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增项的检测检验能力范围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2号)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2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2007年1月3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检测检验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取得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检验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和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内独立开展检测检验活动。
检测检验机构的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社会现有资源,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数量适当,避免无序竞争。
第四条检测检验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可以在全国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涉及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及产品的型式检验、安全标志检验、在用检验、监督监察检验、作业场所安全检测和事故物证分析检验等业务。
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可以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涉及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在用检验、监督监察检验、作业场所安全检测和重大事故以下的事故物证分析检验等业务。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规定并公布。
第五条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协调、监督全国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和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甲级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级非煤矿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导、协调、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所辖区域内乙级煤矿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的认定和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考试试题

名词解释1.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 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 MPa·L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 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压力容器的含义中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索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八条。
是非题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所从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并批准。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6.《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7.《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规定: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
(√)8.《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修改单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 S G修改单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附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2004)第2号修改单(对2004年12月3日第1版和2007年5月9日第1号修改单的修改)一、对正文的修改二、对“附件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的修改三、对“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的修改(一)“一、自检机构(综合检验机构)”部分的修改内容。
(二)“二、非自检机构(综合检验机构)”的修改。
1.修改的内容。
2.增加的内容。
在其第(十一)项后增加第(十二)、(十三)项:“(十二)重组的检验机构的管理和核准1.备案。
若干个持有《核准证》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合并重组的,应当在《核准证》的有效期满前完成合并重组,合并重组后的1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许可实施机关备案,并且提交如下资料:(1)编制委员会或主管部门关于同意合并重组的文件;(2)原各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证》(原件);(3)其它相关法规、规范规定的资料。
2.临时许可。
接到备案申请后,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查,并且确认其合并重组的有效性:(1)经确认合并重组有效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换发临时《核准证》,临时《核准证》的有效期为一年;(2)经确认合并重组存在问题的,许可实施机关应书面告知当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和提出备案申请的检验检测机构。
3.换证。
合并重组后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临时许可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提出换证申请,并在临时《核准证》期满前取得新的《核准证》。
换证申请应当提供如下资料,并且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1)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2)编制委员会或主管部门关于同意合并重组的文件;(3)其它相关法规、规范规定的资料。
4.核准要求。
(1)综合检验机构合并重组后只成为一个独立法人,或者重组后成为一个独立法人,同时分支机构仍保留多个法人资格,但是实现了整个新机构的统一管理(合并重组的新机构应当实现人员、设备、设施、财务等统一管理,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当由新机构统一任命或聘用,所有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变更为新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所有的检验检测报告均要以新机构的名义出具,建立了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实施,实现了检验检测工作质量的统一管理),按照一个机构进行核准,核准时对分支机构现场评审抽查比例不低于50%,为合并重组后的新机构颁发一张核准证书;(2)综合检验机构合并重组后无法提供独立的法人证书,分支机构仍然保留法人资格,同时未能实行人员、设备、设施、财务等统一管理的,各分支机构应当各自单独提出核准申请,核准时对分支机构现场评审比例100%,为各分支机构单独颁发核准证书。
批准的检测检验范围

批准的检测检验范围在各个行业,对产品和材料进行检测和检验都非常重要,而确定这些检测和检验的范围也是至关重要的。
在很多情况下,这需要特定机构对检测和检验范围进行批准,并在特定的标准下执行。
本文将探讨批准的检测检验范围的意义以及其在不同行业中的应用。
意义通过批准的检测检验范围,可以保证对产品和材料进行检测和检验的所有步骤符合特定的标准和要求。
这种做法大大降低了产品和材料的质量风险,从而提高了产品的可靠性,降低了生产成本和质量损失。
批准的检测检验范围还可以使消费者对产品和材料的质量和性能有信心。
在某些情况下,批准的检测检验范围可以帮助厂商证明他们的产品符合特定标准,从而满足法规要求。
应用批准的检测检验范围在不同的行业中有许多应用,以下是一些具体的例子:医疗行业在医疗行业中,批准的检测检验范围可以用于检测患者或样本中的疾病标记物,并确定特定治疗方案的适用性。
批准的范围还可以确保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合规性,并提高患者的安全性和治疗效果。
食品行业在食品行业中,批准的检测检验范围可以用于检测食品中的微生物、化学物质和其他污染物,并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批准的范围还可以帮助生产商遵守食品安全标准和法规,并防止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毒事件。
建筑行业在建筑行业中,批准的检测检验范围可以用于检测构建元素和建筑材料的物理性能、化学性质和耐久性,并确保它们符合特定的建筑标准和规范。
批准的范围还可以帮助建筑师和承包商选择合适的材料和构建元素,从而提高建筑物的质量和安全性。
在各个行业中,批准的检测检验范围都是保证产品和材料质量的关键所在。
通过确定特定的检测和检验标准,可以确保产品和材料符合规定标准的质量要求。
本文重点探讨了批准的检测检验范围的意义和应用。
需要注意的是,每个行业的规定和标准可能不同,因此确保遵守特定的标准和规范非常重要。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序号行政处罚依据项裁量阶次违法行为表现情形行政处罚标准1第二十条检测检验机构未取得资质或者伪造资质证书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或者资质有效期满未批准换证继续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违法行为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有效期满未批准换证继续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较重违法行为检测检验机构未取得资质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违法行为检测检验机构伪造资质证书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2第二十一条检测检验机构或者检测检验人员伪造检测检验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轻微违法行为检测检验机构或者检测检验人员伪造检测检验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的罚款一般违法行为检测检验机构或者检测检验人员伪造检测检验结果,出具虚假证明,违法所得5千元-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较重违法行为检测检验机构或者检测检验人员伪造检测检验结果,出具虚假证明,违法所得2万元-5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违法行为检测检验机构或者检测检验人员伪造检测检验结果,出具虚假证明,违法所得5万元-10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4倍罚款,对直接责任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检测检验机构或者检测检验人员伪造检测检验结果,出具虚假证明,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对直接责任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3第二十三条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超出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超范围检测检验,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不补办增项手续,继续超范围检测检验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申请书(增项、变更)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申请书(增项、变更)填写须知申请机构在获得资质认定后,如增加检测检验能力范围或其批准范围内的检测检验能力(标准、方法、设备)发生变更,或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资质审批机关申请。
申请增项、变更时,须同时提交申请书(增项、变更)正文和全套附表,仅填写与本次申请增项、变更相关的内容。
本套申请书适用于已获资质认定的机构,仅增项和/或变更时申请、提交。
0封面0.1申请机构:填写申请机构的全称,加盖申请机构公章,填写的名称与公章上的名称必须一致。
该名称应为申请机构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时使用的名称。
0.2 申请级别:填写申请机构申请认定的资质级别,分甲级和乙级。
0.3 申请日期:填写申请机构向资质审批机关提交申请书时的日期。
一般情况下,申请日期与资质审批机关收到申请的日期,不应当超过1个月,以保证申请信息的现实有效性。
1 申请机构概况填写与申请资质相关的申请机构概况。
1.1 名称:填写申请机构的全称,必须和封面“申请机构”栏的名称、公章上的名称完全一致。
1.2 地址、邮政编码:填写申请机构的详细地址(如果存在多个场所,则此处仅填写1.6项中联系人所在的地址),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县)、路(街道、社区、乡)、号(村)等及与该地址相对应的邮政编码。
1.3 传真电话:填写申请机构有效的传真电话或1.6项中联系人的有效传真电话。
1.4电子信箱:填写申请机构有效的电子信箱或1.6项中联系人的有效的电子信箱。
如果没有,应注册一个电子信箱。
1.5 网址:填写申请机构的有效网址(如果有)。
1.6 联系人、职务、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填写申请机构负责资质认定申请事宜的申请机构总部联系人姓名及该人员在申请机构的职务、有效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
1.7 主持工作负责人、职务、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填写申请机构主持工作的负责人,一般为申请机构的常务副主任或主任,姓名必须与任命文件一致;该人员在申请机构的职务、有效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
国家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批准业务范围

矿用塑料管安全性能
MT181-1988《煤矿井下用塑料管安全性能检验规范》
全部项目
41
矿用橡胶管安全性能
MT191-1989《煤矿井下用橡胶管安全性能检验规范》
全部项目
42
矿用聚合物制品阻燃抗静电性能
MT113-1995《煤矿井下用聚合物制品阻燃抗静电性通用试验方法和判定规则》
全部项目
43
矿用玻璃钢制品(溜槽、梯子间)安全性能
全部项目
50
煤矿用正压风筒
MT164-2007《煤矿用涂覆布正压风筒》
部分项目
不检风筒百米风阻、风筒百米漏风率、风筒耐风压性、风筒膨胀率
51
煤矿用负压风筒
MT165-2007《煤矿用涂覆布负压风筒》
部分项目
不检风筒百米漏风率、风筒耐负压性、风筒收缩率
52
煤矿用钢丝绳牵引输送带阻燃抗静电性能
MT449-1995《煤矿用钢丝绳牵引输送带阻燃抗静电性试验方法和判定规则》
部分项目
不检巷道丙烷燃烧试验
53
煤矿用钢丝绳芯输送带阻燃抗静电性能
MT450-1995《煤矿用钢丝绳芯输送带阻燃抗静电性试验方法和判定规则》
部分项目
不检巷道丙烷燃烧试验
54
煤矿用阻燃钢丝绳芯输送带
MT668-2008《煤矿用阻燃钢丝绳芯输送带》
部分项目
变更不检巷道丙烷燃烧试验、动态钢丝绳粘合抗疲劳性、动态接头耐久性
全部项目
24
在用空气压缩机
AQ1013-2005《煤矿在用空气压缩机安全检测检验规范》
全部项目
25
在用摩擦式提升机系统
AQ1014-2005《煤矿在用摩擦式提升机系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AQ2021-2008《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摩擦式提升机系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修改单

附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2004)第2号修改单(对2004年12月3日第1版和2007年5月9日第1号修改单的修改)一、对正文的修改二、对“附件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的修改三、对“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的修改(一)“一、自检机构(综合检验机构)”部分的修改内容。
(二)“二、非自检机构(综合检验机构)”的修改。
1.修改的内容。
2.增加的内容。
在其第(十一)项后增加第(十二)、(十三)项:“(十二)重组的检验机构的管理和核准1.备案。
若干个持有《核准证》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合并重组的,应当在《核准证》的有效期满前完成合并重组,合并重组后的1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许可实施机关备案,并且提交如下资料:(1)编制委员会或主管部门关于同意合并重组的文件;(2)原各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证》(原件);(3)其它相关法规、规范规定的资料。
2.临时许可。
接到备案申请后,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查,并且确认其合并重组的有效性:(1)经确认合并重组有效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换发临时《核准证》,临时《核准证》的有效期为一年;(2)经确认合并重组存在问题的,许可实施机关应书面告知当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和提出备案申请的检验检测机构。
3.换证。
合并重组后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临时许可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提出换证申请,并在临时《核准证》期满前取得新的《核准证》。
换证申请应当提供如下资料,并且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1)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2)编制委员会或主管部门关于同意合并重组的文件;(3)其它相关法规、规范规定的资料。
4.核准要求。
(1)综合检验机构合并重组后只成为一个独立法人,或者重组后成为一个独立法人,同时分支机构仍保留多个法人资格,但是实现了整个新机构的统一管理(合并重组的新机构应当实现人员、设备、设施、财务等统一管理,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当由新机构统一任命或聘用,所有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变更为新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所有的检验检测报告均要以新机构的名义出具,建立了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实施,实现了检验检测工作质量的统一管理),按照一个机构进行核准,核准时对分支机构现场评审抽查比例不低于50%,为合并重组后的新机构颁发一张核准证书;(2)综合检验机构合并重组后无法提供独立的法人证书,分支机构仍然保留法人资格,同时未能实行人员、设备、设施、财务等统一管理的,各分支机构应当各自单独提出核准申请,核准时对分支机构现场评审比例100%,为各分支机构单独颁发核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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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硫化碳的二乙胺分光光度法
不能检
7
二硫化碳的溶剂解吸-气相色谱法
8
六氟化硫和硫酰氟的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不能检
9
氯化亚砜的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不能检
18
氟化物
GBZ/T160.36-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氟化物》
1
离子选择电极法
2
氟化氢的离子色谱法
不能检
19
氯化物
GBZ/T160.37-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氯化物》
1
溶剂汽油、液化石油气和抽余油的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不能检
2
溶剂汽油和非甲烷总烃的热解吸-气相色谱法
不能检
3
石蜡烟的溶剂提取称量法
不能检
23
脂环烃类化合物
GBZ/T160.41-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脂环烃类化合物》
1
环己烷、甲基环己烷和松节油的溶剂解吸-气相色谱法
2
环己烷和甲基环己烷的热解吸-气相色谱法
2
磷酸-高碘酸钾分光光度法
不能检
6
汞及其化合物
GBZ/T160.14-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汞及其化合物》
1
冷原子吸收光谱法
不能检
2
原子荧光光谱法
3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不能检
7
镍及其化合物
GBZ/T160.16-200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镍及其化合物》
1
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
8
钾及其化合物
不能检
4
戊烷、己烷和庚烷的溶剂解吸-气相色谱法
21
烯烃类化合物
GBZ/T160.39-200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烯烃类化合物》
1
丁二烯的溶剂解吸-气相色谱法
2
丁烯的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3
二聚环戊二烯的溶剂解吸-气相色谱法
不能检
22
混合烃类化合物
GBZ/T160.40-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混合烃类化合物》
1
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
2
铬及其化合物
GBZ/T160.7-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铬及其化合物》
1
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
2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不能检
3
三价铬和六价铬的分别测定
不能检
3
铜及其化合物
GBZ/T160.9-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铜及其化合物》
1
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
4
铅及其化合物
4
碘甲烷的1,2-萘醌-4-磺酸钠分光光度法
1
臭氧的丁子香酚分光光度法
2
过氧化氢的四氯化钛分光光度法
17
硫化物
GBZ/T160.33-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硫化物》
1
二氧化硫的四氯汞钾-盐酸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2
二氧化硫的甲醛缓冲液-盐酸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3
三氧化硫和硫酸的离子色谱法
不能检
4
三氧化硫和硫酸的氯化钡比浊法
5
硫化氢的硝酸银比色法
不能检
24
芳香烃类化合物
GBZ/T160.42-200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芳香烃类化合物》
1
苯、甲苯、二甲苯、乙苯和苯乙烯的溶剂解吸-气相色谱法
2
苯、甲苯、二甲苯、乙苯和苯乙烯的热解吸-气相色谱法
不能检
3
苯、甲苯和二甲苯的无泵型采用-气相色谱法
不能检
4
对-特丁基甲苯的溶剂解吸气相色谱测定方法
2
二氧化锡的栎精分光光度法
不能检
3
二月硅酸二丁基锡的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不能检
11
锌及其化合物
GBZ/T160.25-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锌及其化合物》
1
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
2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不能检
12
无机含碳化合物
GBZ/T160.28-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无机含碳化合物》
1
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的不分光红外线气体分析仪法
2
一氧化碳的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不能检
13
无机含氮化合物
GBZ/T160.29-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无机含氮化合物》
1
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2
氨的纳式试剂分光光度法
3
氰化氢和氢化物的异酸钠-巴比妥酸钠分光光度法
不能检
4
叠氮酸和叠氮化合物的三氯化铁分光光度法
不能检
15
砷及其化合物
GBZ/T160.31-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砷及其化合物》
1
氢化物-原子荧光光谱法
2
氢化物-原子吸收光谱法
不能检
3
二乙氨基二硫代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不能检
4
砷化氢的二乙氨基二硫代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不能检
16
氧化物
GBZ/T160.32-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氧化物》
14
无机含磷化合物
GBZ/T160.30-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无机含磷化合物》
1
磷酸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2
磷化氢的气相色谱法
不能检
3
磷化氢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4
五氧化二磷和三氯化磷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不能检
5
五氧化二磷和三氯化磷的对氨基二甲基苯胺分光光度法
不能检
6
黄磷的吸收液采集-气相色谱法
1
氯气的甲基橙分光光度法
2
氯化氢和盐酸的离子色谱法
不能检
3
氯化氢和盐酸的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4
二氧化氯的酸性紫R分光光度法
不能检
20
烷烃类化合物
GBZ/T160.38-200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烷烃类化合物》
1
戊烷、己烷和庚烷的热解吸-气相色谱法
不能检
2
辛烷溶剂解吸-气相色谱法
3
壬烷的溶剂解吸气相色谱法
不能检
5
二乙烯基苯的溶剂解吸-气相色谱法
不能检
25
卤代烷烃类化合物
GBZ/T160.45-200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卤代烷烃类化合物》
1
三氯甲烷、四氯化碳、二氯乙烷、六氯乙烷和三氯丙烷的溶剂解吸-气相色谱法
2
氯甲烷、二氯甲烷和溴甲烷的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3
二氯乙烷的无泵型采用-气相色谱法
不能检
GBZ/T160.17-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钾及其化合物》
1
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
9
钠及其化合物
GBZ/T160.18-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钠及其化合物》
1
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
10
锡及其化合物
GBZ/T160.22-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锡及其化合物》
1
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
附件1
批准增项的检测检验能力范围
机构名称:广东省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证书编号:(2009)粤安监检乙0601 有效期至:2012年9月6日
序
号
产品/
产品类别
依据标准(方法)名称
及编号(含年号)项目/参数限制范围来自或说明序号
名称
1
镉及其化合物
GBZ/T160.5-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镉及其化合物》
GBZ/T160.10-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铅及其化合物》
1
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
2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不能检
3
氢化物-原子吸收法
不能检
4
微分电位溶出法
不能检
5
四乙基铅的石墨炉原子吸收光谱法
不能检
5
锰及其化合物
GBZ/T160.13-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锰及其化合物》
1
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