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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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一、总则1、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管理,提高财政支出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3、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4、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5、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体制。

二、采购政策1、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2、采购人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社会需要和公共利益,遵守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3、采购人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预算的规定,确保财政支出不超过预算或者经调整的预算。

4、政府采购应当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优先购买节能环保产品。

5、政府采购应当使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包装物和填充物或者无害化处理后的废弃物。

6、政府采购应当支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

7、政府采购应当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8、政府采购应当保护国家安全。

9、政府采购应当有利于经济和社会发展。

10、政府采购应当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

11、政府采购应当符合财政预算的要求。

12、政府采购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

13、政府采购应当符合技术进步的要求。

14、政府采购应当符合提高国家竞争力、发展对外贸易的要求。

15、政府采购应当符合国家国防建设和军事战略的需要。

16、政府采购应当符合国家外交政策的要求。

17、政府采购应当符合加强廉政建设的需要。

18、政府采购应当符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要求。

19、政府采购应当符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透明度的要求。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制度一、总则1、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管理,发挥政府采购的调控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政府采购是指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公共法人或者其他依法享有行政管理权限的组织及其内设部门在开展经济活动过程中使用财政资金购买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为保证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公开,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管理,我国出台了《政府采购法》及相关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一、政府采购的法律基础《政府采购法》是我国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基础,旨在规范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保障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采购质量和经济效益。

该法律明确了政府采购的程序、条件和限制,并规定了政府采购活动中相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政府采购的透明化和公开竞争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要求政府采购的项目、标的物和需求,均应当通过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系统进行公开,以确保供应商的平等参与和公平竞争。

政府采购活动的整个过程,包括采购需求的确定、采购方式的选择、采购文件的编制、评标、成交和履约等环节,都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通过合理、公正、透明的评标方式确保供应商的权益。

三、政府采购的合同管理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对于保障政府采购的合法性、合规性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签订前明确合同的履行方式、质量标准、价格以及风险控制等内容。

同时,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需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支付和索赔等操作,以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四、政府采购的监督和惩处为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监督机构和监督方式。

各级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违法违规的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和惩处,维护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和诚信环境。

五、政府采购的评估和改进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规定了政府采购绩效评估制度,并明确评估结果对于供应商的资质、信誉和申报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

评估结果将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参考依据,用于优化评标方式和改进采购管理,提升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率。

政府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政府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政府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一)岗位责任与授权批准制度1、采购岗位责任制度第1 章总则第1 条目的为明确采购业务管理的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采购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第2 条采购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请购与审批。

2.供应商的选择与审批。

3.采购合同的拟订、审核与审批。

4.采购、验收与相关记录。

5.付款的申请、审批与执行。

第2 章采购业务管理岗位责任第3 条校长岗位责任1.审批采购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

2.审批年度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

3.审议批准合格供应商名单。

4.审批预算及计划外采购项目。

5.审批采购订单和重要采购合同。

第4 条财务负责人岗位责任1.审核采购规章制度。

2.审核年度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

3.审核预算及计划外采购项目。

4.根据权限审批采购订单和采购合同。

第5 条采购员岗位责任1.进行市场调查,填写询价比价单。

2.负责起草采购合同和编制采购订单。

3.提出采购付款申请。

4.实施采购,办理退换货事宜。

5.建立、更新与维护供应商档案。

6.参与对供应商质量、交货情况等的评价工作。

第6 条出纳岗位责任根据采购凭证和原始票据,支付货款。

第3 章附则第7 条本制度由财务室解释。

第8条本制度自2017 年7 月1 日起开始实施。

采购业务程序第5 条请购根据采购预算、实际需要等提出采购申请,经校长签字后,及时向采购部门提出采购申请。

第6 条审批根据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对采购申请进行审核审批。

1.采购预算内采购金额在5000 元以内的,各单位自行采购;采购金额在5000 以上元的,主管局长审核,报请局党委审批。

2.超预算或预算外采购项目均由局党委审批。

3.对不符合规定的采购申请,审批人应当要求请购人员调整采购内容或拒绝批准。

第7 条付款1.财务室具体审核采购的各种单据和凭证是否齐备,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齐全,计算是否正确。

2.应付账款超过5000元的由主管局的主管局长审批。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办法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单位政府采购行为,确保采购程序公正透明,采购资金使用科学合理,采购质量过硬达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包括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集中采购是指本单位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分散采购是指本单位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实行进口产品审核管理。

政府采购管理是对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组织形式、采购方式、采购执行、监督检查等环节的全面管控。

一、管理机构及职责(一)采购管理范畴。

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管理范畴包括:采购决策、采购程序和方式、采购监督。

(二)采购管理组织体系。

1.局党组对单位采购政策、采购事项进行决策和审定。

主要包括:审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规章制度;审定政府采购预算;审定政府采购合同;审定需要提交决策讨论的其他重大采购事项。

2.办公室分管领导分管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对政府采购的程序规范性进行审核把关;3.各科室(单位)分管领导对分管科室(单位)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确定、采购预算编制、采购计划编制、代理机构委托、采购项目实施、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合同签订、履约验收、信息公开、质疑投诉处理等具体业务进行审核把关;4.办公室负责单位政府采购联系协调、业务指导、制度制定、年初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政府采购资金支付。

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制定单位政府采购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收集、汇总年初预算的政府采购需求,编制部门预算的政府采购预算及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表;负责按程序办理政府采购业务的资金支付;5.各采购需求科室(单位)具体负责申报采购实施计划、立项,协调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委派采购人代表,负责质疑回复等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履约验收、合同备案及售后服务等事项;负责采购信息公开;负责采购文档归档。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局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处室(单位),使用各级财政性资金及与之配套的其他资金,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采购的程序包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确定政府采购方式、编制采购文件、施行采购、确定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验收、采购资金支付、信息公开和文件管理等工作过程。

第四条根据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原则建立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确保政府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批、采购预算编制与执行、采购方式决定与执行、项目技术参数需求确定与审核、招标文件准备与复核、项目需求确定与评标定标、签订审核合同、采购经办合同签订与验收、项目验收与采购结算审批、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和自主创新产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第六条贵州省地震局政府采购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家政府采购管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编制,监督政府采购活动的执行,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七条发展与财务处职责(一)根据国家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制订我局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制度;(二)负责指导、监督采购责任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三)负责向中国地震局或省财政报送政府采购有关审批或备案文件。

第八条采购各处室(单位)职责(一)结合实际提交各处室(单位)采购需求;(二)开展市场调研,提出技术要求,配合省地震应急指挥和保障中心(以下简称应急保障中心)编写招标(采购)文件;(三)依法签订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第九条纪检监察审计处职责(一)对政府采购可行性论证、市场调研、采购方式选择等前期工作进行监督;(二)受理采购工作中的各种投诉和举报,对具体采购活动以及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在采购活动中出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三)对政府采购进行财务审计;(四)负责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监督工作。

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中央单位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范本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单位采购管理,加强采购工作的监督,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透明和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单位采购活动。

第三条中央单位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规范和有效进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央单位包括中央行政机关、中央党群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法成立的机构。

第五条中央单位采购应当依法组织采购活动,严禁违规采购或者违法变相采购。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中央单位应当设立采购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管理中央单位采购活动。

第七条采购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中央单位采购制度和规章制度,组织制定年度采购计划。

(二)组织采购活动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需求调研、编制采购方案、开展市场调研等。

(三)组织采购活动的实施,包括发布采购公告、接收投标文件、评审和评定供应商等。

(四)组织采购活动的履约管理,包括监督供应商履行合同、处理采购纠纷等。

(五)组织采购活动的后期评估工作,包括采购结果评价、供应商绩效评估等。

第八条采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采购人员的培训和监督,防止腐败和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三章采购流程第九条中央单位采购活动应当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一)需求确认:根据业务实际需要,确定需求量、种类和质量要求。

(二)采购计划:编制采购计划,明确采购项目的实施范围和时间。

(三)采购准备:调研市场,编制采购方案和招标文件。

(四)采购宣告:发布采购公告,向社会公开采购项目信息。

(五)投标和评标:接收投标文件,进行评标评审,确定中标供应商。

(六)合同签订: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七)履约管理:监督供应商履行合同义务,确保采购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条中央单位采购应当建立健全监督与管理制度,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办法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办法为了规范我局各类资产的采购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以及新财购2017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规制度、通知,制定此办法:一、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内、预算外、自筹资金)进行采购的,都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二、政府采购项目,由州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采购,确需自行组织采购的,根据项目和预算及用途向州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组织实施。

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重大项目,应有财政部门现场监督。

三、招标程序完成后,将招标文件、评估报告、采购合同等相关资料报州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四、属于分散采购范围的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项目,采购限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经财政部门批准,按照政府采购的方式和程序,可自行组织采购,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五、本单位不得采取化整为零、分解整体项目、增加采购批次等手段规避集中采购,六、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合同标的相同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10%,并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报州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

七、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行为要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八、做好采购项目预算工作,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XXXX 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范围,上报本局下一年度采购项目预算。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管理办法

郴州市百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随着集团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规范程序、规避经济合同风险、保护公司利益,加强对集团公司及子公司招投标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推进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依照市财政局《郴州市2018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郴财采〔2018〕2号)》以及《北湖区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北财采〔2018〕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组织领导(一)成立郴州市百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长:邓晓明常务副组长:首建明副组长:谢建伟、徐慧、何天苗、刘添、李健、肖伟成员:张春锋、谷志鹏、李靖、明丽、邱志明监督人员:谢伟亮领导小组的组长或常务副组长根据政府采购事项进展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讨论招标过程中的相关事宜,确立成交结果。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程投资管理部,由肖伟兼任办公室主任,明丽为专干,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领导小组的工作范围(一)负责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单位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类、服务类项目以及工程类项目等依法依规自行采购,并出具相应的成交通知书,以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二)全面负责集团公司及子公司的自行采购工作;(三)根据北财采〔2018〕1号文件具体采购限额标准,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下。

工程项目: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下;(四)采购方式为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五)对于不适合招投标的项目或突击应急项目,组织对其议标。

第四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二)受理项目采购申请,交给采购领导工作小组办公室存档;(三)负责对项目资料的统计、分析、评估,并输入信息库;(四)做好会议记录,并按照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查阅方便的要求对招标政府采购资料整理归档;(五)监督中标人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调解中标人发生的合同纠纷;(六)采购结果接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七)对项目采购活动中的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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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我局各类资产的采购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以及新财购〔2009〕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规制度、通知,制定此办法:
一、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内、预算外、自筹资金)进行采购的,都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二、政府采购项目,由州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采购,确需自行组织采购的,根据项目和预算及用途向州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组织实施。

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重大项目,应有财政部门现场监督。

三、招标程序完成后,将招标文件、评估报告、采购合同等相关资料报州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四、属于分散采购范围的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项目,采购限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经财政部门批准,按照政府采购的方式和程序,可自行组织采购,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五、本单位不得采取化整为零、分解整体项目、增加采购
批次等手段规避集中采购,
六、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合同标的相同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10%,并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报州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

七、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行为要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八、做好采购项目预算工作,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XXXX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范围,上报本局下一年度采购项目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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