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基金业务的法律法规
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

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
《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是基金行业的核心和基础,它明确了基金业务人员的行为规范。
这一法律法规涵盖了基金经
营机构的法律责任,全面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投资者的财
产安全,促进了基金发展,为各方合作创造了有利的环境。
为担任基金业务,业务人员需要遵守《国家基金业务人员管理条例》,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自觉遵守行业规范,履行诚实
守信的义务,保持礼貌和正直的专业形象。
此外,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务行为准则》,基金业务人
员必须对本人拥有的基金产品了解全面而准确,详细说明其特点、风险、收益等,并且谨慎选择购买,以符合投资者的立场、需求和体质。
另外,业务人员还要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禁止恶意宣传、名义要求、强迫分配 risk capital business 和采取其他不合法行为。
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的存在,实现了基金业务的
公平有序、守法文明,为投资者财力投资提供了有力的保证。
同时,
作为基金业务人员,我们应当尊重法律法规,自觉遵守行业规范,为
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确保基金业务的稳健管理。
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

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金融市场可以根据不同的分类方式进行分类。
首先,根据交易工具的期限分,可以将金融市场分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
其次,根据交易标的物的不同,可以将金融市场分为票据市场、证券市场、衍生工具市场、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
此外,金融市场还可以根据交割期限分为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
金融资产也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别,主要包括债券类和股权类金融资产。
投资基金也是金融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投资基金可以根据资金募集方式、法律形式、运作方式和所投资的对象进行分类。
例如,投资基金的资金募集方式可以分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
投资基金的法律形式则可以分为契约型、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等。
此外,还可以根据运作方式分为开放式和封闭式基金,所投资的对象分为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PE、风险投资基金VC、对冲基金和另类投资基金等。
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活动可以从基金管理人的角度进行分类,主要包括基金的市场营销、基金的投资管理和基金的后台管理等。
证券投资基金的参与主体可以分为基金当事人、基金市场服务机构、基金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
基金当事人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市场服务机构包括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估值核算机构、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基金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以及律师事务所和会计事务所等。
股票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的一种类型,可以根据不同的分类方式进行分类。
例如,可以根据投资市场分为国内股票基金、国外股票基金和全球股票基金。
根据股票规模的不同,可以分为小盘股票、中盘股票和大盘股票。
此外,还可以根据股票的性质分为价值型股票和成长型股票,根据基金投资风格分为小盘、中盘和大盘,以及根据行业分为同一行业、不同行业和行业轮换型。
债券基金是另一种证券投资基金的类型,可以根据债券种类进行分类。
例如,可以根据债券发行者分为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和金融债券等。
2、债券基金分类债券基金可以根据债券到期日和信用等级进行分类。
基金业务法律法规

基金业务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矩 (1)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矩 (7)沪深证交所关于设立证券投资基金帐户的通知 (15)关于调剂证券投资基金认购新股事项的通知 (17)基金治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治理规定 (17)证券投资基金介入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托管结算营业规程 (19)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介入股票发行申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23)证券投资基金管帐核算方法 (24)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事迹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58)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 (59)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交易、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60)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2001) (61)财务部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2002) (62)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 (63)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交易行动监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66)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证券交易行动的通知 (67)关于制订证券投资基金规范运作指导看法的通知 (68)关于证券期货审计营业签字注册管帐师按期轮换的规定 (69)关于从新核定证券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 (70)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矩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上市的治理,规范基金交易行动,促进基金市场的健康成长,爱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治理暂行方法》等有关司法、律例、规章,制订本规矩。
第二条本规矩所称基金上市,是指封闭式基金经赞成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挂牌生意。
第三条本规矩所涉专门用语,同《证券投资基金治理暂行方法》。
第四条本所依照有关证券司法、律例、本规矩和其他有关规定对上市基金进行监督。
第二章基金的上市前提第五条申请上市的基金必须相符下列前提:(一)经中国证监会赞成设立并公布发行;(二)基金存续期许多于5年;(三)基金最低募集数额许多于人平易近币2亿元;(四)基金持有人许多于1000人;(五)有经审查赞成的基金治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六)基金治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治理轨制,财务状况优胜,经营行动规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09.03.08•【文号】人社厅发[2009]35号•【施行日期】2009.03.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随着企业年金市场化管理运营的推进,企业年金工作有了新的发展。
但也出现了一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服务不到位、管理费收取混乱,部分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等问题。
为规范管理行为,实现有序竞争,提高服务质量,促进企业年金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应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职责提供基本服务,确保服务质量。
在此基础上,可根据企业需求和业务需要,积极探索新的服务项目,为企业和职工提供更多的服务。
各类服务项目的周期、频次、数量、价格等,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无规定的,按相关行业通行的规则办理,或有关各方通过协商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中予以明确。
二、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自愿、平等、诚信的原则,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合理确定服务价格,获取应得报酬。
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下列行为,将视情况采取监管谈话或出具书面整改意见书、业内通报或向社会披露、暂停接收新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直至取消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等措施:(一)对服务内容、基金收益等采用虚假宣传、违规承诺等手段,欺骗或误导客户;订立相对于合同期明显不合理的业绩比较基准;通过不正当手段影响其他管理机构开展业务;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其他管理机构的商业秘密,或未经其他管理机构同意,披露、使用其商业秘密等。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活动,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销售,包括基金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活动.基金销售机构是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就其参与基金销售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包括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注册登记服务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基金合同、基金销售协议的约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五条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是基金投资人的交易结算资金,涉及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监督的机构不得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相关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是指由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者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等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归集的,在基金投资人结算账户与基金财产托管账户之间划转的基金申购(认购)、赎回、现金分红等资金。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基金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基金销售活动进行自律管理,并对基金销售人员进行资格管理。
基金销售机构及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应当加入基金业协会,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第二章基金销售机构第八条基金管理人可以办理其募集的基金产品的销售业务。
商业银行(含在华外资法人银行,下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第九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二)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三)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四)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发售、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技术设施,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的有关要求,基金销售业务的技术系统已与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应的技术系统进行了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五)制定了完善的资金清算流程,资金管理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六)有评价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风险等级的方法体系;(七)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销售人员执业操守、应急处理措施等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的有关要求;(八)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法律法规概述

基金业务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1)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7)沪深证交所关于设立证券投资基金帐户的通知 (15)关于调整证券投资基金认购新股事项的通知 (17)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 (17)证券投资基金参与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托管结算业务规程 (19)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23)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24)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报酬有关问题的通知 (58)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 (59)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交易、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60)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2001) (6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2002) (62)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 (63)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交易行为监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66)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证券交易行为的通知 (67)关于制定证券投资基金规范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68)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 (69)关于重新核定证券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 (70)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上市的管理,规范基金交易行为,促进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基金上市,是指封闭式基金经批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挂牌买卖。
第三条本规则所涉专门用语,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本所依据有关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对上市基金进行监督。
第二章基金的上市条件第五条申请上市的基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并公开发行;(二)基金存续期不少于5年;(三)基金最低募集数额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四)基金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五)有经审查批准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
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

演讲人
2025-11-11
01
Part One
第一章:金融市场、资产管理与投资基金
第一章:金融市场、资产管理与投资基金
现代金融体系
金融市场的分 类
金融市场的构 成要素
金融市场的监 管
金融资产(未 来收益的凭证, 权利和收益)
资产管理的本 质
第一章:金融市场、资产管理与投资基金
保险等,收取管理费,收益和风险归投资者
风险和收益是相匹配的,高风险高收益,投资 02
人自担风险
原则:卖者有责、买者自负,不可刚性兑付, 03
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一章:金融市场、资产管理与投资基金
资产管理的行业
A
作用:
C传统Biblioteka 资产管理行 业(基金和信托)各类资产管理 业务
B
需关注问题和 促进健康发展
D
作用:
02
个人居民是主要资金供应者
交易方式
场内交易、场外交易(柜台)、电信网络交易
第一章:金融市场、资产管理与投资基金
金融市场的监管
外部性问题(关联 性)
不完全竞争问题 (垄断,对价格有 一定的影响力和控
制力)
监管有银行业、证 券业、保险业(国 务院——>中国 人民银行、银监会、 证监会、保监会)
基金的投资管 理
基金的后台管 理
基金运作
01
基金的 市场营
销
02
基金的 投资管
理
体现了服务 价值
03
基金的 后台管
理
第二章:证券投资基金概述
基金的参与主体
01
02
03
基金当事人(基 金份额持有人、 管理人、托管人)
《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点速记(精华版)

《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点速记(精华版)一、基金法律法规1. 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组织形式的设立与登记•基金管理人的设立与登记•基金份额的发行•基金合同的成立与解除•基金投资的限制与监管•基金的运作和资产管理•基金会计和报告•基金的风险管理与监管措施2. 证券法规•证券的发行与交易•证券交易市场的监管•证券公司与经纪人的管理与监督•证券投资者保护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3. 信托法规•信托的设立与管理•信托财产的运用与处分•信托受益人权益保护•信托公司的管理与监督二、职业道德规范与基金从业人员信用管理1. 职业道德基金从业人员应遵守的职业道德规范包括:•忠诚义务•守信行为•保密义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诚实守信、独立客观、勤勉尽责、廉洁奉公2. 业务规范基金从业人员应遵守的业务规范包括:•遵循基金法律法规与市场规则•客户信息管理与保护•投资决策与执行•交易行为准则•资产估值与净值计算•财务会计与报告的合规性•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3. 基金从业人员信用管理•信用评级及信用记录•诚信档案管理•信用违约与惩戒措施•个人及企业信用修复三、考点速记1. 基金法律法规考点•基金组织形式的设立与登记在设立基金时,需要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进行相应的登记和申报手续。
•基金合同的成立与解除基金合同是基金运作的重要法律依据,需要遵守合同的成立与解除的相关规定。
•基金投资的限制与监管基金在投资时需要遵守一定的投资限制和监管要求,以确保基金投资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基金的风险管理与监管措施基金的风险管理是保障投资者利益的重要环节,相关监管措施也需要严格执行。
2. 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点•忠诚义务与勤勉尽责基金从业人员应忠实履行职责,勤奋工作,保护客户利益。
•客户信息管理与保护基金从业人员需要妥善管理客户信息,确保客户隐私不被泄露。
•投资决策与执行基金从业人员在进行投资决策和执行时,应根据相关规定和策略进行操作。
•资产估值与净值计算基金从业人员需要遵守规定的估值方法和净值计算规则,确保基金估值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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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业务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1)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7)沪深证交所关于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的通知 (15)关于调整证券投资基金认购新股事项的通知 (17)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 (17)证券投资基金参与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托管结算业务规程 (19)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23)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24)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报酬有关问题的通知 (58)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 (59)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交易、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60)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2001) (6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2002) (62)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 (63)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交易行为监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66)关于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证券交易行为的通知 (67)关于制定证券投资基金规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68)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 (69)关于重新核定证券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 (70)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上市的管理,规基金交易行为,促进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基金上市,是指封闭式基金经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挂牌买卖。
第三条本规则所涉专门用语,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本所依据有关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对上市基金进行监督。
第二章基金的上市条件第五条申请上市的基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并公开发行;(二)基金存续期不少于5年;(三)基金最低募集数额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四)基金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五)有经审查批准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基金的上市申请第六条基金管理人申请基金上市,应完成下列准备工作:(一)聘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募集的资金进行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二)采用无纸化发行基金的,应完成其托管工作;采用有纸化发行基金的,须完成其实物凭证的分发及入库工作;(三)应完成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七条基金管理人申请基金上市须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一)上市申请书;(二)上市公告书;(三)批准设立和发行基金的文件;(四)基金契约;(五)基金托管协议;(六)基金募集资金的验资报告;(七)本所一至二名会员署名的上市推荐书;(八)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托管人的审查批准文件;(九)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设立的文件;(十)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十一)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十二)基金已全部托管的证明文件;(十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基金管理人向本所申请基金上市,其提交的文件应容真实、资料完整,不存在虚假或其他可能产生误导的述。
第九条基金管理人在提出申请至基金获准上市前,未经本所同意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章基金的上市批准第十条本所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第七条所述基金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上市条件的,将审查意见及拟定的上市时间连同相关文件一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一条对符合上市条件并经批准的基金,由本所出具上市通知书。
第十二条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或基金公司应与本所签定上市协议书。
第十三条获准上市的基金,须于上市首日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布上市公告书。
第五章基金上市公告书的容及要求第十四条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和要求编制基金上市公告书,并就基金简称、交易代码、上市时间、上市场所等作以明确提示。
第十五条基金上市公告书至少应包括下列主要容:(一)基金概况;(二)基金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三)基金设立主要发起人、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简介;(四)基金投资组合情况;(五)基金契约摘要;(六)基金运作情况;(七)财务状况;(八)重要事项揭示;(九)备查文件。
第十六条基金上市公告书可列示有根据的业绩资料,但不得进行业绩预测。
第六章信息报露的原则和要求第十七条上市基金应该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公告和临时公告。
定期公告包括基金资产净值公告、投资组合公告、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公告,其他公告为临时公告。
第十八条上市基金披露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本所。
第十九条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条本所根据各项法律、法规、规定对公司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对其容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基金的报告在披露前须向本所进行登记,本所对定期报告实行事后审查,对临时报告实行事前审查。
第二十二条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涉及财务会计、法律、资产估值等事项,应当由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审查验证,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二十三条一个基金年度的信息披露事项必须固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告。
第二十四条基金管理人在其他公共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刊。
基金管理人不能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基金管理公司应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基金信息披露工作,办理基金与本所及投资人之间的有关事宜。
第二十六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基金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三十日公告中期报告。
除特殊情况外,中期报告不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七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九十日公告年度报告。
基金年度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八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定期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后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每月应至少公告一次。
第二十九条基金管理人每三个月应至少公告一次基金的投资组合。
第三十条遇有下列情况,基金管理人须即时向本所报告,并依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予以公告。
(一)基金持有人大会形成决议;(二)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四)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人员一年变更达30%以上;(五)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出现重大事件;(六)重大关联事项;(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八)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九)基金提前终止;(十)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一条基金召开持有人大会须于召开日前30天公告,并在召开后第一时间公布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
第七章基金的上市费用第三十二条获准上市的基金须按本所规定交纳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第三十三条基金上市初费的标准,按基金总额0.01%交纳,起点为10,000元,最高不超过30,000元。
上市月费按年计收,每月为5000元。
第八章停牌、复牌、暂停交易及终止交易第三十四条基金的停复牌原则上由基金管理人向本所申请,并说明理由、计划停牌时间;对于不能决定是否申请停牌的情况,应及时报告本所。
第三十五条本所可根据实际情况或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决定基金的停复牌。
第三十六条下列情况,对上市基金予以例行停牌及复牌:(一)基金于交易日公布中期报告,当日上午停牌半个交易日,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二)基金于交易日公布年度报告,当日上午停牌半个交易日,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三)基金召开持有人大会,如会议期间与开市时间有重叠,自持有人大会召开当日起实施停牌,直至持有人大会决议公布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如公布日为非交易日,则公布后第一个交易日即可复牌);(四)基金于交易日公布分红派息决议和公布实施该决议,当日上午停牌半个交易日,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
第三十七条下列情况,对上市基金予以停牌及复牌:(一)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与基金有关的消息,可能对上市基金的交易产生较大影响,本所对上市基金实施停牌,直至基金管理人对该消息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上作出正式公告后,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如公布日为非交易日,公布后第一个交易日即可复牌);(二)基金出现交易异常波动,本所有权对其实施停牌,直至有关当事人作出公告后复牌。
第三十八条基金于交易日公布临时公告的,基金管理人应向本所申请停牌,本所有权根据情况决定停、复牌时间。
第三十九条上市基金的管理人在基金运作和基金信息披露方面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性质严重,被有关部门调查期间,本所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并获得批准后对被调查上市基金实施停牌,待有关处理决定公告后另行决定复牌时间。
第四十条基金上市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将暂停交易:(一)基金发生重大变更而不符上市条件;(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上市;(三)严重违反本所的上市规则;(四)连续半年未缴纳上市月费;(五)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为须暂停交易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一条基金上市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将终止交易:(一)在暂停交易期间未能消除被暂停交易的原因;(二)中国证监会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三)基金期满未被批准续期的;(四)基金经批准提前终止的;(五)其他必须终止的原因。
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规则解释权属于本所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本规则经本所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修改时亦同。
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基金上市行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基金指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
第三条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本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规则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上市推荐人等进行监管。
第二章上市申请和审核第一节上市推荐人第五条本所对基金上市实行上市推荐人制度,基金在本所申请上市,必须由一至二名上市推荐人出具上市推荐书。
第六条上市推荐人应当是具有股票上市推荐资格的本所会员。
第七条基金上市推荐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确认基金符合上市条件;2.确保基金管理人了解其应当承担上市规则及上市协议所列明的责任;3.协助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上市申请工作;4.向本所提交上市推荐书;5.确保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规定要求,文件所载的资料均经过核实;6.协助基金管理人与本所安排基金上市;7.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上市推荐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8.本所规定上市推荐人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上市推荐人出具的上市推荐书应当包括下列容:1.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概况;2.基金的发行情况;3.上市推荐人与基金主要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关系;4.基金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5.上市推荐人认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基金本身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6.上市推荐人需要说明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