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院研究生会规章制度制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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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研究生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研究生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研究生工作条例(征求意见初稿)第一章总则一、研究生教育应本着“面向现代,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原则,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培养新型人才。

国家根据需要与可能,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积极稳步地发展研究生教育事业。

培养研究生的单位,特别是已经批准成立研究生院和师资力量、科学研究条件较好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的要求,发挥在研究生教育中的主导作用,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出发,在不断总结以往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汲取国内外有益的经验,认真做好研究生的招收和培养工作。

二、研究生一般分为攻读硕士学位(以下简称硕士生)和攻读博士学位(以下简称博士生)两级。

国家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招收培养其他层次的研究生。

研究生的学习分脱产和在职两种。

脱产硕士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二至三年,脱产博士生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再继续学习二至三年。

少数学习成绩优异、科学研究能力强的硕士生,经指导教师推荐,通过博士生入学考试,可以直接攻读博士学位。

在职研究生学习年限可以延长一年,最多不超过两年。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经培养单位批准,可以提前毕业。

经审定符合《学位条例》要求者,授予相应学位。

三、研究生招生实行国家计划招生,用人单位委托招生和招收自费生,但均须经过国家规定的考试合格后,方可录取。

研究生的入学选拔要不拘一格,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

四、凡符合有关招生规定的中国公民、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以及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外国侨民、外国人均可报名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并按规定的标准录取。

五、培养研究生必须坚持又红又专的方向,思想品德和业务学习并重,使他们达到下列要求:(一)拥护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高尚的道德情操,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硕士生必须在本门学科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从事科学研究、高等学校教学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研究生会规章制度

研究生会规章制度

研究生会规章制度【篇一:研究生会规章制度】浙江理工大学经管学院研究生会规章制度第一章学生会工作准则1.学生会全体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学生会各项制度,要有明确的组织性,纪律性,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2.全体成员要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抵制个人主义,工作中要秉公无私,吃苦耐劳,勇于开创工作新局面,开拓新思路。

3.学生会要与全体同学保持密切联系,应该具备一定的学生群众基础,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将工作建立在全体同学基础上。

4.学生会全体成员要合理调配学习与工作,力求做到工作出色,成绩突出,两者相互协调。

6.学生会干部要积极配合学校领导的工作,班级自律和他律过程中起带头作用。

第二章学生会职务职能制度一、主席团:学生会主席团是领导学生会工作的常设机构。

浙江理工大学经管学院研究生主席团包括主席一名,主席助理两名。

二、主席团的职责包括:1、讨论通过学生会各职能部门人员名单。

2、根据学生会主席提议,决定学生会重大任免事项。

3、审批学生会的有关条例、制度、办法和总体工作计划等。

4、领导、监督学生会各部门的工作开展。

三、主席:1、全面负责学生会的各项工作,主持召开学生会主席团会议、学生会全体会议。

2、负责学生会的组织建设,每学期提出学生会工作的计划,指导各部门的工作开展,组织计划的实施,并检查和总结开展活动的情况,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四、主席助理:1、负责学生会职能部门的工作,接受主席的领导,协助主席做好学生会有关工作。

2、主席不在时受主席委托执行主席职权。

3、明确责任分工,直接参加主管部门的各项工作和活动4、向学生会汇报自己分管的共管的工作,完成主席交办的其它的工作任务。

五、部长:1、在主席团的直接领导下,整体安排本部门一切事宜,把握并制定本部门工作方向和总体规划并监督执行。

2、与学生会其它部门协调,共同做好学生会事物。

3、定期召开部门会议,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努力完善工作。

4、有权对本部门所有成员提出任免意见,并报请主席团审批。

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范本

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范本

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硕士研究生教育管理,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教育,包括所有学科门类。

第三条硕士研究生教育以培养具有扎实的学术基础和创新能力、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专业技能的高级专门人才为目标,注重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四条硕士研究生教育坚持全日制研究生与学院相结合的培养模式,由学校统一组织管理。

第五条学校要建立健全硕士研究生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确保硕士研究生培养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学校要加强硕士研究生学术道德教育,培养学生的学术诚信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七条学校要加强硕士研究生学术指导,提供良好的学术研究环境和平台,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学术研究。

第二章录取与注册第八条学校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学校的录取政策,招收具备相应学术背景和研究潜力的硕士研究生。

第九条学校要制定合理的录取标准,综合考虑硕士研究生的考试成绩、学术背景、科研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第十条学校要及时公布硕士研究生的录取名单,并通知录取的学生进行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硕士研究生入学后,需要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完成注册手续,包括缴纳学费、办理学籍等。

第三章培养管理第十二条学校要制定详细的培养方案,明确硕士研究生的学习要求和课程安排。

第十三条学校要加强硕士研究生学术活动的组织和管理,组织学术报告、学术论坛等活动,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并展示研究成果。

第十四条学校要加强对硕士研究生的学术导师制度管理,建立良好的指导关系,确保硕士研究生得到充分的学术指导。

第十五条学校要加强对硕士研究生的学术进展监督,定期组织学术评审,评估硕士研究生的研究进展和成果。

第四章学位授予第十六条硕士研究生培养期满,经学校审核合格,达到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可申请学位授予。

第十七条学校要建立健全硕士研究生学位授予程序,明确学位授予的流程和条件。

第十八条学校要组织专家对申请学位授予的硕士研究生进行评审,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研究生管理制度_研究生管理制度规定

研究生管理制度_研究生管理制度规定

研究生管理制度_研究生管理制度规定研究生管理制度_研究生管理制度规定研究生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校内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紧紧围绕国家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这一任务,不断加强、完善研究生管理工作,严格管理。

要坚持行政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调动研究生自我管理的积极性。

第三条研究生要遵守宪法、法律和我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委托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本细则执行。

经学校考试入学攻读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其入学、注册、成绩、转学(专业)、退学、休学和复学的有关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有关证件(按入学通知书要求),按规定的日期入学报到。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事先经研究生院批准。

第六条新生报到后,经我校指定医院按照招生规定体检复查合格,准予注册者,取得学籍。

第七条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我校指定医院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者,或怀孕者,由研究生院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或休息。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每年6月份)向研究生院提出入学申请,经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八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各学院(包括中心、医院、实体系,以下简称院系)或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经研究生院批准,取消入学资格:(一)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二)入学复查不合格者;(三)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未按规定申请入学者,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大学研究生会规章制度

大学研究生会规章制度

大学研究生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研究生学习、生活管理,促进研究生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研究生的综合素质,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校研究生会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教育法》、《研究生教育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研究生会是由全体研究生自愿组成的群众性组织,是实现研究生自治、民主管理和服务发展的重要平台。

研究生会具有代表研究生的权利和义务,是协调、监督和推动研究生各项工作的组织。

第三条研究生会遵循服务研究生、服务教育、服务社会的宗旨,积极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活动,不断提高研究生的综合素质。

第四条研究生会依法独立于研究生院,由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研究生院负责监督指导。

第五条研究生会依法开展各项活动,不得从事与学生身份无关的政治活动。

不得损害学校和研究生院的声誉,不得干扰学校正常教学和学术活动。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研究生会设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部、各学院分会等机构。

第七条主席团是研究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组成。

主席团每年定期召开常委会议,研究和决定研究生会的重大事宜,对常委会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常务委员会是主席团的执行机构,由主席团成员和部长组成,主要负责研究生会的日常事务,落实主席团决议。

第九条各部是研究生会的具体部门,包括宣传部、外联部、文体部等,每个部门设一名部长,负责部门的运作和工作计划的执行。

第十条各学院分会是研究生会的基层组织,每个学院分会由本学院的研究生代表组成,负责宣传学校政策、组织各项活动,发挥学院研究生在学习、科研、社会实践等方面的作用。

第三章会员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研究生会会员应遵守本规定,服从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和各部的工作安排,积极参加各项活动,捍卫研究生自身权益。

第十二条研究生会会员有提议权、建议权,可以向主席团和常务委员会反映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要求解决困难和问题。

第十三条研究生会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以参加研究生会的各项选举活动,有权担任研究生会各级岗位。

大学校研究生会规章制度

大学校研究生会规章制度

大学校研究生会规章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大学研究生会的组织、活动与管理,提高研究生综合素质,促进研究生学术交流及个人发展,特制定本规章。

二、组织形式大学研究生会实行代表团制,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为最高权力机构,委员会为日常管理机构。

1.代表大会:由全体研究生会代表按照所在研究生院、专业组成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召开一次。

2.委员会:由主席团、秘书处、部门组成,是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日常负责管理和协调工作。

三、代表大会1.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每研究生院、专业按照研究生总人数选出代表2人,由所属代表团选择代表人数不得超过30人,任期为两年,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大会分为专题研讨会和工作会议,全体代表会由主席团召集。

2.代表大会职权:代表大会是全体代表行使最高权力的机构,审议并批准大事项,制定研究生会工作计划和决策,选举产生新的主席团和监事会。

3.代表大会表决:代表大会时由全体代表共同讨论,公开表决。

决议内容需经过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总数的同意方可得以通过。

四、主席团由主席和副主席若干名组成,由代表大会选举部门主任干事中担任的成员自行选举,任期为一年,可以连选连任。

主席团职权:1.参与、协调、决议研究生会各项工作,组织会议、活动的策划与实施,并监督各工作部门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2.负责研究生会重大活动计划的编制、实施及后续评估工作,确保活动质量和效果。

3.拟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在代表大会上提出,接受政协、校、院及其他合作组织的邀请参与会议和活动。

5.监事会监事会成员由代表大会选出,组长由主席团中委派,任期为一年,可以连选连任,职责是监督、检查研究生会各项工作及财务利用情况。

6.秘书处秘书处成员应在主席团制定工作任务的基础上负责完成所分配的任务。

秘书长由主席团任命,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任期为一年,可以连选连任。

秘书处职权:1.负责全研究生会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负责各类文件的管理归档,整理资料,保证正常办公。

2.负责为主席团组织各类会议,起草工作条例、规程、制定工作计划和报告。

学院研究生安全管理规定

学院研究生安全管理规定

学院研究生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安全管理是学校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完善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预防各类安全事故,妥善处理安全事故,为学生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校园环境。

第三条学生安全及教育管理,坚持预防为主、保障安全的方针,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教育第四条学校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加强领导,常抓不懈。

坚持对学生开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教育,组织学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增强学生遵纪守法意识。

第五条学校应组织学生学习有关安全实用知识,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进行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使之经常性、制度化,不断提高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六条各学院应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年级学生和校区环境等特点,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在节假日前,多形式、有重点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防患于未然。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七条学校把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各级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实行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建立和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防范,严格管理。

第八条学校全体教职员工要树立安全思想,关心、爱护学生,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九条各学院要建立学生治保组织,充分发挥学生在安全工作中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服务的作用。

第十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公共秩序和校园稳定。

(一)不得在校园内张贴、散发危害学校正常秩序的标语、传单和大、小字报;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有害信息;不得组织、参与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集会等活动。

研究生学生会例会制度

研究生学生会例会制度

例会制度1、团学联必须定期召开全体成员大会,周期:未定,任务:对一段时间的工作进行总结,落实计划安排,传达上级精神,布置下阶段工作。

2、主席及各部部长也必须定期召开干部会议,周期:未定,任务:各部部长须向大会汇报本部近期即将要开展活动的情况.3、部门成员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或者早退。

凡是因有事不能参加会议的成员必须事前向部长请假.凡无故缺席者,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4、例会由团学联主席主持,秘书处负责例会记录。

2、不准迟到、早退,不无故缺席。

3、每次列会前要精心准备,列会时要认真汇报本周工作实施情况,取得哪些成效,存在哪些问题,有什么困难和建议.4、列会时要注意做好记录,学会倾听,互相学习,互相交流,共同提高。

5、要认真听取的工作安排,结合实际进行工作设想,以便安排实施学校工作。

学生会根据学生工作的需要,每两周召开一次例会。

目的在于发现并讨论工作中的问题,协调工作,对工作中存在的思想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统一思想。

(1)例会由主席主持,分团委主要负责人,学生会副部长以上成员及班长列席参加,秘书处负责考勤和会议记录。

(2)会议必须依照预定的时间准时召开,每次会议不得缺席、迟到,如有特殊情况,必须事先给主席团成员请假.无故缺席一次扣1分,迟到一次扣0。

5分。

注意会议纪律,提前关掉通讯工具.(3)每次会议到会人员必须带好会议记录本和阶段工作情况汇报材料。

(4)例会进程:1.秘书处进行考勤点名.2.各部门及班长汇报阶段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由学生会主席作总结处理相关问题及安排下两周的工作。

3.交流工作经验,交换工作心得。

4.最后由主席总体上总结和安排,分团委副书记提出相应意见和要求。

5、活动的组织程序制度(1)各部的日常工作,常规活动由本部自行安排,组织。

(2)各部门若开展非常规性的活动,在活动前应在最近的一次例会之前的一段时间内制定出活动计划(包括所需人、财、物和场地等的安排情况)报主席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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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院研究生会规章制度制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研究生会制度建设,完善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大学深圳研究生院研究生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研究生会规章制度是研究生会及所属部门制定的制度、章程、规则、办法、条例、细则、公约和守则等的总称,是对研究生会成员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是有关人员在一定范围内必须共同遵守的工作规范和行为准则。

第三条研究生会要不断完善规章制度,要依照规定程序,及时对现行制度加以补充、修改,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形势,努力构建完善的制度体系,实现有章可循。

第二章规章制度的种类和结构
第四条规章制度的种类主要包括:
(一)章程
研究生会章程是用于规定研究生会的性质、宗旨、任务、组织、结构、成员条件、权利、义务、纪律、活动规则的纲领性文件,是研究生会全体会员的思想和言行的准则,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二)制度
制度是为了加强对研究生会的某项工作的管理和严格组织纪律而制定,要求有关人员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和行动准则,对研究生会成员有指导和约束作用,是研究生会成员行动的准则和依据。

(三)条例
条例是研究生会权力机关制定或通过的,规定研究生会的某些重要事项,或者规定某一机构组织、职权等事项的文件。

(四)办法
办法是研究生会及所属部门根据上级机关有关精神就某项工作和活动所制定的具体做法,是条例的具体化。

(五)细则
细则是研究生会及所属部门为贯彻执行某一条例、制度、规定中的某些具体条款而制定的条文解释和条文具体实施办法的一种详细规则。

(六)公约
公约是研究生会及所属部门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的、需要全体会员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

研究生会规章制度另外还有规定、规程、规则、守则等。

第五条规章制度的结构一般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构成。

(一)标题
标题一般由制定者、事由、文种构成,制定者也可省略。

如果内容的成熟程度还需要一定的试行期,则应在标题中注明“暂行”、“试行”、“草案”等字样。

(二)正文
正文是规章制度的主体,一般用分列项目的条目式写法,可以分为“简式”和“繁式”两种结构方式。

“简式”结构只分条不分章,根据具体情况,或在第一条中说明制定的缘由、目的和要求等,然后逐条陈述具体内容,或是直接分条陈述具体内容亦可。

“繁式”结构形式分为三部分,每一部分可分若干章,每一章可分为若干条,每一条可分为若干款,用序数标明。

1 、总则
总则是文件的开头部分,一般用小标题写明“总则”。

主要叙述制定本制度的缘由、意义、根据、目的和总体要求。

2 、分则
中间各章叫“分则”,写明规章制度的具体事项和内容,各章一般有小标题。

分则可采取章节条款式、逐条贯通式、总分式等多种结构布局方式。

3 、附则
附则是对中心内容的补充和说明,放在最后一章,小标题注明“附则”。

主要写明规章制度的实施日期、解释权限、修订办法、适用对象等有关内容。

(三)落款
写明制定单位和文件通过或发布日期,可放在末尾,也可放在标题之下,正文之前。

若标题中已有单位名称,则只写明文件通过或发布日期即可。

第三章规章制度的起草
第六条研究生会规章制度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学校党委的有关指示决议精神,符合研究生会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研究生会规章制度由研究生会办公室在研究生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或主席团的指导下进行起草。

研究生会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起草由本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八条规章制度的起草应做到
(一)内容要周全
规章制度各条款内的有关事项必须完备齐全,使事事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上下要协调
规章制度要有严格的层次性,要与上级和上一层次同类规章制度保持连贯和衔接,要与本单位已制定和实施的规章制度保持连贯和衔接。

(三)表达要贴切
规章制度要概念准确,文字简洁,层次分明,合乎语法和逻辑,用语规范。

第四章规章制度的通过和发布
第九条研究生代表大会是研究生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拥有制定一切它认为必要的规章制度的权力。

研究生代表大会通过它制定的章程以外的规章制度需经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

第十条研究生委员会在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研究生代表大会制定的规章制度以外的规章制度,经研究生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多数通过后,以研究生会的名义发布实施。

第十一条研究生委员会主席团在认为必要时,可以制定用于规范具体工作的规章制度,提请研究生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发布实施,对研究生会各职能部门成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研究生会各部门在认为必要时可以制定部门内部规章制度,报请主席团批准后发布实施,对本部门成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研究生委员会主席团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研究生代表大会和研究生委员会发布的规章制度相抵触。

研究生会各部门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不得与研究生会现行规章制度相抵触。

第十四条规章制度若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视为无效,不得发布实施。

第五章规章制度的实施和监督
第十五条研究生会规章制度一经发布,即对有关人员产生约束力。

研究生会任何部门、任何个人不得有超越任何制度的特权。

第十六条研究生委员会负责监督研究生会章程的实施。

研究生会办公室在学生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或主席团的指导下,监督研究生会规章制度的实施。

研究生会各部门内部规章制度的监督实施由本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十七条研究生会任何会员拥有对研究生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研究生会职能部门成员进行批评和监督的权力,拥有通过正当渠道负责地揭发、检举任何部门或成员违规违纪行为,并要求研究生会权力机关做出处理的权力。

第六章规章制度的修订和解释
第十八条研究生会规章制度一经发布实施,非经制定发布它的会议或机构通过或授权,任何部门、任何个人不得加以补充、修改、废除。

第十九条在研究生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五分之一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提出要求时,可以对研究生会章程进行修改。

研究生会章程的修改需经学生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第二十条在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研究生委员会对研究生会章程进行解释,解释不得违背章程的基本原则。

对研究生委员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由研究生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加以裁决。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代表大会拥有补充、修改、废除研究生会任何权力机关、执行机关、职能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或规定的权力。

它对研究生会规章制度做出的解释,对研究生成员具有与研究生会规章制度同等的约束力。

第二十二条在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研究生会规章制度的修订和解释的权限,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研究生会规章制度的通过和发布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拥有撤消研究生会各职能部门发布的规章制度或做出的不适当的决定的权力。

研究生会任何成员在发现研究生会规章制度任何条款与本条例第六条、第十三条规定不符时,可以以书面形式向研究生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提交对该条款进行审查的请求,研究生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在接到请求十五日内,根据研究生委员会的相关决定,做出处理或书面答复。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归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研究生会所有。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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