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侨、涉港澳台同胞的离婚的法律规定
涉台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3篇)

第1篇随着两岸关系的不断发展,两岸人民之间的交流日益密切,涉及台湾地区的婚姻家庭纠纷也逐渐增多。
在我国,涉台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本文将从涉台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法律依据以及具体案例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法律工作者提供参考。
一、涉台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1. 准据法原则准据法原则是指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适用的法律。
在涉台离婚案件中,应优先考虑适用我国法律,同时兼顾台湾地区法律。
2.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涉及跨国婚姻家庭纠纷时,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选择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在涉台离婚案件中,应综合考虑婚姻关系成立地、婚姻关系所在地、子女抚养权益所在地等因素,确定适用的法律。
3. 确认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原则确认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原则是指在涉台离婚案件中,应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一致性,避免因法律适用差异导致案件处理结果的不公平。
二、涉台离婚案件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是我国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离婚的条件、程序和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
在涉台离婚案件中,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是我国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权利义务、民事责任等内容。
在涉台离婚案件中,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是我国为保护台湾同胞投资权益而制定的法律。
在涉台离婚案件中,涉及台湾同胞投资权益的问题,可适用《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4. 台湾地区相关法律在涉台离婚案件中,若当事人同意适用台湾地区法律,可参照台湾地区相关法律进行处理。
三、涉台离婚案件的具体案例案例一:某涉台离婚案件,男方系台湾地区居民,女方系内地居民。
双方在内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男方以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适用内地法律。
台湾与大陆人民如何办理离婚

台湾与大陆人民如何办理离婚?
若是婚姻走到了尽头,最好的方法就是离婚,大家都解脱了,都可以再去开辟自己新的生活。
但是,由于两岸婚姻的特殊性,其离婚规定也有所不同。
依据大陆婚姻法与台湾“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民法”的有关规定,涉台婚姻的当事人选择离婚有以下5种方式:
1、在大陆协议离婚至大陆配偶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取得离婚证——于大陆指定的公证处办理离婚公证书——于海基会办理文书验证——于户籍所在地户政事务所办理离婚登记
2、在大陆调解离婚向大陆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经大陆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并制作离婚调解书——至大陆配偶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于大陆指定的公证处办理离婚调解公证书及送达回证公证书——于海基会办理文书验证——于户籍所在地户政事务所办理离婚登记。
3、在大陆判决离婚向大陆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经大陆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无效进入审理阶段后,作出离婚判决——至大陆配偶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于大陆指定的公证处办理离婚判决公证书及判决确定公证书——于海基会办理文书验证——于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法院申请认可大陆离婚判决——于户籍所在地户政事务所办理离婚登记。
4、在台湾协议离婚至户籍所在地户政事务所办理离婚登记——于户籍所在地地方法院公证处办理离婚事实宣誓书的认证——至大陆配偶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5、在台湾判决离婚向户籍所在地地方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离婚诉讼判决确定后,至户籍所在地户政事务所办理离婚登记——于户籍所在单位地方法院公证处输离婚事实宣誓书的认证——至大陆配偶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涉外华侨港澳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的条件所需材料及程序

涉外华侨港澳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的条件所需材料及程序涉外华侨、港澳台居民在国内办理离婚登记的条件、所需材料和程序会根据不同地区和具体情况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涉外华侨、港澳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的一般条件、所需材料和程序的概述。
条件:涉外华侨、港澳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的一般条件如下:1.双方自愿离婚,不存在轮候期限。
2.法定婚姻登记关系确立已满一年。
3.需要提供有关备受婚姻登记的证明文件。
所需材料:办理涉外华侨、港澳台居民离婚登记时,双方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请注意,具体要求可能会在不同地区有所不同。
2.结婚证: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如果结婚证是外国语言的,需要附带公证书。
3.共同申请书:双方填写并签署的离婚申请书。
4.离婚协议书:如果双方达成协议,需要提供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5.子女抚养协议书:如有子女,需要提供子女抚养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6.离婚证明材料:可能需要提供离婚必备的证明材料,如医院的鉴定证明、法院判决书等。
7.其他材料:可能会需要提供其他相关材料,如户口簿、财产证明等。
程序:涉外华侨、港澳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的一般程序如下:1.前期准备:双方准备好所需的材料,并对离婚事宜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2.登记预约:通过预约系统或前往当地婚姻登记处预约离婚登记时间。
3.登记材料提交:按照预约时间前往当地婚姻登记处,提供所需材料。
4.审核登记:婚姻登记处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必要的调查与核实。
5.签署离婚协议:如双方达成离婚协议,需要对协议进行签署。
6.办理离婚证:完成材料审核后,婚姻登记处会出具离婚证,并告知领取离婚证的时间和地点。
港澳台离婚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香港离婚法律规定香港地区的离婚法律主要依据《婚姻条例》和《婚姻登记条例》。
以下是香港离婚法律规定的简要概述:1. 离婚条件根据《婚姻条例》,香港离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2)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同意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3)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但法院认为有充分理由支持离婚。
2. 离婚程序香港离婚程序分为以下步骤:(1)向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2)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包括调查事实、听取双方陈述、调解等;(3)法院作出离婚判决,并颁发离婚证书。
3. 离婚财产分割香港离婚财产分割主要依据《婚姻财产规例》。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以下情况除外:(1)一方婚前财产;(2)一方在婚姻期间因继承、赠与或其他原因获得的财产;(3)一方因照顾子女、照顾老人等付出较多劳动的,可以适当多分财产。
4. 离婚子女抚养香港离婚子女抚养主要依据《婚姻及家庭(修订)条例》。
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双方共同行使,除非一方无法履行抚养义务。
抚养费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可向法院申请。
二、澳门离婚法律规定澳门地区的离婚法律主要依据《民法典》和《家庭法典》。
以下是澳门离婚法律规定的简要概述:1. 离婚条件根据《民法典》和《家庭法典》,澳门离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夫妻双方自愿离婚;(2)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同意离婚;(3)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但法院认为有充分理由支持离婚。
2. 离婚程序澳门离婚程序分为以下步骤:(1)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2)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包括调查事实、听取双方陈述、调解等;(3)法院作出离婚判决,并颁发离婚证书。
3. 离婚财产分割澳门离婚财产分割主要依据《民法典》和《家庭法典》。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以下情况除外:(1)一方婚前财产;(2)一方在婚姻期间因继承、赠与或其他原因获得的财产;(3)一方因照顾子女、照顾老人等付出较多劳动的,可以适当多分财产。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07.11.14•【文号】民函〔2007〕314号•【施行日期】2007.1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正文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函〔2007〕3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近来,有关部门陆续向我部通报,有不法分子使用伪造境外身份证件和单身证明在内地骗取婚姻登记,或者利用同一境外身份证件和单身证明在内地多次办理结婚登记,甚至出现专门伪造境外证件和单身证明、通过骗取婚姻登记牟取利益的犯罪团体。
为维护婚姻登记工作的严肃性,预防和打击境外当事人骗婚、重婚等不法行为,现就进一步加强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婚姻登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维护婚姻登记秩序婚姻登记是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维护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保障。
预防和打击骗婚、重婚等违法犯罪活动是维护我国婚姻登记制度严肃性、维护内地与境外婚姻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具体体现。
各地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国家形象、保护人民利益的高度,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维护婚姻登记秩序。
二、加强指导,进一步提高队伍素质各地要选用政治觉悟高、业务素养好的优秀人才从事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婚姻登记工作。
要加强对婚姻登记员的培训、考核和指导力度,提高婚姻登记员业务能力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婚姻登记员应为行政编制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编制人员,婚姻登记机关编制不足的,应当主动向当地编制部门报告,讲明这项工作的重要性,争取配足编制。
三、积极推进婚姻登记工作信息化,预防骗婚、重婚各地要加快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保证登记质量,防止骗婚、重婚现象发生。
港澳同胞离婚的特别规定

港澳同胞离婚的特别规定
港澳同胞是指具有港澳居民⾝份的中国公民。
确定当事⼈的港澳同胞⾝份要注意两点:⼀是要具有港澳居民的⾝份,即须持有当地主管部门颁发的居民⾝份证;⼆是要具有中国国籍。
有的港澳中国居民持有外国护照,如其所持的是英国或葡萄⽛的属⼟居民护照。
根据我国政府分别与英国、葡萄⽛政府达成的协议,他们仍是中国公民。
如其所持有的是英国或者葡萄⽛的本⼟公民护照或者其他国家护照,则属于有中国⾎统的外籍⼈⽽⾮港澳同胞,其离婚问题应按办理。
(1)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的离婚。
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离婚,要求在国内办理。
如双⽅属于⾃愿离婚并已对和作了妥善处理的,须共同到内地⼀⽅常住户⼝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如果属于⼀⽅要求离婚的,可向内地⼀⽅住所地⼈民法院提出。
(2)夫妻双⽅都在港澳地区定居的港澳同胞离婚。
夫妻双⽅原在内地结婚,后来都到港澳地区定居,因特殊原因,双⽅回内地向⼈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可由当事⼈原地、原婚姻缔结地或者被告原住所地⼈民法院受理。
澳门居民离婚的规定

澳门居民离婚的规定
澳门是一个特殊的地方,其离婚的规定也有其独特之处。
澳门居民离婚的规定主要包括离婚的程序、离婚的原因和离婚后的财产分割等方面。
以下将详细介绍澳门居民离婚的规定。
首先,澳门居民离婚的程序在法律上是比较简单和便利的。
按照法律规定,一方申请离婚后,法院将会派遣调解员对双方进行调解。
如果调解无果,法院将会根据夫妻双方的意愿,判决离婚或者不离婚。
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那么法院将会依法判决离婚。
其次,澳门居民离婚的原因主要包括婚姻关系破裂、感情不和以及其他不可调和的原因等。
根据澳门法律的规定,婚姻关系破裂是指夫妻双方停止了夫妻关系,并且这种关系破裂已经无法修复。
感情不和是指夫妻双方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
除此之外,其他不可调和的原因也可以成为澳门居民离婚的理由。
最后,离婚后的财产分割是澳门居民离婚中重要的一环。
根据澳门法律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双方应当协商并达成财产分割协议。
如果双方无法协商,那么法院将会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财产的分割方式。
一般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都是应该平等分割的,除非存在特殊情况。
总的来说,澳门居民离婚的规定在程序上比较简单和便利,原因上较为宽泛,同时离婚后的财产分割也相对公平。
然而,离婚对夫妻双方和子女都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所以在决定离
婚之前,双方应该认真考虑和妥善解决问题,尽量避免离婚带来的伤害。
同时,政府和社会也应该加强对离婚家庭的支持和关爱,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
两岸婚姻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两岸关系的不断发展,两岸婚姻成为连接两岸人民情感的重要纽带。
为了保障两岸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涉及两岸婚姻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婚姻登记、法律适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对两岸婚姻法律规定进行概述。
一、婚姻登记1. 登记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和《台湾居民与大陆居民婚姻登记管理办法》,两岸婚姻登记机关分别为大陆各级民政部门和台湾地区有关机构。
2. 登记程序(1)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结婚,应当双方亲自到大陆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2)台湾居民申请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①有效身份证明;②无配偶以及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3. 登记效力两岸婚姻登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享受婚姻法规定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法律适用1. 法律冲突在两岸婚姻中,可能存在法律冲突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以下情形适用台湾地区法律:(1)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台湾地区法律的;(2)涉及财产关系的,当事人未选择适用法律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2. 法律适用原则(1)平等原则:两岸婚姻当事人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不受地域、国籍等因素的限制。
(2)自愿原则: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适用法律,但不得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
(3)从优原则:在适用法律时,应当优先考虑对当事人更有利的法律。
三、子女抚养1. 抚养权两岸婚姻子女的抚养权,应当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当事人的意愿确定。
如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约定由一方抚养子女;如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2. 抚养费(1)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结婚的,子女抚养费按照大陆法律的规定执行。
(2)涉及财产关系的,可以参照适用台湾地区法律。
3. 探望权两岸婚姻子女的探望权,应当尊重子女的意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如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约定探望方式、时间和次数;如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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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侨、涉港澳台同胞的离婚的法律规定
涉侨、涉港澳台同胞的离婚
(一)涉侨、涉港澳台同胞协议离婚
1、办理涉侨、涉港澳台同胞离婚登记的机关
华侨同内地居民之间离婚,要求在内地办理时,如双方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做了妥善处理,须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2、办理涉侨、涉港澳台同胞离婚登记应当提供的材料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出具第(2)项、第(3)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的同时,华侨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港澳台同胞需要提供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特别提醒:涉侨、涉港澳台同胞协议离婚的,如果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内地婚姻登记机关不受理涉侨、涉港澳台同胞协议离婚的申请。
(二)涉侨、涉港澳台同胞诉讼离婚
1、涉侨诉讼离婚
涉侨离婚中,如果双方就离婚事宜达不成协议,或虽能达成协议,但一方无法亲自回国办理协议离婚的,只能选择诉讼离婚。
(1)华侨同内地居民诉讼离婚的管辖法院
华侨同内地居民之间一方要求离婚的,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2)华侨之间诉讼离婚的管辖法院
对这种离婚,原则上应向居住国有关机关申办离婚手续。
但居住国因某种原因不受理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①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涉侨婚姻的当事人的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当事人在内地提起诉讼离婚的,对于当事人的结婚登记注册证书,也要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手续。
涉侨离婚案件中的一方或双方,如果不能回国办理离婚事宜的,可以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离婚案件。
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
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要求离婚或同意离婚的,还要出具公证后的对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扶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
2、涉港澳台同胞的离婚
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以及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涉港澳台同胞的离婚管辖的确定,有以下几种情况:
(1)双方原在我国内地结婚,现一方居住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另一方居住在内地,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港、澳一方向港、澳地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内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2)居住港、澳一方当事人向港、澳特区法院起诉离婚的,该法院作出离婚的判决,只要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精神,且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该判决对双方均有拘束力;如该判决要在内地执行的,须由港、澳特区法院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委托内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
(3)涉台离婚案件的管辖,一般应以原告住所地或者居所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下列三类案件,均由原告住所地或者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一是大陆一方要求与在台湾一方离婚的案件;二是大陆一方与在台一方分离后未办理离婚手续,一方或者双方分别在大陆和台湾再婚的,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大陆一方)提出与原配偶离婚的案件;三是回大陆定居一方要求与在台一方离婚的案件。
(4)凡是内地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的案件,港、澳特区法院对该案的受理,并不影响当事人就同一案件在内地法院起诉;但是否受理,应视案件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案件虽经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判决,但当事人未申请认可,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如果涉港澳台婚姻的当事人的结婚登记不是在内地办理,当事人在内地提起诉讼离婚的,对于来自香港、台湾、澳门的结婚登记注册证书,也要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手续。
以香港为例,该结婚注册证书,要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证律师进行查证,后出具蜡封的公证文书,再加中国法律香港服务公司的转递章后,才可有效地在中国法院使用。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11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具体方法是,在内地无住所的香港当事人从内地以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有关诉讼材料,需经我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在内地无住所的澳门当事人从内地寄交或者托交的有关诉讼材料,应盖有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证明事务专用章。
在我国大陆无住所的台湾地区当事人从台湾地区寄交或者托交的有关诉讼材料,应当经台湾当地的公证机构或者其他部门、民间组织、律师出具证明,个人可以由其工作单位出具证明。
此外,台湾当事人也可以通过香港、澳门当事人采用的办法办理公证事宜。
港澳台地区诉讼文书认定的事实对大陆地区法院一般不具有预决的效力。
但当事人对已为人民法院认可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做出的民事判决所认定的事实无需举证。
但如果对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判决所确认的事实的,则不能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对于香港、澳门地区法院的诉讼文书确认的事实,亦照此原则办理
文章来源:律伴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