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管理制度
房屋建筑屋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房屋建筑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工程。
三、安全管理原则1. 预防为主: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加强日常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
2. 安全第一:在房屋建筑过程中,必须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确保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3. 责任落实: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层层落实,确保安全管理工作到位。
四、安全管理职责1.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
(2)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3)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4)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2. 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1)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2)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措施等进行审核。
(3)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并报告相关部门。
3. 设计单位:负责在设计阶段充分考虑安全因素,确保设计安全。
(1)在设计过程中,充分考虑建筑物的安全性能。
(2)对设计图纸进行审核,确保设计安全。
(3)对设计变更进行审核,确保变更后的安全性能。
4. 业主:负责对房屋建筑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1)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2)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进行举报。
五、安全措施1. 施工现场管理: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1)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提醒施工人员注意安全。
(2)对施工现场进行封闭管理,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3)加强施工机械、设备的管理,确保设备安全。
房屋建筑屋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房屋建筑项目的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确保建筑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管理职责第四条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各级管理部门应明确职责,加强协调,形成合力。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承担房屋建筑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确保项目安全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施工方案,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按照设计规范要求,进行设计审查,确保设计合理、安全。
第九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房屋建筑项目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三、安全管理措施第十条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召开施工动员大会,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明确安全通道、安全区域,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消防管理,配备消防设施,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用电、用气、用火等危险作业的管理,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施工方案,确保施工质量,防止质量事故。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房屋建筑项目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四、验收与移交第十八条房屋建筑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进行验收。
第十九条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房屋建筑项目移交给使用单位。
第二十条使用单位应加强对房屋建筑项目的维护管理,确保房屋安全。
公司房屋建筑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房屋建筑物的管理,保障公司财产安全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房屋建筑物的使用、维护、修缮及安全管理。
第二章使用管理第三条公司房屋建筑物的使用权归公司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出租或改变用途。
第四条公司员工应爱护房屋建筑物,不得在房屋内进行非法活动,不得损坏房屋设施。
第五条公司员工应遵守房屋建筑物的使用规定,不得私自拆改房屋结构,不得随意在墙壁、地面上开门挖洞。
第六条公共活动场所内,住户不得任意盖小房,挖菜窑,确保房屋基础、交通消防、地下管道和院内整体布局不受影响。
第三章维护管理第七条公司应定期对房屋建筑物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房屋安全、整洁、美观。
第八条楼内供水、供电、供暖设备,严禁随意拆动、改装。
如有损坏,应及时报修。
第九条户用电度表及电线设备,因住户自行增加设备而超负荷烧坏电器设备由用户照价赔偿。
第十条坚决查处窃电行为,发现窃电者,除按电业局规定罚款外,并通报本人所在单位。
第十一条户用煤气表的修理、更换、电表测试等费用由住户自理。
第十二条户内碰锁、电视接收端盒、引线、灯泡、灯管或增装插座、灯具、风扇、玻璃等非房屋设备一律自费解决。
第十三条因使用不当造成门窗损坏由住户自费修理。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四条公司应加强对房屋建筑物的安全管理,预防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各处室、各班级及师生宿舍要切实加强房屋的管理力度,预防不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国家财产少损失。
第十六条房屋使用的部门、处室要经常检查房屋的安全状况,特别要加强对墙体和屋顶的检查,发现下沉、塌陷、开裂等异常现象要立即报告主管部门,以便及时维修。
第十七条不得私自改接用电线路、乱拉电线,不得私自使用电褥子、电炉子、电热杯等,禁用电器。
第十八条总务处要提高房屋检查力度,每月进行一次认真细致的检查,对于砖木结构的房屋,要特别加强检查。
房屋建筑工程资料管理制度

房屋建筑工程资料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资料的管理,保障项目的顺利进行和质量的稳定提升,特制定本资料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资料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资料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纸、合同文书、验收报告、设计文件等。
三、资料采集1. 施工图纸的采集:项目经理对施工图纸的编制及审批负责,施工图纸的审批必须属实、符合相关标准。
项目经理应制定施工图纸的采集计划,并指定专人负责采集和整理。
2. 合同文书的采集: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与业主及相关部门签订合同,保留合同的原始文件,并及时更新合同变更信息。
3. 验收报告的采集:验收报告是项目的重要资料之一,验收报告应由专人负责填写,并保留在项目文件中。
4. 设计文件的采集:设计文件应由专业设计人员编制,包括方案设计、施工图纸等资料,项目管理部门应负责妥善保管设计文件,并定期进行更新。
四、资料整理1. 施工图纸的整理:施工图纸采集后,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整理,建立清晰的档案管理系统,确保施工图纸的顺利查阅。
2. 合同文书的整理:合同文书应按照项目名称、合同签订日期等信息进行整理,建立档案袋进行归档存放。
3. 验收报告的整理:验收报告应按照项目名称、验收日期等信息进行整理,建立档案袋进行归档存放,并确保信息真实可靠。
4. 设计文件的整理:设计文件应按照项目名称、设计日期等信息进行整理,建立档案袋进行归档存放,并确保文件完整。
五、资料保管1. 施工图纸的保管:施工图纸应保存在指定的资料室内,确保安全性和保密性,避免损坏或丢失。
2. 合同文书的保管:合同文书应保存在指定的资料室内,防止遗失或泄露,保证项目合同的有效性。
3. 验收报告的保管:验收报告应保存在指定的资料室内,确保真实性和准确性,以备后期查阅。
4. 设计文件的保管:设计文件应保存在指定的资料室内,确保完整性和保密性,避免泄露设计方案。
六、资料归档1. 施工图纸的归档:施工图纸应按照工程阶段进行归档,确定归档人员,并建立归档清单和目录。
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目标1. 建立健全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管理体系,实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绿色施工。
2. 确保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3. 提高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水平,降低事故发生率。
4. 保障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安全管理职责1. 施工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2. 施工项目部:负责施工现场日常安全管理,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3. 施工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自觉维护施工现场安全。
四、安全管理措施1. 人员管理(1)施工单位应配备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2)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经过岗前培训后方可上岗。
2. 施工现场管理(1)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2)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通道畅通,不得堆放杂物。
(3)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安全网、防护栏、安全帽等。
3. 施工设备管理(1)施工单位应确保施工设备符合安全要求,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2)施工设备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熟悉设备性能和安全操作规程。
4. 施工工艺管理(1)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施工工艺。
(2)施工过程中,应加强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
5. 应急管理(1)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2)发生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援。
五、监督检查1. 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奖惩1. 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
房屋等建筑物安全管理制度

房屋等建筑物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等建筑物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房屋等建筑物安全管理,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
第三条房屋等建筑物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房屋等建筑物安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等建筑物安全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等建筑物安全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第五条房屋等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勘察单位、质量监督机构等各方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第六条房屋等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合理使用房屋等建筑物,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等建筑物的结构和用途。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施工安全责任。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筑物的用途、结构类型、地质条件等因素,合理设计建筑物的安全性能。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条检测单位应当依法进行检测,提供准确、可靠的检测数据。
第十一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地质条件、工程特点等因素,合理勘察,提供真实、准确的勘察报告。
第十二条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房屋等建筑物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房屋等建筑物质量符合安全要求。
第三章安全风险防控第十三条房屋等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施工单位等各方应当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房屋等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施工单位等各方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安全事故的能力。
第十五条房屋等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施工单位等各方应当加强对房屋等建筑物的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房屋等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施工单位等各方应当加强对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保养。
房屋建筑工程管理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管理规定一、工程项目管理1.1 建筑工程设计管理在进行房屋建筑工程时,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
设计单位应当对建筑工程方案进行审核,并及时修改与完善,确保设计方案符合国家要求。
1.2 施工组织设计管理施工单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按照规定进行备案。
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方案进行审核,确保方案合理、可行。
1.3 施工现场管理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环保和质量。
施工单位应制定并执行安全管理措施,定期检查并整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二、工程质量管理2.1 材料选用管理在进行房屋建筑工程时,必须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材料。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和执行材料采购计划,并确保材料的品质符合要求。
2.2 施工工艺管理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设计要求,制定合理的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案。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工艺符合规范。
2.3 施工质量验收管理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完成后及时进行质量验收。
质量验收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进行,并出具相应的验收报告。
如发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整改。
三、安全生产管理3.1 安全生产组织管理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任务,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3.2 施工安全措施管理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环境,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完善,以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3.3 安全检查管理施工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问题。
同时,应建立隐患排查制度,确保安全隐患得到及时消除。
四、合同管理4.1 合同订立与履约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确保工程按时、按质量完成。
4.2 合同变更管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应及时协商并签订变更合同。
变更合同应经双方签字盖章,并保留备案。
房屋建筑维修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维修管理,保障房屋安全使用,提高维修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所有房屋建筑的维修管理。
第三条房屋建筑维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科学合理、经济实用;(三)公开透明、服务至上。
二、维修范围与职责第四条维修范围:(一)房屋主体结构、承重构件的维修;(二)房屋装修、装饰工程的维修;(三)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的维修;(四)房屋公共区域的维修。
第五条维修职责:(一)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负责房屋的日常维修保养;(二)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房屋公共区域的维修保养;(三)维修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执行。
三、维修流程第六条维修流程:(一)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发现房屋需要维修的,应及时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相关部门报告;(二)物业管理企业或者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业人员现场勘查,确认维修事项;(三)根据维修事项的紧急程度,确定维修方案,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四)维修工程开工前,应办理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证明,施工图纸、施工方案等;(五)维修工程开工后,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维修质量;(六)维修工程完工后,应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四、维修资金管理第七条维修资金来源:(一)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缴纳的维修基金;(二)物业管理企业从物业费中提取的维修资金;(三)政府补贴;(四)其他合法渠道。
第八条维修资金的使用:(一)维修资金的提取和使用,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二)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定期向业主公布。
五、监督检查第九条监督检查:(一)政府相关部门对房屋建筑维修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物业管理企业对维修工程的质量、进度、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业主对房屋建筑维修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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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中美宁大医院建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医院建筑管理工作,明确建筑管理工作的任务和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能
第二条 后勤部负责医院内建筑物维修管理。
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医院内建筑物固定资产的管理,分类编号,健全台帐卡片,做到帐物一致。
(二)负责组织对医院内房屋建筑物的技术状态管理、技术鉴定及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条 各使用科室负责各科室建筑物的技术状态管理,负责房屋、建筑物、整体道床、车间内雨水、排水系统、道路、天车轨道、避雷设施等的维修预检和月度维修计划的编制,上报主管部门。
第三章 管理内容及要求
第四条 计划管理
(一)后勤部负责医院年度、月度大维修计划的编制。
(二)年度大维修计划,应在上年12月底前编制完成,上报医院领导批准后委托其它科室组织执行;月度大维修计划,于上月25日前下达,承修科室按大维修计划项目安排月度作业计划,并于当月五日前报医院制造部。
(三)各车间提出的维修项目,应于上月20日前报制造部安排。
十分急需的项目,统一由制造部追加计划,承修科室应在当月或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计划项目按车间下达,内容详实,数量准确,重要部位注明完成时间。
(四)由于生产需要而临时增加大维修内容时,采用先施工,后追
补计划的方法处理。
(五)为保证生产经营正常进行,各科室要督促后勤科室认真执行月度大维修计划,除确因生产影响等原因外,必须按时完成维修任务。
第五条 维修预检人员对房屋建筑的日常维护管理
(一)清理厂房屋面积灰、屋面雨水管道、区域雨水管道、排水沟、雨水井、雨水出口等,并运走垃圾。
(二)修补砖墙和柱的脱皮、掉角,并定期给钢门窗、钢屋架、钢爬梯、钢支撑等金属件涂刷油漆。
(三)及时清凿、修补钢筋混凝土构件露筋和毁坏处。
(四)紧固钢、木组合房架松动的连结螺栓。
(五)补修道路、人行道、排水沟及排洪沟,增换断裂的水沟盖板。
第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的管理使用规定
(一)未经医院批准,任何科室不得改动和增减建筑物、构筑物(包括职工的集资住宅)的面积和形状,对违反者要给予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二)各科室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建筑物,不准自行调剂,确因工艺变动或生产需要时,须经医院领导批准后方能进行,固定资产同时转帐。
(三)建筑物、构筑物因管理使用不当,发生损坏,由责任科室提出书面报告;危及安全的应同时提出问题,进行事故分析。
破损建筑物由后勤部负责技术处理,责任科室承担全部修理费用。
(四)各使用科室负责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和保护,积极配合制造部及相关施工部门搞好维修管理。
并遵守下述规定和要求:
1、不许私自改动,不得随意在墙上打洞、开门、开窗等,对随意
损伤建筑物、构筑物的科室和个人要追究责任。
2、如属设计不合理或因生产工艺改变等原因,需要改变建筑物状态,应提出书面报告,经制造部审查并报医院领导批准后进行。
3、未经批准严禁利用建筑物的屋架、梁柱、支撑、桁架等构件悬挂沉重物品,安装动力设备,也不得在顶棚内或屋面上堆放杂物。
4、使用科室不准在楼房地面堆积超过允许荷重的重物。
5、不得在原有建筑物顶上、四周搭设附属建筑。
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周围挖坑取土,或采取其它影响建筑物寿命和安全的行为。
第七条 维修质量与安全管理
(一)严格执行医院有关安全标准和规定。
(二)大维修施工完成后,负责大维修的预检人员严格检查施工质量,合格后方可签字验收,杜绝质量事故发生。
(三)质量验收参照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进行。
第四章 检查与考核
第八条 本制度执行情况由后勤部负责检查,每年一次。
第九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事项的纳入医院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制度由医院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