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C节能服务公司备案发改办环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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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C模式介绍

EMC模式介绍
EMC 合同能源管理
(ENERGY MANAGEMENT CONTRACT )
1、什么是EMC 2、EMC项目特点 3、EMC项目服务流程 4、节能运作模式 5、节能运作手段 6、节能量计量方法 7、EMC模式发展障碍
什么是ENT CONTRACT,简称EMC)是70年代
• 客户零投资 全部设计、审计、融资、采购、施工监测等均由EMC公司负责,不需要客
户投资。
• 节能有保证 EMC公司可以向用户承诺节能量,保证客户可以马上实现能源成本下降。
• 投资回收短
项目投资额较大,投资回收期短,从已经实施的项目来看回收期平均为 1-3年。
EMC项目特点二
• 节能更专业 EMC公司提供能源诊断、改善方案评估、工程设计、工程施工、监造管理、资 金与财务计划等全面性服务,全面负责能源管理。 • 技术更先进 EMC公司背后有国内外最新、最先进的节能技术和产品作支持,并且专门用于 节能促进项目。 • 客户风险低 客户无须投资大笔资金即可导入节能产品及技术,专业化服务,风险很低。 • 改善现金流 客户借助EMC公司实施节能服务,可以改善现金流量,把有限的资金投资在其 他更优先的投资领域。 ·
节能改造前后,比较相同时间段的能源消耗,即可评价出节能效果。
该方法适合于负荷输出较恒定、种类较繁杂的场合。例如星级宾馆、 连锁商场,这类企业管理比较规范,全年的能源消耗跟历年比较,变 化不大。
节能量计量方法二
• 方法三:产品单耗比较法
企业的营业额、产量等均与能源的消耗量有直接的关系,商场的营业
额大、宾馆的接待旅客多、工厂的产量多、写字楼的出租率高等,能 源的消耗量自然就大,针对不同类型企业,统计不同类型的产品单耗,
在西方发达国家开始发展起来一种基于市场运作的全新的节能机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效诊断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效诊断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效诊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发改办环资〔2024〕395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效诊断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24〕3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西省能源局: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国发〔2021〕33号)和《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国发〔2024〕7号)有关要求,落实节能法规政策标准,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效诊断,支撑分领域分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推进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到2024年底,各地区建立年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档案,完成60%以上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察,摸清重点用能单位及其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水平,滚动更新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项目储备清单。

到2025年底,各地区建立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档案,实现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察全覆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降碳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持续完善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项目储备清单。

二、重点任务(一)建立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档案。

更新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领域重点用能单位名单。

梳理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绿电绿证交易、主要产品及生产线、主要用能设备、能源管理措施、节能改造计划、能源管理人员等信息,按照统一编码规则建立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档案。

指导重点用能单位按规定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并聘任能源管理人员,提升节能降碳管理水平。

(二)摸排重点领域和行业能效水平。

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的申请

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的申请

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的申请1. 背景介绍在能源资源日益紧缺的背景下,为了推动能源的有效利用和降低能源消耗,各地纷纷设立节能服务公司。

节能服务公司的职责是提供节能技术咨询、节能设备销售和节能工程实施等服务。

为了保证节能服务公司的合法运营和质量,需要进行审核备案。

本文将介绍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的申请程序和要求。

2. 审核备案申请程序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的申请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2.1 填写申请表格申请人需要下载并填写相关的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申请表格。

该表格通常包含以下信息: - 公司基本信息: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 - 业务范围:包括节能技术咨询、节能设备销售、节能工程实施等; - 资质证书:包括相关的行业认证证书和资质证书; - 经验介绍:包括公司的历史、项目经验等。

2.2 准备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需要准备相关的证明材料,以证明其具备从事节能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这些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 公司注册证书和营业执照; - 与节能服务相关的行业认证证书和资质证书; - 公司项目经验证明或工程实施案例; - 公司员工的相关从业资格证书。

2.3 递交申请材料申请人需要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格和相关证明材料递交给审核备案机构。

递交方式可以是邮寄、快递或者亲自到机构办理。

2.4 审核和备案审核备案机构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对申请人进行评估。

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公司的资质、业务范围、项目经验、从业人员情况等。

审核通过后,审核备案机构将对公司进行备案,并发放相应的证明文件。

3. 审核备案要求为了保证节能服务公司的合法运营和质量,审核备案机构对申请人有一些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公司资质要求申请人需要具备相关的行业认证证书和资质证书,以证明其具备从事节能服务的能力和资质。

3.2 从业人员要求申请公司需要有具备相关从业资格证书的核心人员,并能提供其工作经验和技能水平证明。

EMC相关税费的通知

EMC相关税费的通知

《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鼓励企业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工作力度,根据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精神,现将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政策问题(一)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三)本条所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一)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以及与其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用能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资产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1.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2.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用能企业从节能服务公司接受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应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3.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有关资产的权属转移时,用能企业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合同能源管理EMC详解

合同能源管理EMC详解

EMC相关资讯
EMC的商业模式特点
4、风险性: EMC通常对客户的节能项目进行投资,并向客户承诺
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因此,EMC承担了节能项项 目的大多数风险。可以说,EMC业务是一项高 风 险业务。EMC业务的成败关键在于对节能项目 的 各种风险的分析和管理。
பைடு நூலகம்
EMC模式的生命力以及优势
一、用能单位不需要承担节能项目实施的资金、技 术风险,并在项目实施降低用能成本的同时,获 得实施节能带来的收益和获取EMC提供的设备。
发展的过程
• EMC的兴起,源于上世纪70年代世界能源危机,发 发源于美国;现在欧美国家已经发展成为一种新兴 兴的产业;
• 1997年,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登陆中国,在北京、 辽宁、山东耀通节能成为了示范性能源管理公司 司(发改委第一批)。运行几年来,3个示范合同 同能源管理公司项目的内部收益率都在30%以上 上。
EMC项目成功的前提以及风险控制
三、技术风险的防范
项目是否成功与改造方案的确定和节能技术与配套 设备的选型直接相关,也与原始运行状况和耗能 情况关系密切。EMC要在客户的坦诚帮助下,弄 清原始运行和耗能情况,并在专家的指导下选好 改造方案和所有技术与配套设备。这是防范技术 风险的有效措施,也是项目成功的基础。
EMC管理涉及领域
1、建筑物节能和绿色照明;2、中央空调模糊控制 节能改造;3、蓄冷蓄热技术;4、热泵供热水技
术;5、风机、水泵、空压机、注塑机、电机、中
央空调等电机拖动系统的节能改造;6、集中供热; 余热、余能回收利用;7、电网污染治理技术; 8、交流电机节电技术;9、配变电系统;9、恒压供 供水;10、电力需求侧管理;11、企业电费单分 析及节能潜力评估等。

EMC合同能源管理

EMC合同能源管理

合同能源管理(EPC——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是一种新型的市场化节能机制。

其实质就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 合同能源管理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成本的一种市场化运作的节能机制。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签订能源管理合同、约定节能目标, 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 并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 可以显著降低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资金和技术风险, 充分调动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积极性, 是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

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实质是: 一种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

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用户使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用能单位和能耗设备升级, 以及降低的运行成本。

节能服务合同在实施节能项目的企业(用户)与专门的盈利性能源管理公司之间签订, 它有助于推动节能项目的开展。

我国政府加大了对合同能源管理商业模式的扶持力度, 2010年4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财政部出台了《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从政策上、资金上给予大力支持, 促进节能服务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合同能源管理公司由2000年的3家, 发展到现在通过国家发改委备案的有2300余家。

主管部门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必需获得国家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备案, 才能够获得财政奖励和税收优惠。

资格备案与财政奖励主管部门: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财政部资格备案与财政奖励组织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国家节能中心, 各地方经信委、发改委模式类型1 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改造工程前期投入由节能公司支付, 客户无需投入资金。

项目完成后, 客户在一定的合同期内, 按比例与公司分享由项目产生的节能效益。

具体节能项目的投资额不同节能效益分配比例和节能项目实施合同年度将有所有不同。

关于对部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审查的通知

关于对部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审查的通知

关于对部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审查的通知济南、淄博、东营、烟台、潍坊、日照、莱芜、滨州、聊城市节能办,有关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1]1755号)要求,近期国家发改委将组织有关专家对部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市根据审查节能服务公司名单(附件2),按照节能服务公司属地原则,通知本市节能服务公司做好迎接抽查的材料准备工作。

二、各市根据审查项目名单(附件2),按照项目属地原则,配合工作组做好抽查的接待工作。

三、项目审查中,要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对待抽查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节能办。

联系人:庞松涛,6。

附件:1、专家分组名单2、抽查项目清单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现场核查收资清单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附件1:专家分组名单省节能办陪同人员名单:第一组:联系电话:第一组:联系电话:第一组:联系电话:附件2:抽查项目清单附件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现场核查收资清单1、节能服务公司资质证明原件(营业执照等);2、项目的备案、核准或批准文件;3、项目合同原件;4、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材料原件(包括施工合同);5、项目节能效益用户证明原件(如有);6、改造项目的技术原理、技术介绍、项目相关工艺流程、相关图纸;7、项目设备清单、购买合同、发票原件;8、项目改造前、后,相关设备的用能量记录、运行记录、现场照片等原始证明材料;9、项目改造前、后,购买能源的发票及付款凭证原件;10、项目改造后,用能单位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分享效益的证明材料(汇款、转账凭证、发票等)。

EMC模式路灯招标文件-3投标人须知

EMC模式路灯招标文件-3投标人须知

EMC模式路灯招标文件-3投标人须知第三部分某某某政府采购中心3-1一、说明1.适用范围1.1本招标文件适用于本投标邀请中所述项目的政府采购。

1.2本项目资金性质:路灯节能智能化改造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由中标人实施改造,以改造后节省的路灯电费按固定比例分期支付给中标人,作为中标人的改造成本及收益);2.定义2.1“采购人”是指:某某某。

2.2“监管部门”是指:某某某。

2.3“招标采购单位”是指:某某某,某某某。

2.4合格的投标人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2)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及特殊条件要求。

2.5“中标人”是指经法定程序确定并授予合同的投标人。

3.合格的货物和服务3.1“货物”是指投标人制造或组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货物等。

招标文件中没有提及招标货物来源地的,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均应是本国货物,优先采购自主创新、节能、环保产品。

投标的货物必须是其合法生产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货物,并满足政府招标文件规定的规格、参数、质量、价格、有效期、售后服务等要求。

3.2“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其中包括:投标人须承担的运输、安装、技术支持、培训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服务。

4、现场勘踏4.1本项目不集中组织现场勘踏。

二、招标文件某某某政府采购中心3-25.招标文件的构成5.1招标文件由下列文件以及在招标过程中发出的修正和补充文件组成:1)投标邀请书2)采购项目内容3)投标人须知4)合同书格式5)投标文件格式6)在招标过程中由招标采购单位发出的修正和补充文件等5.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所有的补充、修改内容、重要事项、6.招标文件的澄清6.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在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以前通知招标6.2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招标文件澄清或提出疑问的,招标采购单位将视其为无异议。

对招标文件中描述有歧意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评标委员会有权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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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服务公司备案政策汇编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第四批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1〕25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经信委、工信厅、经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现就第四批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节能主管部门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尽快组织做好本地区第四批节能服务公司备案初审工作,并于2011年11月25日前将初审通过的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我委(环资司)。

前三批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未通过,本次材料没有变化的公司不得再次申报。

二、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需提供的有关材料:1、《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申请表》(见附件);2、企业基本情况简介,主要包括成立日期,经营范围,经营及财务状况,财务管理制度等;3、企业开展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和节能效果,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收入及其在企业投资总额、营业额中的相应比重;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用的主要节能技术及产品情况;5、专职技术人员的姓名、职称、年龄、学历、专业等;6、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财务报表复印件;7、企业注册资金、银行信用等级等证明材料;8、已实施项目合同、用户单位的反馈意见及项目运营状况证明等;9、与《办法》规定的支持条件有关其他材料及情况说明。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信委、经贸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发办〔2010〕25号,中央财政安排奖励资金,支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

为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附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

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实行公开、公正管理办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第四条支持对象。

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五条支持范围。

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

已享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六条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

节能服务公司向公司注册所在地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审,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评审后,对外公布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

第三章支持条件第七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二)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三)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第八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下述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二)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三)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四)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第四章支持方式和奖励标准第九条支持方式。

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

第十条奖励标准及负担办法。

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不低于60元/吨标准煤。

有条件的地方,可视情况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财政部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支持地方有关部门及中央有关单位开展与合同能源管理有关的项目评审、审核备案、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章资金申请和拨付第十二条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考虑各地节能潜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情况、资金需求以及中央财政预算规模等因素,统筹核定各省(区、市)财政奖励资金年度规模。

财政部将中央财政应负担的奖励资金按一定比例下达给地方。

第十三条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完工后,节能服务公司向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提出财政奖励资金申请。

具体申报格式及要求由地方确定。

第十四条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对申报项目和合同进行审核,并确认项目年节能量。

第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结果,据实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和省级财政配套奖励资金拨付给节能服务公司,并在季后10日内填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季度统计表》(格式见附1),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情况、节能效果以及合同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每年2月底前,省级财政部门根据上年度本省(区、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及节能效果、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及结余、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等情况,编制《合同能源管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年度清算情况表》(格式见附2),以文件形式上报财政部。

第十八条财政部结合地方上报和专项检查情况,据实清算财政奖励资金。

地方结余的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指标结转下一年度安排使用。

第六章监督管理及处罚第十九条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对地方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情况及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地方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核查和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第二十一条节能服务公司对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除追缴扣回财政奖励资金外,将取消其财政奖励资金申报资格。

第二十二条财政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

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分。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各地要根据本办法规定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及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鼓励企业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工作力度,根据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精神,现将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政策问题(一)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三)本条所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一)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以及与其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用能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资产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1.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2.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用能企业从节能服务公司接受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应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3.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有关资产的权属转移时,用能企业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三)本条所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且能够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包括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服务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2.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3.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4.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4、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中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项目和条件;5.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70%;6.节能服务公司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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