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nydwi天津理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方案计划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本科生学籍管理工作,规范学生的学籍管理行为,培养高素质、德才兼备的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本科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籍管理工作的目标是确保学生的学籍信息准确无误,保障学生权益,促使学生健康成长。
第四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优化管理流程,提升管理效果。
第五条学生在入学后应遵守学院的学籍管理规章制度,依法履行学籍管理义务。
第六条学生与学院应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沟通学籍管理相关事宜。
第二章学籍档案管理第七条学生学籍档案是学生的重要证明材料,学生入学后应及时办理学籍档案的建档手续。
第八条学生学籍档案主要包含个人基本资料、学习成绩、奖惩记录、课程安排等信息。
学生应按照学院要求提供准确的信息,确保学籍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学生学籍档案由学院负责管理,学生有权随时查看自己的学籍档案。
如有错误或遗漏,学生应及时向学院提出更正。
第十条学生毕业或离校时,应办理学籍档案的归档手续,如有需要,可向学院申请办理相关证明。
第三章学籍变动管理第十一条学生学籍变动是指学生在学习期间因各种原因产生的学籍信息变动。
学生学籍变动应履行相应的手续,经学院审核后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学生学籍变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转专业:学生可以根据个人意愿和学院规定,申请转到其他专业。
转专业需经原专业学院和目标专业学院同意,方可生效。
2.休学:学生遇到特殊情况,需要休学一段时间时,应向学院提出休学申请。
休学期间,学籍仍保留。
3.退学:学生因不符合学院学业要求或违反学院规章制度等原因,被学院处分后,学院可以对学生做出退学处理。
4.复学:学生经过休学后,需要重新开始学业时,应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
经学院审核同意,学籍方可恢复。
5.其他学籍变动:如转院、转学等情况,学生应向学院提出相应的申请,并按照学院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学籍变动申请,并按时履行相关手续。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注:以下内容为人工智能根据给定主题生成的文章,并非真实存在的规定。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范学生学籍注册、变动和档案管理,加强学生信息管理,提高学生管理效能,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高等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籍注册、学籍变动和学生档案管理。
第三条学籍注册是指本科新生按照学校招生计划录取后的正式注册手续,在学校学籍管理系统中确立学生的学籍信息,取得学籍资格的过程。
第四条学籍变动是指全日制本科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因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开除等原因导致学籍发生变动的行为。
第五条学生档案管理是指对本科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学籍信息、奖惩信息等进行录入、维护、查询和管理的活动。
第六条学生学籍管理要坚持依法、公正、严格原则,充分尊重学生的人权和教育权益,加强学籍信息的保密工作,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七条学籍注册是全日制本科新生入学后进行学籍注册的必要手续,也是确认学生身份、为学生提供教育教学服务和管理的前提条件。
第八条学籍注册应当遵循诚实、公正、自愿原则,新生应当如实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并按照学校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学籍注册时间一般在每年的九月份,经教育部门批准的新生自主招生计划的注册时间另行安排。
第十条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门人员接收新生报到,审核新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并在学校学籍管理系统中办理学生的学籍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新生如实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学籍注册手续,为新生发放学生证、分配学号并在学生档案中登记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学籍注册后,学生享有与其专业所开设的课程有关的教育教学服务和管理。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十三条全日制本科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的学籍发生变动:(一)转专业;(二)休学;(三)复学;(四)退学;(五)开除。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是指大学对本科生学籍进行管理和规范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
具体内容可能因大学而异,但通常包括以下方面:
1. 准入要求:规定了学生被录取为本科生的条件,包括高考成绩、学科要求等。
2. 学籍注册:规定了学生入学后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3. 修读年限:规定了本科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四年,也有部分学校将学习年限延长到五年。
4. 学分要求:规定了本科生需要完成的学分数目,以及各门课程的学分要求。
5. 选课规定:规定了本科生应该在每学期选修的课程数量、种类、学分等。
6. 成绩评定:规定了本科生的考试评分制度,包括百分制、五级制等,并明确了达到各种成绩级别的相应标准。
7. 学位授予:规定了本科生满足学位要求后,学校将授予学位的程序和条件。
8. 毕业要求:规定了本科生毕业的条件,包括完成规定的课程学分、通过毕业论文、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等。
9. 学籍异动:规定了各种学籍的变动情况,如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
总之,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是为了保证学生在学业、学风、学纪等方面的正常、有序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生学籍管理是大学教育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学生学籍的管理,可以确保学生的学习和成长能够得到有效地保障和支持。
以下是常见的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1. 学生入学条件:学校对学生的入学条件会进行明确规定,包括学历要求、考试成绩要求、政治面貌等。
2. 入学报到:在录取之后,学生需要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办理入学手续,进行报到注册。
3. 学籍档案:学生的个人信息、学习情况等会被记录在学籍档案中,该档案是学生学习期间的重要依据。
4. 学分管理: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成果的重要指标,学校会规定学生需要完成的学分要求,并对学分的获取和认定进行管理。
5. 学业警告与退学:学生在学业上出现较大困难或有违规行为时,学校有权对其进行学业警告、退学等处理,并记录在学籍档案中。
6. 休学与复学:学生可以根据个人原因申请休学,但需要经过学校批准。
休学期满后,学生必须按时复学,未按时复学者将被取消学籍。
7. 毕业与学位授予:学生在完成学业要求后,可以申请毕业。
学校会审查学生的毕业申请,并进行学位授予。
8. 学籍变更:学生在学习期间可能会发生学籍变更情况,如转专业、转学、双学位等,这些变更需要经过学校的审核和批准。
9. 学籍证明与学生证:学校会提供学生学籍证明,以及发放学生证,学生可以通过这些证明进行个人信息的证明和使用。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不同学校和地区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规定和调整。
学生需要严格遵守学校的规定,保证自己的学籍和学业正常进行。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是为了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学生学习和生活行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而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学籍管理的基本要求1.学籍管理目标:学校的学籍管理目标是保证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规范学习行为,提高学习成绩,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和道德品质,为学业发展和就业创业打下坚实的基础。
2.学籍管理范围:学校对所有在校本科生实行学籍管理。
学生的学籍档案由学校负责管理,包括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成绩、奖惩情况和其他重要资料。
3.学籍管理原则:学校学籍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强调依法治理,依规管理,注重个性化培养,形成“学生为本、以学生为中心”的管理模式。
二、学籍管理的基本规定1.入学管理:学生入学前需要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和相关证件,通过学校招生考试,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完成入学手续。
2.学籍注册:每学期开始前,学生需按规定时间完成学籍注册,确认个人信息的准确性,申报各类学分和选课情况。
3.学业要求:学生必须按规定的课程安排学习,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并取得合格的成绩。
学习期间,学生应按时参加各类考试,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需提前向教务处请假并提供相关证明。
4.学业指导:学校为学生提供学业指导和辅导服务,帮助学生规划学业,解决学习中遇到的问题,提高学习效果。
5.学业评价:学校按照规定的评价体系对学生进行学业评价,包括学期成绩评定、综合评价等。
在学业评价中,学生应按照学校的要求完成各类考试和考核,不得作弊。
6.学籍变动: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如有退学、转专业、休学等情况,需按校规进行申请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三、学籍管理的奖惩制度1.奖励措施:学校设立奖学金、荣誉称号等奖励制度,对学习成绩优异、学术科研成果突出、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参与等学生给予相应的奖励。
2.惩处措施: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2024年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医疗费用将严格遵循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对于因非健康原因休学的学生,其因疾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将由学生个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三条:学生休学期满后,需在学期开始前向学校正式提交复学申请。
因病休学而申请复学的学生,必须提供由县级或更高级别医院开具的康复证明,并前往学校指定的医院进行复查。
待学校复查确认合格后,学生方可正式复学,并按规定流程完成复学手续,于开学首周内进行课程选择。
第八章退学第三十四条:学生若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学校将予以退学处理:1.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的标准,具体参照《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学业警示管理办法》执行;2. 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3. 休学期满后,未在两周内办理复学手续;4. 已办理两次休学,但仍无法继续学业;5.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导致无法继续在校学习;6. 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连续两周及以上未参与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7. 超过学校规定注册期限且无正当理由;8. 学习年限已满,未申请延期毕业或申请未获批准;9.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10. 本人主动申请退学;11. 其他依规应予以退学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关于学生的退学处理,需由其所在学院填写《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退学审批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学院签署意见后,提交教务处及相关部门审查,最终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六条:对于退学的学生,学校将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直接送达学生本人。
该决定还将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若无法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可采取留置、委托、邮寄或转交等方式送达,取得回执即视为有效送达。
在特殊情况下,可通过学校网站公告的方式进行公告送达。
第三十七条:退学的学生应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后的两周内,完成退学离校手续。
学生的档案和户口将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逾期未办理离校手续的,将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对于退学的学生,学校将出具学习证明。
理工学院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理工学院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1. 引言为了规范理工学院本科生的学籍管理工作,提高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2. 学分制学籍管理的基本原则学分制学籍管理是基于学生所修的课程学分来管理学生学籍的一种方式。
本规定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对所有本科生一视同仁,公平公正地进行学分核算和学籍管理。
2.灵活多样原则:根据学生的个性化需求,提供多样化的课程选择和学分认定方式。
3.绩效导向原则: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学分情况,对学生进行评价和奖惩。
4.信息透明原则:学分制学籍管理的相关信息要对学生透明公开,方便学生了解自己的学籍情况。
3. 课程学分的认定和要求1.课程学分的认定:根据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的相关规定,课程学分的认定按照不同课程的学时和难度来确定,通常以每学时1学分计算。
2.课程学分的要求:学生需要修满一定数量的学分才能毕业,具体的学分要求根据学生所属专业和培养方案的要求确定。
4. 学生学分的获取与认定1.课程的选择: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和学业发展需要,在规定的课程范围内选择课程进行学习。
2.课程的修读和考核:学生按照培养方案和课程安排,参加课程的授课和考核,并获得相应的学分。
3.学分的认定和记录:学分认定由学院教务部门负责,学生修读的课程学分经教师审核后,由教务部门进行认定和记录。
5. 学生学籍管理的评价和奖惩1.学业评价:学生的学习成绩按照学校的评分制度进行评价,学分制学籍管理的评价依据主要包括学分获取情况和学习成绩。
2.学业奖励:根据学生学分获取情况和学习成绩,学校设立相关奖励制度,对优秀学生进行奖励。
3.学业惩罚:对于学分获取不足或学业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学校将给予相应的学业惩罚,包括降级、延长学制、停止资助等。
6. 学分制学籍管理的信息化建设为了提高学分制学籍管理的效率和质量,学校将加强学分制学籍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包括:1.学分制学籍管理系统的建设:建立学分制学籍管理的信息系统,实现学生学分获取情况和学习成绩的自动化管理和查询。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学本科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保障学生的学习权益和学术成长,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章程,本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大学本科生指已被录取为本科生,且具有合法学籍的学生。
第三条学籍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四条大学本科生的学籍由学校负责管理,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应该公正、透明、具有可操作性和可监督性。
第五条学校应当积极推行学生信息化管理系统,便于学籍管理工作的开展,提高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第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籍管理的各项制度,包括招生、注册、选课、毕业等环节的管理制度,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进行。
第二章学籍的获取与变更第七条大学本科生的录取工作应该依据国家和学校的招生计划进行,学校应当按照招生计划进行择优录取。
第八条学校应当及时将录取的大学本科生的招生信息录入学生信息化管理系统,并建立学生档案。
第九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规定,及时为新生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条学生在注册过程中应提交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证明、教育背景等。
第十一条学生的个人信息有变动的情况下,应当及时通知学校进行更新。
第十二条学生在校期间有更改姓名、性别、学习专业、学制、学习形式等的情况下,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后方可进行变更。
第十三条学生因家庭贫困、疾病、交通事故等特殊情况,需要中断学习的,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学生中断学习期满后,应当按照学校的规定重新进行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应当提出申请,并经与转入学校协商一致后,方可进行转学。
第十六条学生因不符合招生条件、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等情况,学校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纪律处分措施,并根据学生的违规程度决定是否予以注销学籍。
第三章学籍的评定与奖惩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对大学本科生的学习成绩进行评定,并及时公布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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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是永恒不断的创造,因为在它内部蕴含着过剩的精力,它不断流溢,越出时间和空间的界限,它不停地追求,以形形色色的自我表现的形式表现出来。
--泰戈尔天津理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实现人才培养的目标,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 号)及学校本科教育教学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和义务第三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按照学校规定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以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并达到学校规定的成绩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学生如对学籍处理过程中有异议,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四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入学、注册与取得学籍第五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本科新生,须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请假,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
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自新生报到之日起的三个月为入学资格复查期。
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全面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将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新生在复查期内,需参加学校组织的体检。
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校医务室和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校医务室报教务处批准,暂不注册,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须在接到通知后两周内办理完毕离校手续,回家疗养,无故不按期办理离校手续者,学校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
第八条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教务处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者,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新生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九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以保持学籍。
不按规定交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在办理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手续后方可注册。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办理请假手续。
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以上未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章学制、修业年限、培养方案与课程第十条本科各专业的学制为 4 年。
学生从入学取得学籍到完成学业的年限称为修业年限。
学校规定标准修业年限为4 年,最短的修业年限为3 年,最长的修业年限为 6 年。
新生经批准保留入学资格的时间、在校生休学的时间均计入修业年限(服兵役时间除外)。
缩短或延长修业年限毕业者需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学生在延长修业年限内应按本规定第九条办理注册。
第十一条学生按照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修读的课程(包括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选修课包含任选课、限选课和公共选修课。
必修课是本专业必须修读的课程;选修课是按照培养方案的具体要求进行选择修读的课程。
第十二条学分是计算课业时间的单位,表征课程的学习时间、难度和强度。
学校实行以学分衡量学生学业完成状况的教学管理制度(简称学分制)。
学生按要求注册课程并参加课程学习的全过程,课程成绩主要采用百分制,达到60 分以上即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各门课程相应的学分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
第十三条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来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
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已学过的各门课程成绩的加权平均值(按学分加权)。
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为:(一)一门课的绩点数=学分数×课程绩点。
(二)平均学分绩点 = 所学课程绩点数之和 / 所学课程学分数之和。
本规定中所指的平均学分绩点均指自学生入学至统计时的全部课程(包括重考和重修)的平均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保留到小数点后一位,小数点后第二位四舍五入。
绩点与考核成绩的对应关系为:百分记分制成绩绩点96—100 4.590—95.9 4.085—89.9 3.580—84.9 3.075—79.9 2.570—74.9 2.065—69.9 1.560—64.9 1.060分以下 0平均学分绩点既是学校选拔优秀学生、授予学士学位、评定奖学金、判断能否提前修读高年级课程及申请自修课程等的依据,也是学生是否受到学业警告和退学处理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学生要求提前毕业,须提前一年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书,学院对其学习成绩和能力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十五条学生要求延长毕业,须在标准修业年限结束前,按学校规定的具体时间向所在学院提交延长修业年限申请书,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五章学习纪律第十六条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学生因缺课而缺失的教学内容由学生自学补齐,并应补交所缺的作业,必要时任课教师给予指导。
第十七条学生因参加各类团体活动而缺课的,须由团体活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十八条学生请假要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病假应附医院证明。
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缺勤逾期两周以上者,学校取消其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九条学生应诚实守信,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抄袭作业(论文、报告);不编造、篡改实验中获得的数据资料;不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直接引述他人的观点、研究成果或摘录他人著作,应注明出处;直接或间接参阅的书面材料,应标明作者、标题和页码。
第二十条学生应遵守《天津理工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规定》,严禁在课程考核过程中违纪或作弊。
第六章选课、考核、重考、重修与成绩记载第二十一条学校实行选课制。
学生通过办理选课手续获得修读课程的资格,具体要求如下:(一)选课。
学生应在选课截止日期之前,通过学校的选课系统注册修读的课程,逾期不予受理。
未经注册的课程成绩和学分无效。
(二)退课。
学生可以在退课截止日期之前,通过学校的选课系统注销已选的课程,逾期不予受理。
已注销的课程不载入学生成绩单。
第二十二条为均衡学业负荷,保证学习质量,学生每学期修读课程的总学分一般应为30学分左右,最多不超过40学分,经批准缩短修业年限的除外。
有严格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注册先修课程。
有严格并修关系的课程应同时注册。
学生一般只能注册本年级课程,选修高年级课程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二十三条平均学分绩点达 2.0 以上的二年级学生,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辅修专业,经学院主管院长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二十四条学生应按《天津理工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规定》参加课程考核,考核合格方可取得相应学分,考核成绩记入学生个人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含阶段测验、期中考核、课堂讨论、作业、实验、论文和考勤等)和结课考核成绩综合评定。
任课教师应依据课程教学大纲,在开课伊始向学生公布课程的考核方式和课程成绩评定办法。
第二十六条在课程考核前,任课教师应对学生进行课程考核资格审查。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课程考核资格,成绩记为零分:(一)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二)缺交作业量累计超过该课程作业总量三分之一者。
(三)阶段测验或期中考核违纪者。
第二十七条学生因课程考核时间冲突、患病或意外事故而不能参加考核的,可申请缓考。
缓考手续必须在该课程考核前办理,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可由班长或家长持有关证明代为办理。
经批准的缓考课程,学校不单独安排考核,学生可选择参加下学期初的重考,也可参加今后该门课程的结课考核。
缓考学生要主动与所在学院教学管理部门联系缓考课程考核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重考与重修(一)课程(不含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公共选修课)考核不及格者可选择参加一次重考。
(二)军事训练、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不设重考,该类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必须重修。
(三)公共选修课不设重考,该类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重修,也可改选其他同类型课程修读。
(四)任选课、限选课重考后仍不及格者,可在标准修业年限内重修或改选其他同类型课程修读。
(五)在学校规定的标准修业年限内一门课程只能重修一次,学校一般不单独安排重修课程。
学生如需重修某门课程,应在该课程考核不及格后的学年对该门课程进行重新注册修读。
重修课程(不含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公共选修课)考核仍不及格者可在标准修业年限内选择参加一次重考。
(六)因缺考或课程考核违纪、作弊不及格者,不得参加重考。
第二十九条成绩记载(一)正常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记载,计入平均学分绩点统计。
(二)重考课程的课程成绩达到及格以上者,按60分记载,课程成绩不及格者,按实际分数记载,并计入平均学分绩点统计。
(三)重修的课程成绩如实记载,并计入平均学分绩点统计。
(四)缓考课程成绩记为“缓考”,不计入当前学期平均学分绩点统计。
若选择参加该课程的重考,则成绩按本条(二)规定记载;若选择参加今后该门课程的结课考核,则成绩按本条(三)规定记载;若毕业前仍未参加课程考核,课程成绩按零分记,并计入平均学分绩点统计。
(五)缺考或考核违纪、作弊的课程成绩按零分记,并计入平均学分绩点统计。
第七章自修与免修第三十条学生申请自修部分课程,应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 3.0 ,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院长批准。
(二)学生因重修等原因确需修读、但上课时间有部分冲突的课程,在征得任课教师同意后,可申请自修其中一门课程的冲突部分。
(三)经批准自修某门课程者,均应按时完成该课程应做的实验,并按时交作业,方可参加课程考核。
第三十一条若自学能力较强,平时学习成绩较好,或通过其它途径学过某门课程的学生可申请免修。
学生申请免修,应按以下规定办理:(一)本人填写《天津理工大学学生免修课程申请表》,并提交自学的有关材料,经所在学院主管院长审批报教务处备案后,可参加免修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