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南海争端问题的国际法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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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在有限篇幅内尝试分析了南海争端中的国家领土法、国际海洋法因素,

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南海争端;国际法;对策

南海问题的主要内容为岛屿归属和海洋划界争端,在法律上直接涉及国家领土法及国

家继承法和国际海洋法两大国际法分支。它不仅指有关国家提出的领土主权与管辖权要求

发生内容重叠与冲突,更牵涉到多方对丰富资源的控制管理和地区大国的海洋战略布局。

近年来南海问题日趋复杂化,国际法的价值在其中日益凸显。

一、国家领土法因素

一基本概念

现代国际法认为,国家领土是一个立体概念,指完全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空间

部分,由领陆、领水、领空和相应的底土构成。近现代国际法里领土取得的方式包括先占、时效、添附、割让、民族自决、公民公决等。

二中国立场

中国基于现代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指出中国最早发现、命名南沙群岛,最早并持续对

南沙群岛行使主权管辖。历史上,东汉时期即有对南海诸岛的初步记载。元代则对南海诸

岛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地理定位和描绘,且《元史》记载了元朝海军巡辖南沙群岛的内容,

表明"迟至元代""南沙群岛已归我国管辖"。明代海南卫巡辖了西沙、中沙和南沙群岛。

清代《大清一统天下全图》等均将南沙群岛标入了中国疆域之内。1932年和1935年,中

国官方专门审定了南海的上百个岛屿名称。法国曾于1933年侵占了南沙群岛的太平、中

业等九个岛屿,遭到当地中国渔民的激烈反抗。二战期间,日本侵占南海地区,并将之划

归日治下的台湾管辖,中国对此坚决不予承认。

三国际法律文件

二战期间及战后相继出现了一系列涉及南海主权问题的国家领土法律文件。

1、国际文件

1943年《开罗宣言》规定日本须将台湾等领土归还中国,1945年7月《波茨坦公告》重申"《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日本投降后,中国政府据此于1946年派舰接收西

沙和南沙群岛,并将其划归广东省管辖。

2、国际条约

1951年9月签订的《旧金山对日和约》第二条规定:"日本放弃对南沙群岛及西沙群岛之一切权利、权利根据与要求。"因当时美国与红色中国为敌,所以故意不写明将西沙群岛及南沙群岛归还给中国。中国在《关于美英对日和约及旧金山会议的声明》中严正指出:包括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在内的南海诸岛"向为中国领土",且"日本投降后已为当时中国政府全部接收。"苏联支持中国的相关主张。日本政府于1952年正式表示"放弃对台湾、澎湖列岛以及南沙群岛、西沙群岛之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

3、相关文件

1952年4月28日,中国台湾地区与日本单独签订双边和约《日蒋和约》,其第二条称:"兹承认依照公历1951年9月8日在美利坚合众国旧金山市签订之对日和平条约……第二条,日本国业已放弃对于台湾及澎湖群岛以及南沙群岛及西沙群岛之一切权利、权利根据与要求。"根据这一条款,即可认为日本把这些岛屿归还缔约对方即中国。

4、中国声明

中方认为,日本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和约,都未提到放弃西沙、南沙群岛问题,说明日本政府认为西沙、南沙群岛属中国,所以才向当时它承认的中国政府中华民国声明放弃过去侵占过的领土的权利。中国政府在1956年、1958年、1959年一再发表声明,重申中国对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享有合法主权。1974年及其之后,中国政府一再发表声明,强调中国对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享有合法主权。

四国家继承

随着20世纪亚洲民族解放运动的胜利与环南中国海地区民族国家的构建,政权的更迭和领土的变迁造成了国家nation状态的剧变,越南、菲律宾等前附属国、殖民地都面临国家权利的继承问题。在南海争端中,国家继承与国家领土归属成为紧密相联的两个法律概念。

二、国际海洋法因素

一基本概念

海洋法是传统国际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确定各海域的法律地位并调整各国在海洋利用各个领域中的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海洋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二发展历程

20世纪以后,海洋法律原则和规则日益完善,发展成为国际法中一个独立的分支。1958年联合国第一次海洋法会议日内瓦会议把传统规则加以编纂和发展,制定成为四个公约:《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捕鱼与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大陆架公约》,这四个公约仍是现行有效的条约。

三主要法典

第三次海洋法会议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历史上第一个全面的海洋

法法典,于1994年11月生效,确立了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制度。沿海国在专属

经济区内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和建造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及

从事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力,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

四法律影响

冷战结束前后,海洋法的急剧变化增加了南海问题的复杂性。随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生效,特别是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实施,国家管辖海域明显扩大,进一步激化了南海

地区的主权纷争。此前从未参与南海争端的文莱等即以海洋法公约赋予的权利为由对南海

提出主权权利要求。

三、相应对策

面对日益复杂的南海问题,中国必须明确国家定位和战略发展目标,设定合理的海洋

权益预期,通过法律、外交、经济等手段,基于合适的制度平台与相关国家进行协商,最

大限度地维护中国的国家利益。具体包括:

一法律手段

首先,应收集历史和考古资料,从历史角度提出中国开发、利用和管理南海的翔实证据,强化中国对南海享有历史主权的既存事实。其次,通过国内立法的形式,确保和提供

中国南海权益的各类现实法理依据。第三,加强南海环境资源调查工作,加强海洋监察、

巡视和执法力度。第四,加强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研究,建设法律对话机制,抓住

特定时机,如越菲海岸执法力量袭杀中国渔民事件,对有关方面施加法律压力,争取法律

调查、司法审判、现场执法主动权。

二外交手段

建立解决南海争端的对话机制,积极"劝说"各国"冻结现状",即变相地一道放弃在南

海地区的争夺。经过几十年的摩擦冲撞,南海各方都已认识到,在当前的国际格局和地区

架构的限制下,武力并非有效解决南海争端的真正途径。中国与东盟签署的《南海各方行

为宣言》为解决南海问题确立了和平的法理框架和行动原则,给进一步化解南海困局创造

了条件。

三经济手段

首先,抓住建设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历史契机,和东盟各国进一步互通有无,从

而高程度地融入"南海"经济圈,提高我国在这一地区的黏着性。通过削减关税等方式向东

盟的数百种农产品敞开大门,在东南亚地区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减轻相关国家的敌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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