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人社发31号 附件1xls -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2019年度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2019年度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9.18•【字号】黑人社办发〔2019〕129号•【施行日期】2019.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2019年度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办发〔2019〕129号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省直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2019年度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9〕4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2019年度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试科目及成绩管理办法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客观题)、“安全生产管理”(客观题)、“安全生产技术基础”(客观题)、“安全生产专业实务”(主客观题)4个科目。
其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基础”为公共科目,“安全生产专业实务”为专业科目。
“安全生产专业实务”科目分为: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和其他安全专业。
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1个科目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免试2个科目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已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类别考试的,考试合格后,核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
二、报名及操作流程凡符合《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8号)规定条件(详见黑龙江省人事考试网 的“报考条件”栏目)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哈尔滨市2019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哈尔滨市2019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10.21•【字号】•【施行日期】2019.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哈尔滨市2019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家人社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要求,根据《黑龙江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黑办发〔2017〕56号)和黑龙江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19〕27号)精神,为继续深化我市职称制度改革,做好我市2019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审工作时间安排(一)黑龙江省高级职称资格评审申报签转工作今年全省职称评审工作于10月份启动,高级职称评审时间由省里统一安排(附件1),从2019年11月6日开始申报签转材料,评审时间从11月13日开始,“黑龙江省职称管理平台”申报时间从10月30日开始,按照附件1各评委会接收材料时间提前7天开通。
(二)哈尔滨市中、高级职称资格申报评审工作从2019年11月11日开始申报评审材料,评审时间从2019年11月27日开始(附件2、附件3)。
“黑龙江省职称管理平台”申报时间按照各评委会接收材料时间提前7天开通。
(三)中、高级职称资格核准工作2020年3月底前结束。
(四)初级职称资格认定工作2019年12月底前结束。
(五)破格晋升高级职称申报工作按照《黑龙江省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黑人社规〔2017〕14号)和《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哈人社发〔2017〕119号)规定执行。
(六)实行自评直聘单位的职称评审工作时间安排由各单位自行确定,须提前一周报告省人社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原则上应于2020年3月底前结束。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定黑龙江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通知-黑人社函[2011]5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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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定黑龙江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定黑龙江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通知(黑人社函[2011]500号)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深入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黑人社发[2011]41号)和《黑龙江省“55139”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实施方案》(黑人社发[2011]57号)精神,落实我省高技能人才发展目标和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在高技能人才培养方面的引领作用,今年全省将建立12个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现就有关认定工作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通过规范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发挥企业和院校培训基地的带动作用,提高企业职工技能水平和整体素质,扩大各类职业院校高技能人才培养规模,整体推进全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一)选择管理规范、技术先进、技能人才密集且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发挥示范作用的大型骨干企业建设3-4个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选择专业实习设备先进、师资力量强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高职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建设8-9个院校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
(二)对已建立的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进行重新认定,建立年检评估制度,实行优胜劣汰机制。
二、认定范围(一)符合认定条件,申请建立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或企业。
(二)经批准已建立的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重新认定。
三、认定原则省厅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合理布局、择优认定”的原则,根据认定条件对申报单位和已建基地进行认定。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破格晋升高级职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位职称【发文字号】黑人社规[2017]14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7.06.15【实施日期】2017.06.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黑人社规[2017]14号)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绥芬河市、抚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人才工作精神,根据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要求,我厅制定了《黑龙江省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贯彻落实工作,遇有重大问题及时与我厅沟通。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7年6月15日黑龙江省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实施办法(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人才工作政策要求,构建不拘一格选拔人才、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评价机制,科学规范开展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在我省工作的国有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自由职业优秀专业技术人才。
二、申报条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系统掌握本专业主要基础理论知识,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工作规范和政策规定,了解本专业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直接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主要完成人(前3人)以及取得本行业、本专业突破性重大创新成果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直接聘用。
(二)破格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备本领域(行业、专业)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论文等条件限制,中级及以下职称人员可破格晋升副高级职称,副高级职称人员可破格晋升正高级职称,不受所在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予以聘用。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7.09•【字号】黑人社发[2014]27号•【施行日期】2014.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14〕27号)各市(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1981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原省人事厅下发了《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问题的有关规定》(黑人办字〔1998〕131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近年来,随着国家和我省工资政策不断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为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经研究,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政策(一)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机关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警衔津贴,事业单位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育和卫生提高10%部分、特殊教育学校特教津贴)和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个别市县事业单位津贴补贴仍为岗位津贴、绩效奖金)等福利性补贴全额计发。
(二)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80%计发,绩效奖金按5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和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80%计发,绩效奖金按50%计发。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黑人保发[2010]57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黑人保发[2010]57号](https://img.taocdn.com/s3/m/3700124c2b160b4e767fcf64.png)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2010-07-27黑人保发[2010]57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各市(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哈尔滨铁路局医保中心、大庆石油管理局社保中心、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矿业集团社保局: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要求,我省对《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的乙类药品进行了调整,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现将调整后的《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印发各地,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0年版《药品目录》是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在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咨询专家、临床遴选专家咨询论证,省《药品目录》评审领导小组和省厅党组审定,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批确定的。
本版《药品目录》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和强化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依据及标准。
二、《药品目录》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3部分。
其中,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用准入法,规定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区分甲、乙类,民族药按乙类药品管理,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时不分甲、乙类;中药饮片部分用排除法,规定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
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内西药、中成药和目录外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具体给付标准按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统筹地区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内西药和中成药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甲类药品不另行设定个人自负比例,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
黑龙江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黑龙江关于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从今年开始,鸡西、双鸭山、七台河、鹤岗四个煤炭城市专业技术人员及在上述城市工作的省直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审时,职称外语、计算机成绩标准可在省内合格标准基础上分别降低10分,上述降低分数政策不可叠加执行。
关于做好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发[2016]73号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等政策精神,进一步完善职称政策,做好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省职称评审工作一般于每年7月开始启动。
高级职称评审时间由省里统一安排(2016年度评审时间详见附件),管理权限已下放的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时间、中级职称评审时间和专业技术职务直接聘任时间由各地、各部门和直接聘任单位自行安排(其中,高级职称评审时间和专业技术职务直接聘任时间需提前一周上报)。
全省高、中级职称评审工作和专业技术职务直接聘任工作原则上应于年底前完成。
二、计算任职资格、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工作业绩和学术成果等各类评聘材料的截止时间为8月31日,国家统一考试系列(专业)任职资格的截止时间可视情况予以延后。
高、中级职称的任职时间从9月1日算起。
三、强化基层单位推荐。
各基层单位要建立职称推荐工作制度,完善推荐办法;要设立推荐委员会,其中一线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三分之二;被推荐人员须为本单位在岗人员,由推荐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同意票数须达到总票数三分之二以上;推荐工作要严格执行回避原则,认真贯彻职称政策公开、推荐程序公开、推荐结果公开、申报人员业绩成果在单位进行展示的规定;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推荐人员名单须在本单位公示至少3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方可推荐;各地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做好职称推荐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的有效衔接,逐步实现根据岗位空额科学规划、合理确定职称申报数量。
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财政部人社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5〕21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就业补助资金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的原则:——公平公正。
落实国家普惠性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适度向贫困县、就业工作任务繁重地区倾斜,促进不同群体间、地区间公平就业。
——激励相容。
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先缴(垫)后补,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的积极性。
——精准效能。
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资金管理。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三支一扶”、“村村大学生”及随军家属生活费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
第五条职业培训(含创业培训)补贴。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三支一扶”、“村村大学生”等项目的高校毕业生和劳动保障协理员岗前培训补贴,以及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和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黑人社规〔2019〕5号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正文:----------------------------------------------------------------------------------------------------------------------------------------------------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黑人社规〔2019〕5号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我省相关政策规定,为更加高效地服务我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依法保障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工伤保险权益,现就推动我省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参加工伤保险提出如下意见。
一、参保范围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农业相关的生产、经营、服务等市场主体活动,并依法由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保范围的,应在注册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全部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不缴费。
二、缴费方式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可以采取工伤保险按月、季、半年、年等灵活申报缴费方式参保。
按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本人工资高于市(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市(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计算;低于市(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市(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
难以确定工资总额的,可按照不低于市(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参保服务(一)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通过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对伤情较重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可采取上门服务方式,在规定时限内尽快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简化参保单位提交的材料,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批认定程序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批认定程序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批认定程序的通知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现将《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批认定程序》印发你们,请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认真执行。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0一0年十月二十九日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批认定程序一、岗位设置方案的报批(一)事业单位将制定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将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汇总后形成书面报告一式3份(含审核表,见附表1),按照岗位管理权限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直属事业单位直接申报。
(二)申报方案时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1、机构编制部门下达给单位的机构编制方案;2、单位超职数配备领导成员的,须提供人事任免机关的任职通知书;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下达给单位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通知。
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在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前,须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沟通,核定岗位总量和“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
二、“双肩挑”人员的报批事业单位对确定“双肩挑”人员进行初审,填写“双肩挑”人员审批表(见附表2)一式3份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形成书面报告,按岗位管理权限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三、聘用职数的审批(一)省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确定首次拟聘用的“三类岗位”的总量,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报专业技术岗位二至十级、工勤技能岗位一至三级聘用职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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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关于印发数控加工等4个专业10个职业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鉴 63 定基地设置标准的通知 黑人保函[2010]460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违纪违规问题整改工 64 作的通知 黑人保函[2010]518号 65 关于同意盐疗法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批复 66 关于人事争议仲裁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答复意见的函 黑人保函[2010]523号 黑人保函[2010]573号
26 关于调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人保发[2010]89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彩虹工程实施方案的 27 通知 黑人保发[2010]91号 28 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29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监督工作的通知 30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批认定程序的通知 黑人保发[2010]96号 黑人保发[2010]99号 黑人保发[2010]102号
92 关于调整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殊行业津贴标准的通知
黑人社发[2011]35号
关于印发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 93 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人社发[2011]36号 94 关于铁路部分系列和专业技术职称实行属地化管理的通知 黑人社发[2011]38号
95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小学校长选拔聘任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黑人社发[2011]39号 96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 关于做好会计、审计、统计、经济4个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 97 务任职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鼓励和引导人才面向农村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流动的意 98 见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干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99 知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55139”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实施方案的 100 通知 黑人社发[2011]41号 黑人社发[2011]43号 黑人社发[2011]48号 黑人社发[2011]56号 黑人社发[2011]57号
78 关于开展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 黑人保办函[2010]16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79 》的通知 黑人社发[2011]3号 80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 81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82 关于调整全省农村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程序的通知 黑人社发[2011]7号 黑人社发[2011]8号 黑人社发[201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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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 知的通知 黑人保发[2010]5号 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关于转发国人部发[2006]10号文件的通知 黑人保发[2010]17号 黑人保发[2010]24号
黑龙江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居住人员 10 就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人保发[2010]26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解决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和其它困难企业退 11 休人员等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人保发[2010]35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管理办 12 法的通知 黑人保发[2010]43号 13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 黑人保发[2010]50号 14 关于提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 15 通知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 16 目录的通知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17 知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的通 18 知 黑人保发[2010]53号 黑人保发[2010]56号 黑人保发[2010]57号 黑人保发[2010]60号 黑人保发[2010]70号
39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人保发[2010]127号 关于印发《省政府各工作部门系统奖励评选表彰活动管理办 40 法》的通知 黑人保发[2010]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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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 41 知 黑人保发[2010]132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处理意见的通 42 知 黑人保发[2010]134号 43 关于办理部分高级专家延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44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45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黑人保发[2010]135号 黑人保发[2010]136号 黑人保发[2010]138号
31 关于加强人才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黑人保发[2010]106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的 32 通知 黑人保发[2010]111号 33 关于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 黑人保发[2010]116号 关于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的指导意 34 见 黑人保发[2010]117号 35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黑人保发[2010]118号 关于确定2011年度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 36 资的通知 黑人保发[2010]119号 37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38 关于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考核评估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人保发[2010]125号 黑人保发[2010]126号
89 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黑人社发[2011]21号 关于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严 禁虚报学生人数骗取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 90 金的通知 黑人社发[2011]23号 关于调整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 91 通知
黑人社发[2011]26号
101 关于外聘院士享受我省院士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人社发[2011]59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仲裁员培训实施方案 102 的通知 黑人社发[2011]60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 103 则》的通知 黑人社发[201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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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省直企业(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经办管 104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人社发[2011]74号 105 关于转发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黑人社发[2011]75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军队转业干部档案交接审查办法》的通 106 知 黑人社发[2011]77号 107 关于加强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 黑人社发[2011]80号 关于做好我省十二五期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 108 的通知 黑人社发[2011]82号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的实 109 施意见 黑人社发[2011]86号
67 关于切实加强全省技工院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人保函[2010]587号 关于部分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及关系转移等有关问题的 68 通知 黑人保函[2010]624号 69 关于切实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通知 黑人保函[2010]625号
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 70 农专业免学费工作视频会议精神的通知 黑人保办发[2010]3号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重大劳 71 动保障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黑人保办发[2010]11号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技工院校毕业证 72 书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函 黑人保办发[2010]22号 73 关于建立黑龙江省技工教育教科研基地的通知 黑人保办发[2010]30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技工院校招生管理和就业服务等五项制度 74 规定的通知 黑人保办发[2010]74号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技工院校对 75 外合作办学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黑人保办函[2010]3号 76 关于做好创业培训机构认定和师资队伍管理工作的通知 77 关于选拔创业培训教师的通知 黑人保办函[2010]10号 黑人保办函[201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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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进一步加强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 19 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人保发[2010]73号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20 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人保发[2010]74号 21 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的通知 黑人保发[2010]76号 关于印发全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软件联网应用实施方案的通 22 知 黑人保发[2010]79号 23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24 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25 关于加强就业创业服务指导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 黑人保发[2010]80号 黑人保发[2010]81号 黑人保发[2010]86号
46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暨年检规定的通知 黑人保发[2010]141号 47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职业康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人保发[2010]142号 关于印发规划建设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鉴定基地指导意见的 48 通知 黑人保发[2010]143号 49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职业培训教师培训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人保发[2010]144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实施 50 办法的通知 黑人保发[2010]146号 51 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52 关于贯彻落实有关企业军转干部政策问题的通知 黑人保发[2010]147号 黑人保发[2010]148号
53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人保发[2010]149号 关于提高符合劳人险字[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 54 作老工人待遇的通知 黑人保发[2010]150号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原人事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实施办 55 法》的通知 黑人保发[2010]152号 56 关于恢复执行劳社部函[2000]171号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人保函[201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