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管理(驾驶)船员职务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3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3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3.07.20•【文号】•【施行日期】2023.07.20•【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订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七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第三章船员职责第四章船员职业保障第五章船员培训和船员服务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员注册、任职、培训、职业保障以及提供船员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员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负责统一实施船员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第四条本条例所称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员适任证书的人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
本条例所称船长,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长任职资格,负责管理和指挥船舶的人员。
本条例所称高级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通信人员以及其他在船舶上任职的高级技术或者管理人员。
管理船员规章制度内容包括

管理船员规章制度内容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船员的行为,维护船舶的安全与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船所有在册船员,包括船长、大副、轮机长、轮机副、水手等。
第三条守则船员应自觉遵守《海员法》及其补充文件,并遵守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船员准入与聘用第四条船员准入船员应符合相关航海资格要求,并具备相应的证书和执照。
第五条聘用程序船员的聘用程序应符合《海员法》的规定,并经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批准。
第六条岗位调整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有权调整船员的岗位,被调整人员应服从安排。
第三章工作纪律第七条工作时间船员应按规定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加班应按照相关规定报酬。
第八条工作任务船员应认真执行船长或其他上级的命令,不得擅离职守或违抗指挥。
第九条离船许可船员在工作时间离开船舶前应经上级批准,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着装要求船员在工作期间应穿着整洁的工作服,并配戴帽子、手套等必要的防护装备。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安全意识船员应具备足够的安全意识,遇到紧急情况应冷静应对,确保船舶和乘员安全。
第十二条应急演练船员应定期参加相关应急演练,熟悉逃生、灭火、抢险等应急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防火安全船员应严格遵守防火规定,定期查验灭火器材,不得在违禁区域吸烟。
第五章个人行为第十四条行为规范船员不得饮酒斗殴、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
第十五条礼仪规范船员应遵守礼仪规范,尊重他人,互相帮助,维护良好的船员团队关系。
第六章处罚和奖励第十六条处罚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船员,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职等处罚。
第十七条奖励对表现优秀、工作认真负责的船员,可给予表扬、奖金、晋升等奖励。
第十八条评定制度船员的综合考核将根据工作表现、态度等方面进行评定,评分结果将影响晋升、加薪等。
以上就是一份典型的船员规章制度范本,船员在工作中应严格遵守规定,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确保船舶的安全与稳定运行。
船舶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范文

船舶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范文
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
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电机员、报务员(20xx年以后该职务基本被取消,由驾驶员代理)政委(中国国企基本有),必须由持有相应适任证书的人担任。
船员岗位职责/工作内容
船员种类:
甲板部(驾驶部):船长、大副、二副、三副、水手长、水手、舵工。
轮机部: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电机员、机匠长、机匠。
事务部:管事(事务长)、大厨、服务员、船医。
电台部:电台长(报务主任)、无线电话务员、无线电报务员。
1、驾驶部
船长:全船的管理与驾驶。
大副:甲板部分的工作、货物的配载、装卸和运输管理。
二副:驾驶任务,指挥船舶靠离港口、驾驶设备的技术管理。
三副:船舶航行、停泊、主管救生、消防设备的技术管理。
水手:跟随高级船员负责正常的航行值班。
2、轮机部
轮机长:船舶机械推进职能。
大管轮:轮机部设备的安全和预防。
二管轮:辅机电气设备管理。
三管轮:辅机电气设备管理。
机工:跟随高级船员负责正常的航行值班。
电机员:主管船舶电机和船上电气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0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员注册、任职、培训、职业保障以及提供船员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员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负责统一实施船员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第四条本条例所称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员适任证书的人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
本条例所称船长,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长任职资格,负责管理和指挥船舶的人员。
本条例所称高级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通信人员以及其他在船舶上任职的高级技术或者管理人员。
本条例所称普通船员,是指除船长、高级船员外的其他船员。
第五条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船员管理制度三篇.doc

船员管理制度三篇篇一船员管理制度船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船员队伍建设,提高船员队伍素质,促进船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标准化,维护船舶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确保安全优质地完成运输生产任务,根据国家和国际有关法律、法规、公约,结合本公司实际和船员工作特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公司规章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船员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全体船员及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与本公司建立劳动或劳务关系的船员,以及本公司从事船员管理工作的部门、人员。
第四条在公司所派遣船舶实习、见习、随船的人员,参照本办法。
与本公司建立劳务合作关系的船员中心或公司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
第五条按照STCW公约的要求,船员划分为管理级、操作级和支持级。
其中,管理级是指持有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并聘任为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的船员;操作级是指持有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并聘任为二副、二管轮、三副、三管轮的船员;支持级是指除管理级、操作级以外的其他船员。
为了便于公司对船员实施管理,本办法将船员划分为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两大类。
其中,高级船员是指管理级、操作级以及聘任为政委、电机员等职务的船员或上述职务的实习、见习船员;普通船员是指不属于高级船员的其他船员。
第二章用工管理第六条本公司船员的用工制度应遵循拥有和控制并举的方针,逐步实现高级船员由公司所拥有,普通船员由公司所控制等多元化用工形式。
第七条高级船员的录用原则上以航海类专业毕业生的招收作为高级船员的主要补充形式,由公司根据人力资源发展规划统一与各院校协商,确定招收计划后,组织有关人员赴各院校与毕业生进行双向选择。
毕业生在实习期间或试用期内发现有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退回院校。
本公司以外的高级船员,满足适任适岗条件的,可以视情况录用。
第八条普通船员的录用公司应根据现有船员任职条件和有关规定,通过与公司建立有劳务合作关系的劳务中心或公司,在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22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22修订)【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发布部门】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2.01.07【实施日期】2022.01.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加强渔业船员管理,维护渔业船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员的管理。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渔业船员任职和发证第四条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渔业船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方可在渔业船舶上工作。
在远洋渔业船舶上工作的中国籍船员,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第五条渔业船员分为职务船员和普通船员。
职务船员是负责船舶管理的人员,包括以下五类:(一)驾驶人员,职级包括船长、船副、助理船副;(二)轮机人员,职级包括轮机长、管轮、助理管轮;(三)机驾长;(四)电机员;(五)无线电操作员。
职务船员证书分为海洋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和内陆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具体等级职级划分见附件1。
普通船员是职务船员以外的其他船员。
普通船员证书分为海洋渔业普通船员证书和内陆渔业普通船员证书。
第六条渔业船员培训包括基本安全培训、职务船员培训和其他培训。
基本安全培训是指渔业船员都应当接受的任职培训,包括水上求生、船舶消防、急救、应急措施、防止水域污染、渔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内容。
职务船员培训是指职务船员应当接受的任职培训,包括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专业技能和法律法规等内容。
船舶职务规则

(10)装货前应清舱或洗舱,整顿搬运垫舱物料, 做好货舱铺垫;帮助木匠清洁污水沟(井),修理 护肋板和舱底板。装卸完毕后,按大副指示做好货 品绑扎工作。
(11)装卸货时,应检验吊杆索具是否按要求系绑 和安全可靠,舱盖布、板、舱口梁及其保险装置是 否放置妥当;应注意预防属具受损和保持甲板整齐、 道路安全。
(3)按航次维修保养工作计划及大副之手安排水 手工作。动工前备妥工具和用料,布置妥任务及安 全注意事项;注意劳动保护,加强现场检验,对高 空舷外和其他复杂困难旳作业,必须亲自在现场督 促和指导
(4)做好锚﹑系缆﹑装卸等设备旳养护维修,使其经 常处于良好状态。指导水手进行油漆﹑帆缆﹑高空﹑ 舷外﹑起重﹑操舵及其他船艺工作。
(5)应定时检验舷窗、水密门,适时活络加油 或更换橡皮;负责修配门窗、玻璃、锁、钥匙和 木器、木楔,油漆凡立水;负责甲板旳挖补、打 磨、捻缝等工作,定时对导缆滚筒和救生艇吊柱 进行加油、活络。
(6)负责请领、保管和清点木工工具和物料, 保持水工工作间旳整齐,并注意防火;妥善
保管和正确使用堵漏器材。
(2)应熟悉并遵守值班联络制度以及航行安全﹑技术操作方面旳规 章。航行时随大副值班,停泊时一般情况下可按大副旳布署和详细 指示代大副值班和管理货品装卸。
(3)进出港口﹑靠离移泊时,在船首按大副指示进行工作。 (4)根据船长指示,做好船舶经济核实旳制表工作。
(5)按大副指示,帮助保管甲板部旳备件﹑物料﹑属具目录清册; 会同水手长﹑木匠定时
(7)管理甲板部物料属具(驾驶员专管旳除外)﹑ 绑扎器材和劳保用具,做好请领﹑验收﹑发放﹑清 点等工作,注意节省使用,预防损坏变质;经常保 持物料间清洁;经常整顿养护多种工具﹑锁具﹑装 卸灯具﹑绳梯和引航梯等,使其保持良好状态
船员(轮机部)职位规则(详细版)

船员职责(轮机部)船员职责(轮机部)轮机长轮机长在船上和政委的领导下,熟悉和执行公司的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对全船机械、动力、电气设备(无线电通信导航和由甲板部使用的电子仪器外)的操作和维护负总责,确保全船机电设备的适航。
一、责任与权利1. 认真学习和熟悉相关的国际公约和船旗国、港口国及地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
2. 熟悉和执行公司的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
3. 作为全船机电动力设备的技术总负责人,全面负责轮机部的安全生产业务及防污染工作,制定措施并监督落实,保证所有设备处于适航状态。
4. 做好轮机部船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搞好部门内部门间的团结与协作。
5. 负责监督执行轮机值班制度,确保机舱在任何时候保持安全值班,并保证值班人员的休息时间符合公约,防止疲劳操作。
6. 提供操作性指导,使值班轮机员有效履行其职责,保证海上安全,防止人员伤亡,避免对环境特别是海洋环境造成危害以及对财产造成损失。
7. 确认轮机部在整个航次任务内备有足够的燃润油、备件和物料。
8. 有权指定具体人员负责“船舶检修、养护责任分工”规定以外机电设备的管理。
9. 如发现在执行船长某项命令将导致机电动力设备损坏时,应将可能引起的后果告知船长,然后按船长的决定执行,并详细记入《轮机日志》。
对本部门无法解决的问题,有责任报告船长,通过船长取得岸基支持。
二、轮机管理1. 负责编制和调整全船机电设备及系统的维修保养计划并督促执行,对执行结果汇总记录,存档和上报。
2. 负责完善全船机电设备及系统的操作规程并监督执行。
3. 负责制定轮机部的降本增效措施,报船长审批后执行。
4. 监督轮机部的备件、物料的保管、使用、清点和造册等管理,及时做好记录,并将库存情况定期上报机务主管。
负责审核备件和物料的申领。
5. 督促轮机员(电机员)对应急、防污染设备进行定期检查、试验和保养,保证这些设备始终处于正常状态,将检查结果记录在《应急设备检修保养实验记录簿》上并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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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规则
5.负责向大副提出所管仪器、设备的修理、更 新、添置等书面申请;外来人员上船检修时 应陪同并协助,做好外修的监修和验收工作。
6.负责向新来的驾驶人员介绍所管仪器设备的 性能、误差、使用方法和操作注意事项。
职务规则
航海图书管理 1.负责管理海图、航海书籍、航海参考资料、
航行通告、警告、航海仪器技术说明书和图 纸及各种记录簿等,并应及时登记改正;正确 填写航海仪器和航海图书资料清册。 2.将海图分成中文版图、专用图、常用图和其 他图四大类。收到新的航海通告,应即填入 海图卡片,立即改妥本航次用图,尽快改妥 常用图。
3.事务部
职务规则
一、岗位职责
(一)船长的基本职责 船长是船舶的领导人在船公司领导下全
面负责船舶的安全生产、营运管理、航行工 作、行政管理、技术培训、应变指挥、涉外 工作。
职务规则
(二)大副的基本职责 大副是船长的主要助手。除航行值班并
协助船长搞好安全航行外,在船长、政委领 导下全面负责甲板部的工作,主管货物装卸 运输和甲板部的维修保养。贯彻执行上级指 示和船务会议决定,制定并落实甲板部各项 工作计划,保证本部门工作的高效、优质、 安全和部门间的良好协作。
(5)督促并保证证救生设备、消防设备、堵漏器 材处于良好状态,应变或演习时担任现场指 挥。
(6)负责淡水舱、压载水舱、污水舱的测量记录 和管理;报经船长批准,负责添加淡水和甲 板部物料的管理。
职务规则
(7)负责航海日志、船舶垃圾记录簿的正确记载 和保管以及甲板部其他图纸、资料和文件的 保管。
(8)负责甲板部船员的技术业务培训,思想政治 工作,技术和品行考核,审批二副的排班方 案,报送部门下地人员名单和公休计划。
(4)保证国旗、号旗、号灯、号型以及驾驶台求 救信号和器材充足且有效,保持所管辖库室 的整洁。
(5)开航前按船长指示备妥要用的国旗和航海图 书资料,画妥航线,检查并启动有关助航设 备。
职务规则
(6)管理天文钟和船钟,负责航行中跨时区拨钟, 每天填写并与二管轮互换正午报告;航次结束 后及时填报航次报告。
船舶部门分工
一、STCW78/95公约的生效,打破传统的高级 船员适任职务的框子,而采用职能发证, 船员由高级船员(管理级、操作级)和普通 船员(支持级,生活服务人员)组成,只要 持有相应的职能证书,高级船员即可跨部 门地从事与其证书相适应的职务。表现为 一人多职能和一职能多人,可根据情况需 要灵活地组织值班。目前,我国航运公司 船员按传统仍隶属于不同部门。
上下船安全,如不配医生还要负责全船医务; (10)与机舱、电信、事务部门的联系等其他有
关事项。
船舶部门分工
2.轮机部主管事项 (1)负责主、铺机、锅炉、包括发电机等辅助
机械及其管系的使用保管、维护保养; (2)负责全船电力系统和用电设备的管理; (3)负责全船的电焊工作、舱面机械转动部分
的保养、修理,舱面管系的修换; (4)负责燃油的补给、移驳等其他有关事项。
职责,负责向大副报批驾驶员停泊值班排班 表,按大副的指示管理货物装卸。 (2)主管驾驶台仪器设备的管用养修,负责更新、 添置、修理申报;并向新到任的驾驶人员介绍 仪器设备的性能和操作注意事项。
职务规则
(3)负责航海图书资料的管理改正和添领,张贴 驾驶台规则、驾-机联系制度和重要仪器设容除驾驶员的一般工 作外,还应: (1)负责甲板部的安全生产,主持部门安全活动 会议。 (2)保证船舶的稳性、强度和合理的吃水(差)。 (3)主管货物运输,保证货舱适货,合理积载, 正确批注大副收据,安全装卸和途中妥善保 管。
职务规则
(4)负责船体及舱面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测量记录, 汇总本部门修船项目,领导厂修时甲板部工 程的监修和自修。
(9)负责靠离泊时的船首系、解缆指挥及抛起锚 工作。
职务规则
(10)保管全船的通用、备用钥匙;未配医生时 负责全船的医疗工作。
(11)防止甲板部发生任何形式的污染海域事故。 (12)船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临时代理船长
职务。
职务规则
(三)二副的基本职责 (1)在船长、大副的领导下履行航行和停泊值班
船舶部门分工
根据我国交通部安全监督局颁布的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1998年5月1日 施行)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甲板部共7人(包 括船长),轮机部7人,无线电报务员1人, 并且规定减免情况,航运公司可视具体情 况配备人员总数,但最多不得超过救生设 备的定员。高级船员需持有我国港监颁发 的职能适任证书,水手、机工也应持值班 适任证书。
(7)靠离泊时按船长指示在船尾指挥和观察报告。 (8)修船时,做好所管项目的修理与验收,船舶
进坞后出坞前对测深仪等水下部分仪器的检 查、保养并记录,做好大副指派的其他工作。
职务规则
(四)二副的专项职责
内容包括:航海仪器管理 1.负责管理各种航海仪器、气象仪表,驾驶设
备的正确使用和养护,定期清洁、检查,定 期养护操舵仪,做好检修和使用记录,保管 有关说明书和记录簿,张贴重要仪器的操作 规程,会同无线电报务员检修无线电导航仪 器的故障,自修不成,报大副安排到港修理
保养以及物料申领,保管使用; (3)航海气象观测及报告; (4)信号、旗号的识别、使用、保管、添领;
船舶部门分工
(5)航行船位报告、航海日志记载; (6)甲板部人员管理,培训、考核; (7)货物装卸准备、装卸督检、货物的分隔、衬
垫、绑扎和通风; (8)海图及航海图书配备、保管、修改; (9)负责VHF对外联系,系离泊、锚泊安全,人员
船舶部门分工
船员配备及职务规则阐明各级船员岗位责 任的规则一般称为《船员职务规则》各船公 司一般都制定适用本公司的规则以明确各级 船员的领导关系、职权范围、工作内容及具 体责任等。
船舶部门分工
二、部门分工 1.甲板部主管事项 (1)船舶营运及驾驶事项; (2)船体、舱面设备、航海仪器、属具及维修,
职务规则
2.经常核对装在驾驶台而属于轮机部管理的各 种仪表及设备的正确性,如有异常应立即通 知轮机部修复。
3.管理天文钟和船钟,按时上弦校正,系统记 录天文钟差;航行中每天正午与机舱对时一 次,负责变换时区的夜间拨钟,发现异常情 况应立即报大副。
4.到港后应切断电源、加罩、封存等检查,开 航前提前测试和启动有关仪器、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