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舶安全生产须知[1]
渔业安全生产宣传资料—安全注意事项

精品文档.渔业安全生产注意事项一、渔业安全生产,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二、要增强安全意识,不断学习有关安全知识和技能,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按照安全规程进行生产操作,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平时要注意关注天气预报,不在大风、大雪、暴雨、雷电、浓雾等恶劣天气中冒险作业。
四、平时要注意对渔船、机械设备等生产工具进行检修和维护。
五、增强防火、防触电意识,安全用火、用电。
电路、配电箱和电器要做好防雨、防水、防漏电等保护措施,并定期进行检修。
六、在雨季、汛期内,要加强值守,注意防范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要及时检查、加固养殖网箱,检查电线及机械架设是否安全可靠,保持进、排水沟渠的通畅,配备好增氧、防污及救生等物资设备,必要时提早变换养殖地点、起捕养殖产品上市。
七、渔业船舶应当按规定定期接受渔船检验部门的检验,取得有效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后方能下水作业;渔船船员要通过安全技能培训、取得相应的船员资格后方能驾驶操作渔船。
八、渔船和网箱上要按照额定的人员数量配齐质量合格的救生衣,并配备好救生圈、救生绳索、消防水桶等救生和消防设备;在渔船或网箱上生产作业要穿戴好救生衣,不穿着下水裤进行作业。
九、不在酒后驾驶渔船航行或进行捕捞等生产作业,不将渔船交与无驾驶资格或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驾驶,不超载航行或作业。
十、渔业船舶不得用于载客、载货等营运活动。
十一、不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鱼药或者高毒、高残留的鱼药。
在使用鱼药进行病害防治过程中,要做好安全防护(戴好手套、口罩等),防止药物中毒。
十二、不得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明确规定的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十三、不得污染渔业水域,不在养殖水域内或者向江河湖泊排放有害水产种质资源及生态环境的鱼药、污水、油类等污染物质和废弃物。
十四、要时常与渔业管理部门保持联系,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或自然灾害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具体情况。
渔业船舶安全生产须知

渔业船舶安全生产须知一、凡出海航行、作业的渔业船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才适航:(1)船体结构、性能及配备的设备应符合《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要求。
(2)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施如救生、消防、航行、无线电信号等设备配备齐全并处于良好使用状态。
(3)船舶证书证件齐全。
①有效船舶检验证书;②国籍登记证书;③航行签证薄。
(4)按规定配齐合格的船员;①职务船员(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报务员等)应持适任证书;②主推进功率150KW以上船舶的所有船员必须持有专业训练合格证。
(5)燃料、给养充足。
(6)装载合理,积载适当,船名标写清楚。
二、凡新建造或新购置渔业船舶必须向渔业船舶检验部门申请检验,经检验合格、并经渔船登记,取得适航条件后,方可投入生产。
渔船投产期满一年,必须申请年度检验,满四年要申请定期检验;渔船在变更船名,改变用途或作业区域;进行涉及船舶安全的任何修理;船检部门签发的船舶临时证书有效期满,应当申请临时检验。
三、渔业船舶进出渔港必须向渔监机关办理进出港签证手续,并接受安全检查。
所有渔业船舶不得超载,违章搭客,不得超航区、超抗风等级冒险出海航行、生产。
四、渔业船舶必须建立船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驾驶人员应当熟悉航海性能(包括:稳性、浮性、抗沉性、摇摆性、快速性及操纵性)。
正确执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正确识别各类助航标志,运用良好的船艺,保证航行、作业安全。
五、渔业船舶必须建立,健全值班制度。
严格执行值班纪律。
航行、作业值班必须保持正规嘹望:锚泊时必须留足值班人员。
六、渔业船舶必须按规定配齐救生消防设备;配齐、安装好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的号灯、号型、声响、通讯、导航等安全设备;船员应当熟知各类设备的使用方法、性能、特点和存放位置,并且应当经常对此类设备进行检查、保养、保证随时有效。
七、渔业船舶出海航行、作业应当编队成组,积极加入近海安全救助通讯网,在航行、作业时,应加强渔船与岸、船与船之间的通讯联络,应充分认识自身的集群性特点,易给商船有效避让带来困难,遭遇商船时,应尽早采取安全避碰措施,不抢越商船船头航行,同时,还应当按时收听气象预报,在灾害性天气来临前,果断、及时作好准备措施,防范海损事故发生。
鱼船安全生产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鱼船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渔业生产安全,防止和减少渔业生产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渔业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从事渔业生产的渔船,包括渔政船、渔捞船、运输船等。
第三条鱼船安全生产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渔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鱼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落实措施,确保渔业生产安全。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成立鱼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鱼船安全生产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鱼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各级渔业管理部门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鱼船安全生产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鱼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一)宣传和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提高渔民的安全生产意识;(二)监督检查鱼船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实情况;(三)组织鱼船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四)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五)组织开展鱼船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教育活动;(六)完成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鱼船安全生产条件第九条鱼船应当符合国家渔业船舶安全技术标准,具备以下条件:(一)船舶证书齐全,船舶所有人合法有效;(二)船舶适航,船体结构完整,设备齐全,性能良好;(三)船员持证上岗,具备相应的业务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四)船舶配备必要的救生、消防、通讯等设备;(五)船舶配备符合规定的渔具和渔获物处理设施。
第十条鱼船所有人应当对船舶进行定期检查、维修,确保船舶处于良好状态。
第四章鱼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第十一条鱼船在航行、作业过程中,必须遵守以下操作规程:(一)严格遵守航行规则,保持船舶的稳定性和安全性;(二)保持船员队伍稳定,船员应当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三)合理配置渔具,避免渔具损坏或丢失;(四)加强船舶消防、救生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五)严禁酒后、疲劳驾驶;(六)禁止超载、超速、超航区航行;(七)加强船舶通讯设备的维护,确保通讯畅通;(八)遇到恶劣天气或特殊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避险措施。
渔船安全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渔业生产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渔业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渔业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管辖水域内从事渔业生产的渔船及其船员。
第三条渔船安全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船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渔船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渔船安全检查,查处渔船安全违法行为。
第二章渔船安全责任第五条渔船船东(所有人)是渔船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保证渔船符合国家有关渔业船舶安全标准,并保持良好状态;(二)建立健全渔船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船员岗位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三)对渔船进行定期检查、维修,确保渔船处于安全适航状态;(四)为船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救生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五)对船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船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六)及时报告渔船安全事故,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渔船船长是渔船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严格执行渔船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渔船安全运行;(二)加强对船员的管理,督促船员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三)对渔船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船东(所有人)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四)在遇险情况下,组织船员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第七条渔船船员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遵守渔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掌握渔船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操作技能;(三)发现渔船安全隐患,及时报告船长;(四)在遇险情况下,服从船长指挥,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自身安全。
第三章渔船安全检查第八条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渔船安全检查,对渔船的船体、设备、船员等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检查。
第九条渔船安全检查内容包括:(一)渔船船体、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渔业船舶安全标准;(二)渔船救生设备、消防设备、通讯设备等是否齐全、有效;(三)船员是否持有有效证书,是否具备相应的安全技能;(四)渔船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情况如何。
鱼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鱼船安全生产管理,保障鱼船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渔业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渔业生产的鱼船及其作业人员。
第三条鱼船安全生产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船”的原则。
第四条鱼船所有人、经营者和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共同维护渔业安全生产秩序。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鱼船安全生产管理实行企业法人负责制,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鱼船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1. 负责组织制定鱼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2. 负责鱼船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3. 负责鱼船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消除;4. 负责鱼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事故处理意见;5. 负责鱼船安全生产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6. 负责其他与鱼船安全生产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作业人员的主要职责:1. 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服从安全管理;2. 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3. 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 配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调查;5. 遵守作业规程,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第九条企业应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第十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内容包括:1. 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渔业安全生产政策;2. 鱼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3. 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和应急处置措施;4. 作业人员的岗位职责和操作技能;5. 鱼船设备的安全使用和维护保养。
第十一条作业人员应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关于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引言渔业是我国重要的国民经济组成部分,渔业船舶在渔业生产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为确保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保障渔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渔业船舶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制度目的1. 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提高渔业船舶安全水平;2. 保障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渔业船舶事故发生;3. 促进渔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三、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及其船员。
四、管理制度内容1. 安全生产责任制(1)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长、船员等应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2)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对船舶进行定期检查、维修,确保船舶符合安全技术标准;(3)船长应负责船舶安全生产的全过程,确保船员遵守安全生产规定。
2. 安全教育与培训(1)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定期对船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2)船员应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3)新聘船员在上岗前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取得上岗资格。
3. 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1)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定期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2)船员应自觉排查船舶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船长;(3)各级渔业船舶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渔业船舶的安全检查,确保船舶安全。
4. 安全操作与应急处理(1)船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确保船舶安全;(2)船长应加强对船舶的航行、作业管理,确保船舶安全;(3)发生事故时,船员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4)各级渔业船舶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确保事故得到及时有效处理。
5. 安全技术装备与管理(1)渔业船舶应配备必要的安全技术装备,如救生设备、消防设备、通信设备等;(2)船员应熟练掌握安全技术装备的使用方法,确保装备处于良好状态;(3)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定期对安全技术装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使用。
鱼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鱼船安全生产管理,保障船员、乘客和渔业生产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船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渔业生产的鱼船及其船员、乘客。
第三条鱼船安全生产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船员、乘客和渔业生产的安全。
第四条鱼船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实行全员参与、全过程管理,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鱼船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1. 船长:负责鱼船安全生产全面工作,对鱼船安全生产负总责。
2. 大副:协助船长负责鱼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船舶安全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3. 船员:负责船上的各项安全操作,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4. 安全监督员:负责鱼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第六条各级职责:1. 船长职责:(1)组织制定鱼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2)负责鱼船安全设备的配备、维护和更新;(3)组织船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4)确保船员、乘客安全,预防事故发生;(5)定期向渔业管理部门报告鱼船安全生产情况。
2. 大副职责:(1)协助船长组织实施鱼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负责船舶安全设备的维护和管理;(3)监督船员执行安全操作规程;(4)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3. 船员职责:(1)遵守安全规章制度,执行安全操作规程;(2)参与安全教育和培训;(3)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4)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4. 安全监督员职责:(1)监督检查鱼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2)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3)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七条安全生产教育制度1. 新船员入职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 定期组织船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3. 对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给予处罚。
第八条安全生产检查制度1. 定期对鱼船进行全面安全检查,确保船舶设备完好、船员操作规范。
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保障渔业生产安全,预防和减少渔业生产事故,保护渔业生产者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渔业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渔业生产的渔船及其船员。
三、渔船安全管理职责1. 渔船船东、船长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渔船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2. 渔船船东应当:(1)遵守国家有关渔业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2)为渔船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确保渔船安全适航;(3)对渔船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维护,确保渔船安全技术状况良好;(4)对船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 渔船船长应当:(1)负责渔船的日常安全管理,确保渔船安全生产;(2)组织船员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3)督促船员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渔船安全生产;(4)在渔业生产过程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防止事故发生。
四、渔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1. 渔船船东应当:(1)办理渔业船舶相关证书,确保证书有效;(2)对渔船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3)配备救生设备、消防设备、信号设备等安全设施,并定期检查、维护;(4)建立健全渔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 渔船船长应当:(1)制定渔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明确安全生产要求;(2)加强渔船安全管理,督促船员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3)在渔业生产过程中,加强值班瞭望,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4)对渔船进行安全点验,确保渔船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五、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1. 渔业渔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渔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2. 渔业渔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渔船安全生产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渔船,责令其整改。
3. 渔业渔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渔船船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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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安全生产须知
一、凡出海航行、作业的渔业船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才适航:
(1)船体结构、性能及配备的设备应符合《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要求。
(2)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施如救生、消防、航行、无线电信号等设备配备齐全并处于良好使用状态。
(3)船舶证书证件齐全。
①有效船舶检验证书;②国籍登记证书;③航行签证薄。
(4)按规定配齐合格的船员;①职务船员(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报务员等)应持适任证书;②主推进功率150KW以上船舶的所有船员必须持有专业训练合格证。
(5)燃料、给养充足。
(6)装载合理,积载适当,船名标写清楚。
二、凡新建造或新购置渔业船舶必须向渔业船舶检验部门申请检验,经检验合格、并经渔船登记,取得适航条件后,方可投入生产。
渔船投产期满一年,必须申请年度检验,满四年要申请定期检验;渔船在变更船名,改变用途或作业区域;进行涉及船舶安全的任何修理;船检部门签发的船舶临时证书有效期满,应当申请临时检验。
三、渔业船舶进出渔港必须向渔监机关办理进出港签证手续,并接受安全检查。
所有渔业船舶不得超载,违章搭客,不得超航区、超抗风等级冒险出海航行、生产。
四、渔业船舶必须建立船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驾驶人员应当熟悉航海性能(包括:稳性、浮性、抗沉性、摇摆性、快速性及操纵性)。
正确执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正确识别各类助航标志,运用良好的船艺,保证航行、作业安全。
五、渔业船舶必须建立,健全值班制度。
严格执行值班纪律。
航行、作业值班必须保持正规嘹望:锚泊时必须留足值班人员。
六、渔业船舶必须按规定配齐救生消防设备;配齐、安装好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的号灯、号型、声响、通讯、导航等安全设备;船员应当熟知各类设备的使用方法、性能、特点和存放位置,并且应当经常对此类设备进行检查、保养、保证随时有效。
七、渔业船舶出海航行、作业应当编队成组,积极加入近海安全救助通讯网,在航行、作业时,应加强渔船与岸、船与船之间的通讯联络,应充分认识自身的集群性特点,易给商船有效避让带来困难,遭遇商船时,应尽早采取安全避碰措施,不抢越商船船头航行,同时,还应当按时收听气象预报,在灾害性天气来临前,果断、及时作好准备措施,防范海损事故发生。
八、渔业船舶发生海上交通事故时,必须立即用有效的手段尽快向就近的渔港监督机关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船舶的名称、呼号、国籍、起讫港、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海况及船舶的损害程度、求助要求,碰撞事故及对方的船名号、航向、航速和船舶特征。
并在进入第一个港口481J、时之内向渔港监督机关递交事故报告书和有关材料,接受调查处理。
附:渔业船舶安全设备配备定额。
一、救生设备
1.每艘渔业船舶配备的救助、筏和救生浮具的乘员总定额对船上总人数的百分比,应不少于下表的规定。
渔业船舶救助、筏和救生浮具的配备
2.救生圈 45米>L≥24米 4个 2 4米>L≥2 1米 2个
3.救生衣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乘员+2
4.烟火信号 4 5米>L≥2 4米 4只火箭降落伞火焰信号。
救生设备的存放应尽可能靠近起居和服务处所,便于随时启用。
二、无线电设备
三、灭火器
灭火器应为认可型式,灭火器等效物应由船检部门的确认。
上表所列灭火器等效为:2Kgl 211=4Kg 干粉=9L泡沫
四、音响信号器具①7 5米>L≥24米中型号笛及大型号钟各1个② 24米>L≥12米小型号笛及小型号钟各1个③L<l2米有效声响器具1个
五、信号设备
1.基本号灯配备表
2.号灯配备:①拖网渔船:12米≤L<50米,适用II类号灯、桅灯、尾灯左右舷灯各1盏、红环照灯2盏、白环照灯2盏、绿环照灯1盏。
对拖网渔船还应配备1盏探照灯。
②非拖网渔船:12米<L≤5O米,适用III类号灯、桅灯、尾灯、左右舷灯各1盏、红环照灯3盏、白环照灯2盏、围网渔船还应配黄环照灯2盏。
③7米<L≤12米,适用III类号灯、白环照灯1盏、左右舷灯、尾灯各1盏、或用三色灯代。
④L<7米时,白环照灯1盏。
3、号型配备:球体3个、圆锥形体2个。
拖网渔船在拖网作业时,日间应显示上下垂直、尖端对接的2个圆锥形体。
福建渔港监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编印
福建渔业船船检验局
2 0 O 3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