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

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亦法信息产业部于1999年1 1月份发出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规[1999] 1(}47号文件)。
后面陆续出台了一些细则及补充办法。
下面从管理原则、管理体系、工作流程来了解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
1.管理原则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根据认证和审批分离的原则,按照先由认证机构认证,再由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工作程序进行。
2.管理体系资质管理包括资质评审和审批、年度监督、升级、降级、取消及其他相关内容。
资质管理涉及从事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单位、信息产业部、省市信息产建设单位管部门、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资质评审机构、省市信息产业部门授权的资质评审机构等等。
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信息系统集成的行业管理工作,审批及管理一、二级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市)信息产建设单位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集成的行业管理工作,审批及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三、四级信息系统集成单位资质,初审本行政区域内一、二级信息系统集成单位。
3.盗质评定资质评定按照评审和审批分离的原则进行。
工作程序如下。
1)资质评审(1)评审申请,首先,由从事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单位向相应的评审机构提出评审申请。
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资质评审机构可以受理申请一、二、三、四级资质的评审;省市信息产建设单位管部门授权的资质评审机构可以受理申请兰、四级资质的评审;未设置评审机构的可委托信息产业部授权的或其他省市授权的评审机构评审。
申请单位应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
(2)评审申请的受理和资料审查。
评审机构在受理申请时,主要检查如下内容。
·所提供的盗料是否齐全。
·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符合相关格式要求。
·与所申请的资质等级对照,检查所提供的资料有无明显不符合要求之处。
(3)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审查。
资料审查通过之后,评审机构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审查。
现场审查的要点如下。
系统集成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关于发布《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2015-06-30中电联字〔2015〕1号各有关单位:为顺应信息技术发展趋势及信息化建设的需求,维护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市场秩序,提高信息系统项目质量,保障信息安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能力的不断提高,更好地为企业和用户服务,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以下称电子联合会)决定在现有工作基础上,依据企业综合能力和水平评价的行业规及团体标准,开展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以下称资质认定)工作。
根据国务院关于标准化改革工作的有关要求,电子联合会已成立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团体标准编制工作组,开始起草相关团体标准和行业规。
在相关标准和行业规正式发布前,为指导资质认定工作的规有序开展,电子联合会在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现予以发布,自2015 年 7 月 1 日起实行。
请各有关单位收到通知后,按要求做好各项工作。
对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工作如有疑问、意见和建议,请及时联系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办公室(以下称电子联合会资质办)。
电子联合会资质办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 3号楼 101 室(邮政编码: 100846 )联系: -68208065/68208063传真: -68218535工作: sio@.联系人:军娜仁图雅附件:《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暂行)》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2015 年6月29日附件: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以下称资质认定)工作,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市场秩序,保障信息系统项目质量和信息安全,促进企业能力的不断提高,推动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是指从事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息应用系统的咨询设计、集成实施、运行维护等全生命期活动,及总体策划、系统测评、数据处理存储、信息安全、运营等服务和保障业务领域。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发展需要,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市场的规范化管理,保证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质量,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是指从事计算机应用系统工程和网络系统工程的总体策划、设计、开发、实施、服务及保障。
第三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资质是指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综合能力,包括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服务水平、质量保证能力、技术装备、系统建设质量、人员构成与素质、经营业绩、资产状况等要素。
第四条凡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单位,必须经过资质认证并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
第五条凡需要建设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单位,应选择具有相应等级《资质证书》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单位来承建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二章认证组织管理第六条信息产业部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管理工作,包括指定和管理资质认证机构、发布管理办法和标准、审批和发布资质认证结果。
第七条信息产业部设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简称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协调、管理资质认证工作。
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下设: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专家委员会(简称资质认证专家委员会),提供技术咨询,参与资质评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简称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是资质认证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资质认证工作。
第八条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暂设在中国软件评测中心。
第九条从事资质认证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胜任本岗位工作的能力,坚持公正、科学、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章资质等级第十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分一、二、三、四级。
第十一条各等级所对应的承担工程的能力:一级:具有独立承担国家级、省(部)级、行业级、地(市)级(及其以下)、大、中、小型企业级等各类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
二级:具有独立承担省(部)级、行业级、地(市)级(及其以下)、大、中、小型企业级或合作承担国家级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最新范本模板】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发展需要,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市场的规范化管理,保证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质量,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是指从事计算机应用系统工程和网络系统工程的总体策划、设计、开发、实施、服务及保障.第三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资质是指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综合能力,包括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服务水平、质量保证能力、技术装备、系统建设质量、人员构成与素质、经营业绩、资产状况等要素。
第四条凡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单位,必须经过资质认证并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第五条凡需要建设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单位,应选择具有相应等级《资质证书》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单位来承建计算机信息系统.第二章认证组织管理第六条信息产业部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管理工作,包括指定和管理资质认证机构、发布管理办法和标准、审批和发布资质认证结果。
第七条信息产业部设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简称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协调、管理资质认证工作.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下设: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专家委员会(简称资质认证专家委员会),提供技术咨询,参与资质评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简称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是资质认证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资质认证工作。
第八条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暂设在中国软件评测中心。
第九条从事资质认证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胜任本岗位工作的能力,坚持公正、科学、实事求是的原则.第三章资质等级第十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分一、二、三、四级。
第十一条各等级所对应的承担工程的能力:一级:具有独立承担国家级、省(部)级、行业级、地(市)级(及其以下)、大、中、小型企业级等各类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
二级:具有独立承担省(部)级、行业级、地(市)级(及其以下)、大、中、小型企业级或合作承担国家级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三级:具有独立承担中、小型企业级或合作承担大型企业级(或相当规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四级:具有独立承担小型企业级或合作承担中型企业级(或相当规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第四章资质申请与评审第十二条申请资质认证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二)独立或合作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两年以上(含两年).(三)具有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能力,并完成过三个以上(含三个)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
2、附件二: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证管理办法

2、附件二: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证管理办法------------------------------------------作者------------------------------------------日期附件二: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认证管理工作,根据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以下称实施主体)及受其委托实施资质(格)认证受理的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工程建设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受理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行业协会及相关单位(以下简称省受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和高效的原则,开展认证工作。
第三条全国受理单位可以依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 认证标准第四条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证标准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号令的相关要求,具体认证标准见附件。
第三章 申请程序第五条 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申请表》(见附表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工商预登记文件复印件(提供工商预登记文件的,应当提供企业近 个月的验资证明文件)。
、办公场地的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购买或者租赁计算机、技术装备、交通工具等相关设备的发票复印件。
、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企业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上述第 、 、 、 项所列人员的社会保险证明文件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相关业绩的工程合同和验收证书等证明材料(但首次申请乙级以下资质的不需提交)。
申请人应当提供上述证书及材料的原件,交由受理单位验证后退回申请人。
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直接向全国受理单位报送申请材料;其他企业申请甲级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可以向所在地的省受理单位报送申请材料,由省受理单位初审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全国受理单位审批;其他企业申请乙、丙级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由省受理单位直接受理和审批。
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定管理暂行办法.doc

附件2:《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综合能力评价体系第1部分:能力要求(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任务来源《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综合能力评价体系》是为提高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证工作在新形势下的适应能力,提高评价工作在促进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能力提升作用的愿景下开展的标准编制目标。
该标准的归口单位为中国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行业联盟。
二、编制背景信息系统集成是近年来国际信息服务业中发展势头最猛的服务方式和行业之一。
原有的系统集成是指将计算机软件,硬件、网络通信等技术和产品集成为能够满足用户特定需求的信息系统,包括总体策划、设计、开发、实施、服务及保障。
然而,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现阶段的系统集成已不再是传统的系统集成,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系统集成的范围不再局限于计算机信息系统了,还包含很多其他业务的集成,例如弱电工程、智能建筑、平安城市、信息防护等;二是系统集成的周期在扩展,很多集成业务不再仅仅是业务做完了就完了,还有售后持续维护,服务在集成业务中的重要性不断加强。
于是,自2015年7月起,原有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改为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证,将服务提上了一个新的高度。
近20年来,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和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证为我国信息系统集成行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规范和引导作用,信息系统集成行业规模不断壮大、涉及领域越来越广、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发展方式重大变革时期,切实需要加强供给侧改革和推动新旧动能转换。
新动能以知识、技术、信息、数据等新生产要素为支撑,体现了新生产力发展趋势。
信息系统集成是融合新生产要素、创新新动能的重要推动模式,因此,对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然而,现有衡量和评价系统集成及服务能力的认证模式是以企业发展能力的结果为评价对象,对企业如何提高信息集成及服务能力缺少具体的指导。
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证除了自身内在发展的需求之外,也面临着外部环境变化带来的改进动力。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规〔1999〕1047号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七日信息产业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发展需要,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市场的规范化管理,保证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质量,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是指从事计算机应用系统工程和网络系统工程的总体策划、设计、开发、实施、服务及保障。
第三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资质是指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综合能力,包括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服务水平、质量保证能力、技术装备、系统建设质量、人员构成与素质、经营业绩、资产状况等要素。
第四条凡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单位,必须经过资质认证并取得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第五条凡需要建设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单位,应选择具有相应等级《资质证书》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单位来承建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二章认证组织管理第六条信息产业部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管理工作,包括指定和管理资质认证机构、发布管理办法和标准、审批和发布资质认证结果。
第七条信息产业部设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简称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协调、管理资质认证工作。
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下设: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专家委员会(简称资质认证专家委员会),提供技术咨询,参与资质评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简称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是资质认证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资质认证工作。
第八条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暂设在中国软件评测中心。
湖南省通信管理局-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申办条件和程序

1、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符合国家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的企业;(2)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先进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开发必需的计算机、仪器、仪表等设备;(4)符合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评定标准。
2、申办程序:(1)新设立的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省通信管理局办理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手续。
(2)省通信管理局根据申请材料及实地考察,对企业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资金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
3、申办单位应向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的资料:(1)《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申请表》(见附件)一式三份;(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企业章程;(4)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5)通信项目经理资质证书、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6)企业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7)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一、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预登记文件);(二)专门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业务的企业;(三)具有固定的、与人员规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四)符合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二、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一)甲级1、有关负责人资历:企业负责人应有5年以上从事通信建设或管理的经历,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企业技术负责人应有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4年以上工作经验,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
2、技术人员要求:具有初级以上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80人,其中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高级工程师的人员不少于15人,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工程师的人员不少于35人,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初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人员或技术员不少于25人,具有初级以上经济系列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不得少于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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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通信建设市场秩序,适应我国通信信息网络建设的需要,保证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程的质量,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通信信息网络包括通信网和计算机网。
第二条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是指从事通信信息网络建设工程总体方案策划、设计、设备配置与选型、软件开发、工程实施、工程后期的运行保障等活动的实施过程。
第三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证和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内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证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业务的企业,必须按照本办法取得《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方可进行通信信息同络系统筹自建设活动。
第五条通信信制经系将建设单位,应选持其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证书》的企业承建通信信息网络系统工程。
第六条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级别,新申请资质的企业为临时等级,临时等级分为临时甲级、临时乙级和临时丙级。
第七条《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证书》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章资质申请和审批第八条信息产业部具体负责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甲级企业的认证审批、发证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内甲级资质的初审和乙级、丙级资质的认证审批、发证工作.第九条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必须是专门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业务的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国家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的企业;(二)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先进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开发必需的计算机、仪器、仪表等设备;(四)符合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评定标准。
第十条新设立的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办理《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申请手续。
第十一条凡属中央管理的企业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将申报材料报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
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组织专家对企业的申请材料审查,对企业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资金情况、承担过的工程业绩等进行综合评定,必要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企业承担过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项目进行实地考核,对符合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标准的,颁发《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第十二条非中央管理企业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的,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通信管理局,由通信管理局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企业承担过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项目进行实地考核。
申请甲级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由通信管理局提出初审意见,报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审批;申请乙级和丙级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的,由通信管理局审批,并将取得《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报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备案.第十三条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或通信管理局提交下列资料:(一)《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申请表》(见附件一)一式3份;(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企业章程;(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四条申请资质的审批期限,审批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批,其中由通信管理局负责初审的,通信管理局应当从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并报到信息产业部,信息产业部在收到初审材料30日内完成审批。
第十五条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在取得临时等级两年后,根据承担业务实绩,向审批部门申请核定正式等级。
申请定级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一)《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申请书》;(二)《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临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企业章程;(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取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五)能反映承担过的工程业绩的证明材料;(六)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六条企业在定级两年后方可提出升级申请,升级程序按定级程序办理。
临时等级、正式定级、升级均按本办法规定的等级标准进行评定,其中临时等级不考核承担工程业绩。
第三章资质分级标准及业务范围第十七条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按专业分类划分为: 通信业务网络系统集成、电信支撑网络系统集成、电信基础网络系统集成等.第十八条甲级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一)主要领导资历:企业负责人应有5年以上从事通信建设或管理的经历,并具有高级职称;企业技术负责人应有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作经验4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企业负责人和企业技术负责人必须是本企业在职人员,不得由离退休人员担任.(二)技术人员要求:企业具有专职从事系统集成工作的人员. 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10人,其中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高级工程师或硕士毕业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工程师或本科毕业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40人,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初级职称人员或技术员不少于50人,具有通信工程的项目经理证书人员不少于15人,具有通信工程概预算资格人员20人以上. 企业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年龄不得超过65岁)不得超过总人数的1/3.(三)注册资金: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四)业绩和能力:企业近3年内完成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程项目1亿元以上,并独立承担过至少2项4000万元以上或4 项2000万元以上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项目,所完成的项目的服务内容应包括从总体方案策划、设计、设备配置与选型、软件开发、工程实施及工程后期的运行保障等活动的至少5项内容以上。
(五)技术装备:具备相应的承担相应专业的计算机、设备、仪器仪表及质量检测手段。
第十九条乙级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一)主要领导资历:企业负责人应有3年以上从事通信建设或管理的经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企业技术负责人应有从事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作经验2年以上,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企业负责人和企业技术负责人必须是本企业在职人员,不得由离退休人员担任。
(二)技术人员要求:企业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80人,其中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高级工程师或硕士毕业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工程师或本科毕业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30人,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初级职称人员或技术员不少于40人,具有通信工程的项目经理证书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通信工程概预算资格人员15人以上.企业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年龄不得超过65岁)不得超过总人数的1/3。
(三)注册资金: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800万元.(四)业绩和能力:企业近3年内完成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程项目8000万元以上,并承担过3项1500万元以上或4项1000万元以上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项目,所完成的项目的服务内容应包括从总体方案策划、设计、设备配置与选型、软件开发、工程实施、服务及工程后期的运行保障等活动的至少5项内容.(五)技术装备:具备承担相应专业的计算机、设备、仪器仪表及质量检测手段.第二十条丙级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一)主要领导资历:企业负责人应有2年以上从事通信建设或管理的经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企业技术负责人应有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作经验2年以上,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企业负责人和企业技术负责人必须是本企业在职人员,不得由离退休人员担任。
(二)技术人员要求:企业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高级工程师或硕士毕业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工程师或本科毕业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5人,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初级职称人员或技术员不少于20人,具有通信工程的项目经理证书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通信工程概预算资格人员10人以上。
企业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年龄不得超过65岁)不得超过总人数的l/3。
(三)注册资金: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四)业绩和能力:企业近3年内完成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程项目4000万元以上,并承担过3项800万元以上或4项500 万元以上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项目,所完成的项目的服务内容应包括从总体方案策划、设计、设备配置与选型、软件开发、工程实施、服务及工程后期的运行保障等活动的至少5项内容。
(五)技术装备:具备承担相应专业的计算机、设备、仪器仪表及质量检测手段.第二十一条业务范围(具体承担工程业务范围在证书副本中明确〉:甲级(临时甲级〉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担经批准设置专业的各种规模的各类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业务。
乙级(临时乙级)在全国范围内承担经批准设置专业的下列规模业务:(一)通信业务网络系统集成专业:承担200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二)电信支撑网络系统集成专业:承担200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三)电信基础网络系统集成专业:承担100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
丙级(临时丙级〉在全国范围内承担经批准设置专业的下列规模业务:(一)通信业务网络系统集成专业:承担100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二)电信支撑网络系统集成专业:承担100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三)电信基础网络系统集成专业:承担50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实行年检制度,每年进行一次。
中央管理企业的年检工作由信息产业部负责;非中央管理企业的年检工作按下列规定进行:甲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初审,报信息产业部终审;乙级和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审查批准,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年检工作程序如下:(一)持证单位每年5月底以前向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交《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年检表》、《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收到企业年检资料后30天内做出结论,并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加盖年检专用章.第二十四条年检内容包括:企业资质情况、所承担工程项目完成情况、工程质量、安全、市场行为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企业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企业资质条件完全符合评定标准,且承担过2项以上所核定专业的工程项目,且质量合格,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年检结论为“合格"。
企业注册资金或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标准的70%,并且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