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建立厅领导班子成员基层工作联系点制
管理处委员会班子成员工作联系点制度

管理处委员会班子成员工作联系点制度为加强党委与基层党支部的联系,密切党委成员与党员和职工群众的关系,提高党委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的能力,务实解决基层党支部和职工群众的实际困难,特制定党委联系点制度。
一、为便于党委班子成员联系基层工作,由党委办公室负责确定基层的联系点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二、本着“不干预、多支持、重服务、分类指导”的原则,实行领导责任制。
三、党委成员每季度到联系点开展调研、指导、检查一次,全年讲党课不少于一次。
党委办公室统筹协调好党委成员联系点的各项工作。
四、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要按基层联系点经常深入基层,参与基层支部活动,认真听取基层意见和建议,组织召开与职工群众的个别座谈会,了解情况,有针对性的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并切实帮助联系点解决实际问题。
五、党委班子成员在基层党支部和职工群众中得到的第一手资料除向党政一把手汇报外,应严格保密,保证提意见和建议的当事人不受打击和报复。
六、委班子成员遇到基层党支部和职工群众的实际困难,能够及时解决的应及时解决,解决不了的要在第一时间向党政一把手反映,尽早解决。
七、党委班子成员下基层党支部联系工作一律在基层食堂就餐,如确实需要在外就餐,联系点领导自己支付费用,不准给联系点增加招待负担,不准在参加任何形式的宴请活动。
八、党委班子成员在联系点工作日必须报告党委党政一把手,党政一把手在基层联系点必须相互报告。
九、党委班子成员在基层联系点工作期间不得干预基层的日常工作,对基层工作有建议和看法,采取适当的方法,与党支部负责人沟通,保证基层工作的正常运转。
十、班子成员对所联系基层党支部负责,基层党支部也应该对联系的领导负责。
基层有重大事情和重要情况,应在第一时间报告所联系的领导,联系点成员报告主管领导并协商解决。
十一、党委集体研究基层党支部班子调整时,应充分征求联系点班子成员的意见和建议,联系点班子成员及时向党委提出自己对联系党支部点班子人选的意见。
十二、党政一把手应经常深入其他班子成员所在联系点进行调查和研究,主管和分管基层具体工作的班子成员也应在其它班子成员的联系点调查研究和解决问题。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1.03.17•【字号】鄂环办[2011]77号•【施行日期】2011.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环办[2011]77号)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方案的通知》(鄂办发〔2010〕4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预防腐败制度建设,经厅领导同意,现将《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纪委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方案>的通知》(鄂办发〔2010〕42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预防腐败和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制度建设,确保我厅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顺利进行,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我厅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试点工作指导意见》(中纪办[2010]152号)和《省纪委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方案》精神,按照权力配置科学、界限明确、行使依法、运行公开的要求,坚持内部自评与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组织评审与专家评估相促进,日常性的全面评审与专项性的重点审查相统一,紧紧围绕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制度体系,认真查找和防范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廉洁性风险,切实从体制机制上铲除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为进一步深化源头治理腐败工作、形成有效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提供有力保障。
二、组织领导厅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在厅党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建立党组统一领导,相关处室配合协作的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机制。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影响群众健康突出问题“323”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影响群众健康突出问题“323”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1.27•【字号】鄂政办发〔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影响群众健康突出问题“323”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影响群众健康突出问题“323”攻坚行动方案(2021—2025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1月27日湖北省影响群众健康突出问题“323”攻坚行动方案(2021—2025年)为着力解决影响群众健康的心脑血管病、癌症、慢性呼吸系统病3类重大疾病,高血压、糖尿病2种基础疾病,出生缺陷、儿童青少年近视、精神卫生3类突出公共卫生问题(以下简称“323”健康问题),不断提升全省人民健康获得感,打造健康中国行动的“湖北样板”,根据省委十一届八次全会关于实施影响群众健康突出问题攻坚行动的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以控制健康危险因素、实施早诊早治、构建医防协同体系为重点,以终点事件防降为目标,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动力,坚持防治结合、医防融合、资源整合,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系统联动、群防群控,健全综合防控体系和工作机制,力争通过3至5年努力,人群发病率、致死率和疾病负担明显下降,为健康湖北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323”健康问题攻坚行动主要指标二、主要任务(一)坚持预防为主,推行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健全健康科普专家库、资源库和传播机制,开展健康进万家活动,加强全人群健康知识普及,推广文明健康生活方式,形成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理念。
将干部健康素养水平纳入省直机关党建工作考核,发挥省直机关模范带头作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8•【字号】鄂政办发[2009]118号•【施行日期】2009.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18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环境保护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挂湖北省核安全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环境保护局的职责划入省环境保护厅。
(二)将排污费征收职责划给省地方税务局。
(三)将进入省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开展教学科研、进入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参观旅游审批的职责划给省林业局。
(四)增加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职责。
(五)增加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六)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
(七)增加指导生态文明创建、推动全民环保行动、组织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审定省级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职责。
(八)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职责,落实国家减排目标职责和环境监管、监察职责。
(九)加强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和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环境保护职责。
(十)加强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十一)取消、下放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下放相关职业技能鉴定、颁证职责。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保厅“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保厅“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09.26•【字号】鄂环办[2013]240号•【施行日期】2013.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保厅“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通知(鄂环办[2013]240号)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湖北省环保厅“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已经厅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3年9月26日湖北省环保厅“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切实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推进我厅“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三重一大”决策坚持以下原则:(一)民主集中制原则;(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原则;(三)集体研究决定原则;(四)广泛征求意见原则。
第二章决策形式及事项范围第三条“三重一大”决策以厅党组会议和厅长办公会议两种形式进行。
第四条“重大事项决策”主要包括以下事项:(一)厅党组会议决策的事项: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委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2.厅系统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事项以及国家安全、机要保密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方面重大事项;3.以厅党组名义向省委呈报的重要请示、报告;4.厅党组成员及厅级干部的分工确定与调整,厅系统公务员考录工作人员招聘和人才引进及其试用期满转正和任职;5.厅全局性的重大工作部署、重大发展规划;6.审定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目标完成情况;7.厅机关和厅属单位内部常设机构的设置与变更,厅系统人员编制增减与调整;8.厅系统管理制度的审定、修改和废止;9.厅系统干部出国(境)公务活动计划;10.省环境保护政府奖候选获奖集体和个人建议、全省环保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审定及向外单位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候选对象;11.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厅系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12.推荐国家和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享受有关津贴人选;13.处理厅系统干部违法违纪案件;14.其他需要厅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关于实行领导班子成员基层联系点制度的

关于实施机关部级以上领导建立基层联系点的补充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公司一届五次职代会精神,加快2015年生产建设步伐,激发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
进一步强化作风建设,领导干部要深入基层准确掌握一线安全生产经营状况,帮助解决基层职工群众的实际问题。
在公司《总部机关领导干部(科级以上)建立联系点实施办法》文件的基础上,现进行补充如下。
一、确立联系点1.在《总部机关领导干部(科级以上)建立联系点实施办法》的基础上,部级以上领导每人每年明确2个基层单位作为工作联系点,每点具体联系10-15名有代表性的党员或职工。
2.根据公司工作部署和班子成员分工,联系点可以每年调整一次或延续上年度,要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二、主要任务1.调研。
部级以上领导要将联系点工作与日常工作统筹兼顾,加大对联系点的蹲点调研力度,及时了解、准确掌握生产经营状况、安全稳定形势、转型升级、科学发展所采取的举措和遇到的实际困难等情况,及时掌握职工群众的所思所想所盼,有针对性地做好指导工作。
2.服务。
要及时、认真、准确地做好公司政策和党委重大决策以及生产计划、重点工作安排的宣传教育,收集职工提出的问题,为职工答疑解难,及时解决职工的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与职工谈心、交心,充分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基层、职工服好务,当好贴心人,进一步提升企业凝聚力和向心力。
3.指导。
要根据各自联系点实际,经常深入联系点指导工作,了解情况,提出要求,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并积极帮助联系点找差距、理思路,制定好开拓创新、节支降耗、提质增效的具体措施。
4.解题。
要把为基层办实事作为联系点工作的根本出发点,通过调研,针对基层和职工所需,确定几件实事和制定落实措施,把为企业、职工办实事、办好事作为月度、季度重点工作,尤其是要关心职工生活,关注职工反映突出的热点、难点问题,指导联系点解决和落实工作。
5.督导。
部级以上领导对自己的联系点负有督导检查责任,对联系职工有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帮扶职责,对照各自的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和要求,要定期进行督导检查工作,确保各项工作领导到位、责任到位、落实到位。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建立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管理台帐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建立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管理台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1.11.04•【字号】鄂环办[2011]281号•【施行日期】2011.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建立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管理台帐的通知(鄂环办[2011]28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记录簿”的有关规定;为落实2011年9月1日全国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视频工作会议精神,提高危险废物管理的水平,防范环境风险,结合我省危险废物管理实际,省厅决定在全省所有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开展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工作。
现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建立危险废物台帐,如实记载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利用、贮存、处置、流向等信息,是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度的基础性内容,是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的基础,是环保部门管理危险废物的重要依据。
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复杂性和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的必要性,加强领导,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落实人员,明确职责,认真开展建立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管理台帐工作。
二、制定方案,加强指导。
各级环保部门要制定开展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经营单位建立台帐工作方案,结合危险废物专项检查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指导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经营单位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摸清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情况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收集、贮存、处置等情况,提高危险废物管理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
三、搞好试点,全面推进。
为科学、规范开展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经营单位建立台帐工作,我厅拟于今年12月份在全省化工和冶金行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开展台帐试点工作,在武汉市、襄樊市、宜昌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开展台帐试点工作,并于12月底组织对试点工作进行评估,于2012年1月1日起在全省全面实施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经营单位台帐管理。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鄂环发[2008]45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鄂环发[2008]45号](https://img.taocdn.com/s3/m/48863ddbd4bbfd0a79563c1ec5da50e2524dd108.png)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鄂环发[2008]45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根据环保部关于2008年年底前国控重点企业必须全部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运行的要求,我省全面展开了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建设。
目前建设任务已基本完成,进入集中验收期。
为进一步加快与规范系统验收工作,尽快对各地拨付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运营补助资金,现有就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验收办法与有关要求1.验收申请。
各地应督促企业迅速完成建成系统的验收监测,按照《湖北省重点污染源废水、废气连续监测系统项目验收方案》要求准备完整的验收资料,集中向省环境监察总队申请验收。
对验收资料明显不符合要求或严重缺项的,不予受理。
2.验收办法。
省环境监察总队、规财处、环境信息中心、环境监测中心站组成验收组对系统进行现场验收,按照验收方案要求对《废水、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现场验收评分表》进行现场打分,得分80分以上通过验收,80分以下者不能通过验收。
无验收监测报告或不能联网的不能验收,验收监测报告不合格的不能通过验收。
现场验收评价表见附表一、附表二。
因全省国控企业数量大、验收时间紧张,为了加快系统验收进度,省局主要负责对废气监测系统进行验收,对于废水监测系统,省局在各地进行现场验收示范后,由各地参照省局的验收程序和方法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和相关资料报省局备案,省局对验收结果进行抽查。
3.验收合格后,企业凭环保部门下发的验收合格文件申领相关的建设补助,并应将在线监测系统钥匙移交环境监察与环境监测部门各一把,将系统运行维护委托给环境监测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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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建立厅领导班子成员基层工作
联系点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环办[2014]129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4.05.09
【实施日期】2014.05.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建立厅领导班子成员基层工作联系点制度的通知
(鄂环办[2014]129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根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要求,为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加快转变工作作风,及时掌握基层情况,协调解决当前环保事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经2014年第5次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建立厅领导班子成员基层工作联系点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要求,树立和强化以民为本的理念,把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
点,厅领导班子成员率先垂范,深入基层、深入企业,了解掌握真实情况,广泛征求和听取意见建议,着力研究环保事业改革和发展的实际和重点问题,切实增强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推动环保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
厅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基层的主要任务是:
(一)经常深入基层联系单位调查研究,检查其工作任务贯彻落实情况,并予以督促、指导;
(二)及时了解基层联系点环保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切实帮助协调解决实际问题;
(三)主动收集基层联系单位的情况反映和意见建议等,及时向厅党组反映汇报,并尽快予以妥善处理和解决。
三、工作要求
(一)厅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深入基层联系单位开展调查研究、不定期召开基层单位有关人员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开展联系基层工作,原则上到联系点调研一年不少于2次,每年牵头负责1项重点调研课题。
(二)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应充分认识做好联系基层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真正抓基层、抓基础、抓作风。
特别是对所联系的市州,要寓监管于帮促之中,切实加大帮促力度,不断提高帮促和服务效果。
(三)厅党组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专门会议,专题听取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基层工作情况报告,研究解决联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四)各市州要积极支持、配合、协助厅领导做好基层联系工作,并采取有力措施,推动联系基层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省环保厅领导班子成员基层工作联系点名单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4年5月9日
附件:
省环保厅领导班子成员基层工作联系点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