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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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及答案1、农民郭某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挖了一个养鱼池进行甲鱼养殖。

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废水排放渠距离养鱼池只有50米远。

郭某听说食品有限公司排放的废水中有很多营养物质,于是萌发了引废水养甲鱼的想法。

一天夜里,郭某偷偷扒开食品有限公司的排污渠将废水引入自己的养鱼池。

第二天郭某养的甲鱼开始死亡,五天内全部死光。

经评估,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

郭某认为损害是由食品有限公司废水污染所致,于是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关于“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

人民法院以该案属于环境污染案件,尚未请求环保部门处理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问:(1)人民法院的裁定是否合法,为什么(2)食品有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答:(1)人民法院的裁定不合法。

因为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民事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食品有限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应明确的是污染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我国法律规定的环境侵权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制。

即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即使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除非具备免责条件。

而我国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为:(1)不可抗力;(2)因受害人自身引起的;(3)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引起的。

因此,食品有限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2、某市甲养殖场承包了水库的600亩水面养殖淡水鱼。

乙造纸厂位于距水库2000米处,自投产后第一年有一定数量的污水沿河道排入水库。

甲养殖场共向水库投放鱼苗10万尾,投资8万元。

1989年10月,甲养殖场工作人员发现水面上漂浮了很多死鱼,经打捞共有1000余条。

养殖场当即通知乙造纸厂,并要求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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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及答案1.某企业与某服装厂签订了加工定做5万套员工工作服的承揽合同。

合同约定,某企业应于2008年5月10号前给付制衣厂30万元预付款,某服装厂于12月底交付服装,余款于12月底服装厂交付服装后10内结清全部货款。

合同签订后双方重合同、守信用,至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双方分别履行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

问:①分析本案涉及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②请指出某企业与某服装厂经济法律关系产生、终止的法律事实是什么?答:①本案涉及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某企业和某服装厂;客体是完成工作的行为——某服装厂加工定做劳务并交付劳动成果工作服;该法律关系的内容为:某企业有权要求服装厂按合同的约定交付定做的工作服,同时承担给付加工费的义务;某服装厂有权要求某企业按合同规定给付加工费,同时承担按合同规定交付工作服的义务。

(5分)②某企业与某服装厂经济法律关系产生、终止的法律事实是双方签订立合同的行为。

(5分)2.海盛国有食品加工企业,2009年发生以下事项:(1)1月,该企业新领导班子上任后,作出了精减内设机构等决定,将会计科撤并到企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企管办”),同时任命企管办主任王某兼任会计主管人员。

企管办主任王某自参加工作后一直从事文秘工作,为了使王某尽快胜任会计主管人员岗位,企业同意王某半脱产参加会计培训班,并参加2010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2)2月,原会计科长与王某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人事科长进行监交。

(3)6月,档案科会同企管办对企业会计档案进行了清理,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将保管期已满的会计档案按规定程序全部销毁,其中包括一些保管期满但尚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

要求: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该企业任命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工作岗位分工是否有违反法律规定之处?分别说明理由。

(2)该企业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销毁会计档案中是否有违反法律规定之处?分别说明理由。

答:(1) 任命王某为会计主管人员有违法之处。

管理学案例分析(超全有答案)完整版

管理学案例分析(超全有答案)完整版

管理学案例分析(超全有答案)完整版一、案例一:创新管理案例分析案例背景:某公司是一家传统制造企业,近年来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企业面临业绩下滑的困境。

为了扭转局面,公司决定进行创新管理,以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案例分析:1. 创新管理理念:公司领导层认识到创新是企业发展的核心动力,决定将创新管理作为企业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他们强调,创新不仅包括产品创新,还包括管理创新、市场创新等方面。

2. 创新管理体系:公司成立了创新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创新战略、评估创新项目、分配创新资源等。

同时,公司还建立了创新激励机制,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创新活动。

3. 创新项目实施: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优势,选择了一批具有潜力的创新项目进行实施。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注重跨部门合作,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专业优势,提高项目成功率。

4. 创新成果:通过创新管理,公司成功推出了一系列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新产品,提高了市场份额。

同时,公司还优化了管理流程,降低了运营成本,提高了企业整体效益。

二、案例二:人力资源管理案例分析案例背景:某公司是一家快速发展的互联网企业,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公司面临人才短缺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公司决定加强人力资源管理,提高员工满意度和企业竞争力。

案例分析:1. 人才招聘与选拔:公司制定了科学的招聘流程,通过多渠道招聘优秀人才。

同时,公司还建立了完善的选拔机制,确保选拔出最适合公司发展的人才。

2. 培训与发展:公司重视员工培训,为员工提供多种培训机会,提升员工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同时,公司还关注员工职业发展,为员工制定个性化的职业规划。

3. 绩效考核与激励:公司建立了公平、公正的绩效考核体系,对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估。

根据考核结果,公司对优秀员工进行奖励,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4. 企业文化塑造:公司注重企业文化建设,倡导积极向上的价值观,营造和谐的工作氛围。

通过企业文化塑造,公司提高了员工的归属感和满意度,降低了员工流失率。

法律案例分析问题及答案(3篇)

法律案例分析问题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被告人李某,男,32岁,某市人。

2019年10月,李某因涉嫌盗窃罪被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侦查,李某于2019年8月间,先后在市区两家商场内,采用撬锁、翻窗入室等手段,盗走现金共计人民币5万元。

案发后,李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二、争议焦点1.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2.李某是否具备自首情节?3.对李某的刑罚如何确定?三、案例分析(一)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本案中,李某采用撬锁、翻窗入室等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李某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根据李某供述,其作案的目的是为了获取财物,满足自己的消费需求。

其次,李某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

李某在作案过程中,采取撬锁、翻窗入室等手段,避免被被害人发现,符合秘密窃取的犯罪手段。

最后,李某窃取的财物数额较大。

根据公安机关调查,李某共盗取现金5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范畴。

综上所述,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二)李某是否具备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李某在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根据上述规定,李某的行为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

首先,李某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主动投案。

李某在得知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后,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表明其有悔罪表现。

其次,李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在公安机关讯问过程中,李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作案经过,没有隐瞒或虚构事实。

综上所述,李某具备自首情节。

(三)对李某的刑罚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分析(附答案)【范本模板】

案例分析(附答案)【范本模板】

案例一一般资料:男,18岁,高中二年级学生,目前休学l年。

案例介绍:求助者自小少语寡言,交往少,脾气暴躁,1年前因父亲意外身亡和失恋,开始失眠、呆滞、郁郁不乐,说:“我活不了几天了,我有罪。

"听到火车鸣响就害怕,听到鸡鸣狗叫也恐慌,见到警察就称“我有罪”,回家后就问家人:“警察和你们谈过话吗?为什么我想的事别人都知道?"认为自己脑子里想的事别人知道了.“监视器就是邻居家的录音机和自己的手表"。

不时侧耳倾听“地球的隆隆响声”.一次,突然对电扇下跪,说听到电风扇有一男声责骂他是“坏人";求助者时常自言自语,对母亲不象以前那么关心了,生活极端懒散,整天不刷牙洗脸甚至不主动摄食。

求助者不认为自己有病,在母亲的反复劝说下,才勉强被带到心理门诊.多选:1、该案例典型症状包括()。

(A)妄想(B)错觉(C)幻觉(D)强迫多选:2、该案例异常心理的症状包括(A)自罪妄想(B)被洞悉感(C)幻听(D)意志缺乏单选:3、根据求助者的表现可以判断他属于()。

(A)心理正常(B)心理健康(C)心理不健康(D)心理异常单选:4、该案例最可能的诊断是().(A)精神分裂症(B)强迫性神经症(C)焦虑性神经症(D)恐怖性神经症单选单选:5、该案例怡当的处理方式是( )。

(A)进行心理治疗(B)建议看精神科(C)建议加强交往(D)纠正歪曲认知多选:6、求助者的心理状态不符合()。

(A)主客观世界统一性(B)心理活动的内在协调性(C)人格的相对稳定性(D)身心状态的同一性多选多选:7、对该求助者心理与行为异常表现作定性分析的依据包括()。

(A)无主动求治愿望(B)对症状无自知力(C)有幻听妄想症状(D)社会功能受损严重单选:8、求助者的自知力程度属于( )。

(A)自知力完全存在(B)自知力部分存在(C)几乎没有自知力(D)该资料难以判断多选:9、求助者的求医行为表明其()。

(A)自知力完整(B)自知力缺失(C)主动性求医(D)被动性求医多选:10、本案例还应了解的信息是( )。

案例分析附答案

案例分析附答案

2013附答案案例分析1.A向B发盘,发盘中说:“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香港3500美元,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B收到发盘后,立即电复说:“我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

”但A未作任何答复。

问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答案合同未成立。

因为合同的成立必须是一方发出实盘(要约),另一方作出有效的承诺。

在本案例中,A发出实盘,但B的承诺不是有效的承诺,B对原发盘作出了实质性的修改,按照公约第19条规定:“表示接受的发盘如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发盘,并构成还盘”,所以,合同不成立。

2.CIF出口合同规定9月份装船,买方开来的信用证规定,装船时间不得迟于9月20日。

因船源关系,卖方无法在9月20日以前装船,于是立即去电要求买方将装船时间延长至10 月20日,买方来电表示同意,但我方在10月15日装船完毕,持全套单据向银行办理议付时却遭银行拒付,请问这是为什么?买方同意无效。

如L/C中未规定装运期,则买方来电延长,开证行是否允许,应同时修改信用证。

3.广州伞厂与意大利客户签订了雨伞出口合同。

买方开来的信用证规定,8月份装运交货,不料7月初,该伞厂仓库失火,成品、半成品全部烧毁,以致无法交货。

请问:卖方可否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交货物?首先应认定该伞厂的火灾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事故(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无法控制)。

如实为不可抗力,应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相关证明文件,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可免除责任。

4.国内某公司于1990年11月2日与伊朗签定了一份进口合同,交易条件为FOB。

后因海湾战争爆发,我方接货货轮无法驶抵伊朗,到1991年4月海湾战争结束后,我方方能派船接货,而外商以我方未能按时派船接货为由,要求我方赔偿其仓储费。

外商这一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不合理。

因为我方未能按时派船接货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教师资格考试案例分析题三(含答案)

教师资格考试案例分析题三(含答案)

教师资格考试案例分析题三(含答案)
评析以下案例中教师的教学行为。

【案例】指向“写什么”的课堂提问。

师:课文中最大的“书”是指什么?快读课文,并从文中找一找。

(孩子们马上行动起来,很快,小手举起来了。

生:岩石就是书呀!你看这岩石一层一层的,不就像一册厚厚的书吗?
师:那么“书”上的字是什么?
生:你看,这是雨点留下的痕迹,叫雨痕。

这是波浪的足迹,叫波痕。

还有些透明闪光的,是矿物。

它们都是字呀!
师:那么“书”上的画又是什么?
生:这儿有树叶,有贝壳,那儿还有一条小鱼呢!
孩子们说着,教师引导他们读着,交流着,孩子们明白了最大的书就是指岩石,书上的字和画都是大自然创造的。

接着,教师请孩子们自己选择人物,或者当川川,或者当叔叔,两个人对读。

孩子们练习读后,教师又请男孩女孩分开读,在不同形式的朗读中更好地理解课文内容,同时,也唤起了学生对于探究大自然的兴趣。

【参考答案】
阅读是学生的个性化行为,不应以教师的分析来代替学生的阅读实践。

在该案例中,教师在课堂上利用提问引导学生在主动积极的思维和情感活动中,理解课文内容。

在教学中,教师以“提问”代替讲解,把复杂的科学知识融入于一个个简单的问题,学生能通过阅读课文找到答案。

学生学完课文,不管是哪个水平的学生只要略做思考,便能得出结论。

这种连续性提问,意在化难为易,面向全体学生,兼顾学生个体差异,而且更重要的是无形中又训练了学生概括文章主要内容的能力。

案例分析(含答案)(一)

案例分析(含答案)(一)

案例分析一、.某装饰公司承接了寒冷地区某商场的室内、外装饰工程。

其中,室内地面采用地面砖镶贴,墙面部分采用人造木板,柱面镶贴天然花岗石,门窗采用铝合金门窗。

吊顶工程部分采用木龙骨,室外部分墙面为铝板幕墙,采用进口硅酮结构密封胶、铝塑复合板,其余外墙为加气混凝土砌块外镶贴陶瓷砖。

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事件一:因木龙骨为甲供材料,施工单位未对木龙骨进行检验和处理就用到工程上;门窗安装方案为射钉固定。

事件二:在送样待检时,为赶进度,施工单位未经监理许可就进行了外墙饰面砖镶贴施工,待复验报告出来,部分指标未能达到要求。

事件三:外墙面砖施工前,工长安排工人在陶粒空心砖墙面上做了外墙饰面砖样板件,并对其质量验收进行了允许偏差的检验。

问题:1本工程有哪些材料需要复验?说明复验的指标?2事件一中,有哪些不妥3事件二中,施工单位的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4指出事件三中外墙饰面砖样板件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写出正确做法。

一、1本工程应对以下材料及性能指标进行复验:1水泥:抹灰工程应对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进行复验,饰面板(砖)工程粘贴用水泥和地面工程应对水泥的凝结时间、安定性和抗压强度进行复验。

2室内用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

3室内用天然花岗石的放射性。

4外墙陶瓷面砖的吸水率;寒冷地区外墙陶瓷面砖的抗冻性。

5建筑外墙金属窗的抗风压性能、空气渗透性能和雨水渗漏性能。

铝塑复合板的剥离强度。

2.施工单位需要对材料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木龙骨应进行防火、防腐、防蛀等技术处理。

在砌体上安装铝合金门窗不能用射钉固定,应用膨胀螺栓固定。

3不妥当。

理由:①复试报告未出来;②未报请监理同意。

4存在问题:外墙饰面砖样板件不应做在陶粒空心砖墙面上,而应做在加气混凝土砌块外墙上。

背景材料二、.某装饰公司承接了寒冷地区某商场的室内、外装饰工程。

其中,室内地面采用地面砖镶贴,吊顶工程部分采用木龙骨,室外部分墙面为铝板幕墙,采用进口硅酮结构密封胶、铝塑复合板,其余外墙为加气混凝土外镶贴陶瓷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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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练习题:1、农民郭某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挖了一个养鱼池进行甲鱼养殖。

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废水排放渠距离养鱼池只有50米远。

郭某听说食品有限公司排放的废水中有很多营养物质,于是萌发了引废水养甲鱼的想法。

一天夜里,郭某偷偷扒开食品有限公司的排污渠将废水引入自己的养鱼池。

第二天郭某养的甲鱼开始死亡,五天内全部死光。

经评估,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

郭某认为损害是由食品有限公司废水污染所致,于是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关于“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

人民法院以该案属于环境污染案件,尚未请求环保部门处理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问:(1)人民法院的裁定是否合法,为什么?(2)食品有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答:(1)人民法院的裁定不合法。

因为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民事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食品有限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应明确的是污染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我国法律规定的环境侵权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制。

即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即使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除非具备免责条件。

而我国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为:(1)不可抗力;(2)因受害人自身引起的;(3)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引起的。

因此,食品有限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2、某市甲养殖场承包了水库的600亩水面养殖淡水鱼。

乙造纸厂位于距水库2000米处,自投产后第一年有一定数量的污水沿河道排入水库。

甲养殖场共向水库投放鱼苗10万尾,投资8万元。

1989年10月,甲养殖场工作人员发现水面上漂浮了很多死鱼,经打捞共有1000余条。

养殖场当即通知乙造纸厂,并要求赔偿损失。

乙造纸厂认为其排放水量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且已交排污费,拒不承担赔偿责任。

环保局调查后认定鱼死的原因是造纸厂排污所致,但造纸厂排污确实合乎国家规定的标准。

养殖场多次找环保局要求解决,但始终没有结果,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造纸厂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答:造纸厂应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应明确的是污染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我国法律规定的环境侵权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制。

即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即使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除非具备免责条件。

而我国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为:(1)不可抗力;(2)因受害人自身引起的;(3)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引起的。

在本案中甲养殖场所养淡水鱼引水质污染而受损,这一损害的发生是由造纸厂的排污行为造成的。

乙造纸厂既无法定免责事由,又不能证明甲养殖场的鱼死与其排污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因此,造纸厂应当承担赔偿的责任。

其以排污未超标为抗辩事由,不是法定免责事由,不予采纳。

3、前进化工厂和惠林造纸厂座落在一条小河的两岸。

化工厂生产中排放三氯化铁残液,造纸厂生产中排放漂液废水。

其排污浓度均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在河水水位正常情况下,两个工厂均不会对河水造成污染。

1999年5月该地大旱,河水明显减少,化工厂排放的废水冲入造纸厂的排污口,两股废水混和后,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氯化氢,致使在河边劳动的12名搬运工人中毒晕倒。

送医院抢救后脱险,受害人为此支付医疗费86000元。

经当地环保局对两工厂排污口监测,其排污均无异常(达标排放),排放方式亦未违法。

当地环保部门决定对两工厂各罚款6000元,并应12名受害人请求责令两工厂赔偿受害人医疗费86000元,每个工厂43000元,两工厂承担连带责任。

问:(1)环保局对两工厂给予行政罚款是否有法律根据?为什么?(2)工厂是否应对12名受害人进行赔偿?为什么?答:(1)环保局对两工厂进行罚款处罚无法律根据。

(1分)因为依照我国有关水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只有行为人的行为违法(2分)和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2分)才能给予行政处罚。

(2)工厂应当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1分)因为:(a)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不以行为的违法性为必要前提,行为人的行为不违法,但造成了环境污染损害的,也要承担环境民事责任;(2分)(b)环境民事侵权责任的承担实行无过失责任制,行为人虽无故意或过失,但造成了污染危害后果,也要承担环境民事侵权责任(或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2分)4、山西省某市环保局接到其辖区内一果农的投诉:某焦化厂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使其果树水果产量大幅度减产,向焦化厂索赔不成,故请求环保局予以处理。

环保局受理了该投诉,并组成调查组对污染损害情况进行调查勘验,地区农业环境监测站也出具了《对××苹果园内烟尘污染使苹果受害的调查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和1987年9月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该法于1995年8月29日被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并于当日公布生效)第36条之规定,环保局于196年3月11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焦化厂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向果农支付污染损害赔偿费5000元,但焦化厂收到处罚决定60日后,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

于是,环保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但法院却裁定不予执行。

请分析环保局在本案中应有的地位及其处理权的性质,并指出环保局在该案处理中存在的问题,简要说明人民法院的裁定是否正确。

答:(1)环保局应当事人请求对环境纠纷的处理属居间调解行为,应制作处理决定书或者调解处理决定书,而不应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2)《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都没有关于“责令赔偿损失” 的行政处罚形式,环保局的这一处罚无法律根据。

(3)环保局适用法律错误。

本应适用修改后已经生效的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但却适用旧的《大气污染防治法》。

(4)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是正确的。

因为:《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都没有授权环保部门对不执行其纠纷处理决定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行政诉讼法》也没有规定对行政机关居间调解的处理决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四川省某县一企业建设在农村,其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环境噪声厂界排放标准10分贝,但其前后左右都是荒地,因而没有其他单位和居民受到该厂环境噪声的干扰,只有其本厂的职工受到不同程度的噪声危害。

当地环境保护局以该企业超标排放噪声为由,责令其限期治理,并征收其环境噪声超标排污费每1600元。

该企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环保局的行政决定。

其理由是,《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6条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按照该法第2条规定,环境噪声污染必须有超标和扰民两个条件。

我企业只满足噪声超标一个条件,不属于限期治理和缴纳超标排污费的对象。

结果,法院采纳了原告企业的意见,判决撤销环保局的决定。

请问: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答:该法院对本案的判决是正确的。

因为:(1)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条规定,构成环境噪声污染必须具备排放噪声超标和扰民两个条件,只超标不扰民的噪声不构成环境噪声污染。

(2)责令限期治理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权限,环保局责令限期治理属于越权行政。

(3)对不扰民的超标噪声,不应征收排污费。

(4)《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因此噪声对该厂工人造成的危害,不属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6、河南省某县农民张某,承包水库水面,用网箱养鱼,并租了一条水泥船和雇佣两个工作人员在水库中日夜看护,张某本人也经常住船看护。

一天早晨,张某起床后,看到许多死鱼漂浮水面,且水面散发出难闻的气味。

张某意识到可能是水体受到某化工厂污染致鱼死亡,于是马上到县环保局要求察看死鱼现场。

县环保局的工作人员说: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渔业水污染事故应由渔政管理机构调查处理。

于是张某又马上到负责渔政管理的水库管理局渔政管理站要求其调查处理死鱼事故。

但渔政管理站的站长说,不可能是污染致鱼死亡,所以既不组织对水库水质进行监测,也不到现场调查死鱼情况。

为了固定证据,张某只好让县公证处对其死鱼情况进行公证,证明死鱼损失达40多万元。

死鱼事件后不久,某化工厂就收到渔政管理站发出的因渔业污染事故罚款15万元的决定。

由于缺乏渔政管理站的现场调查监测资料,张某无法向排污者索赔,于是便以渔政管理站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法院提起以渔政管理站为被告的行政诉讼,要求其赔偿死鱼损失40万元。

法院以渔政管理站不具有法人资格为由,让张某变更被告,但张某拒绝变更,于是法院裁定驳回张某的起诉。

试分析:(1)环保局工作人员的说法对吗?为什么?(2)法院的裁定是否正确?为什么?(3)张某应当通过什么途径解决死鱼损害赔偿问题?答:(1)环保局工作人员的说法是正确的。

因为《水污染防治法》第28条第2款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由渔政管理机构调查处理。

(2)法院的裁定是正确的。

因为渔政管理站是水库管理局的下属单位,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张某应当根据法院的要求变更被告人。

(3)在目前情况下,张某可以通过下列两条途径解决死鱼损害赔偿问题:①以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法院提起以渔政管理站的上级单位水库管理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要求其赔偿因不履行法定职责给张某造成的损失。

②对向水库排放废水的化工厂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赔偿污染损失。

7、某市市级幼儿园建于2000年3月,其内部建造的食堂和锅炉房均采用燃烧生煤的方式做饭和烧热水,两根烟囱每天排除滚滚浓烟.2000年9月,市轮船总公司在紧邻幼儿园食堂和锅炉房的旁边动工修建了一座水上娱乐城。

由于该市河流较少,该水上娱乐城立即成为本市居民夏天消暑的好去处,生意十分兴隆。

然而好景不长,由于幼儿园不断向外排放浓烟,导致水上娱乐城的水面上总是有一层黑色漂浮物.游客们认为太不卫生,不再光顾娱乐城,娱乐城的生意渐渐清单.2000年10月3日,经市卫生防疫站检测,水上娱乐城的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被责令限期整改。

娱乐城认为其生意不好及被卫生防疫站责令限期整改的主要责任在于幼儿园排放浓烟污染了娱乐城的水质,于是要求市环保局进行处理。

市环保局受理后,进行了现场检测。

鉴定幼儿园两烟囱的排放严重超标,是娱乐城水质恶化的主要污染源。

经研究决定,责令幼儿园限期治理,达标排放,并罚款15000元。

同时,娱乐城也将幼儿园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16280元。

在庭审中,幼儿园辩称:(1)幼儿园建在先,娱乐城建在后。

市轮船总公司在明知幼儿园烟囱排放可能污染其水质的情况下仍然建造娱乐城,引起一切后果应由娱乐城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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