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病历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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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的通知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的通知

关于转发卫生计生委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的通知的通知各科室:现将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的通知(国卫医发〔2013〕31号)的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骨伤医院二O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的通知国卫医发〔2013〕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使病历管理满足现代化医院管理的需要,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对2002年下发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可以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3年11月20日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病历的管理。

第四条按照病历记录形式不同,可区分为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

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设置病案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病历和病案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质量定期检查、评估与反馈制度。

医疗机构医务部门负责病历的质量管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保护患者隐私,禁止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历资料。

第二章病历的建立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为同一患者建立唯一的标识号码。

已建立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应当将病历标识号码与患者身份证明编号相关联,使用标识号码和身份证明编号均能对病历进行检索。

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有关内容的通知(2006)

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有关内容的通知(2006)

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有关
内容的通知(2006)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卫医发[2006]432号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6.11.01
【实施日期】2006.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有关内容的通知
(卫医发〔2006〕4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卫生部直属有关单位,有关部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精神,推动社区卫生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医疗机构类别中增加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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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最新的病历管理规定

2023年最新的病历管理规定

2023年最新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管理规定一、病历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具有重要的医疗、科研价值,也是法律意义上的医疗行为证据。

卫生院病案室负责本院的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

制定本制度是为了保证病历管理能够符合卫生部制订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二、卫生院病历和病案管理严格遵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卫医发[2023]193号文件发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在具体工作中,要求卫生院全体医务人员和行管人员严格遵守。

三、本院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自行负责保管,就诊人如因门、急诊医疗问题向卫生院提出交涉意见,必须出示在我医院就诊的门、急诊病历。

住院病历由卫生院病案室负责保管。

四、严格住院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严格杜绝他人抢夺、窃取病历资料。

除负责诊疗患者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任何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历资料。

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的,必须经医务科同意,查阅后必须及时归还并不得泄露患者的隐私。

五、病人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所收到的各种资料应当及时归入住院病历,按规定要求粘贴妥当。

患者出院后,由病区负责医师审查归档后,由病案室安排专人负责集中、统一保存及管理。

六、卫生院只受理以下人员的复制、复印病历申请:一是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二是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三是有合法资质的保险机构。

复印复制仅限于病历中的客观性病历资料部分,患者及上述其他复印人不得要求复印、复制病历中的主观性病历资料部分,但可以要求医患双方当面予以封存。

住院病历离开病区或进行复印、复制,卫生院应指定专人负责携带和保管。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七、卫生院受理复印、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应按《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13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公安司法机关办案需要查阅病历资料时,应当出示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2024最新病历管理规定

2024最新病历管理规定

2024最新病历管理规定一、前言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患者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二、病历保存管理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保存管理制度,确保病历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2.医疗机构应当为患者建立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纸质病历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打印,由医疗机构负责保存。

3.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门部门或岗位负责病历的保存管理,确保病历的安全、保密和便于查阅。

4.医疗机构应当制定病历保存期限,并根据以下要求进行保存:(1)住院病历:自患者出院之日起至少保存30年;(2)门诊病历: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3)急诊病历: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至少保存2年;(4)死亡病历:自患者死亡之日起至少保存30年。

5.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病历丢失、损坏、篡改、泄露等情况发生。

6.医疗机构应当在病历保存期限届满前,对患者病历进行评估,确需继续保存的,可延长保存期限。

7.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病历保存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病历保存管理制度的落实。

8.医疗机构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依法处理病历资料,确保病历的保存和查阅不受影响。

9.医疗机构应当为患者提供病历查阅、复制等服务,保障患者权益。

本规定旨在规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患者提供安全、高效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定,切实履行职责,确保病历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病历书写1.病历书写原则(1)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2)使用规范的医学术语,避免使用模糊不清的词汇;(3)病历书写应当反映患者的病情、诊疗过程及结果;(4)病历书写应当遵循医学伦理,尊重患者隐私。

2.病历书写要求(1)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进行书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2)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或碳素墨水,字迹清楚、工整;(3)病历书写不得随意涂改、撕毁,确需修改时,应当在原文上划线标注,并在旁边注明修改日期及签名;(4)病历书写中涉及到的诊断、治疗等关键环节,应当有相关医务人员签名确认。

国家病历管理规定

国家病历管理规定
4.7医疗机构应当制定病历信息管理系统的应急预案,确保系统故障时病历数据的安全和恢复。
4.8医疗机构应当对病历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定期的安全评估和漏洞修复,防止病历信息泄露。
4.9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在病历信息管理系统中操作时,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防止误操作导致数据丢失或泄露。
4.10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质量评价和反馈机制,定期对病历质量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7.1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病历管理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病历管理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7.2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系统应当实现与区域卫生信息平台的对接,促进医疗信息资源共享。
7.3医疗机构应当制定病历数据的标准和规范,确保病历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7.4医疗机构应当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开展病历数据的挖掘和分析,为临床决策提供支持。
6.4病历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病历管理业务;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保密意识;
(3)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操作能力,能够熟练使用病历信息管理系统;
(4)具备处理突发病历管理事件的能力。
六、病历管理与人员培训(续)
6.5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明确其在病历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
3.3医疗机构应当允许患者及其代理人查阅、复制病历,并提供便利条件。
3.4病历涉及患者隐私的部分,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保密。
四、病历管理与监督
4.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质量管理控制体系,提高病历质量。
4.2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病历书写、保存、使用和管理的培训和考核。
4.3医疗机构应当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病历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十三、病历管理的宣传与教育
13.1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病历管理政策的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病历管理的认识和理解。

2023年医院病历管理规定

2023年医院病历管理规定

医院病历管理规定工作与生活中常常需要使用到病历,病历管理,管理规定相关的资讯,这也正越来越成为工作中的必需,为此收集整理了以下医院病历管理规定,欢迎借鉴参考,盼望对大家有所关心。

篇1:医院病历管理规定医院病历管理规定(试行)病历反映了医院的管理水平、医疗质量和医师的业务水平,病案在医院管理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病案不仅是医疗、教学、科研等方面的保障,而且还涉及医疗管理、疾病预防、医疗保险及法律法规等多个方面,为了进一步提高我院病案质量,依据目前我院现状就病案管理作出如下规定:一、病案质量管理实施全程监控1、建立、健全病案质量管理体系医院病案管理委员会下设病案室、病案质量评审专家组、科室质控小组。

在业务院长的领导下,医务处、门诊部、病案室负责组织对门诊、住院病历进行检查。

业务院长医院病案管理委员会医务处门诊部病案室病案质量评审专家组科室质控小组医师、护士2、建立病案质量评审专家组、质控小组(QC小组)(1)、院病案管理委员会下设院病案质量评审专家组,(2)、各专科质控小组人员应由科主任、护士长及一名高年资医师组成。

3、实行"病案质量三级管理制度'一级管理:主治医师(质控医师)仔细检查每份出院病历,对书写格式、内容进行全面检查、评估。

对疑难、危重、死亡病例、重大手术病例(甲类手术)应重点检查,高级职称医师检查并审签。

经科主任或高级职称医师审签的病历都应为甲级病历。

护士长应检查与护理有关的记录。

各临床专科质控小组负责本科室病历的质量监控,应仔细记录活动内容。

二级管理:病案室检查出院病历,准时将不足之处反馈给临床医师,并以书面形式反馈给科主任,在规定的时间及范围内予以完善。

三级管理:医务处、病案室负责定期组织病案质量检查,对现病历(包括门诊病历)、出院病历进行评价,准时归纳、总结病历质量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病历质量评审、奖惩细则1、评审标准①严格执行《江苏省病历书写规范》(第四版)及其评分标准。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9修订)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9修订)
3.3医疗机构应将病历按照规定进行整理,包括以下内容:
(1)患者基本信息;
(2)就诊经过;
(3)检查、检验结果;
(4)诊断与治疗;
(5)病情变化及转归;
(6)其他需要记录的内容。
四、病历的保存
4.1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部门或人员负责病历的保存工作。
4.2病历保存期限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十五年。
12.2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病历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并按照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12.3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报告病历管理情况,并接受处理。
十二、病历管理的法律责任(续)
12.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病历管理中,如发生以下情形,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泄露患者隐私,侵犯患者合法权益;
(2)篡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
(3)未按规定保存病历,导致病历丢失或损坏;
(4)未履行病历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
12.5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病历管理纠纷处理机制,对患者提出的病历相关投诉,应认真调查、及时处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十三、病历管理的持续改进
2.1病历分为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和急诊病历。
2.2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病历进行统一编码,确保病历的唯一性。
2.3病历编码应包括患者基本信息、就诊日期、病历类别等内容。
三、病历的收集与整理
3.1医疗机构应制定病历收集、整理的工作流程,明确责任人。
3.2医疗机构应确保病历收集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9.4培训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病历书写的法律、法规要求;
(2)病历管理的具体操作流程;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24修订)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24修订)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24修订)一、前言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患者权益,提高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医疗机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病历的保存、书写、归档、查阅、复制、封存和启封以及质量管理等工作。

二、病历保存管理1.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病历保存制度,确保病历的完整性、真实性和连续性。

2.病历保存期限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计算,至少保存30年。

对于特殊病例、罕见病、医疗事故争议病例等,保存期限可根据需要适当延长。

3.医疗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病历丢失、损坏、篡改、盗窃等情形发生。

4.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部门或岗位,负责病历的保存管理工作,明确管理人员职责,加强对病历保存工作的监督检查。

5.医疗机构应定期对病历保存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病历安全。

6.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病历销毁制度。

病历销毁前,必须严格审查病历保存期限、病历内容等因素,确保符合销毁条件。

销毁过程应有详细记录,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7.医疗机构应采用信息化手段,对病历进行电子化管理,提高病历保存的效率和质量。

8.医疗机构应加强对患者隐私的保护,严禁泄露患者病历信息,确保患者权益。

三、病历书写1.病历书写原则(1)客观真实:病历内容应客观、真实、全面地反映患者的病情、诊断、治疗及护理过程。

(2)及时准确:病历书写应及时完成,确保病历内容的准确性。

(3)规范完整:病历书写应遵循国家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病历书写规范,内容应完整,不得遗漏重要信息。

2.病历书写要求(1)病历应由具备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书写,字迹清楚、无涂改。

(2)病历应采用蓝黑或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或彩色笔。

(3)病历书写应使用规范的医学术语,避免使用缩写、简写。

(4)病历内容应详细记录患者的病情、检查、诊断、治疗、护理及病情变化等。

四、病历归档管理1.病历归档范围(1)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转院病历、死亡病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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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病历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各项医疗核心制度的落实,规范我院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充分保障患者的医疗安全,按照《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国家卫计委令第10号)、《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国家、省、市卫健委相关制度及规范更新,现对我院《病历管理制度实施细则》进行修订,请各科室认真组织学习、执行和落实。

太和皖北医院
附件:太和皖北医院病历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各项医疗核心制度的落实,规范我院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提升医院病历质量管理水平,充分保障患者的医疗安全,按照《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国家卫计委令第10号)、《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国家、省、市卫健委相关制度及规范更新,现对我院《病历管理制度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一)定义
指为准确反映医疗活动全过程,实现医疗服务行为可追溯,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对医疗文书的书写、质控、保存、使用等环节进行管理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住院及门急诊病历管理和质量控制制度,严格落实国家病历书写、管理和应用相关规定,建立病历质量检查、评估与反馈机制。

2.医疗机构病历书写应当做到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并明确病历书写的格式、内容和时限。

3.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电子病历的建立、记录、修改、使用、存储、传输、质控、安全等级保护等管理制度。

4.医疗机构应当保障病历资料安全,病历内容记录与修改信息可追溯。

5.鼓励推行病历无纸化。

(三)实施细则
1.医院为所有接诊(复诊、初诊)建立并书写病历,客观、真实、完整记录诊疗活动全过程。

2.医院对病历有适宜的编号系统,建议使用患者医保卡号或身份证号作为病历编号,以利于实现全省病历互联互通。

病历编号是患者在本院就诊病历档案唯一及永久性编号。

3.医院严格遵循《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安徽省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建
立电子病历的建立、记录、修改、使用、存储、传输、质控、安全等级保护等管理制度。

4.医院加强病历管理,严格遵循《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法规,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5.医院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全院病案(门诊、急诊、住院)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

患者住院期间,其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统一、集中管理。

6.全院医师必须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安徽省病历质量评审标准(2018年)》等规定书写病历,并加强病历的内涵质量管理,重点是病历(门急诊、住院)的环节质量监控,为提高医疗质量与患者安全管理持续改进提供支持。

7.由病案管理人员在患者出院(死亡)后7个工作日内回收病历,并在医院规定时间内完成病历的外观质量检查,完成病案的编码、归档、上架等工作。

8.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的病历;借阅病案要办理借阅手续,按期归还,不得涂改、转借、拆散和丢失。

除公、检、法、医保、卫生行政单位外,其它单位一般不予外借,持介绍信,经医疗管理部门核准,可以摘录病史。

9.医院加强病历安全管理,建立病历的安全管理制度。

病历封存或提供病历复印服务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法规的规定。

10.本院医师经医务科批准后,方可借阅死亡及有医疗争议等特定范围内的病历,但不得借阅本人亲属及与本人存在利益关系的此类患者病历。

11.门诊病历由患者自行保管,医院有计划的开展门诊病历保管工作,门诊病历至少保存15 年。

住院病历至少保存30年。

涉及患者个人隐私的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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