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及重点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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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17年3月1日实施

《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17年3月1日实施

《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17年3月1日实施《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17年3月1日实施近日通过的《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将于17年3月1日实施,下面是条例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条例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是对2008年颁布实施的《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的修订,重点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强危险化学品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

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物品等其他危险物品的监管,条例在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基础上,作出更严格和细化的规定,明确企业和政府的职责,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及其他危险物品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其中规定:在城镇人口密集区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项目,已建成的应纳入改造计划,逐步迁出或转产;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应进入化工园区;新建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化工园区、尾矿库等,应与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保持安全距离,在上述危险区域的安全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已建成的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扩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依法采取搬迁或其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条例明确规定,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者的近亲属依法领取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数额为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

相关阅读:昨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条例将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2008年9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同时废止。

新条例加强了危险化学品及其他危险物品的管理,并加大了生产经营单位对工伤死亡事故的经济赔偿。

在加强危险化学品及其他危险物品管理方面,新条例作出了比国家相关条例更严格和细化的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灾害,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安全生产的管理原则是全面预防、综合治理,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力。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推动安全生产科技的研究与应用,提高生产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和配套管理制度,做好预防安全事故、减少灾害损失的工作。

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第六条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合理利用”,即把人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着力预防事故发生,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合理利用资源。

第七条安全生产的目标是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预防事故的发生,减少灾害的损失。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八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第九条企业(含所有制单位、集体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分工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的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四章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标准化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变更、延续和吊销等工作,由国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五章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与处理第十四条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并采取紧急措施,抢救伤员,控制事故发展。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事故必须进行调查,找出事故原因和责任,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doc

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doc

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发布单位】福建省【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16-12-02【生效日期】2017-03-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12月2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特种设备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系统建设,按照管行业、管业务和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全员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全面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和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政府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为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而制定的法规。

该条例共有700字,下面是条例的主要内容: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的安全生产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的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明确,法治保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制,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法治化发展。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七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测、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突发事件。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和法律的行为进行处罚和惩处。

第十一条:公民有义务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主动参与安全生产活动,提高认识和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能力。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安全生产信息,加强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的来说,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通过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加强监管和执法、推动科学规范化发展等方式,旨在确保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以及促进经济发展。

福建安全生产条例

福建安全生产条例

福建安全生产条例福建安全生产条例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是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法》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于2009年1月1日正式施行。

该条例是为了加强福建省的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推动福建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主要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对生产单位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建立健全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

同时,生产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并做好相关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其次,对危险化学品、矿山、建筑工程等特殊行业的安全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

福建省是一个资源丰富的地区,涉及到危险化学品、矿山和建筑工程等特殊行业的安全问题尤为重要。

因此,该条例对这些行业的安全要求进行了细化,明确了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安全责任,要求加强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安全检查等工作。

此外,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还对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

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对重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与处理。

同时,对举报安全隐患和事故的举报人进行保护,保障其合法权益。

最后,该条例还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进行了规定。

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要求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各界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同时,要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综上所述,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对福建省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和明确,对于保障全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福建省将继续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不断完善法律法规,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为实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目标而努力。

福建省新安全生产条例

福建省新安全生产条例
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 伍,提高应急救援装备水平。
三、八大亮点
亮点七:进一步规范事故调查处理
明确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主体,规定重大及以下生 产安全事故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安监部门组织事故调 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对外透露事故 调查处理有关信息。
三、八大亮点
亮点八:从业者死亡赔偿标准提高
二、条例的解读:
(6)要求被审查、验收的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其指定 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安全生产事项 审查、验收过程中收取费用的;(7)不认真履行安 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依法采取措施、未及 时移送有权部门处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8)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援能力等方面作出规定。
二、内容简介:
■ 条例共7章62条,分为总则、生产经营单位
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调 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
二、条例的解读:
■亮点一:将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指导原则的根本 要求贯穿始终,吸收、体现了安全生产理论与实践的 新成果。
二、条例的解读:
亮点二:进一步强化了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将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具体化、明晰化。
这一内容体现在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其中, 第二十七条具体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1) 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2)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 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3)组 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督促 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 作中的重大问题;(4)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财政对公共安全 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的投入;

安全生产条例2017

安全生产条例2017

安全生产条例2017《安全生产条例》(2017修订)共计700字,该条例主要包含以下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生产的组织与管理第三章:事故预防与应急管理第四章:危险物品的生产和使用第五章:建筑施工的安全生产第六章: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生产第七章:劳动者的安全生产权利与义务第八章:安全监督与行政处罚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在这700字的《安全生产条例》中,详细规定了各个行业和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以及政府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督和管理职责。

该条例要求企业、单位和个人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的组织与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事故预防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

同时,要求加强事故预防与应急管理,建立健全事故预警、报告和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应急管理水平。

在危险物品的生产和使用方面,该条例要求建立健全危险品管理制度,加强危险品的储存和运输,确保危险品的安全使用和保护环境。

对于建筑施工的安全生产,该条例规定了各项施工安全措施的要求,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安全与卫生保护、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等方面。

在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生产方面,该条例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贯彻安全生产标准,加强对生产设施和设备的安全监督和检查,落实防火、防爆、防毒等措施。

对于劳动者的安全生产权利与义务,该条例强调了劳动者对自身安全生产的责任,同时也规定了企业和单位对劳动者安全生产权益的保护和义务。

在安全监督与行政处罚方面,该条例规定了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职责,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最后,该条例对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并对一些附则进行了补充说明。

总的来说,《安全生产条例》(2017修订)对于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条例2017

安全生产条例2017

安全生产条例2017安全生产条例2017:为构建和谐安全社会奠定基础近年来,安全问题频繁发生,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破坏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为了解决这一系列安全问题,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健康发展,中国政府于2017年出台了《安全生产条例》,为构建和谐安全社会奠定了基础。

《安全生产条例》将安全生产纳入法制化轨道,意在营造稳定、有序和安全的生产环境,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该条例明确了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强调了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强调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这将形成一种全民共担责任、全民共建安全生产的社会氛围。

《安全生产条例》明确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首先,它强调了预防为主的原则,提出了“防以事故为核心、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

这意味着要通过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推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设,完善各类事故预警和防范机制,最大限度地消除事故发生的隐患。

其次,条例还强调了科技进步和应用的原则,鼓励企事业单位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同时,还要求各级政府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促进安全生产技术的不断进步和推广应用。

《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力。

这些机构有权对各类事故隐患进行调查和处理,对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进行监督,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等。

同时,条例还明确了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惩罚措施和处罚幅度。

这将有力地推动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力度,从而形成有效的安全生产监督机制。

此外,条例还要求各类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同时,还要求各类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生产信息的管理和共享,提高信息化水平,形成多维度、多源头的安全生产信息体系。

这将有助于提高对安全风险的感知能力和处理能力,加强事故预警和应急管理能力,最大限度地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率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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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及重点解释(2016年12月2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特种设备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系统建设,按照管行业、管业务和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全员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全面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和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遵循生产过程的科学规律及法律、法规要求,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行业(领域)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监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安全文化、安全知识普及、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应急救援演练等活动,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以及事故预防和救助能力。

第九条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护、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研究和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科学技术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保证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及其设计符合标准、规范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建立包含下列内容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一)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绩效、奖惩管理;(二)安全生产检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应急处置和报告、调查处理;(三)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职业病危害防治、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管理;(四)危险作业场所、重要岗位、特种作业人员、设备设施、重大危险源监控的安全管理;(五)安全生产投入以及费用管理;(六)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管理;(七)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内容。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定期研究和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提出奖惩意见。

第十二条危险物品生产及储存、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机械制造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户存储,专项用于下列事项:(一)配备、更新、维护、保养和检测检验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安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二)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三)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监控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与整改;(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以及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演练;(五)安全生产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支出。

年度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和提取、使用情况报有关监管部门备案。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中安排安全生产资金。

生产经营单位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矿山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二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一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规定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监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考核不得收费。

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百人以上三百人以下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一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包括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安全技术基础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知识,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以及其他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支持社会组织、各类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安全设施验收,并形成书面验收报告备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主要负责人到从业人员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组织排除;不能及时排除的,应当制定整改治理方案,明确并落实治理事故隐患的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建档;对发现或者排除事故隐患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一)在易燃易爆场所配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防爆电气设备,落实防静电、泄爆等安全措施,禁止明火作业和违规使用作业工具;(二)在容易造成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的岗位或者场所,以及临近高压输电线路、输油输气管道、通讯光(电)缆进行相关作业时,设置防护设施、设备,采取并落实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建立台账制度,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四)在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和积聚粉尘、窒息性气体的岗位或者场所,配备符合要求的除尘通风系统及装置、监控设施设备,定期检测,及时处置和清理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五)在危险场所动火作业、有限空间内作业以及爆破、吊装、挖掘、拆除、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时,严格执行危险作业管理规定,制定现场管理及应急处置方案,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国家规定需要具备专业资质证书的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安全设施设备和装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备和装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检查和定期检测,作好记录并归档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易燃、易爆、强腐蚀、有毒、粉尘、高温、辐射以及可能发生坠落、碰撞、触电等危险因素的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条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一)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定期检查和评价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二)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系统,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并建立健全运行管理档案;(三)对设施、设备进行检验、检测;(四)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施工工期,不得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建筑安全标准的有关要求,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厂房、职工宿舍、生产附属用房等进行改造。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公共建筑设施的安全情况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进行整改,确保公共建筑设施安全。

第二十三条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执行矿山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推广、使用安全生产新技术,加强尾矿库、采空区、边坡等的监测、监控。

尾矿库建设、运行、再利用、闭库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采取有效安全防护和隐患治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在城镇人口密集区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项目;已在城镇人口密集区建成的上述项目,应当纳入改造规划,逐步迁出或者转产。

在城镇人口密集区从事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化工园区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划和布局,选址应当符合当地城乡规划;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应当进入化工园区。

第二十五条新建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化工园区、矿山、尾矿库等,应当与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保持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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