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费统筹
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办法

若在合作过程中,合作方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合作方工程项目已缴纳的劳保统筹金不予返还。
各单位不得向合作方作出与本办法规定相违背的承诺,在与合作方签订合作合同时,不得在合同中约定与本办法规定相违背的条款。如因此给公司造成劳保费损失的,由该单位自行负担,并对单位负责人进行2-5万元的罚款。
6.非自营工程所缴劳保统筹金转回公司后,按扣除劳保机构管理费后的余额抵顶其管理费指标(或税金),劳保统筹管理机构所收取的管理费由合作方负担。
合作方对抵顶上述应交款项后的劳保金余额提出返还申请的,须先经所属单位就上述应交款项已足额交清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核,再准确填制费用返还申请表(附表1),同时向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提交双方合作合同以及能够证明上述事项真实性的相关资料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就上述资料进行进一步核对无误后,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按核定金额给予支付。
2. 集团公司对劳保统筹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指定专人办理劳保统筹金的返还工作,所属各单位不得自行办理劳保返还工作。
3. 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劳保统筹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各单位负责人在本单位所属各工程项目开工后,及时督促项目经理向建设单位索取“山西省建筑企业劳保基金专用票据”第四联原件,并将该工程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建设施工合同及施工许可证正本的复印件各一份送回本单位财务科室,由本单位财务人员将以上资料送回公司财务管理中心。
社会保险基金统筹范围包括哪些

社会保险基⾦统筹范围包括哪些
社会保险基⾦是指为了保障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分别按缴费基数的⼀定⽐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式筹集的专项资⾦。
社会保险基⾦是国家为举办社会保险事业⽽筹集的,⽤于⽀付劳动者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或劳...想要了解更多关于社会保险基⾦统筹范围包括哪些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社会保险基⾦是国家为举办社会保险事业⽽筹集的,⽤于⽀付劳动者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或劳动机会时所享受的保险⾦和津贴的资⾦。
社会保险基⾦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来源,逐步实⾏社会统筹。
⽤⼈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统筹范围
社会保险基⾦采取统筹⽅式。
所谓统筹,就是在社会范围内对社会保险基⾦的来源和⽤途做出统⼀的规定、计划和安排,以发挥社会保险的功能,促进保险基⾦的保值和增值的⼀种基⾦管理制度,或基⾦管理⽅式。
统筹范围表明社会保险的社会化程度和保障⽔平,从⼏个⾓度衡量:
企业或⽤⼈单位
是全部企业,还是部分企业纳⼊统筹范围,我国传统的社会保险主要是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前逐步扩⼤到所有企业。
劳动者范围
是全部劳动者,还是部分劳动者纳⼊统筹范围,与投保企业相对应,我国纳⼊社会统筹范围的劳动者也在逐步扩⼤,由原来的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劳动和扩⼤到所有⼯资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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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养老保险费统筹管理制度

单位养老保险费统筹管理制度一、编写目的本制度的编制目的在于规范单位养老保险费的统筹管理,加强对员工养老保险的保障,促进企业和员工的共同发展。
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员工的养老保险费用的统筹管理,包括单位缴纳和个人缴纳。
三、制度制定程序本制度由企业管理人员牵头,相关部门和人员共同参与制定。
制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制定编写计划。
2、收集、整理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政策规定。
3、讨论制定方案,并通过相关人员的审议。
4、发布并实施制度。
四、各项制度的名称、范围、目的、内容、责任主体、执行程序、责任追究1、单位养老保险费用统筹管理制度目的:规范单位养老保险的统筹管理,保障员工的权益。
内容:(1)单位应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办法》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
(2)单位负责将员工的个人缴纳部分和单位缴纳部分合并计入本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并按时足额缴纳。
(3)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企业缴纳。
(4)单位应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职工养老保险费,并及时缴纳。
责任主体:企业领导、财务部门。
执行程序:先于每月20 日前缴纳上月职工养老保险费。
责任追究:缴纳不足或未按时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单位领导和财务部门相关人员,将受到批评教育,有需要者将依法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
2、个人养老保险缴纳制度范围:适用于所有每个月收入超过最低工资标准的员工。
目的:规范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程序和标准。
内容:(1)个人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2)个人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缴费标准支付养老保险费。
单位与个人的缴费比例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责任主体:个人。
执行程序:每月20 日前,个人缴纳上个月养老保险费用。
责任追究: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将受到批评教育,并要求补交款项;如情节较严重,将依法追究其行政和经济责任。
五、法律法规本制度遵循以下法律法规: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办法》2、《社会保险法》3、《劳动合同法》4、《劳动法》5、《劳动保障监察条例》6、《行政管理法》。
养老金统筹部分计算公式

养老金统筹部分计算公式养老金是指国家为了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所发放的一种社会保障金,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养老金的计算涉及到多个因素,其中养老金统筹部分的计算公式是其中重要的一部分。
本文将介绍养老金统筹部分的计算公式及其相关内容。
养老金统筹部分计算公式主要涉及到个人缴费基数、个人缴费年限、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等因素。
下面将详细介绍养老金统筹部分的计算公式及其相关内容。
一、个人缴费基数。
个人缴费基数是指个人在参加养老保险时按照规定缴纳的工资、工资性收入的月平均数。
在我国,个人缴费基数一般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确定,并在每年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后进行相应的调整。
个人缴费基数的确定对于养老金的计算具有重要的影响。
一般来说,个人缴费基数越高,个人在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也就越高。
因此,个人在参加养老保险时应尽量选择较高的个人缴费基数,以提高自己的养老金待遇。
二、个人缴费年限。
个人缴费年限是指个人在参加养老保险期间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限。
在我国,根据国家规定,个人在参加养老保险时需要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年限一般是指个人实际缴费的年限。
个人缴费年限的确定对于养老金的计算同样具有重要的影响。
一般来说,个人缴费年限越长,个人在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也就越高。
因此,个人在参加养老保险时应尽量选择较长的个人缴费年限,以提高自己的养老金待遇。
三、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
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是指个人在参加养老保险期间个人账户中累计储存的养老金金额。
在我国,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一般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确定,并在每年的社会保险账户调整后进行相应的调整。
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的确定对于养老金的计算同样具有重要的影响。
一般来说,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越高,个人在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也就越高。
因此,个人在参加养老保险时应尽量选择较高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以提高自己的养老金待遇。
四、养老金统筹部分计算公式。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省级统筹的通知-鄂政发[1999]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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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省级统筹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省级统筹的通知(鄂政发[1999]51号1999年6月21日)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省级统筹(以下简称省级统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省级统筹的原则和目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省级统筹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量力而行,逐步提高统筹社会化程度;二是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合理负担、逐步减轻企业负担;三是实行省、市、县三级负责,对辖区范围内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按照以上原则,全省省级统筹目标是:1999年1月起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调剂机制,到2000年基本实现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统一企业缴费比例,统一管理和调度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二、省级统筹的范围、对象和项目(一)省级统筹范围包括省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都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纳入省级统筹。
(二)省级统筹项目包括离退休(退职)费和按国家及省有关政策规定的生活补贴等。
三、省级统筹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一)省级统筹基金来源及用途。
一是省级统筹起步时上缴的铺底资金。
各地从历年积累的养老基金总额中,按当地1997年度月平均离退休费水平,以市州为单位一次性向省缴纳两个月的铺底资金(武汉市按半个月水平分两年上缴),用于省、市(州)两级调剂,其中省返回一个月的铺底资金给市州,用于对县(市)调剂使用(武汉市不返还,由省里直接调剂)。
建筑工程劳保统筹费

建筑工程劳保统筹费(一)什么是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答: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用是施工企业按照承建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直接向建设单位收取的费用,它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过去主要用于企业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
实行行业劳保统筹管理后,劳保费用改由统筹管理机构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专户储存,然后按照建安企业的等级和负担程度,由行业统筹机构实施统一调剂后,再分配给企业主要用于缴纳在职职工养老金和支付离退休人员职工养老的生活费用。
(二)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为什么要实行统筹管理?答:建筑行业是微利性行业,在建筑产品未完全成为商品时,预算取费是国家规定建筑业费用的唯一来源。
过去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是由施工企业直接向建设单位收取的,由于多种原因难以收足,而在职职工养老金和离退休退职费用等支出又增长较快,大部分建安企业劳动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有的企业缴纳在职职工养老金困难或无力发放离退休退职人员生活费用,形成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另一方面新老企业由于离退休退职人数多寡悬殊,劳动保险费用负担畸轻畸重,不利于把企业推向市场,开展公平竞争。
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实行统筹后,由统筹机构向建安企业支付劳动保险费用,使在职职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和离退休退职费用有了可靠的保障。
建安企业不再担心参加社会保险的资金来源问题并为准确评价建安企业经济效益,为建安企业深化改革,参与市场竞争等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实行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有哪些政策依据? 答:1.国务院(1988)45号文件关于“职工的退休福利金要从施工企业工程造价中划出来实行统筹”的精神2。
一九八四年七月三日,国务院第37次常务会议关于“可以先在建筑业实行行业保险试点"的精神3。
建设部(1986)城劳字131号文件《关于建筑业实行退休基金统筹试点的通知》4.建设部建人(1996)512号文件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5.陕政函(1993)130号文件关于《建筑业实行劳保费用统筹管理的批复》6。
劳保统筹费率最新规定
劳保统筹费率最新规定劳保统筹费率是指国家对于劳动者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进行统一的费率规定。
这一费率的调整对于劳动者的权益和企业的经营成本都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劳保统筹费率的最新规定备受关注。
目前,我国对于劳保统筹费率的规定分为两个档次:一档为低于该地区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一般适用于中小型企业;二档为高于该地区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适用于大型企业和高收入者。
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的劳动者适用的费率也会有所差异。
最新的劳保统筹费率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
首先,劳保统筹费率进行了统一调整。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进行了全国范围内的统一调整,以消除地区之间的差异。
这么做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发展。
其次,劳保统筹费率进行了差异化调整。
考虑到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劳动力市场状况,对于不同地区的劳保统筹费率进行了差异调整,以适应各地的实际情况。
这不仅有利于统筹基金的能力平衡,更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了保障。
此外,劳保统筹费率进行了分级调整。
根据不同企业规模、不同行业类型以及不同职工收入水平等因素,对劳保统筹费率进行了分级规定。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反映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降低企业的负担,提高保障水平。
最后,劳保统筹费率进行了动态调整。
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和经济形势的变化,对劳保统筹费率进行了动态调整。
这样做不仅有利于保障制度的灵活性和适应性,更为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更好的保障。
总结起来,最新的劳保统筹费率规定主要包括统一调整、差异化调整、分级调整和动态调整四个方面。
这一规定的出台将有利于促进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发展,提高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减轻企业的负担,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什么是劳保统筹
规费——什么是劳保统筹一、规费概念:规费是按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由政府有关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登记、注册、颁发证书时所收取的证书费、执照费、登记费等。
二、规费包含内容(1)工程排污费:是指施工现场按规定缴纳的工程排污费。
在最新出版的《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已经将工程排污费列入了企业管理费。
(2)社会保障费。
①养老保险费: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②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③医疗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④生育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⑤工伤保险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是指按照建筑法规定,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建筑安装施工人员支付的工程意外伤害所缴纳的费用。
三、如何区分劳保统筹和养老保险?广联达GBQ文件造价汇总表中出现了一个名词“扣除劳保统筹后工程造价”,那么劳保统筹是什么呢?劳保统筹费率就是用统筹地区(省、市)社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出来的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比率。
简言之,劳保统筹可以理解为养老保险。
劳保统筹金是由建设单位(业主)必须缴纳的费用,它作为建筑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费用列入建筑工程费用定额之中,劳保费是一项保障离退休职工基本生活的专项费用。
劳保统筹费应是建筑工程中乙方交的费用,政府工作主管部门在甲方办理相关手续时已要求甲方将这部分费用提前代缴。
计入取费后又扣除,这是工程费用计算程序(完整反映工程造价情况)。
附件:陕西省建筑业劳保统筹政策阅览附件陕西省建筑业劳保统筹政策阅览时间: 2008-4-9二OO四年七月一日,是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筑业实行劳保统筹管理整十一年的日子。
十一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市建设局的直接领导下,得到了计委、劳动、财政等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使我市建筑业统筹工作得以长足的发展,从而确保了参统企业离、退休金的发放,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建筑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劳动保险行业统筹费管理办法
劳动保险行业统筹费管理办法劳动保险行业统筹费管理办法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不断扩大,劳动保险的作用日益突显。
为了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劳动保险行业统筹费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就该管理办法的核心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二、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劳动保险行业统筹费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劳动保险各项费用的管理,有效保障统筹资金的安全和合理运用,提高劳动保险的社会保障水平,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三、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该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劳动保险机构、相关部门以及参保单位等,涵盖劳动保险统筹费的征收、使用、监督等方方面面。
四、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统筹费的征收规定统筹费的征收周期、方式和标准,明确各级劳动保险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要求统筹费的征收应当公开透明,确保不发生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的行为。
2. 统筹费的使用确定统筹费的使用范围,包括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劳动争议调解、职工技能培训等方面。
规定统筹费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用于合法用途,不得挪用、侵占。
3. 统筹费的监督设立统筹费监督机构,定期对统筹费的征收、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
强调对统筹费的监督应当及时、全面,确保统筹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五、管理办法的实施阶段该管理办法将分为三个实施阶段:1. 初期阶段(第一年):重点提升统筹费征收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2. 中期阶段(第二年至第三年):加强对统筹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3. 后期阶段(第四年及以后):持续加强对统筹费管理办法的完善和落实,不断提高劳动保险的社会保障水平。
六、管理办法的效果评估为了及时掌握管理办法的实施效果,将定期对统筹费的征收、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调整管理措施,确保管理办法的长期有效实施。
七、结语劳动保险行业统筹费管理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劳动保险事业的新起点。
在全力推进管理办法的实施的同时,我们也呼吁广大劳动者和企业单位积极配合,共同推动劳动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为实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宏伟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
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
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
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
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
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
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结构等因素确定。
职工年龄越大,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越高。
退休人员以本人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单位缴费划入部分按不低于职工最高划入比例划入,同时按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从单位缴费中再划入其个人帐户。
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分开管理使用,不得互相挤占。
要确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控制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
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个人负担比例随医疗费用的增加,逐步下降。
退休人员人个负担比例要低于在职职工。
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
统筹基金的具体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及在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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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
(建人[1996]51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解决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的来源、促进社会保障体制的建立、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国家对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以下简称劳保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建筑市场中各类所有制施工企业并存的现状和建筑安装工程计价实行预算制的特点,劳保费实行统一计取标准,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统一向施工企业调剂拨付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劳保费内容包括: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城镇离退休职工养老费用和六个月以上病伤假人员的工资,按照上述人员费用及工资总额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以及按政策规定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劳动保险费用。
第四条按照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管理分工,凡是执行由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审批和管理费用定额的一般土建、独立土石方、炉窑砌筑、管道及机电设备安装、市政、园林绿化等工程,不分投资来源,不分承建工程的施工企业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和资质等级,其劳保费的管理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劳保费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政事分设、企业配合的体制。
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劳保费管理工作具体的行政归口职能部门和设立具体营运劳保费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劳保费管理机构),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州、市)、县(旗)三级管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州、市)两级核算制度。
为便于统一管理,劳保费管理机构的设立及有关劳保费管理的办法和重要规定等,应在征得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批准,发布。
第二章劳保费计取标准的确定
第六条劳保费计取标准的确定,要本着“以支定收、留有积累、以丰补欠”的原则,在严格测算的基础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确定。
第七条劳保费计取标准统一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一定比例确定,并按规定的计算程序进入地方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内容,按现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规定执行,不包括设备、工器具购置费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第八条各地区在测算劳保费计取标准时,要在做好统计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对已建立养老、医疗、工伤等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要按劳保费用项目和当地规定的有关社会统筹费率进行综合测算。
对尚未实行社会统筹的地区,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和施工企业实际需要额度进行测算。
第九条劳保费计取标准实行动态管理。
当国家经济结构调整和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额、社会保险费率、物价水平、离退休人数等因素发生变动时,应通过测算,按规定程序适时调整劳保费计取标准。
第十条劳保费计取标准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统一、个别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地(州、市)经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可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统一。
第三章劳保费的收取与缴纳
第十一条劳保费管理机构对在本地区建设的工程项目,按照本地区的劳保费计取标准或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标准,在工程开工前,直接向建设单位收取劳保费。
施工企业不再向建设单位收取劳保费。
第十二条为保证劳保费足额收取,对于一般工程项目,劳保费管理机构可采取先
预收,待项目决算后,多退少补的办法。
对于投资大、工期长的项目,可按施工进度分期收取。
第十三条对于执行多个预算定额或一个总概算定额实行分包的工程,要严格按照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执行地方费用定额而计取的劳保费,由建设单位上缴工程所在地劳保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如不按时足额缴纳执行地方费用定额的劳保费,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办理建设项目的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对于少缴、漏缴或没有按时缴纳劳保费的建设单位,除补缴劳保费之外,还应交纳一定数额的滞纳金。
第十六条劳保费统一计取后,劳保费仍列入工程总造价,但不参与竞标,即在工程招标和投标时,不列入标底和标价,并且建设单位不得将应缴纳的劳保费转嫁给施工企业。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或截留建设单位应缴纳的
劳保费。
第四章劳保基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八条劳保费管理机构应在银行设立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基金(以下简称劳保基金)专门帐户。
收取的劳保费必须存入劳保基金专门帐户中,并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劳保费管理机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有关部门同意,可根据确定的劳保费计取标准水平,工程投资规模及实际工作需要,从劳保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积累金、上解调剂金和管理服务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要制订具体的风险积累金、上解调剂金和管理服务费统一使用制度与办法。
第二十条对本地区的施工企业,由当地劳保费管理机构根据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支出情况和劳保费实际收取情况,从扣除风险积累金、上解调剂金和管理服务费的劳保基金中调剂拨付劳保费给施工企业,其中对乡镇施工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从其承建的工程所收取的劳保费中提取一定数额或一定比例,拨付劳保费给乡镇施工企业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对跨地区施工的地方施工企业和中央部属施工企业,由当地劳保费管理机构从其承建的工程所收取的劳保费中扣除风险积累金、上解调剂金和管理服务费后,并考虑其承建工程时的用工情况,拨付劳保费给施工企业或施工企业所在地的劳保费管理机构或工程所在地的该施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办事处。
第二十二条劳保基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实行专款专用。
要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劳保基金挪作它用,否则将追究单位或个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为使积累金保值增值,积累金可用于投资国债、国库券和社会保险特种债券,但不得用于其他商业性投资。
第五章劳保费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职能
第二十四条建设部负责制订全国劳保费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与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地区的劳保费管理工作;组织交流、推广各地区有关劳保费工作的经验和做法等。
第二十五条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劳保费计取标准的测算和确定,及相关政策的制订;对劳保费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利用工程项目审批,施工许可证及项目竣工验收等行政手段确保劳保费的收取等。
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成立由劳动、施工、定额、质检、安全、财务、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劳保费重大问题的集体研究、决策及有关政策、办法、制度执行情况和劳保基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各区劳保费管理机构主要职能是:负责劳保费的收取和劳保基金的使用及日常管理;负责劳保费及财务报表的建立,数据的收集、汇总、上报;对调剂拨付给施工企业的劳保费使用情况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服务,与施工企业建立联系单制度、确切掌握施工企业承建工程及施工进展情况,避免劳保费的少缴、漏缴等。
第二十七条施工企业应积极主动配合劳保费管理机构的工作,主动向劳保费管理机构通报施工项目承建、施工进展及拨付的劳保费使用情况,定期、准确的向劳保费管理机构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施工企业未经许可擅自开工或与建设单位一起少报、瞒报工程量,劳保费不予拨付或不予全额拨付。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办法,并报建设部审查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以前颁发的有关劳保费管理的文件,凡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建设部人事教育劳动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