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执法公开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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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交通事故是一种常见的现代社会现象,其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的危害不可避免。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是一定的条例制度,其是治理交通事故的一项有效手段,也是司法机构依法执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以下是一些具体内容:
一、事故处理人员的资质要求
1.1行政管理机关派出的交通事故处理人员需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持证上岗;
1.2事故处理人员必须经过相关知识培训和多次实践演习;
1.3事故处理人员需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不得利用职务权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事故处理的程序规范
2.1当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及时派出交通警察或者交通事故处理人员到达现场,并对现场进行勘察;
2.2通过询问、法律条件及现场证据判断事故责任的承担情况,形成《交通事故处理决定书》;
2.3当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情况,要及时将伤者送往医院,并联系法医验证筛查相关证据。

三、处理的流程
3.1事故处理人员要尽快将处理结果正式公告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3.2当事故责任方不服处理结果时,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相关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

四、事故处理机构的制度规范
4.1制定相关办公纪律,在工作中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4.2对于多次因处理工作规范不合规被处罚的员工,可以进行降职甚至开除处理,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总之,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实施,不仅可以促进事故现场秩序,降低事故后续风险,更能体现社会公共治理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对全面推进交通治理、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特殊的意义。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处理工作规范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处理工作规范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处理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工作,规范民警执勤执法行为,保证公平公正执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本工作规范所称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工作是指现场和非现场交通违法记录录入至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后的处理工作。

第三条本工作规范适用于全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的交通违法处理窗口。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工作规范,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违法处理窗口设置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违法处理窗口硬件建设,接待大厅面积、处理窗口数量等能够满足办事群众的需要。

处理窗口要设立双屏显示器、复印机;大厅内要配备供办事群众等待休息的椅子、饮水机、书写笔,市、县城区还应设置排队叫号机以及触摸屏或其他自助式查询、缴款终端等便民服务设施。

第六条交通违法处理大厅应当建立值日警官或专人值守制度,负责接待群众咨询、投诉,解决疑难问题,维护办公秩序。

对无正当理由出入办公场所或多次、长时间占用交通违法自助处理设备的人员进行盘问调查,对重点可疑人员进行登记取证。

第七条交通违法处理窗口应当安装音视频监控设备,对违法处理过程全程进行录音录像,定期分析监控记录,排查违法嫌疑人,抽查民警处理情况;应当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处罚标准和依据,以及相关工作制度、流程、代收款机构地理分布图及行车路线等张贴上墙,方便群众学习了解法律法规,办理违法处理业务;应当设置意见箱、留言簿,公开举报电话,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在交通违法处理窗口从事违法处理的人员必须是正式民警,协管人员统一着装后可从事辅助性工作。

第九条窗口民警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要严格执行《XX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勤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统一佩戴执勤执法记录仪,完整记录当事人违法信息证据图片查看、审核和接受调查、处理过程,音视频资料保存不得少于三个月。

交通执法文书详解2

交通执法文书详解2

交通执法文书详解2引言交通执法是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交通执法过程中,文书起着记录和证据保全的作用。

本文将详细解释交通执法文书的种类、内容及其重要性,以便更好地了解交通执法工作的流程和要点。

交通执法文书的种类1. 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是交通执法部门通知交通违法行为人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并应当承担的责任和处罚的文书。

根据违法情况的不同,通知书内容包括违法时间、地点、违法行为、违法代码等违法信息。

2. 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通执法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认定的文书。

认定书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责任人、事故经过等详细信息。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对事故双方的保险理赔和法律责任承担具有重要的意义。

3. 罚款通知书罚款通知书是交通执法部门对交通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的决定书。

通知书中包括违法行为、处罚金额、缴款期限等信息。

交通违法行为人在收到罚款通知书后应及时缴纳罚款,否则将面临进一步处罚。

4. 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决定书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决定书是交通执法部门对交通违法行为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书。

决定书中包括违法行为、处罚措施、处罚依据等信息。

交通违法行为人在收到处理决定书后应按要求配合执行,否则将面临法律后果。

交通执法文书的重要性交通执法文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证据保全交通执法文书记录了交通违法行为或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过程和相关信息,是执法部门依法处罚的重要依据。

文书中的详细信息可以提供给法庭、保险公司等机构,以确保执法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2. 执法决策依据交通执法文书是交通执法部门作出执法决策的依据,能够准确记录违法事实和证据,帮助执法人员进行合理、公正的判断。

文书中的违法行为描述和处罚措施等内容,对于判定违法性和处罚程度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3. 法律教育和警示作用交通执法文书通过向交通违法行为人发放,可以提醒其认识交通法规的重要性,加强交通安全意识,起到法律教育和警示作用。

交警执法站工作制度

交警执法站工作制度

交警执法站工作制度一、总则为确保道路交通的安全与畅通,提高道路交通管理水平,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工作目标交警执法站的工作目标是: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保障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秩序,提供优质服务,树立良好形象。

三、工作原则1. 依法行政原则:交警执法站的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做到执法有据、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 文明执法原则:交警执法站的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循文明礼貌、耐心细致、客观公正、不徇私情的原则。

3. 服务至上原则:交警执法站的工作人员应当热情服务,便民利民,提高工作效率,及时解决群众困难和问题。

4. 公开透明原则:交警执法站的工作内容、工作程序、执法依据、处罚标准等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四、工作内容1. 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查处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超速、超载、逆行、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

2. 交通事故的处理:及时处理交通事故,维护交通秩序,协助抢救受伤人员,勘验现场,调查取证。

3. 交通警卫任务的执行:承担重要领导、贵宾、大型活动等交通警卫任务,确保交通安全畅通。

4. 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

5. 交通指挥疏导:根据交通流量、交通事故、天气状况等情况,及时调整交通信号,指挥疏导交通。

6. 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协助治安、刑侦、消防等部门开展工作,共同维护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五、工作程序1. 执法准备:交警执法站的工作人员应当提前到岗,检查执法装备,确保执法工作正常进行。

2. 执法检查:交警执法站的工作人员应当在执法站、执法车辆、执法证件、执法装备等方面符合规定,做到规范执法。

3. 查处违法行为:交警执法站的工作人员在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依法进行,文明执法,不得滥用职权、乱罚款、乱扣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报警的受理与处理第三章自行协商第四章简易程序第五章现场安全防护第六章调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现场处置第三节现场勘查第四节询问和讯问第五节调取证据第六节辨认和模拟实验第七节检验、鉴定第七章交通肇事逃逸查缉第八章认定与复核第一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第二节复核—3—第九章处罚执行第十章损害赔偿调解第十一章结案第十二章执法监督第十三章附则—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公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遵循事故处理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规定及时开展事故深度调查,加强事故统计分析和事故预防对策研究。

第三条交通警察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规范用语。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实行分级负责、专人办案、领导审批制度。

对造成人员死亡或者其他疑难、复杂案件应当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正规化建设要求,配置必需的人员、装备和办公场所。

—5—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工作,提高交通警察安全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加大安全防护投入,配备性能优良、操作简便的安全防护装备和设施,组织开展安全防护培训和实战演练。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队伍专业化建设和人才培养,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人才库,聘请专业人员组建专家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8.08.1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4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4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已经2008年7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孟建柱二○○八年八月十七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报警和受理第四章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第五章调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现场处置和现场调查第三节交通肇事逃逸查缉第四节检验、鉴定第六章认定与复核第一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第二节复核第七章处罚执行第八章损害赔偿调解第九章涉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第十章执法监督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

第二章管辖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

第六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18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18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公交管〔2018〕149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报警的受理与处理第三章自行协商第四章简易程序第五章现场安全防护第六章调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现场处置第三节现场勘查第四节询问和讯问第五节调取证据第六节辨认和模拟实验第七节检验、鉴定第七章交通肇事逃逸查缉第八章认定与复核第一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第二节复核第九章处罚执行第十章损害赔偿调解第十一章结案第十二章执法监督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公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遵循事故处理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规定及时开展事故深度调查,加强事故统计分析和事故预防对策研究。

第三条交通警察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规范用语。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实行分级负责、专人办案、领导审批制度。

对造成人员死亡或者其他疑难、复杂案件应当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正规化建设要求,配置必需的人员、装备和办公场所。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工作,提高交通警察安全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加大安全防护投入,配备性能优良、操作简便的安全防护装备和设施,组织开展安全防护培训和实战演练。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队伍专业化建设和人才培养,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人才库,聘请专业人员组建专家组。

交通事故处理执法情况汇报总结范文(三篇)

交通事故处理执法情况汇报总结范文(三篇)

交通事故处理执法情况汇报总结范文交通事故是社会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对于我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的威胁。

交通事故的处理执法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一环。

为了加强交通事故处理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效率和公正性,很多地方对交通事故处理执法进行了总结和研究,以下是交通事故处理执法情况的汇报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

一、交通事故情况概述近年来,我市交通事故呈现上升趋势,事故数量和伤亡人数逐年增加。

其中,发生在城市道路上的交通事故占比最大,主要原因是道路通行能力不足、车辆密度高和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不强等。

此外,高速公路上的交通事故也频繁发生,其中大型货车与小型车辆相撞所致的事故居多。

二、交通事故处理执法情况概述1.立案率和结案率的提高近年来,我市加大了对交通事故处理执法工作的重视,在立案率和结案率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我市公安机关加强了交通事故立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加大了对交通事故处理执法力度,加强了与交通管理部门的协同作战,提高了立案率和结案率。

2.加强事故现场勘查和证据收集在交通事故处理执法工作中,事故现场勘查和证据收集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我市公安机关加强了对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和证据收集的指导和培训,提高了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技能。

同时,我市还建立了交通事故处理执法信息平台,实现了现场勘查和证据收集的信息化管理,提高了工作效率。

3.加强交通事故鉴定和责任认定交通事故的鉴定和责任认定是交通事故处理执法工作的重要环节。

我市公安机关加强了交通事故鉴定机构的建设和能力建设,提高了交通事故鉴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同时,我市还制定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标准和程序,加强了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提高了对肇事者的处罚力度。

4.加强对交通事故死亡和伤残赔偿的监督和执行交通事故死亡和伤残赔偿是交通事故处理执法工作的重要一环。

我市公安机关加强了对交通事故死亡和伤残赔偿的监督和执行,建立了相关的监督机制和工作流程,严惩赔偿金拖欠和拒不执行的违法行为,保障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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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执法公开内容(2015年版)一、交通事故现场调查处理环节,民警应当告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事项1、勘查现场、现场调查结束或受理交通事故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可能适用何种程序办理该案件;并告知民警姓名、单位及办公地址、联系电话。

2、扣留、扣押涉案物品,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执法依据及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种类及法定期限。

3、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办理交通事故案件的程序(公安部令第104号第十五条)(一)一般程序。

适用于办理以下情形之一的事故:1、造成人员死亡的;2、造成人员受伤的。

(二)简易程序。

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适用于办理以下情形之一的无人员伤亡的事故,但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1、仅造成人员轻微受伤的;2、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3、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4、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5、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6、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7、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8、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三、扣留、扣押涉案物品的情形及时限依法扣留、扣押涉案物品的,应当出具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或者证据保全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刑事案件)等法律文书。

(一)依法应当扣留事故车辆的情形1、因存在交通违法行为而扣车情形(公安部令第105号第二十五条)(1)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2)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3)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4)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5)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6)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7)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8)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2、因收集证据需要而扣留车辆情形(公安部令第104号第二十八条)对发生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二)依法应当扣留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公安部令第105号第二十九条)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2、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3、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4、驾驶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5、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

(三)依法扣留机动车行驶证情形(公安部令第104号第二十八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机动车行驶证。

(四)依法扣押机动车、机动车驾驶证等涉案物品的情形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押与交通事故有关的物品。

(公安部令第104号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押机动车驾驶证后,应当及时在管理信息系统内将其驾驶证状态标注为扣押。

扣押的机动车驾驶证发还的,应当自发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解除扣押状态标注。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72条)(五)涉案物品的扣留、扣押期限1、因存在交通违法行为而扣留车辆期限(公安部令第105号第二十八条)对扣留的车辆,当事人接受处理或者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经核实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退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的时间不得超过十日;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核实时间自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车辆合法来历证明,补办相应手续,或者接受处理之日起计算。

2、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扣押车辆、物品期限、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0个自然日。

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自然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安部令第104号第二十九条)(六)涉案物品的发还相关的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30个自然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公安部令第104号第四十四条)。

注:被扣留的机动车,其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四、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保障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医疗机构应当对受伤人员先行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支付而推诿、拒绝、拖延救治。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五条)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与肇事车辆驾驶人或者车辆所有人协商先行垫付;拒绝垫付或者垫付后不足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支付或者垫付:1、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交强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2、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或者未参加机动车交强险的、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事故责任人追偿。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六条)(一)救助基金垫付的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基金垫付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1、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的;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具体应当按照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海南省实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细则》第十条)(二)申请救助基金的主体(1)申请垫付抢救费。

需要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的,由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海南省实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细则》第十一条)(2)申请垫付丧葬费。

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事故死亡人员丧葬费用的,由受害人亲属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海南省实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细则》第十五条)(三)申请救助基金需提交证明文件1、申请抢救费提交文件(1)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交通事故现场图复印件;(2)受伤人员身份证明;(3)医疗机构抢救受伤人员的72小时费用清单、病历;(4)医疗机构银行账户户名账号。

2、申请丧葬费提交文件(1)交警部门出具的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交通事故现场图复印件、《尸体处理通知书》;(2)尸体检验报告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3)经办人身份证明、受害人身份证明、经办人与受害人关系证明文件;(4)殡仪馆名称及其银行户名账号。

五、交通事故的检验、鉴定(一)检验、鉴定工作的启动。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聘请检验或者鉴定机构。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聘请。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公安部令第104号第三十七条)对逃逸交通事故,应当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聘请机构对嫌疑车辆进行检验、鉴定。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47条)(二)检验、鉴定的时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或者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超过20个工作日的,应当报经上(公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安部令第104号第三十八条)(三)检验、鉴定结论的告知或者送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信检验或者鉴定结论作为证据后,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涉嫌交通肇事犯罪并已被刑事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将检验或者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四)重新检验、鉴定。

当事人自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可以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申请,并提供证据证明原检验或者鉴定结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批准重新检验、鉴定:1、检验、鉴定机构或者检验、鉴定人不具有相应检验或者鉴定资格的;2、检验或者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3、有证据证明检验或者鉴定结论存在错误的。

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五十二条)重新检验、鉴定的时限与检验、鉴定的时限相同。

(五)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

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由当事人自行委托有资格的机构进行评定、评估。

财产损失数额巨大涉嫌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聘请对财产损失评估。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五十三条)六、交通事故认定及复核(一)交通事故认定的时限1、一般程序处理的,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时限。

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涉及检验、鉴定的案件,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

(公安部令第104号第四十七条)逃逸案件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

(公安部令第104号第四十九条)2、简易程序处理的,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的时限。

公安部令第104号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均未明确规定,交通警察可以在固定现场证据、撤离事故现场后作出。

(二)交通事故认定中止由于案件主要当事人、关键证人处于抢救状态或者因其它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取证,而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交通事故认定的时限可中止计算,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中止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日;当中止认定的原因消失,或者中止期满受伤人员仍然昏迷或者死亡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已经调查取得的证据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出具交通事故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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