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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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保健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保健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保健食品生产管理第五条保健食品生产者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生产保健食品。

第六条保健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保证保健食品生产过程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七条保健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等进行严格把关,确保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八条保健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保健食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三章保健食品经营管理第九条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经营保健食品。

第十条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保证保健食品经营过程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一条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验明保健食品的合法来源、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

第十二条保健食品经营者不得经营无合法来源、无合格证明、标识不清或者过期、变质的保健食品。

第四章保健食品使用管理第十三条保健食品使用者应当根据自身健康状况,合理选择和使用保健食品。

第十四条保健食品使用者不得将保健食品作为治疗疾病的产品使用。

第十五条保健食品使用者发现保健食品存在安全问题时,应当及时向保健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反馈。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保健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保健食品生产者、经营者进行抽样检验,检验费用由被抽样检验者承担。

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合格产品处理制度

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合格产品处理制度

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合格产品处理制度一、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概述保健食品是指具有一定保健功能,适用于特定人群,以补充营养素、调节生理功能为目的的食品。

随着人们对健康意识的提高,保健食品使用量逐年增加。

但是,保健食品安全问题也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为此,国家出台了关于保健食品的相关法规,保障保健食品安全,并建立了一套完整的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保健食品不合格产品处理制度不合格产品是指未经合格评审或者未达到规定标准、规定质量要求的产品。

保健食品不合格产品处理制度是指对不合格保健食品进行退货、撤回、销毁等处理方式,并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单位进行相应的处理措施,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保障消费者健康和权益。

1.保健食品不合格产品的分类保健食品不合格产品主要分为以下几类:•产品标签不符合规定要求;•生产单位、注册信息不符合规定要求;•全面批量、部分生产批次不符合规定要求;•监管部门检验不合格。

2.保健食品不合格产品处理方式保健食品不合格产品处理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收回或退货。

如果已经上市销售的保健食品出现不合格问题,生产单位应根据产品性质、数量、服务对象等情况,对产品进行收回、退货或者进行其他合理处理。

•停产整改。

生产单位应对不合格产品进行批量整改,确保同一产品在今后不再出现类似问题。

•销毁。

对于不能收回或退货的不合格保健食品,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对其进行销毁,并将销毁情况记录在档案中。

•处罚。

保健食品不合格问题涉及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监管部门可以对其进行罚款、责令整改等处理措施,以确保市场上的保健食品符合规定标准。

3.保健食品不合格产品处理流程保健食品不合格产品处理流程是指监管部门在发现保健食品生产和销售环节存在不合格产品情况时,应按照相应流程进行处理。

具体流程如下:•监管部门对保健食品进行检验,如发现不合格产品,立即进行监管抽检,并通知生产和销售单位。

•生产、销售单位应配合监管部门开展有关工作,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合格保健食品,并进行自查。

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5篇)

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5篇)

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序言保健食品是指具有调节机体功能或补充人体营养素的食品,是维持人体健康的重要补充品。

然而,随着保健食品市场的不断扩大,一些不合格或假冒伪劣的产品也层出不穷,给人们的健康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管,制定一套完善的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一、保健食品的定义和分类1. 定义:保健食品是指具有调节机体功能或补充人体营养素的食品,主要用于维持人体健康,而非治疗疾病。

2. 分类:保健食品可分为以下几类:a. 营养补充类:主要补充人体所需的各类营养素,如维生素、矿物质等。

b. 功能调节类:主要调节人体的生理功能,如养血、滋阴等。

c. 特殊功效类:具有特定功效的保健食品,如降血压、降血糖等。

二、保健食品的生产与销售管理1. 生产管理:a. 生产许可:生产保健食品的企业需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

b. 生产条件:生产企业应具备符合卫生标准的生产车间、设备,保证生产过程的卫生与安全。

c. 原料管理:企业应检验购进的原料,保证其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并建立原料进货、库存、使用的记录制度。

d. 生产过程管理:企业应制定相应的产品生产工艺流程,保证生产过程的规范与安全,建立相关的记录制度。

e. 检验与检测:企业应建立自己的检验与检测实验室,对产品进行质量检测,并保留样品以备复查。

2. 销售管理:a. 销售许可:销售保健食品的企业需取得相应的销售许可证,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

b. 标签和包装:企业应对产品的标签和包装进行合法合规的设计和制作,标明产品的名称、成分、功效等信息。

c. 销售途径:保健食品的销售可以通过网络、专卖店、超市等多种渠道进行,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

d. 说明书和广告:企业应对产品的说明书和广告进行合法合规的设计和制作,明确产品的功能、用途、用法等信息。

三、保健食品的质量控制1. 质量标准:制定保健食品的质量标准是确保产品质量的基础,应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生活习惯等因素进行制定。

2023年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8篇)

2023年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8篇)

2023年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8篇)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为有效控制不合格保健食品的管理,保证所经营保健食品的质量符合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质量管理部是负责对不合格保健食品实行有效控制管理的机构。

2、质量不合格保健食品不得采购、入库和销售。

3、不合格保健食品须存放在不合格品区,挂有红牌标志,不合格品库设专人、专帐管理。

4、保健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检查保健食品的过程中发现不合格保健食品,应开具停售通知单,及时通知仓储部、业务部门立即停止出库和销售,追回售出保健食品,不合格保健食品及时移入不合格品区。

发现假、劣产品,要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得擅自退货。

5、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查、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保健食品时,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发文、通知查处发现的不合格保健食品时,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追回售出的不合格保健食品,将不合格保健食品移入不合品区。

6、在库过期失效、破损保健食品由保管员填写《报损审批表》,经保健食品安全管理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移入不合格品库,销毁时仓储部应填写《销毁清单》,报保健食品安全管理负责人审核后,由总经理批准。

7、销后退回、配送退回的质量可疑保健食品,验收员及时报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员确认不合格后,移不合格品库。

8、不合格保健食品的报损和销毁应有记录,保存二年。

9、保健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会同业务部每半年对不合格保健食品情况进行分析,分清质量责任,以便及时制定纠正、预防措施,减少经济损失。

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2为了加强对入库保健食品和库存保健食品的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1、仓库保管员入库时必须检查保健食品外观质量,核实产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内容与入库进货票相符后,方准入库。

2、仓库保管员应根据保健食品的储存要求,合理储存保健食品;保健食品专区的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75之间。

3、保健食品应离地、隔墙放置,各堆垛间应留有一定的距离。

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

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

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保健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保健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保健食品生产管理第五条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材料采购、验收、检验、储存、生产、包装、标签、运输、销售等环节的记录制度,保证保健食品生产过程的可追溯性。

第七条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妥善处理,防止污染环境和交叉污染。

第八条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维护和清洗消毒,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清洁卫生。

第三章保健食品经营管理第九条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条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保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销售价格等信息。

第十一条保健食品经营者不得经营无生产许可证、无批准文号、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健食品。

第十二条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明示保健食品的生产企业和产品批准文号。

第四章保健食品标签管理第十三条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包装上标注保健食品标签,标签应当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主要成分、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方法等信息。

第十四条保健食品标签不得含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虚假宣传内容。

第十五条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经营者不得篡改、隐瞒、毁灭保健食品标签及相关证明文件。

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合格产品处理制度

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合格产品处理制度

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合格产品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保健食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提高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五条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保健食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生产设备、卫生环境和技术人员;(二)有与生产保健食品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三)有与生产保健食品相适应的检验设施和检验人员;(四)有符合保健食品生产要求的原料处理、生产、包装、储存、运输等设施和工艺;(五)有符合保健食品生产要求的生产操作规程和卫生操作规程;(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在生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生产保健食品。

第七条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检验制度,对生产的保健食品进行检验,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第八条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不得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假冒伪劣、以次充好、有毒有害的保健食品。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九条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保健食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施、卫生环境和技术人员;(二)有与经营保健食品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三)有符合保健食品经营要求的储存、运输设施和工艺;(四)有符合保健食品经营要求的销售操作规程和卫生操作规程;(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经营保健食品。

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十条

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十条

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十条为确保保健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保健食品生产管理制度1.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生产条件,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

2. 保健食品生产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工艺流程和配方进行,确保产品质量。

3.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原料采购、验收、检验、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记录制度,保证可追溯。

4.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维护和清洗消毒,确保生产环境的卫生。

二、保健食品经营管理制度5. 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经营条件,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6. 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查验、销售记录制度,保证产品来源合法、质量可靠。

7. 保健食品经营者不得夸大宣传保健食品的功能效果,不得误导消费者。

8. 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对经营场所进行卫生清洁,确保消费者购物环境的卫生。

三、保健食品标签管理制度9. 保健食品标签应当真实、清晰、准确地反映产品名称、成分、含量、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方法等信息。

10. 保健食品标签不得含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虚假、夸大内容。

四、保健食品广告管理制度11.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内容,不得误导消费者。

12.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明确标明“本产品不能代替药物”,不得宣传治疗效果。

五、保健食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13.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者应当建立不良反应监测制度,对消费者的不良反应进行记录和分析。

14. 发现保健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报告相关部门。

六、保健食品召回制度15.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者应当建立召回制度,在发现产品存在安全隐患时,及时召回不合格产品。

16. 召回的保健食品应当明确标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再次销售。

七、保健食品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17.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者应当尊重消费者权益,依法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健食品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健食品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健食品一、卫生管理制度保健食品经营场所的卫生状况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因此,全体员工必须保持经营场所的干净、整洁。

经营场所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不得随地吐痰、乱丢果皮、杂物等。

任何员工不得将易燃、易爆等物品带入经营场所内。

个人办公区间物品应摆放整齐,办公台上不得摆放与办公无关的物品。

保健食品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为了确保保健食品的卫生安全,从事经营活动的每一位员工每年必须在区以上医院体检一次。

体检除常规项目外,应加做肠道致病菌、胸透以及转氨酶、乙肝表面抗原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保健食品三、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培训制度从业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具有一定的食品卫生知识和食品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位操作。

保健食品四、保健食品销售制度保健食品销售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变质的保健食品。

从业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应当向消费者介绍保健食品的成分、功效、适用人群等,不得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

保健食品五、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保健食品企业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制定本单位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操作规程,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监督实施。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和监督管理能力。

保健食品六、保健食品索证索票制度保健食品企业应当建立保健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对供应商的资质、产品的生产许可、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证件进行审核,留存相关票据,确保保健食品的来源合法、质量可靠。

保健食品七、保健食品购进验收管理制度保健食品企业在购进保健食品时,应当对产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等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同时,应当对保健食品进行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

保健食品八、保健食品储存制度保健食品企业应当建立保健食品储存制度,确保保健食品在储存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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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
二、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2)
三、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3)
四、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4)
五、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5)
六、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6)
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7)
1、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渗出性皮肤病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新参加工作或临时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3、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4、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日健康晨检,出现咳嗽、发热、皮肤伤口或感染等有碍于食品安全的病症时,应当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5、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岗位的卫生管理要求,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手部清洁,不得在食品经营场所或贮存场所内从事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6、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健康检查和处置以及日常卫生检查等应当记录并建立档案,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污损,保管期限最低不得少于2年。

1、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维修、保洁、仓储、服务等人员,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根据各自的职责接受培训教育。

2、质量管理部负责制定年度员工培训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后下发实施。

行政部门按照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全年的质量教育、培训工作,并负责建立职工教育培训档案。

3、培训方式以企业定期组织集中学习和自学方式为主,以外部培训为辅。

任何人无正当理由,均不得缺席公司的培训,并应自觉完成学习计划。

4、新录入员工、转岗员工上岗前须进行质量教育与培训,主要培训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岗位职责、各类质量台帐、记录的登记方法等。

培训结束后统一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5、参加外部培训及在职接受继续学历教育的人员,应将考核结果或相应的培训教育证书原件交行政部门验证后,留复印件存档。

6、企业内部培训教育的考核,由行政部门与质量管理部共同组织,根据培训内容的不同可选择笔试、口试,现场操作等考核方式,并将考核结果存档。

7、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考核结果,作为有关岗位人员聘用的主要依据,并作为员工晋级、加薪或奖惩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三、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1、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配备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具体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并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2、食品安全管理员根据负责人的授权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自律自查,督促制度落实;
●组织实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督促不符合岗位健康卫生管理要求的从业人员调离岗位;
●制订、实施食品安全培训、考核计划;
●审核进货查验管理执行情况,对不合格食品实行一票否决权;
●督促处置不合格食品;
●审核各项食品安全记录,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
●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指责。

3、对本药店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批评和奖励,制止违法行为。

4、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介绍情况并提供资料。

四、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1、应根据食品的储存要求,合理储存食品。

冷藏储存温度为2-10℃,阴凉、凉暗储存指避光、温度不高于0-20℃,常温储存温度为0-30℃,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75%之间。

2、食品应离地、隔墙放置,各堆垛间应留有10cm的距离。

搬运和堆垛应严格遵守食品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规范操作,堆放食品必须牢固、整齐,不得倒置;对包装易变形或较重的食品,应适当控制堆放高度,并根据情况定期检查、翻垛。

3、应保持库区、货架和出库食品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清扫,做好防火、防潮、防热、防霉、防虫、防鼠和防污染等工作。

4、应定期检查食品的储存条件,做好仓库的防晒、温湿度监测和管理。

如温湿度超出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

5、应当建立食品入库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入库日期、数量等相关信息。

6、应当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流转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建立食品出库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出库日期、数量等相关信息。

7、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档案,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五、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1、验收人员首先审核所购进的食品必须是合法的合格企业。

然后再对购进的食品对照来货的票据的内容逐一进行验收。

2、应当查验并索取供货者的许可证、供货票据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供货票据应当包括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3、严格查验供货者的运输工具,对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载的、不符合食品运输(载)温度、湿度条件的、不符合食品运输(载)条件的食品,应当拒绝收货,并主动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4、购进的食品都必须进行外观质量检查,核实产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相符后,方准入库。

5、严格查验食品的保质期,对过期食品应当拒绝收货并主动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临期食品应当根据自身销售量确定采购量,确保食品在保质期内销售。

6、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档案,如实记录查验负责人、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或保留相关凭证,记录或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六、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1、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保证食品安全的自律管理制度制定、实施自查计划,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2、食品安全自查由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员组织实施,并负责不合格项的整改工作。

3、食品安全自查一般分为定期自查和专项自查,定期自查应当根据所经营的食品风险等级确定频次,专项自查应当根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消费者、媒体舆情等渠道获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立即实施。

4、经营场所布局、制作工艺流程、内部管理流程等重点管理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立即组织食品安全自查。

5、食品安全自查不合格项应当查清原因、立即整改。

有证据表明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当地食品要你监管部门报告,待问题排查整改到位后方可重新销售。

6、食品安全自查应当建立自查档案,如实记录食品安全自查组织实施的时间、计划、人员、结果和排查整改情况,不得涂改或污损,保存时限不得少于2年。

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1、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由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员具体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停止相关食品的经营活动,对涉及的食品、工具、设备等进行封存,并自发现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不得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隐瞒、谎报、缓报。

3、应当立即执行不合格食品处置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通知相关供货者和消费者,防止突发事件恶化。

4、应当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5、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台账,如实记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涉及的食品名称、批号、数量、生产厂家和联系方式、供货者名称和联系方式以及处置的方式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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