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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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2月1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全文)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全文)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条,合理使用抗菌药物,防止抗菌药物滥用和耐药性的产生,提高抗菌药物的疗效,保护患者的健康,根据《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包括抗菌药物的选择、使用适应症、适当使用、禁忌症、禁用、合理用药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监测耐药性等内容。

第二章第三条,选择适当的抗菌药物。

第四条:1.确定病原菌和其药敏试验结果,选择对其敏感的抗菌药物;2.根据患者年龄、性别、肝肾功能等因素,选择适合的抗菌药物;3.尽量选择窄谱抗菌药物,避免使用广谱抗菌药物;4.优先选择静脉给药,口服给药仅限于轻度感染或特殊情况下使用。

第五条,对患者进行细菌药敏试验,及时提供准确的药敏结果,指导临床医生进行抗菌药物的选择。

第三章第六条。

第七条:1.患者有明确的感染证据,且感染病原菌对抗菌药物敏感;2.患者的病情严重,需立即使用抗菌药物治疗;3.抗菌药物是针对该感染病原菌的首选药物。

第八条,应按照相关临床指南和国家药品目录的规定,合理选择抗菌药物,并在医疗记录中明确记录使用适应症。

第四章第九条,在遵循治疗原则的基础上合理使用抗菌药物。

第十条:1.使用正确的剂量,根据患者的年龄、体重、肝肾功能等因素调整剂量;2.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抗菌药物;3.治疗期间,定期评估患者的疗效,如无必要,不得延长用药时间。

1.不得将患者作为试药对象,禁止滥用新型抗菌药物及未批准的抗菌药物;2.在抗菌药物的使用中,应注意与其他药物的相互作用,避免不良反应的发生;3.不得将抗菌药物作为保健品或非医疗用途使用。

第五章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不良反应、禁忌疾病等因素综合判断。

第十四条,并提醒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注意。

第六章、教育和培训第十五条、教育和培训。

第十六条,利用多种形式宣传合理用药知识,提高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合理用药意识。

第十七条,并不断更新医学知识,提升自身的临床研究和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水平。

第七章第十八条,监测抗菌药物的耐药性情况。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全文)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全文)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全文)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管理,保护公众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医疗机构和临床医生在抗菌药物的处方和应用中。

第三条抗菌药物的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合理、规范用药、精准施治的原则。

第二章抗菌药物的分级管理第四条将抗菌药物分为三个级别进行管理,分级依据包括但不限于药物的特性、耐药性等因素。

第五条第一级抗菌药物为常规使用的抗菌药物,可以由甲级医院的临床医生合理使用。

第六条第二级抗菌药物为特殊使用的抗菌药物,必须由医疗机构的专家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第三级抗菌药物为限制使用的抗菌药物,必须由国家卫生主管部门授权的专家组评审通过后方可使用。

第三章抗菌药物的处方和使用第八条临床医生在处方抗菌药物时,应当按照抗菌药物的等级进行选择,遵循抗菌药物使用的原则。

第九条临床医生应当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合理调整抗菌药物的种类、用药剂量和使用时长。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制度,设立抗菌药物使用监测系统,及时监测抗菌药物的处方和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抗菌药物使用监测系统应当定期报告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并根据需要进行分析和评估。

第四章对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医疗机构或临床医生,将根据违规程度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十三条对于违规使用抗菌药物的患者,医疗机构应当进行教育和告诫,必要时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监督和检查第十四条国家卫生主管部门将加强对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对于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医疗机构,将依法予以处罚,并公开通报。

第十六条对于发现医疗机构临床应用抗菌药物管理不规范问题的,应当及时通知医疗机构并要求整改。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全文)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全文)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全文)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一、前言随着细菌的耐药性不断增强,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管理愈发重要。

为了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减少细菌耐药的风险,制定本管理办法,规范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

二、管理原则1. 合理用药医务人员应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抗菌药物,包括药物的种类、剂量、给药途径以及疗程等方面的合理选择。

2. 严格遵守处方规范医生在开具抗菌药物处方时,应遵守相关规范,明确写明患者的姓名、年龄、病历号等信息,标明药物的名称、剂量以及使用方法等。

3. 抗菌药物联合应用在合适的情况下,可以考虑联合使用不同的抗菌药物,以提高疗效、缩短疗程,并减少耐药性的产生。

三、管理措施1. 严格抗菌药物购买和使用流程医疗机构应建立抗菌药物的购买和使用流程,确保抗菌药物的采购来源透明可追溯。

在使用抗菌药物之前,要进行严格的药物检测和质控。

2. 建立抗菌药物使用监控系统医疗机构应建立抗菌药物使用监控系统,对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和记录。

监控结果要定期分析评估,并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不必要的抗菌药物使用。

3. 开展抗菌药物培训和教育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抗菌药物的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医务人员对抗菌药物的认识和使用水平。

要加强患者对抗菌药物的知识普及,增强患者的合理用药意识。

4. 设立专门的抗菌药物管理团队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抗菌药物管理团队,负责抗菌药物的采购、配送和使用管理等工作。

要加强与药品监管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共同推动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

四、奖惩措施1. 奖励措施对在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管理中表现出优秀的医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以鼓励他们在抗菌药物使用方面的合理使用和创新实践。

2.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的医务人员,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包括警告、罚款、停职甚至吊销执业证书等。

五、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是维护公众健康的重要举措。

通过本管理办法,可以规范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减少细菌耐药的风险,并提高治疗效果。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全文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全文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84号2012-05-10 15:52:02?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大、中、小】《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2月1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全文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全文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84号2012-05-10 15:52:02?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大、中、小】《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2月1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84号文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84号文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

二级以上的医院、妇幼保健院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下简称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全文)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全文)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全文)中华人民共与国卫生部第84号2012—05-10 15:52:02 来源: 中华人民共与国卫生部【大、中、小】《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2月1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就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得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与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得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得中药制剂、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得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得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得原则。

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就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得抗菌药物;(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就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得抗菌药物;(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就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得抗菌药物: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得抗菌药物;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得抗菌药物;3。

疗效、安全性方面得临床资料较少得抗菌药物;4。

价格昂贵得抗菌药物、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七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就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得第一责任人、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得抗菌药物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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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药师资质管理
对不同级别医务人员使用不同级别抗菌药物资格进行限定 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限制使用级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特殊使用级 临床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
• 严格掌握用药指征。须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认定的会诊人员会诊同意,门诊 处方不得开具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
•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县级 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 的监督管理。
•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 抗菌药物应用实行分级管理。精选ppt
5
第一章 总 则
• 实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6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组织机构和职责:
医疗机构负责人是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和监督管理机
制 二级以上医院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会下设立抗菌
药物管理工作组,由医务、药学、感染性疾病、临床微 生物、护理、医院感染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高级专业职 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医务、药学等部门共同负责日 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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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排名、内部公 示和报告制度。
• 医疗机构应当对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 和使用强度等情况进行排名并予以内部公示;对排名后位或者 发现严重问题的医师进行批评教育,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
• 医疗机构应当对以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异常情况开展调查,并 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限用、禁用):
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监测系
卫生部
全国抗菌药物监测网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抗菌药物监测网
医疗机构
沙雅县人民医院药剂科药事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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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 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监测体系
<医疗机构:定期发布细菌耐药信息,建立细菌预警机制,对接受抗菌药物治疗患 者,微生物检验样本送检率不得低于30%>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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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概况和制定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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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六章 附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共六章 59条
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 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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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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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第一章 总 则
• 本办法所指抗菌药物,主要包括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 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 ,不包括各种病毒感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的治疗药物。
•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由具有丰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 科、呼吸科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和抗感染专业临床药师担 任。
紧急情况下,医师可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处方量限于1天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门诊精患选者ppt静脉输注使用抗菌药物比例 12
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抗录菌等药文物件管,理监工督作实组施职,精选责监p(测pt 制,定定抗期菌分药析物评管估理,制培度训、和供宣应传目) 7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组织机构和职责: 二级以上医院设置感染性疾病科和临床微生物室, 配备感染专业医师、微生物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和临 床药师,对本机构各临床科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 行技术指导,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了限定。 • 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得超过 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得超过8个品规 • 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得超过3个品规 • 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得超过4个品规 • 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得超过5个品规。 • 头霉素类抗菌药物不得超过2个品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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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使用量异常增长的抗菌药物; • (二)半年内使用量始终居于前列的抗菌药物; • (三)经常超适应证、超剂量使用的抗菌药物; • (四)企业违规销售的抗菌药物; • (五)频繁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的抗菌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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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加强购用管理,建立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抗菌药物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临床上不得使用非药学部门 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
优先选用《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 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对医疗机构购用抗菌药物品种数量进行限定: 建立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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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二级以上医院对本机构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 规范化管理培训,经考核合格的授予相应的处方权和调剂资格;
(一)《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中国国家处方集》 《医疗机构处方点评规范》(试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抗菌药物临床使用及管理制度; (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四)细菌耐药与抗菌药物相互作用; (五)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的防治。
非限制使用
限制使用
经临床长期应用证 明安全、有效,对 细菌耐药性影响较 小,价格相对较低 的抗菌药物。
与非限制使用级抗菌 药物相比较,该类药 物在疗效、安全性、 对细菌耐药性影响、 药品价格等某方面存 在局限性,不宜作为 非限制级药物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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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使用
1.具有明显或严重不良反 应 2.需要加以保护以免细菌 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 后果的抗菌药物 3.新上市不足五年的抗菌 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任 何一方面的临床资料尚较 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 的; 4.药品价格昂贵的抗菌药 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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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2012年全国抗菌药物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 三级医院 不得超过50种,二级医院 不得超过35种 • 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 • 具有相似或相同药学特征的药品不得重复采购。 • 对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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