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实施细则
医院抗菌药物临床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XXXX医院抗菌药物临床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为加强我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有效控制细菌耐药,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中的相关条款,修订我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管理实施细则》一、抗菌药物治疗性应用的基本原则(一)诊断为细菌性感染者方有指征应用抗菌药物严格掌握抗菌药物的使用指征,根据患者的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查或放射、超声等影像学结果,诊断为细菌、真菌感染者方有指征应用抗菌药物;由结核分枝杆菌、非结核分枝杆菌、支原体、衣原体、螺旋体、立克次体及部分原虫等病原微生物所致的感染亦有指征应用抗菌药物。
缺乏细菌及上述病原微生物感染的临床或实验室证据,诊断不能成立者,以及病毒性感染者,均无应用抗菌药物指征。
(二)尽早查明感染病原,根据病原种类及药物敏感试验结果选用抗菌药物抗菌药物品种的选用,原则上应根据病原菌种类及病原菌对抗菌药物敏感性,即细菌药物敏感试验(以下简称药敏试验)的结果而定。
因此对临床诊断为细菌性感染的患者应在开始抗菌治疗前,及时留取相应合格标本(尤其血液等无菌部位标本)送病原学检测,以尽早明确病原菌和药敏结果,并据此调整抗菌药物治疗方案。
(三)抗菌药物的经验治疗对于临床诊断为细菌性感染的患者,在未获知细菌培养及药敏结果前,或无法获取培养标本时,可根据患者的感染部位、基础疾病、发病情况、发病场所、既往抗菌药物用药史及其治疗反应等推测可能的病原体,并结合我院细菌耐药性监测数据,先给予抗菌药物经验治疗。
待获知病原学检测及药敏结果后,结合先前的治疗反应调整用药方案;对培养结果阴性的患者,应根据经验治疗的效果和患者情况采取进一步诊疗措施。
(四)按照药物的抗菌作用及其体内过程特点选择用药各种抗菌药物的药效学和人体药动学特点不同,因此各有不同的临床适应证。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实施细则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实施细则为更好地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贯彻《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制定该实施细则。
一、抗菌药物使用基本原则1.抗菌药物用于细菌、真菌、支原体、衣原体等感染性疾病,非上述感染原则上不用抗菌药物。
2.严格控制皮肤、黏膜局部应用抗菌药物,减少细菌耐药性的产生。
3.抗菌药物治疗前应送临床标本进行病原体鉴定与药敏试验。
病情不允许等待时,先根据临床病情、可能的病原体、当地及本单位抗菌药物耐药情况等进行经验治疗,一旦获得培养结果,则应参考药敏试验结果与患者情况调整用药方案。
4.对于阳性的培养结果要进行分析,区别真正的病原体、定植细菌和污染菌。
病原体药敏试验结果确定后,一般应针对性地选择窄谱抗菌药物应用。
5,给予抗菌药物治疗前,应对该患者肝、肾功能进行评估,根据肝肾功能情况相应调整抗菌药物的给药方案。
对妊娠期、哺乳期、新生儿、婴幼儿、老年等患者应用抗菌药物时,应考虑其特殊的病理生理状况,审慎选择抗菌药物的种类和药物用量。
6.抗菌药物品种不宜频繁更换,一般病人应观察72小时,重症病人观察48小时后,再进行必要的药物品种与方案的调整。
7.抗菌药物的用药疗程,一般感染疾病在症状体征消失后,可考虑在72小时内停用,特殊感染按特定疗程执行。
8,提倡选用口服给药途径。
病情允许时,抗菌药物应该由静脉给药转换为口服给药。
9.长期应用抗菌药时,为防止真菌二重感染可短期联合服用抗真菌药物,或用微生态药物防止二重感染。
10.严格掌握联合用药的指征和原则,以期达到协同抗菌效果和减少耐药菌的产生。
抗菌药物联合应用应以二联为宜,一般采用广谱抗菌药物加用窄谱抗菌药物的联合方式。
11.在应用抗菌药物治疗时,应注意与同时使用的其他药物之间的相互影响。
12.对接受抗菌药物治疗的患者,均应密切观察药物疗效、毒副作用,并应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对较长时间使用抗菌药物的患者,更应重视细菌动态变化和药敏试验结果,防止菌群失调和细菌耐药性的产生。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前言随着抗菌药物的广泛应用,抗药性问题不断凸显,给公共卫生和临床治疗带来严重挑战。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使用抗菌药物,保障患者的治疗效果以及抗生素的长期有效使用,制定和实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势在必行。
二、患者适应症评估1. 医生应细致评估患者的临床诊断和病情严重程度,确保抗菌药物的使用仅限于确诊或高度怀疑细菌感染的患者。
2. 应优先选择窄谱抗菌药物,避免过度使用广谱抗菌药物,以减少细菌耐药性的发展。
三、抗菌药物使用管理1. 抗菌药物应严格处方、发放和使用,禁止随意购买、使用和储存抗菌药物。
2. 抗菌药物处方应规范书写,包括患者的基本信息、具体药物名称、剂量、使用途径、疗程等信息。
四、临床药师职责1. 临床药师应参与抗菌药物的选择、配伍和剂量等方面的工作,确保合理用药,并及时跟踪患者的治疗反应和不良反应。
2. 临床药师应提供关于抗菌药物的详细信息和教育,帮助医生和患者正确理解和使用抗菌药物。
五、抗菌药物监测和报告1. 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抗菌药物监测系统,定期报告各类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和细菌耐药性情况。
2. 监测结果应作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与规划的重要参考。
六、培训与教育1. 医疗机构应定期举办抗菌药物管理培训活动,提高医护人员对抗菌药物的认识和理解,强化合理用药观念。
2. 医学院校应加强抗菌药物管理的教育,培养临床医生和医疗管理人员的专业能力。
七、抗菌药物使用评价1. 临床医生应及时评价抗菌药物的疗效和不良反应,并适时调整治疗方案。
2. 医疗机构应追踪患者的治疗结果,及时汇总和分析抗菌药物使用效果,为临床实践提供科学依据。
八、质量管理1. 对医疗机构和个人抗菌药物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行为应及时纠正,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2. 建立健全的抗菌药物管理考核制度,激励医生和医疗机构遵守抗菌药物管理规定。
九、结语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抗菌药物使用的合理性和效果具有重要意义。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管理实施细则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管理实施细则
一、前言
抗菌药物在临床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于治疗感染性疾病至关重要。
然而,不当使用抗菌药物会导致细菌耐药性的增加,甚至出现严重的药物不良反应。
为了合理、安全地使用抗菌药物,本文将介绍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和管理实施细则。
二、抗菌药物选择原则
1.根据感染类型和致病菌的敏感性选择合适的抗菌药物;
2.优先选择病原微生物敏感性明确的药物;
3.避免滥用广谱抗生素,应根据临床需要选择狭谱抗生素;
4.考虑患者的个体差异和药物的副作用选择适合的药物;
5.注意药物的给药途径和用药剂量。
三、抗菌药物的使用原则
1.严格遵循医嘱,按照规范用药;
2.准确掌握抗菌药物的适应症和禁忌症;
3.避免长期使用抗菌药物,尽可能缩短使用时间;
4.注意药物的不良反应,及时处理并报告医生;
5.不可随意更换或中断用药。
四、抗菌药物管理实施细则
1.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应明确药物名称、剂量、给药方式、用药频次
等信息;
2.在使用抗菌药物前应进行细菌培养和药敏试验,制定详细用药计划;
3.患者使用抗菌药物期间应定期复查细菌培养结果,根据结果调整用药
方案;
4.药师负责抗菌药物的发放和管理,做好用药信息记录;
5.医疗单位要建立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抗菌药物使用评估和培
训。
五、结语
合理使用抗菌药物是防控细菌耐药性的关键,也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的重要环节。
医护人员和患者应共同遵守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和管理实施细则,共同维护抗菌药物的有效性,确保治疗效果及患者安全。
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管理实施细则

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管理实施细则随着细菌耐药问题日益突出,抗菌药物的合理应用和管理成为当今医院管理中的重要课题。
为了提高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质量和促进医院抗菌药物合理使用,制定和实施严格的抗菌药物使用管理细则变得尤为重要。
一、建立多学科抗菌药物使用委员会为了能够全面监管和管理医院的抗菌药物使用,建立一个多学科的抗菌药物使用委员会非常必要。
该委员会应由感染科、药学科、临床微生物学科、临床病理科、临床医师等相关科室的专家组成,以确保细菌耐药问题得到全面的解决。
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和执行医院抗菌药物使用的政策和规定,监测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并向医务部门汇报。
二、实施抗菌药物临床使用指南为了规范医生在使用抗菌药物方面的行为,医院应制定并推广抗菌药物临床使用指南。
该指南应由委员会和多个相关专业科室的专家共同制定,指导医生在选择和使用抗菌药物时做出科学和有效的决策。
指南应包括不同细菌感染的临床诊断和治疗方案,明确推荐的抗菌药物种类、剂量和疗程等。
三、建立抗感染药物库存管理系统为了确保医院对抗菌药物的有效管理,建立一个先进的药物库存管理系统非常重要。
该系统应能够对抗感染药物的入库、出库、库存量等进行全面的监控和管理。
医院药学科可以通过该系统实时监测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及时补充库存,并提供相关的药物使用数据供委员会和医生参考。
四、加强抗菌药物使用的教育和培训为了提高医生对抗菌药物使用的认识和理解,医院应加强相关的教育和培训工作。
这包括开展定期的学术交流会议,邀请专家讲座,以及提供在线学习资源等。
通过这些教育和培训活动,医生可以不断更新自己关于抗菌药物的知识,了解最新的临床应用和管理细则。
五、加强临床药师团队的建设在医院管理中,临床药师的作用非常重要。
他们可以对医生的抗菌药物处方进行审核和指导,确保合理使用抗菌药物。
因此,医院应加强对临床药师团队的培训和支持,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六、建立抗菌药物使用的监测和反馈机制为了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抗菌药物的问题,医院应建立抗菌药物使用的监测和反馈机制。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抗菌药物在临床应用中的管理,促进合理用药,减少耐药菌株的发生和传播,保护患者的健康,特制定本《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章抗菌药物管理第一节抗菌药物的分类与使用原则1. 按照药物的作用机制和抗菌谱将抗菌药物划分为不同类型,并制定相应的临床应用指导意见,供临床医生参考。
2. 医疗机构应建立抗菌药物使用监测系统,定期汇总和分析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评估合理用药水平。
3. 临床医生在选择抗菌药物时,应充分考虑患者的病原体、感染部位、病情严重程度、药物的副作用等因素,并按照临床应用指南进行合理用药。
第二节抗菌药物处方与审批管理1. 临床医生在处方抗菌药物时,应明确标注病原体及相关检验结果,并填写病情描述、病程、用药目的等信息。
2. 医疗机构应设立抗菌药物审批制度,对临床使用的抗菌药物进行审查,确保合理用药和减少滥用情况。
3. 抗菌药物处方审批应纳入医疗机构的质量控制系统,进行定期的评估与管理。
第三章耐药监测与控制第一节耐药菌株监测1. 医疗机构应设立耐药菌株监测机制,定期对不同类型的病原菌进行耐药性监测。
2. 耐药性监测应包括细菌对抗菌药物的敏感性测试、检测新型耐药基因的应用等内容,以及对患者感染情况的统计与病原学分析。
第二节耐药控制1. 医疗机构应制定相应的感染控制方案,提供明确的措施和指导来减少机构内耐药菌株的传播。
2. 临床医生应重视手卫生、消毒和隔离措施等重要环节,减少交叉感染和耐药菌株的扩散。
第四章监督与评估第一节监督机制1. 卫生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2. 医疗机构应配合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工作,主动接受监督检查,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
第二节评估与奖惩1. 卫生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医疗机构的抗菌药物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并将结果纳入机构的绩效考核体系。
2. 对于存在违规行为或滥用抗菌药物的医疗机构,卫生主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直至吊销执业许可。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实施细则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实施细则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实施细则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用药行为,促进抗菌药物安全.有效.经济.合理使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卫生部“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办法所指抗菌药物,主要包括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不包括各种病毒感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的治疗药物。
一.组织机构和职责医院院长是我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科室主任为科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责任人,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一)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会下,常设“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
(二)组成:由院长.分管副院长.医务.药学.临床科室主任.临床微生物.医院感染等部门负责人等具有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以及专业药师组成。
(三)行政管理:医务科(四)技术管理:药学部门组长:刘晓平副组长:王挺.黄德玖成员:杨远高.曾列.兰元军.尹智.刘盛国.庞胜.李英.刘光义.张勇军.邹华.陈正文.杨元.范邦雄.姜勇.付东办公室设在药剂科,成员为杨元.范邦雄.姜勇.付东抗菌药物管理小组的职责:1.贯彻执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2.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技术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3.对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分析.评估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
4.对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培训,组织对公众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宣传教育。
二.抗菌药物购用管理(一)临床使用的抗菌药物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实施细则

3.药学部门应定期对库存抗菌药物进行清理,避免过期、失效药物流入临床。
四、抗菌药物处方与使用
1.临床医师应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患者病情需要,合理选用抗菌药物。
2.处方抗菌药物应遵循以下原则:
(1)明确诊断,根据病原学检测结果和药物敏感性试验结果选用抗菌药物;
1.医院应加强抗菌药物政策宣传,提高医务人员对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认识,营造良好的用药氛围。
2.临床科室应开展患者抗菌药物知识教育,提高患者对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认知,促进患者依从性。
3.医院可通过宣传栏、健康教育处方等形式,普及抗菌药物知识,提高公众合理用药意识。
十五、抗菌药物管理制度落实与监督
1.医院应确保抗菌药物管理制度的有效落实,加强对各临床科室执行情况的监督。
2.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小组应定期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3.医务人员应严格执行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十六、抗菌药物使用数据的收集与分析
1.医院应建立完善的抗菌药物使用数据收集系统,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2.药学部门应定期收集和分析抗菌药物使用数据,为临床决策提供依据。
2.临床科室应定期对本科室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药学部门应加强对临床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的指导,定期发布抗菌药物使用相关信息。
4.医院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抗菌药物培训与教育
1.医院应定期组织抗菌药物知识培训,提高全院医务人员对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认识和能力。
2.药学部门应结合临床需求和药物经济学数据,制定抗菌药物使用目录,引导临床选择性价比高的抗菌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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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使用,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版)》、《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持续做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遏制细菌耐药,督促各地深化认识,落实具体责任,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第三条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我院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在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立抗菌药物应用管理工作组,院长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抗菌药物应用管理工作组由医务部、药学部、护理部、感染科、信息科、感染疾病科、检验科及临床科主任组成,设立管理工作组办公室,由医务科、药剂科共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1、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组员:2、下设办公室:医务部:3、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小组(AMS)组长:副组长:组员:第五条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织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与技术规范,制定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审议抗菌药物采购目录,对抗菌药物的购用及需采购目录以外抗菌药物的采购进行监督管理,并根据监督结果,分析、改进抗菌药物购用工作。
(三)根据相关指南,制定抗菌药物处方集、感染性疾病诊治与抗菌药物应用指南等相关技术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四)制定临床科室门急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门诊患者静脉输注使用抗菌药物比例、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和使用强度、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率和使用强度、I类切口手术患者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比例、感染患者微生物标本送检率等管理指标,并组织考核。
(五)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每月和每半年分析、评估、上报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
(六)每年至少召开4次以上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织会议,研究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管理工作,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评估改进效果。
(七)对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培训,组织对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宣传教育。
第六条加强我院感染性疾病、临床微生物和临床药学等学科建设,建立覆盖感染性疾病诊疗、疑难疾病会诊、医院感染控制、抗菌药物应用管理等相关内容的综合体系,并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进一步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和临床路径管理工作进行有效的结合,发挥临床路径在促进合理用药工作中的作用。
(一)感染性疾病科,配备感染性疾病专业医师,负责对各临床科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技术指导,参与各类疑难感染性疾病会诊,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二)加强药学部建设和临床药师的培养,不断提高药师处方审核与干预能力、处方点评与超常预警能力,以及参与感染性疾病药物治疗、为临床用药提供技术支持,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三)建立临床微生物(科)室,达到以下条件:1、检测项目涵盖细菌、真菌、病毒、非典型病原体、寄生虫等;2、配备相应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3、制定临床微生物检验标本采集、细菌鉴定和药敏试验等环节的质量控制流程规范;4、正确开展病原微生物的形态学检查、分离、培养、鉴定和抗菌药物敏感性试验,做好病原微生物快速检测和鉴定,提供病原学诊断和细菌耐药技术支持,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5、定期参加国家或省、市级临床检验中心组织的微生物室间质控;6、符合生物安全管理有关要求。
(四)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和考核制度。
(五)进一步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和临床路径管理工作进行有效的结合,发挥临床路径在促进合理用药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第七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国家处方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版)》、《国家抗微生物治疗指南》等相关规定及技术规范,加强对抗菌药物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
第八条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抗菌药物,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处方集》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第九条严格控制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的品种数量。
抗菌药物品种不超过35种,同一通用名称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超过2种,具有相似或者相同药理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列入供应目录。
头霉素类抗菌药物不超过2个品规;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超过8个品规;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超过3个品规;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制剂和注射剂型各不超过4个品规;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超过5个品规。
第十条因患者特殊治疗需要,临床科室需使用医院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抗菌药物的,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
临时采购应当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说明申请购入抗菌药物名称、剂型、规格、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医院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剂科临时一次性购入使用。
医院严格控制临时采购抗菌药物品种和数量,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5例次。
如果超过5例次,应当讨论是否列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
调整后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总品种数不得增加。
第十一条定期调整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品种结构,并于每次调整后15个工作日内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计委备案,调整周期原则上为2年,最短不得少于1年。
第十一条建立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一)遴选和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时,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剂科提出意见后,由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
(二)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并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
(三)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率高、性价比差或者违规使用等情况的,临床科室、药剂科、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
清退意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更换意见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四)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原则上12个月内不得重新进入本院抗菌药物供应目录。
第十二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辽宁省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考虑抗菌药物的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结合实际,将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三类进行管理,建立我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并根据临床应用情况适时调整。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一)非限制使用级: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病原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应是已列入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处方集》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二)限制使用级: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病原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
(三)特殊使用级: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抗菌作用较强、抗菌谱广,经常或过度使用会使病原菌过快产生耐药的;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不优于现用药物的;新上市的,在适应证、疗效或安全性方面尚需进一步考证的、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第十三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医院定期对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
医师和药师经医院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应的处方权和调剂资格。
第十四条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和考核,内容包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版)》、《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国家处方集》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国家抗微生物治疗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管理制度;(三)常用抗菌药物的药理学特点与注意事项;(四)常见细菌的耐药趋势与控制方法;(五)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的防治。
第十五条临床应用抗菌药物应根据感染部位、严重程度、致病菌种类以及细菌耐药情况、患者病理生理特点、药物价格等因素综合考虑,对轻度与局部感染患者应首先选用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进行治疗;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者合并感染或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或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时,可选用限制使用级或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治疗。
第十六条医院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
(一)临床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证,经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认定的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专家会诊同意后,由具有相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
(二)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专家由具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微生物检验科、药剂科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药师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抗菌药物专业临床药师担任。
(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
(四)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及替加环素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实施专档管理。
各临床科室申请使用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用亚胺培南西司他丁钠)及替加环素时,需将“丹东市第一医院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及替加环素使用情况信息表”(见附件)表格中相关信息同“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申请表”一并上报药学部。
药学部安排专人每月汇总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及替加环素使用情况信息表,并进行分析,采取针对性措施,有效控制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及替加环素耐药。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考虑越级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一)感染病情严重者;(二)免疫功能低下患者发生感染时;(三)已有证据表明病原菌只对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的感染。
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应在病历中详细记录用药指证,并于24小时内补办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必要手续。
第十八条严格控制门诊患者静脉输注抗菌药物比例,并定期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对医院抗菌药物使用趋势进行分析,落实控制临床各科室抗菌药物使用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