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常见刑事案件中立案情形问答专辑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_考题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_题目(共251道)单选题1、某流窜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在甲地购买枪支;在乙地入室盗窃三千元人民币;在丙地故意杀人;在丁地抢夺金项链,价值人民币两千元。
此案应由()公安机关管辖。
()A、甲地B、乙地C、丙地D、丁地答案: C2、某共同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分别住甲地、乙地、丙地、丁地,最先接报案的公安机关是丁地,此案应由()公安机关管辖。
()A、甲地B、乙地C、丙地D、丁地答案: D3、犯罪嫌疑人李某于2008年2月1日在甲地盗窃人民币一千五百元,2008年2月14日在乙地盗窃人民币二千元,2008年2月17日在丙地盗窃人民币三千元,2008年3月4日在丁地盗窃二百美元,四地公安机关分别于案发当日接到报案,此案应由()公安机关管辖。
()A、甲地B、乙地C、丙地D、丁地答案: A4、某共同犯罪案件,主犯丁某住甲地,实施犯罪行为在乙地,同伙王某和陈某分别住丙地和丁地,此案应由()公安机关管辖。
()A、甲地B、乙地C、丙地D、丁地答案: B5、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都必须经侦查机关批准B、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可以派员在场C、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D、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都应当立即安排会见答案: B6、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的诉讼权利有()。
A、聘请律师为其辩护B、聘请律师在场旁听C、自我辩护D、不回答任何问题答案: C7、公安机关在第一次讯问中,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的内容包括()。
A、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B、有权聘请律师在侦查阶段为其进行辩护C、有权与律师通信D、有权拒绝回答提问答案: A8、在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被聘请的律师有权为犯罪嫌疑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四节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十一章办案协作
第十二章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第十三章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第十四章附录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六条在作出回避决定前,申请或者被申请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作出回避决定后,申请或者被申请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得再参与本案的侦查工作。
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公安机关最新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内容有哪些

公安机关最新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内容有哪些刑事案件都是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的,法院在对案件进⾏审理的时候是需要遵守法律的规定的,那么最新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是什么?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公安机关最新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内容有哪些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已经2012年12⽉3⽇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2013年1⽉1⽇起施⾏。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2012年12⽉1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条为了保障《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法律,惩罚犯罪分⼦,保障⽆罪的⼈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为作⽃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权,保护公民的⼈⾝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
第三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案、侦查、预审;决定、执⾏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需要⾏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以下的,代为执⾏刑罚;执⾏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第四条公安机关进⾏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切公民,在适⽤法律上⼀律平等,在法律⾯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五条公安机关进⾏刑事诉讼,同⼈民法院、⼈民检察院分⼯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法律。
第六条公安机关进⾏刑事诉讼,依法接受⼈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七条公安机关进⾏刑事诉讼,应当建⽴、完善和严格执⾏办案责任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内部执法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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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下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一、接警和立案1.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前往现场勘查,并与报案人核实案发经过和相关情况。
如属于刑事案件,应当立即立案,并通知检察机关进行相应的侦查监督。
二、侦查阶段1. 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深入的取证和调查工作,包括询问相关证人、搜集物证和技术证据等。
2. 若案件情况较为复杂,需要延长侦查期限的,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应向上级主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可延长侦查期限。
3. 侦查人员应当保证对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尊重并及时通知其家属。
三、取保候审1. 在取得足够证据并对犯罪嫌疑人作出逮捕决定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嫌疑人需要提供担保人,并签订保证书,保证不逃避审判和不妨碍案件侦查。
2. 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及时向嫌疑人及其家属说明案件侦查进展情况,并保证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四、起诉和审判阶段1. 公安机关在侦查完毕后,应当及时向检察机关报告有关证据和侦查结果, 检察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起诉。
2. 若检察机关裁定起诉,将案件移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人民法院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理案件并依法组织审判。
3. 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开展相关工作,并向其提供额外证据和支持。
五、执行阶段1. 如犯罪嫌疑人被判刑,公安机关应当协助监狱或劳动教养院等组织对其进行刑罚执行。
2. 公安机关应当确保刑罚执行的合法、有序进行,并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即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这是为了保障诉讼的公正、迅速和有效进行。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程序规定办理案件,确保案件依法公正审理,并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公安机关还应加强与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等相关机构的协调配合,共同维护社会安全和司法公正。
刑事法律常见疑问解答

刑事法律常见疑问解答刑事法律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依法制定,用于规范和约束人们行为的法律,其涉及到刑罚的适用、证据的认定、程序的规范等内容。
对于大部分人而言,刑事法律仍然是一个相对陌生且充满疑问的领域。
本文将就刑事法律领域中常见的疑问进行解答,以增进对刑事法律的了解。
疑问一:什么是犯罪?回答: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刑事法律规定,触犯刑事法律并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行为同时满足主客观两个要素,即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
主观要素是指犯罪主体有故意或过失等故意形态,客观要素是指犯罪行为具备刑法规定的行为特征。
疑问二:刑法中的故意和过失有何区别?回答:在刑法中,故意与过失是指犯罪主体在犯罪行为中的主观心态。
故意是指犯罪主体明知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质和后果,且决意实施该行为的心理状态。
过失则是指犯罪主体未预见或者预见但对犯罪实施后果未采取应有的防范措施导致犯罪行为发生的心理状态。
疑问三:证据对刑事案件的重要性是什么?回答:在刑事案件中,证据对于裁判结果的正确性和公正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证据是指用以证明犯罪事实的材料、物证、证人证言、书证、鉴定、勘验、检查等。
法庭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足够性来判断案件事实,确定刑事责任和量刑。
疑问四:在刑事案件中,什么是犯罪事实的认定?回答:犯罪事实的认定是指法庭根据审理过程中的证据,确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犯下了刑法规定的罪行。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在庭审中推理判断,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和抗辩意见,最终确定犯罪事实是否成立。
疑问五:自首对被告人的刑罚有何影响?回答:自首在刑法中指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情节。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告人自首可以被法院酌定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之一。
自首表明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悔意,并愿意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审判工作。
疑问六:什么是刑罚的适用原则?回答:刑罚的适用原则是指法官在刑事判决时应当遵循的法定原则。
主要包括罪刑法定原则、犯罪事实和刑罚相适应原则、人性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法律适用均衡原则等。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讲义)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讲义)刑事执法基础知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讲义)第⼀节⽴案和撤案考点⼀⽴案⽴案是指公安机关在接受案件后,通过审查或者初查有关材料,认为有犯罪事实发⽣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批准,决定对接受的案件进⾏侦查的过程。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批准,予以⽴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批准,不予⽴案。
【补充知识】初查相关规定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审查。
对于在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批准,可以进⾏初查。
初查过程考点⼆撤案撤案是指侦查机关对⽴案侦查的案件,发现具有某种法定情形,所采取的终结案件侦查的诉讼⾏为。
撤案的条件:1.没有犯罪事实的;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不认为是犯罪的;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5.犯罪嫌疑⼈死亡的;6.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真题演练】1.(单选)甲县公安机关接到⼄县王某有关陈某、刘某、卞某合伙拐卖妇⼥的报案,依法对报案材料进⾏⽴案前审查。
下列不是公安机关决定⽴案的条件的是()。
A.需要追究陈某、刘某、卞某刑事责任B.拐卖⾏为发⽣在甲县C.有明确的犯罪嫌疑⼈D.认为有拐卖妇⼥的犯罪事实2.(单选)受案、⽴案、撤案、终⽌侦查、侦查终结是公安机关在刑事执法中的重要环节,公安机关的办案民警应当依法进⾏。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编号内容:①认为有犯罪事实②案件事实清楚③达到刑事案件⽴案追诉标准④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⑤证据确实、充分⑥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⑦属于本单位管辖⑧法律⼿续完备,符合侦查终结条件的是:()A.①④⑤⑥⑧B.②④⑤⑥⑧C.①④⑤⑦⑧D.②③⑤⑦⑧3.(多选)2018 年 7 ⽉ 5 ⽇,潘某⽹约⼩丽来⾃⼰家见⾯,诱使⼩丽与其发⽣了性关系。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已经2020年7月4日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赵克志2020年7月20日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决定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公安部签订的双边、多边合作协议,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公安机关可以和外国警察机关开展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下列情形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一)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二)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以及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三)人民法院管辖的自诉案件。
对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四)军队保卫部门管辖的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五)监狱管辖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六)海警部门管辖的海(岛屿)岸线以外我国管辖海域内发生的刑事案件。
对于发生在沿海港岙口、码头、滩涂、台轮停泊点等区域的,由公安机关管辖;“(七)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三、将第十五条改为两条,作为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修改为:“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是指公安机关根据一定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定,在初步查明案件事实、证据足以支撑立案的基础上,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的标准。
下面将从事实、证据、行为特征等方面介绍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第一,案件事实足够清楚。
立案前,公安机关应对案件进行初步调查,查清案件的基本事实,包括犯罪嫌疑人身份、受害人身份、犯罪时间、地点、手段等。
只有在对案件事实有基本了解的情况下才能够进行立案。
第二,证据足够充分。
在立案前,公安机关需要收集足够的证据,对案件进行证据查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充分性。
证据可以包括现场勘查、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视频监控等。
如果证据不足以支撑立案,公安机关就不应该立案。
第三,犯罪行为符合刑事法律规定。
刑事案件立案必须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进行评估。
犯罪行为必须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例如对人身、财产权益的侵犯、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等。
如果犯罪行为不符合刑法规定,公安机关就不能立案。
第四,行为特征与已破案件相符。
刑事案件在立案前需要与已破案件进行比对,判断是否存在相同或相似的行为特征。
如果存在行为特征相似的情况,公安机关就可以立案。
这样可以加强对该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同时提高办案效率和准确率。
以上是刑事案件立案的标准,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必须遵循这些标准,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利益。
当然,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公安机关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判断,灵活运用刑事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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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常见刑事案件中立案情形问答专辑问:在办理盗窃案件中,涉案中销赃的犯罪嫌疑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是否应当对销赃嫌疑人另行办理受理、立案呈批手续?答:办理盗窃案件中,对于涉嫌销赃的犯罪嫌疑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以涉嫌销赃为由另行受理、立案,并办理相应的呈批手续。
问:2006年2月1日,甲被乙打伤,甲到公安局报案,民警受理后开展调查,甲在乙陪同下到医院治疗,乙主动向甲道歉,并交纳全部医疗费。
20天后,甲治愈出院。
经鉴定,此次甲的损伤已构成轻伤。
正当公安局依据准备立案时,甲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遂受理立案。
公安局据此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向甲送达〔不予立案决定通知书〕,但甲拒收。
请问:公安局的决定正确吗?若有不当,如何处理?答:公安机关的做法正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8条的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
本案中甲已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已受理立案,公安机关做出不予立案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问:我再就问题索引号156的答复提出疑问:1、若某甲因盗窃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侦查活动中,又发现某甲有强奸、抢夺、抢劫、故意伤害等新的犯罪事实,是否应对某甲的涉嫌强奸、抢夺、抢劫、故意伤害再依次立案,即立案四起?如果是这样的话,那前期公安机关对某甲的立案,只能侦查其涉嫌盗窃的犯罪事实,发现其涉嫌新的其它犯罪,是否意味着只能等立案后才能开展侦查活动?那是否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第89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2、若某甲因盗窃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某乙有抢劫、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是否应对某乙再依次立案?若对某乙进行立案,是属于公安机关工作中发现的还是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83条吗?第83条所指的“发现”是指“工作中”还是“侦查活动中”?还是二者皆是?答:1、对于侦查过程中发现的其他犯罪,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办理相应的立案手续,这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不矛盾。
2、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3条对乙某立案。
这里的发现,没有明确区分是在工作中还是在侦查活动中,侦查活动本身也是工作的一部分。
问:轻伤案件,已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对此种情况应当如何处理:1、对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直接起诉。
2、释放嫌疑人,撤销案件,同时对嫌疑人给予治安处罚折抵刑拘时间。
3、释放嫌疑人,撤销案件。
以上三种做法均是在工作中遇到的。
最初是第一种(主要考虑嫌疑人依法判决后留有前科,便于日后各类案件的查处);后检察院称不让起诉,改为第二种;后又感觉刑事案件不应给予治安处罚,便改成了第三种。
那种更合适?十分困惑!请答复。
答:按照《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30条:轻伤案件“情节较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具有规定情形的,公安机关方可以调解处理。
调解成功的,就不予处罚。
我认为,情节不属于较轻,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能调解处理。
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发现应当调解处理的,应该撤销刑事案件。
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的,不再给与治安处罚,也不需取保直诉。
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八条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请问:如果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但被害人又要求自诉的,还有的是得到了满意的赔偿后不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如何处理?是撤销案件,让被害人去自诉?还是把案件直接移送人民法院?假如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强制措施,需不需要解除?依据什么解除?答:对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法院受理立案后,撤销案件,将案件移交人民法院办理。
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的强制措施,可参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38条处理。
被害人得到了满意的赔偿后不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该案件符合《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且不具有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
问: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比如侵占案件,如果受害人没有证据证明是某人实施,或者根本就不知道是谁实施的,受害人坚持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是立案侦查还是接受后移送法院?另外,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告知其向法院起诉,这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安机关必须先接受,然后移交主管机关,是否相矛盾?答: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法律明确规定由法院管辖,公安机关没有立案侦查权。
问:两高关于赌博罪的解释,我认为是追诉标准。
公安部关于印发《扰乱社会秩序等六类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和《严重暴力案件立案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1)7号)中的赌博案立案标准是“以牟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或一次赌博赌资在一千元以上的。
”请教:1、应如何追诉标准与立案标准两者之间的关系?2、如构立案标准,未达追诉标准,可否采取强制措施?答:1、两者既有关联,又有区别。
立案标准是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过初步审查,用于界定是否可以立刑事案件的标准;而追诉标准是公安机关立案后,通过进一步调查取证,用以审查是否可以移送起诉的标准。
表现在追诉标准与立案标准相同或高于立案标准,这主要是由于两者的阶段性不同而产生的。
具体办案中,对于两者要根据办案实际灵活掌握。
2、达到立案标准,公安机关立案后就可以案情决定如何采取强制措施。
问:请问失火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答:目前,由于地域性差异很大,国家还没有制定统一的失火罪立案标准,一般掌握必须具备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
问:请问领导:治安部门管辖的95种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何时能出台?对于故意毁坏公私财务罪的立案标准是按最高法案例中的2000元立案还是按现有参考书上的1000元立案?答:治安部门管辖的95种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正在制定当中,请您耐心等待。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立案标准目前还没有相应规定,实践中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与检、法部门协商确定本地适用的立案标准。
问:李某和赵某因发生矛盾,各纠集数人在本市中心广场斗殴,对于参与打架斗殴的李某和赵某,能否按照涉嫌《刑法》聚众斗殴罪立案查处?答:对于李某和赵某的行为,应以涉嫌聚众斗殴立案查处。
问:某月某日某时许,马某雇佣张某、王某等人窜至钱某租住的家中,持木棍将钱某夫妇打伤并捆绑后,将其女婴(1岁)抢走,后以7000余元的价格卖掉。
问此案如何定性?答:依照《公安部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适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对马某行为应以涉嫌拐卖妇女、儿童罪立案侦查。
问:公安部刑侦局下发的关于办案公开制度中有一项内容是在对受害人和证人进行第一次询问时(刑事案件)应当告知权利义务,并送交“权利义务告知书”。
有这样的问题难以把握:对受害人或证人的第一次询问,“第一次”怎么理解?接受案件后还是立案后,特别是有些案件先是以行政案件先受理的后上升为刑事案件,往往对证人仅有一次问话,有可能是在案情不明朗时问的话。
不好把握,请多多指教!!!答:我认为“第一次”理解为刑事案件立案后为妥。
问:我地规定,凡是入室盗窃,不论金额大小均立刑事案件。
这就带来一些怪现象,被盗数额明明不够立案标准,但因是入室盗窃,先立刑案,破案后再撤消转立治安案件处理。
我理解立案的必备条件是“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追究刑事责任”仅仅是因为入室,而不考虑被盗数额就立刑案恐不够正确。
答:您所反映问题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中已做出明确规定,即“撬门破窗入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立为刑事案件。
”请参考。
问:我大队接到工商部门移送一案,张某自去年以来未经许可私自购买并安装卫星电视地面接收器200余台,总价值六万余元.按照<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张某必须办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销售(安装)许可证,其行为可否按非法经营罪立案查处答:不能以非法经营罪立案查处。
对此类案件,应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二倍以下的罚款”处理。
问:现在很多被盗机动车被改钢印号后销脏,以至车源难查,请问:公安机关发现收购这种被改钢印号后的机动车,初查后又证明是特别低价收购的,车源难查,但是被盗的可能性很大,是否可以立案侦察,并依法扣押嫌疑车辆、采取强制措施?答:对此类案件,要根据具体情况处理,符合立案条件的,才能立案侦查,否则通报交管部门处理。
问:一些办案单位在案发后为给案件准确定性,在未经立案的情况即开展调查取证,即所谓“初查”。
试问在未立案的情况取得的证据如证言可否具有法律效力?这种办案方式是否合法?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案单位在接受刑事案件后,可以依法进行“初查”,以判断案件性质,决定是否立案,依法“初查”取得的证据具有法律效力。
问:2006年7月份一女子因感冒到一无名诊所就医,该诊所医生李某诊断后开药并让其妻子王某为该女子输液,输液后该女子遂感不适,李某即及时拨打120求救,但该女子还是不治身亡。
死因现暂未查明。
现因李某持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请问能否以涉嫌非法行医对李某立案侦查?如不能,因我市医学会不对个体无证诊所做医疗事故鉴定,亦不能以医疗事故罪对李某立案侦查,我局能否以李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立案侦查?急盼解答!答:据您所述情况,应首先查清该诊所是否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否存在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行为(李某的妻子),以此判确定诊所是否属于非法行医行为。
由于李某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在该女子死因未查清的情况下,不宜以非法行医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立案侦查。
问:我县一小诊所(有证,去年一名25岁的青年感冒患者就诊,诊所给他打了青霉素却忘记先做皮试。
结果患者注射过程中因不适应而出现呼吸困难等症状,诊所忙打120请县医院,抢救不及患者死亡。
家属起诉,法院委托医学会鉴定称:诊所不做皮试是重大过失,因此认定:诊所承担次要责任中(意思是患者负主要责任)。
死者家属自找一家鉴定所鉴定书称“诊所承担全部责任”请问:此案能否立刑案?是否象交通肇事案一样要视主要责任方定罪?答:公安机关应委托合格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认定医务人员是否存在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病人死亡的事实,如有则可立案。
问:我辖区发生一起合同诈骗案,价值五千元。
因达不到刑事立案(10000元),经侦不予立案,该案符合一般诈骗案件的特点和要件,能否按一般诈骗案受理,如果不能,能否按治安案件受理。
因治安处罚明显偏轻,价值又高于刑事连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