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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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渔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江苏渔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江苏渔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江苏省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渔业生产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江苏省渔业生产、生活等一切活动,包括江苏省境内从事捕捞、养殖、加工和销售渔业产品的各类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渔业生产单位应当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计划和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

第四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江苏省渔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安全行为,做好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

第二章渔业生产安全管理第五条渔业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分工,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条渔业生产单位应当加强对生产设备、工具和器材的维护保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七条渔业生产单位应当加强对渔民的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确保他们具备安全生产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渔业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章渔业生产安全措施第九条渔业生产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指导渔民正确操作,规范生产行为,确保生产过程安全。

第十条渔业生产单位应当加强对气象、海洋、渔情等信息的监测,及时掌握海上情况,提前做好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渔业生产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保障渔民安全生产,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

第四章渔业生产安全监督第十二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江苏省渔业生产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渔业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和处理不安全行为。

第十三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渔业生产事故的处理情况和教训,引起广大渔民的重视和警惕,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

第五章渔业生产安全责任第十四条渔业生产单位的法人、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渔业生产安全的主体责任,加强渔业生产安全管理,确保渔业生产安全。

渔业安全生产责任书范文(二篇)

渔业安全生产责任书范文(二篇)

渔业安全生产责任书范文为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提高渔民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确保渔业生产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经研究决定,制定本渔业安全生产责任书,以作为我们渔业单位的行动准则。

一、总体要求1. 生命至上,安全第一。

坚决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要位置,把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头等大事,认真履行渔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 全员参与,共同责任。

渔业安全生产责任是全体员工的共同责任,每个员工都应积极参与,履行自己的安全生产职责,做到安全生产常抓不懈。

3. 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

要注重事前预防,做到防患于未然,通过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设备保障、安全管理规范等措施,提高渔业安全生产的预防和防控能力。

4. 提高应急能力,做好事故应对。

在预防措施失效时,要能迅速应对事故,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 加强安全监管,形成合力。

要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建立健全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安全奖惩制度,形成全员参与的安全生产合力。

二、渔业安全生产责任明细1. 渔业单位的责任(1)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章制度,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责任和操作规程。

(2)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和技能,确保员工具备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做到安全操作、安全生产。

(3)建立健全渔业生产用品的采购、检测、使用和维护制度,确保采购的设备和器材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要求,经常检查和维护,及时报废淘汰不合格的设备和器材。

(4)组织定期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渔业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5)提示员工,严禁使用劣质、伪劣产品,禁止违规操作和违章行为,严禁超负荷、低龄劳动,杜绝辞职率高和工伤事故多发的现象。

(6)加强对渔民的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提高渔民的安全意识,加强渔民组织和协会的安全培训工作,推广安全文化和安全知识。

渔业捕捞安全管理制度

渔业捕捞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渔业捕捞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发生,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渔业捕捞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渔业捕捞的单位和个人。

三、管理职责(一)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渔业捕捞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制定渔业捕捞安全生产政策、措施,组织实施渔业捕捞安全生产检查、考核、奖惩等工作。

(二)渔业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渔业捕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渔业捕捞安全生产。

(三)渔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渔业捕捞安全生产规定,提高安全生产意识,自觉维护渔业捕捞安全生产秩序。

四、安全生产要求(一)渔业捕捞船舶应当符合国家渔业船舶安全技术标准,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救生设备。

(二)渔业捕捞船舶应当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船员,船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渔业捕捞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三)渔业捕捞作业应当遵守国家渔业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合理利用渔业资源,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四)渔业捕捞作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严禁酒后驾船、疲劳驾驶、超载、超速行驶;2. 严禁在恶劣天气、复杂海况下进行渔业捕捞作业;3. 严禁在禁渔期、禁渔区进行捕捞作业;4. 严禁使用禁用渔具、破坏渔业资源;5. 严禁在渔业资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区域内进行捕捞作业。

五、事故报告与处理(一)渔业捕捞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救援,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渔业主管部门。

(二)渔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处理,查明事故原因,追究相关责任。

六、宣传教育(一)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渔业捕捞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渔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

(二)渔业生产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渔业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渔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技能。

七、监督检查(一)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渔业捕捞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确保渔业捕捞安全生产制度落实。

渔场安全生产制度

渔场安全生产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渔场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防止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渔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渔场所有员工、临时工、实习人员及外来人员。

第三条渔场安全生产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二、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渔场法定代表人对本渔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各岗位员工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渔场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渔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各部门设立安全生产小组,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安全生产管理第九条渔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等。

第十条渔场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第十一条渔场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设施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渔场对生产场所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渔场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第十四条渔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十五条渔场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渔业捕捞工具和设备。

第十六条渔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遵守国家渔业资源保护政策。

四、安全生产检查第十七条渔场安全生产委员会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各部门负责人配合检查。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检查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执行情况、设备设施安全状况、生产场所安全状况、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等。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检查结果要向全体员工通报,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五、事故报告和处理第二十一条渔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要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渔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渔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渔业生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保护渔业生产者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渔业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从事渔业生产的渔船及其船员。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安全生产委员会- 负责制定渔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措施。

- 组织实施渔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 审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意见。

2. 渔船管理部门- 负责渔船的登记、发证、检验、注册等工作。

- 负责渔船的安全检查、安全技术培训、安全宣传教育等工作。

- 负责渔船事故的调查处理。

3. 渔船船东(船长)- 负责渔船的安全生产全面工作。

-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 定期对船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 负责渔船的安全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

4. 船员- 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服从船长指挥。

- 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 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

四、安全生产责任制1. 渔船管理部门责任- 对渔船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 对船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 对渔船进行年度检验,确保渔船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 对渔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2. 渔船船东(船长)责任- 对渔船进行定期安全检查,确保渔船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 制定渔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 定期对船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 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并确保其正常使用。

- 在渔船作业过程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3. 船员责任- 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服从船长指挥。

- 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 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

- 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船长。

五、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 渔船管理部门- 定期组织船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 对新船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

- 对船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考核。

渔业安全生产法律规定(3篇)

渔业安全生产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渔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和渔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渔业安全生产直接关系到渔业生产秩序、渔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为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渔业生产秩序稳定,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渔业安全生产进行了全面规范。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渔业安全生产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一、渔业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1. 安全生产责任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规定:“渔业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确保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

”渔业生产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2. 安全生产投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渔业生产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用于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培训等方面。

”渔业生产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3.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渔业生产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渔业生产单位要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二、渔业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1. 渔业生产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渔业生产单位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确保渔业生产安全:(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三)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四)对渔业生产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渔业生产事故发生。

”2. 渔船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渔船所有人、经营人应当依法取得渔船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确保渔船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3. 渔业生产作业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渔业生产单位在渔业生产作业中,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一)严格执行渔船安全管理规定;(二)遵守渔业生产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三)加强渔船船员的安全管理;(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渔业生产事故发生。

渔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范本

渔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范本

渔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渔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内部所有与渔业相关的人员,包括渔民、渔船船员、渔业加工企业员工等。

第三条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并完善渔业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和措施,确保各项渔业活动的安全进行。

第二章渔船安全管理第四条渔船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渔船安全使用,必要时提供必要的安全设备和设施。

第五条渔船船长负责渔船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 熟悉并严格遵守相关渔船安全管理制度;2. 对渔船进行日常安全巡查,保证渔船船况良好;3. 开展船员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船员的应急处置能力;4. 定期检查渔船的安全设备和设施,及时维修或更换损坏的设备;5. 组织船员履行安全防护义务,保证船员的人身安全。

第六条渔船船员应当:1. 遵守渔船安全管理制度,服从船长的安排和指挥;2. 维护渔船航行秩序,不得随意操作或影响船舶正常运行;3. 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积极参与渔船安全培训和演练;4. 确保个人住宿和休息区域的整洁和安全,并及时报告异常情况;5. 在遇到突发情况时,按照船长的指示进行紧急处置。

第三章渔业作业安全管理第七条渔业作业前,必须通过预先安排和组织,进行安全技术防护措施的研究和落实,确保渔业作业的安全进行。

第八条在进行渔业作业时,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安排,严禁超负荷、超时作业,确保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第九条渔业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关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确保作业人员的个人防护和生命安全。

第十条渔业作业现场应当清理整洁,有序进行,做到任何时候都不得滋生安全事故的隐患。

第四章渔业加工企业安全管理第十一条渔业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 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和权责;2.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开展各类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3. 安全检查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4. 应急预案制度:制定应急预案,提高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5. 事故记录和报告制度:建立事故记录和报告制度,及时报告事故情况。

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措施

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措施

一、制度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渔业生产秩序,确保职工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所有渔业生产领域,包括水产养殖、捕捞、加工、运输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学治理”的原则。

二、组织管理第四条建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体系,明确各级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渔业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安全生产措施第七条渔业生产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第八条渔业船舶必须符合国家船舶安全标准,配备齐全的救生、消防设备。

第九条渔业船舶应按照规定配备足够的船员,船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

第十条渔业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作业安全。

第十一条渔业生产区域应设立警示标志,警示作业区域、危险区域等。

第十二条渔业生产过程中,应加强环境保护,防止污染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渔业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四、安全检查与事故处理第十四条渔业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第十五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及时报告上级渔业主管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六条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责任追究,依法依规处理事故责任人。

五、奖励与处罚第十七条对在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对违反渔业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事故或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六、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渔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措施的实施,旨在保障渔业生产安全,维护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和渔业企业应认真贯彻执行,共同维护渔业安全生产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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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为落实渔业安全生产监管的各项任务,把渔业安全管理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将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确保渔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组织领导
为依法开展对全县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对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成立以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船管科、渔政科、执法大队、各渔政中心站、水产技术推广站、产业科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船管科。

二、工作分工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研究拟订年度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考核办法;制定、完善和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全县渔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依法调查处理渔业安全生产事故;制订渔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生产台帐,按规定及时上报渔业安全生产信息和渔业安全生产事故。

船管科: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事务;做好渔船船员培训考试发证管理;按照适航要求开展渔船技术检验;依法组织开展渔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执法大队:协助船管科依法开展渔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查处渔业安全违法违章行为;及时上报工作信息和渔业安全生产事故。

渔政科:协助起草渔业安全生产和防汛应急预案,协助开展应急演练和渔业安全事故救援工作。

水产技术推广站:负责指导水产养殖场和养殖渔民做好渔业管理用房、渔业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指导灾后渔民生产生活自救,落实恢复生产措施,协助船管科做好对养殖渔船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产业科:负责指导休闲渔业基地的安全生产工作,协助船管科做好对休闲渔船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魏塘渔政中心站:负责魏塘辖区内的渔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依法开展渔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与签辖区内渔船主、渔业生产经营单位订渔业安全生产责任书;及时传达上级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要求。

西塘渔政中心站:负责西塘辖区内的渔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依法开展渔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与签辖区内渔船主、渔业生产经营单位订渔业安全生产责任书;及时传达上级
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要求。

三、工作要求
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在局长领导下根据有关规定协调、指导全县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分析渔业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局长为全县渔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科、室、站、大队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站、大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会议由局长或副局长主持,在有必要时可召开专题会议。

渔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每年不少于三次,安全生产检查组由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各有关科、室、站、大队派人参加。

根据需要,可以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发生渔业安全生产事故时,各有关科、室、站、大队必须同时报告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底将安全生产月报表报送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

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责任编辑:田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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