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相关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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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制度

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制度

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制度第一篇: 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制度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制度为提高人群对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认识, 为孕产妇提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综合防治服务, 最大程度地减少因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造成的儿童感染, 改善妇女、儿童的生活质量及健康水平, 根据《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成立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的技术专家组。

负责本院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防治工作的技术指导, 开展工作督导与检查工作。

二、为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孕产妇提供全面、系统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综合干预服务。

严格执行技术服务标准, 建立适宜的检测、咨询、干预、随访等服务流程。

三、在婚前保健门诊、产科门诊、广泛开展健康教育, 预防育龄妇女感染。

四、为感染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育龄妇女及其家人提供预防母婴传播的信息、医疗保健及转介服务。

五、主动为所有孕产妇提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检测与咨询服务。

六、加强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孕产期保健和儿童保健服务。

为感染孕产妇提供安全的助产服务, 为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提供适宜的干预措施。

七、加强服务能力建设。

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合格的检验人员;加强实验室管理, 严格实验室质量控制, 保障工作顺畅运转。

八、预防医源性感染及职业暴露。

应当遵照普遍性防护原则, 落实各项防护措施, 严格执行有关消毒隔离制度, 最大限度地避免医源性感染及医护人员的职业暴露。

九、加强信息管理。

指定保密意识及责任心强的专职人员负责信息管理工作。

加强信息的收集、报告、审核、管理及质量控制, 确保信息数据上报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十、监督指导与评估。

定期开展自查与监督检查, 不断提高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的工作质量。

第二篇: 预防艾滋病乙肝梅毒母婴传播工作总结XX妇幼保健所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总结为提高人群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的意识,最大程度减少艾滋病、梅毒、乙肝对妇女儿童健康的影响,提高妇女、儿童生活质量及健康水平, 现将XX年1月至8月此项工作总结如下:一、具体数据:全区孕产妇进行HIV抗体检测 727 人, 检测率为 100%, 发现阳性孕产妇 0 例, 孕产妇进行梅毒检测727 人, 检测率为 100%, 发现梅毒孕妇 2 人, 梅毒感人产妇人, 所生婴儿人,感染人, 梅毒孕产妇规范诊疗人, 所生婴儿规范诊疗率人, 孕产妇进行乙肝检测 727 人, 检测率为, 表面抗原阳性人, 城西医院产科领乙肝免疫球蛋白注射疫苗支, 注射2支。

妇幼保健院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保密工作制度

妇幼保健院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保密工作制度

妇幼保健院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
传播项目保密工作制度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病人、携带者及其家属。

二、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护咨询者的隐私。

三、任何科室及个人不得将咨询者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向外界公布或传播。

四、咨询者所有咨询资料由专人、专室、专柜保管,需录入的信息资料由专人在专用计算机上操作,并做好计算机信息资料的管理与上报工作,任何无关人员不得查阅资料。

五、咨询者在咨询时应在保密环境下进行,任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咨询室。

六、受检者享有知道检测结果的权利,但也有改变自己不安全行为的道德义务。

七、当感染者个人的利益和公众利益出现矛盾,保密工作必须与医学道德准则和有关的法律法规一致。

八、对泄密者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追究相应民事责任。

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管理制度

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管理制度

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管理制度
一、目的依据
为了降低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降低艾梅乙患儿的出生率,降低艾梅乙疾病的传播率,依据卫计委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院门诊科室、住院产科系、新生儿科、NICU科。

三、具体内容
1.所有于我院进行孕前检查、产前检查的患者均需要检测艾滋病、梅毒和乙肝。

2.化验室人员要与临床开具化验申请的医师对每份孕产期艾梅乙化验阳性结果报告单进行沟通,双方均需设立登记本。

3.临床医师发现阳性检测结果,均要在24小时内填写登记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并上报院感办。

特殊强调并指出:所有孕产期发现TPPA及RPR均阳性的孕产妇,产科临床医师还应在24小时内填写《表4-Ⅰ 梅毒感染孕产妇登记卡》并上报病案室,同时TPPA及RPR均阳性产妇的新生儿无论TPPA阴性或阳性,儿科临床医师均要在24小时内填写《表4-Ⅱ 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新生儿登记卡》并上报病案室。

所有出生后42天内发现TPPA及RPR均阳性的新生儿患者,儿科临床医师还应在24小时内填写《表4-Ⅱ 梅毒感染孕产妇登记卡》并上报病案室。

4.临床医师要指导孕产妇、新生儿到相应科室及医院进行艾梅乙相关治疗。

其中梅毒患者我院可进行治疗,临床医师应给患者开具转介单(见附件)后,嘱其携带转介单前往。

5.对于在我院皮肤、性病门诊进行治疗的梅毒患者,医师要详细记录其信息,记录治疗过程,并做好治疗后随访。

6.每位医护人员均需要保护患者的隐私。

7.所有检测及治疗均须依据我院《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整合服务流程》。

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保密制度

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保密制度

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保密制度为加强对我院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预防工作,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保密制度。

一、保密原则1. 保护患者隐私权:在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保护患者的个人隐私,不得泄露患者的个人信息、病情和治疗情况。

2. 规范医疗行为:医务人员要严格按照医疗规范和程序进行操作,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和护理。

3. 加强内部管理:医院要加强对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预防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保密制度的落实。

二、保密措施1. 设立保密制度:医院要设立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保密制度,明确保密范围、保密内容和保密责任。

2. 签订保密协议:医务人员要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过程中,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护患者隐私。

3. 设立保密档案:医院要设立保密档案,对患者的个人信息、病情和治疗情况进行严格管理,确保档案的安全。

4. 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医院要加强对患者信息的安全管理,采用加密、权限管理等技术手段,确保患者信息的安全。

5. 设立举报制度:医院要设立举报制度,对违反保密制度的医务人员进行严肃处理,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三、保密责任1. 医务人员责任: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患者的个人信息、病情和治疗情况。

如违反保密制度,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 医院责任:医院要加强对保密制度的管理,确保保密制度的落实。

如发生泄密事件,医院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 患者责任:患者要积极配合医院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露自己的病情和治疗情况。

如违反保密制度,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保密制度执行与监督1. 医院要加强对保密制度的执行与监督,确保保密制度的落实。

2. 医院要定期对保密制度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保密工作中的问题。

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

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

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和意义艾滋病、梅毒和乙型肝炎是严重的全球性公共卫生问题。

母婴传播是这些疾病传播的重要途径之一,给孕妇、新生儿和家庭带来了巨大的危害。

为了预防和减少儿童新发感染,我国政府提出了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目标。

本实施方案旨在制定一套全面、科学、可行的消除母婴传播工作策略,以确保孕妇和新生儿的健康。

二、目标和原则(一)目标1. 艾滋病母婴传播率下降至2%以下;2. 先天梅毒发病率下降至50/10万活产及以下;3. 乙肝母婴传播率下降至1%及以下;4. 孕产妇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率达到95%及以上;5. 艾滋病、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治疗率达到95%及以上;6. 乙肝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乙肝免疫球蛋白及时接种率达到95%及以上,首剂乙肝疫苗及时接种率达到95%及以上。

(二)原则1. 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2. 综合施策、政策统筹、融合发展;3. 整体推进、突出重点,全程服务,全面落实干预措施;4. 促进服务公平可及,提升母婴健康水平。

三、工作策略(一)加强宣传教育1. 制定全面的宣传教育计划,通过多种渠道宣传消除母婴传播的重要性;2. 提高孕妇对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认识,加强自我保护意识;3. 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母婴传播疾病的诊断和治疗能力。

(二)加强孕期管理1. 建立完善的孕产妇保健体系,确保孕期健康管理的全覆盖;2. 加强对孕产妇的筛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治疗感染孕妇;3. 推广应用阻断母婴传播的抗病毒药物,提高治疗效果。

(三)加强分娩期管理1. 提高分娩期保健服务水平,确保安全分娩;2. 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分娩过程中的病毒传播;3. 加强新生儿护理,预防感染。

(四)加强随访和治疗1. 建立健全随访制度,确保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跟踪管理;2. 提高随访质量,确保治疗措施的落实;3. 加强对感染儿童的关爱和关怀,提高其生活质量和生存率。

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相关工作制度

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相关工作制度

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相关工作制度为加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工作,确保母婴健康安全,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组织机构1.成立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和评估。

2.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3.各级医疗机构要成立相应的项目工作组,明确职责分工,确保项目工作落实到位。

二、工作目标1.提高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率,确保检测率达到95%以上。

2.提高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治疗覆盖率,确保治疗率达到95%以上。

3.降低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率,确保传播率低于5%。

4.提高医务人员对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认知度和防治能力。

三、工作措施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认知度。

2.建立健全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网络,确保检测工作规范开展。

3.为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及时、规范的抗病毒治疗和随访服务。

4.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工作落实到位。

5.开展医务人员培训,提高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防治能力。

四、工作流程1.各级医疗机构对所有孕产妇进行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

2.对检测结果阳性的孕产妇,及时进行确诊和治疗。

3.对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进行早期诊断和治疗。

4.对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进行定期随访,监测治疗效果。

5.对项目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督导,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

五、工作考核1.将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工作纳入医疗机构年度考核内容。

2.对项目工作落实不到位、防治效果不佳的医疗机构进行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

3.对项目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医疗机构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工作保障1.各级政府要将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工作纳入财政预算,确保项目经费投入。

2.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项目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项目工作顺利实施。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1.12•【文号】国卫办妇幼函〔2020〕928号•【施行日期】2020.1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函〔2020〕9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为进一步规范全国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推进消除母婴传播进程,我委制定了《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规范(2020年版)》(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0年11月12日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规范(2020年版)为贯彻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进一步规范全国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以下简称预防母婴传播)工作,推进消除母婴传播进程,促进妇女儿童健康,制定本规范。

一、工作目标(一)总目标。

全面、规范落实预防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服务,减少相关疾病母婴传播,不断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二)具体目标。

至2025年底,实现以下目标:1.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率达95%以上,孕期检测率达90%以上,孕早期检测率达70%以上。

2.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抗艾滋病病毒用药率达95%以上,所生儿童抗艾滋病病毒用药率达95%以上。

3.梅毒感染孕产妇梅毒治疗率达95%以上,所生儿童预防性治疗率达95%以上。

4.乙肝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首剂乙肝疫苗及时接种率达95%以上,乙肝免疫球蛋白及时注射率达95%以上。

5.艾滋病母婴传播率下降至3%以下。

6.先天梅毒报告发病率下降至15/10万活产以下。

7.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所生儿童12月龄内乙肝表面抗原检测阳性率下降至1%以下。

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制度

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制度

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制度一、目的为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保障母婴健康,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组织机构1. 成立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领导小组,由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包括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机构、医疗机构等相关单位负责人。

2.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和评估本地区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

三、工作措施1. 宣传教育(1)加强艾滋病、梅毒、乙肝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健康素养,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2)利用多种宣传渠道,如媒体、社区、学校等,普及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的知识。

(3)加强对重点人群,如孕产妇、医务人员、青少年等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防范意识和能力。

2. 检测咨询(1)为孕产妇提供免费、自愿的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咨询服务。

(2)建立健全检测咨询网络,确保各级医疗机构具备检测咨询服务能力。

(3)加强对检测咨询服务的质量控制,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干预治疗(1)为艾滋病、梅毒、乙肝感染孕产妇提供免费、规范的抗病毒治疗和干预措施。

(2)加强对感染孕产妇的随访管理,确保她们得到持续的医疗服务和支持。

(3)为感染孕产妇所生婴儿提供免费、规范的抗病毒治疗和干预措施,降低母婴传播风险。

4. 培训与技术支持(1)加强对医疗机构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

(2)建立技术支持网络,为各级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3)加强与国内外专业机构的合作与交流,引进先进的技术和经验。

四、工作流程1. 孕产妇在首次产前检查时,由医疗机构提供免费、自愿的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咨询服务。

2. 孕产妇同意检测后,由医疗机构采集样本,进行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

3. 检测结果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孕产妇,并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和支持。

4. 对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孕产妇,由医疗机构提供免费、规范的抗病毒治疗和干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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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信息管理制度1.建立健全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信息资料收集、管理及逐级上报制度。

2.指定保密意识及责任心强的专职人员负责信息管理工作。

3.加强信息的收集、报告、审核、管理及质量控制,确保信息数据上报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高对信息数据的分析、利用及管理能力。

4.省妇幼保健中心每年汇总上报我省本年度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信息分析报告,并上报国家妇幼保健中心。

5.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工作月报表和个案登记卡留存备案。

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信息数据的收集和上报制度1.本制度依据。

制定,适用于全省所有开展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咨询检测和治疗的医疗保健机构。

2.所有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咨询检测和治疗的人员均为法定报告人。

1.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记录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咨询信息的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产时保健等相关登记,在相关门诊、住院部、检验科建立检测、咨询登记本和阳性孕产妇专用登记本。

2.按照《关于做好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信息管理工作通知》的要求,定期收集、整理和汇总相关检测、咨询信息,并于每月定期报至县级妇幼保健机构。

3.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汇总后完成“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和“预防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并逐级上报,于每月定期报至省妇幼保健中心。

4.对全省所有医疗保健机构检测发现艾滋病感染确诊孕产妇/婚检妇女和梅毒感染、乙肝阳性确诊孕产妇后,须于24小时内电话报辖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逐级上报至省妇幼保健中心,并于5日内填写并上报个案登记卡。

5.工作月报表和个案登记卡通过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数据信息的网络报告。

6.在数据收集过程中,信息要符合逻辑、完整、准确、及时。

纸质报表用蓝色或黑色签字笔,字迹清楚,填报人应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7.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做好项目各种信息数据、表卡的留存、保密工作,不得向社会公开。

艾滋病和梅毒阳性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随访制度一、本制度依据。

制定,适用于全省所有。

机构一、艾滋病阳性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随访1.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对艾滋病阳性孕产妇应加强孕产期保健及随访服务,包括采取安全性行为指导、营养指导、CD4+T淋巴细胞、病毒载量及其他相关感染症状和体征的监测、安全助产等服务。

2.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满1、3、6、9、12和18月龄时分别对其进行随访,提供常规保健、生长发育监测、感染状况监测、预防营养不良指导、免疫接种等服务,并详细记录随访的相关信息。

3.负责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随访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儿童感染早期诊断检测时间和技术要求采集血样,登记相关信息后,及时将血样转送至北京市海淀区妇幼保健院进行诊断,得到检测结果后及时将结果反馈到各血样本送检单位。

4.如确定儿童为感染艾滋病,及时转介婴儿至儿童抗病毒治疗服务机构。

如报告“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结果阴性”,婴儿按照未感染儿童处理,继续提供常规儿童保健随访服务。

5.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未进行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或早期诊断检测结果阴性者,应当于12月龄、18月龄进行艾滋病抗体检测,以明确艾滋病感染状态。

二、梅毒阳性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随访1.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在梅毒阳性孕妇治疗期间,应每月进行随访,包括梅毒血清学检测、孕产妇保健等服务。

2.对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满3、6、9、12和18月龄时分别对其进行随访,提供梅毒相关检测直至明确其梅毒感染状态,并记录相关信息。

3.对出生时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阳性且滴度高于母亲分娩前滴度的4倍,或暗视野显微镜检测到梅毒螺旋体,或梅毒螺旋体IgM抗体检测阳性的儿童诊断为先天梅毒。

4.对出生时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阴性或出生时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阳性、滴度低于母亲分娩前滴度的4倍的儿童进行随访,对随访过程中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由阴转阳或滴度上升且有临床症状的儿童,或者随访至18月龄时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仍持续阳性的儿童亦诊断为先天梅毒。

5.对诊断先天梅毒的儿童给予规范的治疗(治疗方案见附件7),并上报先天梅毒感染的信息。

6.对出生时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阳性、滴度低于母亲分娩前滴度的4倍但有先天梅毒临床症状的儿童,应当先给予规范的治疗并随访,18月龄时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阳性者诊断为先天梅毒,上报先天梅毒感染的信息。

三、乙肝阳性孕产妇所生儿童随访1.抽查2.定期人群抗体调查艾滋病、梅毒和乙肝阳性孕产妇及所生儿童免费干预制度一、本制度依据。

制定,适用于全省所有。

机构一、艾滋病阳性孕产妇及所生儿童干预1.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提供免费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

2.在提供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前,应当对孕产妇进行艾滋病症状观察、CD4+T淋巴细胞计数及病毒载量检测,并对孕产妇的感染状况进行评估,确定临床分期,结合CD4+T淋巴细胞计数及病毒载量检测结果,选择适宜的抗病毒用药方案。

3.对于处于艾滋病临床Ⅰ期或Ⅱ期,免疫功能相对较好,CD4+T淋巴细胞计数>350/mm3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建议采用预防性抗病毒用药方案;对于处于艾滋病临床Ⅲ期或Ⅳ期,CD4+T淋巴细胞计数≤350/mm3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建议采用治疗性抗病毒用药方案。

4.在应用抗病毒药物前和用药过程中,应当为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持续的免费咨询指导及相关检测,提高用药依从性;定期进行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等检测,密切关注可能出现的药物副作用。

5.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对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提倡人工喂养,避免母乳喂养,杜绝混合喂养。

6.婴儿抗病毒治疗应在出生后尽早(6-12小时内)开始服用。

二、梅毒阳性孕产妇及所生儿童干预1.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梅毒感染孕妇免费提供规范(全程、足量)的治疗,以治疗孕妇的梅毒感染和减少梅毒母婴传播。

2.对于孕早期发现的梅毒感染孕妇,应当在孕早期与孕晚期各提供1个疗程的抗梅毒治疗;对于孕中、晚期发现的感染孕妇,应当立刻给予2个疗程的抗梅毒治疗,2个治疗疗程之间需间隔4周以上(最少间隔2周),第2个疗程应当在孕晚期进行。

3.对临产时发现的梅毒感染产妇也应当立即给予治疗。

4.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对孕期未接受规范性治疗,包括孕期未接受全程、足量的青霉素治疗,接受非青霉素方案治疗或在分娩前1个月内才进行抗梅毒治疗的孕产妇所生儿童进行预防性治疗;5.对出生时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阳性、滴度不高于母亲分娩前滴度的4倍且没有临床表现的儿童也需要进行预防性治疗。

三、乙肝阳性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干预1.对于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医务人员应当详细了解其肝炎病史及治疗情况,密切监测肝脏功能,给予科学的营养支持和指导。

2.对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所生新生儿,在出生后24小时内为其免费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100国际单位)。

按照国家免疫规划要求,完成24小时内及1月龄和6月龄儿童的三次乙肝疫苗接种。

预防医源性感染及职业暴露制度承担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遵照普遍性防护原则,落实各项防护措施,严格执行有关消毒隔离制度,最大限度地避免医源性感染及医护人员的职业暴露。

1.建立安全的医疗环境:诊室和产房内由里向外,应分别划分清洁区、半污染区和污染区,每区应有最够的操作空间。

诊室内应有流动水吸收,每日进行消毒、清扫。

产房内刷手处与器械清洗处应分开,应有无菌物品存放柜。

2.住院期间的消毒隔离:病人使用的清洁用具、便池每日用2% 漂白粉澄清消毒液消毒1次;病人使用的体温计、血压计及听筒,每次使用后消毒;餐具、水杯病人专用,每日煮沸消毒一次;传单、枕头和衣服应装入防水口袋或塑料袋内,外加“有传染性”的布袋消毒;被病人血液、体液污染的地板等外环境,应及时用次氯酸钠溶液消毒。

3.分娩时的消毒隔离: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在待产和分娩时,必须严格遵守消毒隔离制度,对被血液和体液污染的物品、地面、人员和手进行消毒。

要特别注意采取消毒隔离措施。

4.治疗操作时的消毒隔离:凡是可能被血液、体液污染的物品,如负压吸引器吸管和引流瓶,应先于瓶内放置足够量消毒液,彻底清洗,再作消毒灭菌;尽可能使用一次性注射器。

5.医务人员手的清洁:在接触和处理每一位病人或标本、污物后,应认真洗手或换用清洁手套后再接触下一位病人。

6.各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健全职业暴露防护及应急处理机制,并与当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立联系。

7.发生职业暴露后,用肥皂液和流动水清洗污染的皮肤,用生理盐水冲洗粘膜;如有伤口,在伤口旁端轻轻挤压,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再用肥皂水和流动水冲洗,禁止进行伤口的局部挤压;冲洗后,用75%乙醇或0.5%碘伏消毒,并包扎伤口。

8.发生职业暴露后,尽快进行暴露情况的报告和登记,及时采集暴露案例的信息,对其暴露的级别和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进行评估和确定。

确定是否需要使用相应的预防性药物及进行流行病学监测。

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保密制度为了促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开展,减少阳性孕产妇的心理负担,制定此保密制定。

1.与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有关的所有资料均应严格保密,包括产前咨询、门诊登记、送检单、检测记录的报告、报告单的发放等。

2.阳性孕产妇所有咨询资料由专人、专室、专柜保管,任何无关人员不得查阅资料。

3.医务人员应满足服务对象对保密性的需求,向孕产妇详细说明服务各个环节的保密原则和具体措施。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梅毒和乙肝阳性孕产妇及其家属。

5.产科接诊医师、实验室所有人员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护咨询者隐私权。

6.在咨询过程中,应遵循保密原则,采取一对一、面对面的服务形式,保密地为阳性孕产妇提供检测结果的咨询服务。

不得将咨询者姓名、地址、工作单位、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具体身份的信息情况向外界公布或传播。

7.艾滋病感染状况是否告知家人,要征得阳性孕产妇同意,并与其讨论如何保密和可能遇到的来自丈夫、家庭及社会各方面的压力、歧视。

8.收集、整理、统计艾滋病、梅毒和乙肝阳性孕产妇的的电脑应由专人、专机管理,并设密码。

数据的传递过程中要注意保密,防止信息外泄。

9.对违反保密制度,造成不良后果者,医院将追究当事者责任。

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相关检测制度一、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结合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服务,主动为所有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检测与咨询服务。

二、在孕产妇初次接受孕产期保健时,同时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相关检测,尽早明确感染状况,尽早为感染孕产妇提供干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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