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企业规范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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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余姚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优化调整国有资产布局和结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上三类企业以下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市政府依法代表国家对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出资人对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事项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第六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通过建立财务、审计、职工民主监督等企业内部监督和委派监事、财务检查、审计、监察等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监督。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七条市国资办根据市政府授权,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市国资局为市国资办的日常工作机构,承担市国资办日常工作。

第八条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府直属企业,下同)根据市国资办委托,负责对本部门下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九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照《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对本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第三章重大事项管理第十条新设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经主管部门初审后,出资人向市国资办提出申请,由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减少注册资本,股权转让,发行债券,解散、申请破产,由公司董事会决议(非公司制企业由企业负责人会议决议,下同),经主管部门初审,由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今天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是国有独资公司,供大家参考,希望大家喜欢!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广东省人民政府有关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条公司宗旨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促进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保值和增值。

第四条公司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的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五条公司类型:国有独资公司。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六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七条公司住所:邮政编码: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八条公司经营范围是:。

(以上各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九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五章出资人名称(股东)第十条出资人名称:,住所:,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十一条股东以货币出资万元,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万元(注:没有该项的请自行删除),实缴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于年月日一次性足额缴纳。

第七章组织机构及其产生、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二条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出资人行使下列职权:(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委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订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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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章程Tomorrow Will Be Better, February 3, 2021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宗旨、经营范围第三章注册资本、出资人及其出资第四章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五章董事会第一节董事第二节董事会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七章监事会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第九章劳动人事制度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十一章解散和清算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及其出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公司为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由XX省人民政府单独出资设立,由XX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三条公司依法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第四条公司中文名称:;英文名称: ,缩写: ;第五条公司住所: ;第六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出资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第七条公司的一切活动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在国家宏观调控和行业监管下,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维护出资人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第八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国有独资公司或公司的经营期限为年;第九条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总经济师、总工程师等;第十条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第十一条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务工作人员纳入公司管理人员编制,党务工作及活动经费纳入公司年度预算;第二章经营宗旨、经营范围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第三章注册资本、出资人及其出资第十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第十五条公司由xx省人民政府单独出资,由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第十六条出资方式为 ;出资时间为 ;第十七条出资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出资人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第十八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出资人的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第四章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九条出资人享有如下权利: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向公司委派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并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长、副董事长;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三向公司派出监事会;四审议和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五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六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七决定公司重大投资、借贷、融资、担保、资产处置和关联交易;八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九公司终止,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其他应由出资人行使的权利;出资人对上述事项作出决定,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经审批;第五章董事会第一节董事第二十条公司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和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组成;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依法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出资人委派或更换;第二十一条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从出资人委派文件印发之日起计算;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的辞职自辞职书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的辞职由出资人批准;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更换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第二十二条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出资人负有的义务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确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第二十三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接受出资人考评;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出资人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出资人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二不得挪用公司的资金;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出资人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出资人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六未经出资人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七不得将与公司交易的佣金据为己有;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未经出资人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第二十五条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三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出资人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四如实向监事会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不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五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第二十六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第二十七条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应当通过出资人、职工民主程序予以撤换;第二十八条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二节董事会第二十九条公司设董事会,对出资人负责;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设职工董事名,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设副董事长名,由省国资委在董事会中指定;第三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向出资人报告工作,二执行出资人的决定;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总经济师、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以及出资人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一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出资人报告;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两次,其中第一次会议应当在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召开,第二次会议在下半年召开;经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总经理提议时,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第三十三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个工作日前将会议通知、提案以及拟审议提案的具体内容和方案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董事、监事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第三十四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三十五条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第三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如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高级管理人员根据需要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三十七条董事会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董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董事对董事会决议事项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董事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董事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第三十八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该董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出资人决定;第三十九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第四十条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办公室保存,保管期限为二十年;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经出资人批准后实施;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四十二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每届任期不超过聘任其为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会任期;公司董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第四十三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总经济师、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四十四条公司应制订总经理工作规则,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第七章监事会第四十五条省国资委向公司派出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二名,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省国资委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第四十六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非职工监事不得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四十七条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应当通过出资人、职工民主程序予以撤换;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更换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第四十八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和总经理办公会,并有权对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第四十九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的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出资人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四国务院、省政府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五十条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召开监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个工作日前将会议通知、提案以及拟审议提案的具体内容和方案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监事;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依法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第五十一条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如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监事的权利;监事未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五十二条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以记名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应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监事对监事会决议事项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监事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监事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第五十三条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办公室保存,保管期限为二十年;第五十四条监事会应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经出资人批准后实施;第五十五条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的工作方式和方法按有关规定实施;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第五十六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总会计师对公司的财务工作负主管责任;第五十七条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计账本位币,账目用中文书写;第五十八条公司以自然年度为会计年度,以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会计年度截止日;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并依法经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五日内报送出资人;年度财务报告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五十九条公司按国家规定,对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实行合并财务报表制度;第六十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根据经营需要,经批准可分别开立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六十一条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及全资企业、控股企业以及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定期提交内部审计报告;第六十二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出资人批准,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由出资人按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有关规定进行收缴和管理;第六十三条公司净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一提取法定公积金;二提取任意公积金;三支付出资人红利;第六十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第六十五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出资人决定,聘期一年,可以续聘;公司出资人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第九章劳动人事制度第六十六条公司员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公司根据国家、XX 省有关劳动人事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公司内部劳动、人事和分配制度;第六十七条公司根据国家、XX省有关政策和公司长远发展的要求,深化内部改革,加强科学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竞争有序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第六十八条公司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执行国家、XX 省有关政策,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公司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六十九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出资人批准合并方案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七十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出资人批准分立方案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十一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设立新公司的,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第七十二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出资人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公司法对出资人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出资人批准减少注册资本方案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七十三条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一章解散和清算第七十四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出资人决定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第七十五条公司因前条规定的第一、二、四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出资人组建;第七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七十七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第七十八条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七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出资人确认;第八十条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一支付清算费用;二支付公司所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三缴纳公司所欠税款;四清偿公司债务;五出资人取得剩余财产;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第八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3篇)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3篇)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作用,推动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是指国有资产所有人依法履行对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保护和管理职责,对企业进行财务监督、审计监督以及国有资产评估、处置、监督等一系列管理活动的过程。

第三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目的是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增值和流转,提高国有资产的配置效率,实现国有资本的最大化;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总体安排、部门具体负责的管理体制,依法与经营者分工合作,建立科学、高效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守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勤政为民、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相结合、实践与理论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分类管理、综合施策的原则,根据企业的类型、性质和经营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

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第七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是指依法履行职责,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保护、增值和流转管理工作的机构。

第八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组织体系,明确机构设置职责及人员配备,确保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九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组织设置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总体安排、经营者负责、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具体管理的体制;(二)建立健全与企业发展和业务特点相适应的管理岗位和岗位职责;(三)依法履行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监测、处置等职责,并建立专门的评估、监督、监测、处置部门;(四)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的信息化系统,提高管理效能。

第十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较高的职业道德和综合素质;(二)具备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三)熟悉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严守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

国有企业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全文

国有企业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全文

国有企业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企业的规章制度管理,规范企业行为,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国家出资设立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

第三条国有企业规章制度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性原则、必要、操作性原则、层次性原则和动态管理原则。

第四条国有企业规章制度管理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工作规程和临时性规定等。

第二章规章制度的制定第五条国有企业制定规章制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的政策要求,体现解决问题的必要性和不可或缺性,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科学合理,易操作、易执行。

第六条国有企业制定规章制度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提出规章制度制定计划;(二)履行规章制度立项审批手续;(三)组织规章制度编写与评审工作;(四)启动发文流程,履行批准与发布程序;(五)组织规章制度宣传培训,监控规章制度执行;(六)定期实施规章制度后评估工作,及时修订或废止与企业管理不相适应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国有企业制定规章制度应当经过部门内评审、部门间评审和上级审批等环节。

第八条国有企业制定规章制度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变化、企业发展战略、组织结构、经营范围和业务流程变化等情况进行及时修订或废止。

第三章规章制度的执行与监督第九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执行与监督机制,确保规章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条国有企业应当明确规章制度执行的责任主体,规定执行程序和执行标准,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当定期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不断提高规章制度管理的水平。

第四章规章制度的废止与修订第十二条国有企业规章制度废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相关法律法规废止,规章制度无继续施行必要时;(二)企业发展战略、组织结构、经营范围和业务流程发生变化,规章制度不再适应企业需要时;(三)定期评估或管理评审中发现存在缺陷,需要废止时。

国有独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国有独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国有独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国有独资企业作为国家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关键作用。

为了确保国有独资企业的财务管理能够科学、合规地进行,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财务管理目标、核心内容和实施原则等方面探讨国有独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一、财务管理目标国有独资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是实现国家经济利益最大化,确保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具体来说,财务管理目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资金运作目标:合理安排和利用资金,确保企业的运营资金充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风险。

2. 利润增长目标:通过优化经营策略,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实现企业持续盈利,增加税收贡献。

3. 资产管理目标:合理配置和管理企业的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确保资产安全和增值。

4. 风险控制目标: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有效应对各类风险,防范企业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二、核心内容国有独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包括财务规划、预算管理、资金管理、成本管理、投资决策和绩效评价等。

1. 财务规划:制定企业的长期发展规划和中期财务规划,明确企业战略目标和财务目标,为实施其他财务管理措施奠定基础。

2. 预算管理:建立年度预算制度,进行预算编制、执行、监控和评估,确保企业在预算范围内合理使用资金。

3. 资金管理:建立现金流量管理体系,包括现金流量预测和控制、资金调度、银行结算等,确保企业资金的充足和合理运作。

4. 成本管理:建立科学的成本核算和控制体系,实施成本控制和成本优化,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5. 投资决策:建立投资决策制度,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评价和投资项目管理等,确保投资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6. 绩效评价:建立绩效评价体系,对企业经营业绩进行定量和定性评价,为决策提供参考依据,激励员工的工作表现。

三、实施原则国有独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财务管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财务制度,确保财务处理合法合规。

国有独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国有独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国有独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国有独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是指由国家独自投资或者控股的企业所制定和执行的财务管理方针、政策、程序和规章制度。

这些制度被用来规范企业的财务活动,确保企业的财务决策合法、规范和透明。

国有独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财务管理目标:明确企业财务管理的宗旨和目标,如提高利润、降低成本、增加投资回报率等。

2. 财务预算制度:制定企业的财务预算,并确保预算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财务预算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计划实现的财务收入、支出、盈余等方面的预测和规划。

3.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和程序,包括会计账簿的设立和管理、会计凭证的填制和审核、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计量和确认、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等。

4. 财务报告制度:要求企业按照一定的时限和规范编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财务报表是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重要反映,对内用于企业内部经营管理,对外用于向投资者、监管机构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披露。

5. 资金管理制度:确保企业资金的有效利用和流动性的合理管理,包括资金调度、资金储备、支付和收入的管理等。

6. 税务管理制度:规定企业在税务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包括合法遵守税法、税务申报和纳税的程序和要求。

7. 风险管理制度:确保企业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包括金融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

通过建立和完善这些财务管理制度,国有独资企业能够更好地管理财务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企业财务活动的合法合规,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国企全资子公司管理制度

国企全资子公司管理制度

国企全资子公司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公司是依据《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的国有独资子公司,其经营管理活动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2. 本公司坚持党的领导,确保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

同时,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3. 本公司秉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二、组织结构与职责1. 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年度计划和投资决策等重大事项,并对公司的运营结果负责。

2. 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策,并对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工作。

3. 监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财务活动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

三、财务管理1. 严格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合法。

2. 加强成本控制,优化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 定期对外公布财务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四、人力资源管理1. 建立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实行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合同管理。

2. 建立绩效考核机制,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奖惩,激励员工积极性。

3. 注重员工培训与发展,提供职业发展路径,增强员工归属感和忠诚度。

五、业务管理1. 严格遵守市场规则,公平竞争,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2. 加强产品和服务质量管理,不断提升客户满意度。

3. 积极进行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六、风险控制1. 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及时识别、评估和应对各类风险。

2. 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确保各项规章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3. 建立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七、社会责任与企业文化1.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关注环境保护,支持公益事业。

2. 塑造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增强团队凝聚力和企业向心力。

3. 通过各种渠道与社会公众保持良好沟通,树立企业良好形象。

八、附则本管理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总经理负责解释。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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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企业规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独资企业的管理行为,提高企业运营效率和经济效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有独资企业是指国家全资投资的企业,由国有资本经营的独立法人企业单位。

第三条国有独资企业依法享有独立的经营主体资格和自主权利,但必须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国有独资企业的规范管理制度是国家对国有独资企业经营活动进行规范监督的基本依据和制度体系,是国有独资企业全面、科学、规范开展经营活动的重要保障。

第五条国有独资企业依法享有合法的自主权利和独立经营的权利,但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规章制度经营。

第六条国有独资企业应当坚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公平和民生改善,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益的经营目标。

第七条国有独资企业要坚持“法治”的原则,依法行使职责,做到规范经营、公开透明,保
证企业经营决策、资产管理和劳动用工等活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八条国有独资企业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管理、公开透明、依法经营”的原则,做到人
人有责、人人尽职、人人受益。

第九条国有独资企业要推行责任制,明确组织机构、人员责任,规范公司治理,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和审计监督体系。

第十条国有独资企业要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把国有资产委托人权利和义务明确化,把企业管理主体权利和义务明确化,强化国有资产监督和保护。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国有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职能部门的规定,依法设立组织机构,明确组织设置、职责分工、人员配备,建立健全管理、决策、落实的分工负责机制。

第十二条国有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主要组织机构,明确各项职责、权限和权责关系,保证企业管理的科学决策和有效实施。

第十三条董事会是国有独资企业的最高决策机构,由董事会主席、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委员等组成。

董事会负责企业的全面管理和决策。

第十四条监事会是国有独资企业的监督机构,由监事会主席、监事会秘书、监事会委员等组成。

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经理层是国有独资企业的执行机构,由总经理、副总经理等组成。

经理层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国有独资企业应当设立与自身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职能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国有独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构和人员队伍,规范各项管理活动,提高管理效能。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国有独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违法违纪、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九条国有独资企业应当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不得一味追求经济利益,忽视社会和环境效益。

第二十条国有独资企业应当依法纳税,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税款和社会保险费,不得逃避和拖欠税款。

第二十一条国有独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价格管理和成本核算制度,严格控制生产成本、经营成本,提高企业效益。

第二十二条国有独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信贷管理和风险管理制度,保证企业业务顺利进行,不得搞金融投机和违规融资。

第二十三条国有独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用工管理制度,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落实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等制度。

第二十四条国有独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环境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提高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国有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国有独资企业应当进行真实完整的财务核算,不得有漏报、虚报、误报、谎报财务数据和实物资产。

第二十七条国有独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和预算管理制度,加强资金使用和预算执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国有独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防范和内部审计,防范和化解各类经营风险。

第二十九条国有独资企业应当加强资产管理和资源配置,规范国有资产的使用和盘活,提高国有资产利用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五章市场营销
第三十条国有独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市场营销和品牌建设制度,加强市场调查、市场预测和市场拓展,提高市场占有率。

第三十一条国有独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生产、销售和服务体系,提高产品质量、提升服务水平,保护消费者权益。

第三十二条国有独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客户管理和客户服务制度,提高客户满意度、客户忠诚度,增加客户投诉处理和售后服务。

第六章营销渠道
第三十三条国有独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销售渠道、营销网络和物流系统,提高销售效益,降低销售成本。

第三十四条国有独资企业应当与各级政府、行业协会和商业集团等建立合作伙伴关系,扩大经济合作和交流。

第七章人力资源
第三十五条国有独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用工管理和人力资源开发制度,加强用工合同的管理和执行。

第三十六条国有独资企业应当加强员工培训和职业道德建设,提高员工素质,提高员工的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第三十七条国有独资企业应当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和处理,做到公平公正,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第八章社会责任
第三十八条国有独资企业应当根据国家和社会的需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扶持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十九条国有独资企业应当倡导绿色经营、可持续经营和环境友好经营,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

第四十条国有独资企业应当关心员工的生活保障和福利待遇,提高员工的生活水平。

第九章管理监督
第四十一条国有独资企业应当加强管理监督,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制度。

第四十二条国有独资企业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和相关人员的管理监督,严格规范工作作风和管理行为。

第四十三条国有独资企业应当接受国家职能部门的监督,主动接受国家行政管理和经济监管。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国有独资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国有独资企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国家和社会利益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国有独资企业造成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等问题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规范管理制度由国家有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国有独资企业应当根据本规范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措施,保证制度的实施落实。

第四十九条本规范管理制度所称的国有独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承担法人经营职能的单位等。

第五十条对本规范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国家有关部门,对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

以上为国有独资企业规范管理制度,国有独资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加强企业
管理和经营活动,提高经济效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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