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
试谈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

试谈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引言随着我国高速公路建设的迅猛发展,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逐渐成为一个热门话题。
高速公路作为重要的交通干线,其广告资源也成为企业竞相争夺的宝贵资产。
本文将就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展开讨论,分析其意义、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的意义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的出让意义重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经济效益: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能够给企业带来广告收益,并且由于高速公路的高流量,广告覆盖范围广泛,可有效提升企业品牌形象和知名度,进而促进销售增长。
2.公共服务: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的出让收入可以用于公共服务领域的投入,如加强高速公路的维护和管理,改善路况条件,提高交通安全水平等。
3.促进区域发展: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的出让可以为当地带来经济利益,促进区域的经济发展,吸引更多的投资和人流。
二、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的现状目前,我国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的出让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出让方式不一:不同地区采取不同的方式出让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导致市场标准不统一,竞争不公平。
2.管理监督不充分:由于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涉及多个部门,监管难度较大,导致管理和监督不充分,容易出现违规经营和不合规收费现象。
3.定价机制不合理:由于缺乏统一的定价机制,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的出让价格存在差异,不符合市场规律,也不利于竞争公平。
三、解决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问题的对策为解决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存在的问题,应采取以下对策:1.统一标准和流程:建立全国统一的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出让标准和流程,确保竞争公平、透明。
2.加强管理和监督:加强各级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广告运营商的日常监管。
3.完善定价机制:制定合理的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定价标准,根据交通流量、广告资源等因素确定价格,避免不合理的竞价或低价垄断现象。
4.加强合作与共赢:广告运营商与政府部门、企业之间应加强合作,形成共赢的合作机制,推动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的良性发展。
湖南省高速公路沿线广告类非公路标志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

湖南省高速公路沿线广告类非公路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我省高速公路沿线广告类非公路标志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高速公路沿线是指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包括的区域。
未纳入普通公路管养的高速公路连接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适用对象】本办法所称广告类非公路标志是指在高速公路沿线设置的柱式、悬臂式、高耸式、落地式广告展示牌和实物造型等地面构筑物及附着式广告设施。
第四条【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属】依法取得广告经营权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可以自主经营,也可以依法租赁或转让,依法转让的需向省级交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总体原则】高速公路沿线广告类非公路标志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障安全、协调美观〃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省厅职责】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全省高速公路沿线广告类非公路标志的管理,职责包括:(-)负责宣传、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性标准;(二)负责组织制修订相关规定和技术性标准并监督实施;(三)负责统筹广告类非公路标志规划布局;(四)负责审批广告类非公路标志的设置申请;(五)负责指导、协调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广告经营单位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公路事务中心】省公路事务中心承担全省高速公路沿线广告类非公路标志管理事务性工作,职责包括:(-)负责宣传、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性标准;(二)负责协助省交通运输厅组织拟定相关政策、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三)负责协助省交通运输厅指导广告类非公路标志管理工作;(四)负责承办省交通运输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市州交通运输局】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高速公路沿线广告类非公路标志路政管理相关工作,职责包括:(-)负责宣传、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性标准;(二)负责协助省交通运输厅完成设置许可需要的现场核查工作,提供现场核查意见和建议;(三)负责辖区高速公路沿线广告类非公路标志路政管理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管理工作;(四)承办省交通运输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关于陕西省高速公路广告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的思考

下属企业 投资建 设。他 们在 对 高速 公路 广 告经 营 管理
时 , 1 有 的通过 自己的广告 公 司 ; 2 有 的通过 一个 甚 () () 或几个 不同的广 告公 司代 理 。高速 公 路广 告很 重 要 的
一
金 , 一步投资建设 高速公路并 对路段 进行 维修 与管 以进 理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收 费公 路管 理条 例》 二十 条明 第
点, 高速公路广 告 主要利 用 高速公 路 衍生 资源 , 而且
拥有 的权利 , 过 一 系列 职能 活动 , 人 力 、 通 对 物力 、 力 财 及其他 资源 进 行协 调 或 处 理 , 以达 预 期 目标 的 活动 过 程 ” ¨ 管理 既包括行政管理 、 。 组织管 理 、 会管理 , 社 又包
作者简介 : 赵东 (9 5 ) 陕西周 至人 , , 17 一 , 男 陕西省社会科学院文化产业与现代传播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 山东大学文化产业博 士研
究生 , 研究方向 : 文化资源与文化产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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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广告 经营 。另外 , 一些省份高速 公 路又 由几 个 不同 的
高速公路 是高速公路广告 产生 的基 础 , 速公 路广 高 告必须依托 高速公路才能生存 和发 展。 [ ] 3 高速公 路投 资建设者 投入 了 巨额 资金 修 建 高 速公 路 , 需要 回收 资
部 分控制 区外广告 , 则更属 于不 同的广告 企业 经营 管
理, 基本都 属于各 自分 散 经 营。除 了 以上外 , 还存 在 着
统 一经营管理与分散 经营管理相融合 的混合经营管理 。
第3 卷第 1 期
Vo . No 1 1 3, .
长
高速公路广告经营管理权浅探

速 公路及 高速公路用地 范围的广告 ,由于相 关的政策 法 规明确 ,因此这一部 分广告管理权责 分明 ,广告物 的设 置 、 安 装 和 管 理 都 比较 规 范 ; 建 筑 控 制 区 内 的广
了高管部 门广告管理上的难度 。 此外 ,还有河南 、海 南等 ,许 多省 市的高速 公路 广告市场在管理 上都存在这样那样 的不足 ,无 论是屡 禁难止 、沿路林 立的野广告 ,还 是不 同管理部 门的管 理 纠纷 深入分析 问题入手。
可 以 分 为 高 速 公 路 及 高 速 公 路 用 地 范 围 内的 广 告 、建 筑 控 制 区 内的 广 告 、 建筑 控 制 区 外 的广 告 三 大 类 。 高
11 : ,这些 非法广 告导致 陕西 高速 集 团公司 每年资源 占用 费收入损失 多达 几百万元 ,严重地 扰乱 了高速 公 路广 告管理和经营正 常秩 序 。非法广告 随意压低广 告 发 布 价 格 , 形 成 广 告 市场 恶 意 竞 争 ,使 合 法 经 营 的 广 告公 司的权 益得不到有 效保证 ,造成 了高速 公路广告 管理和经 营秩序 的混 乱;非法广告还加 大 了资源 占用 费 的收取 的难度 ,仅2 0 年底社会广 告公司就拖欠资 07
然而 ,对 于高速公路广 告经营权属 问题 ,也是造成众 多纠 纷的重要原 因之 一,因此很有必 要从这一角度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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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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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 索与争 鸣 ・
新 闻知识 (0 8 0 ) 2 0 .8
第一 ,政 策法律上 的不完善 。2 0 年 河南高速公 05 路 l年广告经营权益2 7 1 0 18 万元的总价成交 ,充分显示 了高速 公路广告经营权是现代社会中一项非常重要的权 益。但是,我国 目前关于此类权益维护的法律法规却很 不完善 。 《 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 未经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 门批准 ,不得在 公 路用 地 范 围 内设 置 公路 标 志 以外 的其 他 标志 。 《 费 收 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收费公路的权益 ,包括 收费权 、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 ; 转让收费公 路 权 益 的 ,应 当依法 保 护 投 资者 的 合法 利 益 。那 么 , 收 费公路的广告经营权 在什么范 围内能够 实现到什么程 度 ?如果出现权属交叉该如何协调?如何将广告经营纳 入市场化、科学化、现代化 的管理轨道、避免各类权属 纠 纷 ?这些 问题 在法 律 条文 中都 找不 到 答案 。例 如 ,虽 然各 地都有关于高速 公路控制区 内广 告的范围 ,但是 控制区外广告收益的条件依然是在利用高速公路这个主 体 ,但是这些广告经营者并不承担相应的高速公路维护 成本,这种经营模式下的利益分配必然引起高速公路投
对高速公路广告统一经营和统一管理必要性的探讨

为车 户提供 出行服 务咨询 的综合信息化平 台。三是 建立 公路大交通量和快 捷、 安全、 舒适、 畅通的服务功能 , 降低 联 网收费拆账 中心 , 通过采用现代化的拆账、 清分手段 , 减 社会管理成本 , 从而全面提高经济效 益和社会效益。( 作
利于 高速 公路广告业 的良性 可持续发展 。
利益不一致和 级别跨度 , 以致广告 建设、 审批的横 向协调
控制 区外广告 扰乱 了高速公路广告市场 , 然而 目前 有 过程 出现较 大的困难 。这种主 动弱化 广告 资源垄 断优势
关 主 管 部 门对 高 速 公 路 广 告 采 取 条 块 分 割 而 不 是 统 一 管 的 经 营 思 路 不 利 于 高 速 公 路 广 告 产 业 的发 展 。 而 统 一经
投资建设高速公路。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收费公 路管理 条例 》
高速 公路广告 分控 制区内广告 与控制区外广告 两种。
其 第二十条 明确规定 : 收费 公路的权 益 , “ 包括收费权 、 广告 控 制区外广告 不同于控 制区内广告 , 投资建设方不需承 维 因此其成 本较低 。 经营权、 服务设施经营权 。投 资建设者 享有高速公路 广告 担 相应高速公路路段 的管理 、 护义务 , ” 导致只要有利可图投建方就迅 的经营权 , 经营高速公路广告是 高速公 路投 资建设者 回收 由于对这种广告缺 乏监 管 , 资金 的一种重要途径 。在高速公路广告 受益 归属 中 , 高速 速设置广告位 ,使控 制 区内广告 受到很 大的影响。另外 , 公路投资建设者是 受益主体 。
是 高 速 公 路 广告 产 生 的基 础 , 速 公 路 广 告 必 须 依 托 高 速 会经济 文化的发展。目前 , 高 高速公路广告主要采取分散经 公路才能生存和发展。
高速公路法律问题七解

接 申请人 民法 院强制 执 行 , 能由公 路管 理机 构或 者公 路 只
经 营管理 者通 过提 起 民事诉 讼的 方式 来解 决 , 而漫长 的民 事诉 讼过程 不能 实现对路 赔案件 的快速 解决和 对路产 的保
高速公 路上行驶 。
在 高 速 公 路 上行 驶 的 车
辆 , 其装 载物 发 生遗 撒 、 落 掉
或 者飘 散 , 响交通 安全 的 , 影 车 辆 驾 驶 人 应 当 在 来 车方 向
适 当距 离外设 置警示 标志 , 及
时 采 取 必 要 的安 全 防护 和 处
置 措施 . 保障其他 车辆 的安 全
门的事故 材料进行调查 取证 , 若不赋予 公路管理机 构 责令
赔偿 损失 或者 责 令恢复 原 状”这一实 现保 护路产 的行 政职 权 , 路管 理机 构的 保护 路产 职责 及其 执法 地位 就完 全可 公 能被边 缘化 , 保护路产职责 无从谈起 。 因此 , 公路管理 机构在保 护路产问题上 , 一定要 赋予公 路管理机构 行政处理职权 。 建议 条款 表述形 式 : 任何 单位 和个人造 成高 速公 路路 由公安 机关 交通管 理部 门负责采 取防 范措施并 疏导 和恢复
非常热点 o H t S o o p t
关 于 试 运 营 期 限
必备理由 : 当前不少高速公 路经营 管理单位 , 别是 经 特
关 于 广 告 经 营权
必 备理 由: 当前 没有任 何法 律和 行政 法规 对高速 公路 广告经营 权的范围进行 规定 , 高速公路广告 经营权的经营 区 域 范围不清 , 导致 高速公路 广告牌设置 中产生很 多纠纷 , 很
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二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二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全省高速公路经营与服务的整体规划和管理规范,加强对高速公路经营与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制定经营服务整体规划和管理规范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高速公路收费权、广告经营权和服务设施(含服务区、停车区)经营权是高速公路收费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享有的正当权益。
随着近年来高速公路的快速发展,高速公路投资主体、经营形式呈现出多样化,高速公路收费权尤其是广告及服务设施经营主体也呈现出多元化,出现了广告经营无序化、纠纷争议多,服务设施经营投诉多、意见大,通信管网资源闲置、无法发挥最大效用等突出问题,无法满足广大司乘人员对高速公路服务水平日益提高的要求。
因此,为促进高速公路经营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进一步提高高速公路的服务水平,有必要对高速公路收费、广告、服务设施及通信管网等其他资源的经营与服务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本条例明确了全省高速公路经营与服务整体规划和管理规范的制定主体是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
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着眼高速公路发展的长远利益,充分开发、合理利用、规范管理高速公路的各项资源。
以保护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增强高速公路的服务保障能力为根本出发点,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收费、广告、服务设施及通信管网等其他高速公路资源经营的整体规划,进行统一开发利用;同时,因高速公路经营与服务牵涉范围广、内容多,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要分别制定各类高速公路资源经营的具体管理规范,便于统一规范管理,有效实施整体规划。
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还应当明确监管职责,根据管理规范,加强高速公路经营与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经营与服务活动依法依规有序进行,保障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发挥高速公路的资源优势,为司乘人员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公路两侧广告牌特许经营权会议

公路两侧广告牌特许经营权会议尊敬的各位与会代表,首先,我想谈一谈关于公路两侧广告牌特许经营权的相关问题。
公路广告牌特许经营权是一项重要的市场开发策略,对于城市发展和经济增长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在这个不断发展的经济环境中,公路广告牌特许经营权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和不可忽视的商机。
首先,公路广告牌特许经营权可以提供多方面的商业机会。
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和交通网络的完善,公路两侧成为了大量人流和车流的集中地。
在这样的位置上设置广告牌可以有效地吸引人们的注意力,将各类商业、服务和品牌信息传达给潜在客户。
广告牌的特许经营权可以为企业提供直接、持久、高曝光度的广告宣传机会,增加品牌知名度和市场份额。
其次,公路广告牌特许经营权可以带来可观的经济收益。
广告经营商可以通过向广告主出租广告位获得稳定的租金收入,同时,广告经营商还可以通过开展市场营销活动、与广告供应商合作推广等方式进一步增加收入。
此外,公路广告牌特许经营权还可以促进当地就业,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推动经济发展。
第三,公路广告牌特许经营权还可以为城市提供美化环境和增强城市形象的机会。
通过合理、规范的广告牌管理,可以打造城市的良好形象,提升城市品质和文化内涵。
公路两侧的广告牌可以成为城市的艺术品,为居民和游客提供美的享受。
为了更好地发展公路广告牌特许经营权,我们建议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建立健全公路广告牌特许经营权管理体系。
制定出台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的政策和法规,明确广告牌的设置标准、审批程序、经营管理要求等,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公共利益。
其次,加强市场监管和执法力度。
加大对广告牌特许经营权市场的监督和管理,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打击无证经营和违规广告行为,确保广告牌特许经营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加强与广告主、广告供应商的合作,提高广告牌的利用率和经济效益。
通过积极开展市场推广活动,吸引优质广告资源,提高广告牌的曝光度和商业价值,增加经营商的收入。
此外,我们还建议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多部门合作、优势互补的工作机制,共同推动公路广告牌特许经营权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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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标准化工作室编码[XX968T-XX89628-XJ668-XT689N]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2010-9-24 10:55 贺宏斌苑芳强【】【】【】摘要:作为高速公路的衍生资源,高速公路广告权属的问题引起了争议。
如何保障人的合法利益,实现“谁投资、谁受益”的公平原则,有必要对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进行历史比较研究。
其目的在于构建和谐法治的公路广告行政关系,探讨法治思路,寻找法治途径,构建法治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对我国公路社会关系的界定,给公路等基础设施的投资主体以清晰的利益判断和商业机会。
高速公路的法治化进程与商业利用价值紧密相联,也获得了迅速的发展。
伴随着高速公路促进经济发展的步伐,一些商家也将高速公路视为宣传商品的优质载体。
高速公路两侧的一定空间,正在成为广告主和经营者巨大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竞争区。
谁具有合法的高速公路广告行政主体资格、经营主体资格其收益权分配的制度设计应该如何,值得经济与法学专家探讨。
文中,笔者从界定高速公路广告权属内涵与外延出发,通过对高速公路投资及产权历史发展的分析,剖析高速公路广告行政、高速公路广告经营主体的变化走向,进而探讨高速公路广告的收益权归属。
通过用益物权理论,来分析高速公路广告经营的理性特征,并以理论假设。
抛砖引玉,以期对高速公路广告这一新兴资源权属的规范利用与开发做一有益探讨。
一、高速公路广告内涵的界定对于广告的定义,在学理上存有争议。
有学者认为:“所谓广告,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广告主,通过大众传播媒体所进行的有关商品、劳务和观念等信息的,有说服力的销售促进和信息传播活动。
”也有的学者认为“广告是把由广告主付出某种代价的信息,经过艺术加工通过不同媒介向大众传播,达到改变或强化人们观念和行为的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的规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高速公路广告不同于普通广告。
高速公路广告,从广义上理解,应该包括所有形式的以高速公路使用者为主要受众对象的广告,既有以固定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为支撑设施的广告牌(匾),又有以体等流动实体为载体的广告,还有以票据等为载体的广告等;而狭义的高速公路广告则应该是指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包括高速公路服务区、立交桥的互通区、绿化带以及隧道口、隧道口上方等用地范围内,同时还包括一定的空间范围)以及高速公路两侧除公路标志以外的,以高速公路使用者为受众群体的大型广告牌、广告塔、宣传牌、电子显示箱、灯箱、张贴字画、招牌、标牌、实物造型和其他广告标牌设施等。
笔者所研究的高速公路广告是指狭义的广告。
二、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的管理现状高速公路广告的经营具有跨行业、跨部门、跨行政地域的特点,其规划和管理自然涉及不同地域的工商、土地、文化、交通、城建等部门,各系统(部门)执法的惯性,往往习惯于从本位主义出发,制定相应的保护规范,使其利益关系置于一定系统内的调节之中。
这些规范位阶较低,涉及自身相关法律关系又难以有效调整的规范与制度,制约了高速公路广告社会关系的正常调整。
其主要问题分析如下:(一)高速公路广告权属及相关规范的缺失面对高速公路两侧特定空间的广告利用资源与机会,其产权关系如何界定,是当前高速公路行政法治遇到的突出问题之一。
高速公路的快速发展,给高速公路广告管理工作增添了许多新的内容与需要。
高速公路广告行政,仅以普通的公路的法律规定及广告法律规范为依据规范,不足以在法理意义内实现权利义务的平衡,不足以在公平价值内体现利益规律。
高速公路广告资源属于衍生的特殊资源,其行政法治依据、制度,当然须具有升华到高速公路特殊资源调整的范畴。
高速公路有别于其他公路的融资渠道,使高速公路在经营权属及收益的分配机制上有别于其他的公路。
作为高速公路衍生的资源,高速公路广告的产权资源,在法理意义上当囊括公路路产、路权的调整范畴。
出于对路产资源的安全与价值考虑,高速公路广告行政应与公路路政执法相一致,并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平衡。
目前,《公路法》等法律的原则规定,对高速公路广告经营管理具有原则指导价值,探讨其相关行政主体资格与职权范畴,完善高速公路广告设置的工程技术标准,是一个亟待解决的工程法学与法制问题。
(二)广告主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称性造成路产资源相关权益的流失《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广告经营权是收费公路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这还不能充分保证投资者应有的权益。
高速公路广告设置的土地空间,依土地权属关系可分为公共空间和非公共空间两类。
前者的地上权属于国家,后者的地上权属于使用单位或其他主体。
根据现行法律规范,依法取得高速公路经营权的单位,其广告经营权仅在公共空间范围内,即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
高速公路广告是直接以高速公路过往行人为受众群体,就是说,高速公路广告的出现,是高速公路投资建设与运营的结果。
没有高速公路,就没有高速公路广告收益,两者存在着直接的关系。
高速公路广告投资者是因利用高速公路的衍生价值获得了利益,就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如果其不承担相应的义务,就产生了利益平衡的缺失,是否具有损害高速公路投资者权益的嫌疑,值得思考。
一些广告投资者在利益的驱使下,在建筑红线以外(即不在路政管理机构管理的范围内)很小的范围内设置高速公路广告,从而达到逃避义务的目的。
综上所述,现有法律规范对保证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方面尚存缺失,不利于保护高速公路投资者的权益,造成了投资者资金回收期长,不利于和谐、平等的高速公路社会关系的形成,更不利于高速公路的建设与发展。
(三)规范有序的高速公路广告行政规范尚需完善与配套《广告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广告监督管理、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即地方人民政府是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的行政主体。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规定,“县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机关”,有与《广告法》原则相悖之嫌,可能形成户外广告(包括高速公路广告)规划和管理的主体缺失。
高速公路广告是否属于“户外广告”的范畴,“户外”和“公路两侧”是否属于同一空间范畴是否属于同一调整对象是否应该考虑相邻法律利益关系的问题等,值得推敲。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高速公路广告商业利益调整等规范的问题还将存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独家审批监管户外广告(包括高速公路广告),调整广告社会关系,是否可以包容所有的广告社会关系,值得思考。
如果由规划、交通、环卫、城建、公安等多头行政共管,其法治成本和效率又将引发什么问题可见,形成统一有序的高速公路广告行政管理制度体系,具有重要价值。
三、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的历史比较分析在《公路法》出台前,高速公路作为由国家投资建设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基础设施,所有权与经营权是统一的,所有权归国家,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经营。
高速公路广告没有纳入到路产的范围之内,由工商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审批,所得收益由国家享有。
1987年10月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凡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电影、路牌、橱窗、印刷品、霓虹灯等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刊播、设置、张贴广告、均属本条例管理范围。
”第五条:“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公路法》出台后,我国公路的投资格局发生了变化,其产权制度和经营管理更具有产权利益保护特征。
根据《公路法》规定,为了筹集公路建设,加快公路建设速度,国家允许具有特定资格的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高速公路,对已建成的收费公路,国家允许将其经营权有偿转让,这就使得公路所有权与经营权具有分离的特点。
由具有特定资格的法人组织经营高速公路,自然离不开公路权属利益及相关资源权属的界定、开发。
根据法理学中权利与义务平衡的原则,作为路产的衍生资源,高速公路广告依托高速公路获得了经济价值,所获得收益源权基础,理应源于高速公路投资者的相关权益。
2004年交通部发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第二十条规定:“收费公路的权益,包括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
转让收费公路权益的,应当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这样就明确的规定了高速公路广告的收益权由投资者享有。
在高速公路经营权的界定和转让界定中,有关的法律、规章逐渐将广告经营权纳入其中。
1996年10月交通部发布的《公路经营权有偿转让管理办法》对公路经营权的界定有明确的规定,第五条“公路经营权是依托在公路实物资产上的无形资产,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对已建成通车公路设施允许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权和由交通部门投资建成的公路沿线规定区域内服务设施的经营权。
”第六条“转让公路经营权是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授权所属的公路经营公司,将经批准的规定范围内的全部或部分公路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转让给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外单位经营的一种特许行为。
”对于广告经营权的转让范围,第九条也做了规定:“公路经营权转让范围的具体内容为:40公里四车道以上的公路路段及500米四车道以上独立的大型桥梁、隧道等公路设施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权和公路沿线规定区域内的饮食、加油、车辆维修、商店、广告等服务设施的经营权。
”制度设计是高速公路广告行政的基本要求。
不规范高速公路广告设置,有可能造成高速公路投资者的相关权益流失,同时给路产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也造成一定的隐患。
确立交通主管部门在高速公路广告行政中的行政主体地位,保护好公路路产,也是履行《公路法》关于确保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的公路行政要求。
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对于广告设置的位置,第五十六条规定:“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建筑控制区以外设置高速广告,其行政应该有一个基于路产安全与道路交通安全的广告控制(缓冲带)区。
四、以用益物权取得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的理论设想作为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一部重要法律,《物权法》的制定对于明晰权属,定分止争,物尽其用,平等保护公私合法财产和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如何从法理上理解高速公路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事实,保护投资人的利益,以用益物权来获得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存在理论上的可行性。
物权法中所讲的“物”,并不是泛指世间的一切物质体,而是指人体之外,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又能为人力所支配的物。
能够进入物权法中的物质财富的多少。
一是决定于人们征服自然能力的大小,二是决定于不同的社会制度。
随着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进步,人们征服自然的能力不断扩大,能为人们所控制利用的财富也就日益丰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