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旅游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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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

旅游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
(2)审核对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3、执行经办人责任:
—11—
(1)具体对旅行社经营情况的进行监督检查。
(2)提出对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意见。
4、执行审批人责任:
(1)审批对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12—
类别序号
1
行政
法规2
3
4
部门
规章5
6
7
地方
法规8名称
旅行社管理条例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险规定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
湖南省旅游管理条例制定机关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家旅游局国家旅游局国家旅游局生效时间
2009.5.1
1999.10.1
2002.7.1
2009.5.3
2001.9.1
2002.1.1国家旅游局2002.10.28省人大常委会2009.3.1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2项)
1、国内旅行社设立审批
法律依据: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九条
(2)《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2、旅行社经营范围变更审批
法律依据: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6—
(1)《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九条
32、未取得领队证从事领队业务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出境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十条
33、领队人员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领队证队业务时未佩戴领队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或者从事领34、旅游景点(区)经营者不按规定设臵地域界限标志览导向标志

湖南省旅游管理条例(2000年修正)

湖南省旅游管理条例(2000年修正)

湖南省旅游管理条例(200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09.28•【字号】湖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47号•【施行日期】1997.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旅游管理条例(1997年4月2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9月28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旅游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旅游业的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专门或者主要从事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交通、住宿、餐饮、购物、文化娱乐等服务的行业。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经营和旅游管理以及进行旅游活动的,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并重,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在有利于环境保护、文物保护、风景名胜保护的前提下,开发旅游资源,确保旅游业与相关行业的协调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提高旅游文化品位,扶持旅游业发展。

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经营旅游业,并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具有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的旅游项目。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旅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自治州、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旅游管理工作。

旅游景区管理规定 景区管理制度

旅游景区管理规定 景区管理制度

旅游景区管理规定景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游景区的管理,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旅游法》、《景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旅游景区管理工作。

第三条旅游景区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旅游景区管理涉及的相关部门应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的旅游景区,指的是符合国家旅游局规定的具备特定立体景观、传统文化和旅游设施的区域。

第二章景区规划第六条旅游景区管理部门应根据景区地域特点和旅游资源情况,制定景区规划。

第七条景区规划应包括景区的布局、功能区划、旅游设施、管理标准等内容。

第八条景区规划的编制应该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和文化保护等因素。

第三章景区设施第九条景区管理部门应根据景区规划,合理设置景区内的旅游设施。

第十条景区设施的设置应满足游客的需求,提供方便、舒适的旅游环境。

第十一条景区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应由景区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章景区管理第十二条景区管理部门应建立景区巡视制度,加强景区管理人员的日常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景区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景区管理部门应建立景区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

第五章景区安全第十五条景区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景区管理部门应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第十七条景区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景区内重要设施的保护和安全防范工作。

附件:景区规划图、景区设施清单法律名词及注释:1、《旅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2、《景区管理条例》:指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有关景区管理的法规。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办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办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12.02•【字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办法(2016年12月2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旅游规划与促进第三章旅游经营第四章旅游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健全旅游业发展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旅游发展规划、旅游安全、行政执法以及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旅游业的指导、协调、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工作。

第三条省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统筹组织全省整体旅游形象的推广工作,组织、协调旅游宣传推广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宣传推广本行政区域旅游资源和旅游品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文明旅游宣传教育,引导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和旅游地居民增强文明旅游意识、遵守公共文明秩序,倡导和培养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

第四条鼓励和引导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依法成立或者自愿加入旅游行业组织。

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会员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维护旅游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依法要求赔偿或者投诉、起诉。

第二章旅游规划与促进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差异发展,有序、有效推进全域旅游发展战略。

旅游管理管理条例

旅游管理管理条例

旅游管理管理条例导言:旅游业是现代社会重要的经济支柱产业之一,它不仅为国家经济增长提供了巨大的贡献,同时也对文化交流、环境保护和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为了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旅游管理规范、规程和标准。

本文将重点探讨旅游管理管理条例,通过分析不同行业的规定和要求,旨在为确保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指导。

一、旅行社管理旅行社是旅游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旅游线路的策划、组织和销售。

为了保障旅行社的正常运营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国家制定了旅行社管理规定:1. 旅行社的设立程序和资质要求。

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资质等,确保旅行社具备必要的经营条件。

2. 旅行社市场行为规范。

要求旅行社在市场竞争中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得通过虚假广告、低价陷阱等手段误导消费者。

3. 旅行社服务质量标准。

制定旅行社服务质量评估体系,对旅行社的服务态度、线路规划、导游服务等进行评价和监督。

二、景区管理旅游景区是游客观光和游玩的重要场所,为了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和游客的安全,国家制定了景区管理规定:1. 景区规划和开发。

确保景区规划合理,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因素。

2. 景区质量标准。

对景区的设施、服务、环境等方面进行评估和监管,提高景区的服务质量。

3. 景区安全管理。

对景区的道路、设施、旅游设备等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

三、导游管理导游是旅游行业的重要从业人员,他们将景区的历史、文化等信息传达给游客,为游客提供优质的服务。

为了提高导游的素质和服务水平,国家制定了导游管理规定:1. 导游资格要求和考试制度。

要求导游具备一定的知识、语言能力和服务意识,并通过考试获得导游资格证书。

2. 导游行为规范。

要求导游在服务过程中遵守职业道德,禁止向游客索取小费、强迫购物等行为。

3. 导游培训和评估机制。

建立导游培训体系,提高导游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平,同时建立导游绩效评估机制,激励导游提供优质的服务。

四、酒店管理酒店作为旅游行业的重要服务场所,为游客提供住宿和休息的必要条件。

湖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湖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湖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正文:---------------------------------------------------------------------------------------------------------------------------------------------------- 湖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1995年6月28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保护、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施,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风景名胜资源比较集中、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命名、划定范围,供人们游览观赏、休息和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地域。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资源,是指风景名胜区内有观赏、科学文化价值的山河、湖泊、特殊地质地貌、林木植被、野生动物等自然景物和文物古迹、历史遗址、革命纪念地等人文景物及其所处的环境。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风景名胜区。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按照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风景名胜区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风景名胜区工作。

第六条风景名胜区依法设立的人民政府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实施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保护工作。

第七条在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设立和规划第八条风景名胜区按其景物的观赏、科学文化价值和规模大小、游览条件、环境质量,分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省级风景名胜区、县级风景名胜区。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由省人民政府提出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报告,报国务院审批公布。

2023年最新的旅行社条例全文

2023年最新的旅行社条例全文

2023年最新的旅行社条例全文旅行社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第六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第七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第九条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湖南省实施〈旅游法〉办法》知识竞赛试题

《湖南省实施〈旅游法〉办法》知识竞赛试题

《湖南省实施〈旅游法〉办法》知识竞赛试题《湖南省实施〈旅游法〉办法》知识竞赛试题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1、我国为了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的相关法律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答案:C。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条规定: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的法律是? A、《旅行社条例》 B、《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D、《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方法》答案:C。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3、国家法律对待旅游公共服务的态度是? A、限制 B、鼓励 C、放任 D、完善答案:D。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4、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的性质是? A、盈利 B、公益 C、福利 D、大众答案:B。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条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5、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的原则是? A、社会效益 B、经济效益 C、生态效益 D、以上三项相统一答案:D。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条规定: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6、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的国家机关是? A、国务院 B、国家旅游局 C、国家发改委 D、商务部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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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1、资兴市旅游局简介 (3)2、资兴市旅游局主要职能 (3)3、资兴市旅游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安排 (5)4、资兴市旅游局机构设置及岗位职责 (6)5、湖南省旅游管理条例 (7)6、《旅行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修定) (18)7、旅行社出境旅游服务质量标准 (46)8、导游服务质量标准 (55)9、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工业旅游示范点检查标准(试行) (68)10、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 (82)11、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 (85)12、风景名胜区条例 (87)13、旅行社管理条例 (99)资兴市旅游局简介资兴市旅游局成立于1987年。

2002年机构改革,旅游局归口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管理,加挂资兴市风景名胜管理局牌子,属财政全额拨款行政单位。

内设办公室、规划财务股、市场开发股三个股室和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旅游从业人员培训中心两个二级事业单位,主管全市旅游工作和风景名胜工作。

2005年度被评为郴州市旅游信息综合工作、旅游教育培训工作先进单位,获郴州市旅游工作目标管理二等奖。

2006年度被评为郴州市旅游市场开发工作、旅游行业管理工作先进单位,获郴州市旅游工作目标管理二等奖,我局质监所被评为湖南省“依法办事示范窗口单位”。

2007年度被评为郴州市旅游工作目标管理一等奖,郴州市旅游教育培训工作、旅游统计工作、旅游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获资兴市优秀领导班子荣誉称号、资兴市招商引资先进单位。

资兴市旅游局主要职能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旅游行业和风景旅游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规章并监督设施。

编制全市旅游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研究拟定全市国际旅游市场开发战略,组织全市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组织指导全市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促进和引导旅游业利用外资和社会投资工作。

对风景旅游区的资源保护、规划、开发、利用和经营活动实行统一管理。

2、培育、完善和发展国内旅游市场,研究拟定我市发展国内旅游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3、组织全市风景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和行业规划工作,指导协调旅游区的规划编制和开发建设,组织实施出国旅游和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旅游及边境旅游的政策规定;负责全市旅游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旅游统计工作。

4、组织实施各类风景旅游区(点)、度假区及旅游住宿、旅行社、旅游车船和特种旅游项目的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审核报批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推荐报批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和指导旅游设施定点工作;组织实施旅游饭店星级标准和星级评定与复核工作;指导规划全市旅游安全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5、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旅游者投诉,组织指导执法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旅游违法案件,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6、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和组织全市旅游人才培训规划,指导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和等级考试认证的有关工作,指导全市旅游行业的行风建设。

7、负责全市各级风景旅游区内各类建设的立项、选址和审批工作;组织协同有关部门对新建旅游项目进行审查、论证;负责新办旅游企业的审批、报批工作。

8、负责国家、省、郴州市、本市下达的旅游事业发展资金的投向和立项审批;管理和监督局属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9、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全市范围内从事旅游经营的单位、个人进行审查,按管理权限,报批、颁发旅游经营许可证。

10、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资兴市旅游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安排朱群山:局党组副书记、局长主持全盘工作,联系办公室和财务工作,联系东江湾水上休闲乐园、东江湖景区门楼配套项目建设项目。

李飞桥:局党组书记主持党务工作,分管旅游规划、招商引资、东江湾创国家AAAA级旅游区和办公室工作,联系政工、综治、安全、执法、计划生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联系回龙山、东江湖生态园、大王寨旅游开发项目、八面山旅游开发项目。

廖建良: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财务、市场营销(含旅游网站管理)、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旅游投诉、旅游风景名胜执法工作,联系东江湖华天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联系白廊门楼、五岛一村开发项目。

李琳红: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分管纪检监察、旅游行业管理、旅游统计、教育培训、计划生育工作工作、女工委,联系世外桃园、寿佛寺、湘南植物园、千福塔项目。

欧朝明:局党组成员、工会主席分管工会、政工、安全生产、综治、维稳和信访工作,联系东江湖国际生态休闲园项目、农村基层基础建设和小康村建设工作。

资兴市旅游局机构设置及岗位职责一、办公室负责公文处理、档案管理、信息管理、综合协调;办理建议提案和来信来访;组织会议、督办督查;组织有关综合性报告、文件的起草;负责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负责机关行政后勤;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

二、规划财务股负责对全市旅游业实施行业管理;负责旅游行业标准、服务规范的制定和推广工作;指导旅游景区(点)、旅游涉外宾馆饭店的各项定级评星申报审批工作;负责制定风景旅游资源保护、开发、利用措施、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总体规划、详规设计和年度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景点景区开发项目的立项、选址、申报、审批;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规范和管理全市旅游从业单位、个人的经营行为,按管理权限,报批颁发旅游经营许可证;参与旅游项目和景点景区工程的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负责管理局属国有资产并保值增值;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劳动、人事管理。

三、市场开发股负责旅游市场开发和全市旅游宣传促销计划的制定并组织实施;负责落实上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旅游市场开发的决策和措施;负责风景旅游资源普查、客源市场调查、旅游统计和上报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旅游商品的开发。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人员编制在机关行政编制总额之内。

四、二级机构(一)资兴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加挂“资兴市风景旅游执法队”牌子)主要职责是:负责旅游行业和风景旅游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执法工作;负责对旅游服务质量和旅游安全实施监督和管理,负责处理游客投诉;根据委托授权(二)资兴市旅游从业人员培训中心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旅游行业从业人员的技术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旅游行业岗位资格考试考核工作。

湖南省旅游管理条例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湖南省旅游管理条例》于1997年4月2日经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6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九九七年四月二日湖南省旅游管理条例(1997年4月2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旅游业的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专门或者主要从事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交通、住宿、餐饮、购物、文化娱乐等服务的行业。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经营和旅游管理以及进行旅游活动的,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并重,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在有利于环境保护、文物保护、风景名胜保护的前提下,开发旅游资源,确保旅游业与相关行业的协调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资源条上制定旅游业发展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加强革命传统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景点的建设,鼓励和扶持旅游业发展。

鼓励国内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商依法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并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旅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应当根据旅游资源的优势和特点,加强对外宣传,提高重点旅游景区的知名度;完善旅游服务体系,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开发旅游产品,丰富旅游文化生活;教育旅游从业人员树立信誉第一、质量第一、服务第一的观念,创造良好的旅游环境。

第八条对保护和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在旅游经营、管理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旅游者第九条旅游者的俣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旅游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人身、财物的安全得到保障不受侵害;(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和旅游服务方式,自主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三)了解旅游服务的内容、项目、规格、费用等真实情况;(四)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五)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旅游者应当遵守旅游秩序和有关旅游安全、环境卫生规定,履行旅游合同或者约定,爱护旅游资源和设施,尊重旅游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第十二条建立旅游投诉制度。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向旅游经营者要求赔偿,可以向旅游经营者所在地、侵害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对旅游者提出的赔偿要求和投诉,应当认真对待,及时处理。

被要求赔偿的旅游经营者在五日内答复旅游者;受理投诉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在十日内向旅游者作出答复。

第三章旅游经营者第十四条本条例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专门或者主要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包括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商店、旅游车船公司和服务公司、旅游文化娱乐场所和度假区(村)、旅游景区(点)管理机构等以及个体经营者。

旅游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经营资格,方可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为旅游者提供优质服务。

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或乾约定的服务范围和标准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公开服务项目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服务收费标准,明码实价,保证服务质量。

旅游经营者不得擅自提高旅游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强帛旅游者参加其不愿意参加的旅游项目,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旅游商品和服务项目,不得强制旅游者购买旅游商品,不得欺诈、勒索旅游者的财物。

第十七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旅游安全设施、设备,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物安全。

高空旅游设施和惊险旅游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安全规定和标准。

旅游经营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旅游者输旅游意外保险。

第十八条旅游者的人身、财物安全受到严重侵害时,旅游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救护或者帮助查找,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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