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教学、科研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创建“平安校园”,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令第20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8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等有关法规和规章,以及《中共浙江大学委员会浙江大学关于深化“平安校园”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党委发〔2010〕67号)、《浙江大学关于开展实验室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的实施意见》(浙大党办〔2009〕4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全校开展教学、科研的实验场所,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场所。
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校园综合治理和平安校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实验室准入制度与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建设、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生物安全管理、辐射安全管理、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仪器设备安全管理、水电安全管理、安全设施管理、实验室内务管理以及环境保护等多方面的工作。
创建安全、卫生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各学院(系)、直属单位、研究所(实验室)、各级领导以及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校长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分管副校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分级负责制。
第四条各单位要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丰富师生的安全知识,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校园文化氛围,提高教职工、学生安全意识。
第五条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岗位评聘、晋职晋级、年度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与学生评奖评优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制”,具体按《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第二章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第六条学校成立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委员会,由分管副校长担任主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校区管委会和有关专家组成。
浙江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浙江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及国家有关科技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校级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
1、校科技处和人文社科处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配合校计财处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2、校计财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不断完善校内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3、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规定使用经费,接受上级财政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国家审计机关和资助单位的检查与监督,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校科技处或社科处、计财处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条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科技处或社科处应建立课题追踪反馈制度,及时了解课题合同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督促经费按核定的预算合理使用。
计财处应严格经费使用审批手续,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规范核算,做到账目清楚,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审计处应对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
第四条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经费、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或其他违反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章经费到款管理第五条我校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校计财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实行专款专用。
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创建“平安校园”,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令第20 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8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 号)等有关法规和规章,以及《中共浙江大学委员会浙江大学关于深化“平安校园”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党委发〔2010〕67号)、《浙江大学关于开展实验室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的实施意见》(浙大党办〔2009〕48 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全校开展教学、科研的实验场所,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场所。
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校园综合治理和平安校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实验室准入制度与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建设、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生物安全管理、辐射安全管理、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仪器设备安全管理、水电安全管理、安全设施管理、实验室内务管理以及环境保护等多方面的工作。
创建安全、卫生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各学院(系)、直属单位、研究所(实验室)、各级领导以及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校长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分管副校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分级负责制。
第四条各单位要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丰富师生的安全知识,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校园文化氛围,提高教职工、学生安全意识。
第五条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岗位评聘、晋职晋级、年度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与学生评奖评优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制”,具体按《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第二章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第六条学校成立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委员会,由分管副校长担任主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校区管委会和有关专家组成。
浙江大学教职工行政处分规定(试行)

浙江大学教职工行政处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教职工的行为,维护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的秩序,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给予教职工行政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条教职工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处分种类第四条行政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指降低行政职级或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或职员职级);(五)撤职(指撤销行政领导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或职员职级);(六)开除留用察看;(七)开除。
第五条警告处分的处分期为6个月;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处分期为12个月,撤职处分的处分期为24个月;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为12~24个月,察看期即为处分期。
教职工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最长不超过48个月。
教职工在受处分期间的其他关联处理详见第六章的规定,但处分因期满自动解除或依本规定提前解除后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六条对于违纪违法教职工,根据其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区别情况作出处理:(一)违纪情节轻微,主动承认错误,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二)违纪情节较轻,给国家、学校和群众利益或声誉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三)违纪情节较重,给国家、学校和群众利益或声誉造成较严重损失或较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四)违纪情节严重,给国家、学校和群众利益或声誉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以上处分。
(五)违纪但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构成犯罪但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对构成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以上处分,对判处有期徒刑立即执行的,给予开除处分;对依法被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处分。
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创建“平安校园”,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令第20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8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等有关法规和规章,以及《中共浙江大学委员会浙江大学关于深化“平安校园”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党委发〔2010〕67号)、《浙江大学关于开展实验室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的实施意见》(浙大党办〔2009〕4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全校开展教学、科研的实验场所,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场所。
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校园综合治理和平安校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实验室准入制度与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建设、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生物安全管理、辐射安全管理、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仪器设备安全管理、水电安全管理、安全设施管理、实验室内务管理以及环境保护等多方面的工作。
创建安全、卫生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各学院(系)、直属单位、研究所(实验室)、各级领导以及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校长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分管副校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分级负责制。
第四条各单位要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丰富师生的安全知识,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校园文化氛围,提高教职工、学生安全意识。
第五条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岗位评聘、晋职晋级、年度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与学生评奖评优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制”,具体按《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第二章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第六条学校成立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委员会,由分管副校长担任主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校区管委会和有关专家组成。
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可下设若干专业工作小组。
浙江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0001.doc

浙江大学公用房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公用房的管理,优化资源配置,适应学校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创建世界一流大学提供空间保障,根据国家计委、国家教委和国家建设部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浙江大学公用房是指产权属于浙江大学的除教工住宿性质以外的各类用房及其附属配套建筑,主要包括教学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服务支撑用房、后勤产业用房等。
上述所有房屋无论其资金来源及所处地域如何,均属浙江大学公用房(有法律效力特殊约定的除外)。
由计划财务处和房地产管理处负责学校公用房资产账目管理.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三条学校成立“浙江大学公用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任组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办事机构设在房地产管理处。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1、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审议、修订和诠释全校各类公用房政策和管理办法,指导房地产管理处公用房管理相关工作。
2、讨论、研究全校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各类公用房资源优化配置、空间布局调整方案;研究并解决学校公用房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和特殊问题;审议各单位在新建(扩建)项目的面积和功能等规划方案。
3、讨论、拟定全校各类公用房年度收费标准及相关问题,研究决定公用房工作年度考核、奖惩事项。
第四条学校公用房管理体制实行学校和各院(部、处、直属单位、集团公司)两级管理体制.房地产管理处是代表学校对公用房进行统一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全校各类公用房行使定编核算、分配调整、监督使用、有偿使用收费、出租、维护等宏观管理职权,并负责学校公用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院(部、处、直属单位、集团公司)应成立本单位的“公用房工作小组”,协助学校做好本单位公用房的分配调整、监督使用、有偿使用收费、维护等相关工作,并将分配和调整后的方案及时报房地产管理处审定与备案.第三章管理原则第六条公用房管理以“优化资源、效率优先、保证重点、相对集中"为总体指导思想,促进学校空间合理布局.第七条公用房资源以“整体配置、分级管理、分类核算、有偿使用”为总体配置原则,借助经济杠杆克服建立公用房的自我管理和约束机制,提高公用房的利用率和使用效益。
浙江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001]
![浙江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001]](https://img.taocdn.com/s3/m/d603bb3610a6f524cdbf851d.png)
浙江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浙江省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教高科〔2009〕1号)及国家有关科技政策,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校通过承担国家或地方政府常设的计划项目或者专项项目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校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除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之外的其他所有科研项目经费,包括通过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合同方式取得的经费以及承担各党派、社会团体、专业研究机构等非政府机构科研项目取得的经费。
第三条科研项目经费的来源应当合法,其中横向科研项目应当由学校与委托方签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合同,禁止通过设立虚假项目取得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第四条学校取得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均为学校收入,必须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科研项目经费,其支付方式须遵守相关的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
第六条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七条进一步明确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与权限,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责任制。
(一)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负总责,分管科研和财务的校级领导对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科学技术研究院和社会科学研究院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并配合计划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审核、监督工作,承担相应的科研管理责任。
浙江大学关于印发《浙江大学修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大学关于印发《浙江大学修缮管理办法》的通知时间:2012年04月24日访问次数:59浙大发后〔2012〕1号各学部、学院(系),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大学修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浙江大学修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修缮管理工作,规范修缮工作,有效维护学校房屋资产和基础设施,更好地为教育、科研和师生员工服务,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学校各类经费实施的修缮工程。
修缮范围及内容包括:各类房屋建筑、构筑物和市政基础设施的修缮、装潢、改造、扩建等工程,以及上述工程所涉的水电煤、通讯、消防、绿化和环境整治等工程;建筑物内的零修或水电气(汽)、道路(设施)、设备的改造(维护)等项目。
学校所属的各类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经济实体或机构所涉及的修缮项目,应报学校修缮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成立修缮管理委员会,负责修缮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修缮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修缮管理工作;修缮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处。
第四条各有关机构的职责:(一)修缮管理委员会的职责:1.负责对修缮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2.制定、修改、解释学校修缮工程管理规范性文件;3.讨论年度修缮工程计划,审批修缮项目;4.讨论并决定重大修缮工程的实施方案;5.负责协调修缮工程所涉及的校内外部门(单位)之间的关系,协调落实修缮工程所需的资金、场地等问题;6.其他关于修缮管理的重大工作。
(二)修缮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1.负责对年度修缮项目的调研,组织对修缮项目方案的论证,拟定年度修缮工程计划;2.负责落实与修缮项目有关的申报材料;3.负责组织对施工队伍、特殊材料与设备等的考察;4.负责落实修缮项目的方案设计与预算编制;5.负责对项目的招标申报,按学校采购管理办法执行;6.负责落实修缮工程合同的签订;7.负责监督落实施工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8.负责监督落实施工安全工作;9.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及对工程结算的审核工作;10.负责与校内外有关部门(单位)的协调工作,保证工程顺利实施;11.负责落实修缮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修缮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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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教学科研的实验用房定编面积二 (三年级以上本科生人数+研究生人数)×M+特
殊教学用房
其中 M 为按照学科规模和类别额定的每个三年级以上本科生、研究生的使用面积。各
学院 M 值如下表:
学院
M(平方米/人)
经济学院
0.575
法学院
0.575
教育学院
0.575(体育系 0.99)
人文学院
0.575(艺术系 7.78)
第十条 各学院专项帐户经费,按照各 50%的经例进入学院的业务费和发展基金,以 弥补学院经费不足,并按学校规定用于支付学院的实验设施设备维修、大楼通讯网络、公共 设施维修、物业管理费等。
第十一条 学校预留一定的发展用房、周转用房等公用房,原则上由学校统一安排使用, 也可委托学院管理,但只能用于同教学、科研直接有关的活动。委托学院管理所收经费, 30%归学院,70%上交学校。
周转用房
/
15
/
发展用房
/
10
/
注:1、定编内教学、办公及辅助用房是否则费由各学院自定,收费标准参照上述范围自定,所收
经费归学院。
2、经学校批准以自筹资金建设的用于本单位教学、科研的房屋,从竣工开始的 10 年内免交学校
公用房资源使用费,第 11 年开始按规定进行核算。
第八条 各学院根据各单位实际使用面积,负责向使用单位收缴公用房资源使用费。使
1.教学科研实验用房
教学实验用房分为面向全校基础课教学实验用房,学院教学科研的实验用房和特殊教学
用房。其中面向全校基础课教学实验用房和特殊教学用房单独核定,且面向全校基础课教学
实验用房和专业教室由教务处和学院共同管理,以教务处为主,教务处可根据教学实际情况
进行调配。
学院教学科研的实验用房定编计算公式为:
五、补贴用房定编和奖励用房 补贴用房和奖励用房是给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省特级专家、求是特聘 教授、长江学者、院士的补贴和给使用单位引进捐助资金、自筹资金建房的鼓励。 1.根据研究方向不同,给予院士每人补贴 100—200 平方米研究用房。 2.长江计划特聘教授每人补贴 50—100 平方米研究用房。 3.省特级专家和求是特聘教授每人补贴 20—50 平方米研究用房。 4.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创新平台、教学基地、教学实验中 心,按照不低于 100—300 平方米补贴用房;省部级重点学科、重点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 教学基地、教学实验中心,按照不低于 50—150 平方米补贴用房:具体的用房补贴由房地 产管理处与科技处、人文社科处、教务处、设备处共同核定。 5.学院引进捐资、自筹资金建造的房屋, 自竣工交付使用之日始,10 年内以其面积 的 50%计入学院用房总面积作为奖励。从第 11 年开始,不再给予奖励。 6.如房屋建造费有国拨、校拨、学院自筹和引进资金等多种来源,则按不同来源所占 比例计算房屋的奖励使用面积。 7.其他特殊情况,各单位可向房地产管理处提出申请,由学校视实际情况决定。 六、发展用房是指学校在新建公用房和腾空公用房中为学校引进高层次人才(院士、院 长、长江学者、省特级专家、求是特聘教授等)、高水平国际合作中心、创新平台和基地、 新兴学科、交叉学科、重大科研项目等发展预留的用房。发展用房由学校直接管理,调整分 配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预留学院的发展用房。 七、周转房是指学校在腾空公用房中为解决某些特殊科研用房或某些短期科研项目用房 不足而准备的机动用房。周转房实行项目进出制,遵循高水平、高效率优先的原则进行调整, 由学校统一管理。确有科研项目的退休教师经科技处审核后,可到房地产处办理相关申请手 续。 八、学校公共教学用房包括学校公共教室、各类体育场、各类体育馆等,经房地产管理 处核定后由教务处协调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统一安排使用,在优先保证 全日制学生学习的基础上,再统筹兼顾继续教育使用学校公共教学用房。每学期初教务处、 研亢生院、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应将公共教学用房使用计划报房地产管理处备案, 房地产管理处可根据学校的需要进行统一调配。
六、其他 第二十四条 有关规定若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房地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教学、科研用房定编办法(试行)
一、学院教学用房定编
学院教学用房是指学院用于完成教学任务的各类用房。包括:教学实验用房、教师办公
室等用房,其定额用房面积按教师人数以及所承担的任务进行核算。
2.擅自将公用房作为临时工、单身教师宿舍及家属户用房,擅自占用公用设施和封闭 公用场所(如楼梯、走廊、门厅、卫生间等)或挪作他用,私自改建、扩建公用房的单位和个 人,房地产管理处、学院有权责令其恢复原状:如不恢复原状,学校将强行予以恢复,所发 生的费用,由该单位和当事人承担。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将依法追究该单位负 责人、当事人的责任。
学院教师人数
档案室面积(平方米)
100 以下
30
100-300
50
300-500
70
500-700
90
700-900
110
900 以上
130
2.资料室面积=阅览面积+藏书面积,其中阅览面积=基数×T,藏书面积根据各学院现 有藏书面积确定。
阅览面积基数根据学院总教师人数分六档计算,具体如下表:
学院教师人数
三、收费管理
第七条 公用房实行收费管理。原则上学校公用房均实行有偿使用,收费标准如下:
类别
定编公用房 超编公用房 超编面积收费
(元/月·m2) (元/月·m2) 地段系数
教学、办公及辅助用房 0~8
15
玉泉校区地为 1.0,西溪、湖滨校区为
科研用房
8~15
15
0.9,华家池、之江、紫金港校区为 0.8
房管理内部实际细则。
第四条 学校成立公用房管理专家咨询小组,负责研究学校公用房政策、调配方案,供
学校决策。
二、定编核算
第五条 定编原则:统筹考虑,分类核算,兼顾学院规模、学科性质、校区分布和房屋
建设资金渠道等因素,将指标统盘切块到学院,由学院统筹分配。
第六条 定编办法:教学、科研用房定编办法见附件。
一、管理体制
第一条 公用房是指在学校土地上建造的除职工住宅以外的各类房屋。
第二条 房地产管理处是代表学校对公用房进行宏观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全面负责全
校公用房的分配、调整、监督使用、有偿使用收费、出租、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各学院受学校委托负责本学院公用房的使用和内部管理。协助学校做好本学院
公用房内部分配、调整、监督、收费、维护等工作,按照本办法制定适合本学校发展的公用
用费向在科研经费(横向及预算内纵向经费)、创收成本中支付。定编面积所收经费划入学
院经费专项帐户,专款专用;超编面积所收经费 50 上交学校财务,50%部分划入学院经费
专项帐户。
第九条 各学院公用房定编面积每学年核算一次。每年 9 月底,房地产管理处核算当 年各学院用房定编面积和实际使用面积,并按实际使用面积发放缴、退费通知单。各学院须 于每年 11 月底前将超编面积公用房资源使用费上交学校。
基数(平方米)
100 以下
20
100-300
40
300-500
60
500-700
80
700-900
100
900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