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奖励办法
杭州师范大学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办法

杭州师范大学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办法为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多出高质量的优秀成果,根据国家有关奖励条例(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科研业绩点奖励办法,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成果获奖类1.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奖励400万元(不含业绩点奖励),一等奖奖励180万元(不含业绩点奖励),二等奖奖励80万元(不含业绩点奖励)。
2.教育部科技进步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一等奖奖励25万元(不含业绩点奖励),二等奖奖励10万元(不含业绩点奖励),三等奖奖励5万元(不含业绩点奖励),优秀奖奖励2万元(不含业绩点奖励)。
3.浙江省科学技术奖、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省级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奖励20万元(不含业绩点奖励),二等奖奖励8万元(不含业绩点奖励),三等奖奖励3万元(不含业绩点奖励),优秀奖奖励1万元(不含业绩点奖励)。
4.中国专利金奖奖励5万元,中国专利优秀奖奖励3万元。
5.对获得其他奖项的,按以下办法予以奖励: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相当于省级一等奖;全国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对应于省级奖;其它中央部级奖对应于省级奖。
获国家奖励管理部门认可的以社会力量设立的社科奖,如王力、孙冶方、金岳霖、吴玉章、胡绳、安子介、钱端升等著名民间奖,对应省级奖,无等级的按省级二等奖对待。
6.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奖项,由负责人按我校课题组成员的实际贡献大小分配。
如我校为非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奖项,根据获奖单位排序,按奖励额度的50%递减。
例如,以“杭州师范大学”为第二完成单位的计50%;第三完成单位的计25%;第四完成单位及以后的计12.5%。
二、学术论文类1.杭州师范大学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单位被国际检索系统收录的学术论文(以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上年度统计范围为准),学校给予相应的奖励(如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均为我校教职员工,奖励给通讯作者,再由通讯作者进行二次分配)。
浙江大学心平奖教金评选办法

浙江大学心平奖教金评选办法浙大发人〔2011〕53号第一条浙江大学心平奖教金由浙江大学校友段永平及夫人刘昕女士为激发浙江大学一线教师的工作热情,树立爱生重教标兵,表彰功底扎实、业务精湛、教学效果卓优、关爱学生成长的优秀教师,在全校形成爱岗敬业、奋发向上、教书育人工作氛围,而在浙江大学设立的荣誉奖。
荣誉奖设浙江大学心平杰出教学贡献奖、浙江大学心平教学贡献奖和浙江大学心平教学贡献提名奖三类。
为做好心平奖教金的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教金评选范围心平奖教金评选范围为浙江大学人文、社科、理学、工学、信息、农生环、医学等7个学部及思政教育岗位中,在教学工作和育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并深受学生爱戴及同行认可的优秀教师。
每位教师有2次参评资格,凡获得心平杰出教学贡献奖者不再重复参评。
第三条奖教金的管理(一)成立浙江大学心平奖教金管理委员会。
委员会主任由浙江大学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学校分管人事工作、教学工作、基金会工作副校长和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担任;委员由相关院士代表、国家教学名师代表及学生代表(本科生、研究生各1名)、校友代表1名组成,每年进行调整。
心平奖教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制定评奖规则、考察教师教学水平、评议教师学术水平、实名票决获奖教师、监督奖教金的使用等。
其中:1.授权院士代表组织专家对候选人的学术水平及学术道德情况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论报告委员会;2.授权国家教学名师代表组织名师对候选人在教育创新、教学手段、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实际考察,并将考察结论报告委员会;3.授权学生代表在学生会、研究生会及其他学生社团支持下,广泛收集学生对候选人的意见,并负责整理核实后将结论性意见报告委员会;4.授权校友代表(由校友总会从近5年毕业的校友中推荐),广泛收集广大校友对候选人的意见,并负责整理核实后将结论性意见报告委员会。
(二)心平奖教金管理委员会下设秘书处。
秘书处由学校相关职能部处组成。
秘书处?公室设在校人事处,负责执行奖教金评选过程中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包括管理奖教金评议网站、授权公示奖教金候选人的参评信息与评奖材料、支持委员评议工作、协助统计整理评议资料、公布获奖教师名单等。
浙江工业大学科研成果和学术论文奖励办法

浙江工业大学科研成果和学术论文奖励办法为鼓励我校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探讨,提高学术水平和科研层次,努力培养一支高质量的师资队伍,不断产出一批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和学术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一、成果奖励(一)自然科学成果奖励1.获国家自然科学一、二等奖、国家技术发明一、二等奖,学校按所获奖金的1﹕2配套奖励,另予以1:3配套资助研究经费。
2.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学校按所获奖金的1﹕2配套奖励,另予以1:2.5配套资助研究经费。
3.获浙江省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学校分别按所获奖金的1﹕1和1﹕0.5配套奖励。
4.获教育部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国防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按浙江省科学技术奖相应奖励等级奖金标准予以奖励。
(二)人文社科成果奖励1.获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一、二、三等奖,学校按所获奖金的1:2配套奖励,另分别予以1:3,1:2.5,1:2配套资助研究经费。
2.获省部级人文社会科学类一、二、三等奖,学校分别按所获奖金的1﹕2、1﹕1和1﹕0.5配套奖励。
省部级人文社会科学类奖项包含: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省人民政府哲学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全国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全国青年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3.美术学、新闻传播学、文艺体育等特殊学科领域成果奖国家、省部级主管部委按年度主办或评选的美术学的科研成果如作品、展品,新闻学的科研成果如报道、评论,传播学的科研成果如电视节目、广告等的成果获国家级、省部级公开奖励,分别按国家级、省部级人文科学成果奖给予奖励。
4.人文社会科学应用对策性研究成果奖(1)咨询报告被党和国家领导人批示并被国家有关部门采用的(有领导人批示并采用证明)奖励1万元。
(2)咨询报告被省委和省政府主要领导人批示并被省级有关部门采用的奖励0.5万元。
二、论文奖励(一)自然科学论文奖励1.凡在《SCIENCE》或《NATURE》期刊上发的科技论文,每篇给予10万元的奖励。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奖励办法》

附件1第七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实施办法为规范第七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评奖工作, 增强评奖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根据《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奖励办法》(教社科[2009]1号), 结合历届评奖工作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奖励范围和奖项设置第一条【学科范围】根据国家标准《学科分类与代码》(GB/T13745-2009)和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发展需要, 本届评奖的学科范围包括: (1)马克思主义;(2)思想政治教育;(3)哲学;(4)逻辑学;(5)宗教学;(6)语言学;(7)中国文学;(8)外国文学;(9)艺术学;(10)历史学;(11)考古学;(12)经济学;(13)管理学;(14)政治学;(15)法学;(16)社会学;(17)民族学与文化学;(18)新闻学与传播学;(19)图书馆、情报与文献学;(20)教育学;(21)心理学;(22)体育学;(23)统计学;(24)港澳台问题研究;(25)国际问题研究;(26)交叉学科。
第二条【成果类型】本届评奖包括以下类型成果: (1)著作(含专著、编著、译著、工具书、古籍整理作品等);(2)学术论文;(3)研究报告(含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4)普及读物。
第三条【奖项设置】本届评奖的奖项分四类:著作奖、论文奖、研究报告奖、成果普及奖。
除成果普及奖不分等级外, 其他奖项分设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
按照确保质量的要求, 允许各学科各个等级的奖项有空缺。
第四条【奖励名额】本届评奖的奖励名额总计900项左右, 其中一等奖60项, 二等奖260项, 三等奖560项, 普及奖20项;特等奖根据参评成果的质量情况决定是否授予。
各学科的奖励名额依据该学科申报数占所有学科申报总数的比例进行分配, 适当向交叉学科和申报数较少学科倾斜。
第二章评审机构第五条【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由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各学部召集人和其他知名专家、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浙江工业大学人文社科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修订)

浙江工业大学人文社科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鼓励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增强创新意识和精品意识,提升学校人文社科研究的学术水平和层次,提高研究成果的质量,促进学校人文社科学科建设和科研事业持续、健康、向上发展,同时也鼓励各学院依据自身的发展要求实施分层分类奖励计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包括重要获奖成果、应用性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与著作、文艺创作作品等四部分,奖励经费列入学校年度专项预算,由社会科学研究院、计财处组织实施。
第二章奖励项目及标准第三条重要获奖成果奖励(一)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人文社会科学)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万元、万元、万元。
(二)全国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全国青年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全国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全国青年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万元、万元、万元。
以上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全国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全国青年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获全国一、二、三等奖,依据我校完成人在完成人员中的前三位排名,分别按第一完成单位奖金标准的、和予以奖励。
(三)获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万元、万元、万元。
(四)获省社科联社科优秀成果奖、省社科联青年社科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奖励万元。
(五)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对应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予以奖励。
浙江省“五个一工程”奖,对应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予以奖励。
(六)获国家奖励办认可的社会力量设立的社科奖(如王力、孙冶方、金岳霖、吴玉章、胡绳等著名民间奖),对应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奖励标准,无等级的按一等奖奖励。
(七)被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鉴定为“优秀”等级的项目成果,奖励万元。
关于浙江大学职称晋升中科研项目和成果

关于浙江大学职称晋升中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认定范围的说明为在学校晋职工作中更好地掌握任职条件和量化标准,根据国家、省、部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对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范围作出如下说明:一、A类科研项目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除小额资助外各类项目;总装预研基金项目。
2、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项目、科技部重大基础研究前期研究专项。
3、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项目骨干成员(须提供首席科学家签字的合同或证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重大项目课题创新研究群体项目中的骨干成员(须在项目申请书成员名单中列入),数学、管理学科每项合同或任务书经费须在20万元及以上,其它学科每项合同或任务书经费须在30万元及以上。
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的一级子课题视同一般项目(须提供项目负责人签字的合同或证明)、全国教育规划项目中的国家级项目。
5、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和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项目、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及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政府拨款合同经费在50万元及以上);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政府拨款实际到校经费80万元及以上)。
6、政府国际科技合作重点项目计划、联合国所属机构和外国政府设立的国际基金项目(实际到校经费30万元及以上,人文社科类经费15万元及以上);非政府组织国际基金、中央各部委立项的国际科技(教育)合作项目(实际到校经费50万元及以上,人文社科类经费25万元及以上)。
7、国防973项目合同经费在30万元及以上;国防科研纵向项目合同经费在50万元及以上;一般国防科研项目合同经费在8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8、国家面向21世纪教学改革项目、国家软科学研究项目。
9、省部各类重大项目(政府拨款合同经费50万元及以上,人文社科类不受此限)。
10、国内外横向项目(理工农医类),实际到校经费单个合同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经费5年累计300万元及以上且其中有1个50万元及以上,或3年累计200万元及以上且其中有1个50万元及以上,计一个A类项目;地方政府科技招标项目实际到校经费50万元及以上项目;人文学科单个合同40万元及以上项目,经管类学科单个合同60万元及以上项目。
浙江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制度

浙江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制度浙江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办法为鼓励在校研究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坚持德、智、体、美等诸方面全面进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的类别研究生优秀奖学金(下列简称优秀奖学金)分五类:1.竺可桢奖学金;2.研究生一等优秀奖学金(下列简称一等奖学金);3.研究生二等优秀奖学金(下列简称二等奖学金);4.研究生单项优秀奖学金(下列简称单项奖学金);5.社会各界在我校设立的研究生专项优秀奖学金(下列简称专项奖学金)。
二、各类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获各类优秀奖学金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1.当年注册在校的研究生。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养与道德修养。
3.学习勤奋,严谨踏实,勇于进取,成绩优良。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心理素养。
凡当年(指学年,下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无资格获得各类优秀奖学金: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2.学位课、必修课或者指定选修课成绩有不合格者;3.无故旷课者、无故迟到注册者、请人代注册者、代他人注册者;三、各类奖学金的名额与具体评定条件(一)竺可桢奖学金为纪念竺可桢前校长,激励学生发扬求是创新校风,培养品学兼优,具有实事求是、严谨踏实、奋发进取、开拓创新精神的优秀人才,在广大校友的热情支持与赞助下,学校从1986年起设立竺可桢奖学金。
1、竺可桢奖学金每次评选20名,其中研究生8名。
获奖学生由学校颁发竺可桢奖学金荣誉证书、竺可桢奖章一枚与奖学金5000元。
获奖学者事迹在校内进行宣传表彰,其名单列入校志。
2、竺可桢奖学金是我校最高层次的奖学金,参评人选除符合基本条件要求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1)学习勤奋,善于思考,有较强的动手能力与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在教学活动或者社会实践中取得较好的成果。
学习成绩特别优异,曾获各类优秀奖学金中的一项与一次以上三好研究生或者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所在班级或者集体曾获表彰;(2)在学术上有较深入的研究,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与创新精神,并取得较显著的成绩,发表过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者取得过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3)在学院符合一等奖学金条件的候选研究生中名列前茅。
杭州师范大学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办法

杭州师范大学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办法为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多出高质量的优秀成果,根据国家有关奖励条例(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科研业绩点奖励办法,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成果获奖类1.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奖励400万元(不含业绩点奖励),一等奖奖励180万元(不含业绩点奖励),二等奖奖励80万元(不含业绩点奖励)。
2.教育部科技进步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一等奖奖励25万元(不含业绩点奖励),二等奖奖励10万元(不含业绩点奖励),三等奖奖励5万元(不含业绩点奖励),优秀奖奖励2万元(不含业绩点奖励)。
3.浙江省科学技术奖、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省级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奖励20万元(不含业绩点奖励),二等奖奖励8万元(不含业绩点奖励),三等奖奖励3万元(不含业绩点奖励),优秀奖奖励1万元(不含业绩点奖励)。
4.中国专利金奖奖励5万元,中国专利优秀奖奖励3万元。
5.对获得其他奖项的,按以下办法予以奖励: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相当于省级一等奖;全国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对应于省级奖;其它中央部级奖对应于省级奖。
获国家奖励管理部门认可的以社会力量设立的社科奖,如王力、孙冶方、金岳霖、吴玉章、胡绳、安子介、钱端升等著名民间奖,对应省级奖,无等级的按省级二等奖对待。
6.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奖项,由负责人按我校课题组成员的实际贡献大小分配。
如我校为非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奖项,根据获奖单位排序,按奖励额度的50%递减。
例如,以“杭州师范大学”为第二完成单位的计50%;第三完成单位的计25%;第四完成单位及以后的计12.5%。
二、学术论文类1.杭州师范大学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单位被国际检索系统收录的学术论文(以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上年度统计范围为准),学校给予相应的奖励(如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均为我校教职员工,奖励给通讯作者,再由通讯作者进行二次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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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奖励办法
(2013年12月修订)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全校师生的科研积极性,鼓励跨学科研究与团队合作研究,进一步提高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质量和创新能力,提升文科学术研究的国际化水平,扩大文科的学术影响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项目及标准
(一)获奖成果类
1.对获得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人文社会科学)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其中,成果普及奖按二等奖予以奖励。
2. 对获得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3.对获得其他奖项的,按以下办法予以奖励:
(1)成果入选《国家社科基金成果文库》的,奖励3万元。
(2)全国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对应于省级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对应于省级一等奖;全国青年优秀社会科学成果奖对应于省级二等奖;其他中央部级奖对应于省级奖,其中课题等级鉴定类奖项、征文类奖项等不作奖励。
(3)获国家奖励管理部门认可的以社会力量设立的社科奖,如王力语言学奖、孙冶方经济科学奖、金岳霖学术奖、吴玉章人文社会科学奖、胡绳奖、思勉原创奖、钱端升法学奖等著名民间奖,对应于省级奖,无等级的按省级一等奖对待;安子介国际贸易研究
一、二等奖对应于省级一、二等奖,其他等级不予奖励。
4. 国家级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的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二)论文著作类
1. 在人文社会科学国际顶尖期刊发表的论文,奖励2~5万元。
2.凡被《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收录的论文,期刊影响因子进入所在学科领域排名前50%(即Q1、Q2,若在不同学科领域以最高排名为准),奖励1万元;未进入前50%的(即Q3、Q4),奖励0.6万元;被《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A&HCI)》收录的论文,奖励0.6万元。
论文类型仅限于article、review(A&HCI奖励类型还包括book review),其他类型按0.2万元奖励,会议文摘和更正等形式不作奖励。
对于浙江大学为非第一作者单位或通讯作者单位发表论文被SSCI和A&HCI收录的,其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3. 被《社科及人文会议录引文索引(CPCI-SSH)》全文收录的论文,奖励0.1万元。
4. 在《中国社会科学》发表的论文,奖励2万元。
5. 在国内其他权威期刊发表的论文,奖励1万元;被《新华文摘》和《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奖励0.5万元。
6. 在成果转化宣传推广过程中,对提升我校哲学社会科学影响力作出重要贡献的,如受邀到中央机关作专题报告,在全国性重要广播、电视或报刊等媒体发表重要观点或言论的,视情况综合考虑影响力等因素予以奖励。
7. 学术著作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三)采纳与应用成果类
采纳与应用成果类奖励系对国家立法和重大决策作出重要贡献的情况进行奖励,以有关部门出具的研究成果采纳证明文件或领导人肯定性批示为奖励依据。
按以下办法予以奖励:
1. 被中央采纳,或获得党和国家领导人肯定性批示且进入国家决策,或作为主要专家参与国家级规划(由国务院颁布)编制的,奖励3万元及以上。
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国家级采纳与应用、省部级采纳与应用的研究成果,视情况予以奖励。
2. 被推荐刊载于国家社科基金《成果要报》的成果,奖励1万元;被推荐刊载于教育部社科司《专家建议》的成果,奖励0.5万元。
(四)重大科研项目类
1. 获得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或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的,奖励4万元。
2. 获得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后期资助项目和中华学术外译项目的,奖励1万元。
3. 被鉴定为国家社科基金各类项目成果和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成果“优秀”等级或免予鉴定的,奖励1万元。
(五)科研管理类
对于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科研管理先进集体和个人荣誉称号的,视情况予以奖励。
第三条本奖励办法适用对象为浙江大学教职工和学生。
第四条所有奖励项目要求以浙江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同一项目只奖励一次,按最高额度计。
以浙江大学为非第一完成单位,获得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的,按获奖单位排序以50%的比例递减给予奖励;以浙江大学为通讯作者单位,被《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A&HCI)》收录的论文,与以浙江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获得的奖励相同。
第五条学校对拟奖励项目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如对拟奖励项目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社会科学研究院提出。
第六条如奖励项目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或发现有违学术道德规范的,学校有权收回授予该奖励项目的荣誉和奖金,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对于奖金标准有区间范围或视情况予以奖励的项目,学校将主要根据文科学术咨询委员会的讨论意见确定具体奖励金额。
第八条本办法由社会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 2014 年 1月 1日起施行,《浙江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奖励办法(2009年4月修订)》(浙大发社科〔2009〕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