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升挂国旗管理规定
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

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1991年11月01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四条二款和第十一条一款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籍民用船舶(以下简称中国籍船舶)以及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港口、锚地的外国籍船舶(以下简称外国籍船舶)。
第三条交通部授权港务监督机构(含港航监督机构,下同)对船舶升挂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以下简称中国国旗)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船舶登记法规办理船舶登记,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船舶,方可将中国国旗作为船旗国国旗悬挂。
第五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况外,下列中国籍船舶应当每日悬挂中国国旗:(一)5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二)航行在中国领水以外水域和香港、澳门地区的船舶;(三)公务船舶。
第六条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港口、锚地的外国籍船舶,应当每日悬挂中国国第七条船舶应按其长度悬挂下列尺度的中国国旗:(一)150米及以上的船舶,应悬挂甲种或乙种或丙种中国国旗;(二)50米及以上不足150米的船舶,应悬挂丙种或丁种中国国旗;(三)20米及以上不足50米的船舶,应悬挂丁种或戊种中国国旗;(四)不足20米的船舶应悬挂戊种中国国旗。
外国籍船舶悬挂的中国国旗尺度,一般应不小于其悬挂的船旗国国旗的尺度。
第八条船舶悬挂中国国旗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
但遇有恶劣天气时,可以不升挂中国国旗。
第九条船舶悬挂的中国国旗应当整洁,不得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不得倒挂。
第十条中国籍船舶应将中国国旗悬挂于船尾旗杆上。
船尾没有旗杆的,应悬挂于驾驶室信号杆顶部或右横桁。
外国籍船舶悬挂中国国旗,应悬挂于前桅或驾驶室信号杆顶部或右横中国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悬挂于驾驶室信号杆右横桁时,中国国旗应悬挂于最外侧。
第十一条中国籍船舶在航行中与军舰相遇,需要时可以使用中国国旗表示礼仪。
第十二条船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后,第一次升挂中国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
第十三条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时,港务监督机构应通知或通过船舶代理人、所有人通知船舶下半旗。
船舶国旗悬挂规则

船舶国旗悬挂规则
一、船舶国旗悬挂的意义
二、船舶国旗的悬挂位置
2.1 主力旗
2.2 主权旗
2.3 信号旗
2.4 服务旗
三、船舶国旗悬挂的场合
3.1 艇行航行中的船舶国旗悬挂规则
3.2 锚泊的船舶国旗悬挂规则
3.3 靠泊的船舶国旗悬挂规则
3.4 降旗的船舶国旗悬挂规则
四、船舶国旗悬挂的细节规定
4.1 船舶国旗尺寸规定
4.2 船舶国旗悬挂细节规定
4.3 船舶国旗的护理和维护
五、船舶国旗悬挂的特殊情况处理
5.1 多国国旗的处理
5.2 特殊场合的国旗悬挂规定
结语
船舶国旗悬挂规则是为了标识船舶国籍、传递信息以及展示荣誉而制定的一套规定。
正确悬挂船舶国旗不仅展示了船舶的身份和主权,也是对国际航行规则的遵守和尊重。
本文详细介绍了船舶国旗的悬挂位置、悬挂场合、悬挂细节以及特殊情况处理。
同时,也提醒船舶船员在日常航行中要妥善保管和护理好船舶国旗,以展示国家形象和船舶的威严。
正确悬挂国旗不仅是一种法律规定,更是航海员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只有遵守船舶国旗悬挂规则,才能在国际航海中与其他船舶和谐共存,维护航行秩序,传递友好合作的信息。
让我们共同努力,遵守船舶国旗悬挂规则,为国家的荣誉和航海事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交通部关于上海水上安全监督规则

交通部关于上海水上安全监督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1.09•【文号】交安监发[1995]27号•【施行日期】1995.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部关于上海水上安全监督规则规定(1995年1月9日交安监发(1995)27号文批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加强上海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港口、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维护国家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水域除另有规定外,本规则适用以下水域:(详见本规则第十七章第一百二十条)一、黄浦江(简称里港)二、长江口(简称外港)三、杭州湾北岸水域(简称新港)本条第一、二项的水域为狭水道。
第三条适用对象本规则适用于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一切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船员、引航员和其它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一般原则一、凡本规则未规定事项,依照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和我国政府认可的有关国际公约和规则办理。
二、关于避碰和信号部分,凡本规则和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未有规定事项,依据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国际信号规则办理。
第五条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港务监督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船舶、设施和人员第六条进港一、船舶进入本规则第二条规定水域,应按船舶进出港口签证管理规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并应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
二、核能(动力)船舶还应向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接受特别检查和管理。
第七条离港一、离港的船舶开航前应按船舶进出港口签证管理规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定办理离港手续,并应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
二、除气象原因外,已办理签证或取得出口许可证的船舶,若在24小时内不能离港,应重新办理签证或申请出口许可,由此发生的交通等有关费用由船方承担。
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交通部令第32号

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正文:---------------------------------------------------------------------------------------------------------------------------------------------------- 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1991年10月10日交通部令第32号发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四条二款和第十一条一款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籍民用船舶(以下简称中国籍船舶)以及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港口、锚地的外国籍船舶(以下简称外国籍船舶)。
第三条交通部授权港务监督机构(含港航监督机构,下同)对船舶升挂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以下简称中国国旗)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船舶登记法规办理船舶登记,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筹划的船舶,方可将中国国旗作为船旗国国旗悬挂。
第五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况外,下列中国籍船舶应当每日悬挂中国国旗:(一)5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二)航行在中国领水以外水域和香港、澳门地区的船舶;(三)公务船舶。
第六条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港口、锚地的外国籍船舶,应当每日悬挂中国国旗。
第七条船舶应按其长度悬挂下列尺度的中国国旗:(一)150米及以上的船舶,应悬挂甲种或乙种或丙种中国国旗:(二)50米及以上不足150米的船舶,应悬挂丙种或丁种中国国旗;(三)20米及以上不足50米的船舶,应悬挂丁种或戊种中国国旗;(四)不足20米的船舶应悬挂戊种中国国旗。
外国籍船舶悬挂的中国国旗尺度,一般应不小于其悬挂的船旗国国旗的尺度。
第八条船舶悬挂中国国旗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
但遇有恶劣天气时,可以不升挂中国国旗。
第九条船舶悬挂的中国国旗应当整洁,不得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不得倒挂。
第十条中国籍船舶应将中国国旗悬挂于船尾旗杆上。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国海事局船舶着色、标志、旗帜和命名办法》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国海事局船舶着色、标志、旗帜和命名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0.09.13•【文号】海计建字[2000]326号•【施行日期】2000.09.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国海事局船舶着色、标志、旗帜和命名办法》的通知(海计建字[2000]326号)各直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航监督局(处):现将《中国海事局船舶着色、标志、旗帜和命名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单位现有船舶按本办法规定于2001年9月31日前完成更改工作。
二○○○年九月十三日中国海事局船舶着色、标志、旗帜和命名办法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履行国家赋予海事系统的职责,加强全国海事系统船舶的统一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海事系统所属各类船舶。
第三条船舶的着色(一)船舶水线以上的船体、上层建筑及吊机、桅、旗杆、吊艇架、风筒等颜色为白色。
(二)所有室外甲板的颜色为墨绿色。
(三)锚机、绞盘、缆桩、导缆钳、锚穴、锚(特殊金属材料除外)颜色为黑色。
第四条船舶的标志(一)船体标志船体标志为一条宽红色与四条蓝白相间的斜线条构成,红色部分与蓝白相间部分的宽度相等,由船艉向船艏方向倾斜,斜条与水平面的夹角为60度,标在船名后。
横向位:船艏至船体标志最后一条蓝色斜线与吃水线交点的长度为船舶总长度的三分之一(L/3),标志总宽度为总船长的九分之一(L/9);纵向位:船体标志上起主甲板边线护舷下沿,下至设计吃水线(见附件)。
(二)上层建筑标志1、设置烟囱的船舶:在烟囱两侧(有两个烟囱的在烟囱外侧)距甲板三分之二水平线与垂直中心线交点为中心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局徽主体。
局徽主体的具体尺寸视烟囱的大小协调匀称为宜。
2、不设置烟囱的船舶:在驾驶室正面窗户下居中的醒目部位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局徽主体。
信号旗

Q - my vessel is healthy and I request free practique Q我船没有染疫,请发给进口检疫证。
R-
S - my engines are going full speed astern
S我船正在向后推进。
T - Keep clear (Not international but commonly used: Request for club launch) 请让开我;我正在对拖作业。
二 灯光通信
灯光通信与无线电报通信一样,都是利用莫 尔斯符号发送明语或码语来传递信息的,只不 过灯光通信由闪光灯发出莫尔斯符号,在视觉 距离范围内进行通信。 莫尔斯符号 莫尔斯符号以“点”和“划”为基本要素, 单独或组合使用,构成字母、数字。在发送时 应注意: “点”为一个单位;“划”为3个单位; 每两闪之间的间隔为1个单位; 字符间的间隔为3个单位;
⑴及时升降:船舶在不同的情况下应及时升
降相应的信号旗。例如进行油类作业时,船舶 应及时悬挂“B”字旗,表示本船还在装、卸或 载运危险物。作业结束时立即降下。当悬挂 “G”字旗时表示本船需要引航员,而一旦引航 员登轮后,应立即降下“G”字旗,升起“H”旗, 表示本船上有引航员。 ⑵正确悬挂:不同的港口国或不同的抵达港 对船舶应悬挂的信号旗有不同的要求。船舶在 进入这些水域之前或当时,应该设法了解这方 面的有关规定以便正确悬挂。例如,船舶进出 我国港口时一般应悬挂船名旗,而进靠上海港 时还应悬挂泊位旗;通过日本关门海峡的报告 线时应悬挂信号旗"KPU”或"KPM”等。
国旗与信号旗
一、国旗
国旗法 交通部制定的《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
船舶挂旗常识速览

船舶挂旗常识速览船企 2017-08-21船舶挂旗类别1船头公司旗停泊时,悬挂于船首最前端旗杆上,航行时不挂。
2公司旗(该船所属公司的标志旗)悬挂于后桅顶。
3国旗国旗代表国家主权和尊严。
各国对国旗的悬挂均有各自的要求。
中国籍船舶及进入中国内水、港口、锚地的外国籍船舶都应遵守我国的《船舶升降国旗管理办法》。
其规定为:(1)悬挂时间:每日早升、晚降,恶劣天气除外。
船舶在航行、锚泊时,由4-8点的值班水手负责升降;靠泊时则由相应班次的值班水手负责。
(2)悬挂位置:中国籍船悬挂于船尾旗杆上。
无船尾旗杆的挂于驾驶台信号顶部或右横桁。
外国籍船悬挂中国国旗时,应悬挂于前桅或驾驶台信号桅顶部或右横桁。
当中国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悬挂于右横桁时,中国国旗应在最外侧。
(3)船舶所悬挂的中国国旗,应当整洁,不得破损、污损、褪色和不合规格。
4抵达国外港口国旗(该港所属国家的国旗)悬挂在前桅桅顶或右横桁。
若与其他旗帜同时悬挂于右横桁时,港口国国旗应在最外侧。
出港后即降下。
各类旗帜升降时间(1)不论在航行或停泊时,应悬挂的各类旗帜通常应在日出时升起,日落时降下。
(2)在升旗时,应首先升起国旗,随后升起其他各旗;降旗时,先降其他各类旗,最后降下国旗。
(3)在极地航行时,应在能看得见的情况下悬升相关旗帜。
(4)船舶在进出港或其他必要显示国籍的情况下,国旗及各旗的升降时间视需要提早或延迟。
升、降旗的正确操作法国旗国旗是代表一个国家的尊严。
保护国旗是所有海员的光荣职责,应时刻注意国旗悬挂状况。
升国旗时应注意缓缓升起,并应升到顶后系牢旗绳,防止松弛而滑下。
国旗应保持飘扬,不应卷叠。
收下后平整叠好,放在旗箱内。
如有破损应及时缝补。
船舶间致敬航行中在较近距离与本国及友好国家的海军舰艇和商船相遇时,应用国旗敬礼,以示敬意。
敬礼的方法是,在驶近对方船的正横方向前,将国旗降到一半高度;对方船亦应同样将国旗降至一半高度,随即再拉到顶表示回礼。
我船亦同时将国旗升到顶。
船舶国旗悬挂规则

船舶国旗悬挂规则船舶国旗悬挂规则是指根据国际海上法规,船舶在航行时悬挂国旗的规定。
船舶国旗是船舶身份的象征,表明船舶所属的国籍和国家主权。
根据国际海上法规,船舶国旗悬挂规则需要遵循以下几个方面:1. 悬挂位置:船舶国旗的悬挂位置在船舶船首的最高点。
对于单桅船舶来说,悬挂位置在主桅杆顶部;对于多桅船舶来说,悬挂位置在最前桅杆的顶部。
当船舶停泊时,需要悬挂在主桅杆或舰艇烟囱上。
2. 国旗尺寸:船舶国旗的尺寸需要与船舶的尺寸相适应。
一般来说,对于20米以上的船舶,国旗的长宽比应为3:2,即长宽比例为1.5:1。
对于20米以下的小型船舶,国旗的长宽比例为2:1。
3. 国籍标识:船舶国旗上应有清晰可见的国籍标识。
国籍标识通常是船舶国家的字母缩写或国旗上的刻印,以确保他人能够识别出船舶所属的国家。
4. 查验国旗:船舶国旗需要经过查验,并且必须是该国政府或授权机构批准的合法国旗。
船舶所有人需要向相关机构申请并领取有效的船舶国旗,否则将被认定为非法悬挂国旗。
5. 特殊规定:根据国际惯例和不同国家的规定,船舶在特定情况下需悬挂特殊国旗。
例如,悬挂医疗旗表示船舶有传染病病人在船上;悬挂红旗表示船舶正在进行火灾演习等。
船舶国旗悬挂规则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船舶身份确认:通过悬挂国旗,其他船舶和港口当局可以迅速确认船舶所属的国籍和身份。
这对于维护海上秩序、确保船舶安全非常重要。
2. 法律遵守:船舶国旗悬挂规则是法律法规的一部分,船舶必须严格遵守规定。
违反规定将会受到执法机构的处罚,甚至可能导致船舶被扣押和法律责任。
3. 国际合作:船舶国旗悬挂规则是国际海事组织所制定的国际公约。
各国船舶在航行和停靠时都需要遵守这些规定,以确保国际海事秩序的正常运行。
总结起来,船舶国旗悬挂规则的准确遵守对于船舶而言至关重要。
这不仅关系到船舶的身份确认和船舶安全,也体现了船舶所有人对国际法规的遵守和国际合作的意愿。
因此,各船舶所有人应该了解并遵守船舶国旗悬挂规则,确保船舶在航行和停泊时的合法地位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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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升挂国旗管理规定 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海事局海船员[2007] 621号 2007年11月23日)第一条为提高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技能和适任能力,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维护水域环境清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内河一、二等船舶船员适任考试的实际操作考试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负责全国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的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考试发证机关在各自授权范围内具体负责实施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工作。
第四条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实行主考官负责制,实施实际操作考试的人员至少由一名主考官和一名评估员组成。
第五条主考官的任职条件与职责:(一)任职条件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执法证》;2.具备驾驶或轮机专业全日制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持有内河二等以上船舶大副、大管轮以上船员适任证书或二级以上引航员适任证书且从事海事管理工作3年以上;3.熟悉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工作程序和船员管理有关规定;4.能熟练使用实际操作考试的相关设备、设施。
(二)职责1.负责船员实际操作考试的现场组织、任务分配、过程控制及结论评定;2.对评估员的评估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3.负责向考试发证机关报告实际操作考试情况。
第六条评估员的任职条件与职责:(一)任职条件1.持有内河二等以上船舶船长、轮机长或二级以上引航员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3年以上;2.熟悉船员实际操作考试规范,掌握实际操作考试评估方法,能熟练使用实际操作考试的相关设备、设施,并经考试发证机关认可。
(二)职责1.在主考官的领导下,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船员进行实际操作考试;2.如实记载船员的实际操作考试情况。
第七条评估员只能担任其所持适任证书等级职务及以下各等级职务船员的实际操作考试和评估,而且驾驶专业的评估员所持适任证书的航线还应与船员申请考试的航线相适应。
第八条主考官及评估员在实际操作考试工作中应坚持原则,做到客观、公正。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实际操作考试时主考官或评估员应当予以回避:(一)与主考官或评估员有亲属关系的船员;(二)外聘评估员所在单位的船员;(三)其他违背可能影响实际操作考试客观、公正评判的情况。
第九条驾驶专业船员实际操作考试一般应在船上进行,但在满足船员实际操作考试要求的情况下,部分项目可在岸上考试(评估)基地进行。
考试具体内容由主考官和评估员根据其报考等级、职务和航线共同确定,但不得超出本办法附录一《驾驶部实际操作考试内容》的规定内容。
第十条驾驶专业船员申请下列航线实际操作考试时必须进行现场航线操作考试。
(一)长江干线:初次考试、延伸航线考试及J级航段船长升职考试;(二)珠江水系:初次考试、A级航区延伸航线考试;(三)黑龙江干线:初次考试、延伸航线考试。
第十一条现场航线操作考试时,主考官应根据船员报考的航线,选择有代表性的一段或数段航道进行考试,但考试总里程应不低于所报考航线总里程的2%,报考航线里程在500公里以下的不低于10公里。
第十二条驾驶专业船员实际操作考试项目包括:(一)航行操作;(二)航行参考图的绘制;(三)助航、通讯设备的应用;(四)应急应变;(五)船舶操纵;(六)船舶通过桥(闸)区的操作。
第十三条轮机专业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可在船上或满足船员实际操作考试要求的考试(评估)基地进行。
考试具体内容由主考官和评估员根据其报考等级、职务共同确定,但不得超出本办法附录二《轮机部实际操作考试内容》的规定内容。
第十四条轮机专业船员实际操作考试项目包括:(一)机电设备的操作与管理;(二)机电设备故障的判断、分析与排除;(三)应急应变;(四)机电设备(零部件)的拆装与调试;(五)量具和仪表的使用与工件测量。
第十五条评估员应将单项实际操作考试成绩如实记入考试成绩表,最后由主考官在考试结论栏中填写考试结果并签名。
第十六条实操考试满分为100分,每个实操考试项目得分为该单项分值的70%及以上方为合格。
考试不合格者,可在考试成绩公布之日后6到12个月期间申请补考一次。
第十七条承考船舶的等级应不低于船员申请考试的船舶等级。
第十八条在实操考试期间,承考船舶的安全由该船船长负责。
出现危及船舶航行安全的情形时,承考船舶船长或值班驾驶员有权中止实际操作考试。
遇有或可能遇有危及机电设备及人员安全的情形时,承考船舶的轮机长或值班轮机员有权中止实际操作考试。
第十九条主考官在考试前或考试过程中,发现承考船舶有明显的安全隐患,无法确保实操考试安全时,应拒绝或中止考试。
第二十条实际操作考试成绩表应按规定纳入内河船员个人技术档案。
第二十一条经主管机关认可,考试发证机关可采用模拟器开展实际操作考试。
第二十二条经授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和直属海事局可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内河二等以下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和直属海事局制订办法并向主管机关报备。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附件内容需要调整时,由主管机关以文件形式调整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录一: 驾驶专业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内容一、二副、三副(一)航行操作1.航道情况:包括地名、主要碍航物及高程、水上水下建筑物(过江管线)、控制河段、当季滩漕、漫坪地段,航道变迁情况;分叉航道及通航水位等;2.水文情况:包括航道内漫坪地段水位;分叉航道通航水位;航道内水流特性、不正常流态的分布;潮汐情况(感潮河段);设标水深等;3.航标情况:包括航标(上、中、下游及海区标志)标名、概位、灯质(三要素)等;4.航行要点掌握情况:上下水航行方法;航路选择;顺直河段、弯曲河段及河口段等航行要点;航行中吊向点、转向点、船位掌握和选择;5.船舶避让:声号、号灯、号型及有关号旗的识别和使用;正规了望全面性和及时性;碰撞危险可能性的判别;避让方法;变向、变速等避碰行动的有效性和及时性;根据避让需要及时调整船位情况等;6.船舶定线制有关规定。
(二)航行参考图绘制1.坐标真北;航道的基本走向;上、下行航线和参考航向;2. 助航标志:标名、标位、灯光及闪次等;3. 航道概况:浅滩、主要障碍物的高、深度;各类水上、水下管线、建筑物的概位和通航尺度;4. 水流概况、各副航道开放水位和滩地漫坪水位等;5. 涉及船舶定线制等水域的,控制航段、通航条件受限制航段、警界区、横驶区范围等。
(三)助航通信设备使用雷达、望远镜、测深仪、探照灯、磁罗经、甚高频、GPS、扩音器等设备的操作和应用。
(四)应急应变预防和应变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的能力,如主机失控、舵机失灵、人落水、船队断缆等;遭遇暴雨、大雾、大风等恶劣天气等。
(五)船舶操纵1. 出航准备:按准考职务职责要求进行航前会相关工作布置和检查,检查包括车、舵、笛、锚、缆、助航仪器、号灯、号型、号旗等;2. 掉头作业:包括掉头地点和掉头方向选择、缩小掉头圈的方法、在狭水道、浅水区、小港等水域的操作方法等;3. 编解队作业:船队系缆情况、各种情况下的系解缆作业等;4. 掉头区、锚泊区等有关规定;掉头区、锚地选择等。
二、大副在二副、三副基础上再增加以下内容:(一)应急应变发生走锚、偏荡等险情的应对措施。
(二)船舶操纵1. 抛起锚作业:抛起锚方法;锚抓底、锚离底的判断;2. 靠、离泊作业:操作要领及注意事项;靠、离泊操纵的基本方法;3. 船队航行、掉头操作及注意事项;4. 掉头区、锚泊区等有关规定;掉头区、锚地选择等。
三、船长在大副基础上再增加以下内容:(一)应急应变1. 发生碰撞、搁浅、触礁、触损、浪损、风灾、火灾等险情的应对措施;2. 难船施救。
(二)船舶操纵能够在各种条件下进行锚泊作业;靠、离码头作业;船间靠、离作业;系、离浮筒作业;编解队作业等。
(三)通过桥(闸)区的操作船舶在桥(闸)区、坝区的引航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项;熟悉相关规定。
附录二:轮机专业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内容一、二管轮、三管轮(一)机电设备的操作与管理:主机备车和完车工作内容、最低起动转速和临界转速,航行中值班和巡回检查,泵部、空压机、锅炉、分油机、防污染设备正常启动、停车要求,锚机、绞缆机,发电机并车及负载转移等。
(二)机电设备故障的判断、分析与排除:主辅机启动困难,柴油机冷却水或机油温度过高,柴油机排烟不正常,柴油机拉缸,水(油)泵不排水(油)或压力建立不起,分油机运转中不正常的振动和噪音、出水口跑油、溢油口溢油,锅炉不能启动、锅炉水位异常波动,空压机机械故障及排气量低,配电板不能正常供电或发电机并车困难,启动控制箱及报警保护系统、船用齿轮箱、简单的零件图和电气图的识别等。
(三)应急应变措施:柴油机飞车、突然停车,柴油机曲轴箱爆炸,柴油机滑油压力突然消失,柴油机拉缸、增压器异响、舵机失灵、全船失电、机舱失火、船舶碰撞、触礁、进水的处理,常用灭火器材的使用等。
(四)机电设备(零部件)的拆装与调试:各类泵部拆装与调整,柴油机气阀间隙调整,柴油机高压油泵供油定时调整,喷油器调试、校验,空压机气阀间隙调整、锅炉风油比例调整等。
(五)量具和仪表的使用与工件测量:游标卡尺、千分尺、万用表或兆欧表的正确使用,缸套或活塞测量,电流、电压及二极管或三极管测量,机电设备绝缘性能检查等。
二、大管轮在二、三管轮基础上再增加以下内容:(一)机电设备的操作与管理:柴油机主要系统,轴系、舵机、制冷系统等。
(二)机电设备故障的判断、分析与排除:主机换向系统故障、主机调速系统故障、各缸排温或爆压异常,轴系异常振动、尾轴内漏或外漏,舵机不来舵、跑舵或舵机振动过大,制冷空调系统故障,汇制简单的零件图和装配图等。
(三)机电设备(零部件)的拆装与调试:柴油机凸轮轴的拆装,柴油机配气定时、喷油定时,柴油机离合器的拆装等。
(四)量具和仪表的使用与工件测量:拐档表、爆压表使用记录,轴瓦厚度、主轴承间隙、连杆轴承间隙,柴油机机座平面测量。
三、轮机长在大管轮的基础上再增加以下内容:(一)机电设备的操作与管理:舵系检查与修理、尾轴密封材料的使用、海底阀的维护与保养、技术资料的管理。
(二)机电设备故障的判断、分析与排除:主机摇控系统故障、主机调速系统故障等。
(三)机电设备(零部件)的拆装与调试:柴油机调速器、柴油机增压器、锅炉或压力容器安全阀调整等。
(四)量具和仪表的使用与工件测量:螺旋桨螺距测量,螺旋桨轴及尾轴承间隙检查调整,轴系曲折与偏差测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