)当前,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一个战略任务,是要抓住有利时机,加快分流人才,合理调整结构,进一步转变科技系统的运行机制。

这项工作,对于合理配置科技资源,充分发掘科技潜力,对于优化我国科技系统的组织结构,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型体制,解放科技第一生产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基本方针,按照努力攀登科学技术高峰的战略要求,加快步伐,加大力度,推进科技系统的人才分流和结构调整。

科技面向经济,经济依靠科技,这条战略方针深刻体现了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符合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

在分流人才和调整结构中,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这条方针,推动科技以更大的规模和更快的速度进入经济、长入经济,引导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推动企业、农村和全社会建立科技进步机制,真正把经济建设转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

从而,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快科技产业的发展,更好地解决科技与经济相结合的问题。

努力攀登科学技术高峰是科技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科技战线的历史使命,因而也是对分流人才、调整结构的战略要求。

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

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

新华社北京9月23日电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了《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

全文如下:为加快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全面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科技规划纲要),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现就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源泉。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科技工作。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科技事业快速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

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作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大战略决策,制定实施科技规划纲要,科技投入持续快速增长,激励创新的政策法律不断完善,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取得一批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形成一支高素质科技人才队伍,我国整体科技实力和科技竞争力明显提升,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中发挥了重要支撑引领作用。

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

国际金融危机深层次影响仍在持续,科技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国际科技竞争与合作不断加强,新科技革命和全球产业变革步伐加快,我国科技发展既面临重要战略机遇,也面临严峻挑战。

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我国自主创新能力还不够强,科技体制机制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际竞争的要求不相适应,突出表现为: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没有真正确立,产学研结合不够紧密,科技与经济结合问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原创性科技成果较少,关键技术自给率较低;一些科技资源配置过度行政化,分散重复封闭低效等问题突出,科技项目及经费管理不尽合理,研发和成果转移转化效率不高;科技评价导向不够合理,科研诚信和创新文化建设薄弱,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这些问题已成为制约科技创新的重要因素,影响我国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的提升。

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问题

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问题

◆L e a der's opi ni on I领导要论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问题要抓住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这一核心问题,更好发挥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政府管理在创新驱动发展中的不同角色和作用,须不断深化产业技术创新主体、创新主力、科技创新体系、创新资源配置、创新评价等方面的科技体制改革文/章斐龙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是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重要保证。

要抓住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这一核心问题,更好地发挥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政府管理在创新驱动发展中的不同角色和作用,以改革强动力、以创新激活力,不断解放和发展科技第一生产力。

【一)培育主体,建立企业主导产业技术创新的体制机制针对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不突出、产学研用结合不紧密等问题,要从加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完善企业技术创新政策、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等人手,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应用的主体。

着力培育一批高水平的企业研发机构。

企业研发机构是企业创新能力的重要源泉。

要把建设一批高水平、高质量的企业研发机构,特别是大型企业研究院,作为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培育发展创新型企业的首要任务。

同时,支持和引导企业技术创新与管理创新结合,开展产品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组织方式创新,向总部型、品牌型、高新型、上市型、产业联盟主导型企业方向发展。

完善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支持政策。

建立健全财政性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发挥好政府投入的引导作用,完善财政资助、贴息和税收减免政策,鼓励和支持企业增加研发投入。

要通过发展知识产权和股权质押贷款、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以及中小企业板、创业板、股权投资、中小企业债券等,拓展金融为企业科技创新服务的方式和途径。

要以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为重点,完善相关投资、贸易和消费政策,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

健全以企业为主导的产学研用结合机制。

科技创新要以“产”为主导、“研”为基础、“用”字当头,14促进企业的“产之需”与高校院所的“研之能”无缝对接。

深化完善科研院所分类改革 加快打造国家战略科技力量

深化完善科研院所分类改革 加快打造国家战略科技力量

“十四五”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局起步的重要时期,必须从统筹“两个大局”出发,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更好引领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

而要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上取得突破性进展,推动科技发展迈上新台阶,就迫切需要在科技体制机制上进行更深层次改革。

科研院所是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重要载体,其分类改革是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持续深化完善科研院所分类改革,对于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不同类型科研院所的功能定位和核心使命,进一步提升科研院所发展活力和创新能力,加快实现科技自立自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自20世纪末以来,我国科研院所分类改革大致历经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1999—2011)主要是围绕科技体制改革特别是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对科研机构按照转为非营利科研机构、企业、行业事业单位和并入大学4类进行改革。

第二阶段(2011年至今)主要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部署,坚持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企业化转制方向,加快推进公益类科研院所分类改革。

其中,中央级科研机构改革主要包括3项改革试点。

一是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试点,将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划分为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

二是“绿色通道”试点,探索建立分类支持的科研院所管理机制,扩大科研主体经费使用自主权,简化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流程。

三是绩效评价改革试点,结合科研事业单位职责定位,将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分为基础前沿研究、公益性研究、应用技术研发3类。

总的看,通过分类改革,科研院所学科布局得到优化,运行机制逐步完善,自主创新能力不断提升。

但也要清醒看到,随着改革深化和发展阶段变化,一些深层次问题日益凸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与分类原则相契合的院所定位不够准确。

科研院所分类改革的初衷是把需要政府支持的公益类研究机构和应当面向市场开发的应用类研究机构分开,分别采取相应的支持和管理方式。

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科研院所存在简单“一刀切”或者按比例来确定非营利科研院所数量的情况。

关于科研院所转制工作的若干建议案

关于科研院所转制工作的若干建议案
提 案追踪
维普资讯
关孑斟研皖所转制工作的若干建议案
本 刊记 者 柯 明
为 了贯彻 落 实 《 国务 院关于 “ 九五”期 间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的 决 定》 《 和 中共 中央 国务 院关于加 强技术创新 , 发展高科 技 , 实现产 业 化 的决定》的精神 , 根据国务院
年底绝 大部 分完 成工 商注册 。至 此, 国务院部门属开发类科研机构 转 制 工 作 的 阶 段 任 务 已 基 本 完
成。
家 ,其 他 3家 得 分均 在 6 3分 以
台作 , 又有相互监督制衡 的机制 。 在院所转制为企业 、 成为独 立法人 实体后 , 政府有关部 门应 实行 具有 社会 管理 职能 的宏观 经济管 理模 式, 不宜直接 干预企业 日常经营活 动, 要逐步解 除政府 主管部 门和具 有行政领导性质 的 ( 集团 ) 总公 司 对 院所的人、 物的行政控制 , 财、 落 实 院 所 的 法 人 财 产 和 自主经 营 权 。政府作为所有者 , 以通过组 可 建 国有资产经营机构 , 授权其负责 国有资本运 营 , 以保值 、 增值 为 目 标, 行使所有 者职能 ; 通过选派所

全 国政协 0 4 3 5号提案主
有者代表进人企业董事会 , 法行 依
使选择经营者 、 重大决 策和收益分 配等权利 , 而实现政 企分开 , 从 并 确保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 确保法 人 治理结构规范完善 。
3 进 一 步 落 实 与 完 善 有 关 配 套 政 策
要 内容 1 .企 业化 转 制 后 应抓 紧 按 现 代 企 业 制 度 改 制 的 I 作 , 极 推 进 积 建 立 新 型 产 权 制 度 的 试 点
研机构 , 作为第一批转制 院所 已于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省属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省属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省属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5.15•【字号】冀政办函[2000]12号•【施行日期】2000.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省属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函〔2000〕12号2000年5月15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关于深化省属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省有关部门做好省属驻市科研机构改革的有关工作,并参照省属科研机构改革的精神,组织好市属科研机构的改革。

关于深化省属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根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技术,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为深化省属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体制改革,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技术创新大会精神,围绕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大力推动科研机构向企业化转制,建立富有生机与活力的技术创新机制,充分调动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更好地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实施办法(一)科研机构按照我省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可从自身实际出发,自主选择改革方式,包括转为科技型企业,整体或部分进入企业,转为技术服务或中介服务机构等。

科研机构转制后,省政府将通过科技项目招标、专家评审等多种方式继续对其科研活动给予支持。

(二)科研机构转制,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关于做好科研机构改制过程中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财清字〔1999〕10号)的要求,进行清产核资(包括资产清查、产权界定、价值重(评)估、资金核实)和产权登记。

扬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3.23•【字号】扬府发〔2019〕43号•【施行日期】2019.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印发《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扬府发〔2019〕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现将《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3月23日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为加快推进扬州新兴科创名城建设,深入践行新发展理念,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尊重创新规律,强化创新引领,切实为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营造良好创新环境,充分激发创新创业活力,以创新发展引领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扬州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科研管理机制(一)改革项目经费预算编制方式。

遵循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精简管理流程,实行综合预算编制管理,优化市级科研项目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预算编制科目。

将直接费用中的预算科目缩减归并为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以及其他支出等五类,将间接费用中的预算科目调整为管理费和绩效支出两类。

编制上述科目预算只需测算总额。

(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二)扩大科研项目预算调剂权、经费使用自主权和技术路线决策权。

在科研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调整直接费用全部科目的经费支出,不受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办理调剂手续;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可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在预算范围内自主安排经费开支,项目承担单位应改进管理方式、优化审查程序;在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自主决定科研设备采购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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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省属科研院所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完善省属科研院所(以下简称省属院所)治理体系,激发省属院所创新发展活力,现就推进省属院所体制机制改革,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快建立现代院所制度。

省属院所主管部门要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组织省属院所完善章程,科学确定不同类型单位的职能定位和权利责任边界,建立政事权限清单,强化省属院所法人自主权。

合理界定主管部门举办监督职责和省属院所自主运行管理权,省属院所要按照章程规定的职能和业务范围开展科研活动,主管部门对章程赋予省属院所管理权限的事务不得干预。

允许副厅级及以上省属院所在现有内设机构数量内,研究制定内设机构设置调整方案,向省委编办报备;处级及以下省属院所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自主设置内设机构,结果报主管部门。

探索实行省属院所负责人公开遴选制度,可面向全球遴选院(所)长。

(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科技厅分工负责)
二、推动省属院所分类改革。

支持基础研究领域符合条件的省属院所与具有学科相似性、资源互补性、创新链相关性的高水平大学整合,促进创新能力“双提升”。

有序推进
省属院所整合,对规模较小的省属院所进行合并或并入大院大所,实行“总院+独立院所”的运行模式。

支持符合条件的技术开发类省属院所组建科技型产业集团或实行企业化管理,对事业单位性质的省属院所,编制(人员控制总量)内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编制(人员控制总量)外人员以及实行集团化运作的省属院所,按规定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单位为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省科技厅牵头,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工负责)
三、鼓励省属院所向新型研发机构转型。

鼓励省属院所通过牵头或参与建设省级创新创业共同体,加盟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等方式,带动内部运行机制改革,整体向新型研发机构转型。

支持省属院所组建新型科研单位或创新组织单元,鼓励其加盟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探索“一所(院)两制”运行管理模式。

支持省属院所与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世界500 强企业等,在人工智能、区块链、5G 等领域共建高水平研究院,符合条件的直接备案为新型研发机构。

力争到2022 年底前,一半左右省属院所建有新型研发机构或整体转型为新型研发机构。

(省科技厅牵头,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分工负责)
四、加大对转型省属院所的支持。

对省属院所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通过新旧动能转换基金、股权投资等方式予以支持,在项目申报、政府采购、职称评审、人才培养等方面享受与省属科研事业单位同等待遇。

对省属院所牵头建设省级创新创业共同体,根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共同体给予最多5000 万元资金补助。

支持省属院所围绕主要科研领域设立混合所有制运营公司,转化科技成果所得收益全部留归省属院所。

对建设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或设立混合所有制公司的省属院所,相关负责人可以按规定实行年薪制。

(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分工负责)
五、推进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改革。

简化预算编制和预算调剂,除设备费外,科研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需要在各科目之间自主调剂使用直接费用,不受预算科目和比例限制。

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团队贡献大小和单位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作为调控基数。

允许因工作需要,在野外作业中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制”。

对于省属院所承担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配套自筹经费,在符合项目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可自主决定实行“包干制”。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厅分工负责)
六、完善横向项目经费管理。

省属院所根据科研活动需要,研究制定横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自主确定使用范围、标准和分配方式,并作为评估、检查、审计等依据,实行有别于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方式。

横向科研项目验收完成后的结余经费,按合同约定进行分配和提取报酬;合同没有约定的,扣除管理费后的结余经费由项目组和省属院所协商研究确定,用于项目组成员奖励和后续科研活动。

横向项目经费中给予科研人员的报酬和奖励支出,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作为调控基数。

科技人员承担的单项到位经费超过50 万元的横向项目,在业绩考核、职称评聘中与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同等对待。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分工负责)
七、落实用人自主权。

允许省属院所在编制总量及编制结构比例内自主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建立岗位结构比例动态调整机制,对专业技术中级、初级岗位可结合实际合理设置、统筹使用。

鼓励设置创新型岗位和流动性岗位,可根据需要自主聘用人员,畅通人员出口,实现聘用人员市场化退出。

对本单位离岗创业人员办理离岗手续后所空出的岗位,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聘用急需紧缺人才。

支持省属院所
开展职称自主评聘,可自主制定标准条件,自主组织职称评聘,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

对不具备或不能独立组织评审的,可采取联合评审、委托评审等方式,调整情况按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备案。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委编办分工负责)
八、完善以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激励机制。

探索在国家级、省级科研平台推行学术团队负责人制,实行目标合同管理,在岗位设置管理、薪酬管理模式方面进行改革。

省属院所自主确定绩效工资结构、考核办法、分配方式、标准等,绩效工资分配向关键岗位、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和科研型领导干部倾斜。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九、优化科技人才评价。

按照“谁使用、谁评价”的原则,突出省属院所主体地位,建立健全分类评价标准,实行同行评价、市场评价、社会评价有机结合的多元化评价机制,注重评价科技人才和团队学术道德水平、在学科领域的活跃度和影响力、创办企业以及研发成果的工程化、产业化、市场化水平等情况。

支持省属院所开展“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清理,重点清理职称评聘、人员绩效考核等活动中涉及“四唯”的做法。

(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工负责)
十、完善绩效管理。

根据省属院所机构功能与定位,按照基础研究类、应用研究与技术开发类、成果转化类实施分类考核评价,建立以创新绩效为核心的评价机制,评价结果作为单位财政拨款、科技创新基地建设、领导及工作人员考评奖励等的重要依据。

采取稳定性支持和竞争性支持相结合方式对省属院所给予经费保障,对完成科研项目任务质量高、考核评价好的进行滚动支持,对承担长期性重大公益科研任务的进行稳定支持。

(省科技厅牵头,省委编办、省财政厅分工负责)
十一、强化政策协同落实。

省直有关部门要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聚焦省属院所关切,将改革政策“红利”向省属院所倾斜。

在本文件发布 3 个月内,有关部门要制定出台具体方案和配套政策,协同推进改革任务落实。

省属院所主管部门要强化改革意识,指导所属院所制定实施方案,全力推进改革任务落实。

省属院所主要负责人要强化大局意识和责任担当,把改革任务落实到科研一线。

组织开展政策落实第三方评估,对改革推进情况进行通报。

(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各省属院所主管部门、省属院所分工负责)
相关措施适用于开展自然科学及工程技术领域省属院所。

现行相关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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