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规则
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

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跨国婚姻越来越普遍。
涉外婚姻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如何确定适用法律成为法律适用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本文将从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原则、具体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原则1. 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适用的法律。
在涉外婚姻中,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自己的国籍法、住所地法或者双方共同选择的准据法。
2.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在涉外婚姻中,最密切联系的法律通常是婚姻缔结地法、婚姻住所地法或者当事人共同住所地法。
3.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是指当适用外国法律可能损害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排除该外国法律的适用。
在涉外婚姻中,如果适用外国法律可能违反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我国法院可以排除该外国法律的适用。
三、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具体规定1. 婚姻的有效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婚姻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男女双方自愿;(二)男女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三)男女双方未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四)男女双方未患有法律规定的其他禁止结婚的疾病。
”对于涉外婚姻,我国法院在判断婚姻有效性时,可以参照上述规定。
2. 婚姻的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提出离婚:(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四)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五)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在涉外婚姻中,离婚的条件和程序可以参照上述规定。
3. 婚姻财产的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涉外婚姻中,婚姻财产的分割可以参照上述规定。
四、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在处理涉外婚姻案件时,通常会遵循以下原则:1. 尊重当事人意愿法院在审理涉外婚姻案件时,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
浅析我国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问题

离婚是对 已经存在 的合法婚姻的否定, 从法律的角度讲, 也就是 解除男女双方由婚姻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 从而使男女双 方在身份和财产上都发生 了变化。 离婚是除了配偶死亡之外 的另一 。
所 以每个国家都通过设立准据法或者参加国际公约等方式对其管辖 。 但是由于各 国的历史文化 、 宗教信仰、 政治制度、 经济基础都存在着差 异, 不可避免地对涉外离婚的相 关法律适用问题存在着冲突。并且, 国家对其公民的合法利益肩负着 不可推卸的保护责任 , 都想适用最有
利 于 本 国 当事 人 的 法 律 那 么 , 这 种 情 况 下 , 在 到底 会 采 取 哪 种 原则
二、 对我国涉外离婚法律适用问题 的分析
我 国《 法通 则》 17 规 定 : 婚 适用 受 理 案 件 的法 院 所 在地 民 第 4条 离 法 律 。 果 由我 国法 院 受 理 的涉 外 离 婚 诉讼 , 用 我 国 《 姻 法》 其 如 适 婚 和
说 的 影 响下 , 属人 法 从 单 一 的 当事 人 住所 地 法 发展 成 为 当事 人本 国法 和 住 所 地 法 的 两种 不 同理 解 的 学 说 。 国所 采 用 的 方 式是 : 法 院提 供 指 向 数 国法 律 的 一 系列 可 选 择 的连 结 为
因素: { 指弓法院选择产 生预定结果的法 律。如果法院地法允许离婚 , 并且至少一方 当事人与法院地 国存在某种从属关系, 则法官可以选择
( ) 密切 联 系原 则0 四 最
来确定被适用的法律昵?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
我国涉外婚姻家庭案件的法律适用

我国涉外婚姻家庭案件的法律适用婚姻成立的标志是结婚,而结婚是男女双方缔结夫妻关系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它的合法有效成立,要求当事人必须符合一定的结婚条件。
另外,有关离婚、子女抚养、夫妻之间的扶养等法律关系也应有其相应的成立要件。
在各国对上述内容的有关具体规定中,由于各国的立法对有关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差距,这就必然会引起法律冲突。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深入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完善,因涉外结婚、离婚、扶养、赡养等引起的纠纷逐年增多,这就给我们的审判带来一个新的课题,即涉外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工作。
笔者从我国的审判实践做以浅述,仅供参考。
一、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的法律制度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1983年8月17日民政部、外交部和公安部发布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1983年11月28日外交部等部门发布的《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结婚问题的若干规定》,1983年12月9日《民政部关于办理婚姻登记中几个涉外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以下称《批复》)和1986年4月12日通过的《民法通则》中,现将其主要内容介绍如下:(一)在我国境内的涉外婚姻。
1、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结婚。
中国公民在我国境内同外国人结婚,根据《民法通则》第147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的规定,不区分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一律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即中国法律,这些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3年《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禁止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国家机关机要人员以及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人员同外国人结婚。
2、外国人之间在我国境内结婚。
目前我国立法还没有这方面的具体规定。
实践中依据1988年民政部《批复》的规定,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分别处理:(1)相同国籍的外国当事人在我国结婚,根据上述《批复》第3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条约规定或者互惠原则办理领事婚姻,但不得违背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涉外案件法律适用问题(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国际交往日益频繁,涉外案件的数量也呈现出上升趋势。
涉外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问题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本文将从涉外案件法律适用的原则、具体方法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涉外案件法律适用原则1. 国际法优先原则国际法是涉外案件法律适用的首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法》的规定,我国在处理涉外案件时,应当优先适用国际法。
国际法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际法的一般原则。
2. 国内法优先原则当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当优先适用国内法。
这是因为国内法是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项,国家有权根据自身利益和需要调整国内法律制度。
3.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涉外案件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适用。
这一原则旨在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
4. 诚信原则诚信原则要求在涉外案件中,各方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滥用法律。
三、涉外案件法律适用方法1. 国际条约的适用在涉外案件中,如果存在相关的国际条约,应当优先适用。
我国已经加入或缔结的国际条约,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 国际惯例的适用在涉外案件中,如果国际条约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参照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是指在长期的国际交往中形成的、被广泛接受的行为规范。
3. 国内法的适用在涉外案件中,如果国际法和国际惯例都无法适用,应当适用国内法。
国内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4. 最密切联系法的适用在涉外案件中,如果无法确定最密切联系法,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当事人的国籍、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标的物所在地等。
四、实践中存在的问题1. 法律适用冲突在涉外案件中,由于国际法、国内法和国际惯例之间存在差异,导致法律适用冲突。
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2. 法律适用不明确部分涉外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定不明确,给法官的判断带来困难。
涉外婚姻离婚的法律适用

浅析涉外婚姻离婚的法律适用【摘要】随着国家间经济政治教育等对外交往的增多,涉外婚姻关系越来越普遍,其中存在的问题也逐渐受到各国的重视,其中一个最主要的问题就是涉外婚姻离婚的法律适用。
在国际私法上,关于离婚的成立及其效力的准据法如何,特别是审判管辖权及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等,都存在诸多争议。
而本文主要论述的是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问题,再结合中国立法状况,分析中国的立法情况和其涉外离婚诉讼管辖体系的缺陷及补救。
【关键词】涉外离婚;司法现状;管辖权;法律适用一、外国关于离婚的法律适用每个国家对于离婚准据法原则的选择都有所不同,通过总结:(1)英美各国采用以法院地法为主,所谓法院地法,指的是依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所属国的法律,即统称的法庭地主义。
当然,适用法院地法也可能促使当事人寻找对自己有利的法院去起诉,从而产生通过挑选法院来恶意规避对自己不利的国家法律的不良现象。
(2)属人法,即依当事人依当事人所属国家、住所地或居所的法律进行审判,也就是所谓的属人法主义。
但如果当事人国籍或住所不同,就会给法院适用法律带来困难。
(3)还有就是欧洲大陆国家、日本和泰国等都采用的,以属人法和法院地法相结合的折中主义。
这些国家大多数采用的,是本国法和法院地法相结合的做法。
二、我国关于涉外离婚问题的立法司法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第l款的规定,我国法院受理涉外离婚案件,采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
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地意见》的规定,我国法院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也具有管辖权:①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地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地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加拿大异国离婚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婚姻越来越普遍,随之而来的是异国离婚案件的增多。
在处理异国离婚案件时,法律规定的差异往往会给当事人带来困扰。
本文将详细介绍加拿大异国离婚的法律规定,旨在帮助当事人了解相关法律知识,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二、加拿大离婚法律概述1. 离婚条件加拿大法律规定,夫妻双方要离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夫妻双方已经分居一年以上,且在分居期间,双方自愿且无子女抚养争议;(2)夫妻双方在婚姻中存在以下行为之一:通奸、虐待、遗弃、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踪、夫妻一方被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等。
2. 离婚程序加拿大离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提交离婚申请:夫妻一方可以向法院提交离婚申请,申请书中需说明离婚原因、分居情况等。
(2)法院审理:法院在收到离婚申请后,会对案件进行审理,审查离婚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判决离婚:如果法院认为离婚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将判决离婚。
三、加拿大异国离婚法律规定1. 异国离婚申请在加拿大,异国离婚申请的程序与国内离婚申请基本相同。
但是,在提交离婚申请时,当事人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证明夫妻双方在加拿大居住的时间:如护照、签证、居留证等。
(2)证明夫妻双方在加拿大分居的时间:如分居协议、邻居证言等。
(3)证明夫妻双方在加拿大无子女抚养争议:如抚养协议、抚养费支付证明等。
2. 异国离婚判决效力加拿大法院判决的离婚具有域外效力,即在加拿大境外也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异国离婚判决在以下情况下可能不被其他国家承认:(1)离婚判决违反了该国法律的基本原则;(2)离婚判决违反了该国法律关于离婚条件的规定;(3)离婚判决违反了该国法律关于离婚程序的规定。
3. 异国离婚财产分割在加拿大,离婚财产分割遵循以下原则:(1)公平原则: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遵循公平原则,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合理保障。
(2)贡献原则: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考虑双方在婚姻期间的贡献,包括经济贡献、家务劳动贡献等。
2023-涉外婚姻离婚全流程指南

涉外婚姻离婚全流程指南涉外婚姻,是指一国公民和另一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双重国籍人)之间的婚姻。
在我国,涉外婚姻是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港澳台居民之间办理的结婚、离婚或恢复结婚。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国外进行登记结婚的,只要不违背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婚姻关系在中国境内是有效的,不必在中国境内再次办理结婚登记或承认手续。
图片一、涉外婚姻离婚方式:我国法律规定的离婚方式只有两种: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通常来讲,只要双方对是否同意离婚、孩子抚养权归属、财产分配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
但涉外婚姻并不都适用协议离婚,我们先来详细解说一下,涉外婚姻如何选择离婚方式(需要说明的是境内法院一般只处理涉外婚姻的身份关系和境内财产纠纷):1. 涉外婚姻可适用协议离婚的条件双方必须至少有一方为中国公民,并且婚姻关系是在我国境内登记缔结的,否则只能通过诉讼离婚。
2. 除了上述情况之外,涉外婚姻只能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解决,那涉外婚姻如何选择起诉法院呢?(1)双方均为外籍人士夫妻双方均为外籍人士或无国籍人士在中国要求离婚,如果双方的婚姻缔结地在国内的,并且双方均定居中国的,可向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
如一方定居国外,一方定居中国,可向国内一方的住所地法院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如双方的婚姻缔结地在国外,我国法院一般不受理,一般优先在定居国法院起诉,但是,若当事人一方的住所或居所在中国的,我国法院有权管辖。
如果双方当事人就离婚问题已经协商一致,一般可以向国内一方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国内法院可以受理制作民事调解书。
(2)一方为中国公民如一方为中国公民,一方为外籍人士,婚姻缔结地不在国内的,可在国内公民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涉外协议离婚的办理程序1. 涉外离婚的申请步骤如下:(1)夫妻双方拟定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签订离婚协议。
涉外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跨国婚姻现象日益增多,涉外离婚案件也呈现出上升趋势。
为了解决涉外离婚法律适用问题,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涉外离婚法律适用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涉外离婚法律适用原则1.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在涉外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适用的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处理离婚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2.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当事人未选择适用法律的情况下,法院应考虑案件与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联系更为密切,从而确定适用的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5条的规定,离婚案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被告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三、涉外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范围1. 离婚案件的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7条的规定,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由以下法院行使:(1)当事人一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经常居所的,由住所地或者经常居所地法院管辖;(2)当事人双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或者经常居所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国籍国法院管辖。
2. 离婚案件的诉讼程序涉外离婚案件的诉讼程序,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遵守我国法律,尊重司法主权。
3. 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9条的规定,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财产分割应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法院地法律。
4. 离婚案件中的子女抚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0条的规定,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问题应适用子女一方或者双方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经常居所地的,适用法院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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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规则
由于各国法律对离婚条件和离婚方式规定的差异,这就必然引起或产生法律冲突。
因为离婚的形式主要涉及程序问题,对离婚的形式要件的法律冲突,各国一般都规定适用法院地法;而对离婚的实质要件的法律选择,各国通常采取以下冲突规则:
(一)依据法院地法
(二)依据当事人本国法
(三)重叠适用法院地法和当事人本国法
(四)适用利于离婚的法律
我国关于涉外离婚的规定主要集中于《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
(一)根据以上法律,离婚案件的管辖权规则是:
国家间的外交实践,表现为条约、宣言及各种外交文书;
特殊情况下,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也有权管辖。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从这些规定看出,我国法律尽量保护我国国民就离婚提起诉讼的权利,方便当事人离婚诉讼,同时为避免管辖权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也有一定的预防作用。
(二)我国对涉外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定比较简单,只在《民法通则》147条规定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地的法律。
因此,如果法院地在中国,就应该适用中国法,如果法院地在外国,就适用外国法律。
但是,如果法院地与当事人没有直接联系,其判决往往会产生承认和执行上的困难。
因此,涉外离婚主要还是适用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本国法。
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
涉外离婚,是指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在我国境内按照我国法律办理离婚的法律行为。
1、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原则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的规定,如果由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诉讼,适用我国婚姻法和其他有关的政策规定。
如该案件由外国法院管辖的,亦应适用外国法院所在地的法律。
但不得违反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
我国的涉外离婚以法院地法为准据法,包括离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均适用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
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2、涉外离婚的管辖
无论是双方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一律按诉讼程序办理。
离婚当事人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我国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
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我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所在国共同参加或者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当事人一方持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其效力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经审查,如该外国法院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准则、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可裁定承认其效力;否则,裁定驳回申请,裁定后不得上诉。
3、出国人员的离婚问题
出国人员包括公派和自费留学生、进修人员、访问学者、劳务输出人员、驻外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在国外未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其他华人。
出国人员的离婚问题包括双方均在国外或一方在国外,一方在国内
两类。
这些离婚主体上虽无涉外因素,但因至少一方不居住在国内,情况比较特殊,因此程序上亦有不同规定。
夫妻双方均为居住在国外的出国人员,如双方自愿离婚,并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没有任何争议的,可回国共同到原结婚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如达不成一致协议,则必须回国向原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双方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国,可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作为代理人代理诉讼,并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委托书和意见书均须经住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也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
夫妻一方为出国人员,在国外居住期间与其在国内配偶发生离婚纠纷的,如果原告系在国内居住的出国人员,可向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如果原告系在国外居住的出国人员,可向被告居住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居住在同外的一方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国参加诉讼或应诉的,可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公民或律师作为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
但其本人应向法院提出离与不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书面意见。
委托书和意见书均须经住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也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
对于一方出国后杳无音信,国内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向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对方不应诉的,法院可缺席判决。
跨国婚姻离婚法律适用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王某自取得美国国籍之日起就不再是中国公民了,你姐姐与王某的离婚诉讼属于涉外离婚案件。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涉外离婚
案件,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
外国人与中国人之间在中国境内办理离婚,不论是双方自愿协议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一律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按此规定,在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上,我国采用法院地法原则。
不论是离婚的条件,还是离婚的程序,均以法院地法律为准据法。
具体来说,凡是由我国人民法院受理的以中国公民为一方、外国人为另一方的离婚案件,适用我国的法律,即在实体法上适用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在程序法上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关于程序。
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要求离婚的,不论是双方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一律按诉讼程序办理。
这一规定主要是因为有的国家不承认经行政程序协议离婚的效力。
为了确保离婚的有效性,我国对涉外离婚一律采用诉讼离婚的程序解决。
第二,关于管辖。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要求离婚的,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居所,我国人民法院就有权受理此案。
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果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那么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亦有管辖权。
第三,关于代理。
涉外离婚诉讼的当事人一方如果不在国内居住,法亲自到我国人民法院参加诉讼的,可以委托我国公民、律师或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担任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
但其本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关于离与不离以及子女抚养归属和财产分割的书面意见。
外国人一方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和书第一节特殊婚姻家庭关系法面意见应经过其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第四,关于法律适用。
我国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离婚案件时,应按照我国《婚姻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做出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在财产分割、债务清偿、子女的抚养及抚养费的负担,一方对他方的经济帮助等问题上,也应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