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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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修订)

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修订)

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29•【字号】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27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二十七号《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5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

本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5月29日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12月2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4年5月29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强化安全发展等先进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系统建设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

2023年版福建省安全员C证(专职安全员)考试[内部]培训模拟题库含答案必考点

2023年版福建省安全员C证(专职安全员)考试[内部]培训模拟题库含答案必考点

2023年版福建省安全员C证(专职安全员)考试[内部]培训模拟题库含答案必考点1.【多选题】《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有()。

(ABDE)A、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B、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C、服从施工现场一切指挥D、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E、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2、【多选题】《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ABCDE)A、安全生产投入以及费用管理B、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管理C、重大危险源监控D、职业病危害防治E、安全生产绩效、奖惩管理3、【多选题】下列关于爆破工程说法正确的有那些选项()(ABCD)A、爆破方案应经有关部门审批,并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

B、爆破施工作业应向公安机关申请,并应由由爆破施工资质的单位实施。

C、爆破作业人员应由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D、爆破作业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多选题】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制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AC)A、《建筑法》B、《城市规划法》C s《安全生产法》D、《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E、《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5、【多选题】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ABCD)A、严格保护事故现场B、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C、采取有效措施抢救财产D、防止事故扩大E、置之不理6、【多选题】图中存在哪些违规情况?()(ABCDE)A、在施工现场搭建临时设施B、乱接乱搭电线C、民工私用燃气罐D、民工使用雨布、模板搭设临时厨房E、使用大功率电器7、【多选题】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

(ACD)A、主节点处的纵向横向水平杆B、非施工层上,非主节点处的横向水平杆C、连墙件D、纵横向扫地杆E、非作业层上的踏脚板8、【多选题】在()涂刷各种防腐涂料作业时,必须根据场地大小,采取多台抽风机把苯等有害气体抽出室外,以防止急性苯中毒。

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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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发布单位】福建省【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16-12-02【生效日期】2017-03-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12月2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特种设备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系统建设,按照管行业、管业务和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全员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全面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和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政府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

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
亮点二:安全管理力量配备提新要求
加强了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的配备,对高危行业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 配备标准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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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条例将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2008年9 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同时废止。新条例加强了危险化学品及其他危 险物品的管理,并加大了生产经营单位对工伤死亡事故的经济赔偿。
条例解读
《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下文简称《条例》)已于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从《条例》立法工作启动到省 人大常委会三审通过,历经一年半的时间。其间,社会各界对《条例》所涉及的各项制度、要解决的重点问题提 出了诸多建议。作为福建省第一部专门规范安全生产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条例》既注重将《安全生产法》等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具体化,更注意吸收和提炼安全生产理论与实践方面的新理念、新成果;既面对安全生产工作 的共同问题,更注意结合福建实际,突出福建特色,解决福建省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问题。
亮点一:将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指导原则的根本要求贯穿始终,吸收、体现了安全生产理论与实践的新成 果。
党的十六大以来,党和国家出台了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大部署和举措,我国的安全生产理论也发展 到一个新的阶段。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确立了“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六中全会把坚持和推动“安全发展”纳 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遵循的原则和总体布局中。在2006年3月的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上,安全生产工作及单 位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企业就业人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两项指标被作为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重要内容。2006年以来,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安全生产方面的经济政策等。这 些在《条例》中都有充分的体现。

安全法律单项选择题

安全法律单项选择题

法律单项选择题(125题)1、( C )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安全生产成为我国现阶段建筑业工作的重点,安全生产制度被确立为促进我国建筑业发展的一项根本制度。

A、《建筑法》B、《安全生产法》C、《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D、《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 B )是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本法,它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

A、《建筑法》B、《安全生产法》C、《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D、《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3、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B )年。

A、2B、3C、4D、54、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 A )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A、3B、6C、9D、125、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一般事故,是指( A )。

A、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B、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C、20人以下轻伤事故D、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6、下列属于较大事故的是(C )。

A、3人以下死亡B、10人以下重伤C、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D、20人以下轻伤事故7、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A )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A、1小时B、2小时C、12小时D、24小时8、( C )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技术规范。

A.规范性文件 B.强制性标准 C.行业标准 D.规章9、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 C )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A.口头 B.口头或书面 C.书面 D.其他形式的10、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 B )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福建省新版《安全生产条例》明年3月起施行

福建省新版《安全生产条例》明年3月起施行

..福建省新版《安全生产条例》明年3月起施行12月4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条例将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2008年9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同时废止。

新条例加强了危险化学品及其他危险物品的管理,并加大了生产经营单位对工伤死亡事故的经济赔偿。

在加强危险化学品及其他危险物品管理方面,新条例作出了比国家相关条例更严格和细化的规定。

如在城镇人口密集区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项目;化工园区选址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并要求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应进入化工园区;已在城镇人口密集区建成的有关项目,应纳入改造规划,逐步迁出或转产等。

工伤事故死亡赔偿金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

新条例为此明确要加大生产经营单位对工伤死亡事故的经济赔偿: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者的近亲属依法领取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的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以及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当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数额为我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

同时,新条例还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无营业执照以及未经依法登记、备案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死亡的,除由该单位向死亡者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支使相关费用外,还应当依照前述规定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

“之所以在立法中提高经济赔偿,是为了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提升生产经营单位为职工参保的意识。

”省人大法制委经济立法处的相关人员指出。

新条例还就加强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制度建设,要求县级以上政府监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诚信分类管理,建立激励和惩戒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救援社会化服务补偿机制,调动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和参与应急救援的积极性,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能力等方面作出规定。

福建省新安全生产条例

福建省新安全生产条例
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 伍,提高应急救援装备水平。
三、八大亮点
亮点七:进一步规范事故调查处理
明确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主体,规定重大及以下生 产安全事故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安监部门组织事故调 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对外透露事故 调查处理有关信息。
三、八大亮点
亮点八:从业者死亡赔偿标准提高
二、条例的解读:
(6)要求被审查、验收的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其指定 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安全生产事项 审查、验收过程中收取费用的;(7)不认真履行安 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依法采取措施、未及 时移送有权部门处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8)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援能力等方面作出规定。
二、内容简介:
■ 条例共7章62条,分为总则、生产经营单位
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调 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
二、条例的解读:
■亮点一:将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指导原则的根本 要求贯穿始终,吸收、体现了安全生产理论与实践的 新成果。
二、条例的解读:
亮点二:进一步强化了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将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具体化、明晰化。
这一内容体现在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其中, 第二十七条具体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1) 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2)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 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3)组 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督促 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 作中的重大问题;(4)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财政对公共安全 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的投入;

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

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

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于1991年12月2日经福建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六次会议通过。

该条例共有六章,包括总则、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条件、事故应急救援、安全生产监督与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

根据该条例的规定,福建省的安全生产工作的总要求是“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福建省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加强,提高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

同时,各级政府要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组织领导,确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该条例明确规定,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承担安全生产的全面责任。

他们要制定安全生产方针,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措施,并对安全生产经营活动的效果进行检查和评价。

同时,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质量评估制度,对各级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评估,对评估结果进行及时公布,促使各级企事业单位更加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还规定了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包括工厂、矿山、建筑工地、交通运输、消防、电气安全等方面。

各类企事业单位必须要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安全标准,必须要安装完善的安全设施,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当发生安全事故时,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明确规定了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加强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还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督与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进行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违反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行为,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制定和实施,福建省的安全生产工作得到了有效的保障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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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6年12月2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
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
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
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特种设备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
全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系统建设,按照管行业、管业务和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全员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全面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
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安全生产
规划,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和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
问题,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遵循生产过程的科学规律及法律、法规要求,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安
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行业(领域)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
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
全生产工作职责,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监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
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组织开展安全文化、安全知识普及、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应急救援演练等活动,提
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以及事故预防和救助能力。

第九条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护、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研究和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科学技术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
和个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保证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及其设计符合标准、规范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建立包含下列内容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绩效、奖惩管理;
(二)安全生产检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应急处置和报告、调查处理;
(三)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职业病危害防治、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管理;
(四)危险作业场所、重要岗位、特种作业人员、设备设施、重大危险源监控的安全管
理;
(五)安全生产投入以及费用管理;
(六)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管理;
(七)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内容。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定期研究和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提出奖惩意见。

第十二条危险物品生产及储存、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机械制造等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户存储,专项用于下列事项:
(一)配备、更新、维护、保养和检测检验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安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
援器材;
(二)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
(三)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监控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与整改;
(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以及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演练;
(五)安全生产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支出。

年度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和提取、使用情况报有关监管部门备案。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中安排安全生产资金。

生产经营单位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
投入,并对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矿山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二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一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规定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监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考核不得收费。

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
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百人以上三百人以下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一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包括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安全技术基础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知识,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以及其他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
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支持社会组织、各类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培训。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
目概算。

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
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安全设施验收,并形成书面验收报告备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主要负责人到从业人员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责任制。

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组织排除;不能及时排除的,应当制定整改治理方案,明确并落实治理事故隐患的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
当如实记录、建档;对发现或者排除事故隐患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一)在易燃易爆场所配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防爆电气设备,落实防静电、
泄爆等安全措施,禁止明火作业和违规使用作业工具;
(二)在容易造成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的岗位或者场所,以及临近高
压输电线路、输油输气管道、通讯光(电)缆进行相关作业时,设置防护设施、设备,采取
并落实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建立台账制度,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
(四)在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和积聚粉尘、窒息性气体的岗位或者场所,配备符合要求的除尘通风系统及装置、监控设施设备,定期检测,及时处置和清理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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