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对融资融券业务规制 的缺失及其完善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信息披露与报告管理办法

Ⅹ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信息披露与报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信息披露与报告工作,保障信息披露与公告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平,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上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会员业务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会员业务指南》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所要求披露与报告的信息以及公司认定的可能对客户融资融券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与报告”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网站、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客户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及时报送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
第四条公司应当遵循以下信息披露与报告的基本原则:一、公司确保信息披露与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二、在融资融券业务信息公开披露与报告之前,所有对该信息知情的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与报告相关信息;三、本办法如与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等相抵触或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公司披露与报告的信息包括对外报送信息、信息公告和内部报告:一、对外报送信息是指根据证监会、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的要求,按规定报送的业务数据与信息,包括日报、月报和其他情况报告;二、信息公告是指公司按合同约定方式将可能对客户融资融券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进行公告,包括息费率变动、维持担保比例变动、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其折算率调整等的公告;三、内部报告是指为满足公司经营决策需要,通过收集整理、统计分析等手段将业务开展情况等信息进行加工、汇总、分析后形成的报表或报告,包括客户信用评估报告、客户强制平仓报告、客户投诉处理分析报告、风险监控报告、审计报告等。
我国证券市场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及控制

界经 济危 机对我 国 经 济 的负 面影 响 逐渐 减 小 , 国 我 的证券 市 场也逐 步 进入 一 个 较 为 稳定 的 时期 , 资 融 融券业 务 交易正 式 在 我 国金 融市 场 推 出。但 是 , 近
几个 月来 , 国股 市 遭 遇 了较 大震 荡 , 至 2 1 我 截 0 0年
( ) 商方面 二 券
我 国试 点推 出融 资融 券业 务 的过 程 中, 出很 做
( ) 三 国外对风 险 的研 究
国外 学者 的研究 主要 集 中在 信用交易 的保证 金 比例高低 和股 市波 动率 高低 的关 系 上 , 且 在此 方 并 面一直存 在争论 。K i 和 Mahvn Ate e m d ae 、 i n和 Fi k r — n o研究市价 委 托 与 限价 委 托 的卖 空 交 易对 市 场 价 格 的影 响 , 发现 卖空交 易者大 多采用市价 委托 , 市 且 价委托 对市场价 格 下跌 的影 响较 大 。 但 另外 有 些 学者 和研究机构 的研究 表 明卖空 机制在 一定程度 上
gl e 以纽 约股票交易所 的 14只股票 为研究 对象 , 4 研 究了 股价下跌 是否 与卖 空 交 易相 关 , 出卖 空 机制 得
符合交易条件要求, 具有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意识及 相应控制能力的投资者, 才能成为证券融资融券交 易的客户。客户必须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办“ 四 个账户 ”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 “ , 两户” 。但账户的 建立还 是 比较 容易 , 重要 的是通 过证券 商这 一关 。 更
客户 的不适格将 引发 客 户 的信 用 风 险 , 以必 须 通 所 过券 商对 客户慎重 选择 。 比如 可 以考察客 户 的不 同
( 有配套的管理措施 与其相配合 , 如保证金制度及 报升规 则等 ) 的存 在 并 非 是 证券 市场 波 动 的 根 源 , 它不会加剧市场的波动 , 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具备稳 定证券市场的功能。 三、 融资融券 交易 的风险控 制 高翔提出, 信用交易的监管工具与手段大致可 以分为两类 : 一是市 场 手段 , 是 行政 手段 。 而考 二
完善我国《证券法》信用交易基本制度的规制

完善我国《 证券法》 信用交易基本制度的规制
罗荣 华
[ 摘 要] 我 国 20 0 5年修 订的《 证券法》 对信 用 交易打开 了闸 门, 但仅仅是信 用交易的“ 口法” 《 开 ,证券法》 没有 对信
用交易的基本制度作 出规定 , 对信 用交易的规制 完全交给行政法规或规章 , 导致对信 用交 易规 制的制度效力低下 , 不能有 效地规制信 用交 易。为了我国证券信 用交易的健康 、 持续 、 定地发展 , 稳 应该完善我国的《 券法》 对信 用交易的各项基本 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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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6年 第 1 2期 ( 总第 7 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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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 证券交易以现货 国《 日, 证券法》 信用
行交易” 。第 12 4 条规定“ 证券公 司为客户买卖证 交易 基 本 制 度 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应当按 照国务院的规定并 从世界各国看, 证券基本法不仅仅是信用交易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显然 , 我国《 证 的“ 口法” 同时也是信用交易 的“ 开 , 规制法 ”信用 , 券法》 是授权法 , 缺乏对信用交易 的基本 制度 的规 交易的基本制度大都规定在证券基本法中,其他 定 。我 国《 证券法》 对信用交易的规定模 式是从我 制 度 由行 政法 规和 规章进 行 规定 。 国台湾“ 拿来” 台湾《 的, 证券交易法》 6 条就是 第 1 美国、 日本是证券市场信用交易发达的国家 , 授权主管机关对信用交易进行规定 的 “ 有价证券 也是对信用交易规定得较完善的 国家,它们 的证 买卖融资融券的额度, 限以及融资 比率 , 期 融券保 券基本法对信用交易 的基本制度都做 出了实质性 证金成数 , 由主管机关商经 中央银行 同意后定之 ; 的规定 ,健全的证券基本法为信用交易机制的运 有价证券 得为融资融券标准, 由主管机关定 伯 (2 ]3 ri n。 作提供 了法制平 台。美国于 13 年颁布的《 94 证券 我国《 证券法》 仅仅称得 上为信用交易 的“ 开 交易法》将信用交易首次纳入了证券基本法监管 口法 ”立法者主要考虑到信用交易在我 国是从无 范畴,之后信用交易机制一直在证券基本法及其 , 到有 的过 程 , 阶段无 任何 经 验 可谈 , 现 授权 行 政 法 以下 的法 规 、 章监 管 的框 架 内运作 。 日本 、 国 规 韩 规和规章进行规定 , 因时而动 , 可 随时调整。但也 等一些新 兴的证券市场在引入信用交易 机制 时 , 导致如下缺陷: 从宏观上看 , 我国法律对信用交易 借鉴美 国证券交易法的这一做法 ,使信用交易机 的规定过于单薄 , 笼统 , 可操作性 不强 ; 从微观上 制 很快进 入快 车轨 道 。 看 , 国证券基本法仅为信用交易开了缺 口, 我 对许
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7.01•【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现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证监会2011年10月发布,根据融资融券业务发展实践需要,证监会研究修改了《管理办法》。
2015年6月12日,证监会就《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截至目前,共收到各方反馈意见70余件。
从反馈意见情况看,社会各界对本次修订稿总体认可,普遍认为本次修订建立了逆周期调节机制,完善了风险防范措施,优化了业务运行机制,有利于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健康发展。
同时,有关各方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建议。
经研究,我会吸收了进一步明确客户适当性要求的建议,将“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不低于50万元”等要求,明确为开立信用账户的条件,并修改完善有关条文,以提高操作性。
对于目前已开立信用账户但证券类资产低于50万元的客户,可继续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对“取消参与融资融券的准入门槛”等建议,考虑到贯彻落实客户适当性管理的要求,未予采纳。
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始于6月12日,原计划于7月11日截止。
按照我会《证券期货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试行规则》(证监会公告[2009]7号)第5条的规定,我会规章征求意见时间原则上为15日,但因情况特殊,需尽快发布、施行的除外。
考虑到目前市场运行情况,根据市场和监管工作需要,我会决定于2015年7月1日发布《管理办法》,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步发布《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证监会欢迎各方面继续提出意见和建议,我会将在今后的制度修改完善中予以认真研究。
为促进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此次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一是建立融资融券业务逆周期调节机制。
我国融资融券发展历程

我国融资融券发展历程
我国融资融券发展历程起步于上世纪90年代末。
当时,中国
证券市场较为落后,缺乏投资品种和交易机制。
1997年,我
国正式开展融资融券试点业务,为证券市场引入了杠杆交易的概念。
试点业务主要包括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两种交易方式。
随着试点业务的逐步推广,我国证券市场迈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2003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继推出了融资
融券业务。
此后,我国融资融券市场逐渐成熟,各大券商纷纷推出相关产品和服务,支持投资者进行融资和融券交易。
2010年,我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融资融券交易
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对融资融券市场进行了全面规范和管理。
通知提出了融资融券交易的监管措施和制度安排,进一步促进了融资融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2014年,我国证监会发布了《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建立了全面的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制度。
办法明确了融资融券的业务范围、参与主体、风险控制要求等内容,提高了融资融券市场的规范化和透明度。
2015年,我国融资融券市场迎来了重大改革。
证监会宣布放
开融资融券融券上市公司交易规模限制,开放融券交易的股票范围,推动融资融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在发展过程中,我国融资融券市场不断完善相关法规和制度,提高交易制度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同时,市场参与者也不断增
加,投资者参与意识逐渐提高。
目前,我国融资融券市场已经成为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投资者提供了多样化的投资选择和风险管理工具。
融资约束的成因与解决之道:基于理论文献的评述

融资约束的成因与解决之道:基于理论文献的评述融资约束是企业融资活动受到的制约和限制,也是企业面临的一大难题。
解决融资约束问题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基于理论文献对融资约束的成因和解决之道进行评述,旨在为企业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考和参考。
一、融资约束的成因1. 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是导致融资约束的一个重要因素。
企业内部人员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未来发展有着更为深入的了解,而外部投资者往往只能通过公开的信息来判断企业的价值和风险。
由此导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企业融资受到限制,投资者对企业的风险更加谨慎,融资成本更高,融资渠道更窄。
2. 投资者保护不足投资者保护不足也是导致融资约束的原因之一。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法律和制度对投资者的保护不足,使得投资者对企业的投资信心不足,不愿意进行大额投资。
这导致了企业融资的困难,限制了企业的发展。
3. 市场不完善市场不完善也是导致融资约束的原因之一。
在一些地区,融资市场不够完善,缺乏多样化的融资工具和渠道。
这使得企业融资面临更大的困难,也限制了企业的发展空间。
4. 宏观经济环境宏观经济环境也会对融资约束产生影响。
在经济不景气的时期,大多数投资者会选择保守投资,对企业融资提出更高的要求。
这会导致企业融资成本上升,甚至融资难以实现。
5. 企业自身因素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和发展规模也会对融资产生影响。
规模较小,盈利能力弱的企业更容易面临融资困难。
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风险等方面也会对融资产生影响。
二、融资约束的解决之道1. 提高信息披露水平提高信息披露水平是解决融资约束的关键。
只有充分披露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才能减少信息不对称,增加投资者的信心,降低融资成本,扩大融资渠道。
2. 完善法律与制度完善法律与制度是解决融资约束的重要途径。
建立健全的投资者保护制度和融资市场监管体系,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融资市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为企业融资提供更加良好的环境。
3. 拓宽融资渠道拓宽融资渠道也是解决融资约束的重要手段。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全文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全文《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活动,完善证券交易机制,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内部控制,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本办法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
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
第四条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一)诱导不适当的客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二)未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三)违规挪用客户担保物;(四)进行利益输送和商业贿赂;(五)为客户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信息披露义务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提供便利;(六)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本机构的章程和规则,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和客户融资融券交易情况进行监测监控。
第六条证监会建立健全融资融券业务的逆周期调节机制,对融资融券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
证券交易所建立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控制指标浮动管理机制,对融资融券业务实施逆周期调节。
第二章业务许可第七条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二)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三)公司最近2 年内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 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注册资本和净资本符合增加融资融券业务后的规定;(五)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客户资料完整真实;(六)已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能够及时、妥善处理与客户之间的纠纷;(七)已建立符合监管规定和自律要求的客户适当性制度,实现客户与产品的适当性匹配管理;(八)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因公司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件,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组织的测试;(九)有拟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适当数量的专业人员;(十)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我国融资融券担保制度的法律分析--以“信托构造”为视角

我国融资融券担保制度的法律分析--以“信托构造”为视角朱大旗;姜姿含【摘要】To establish an effective margin guarantee system and a well-aligned trading market ,Chinaˊs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has introduced a concept of “trust” with the help of the principle and construc-tion of “trust” .However ,the educational circles raised many theoretical questions against it .This article poses a new perspective of the “trust structure” ,which regards the current system as an abstract system of the principle of trust system in margin guaranteeing ,and which is reasonable and of practical significance . Besides ,in order to resolve the theoretical disputes and legal conflicts ,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essenceof“trust structure” and explains the current regulations comprehensively .On the basis of respecting the cur-rent legislations ,we can finally optimize the margin guarantee system and realize the practical value of the“trust structure” .%为建立有效的融资融券担保制度以保证交易顺利进行,我国相关立法引入“信托”概念,借助信托原理及框架构建融资融券担保法律关系,但学界对此提出诸多理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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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
2012年第02期
Highlights 本期专辑
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月1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公 布了首批融资融券试点名单,国泰君安、国信证 券、中信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和海通证券 家公司获准率先试水融资融券,并在月1日产生 首笔融资融券交易,酝酿多年的融资融券业务终 于正式进入市场操作。月,经中国证券会核准银 河证券、申银万国、招商证券、华泰证券和东方 证券家证券公司成为第二批融资融券试点券商。 1月1日,第三批1家试点券商开始启动融资融券 业务。融资融券试点的顺利推行标志着中国资本市 场开启了新的纪元,意味着股票市场双边交易时代 的正式来临。
三、完善《证券法》融资融券业务规制 的建议
法律的完善从来就不是一蹴而就的。单就现 行《证券法》的规定而言,我们认为其可以在以 下几方面完善对融资融券业务的规制。 (一)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融资融券业务的含义 00 年公布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 四十八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 指在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 场所进行的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 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 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这在行政法规 层面上对《证券法》进行了补足。从立法宗旨和 调整范围而言,《证券法》应当承担起引导融资 融券业务健康发展的责任。在成熟的证券市场, 融资融券是优化资本市场资源配置的重要手02期
Highlights 本期专辑
途径。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尚不成熟,对于在 证券市场中这样一项意义重大的基础性制度性变 革,需要法律去引导,划定法与非法的界限,并 以此来指引人们合法地参与融资融券业务。 (二)增加关于转融通业务的规定 转融通业务是融资融券业务的深化。 00 年《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 “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自有资金或者证 券不足的,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入。证券金融 公司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转融通提供 了全面的工具,是一把“双刃剑”,可以增加周 转率、活跃市场,也可能对证券市场带来一定冲 击。在转融通时代呼之欲出时,《证券法》有必 要增加对转融通业务的规定,特别是要明确转融 通的模式和转融通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因为转 融通可有多种模式,既有以美国为代表的分散授 信模式,也有以日本为代表的集中授信模式,各 种模式对于金融体系和信用环境的完善程度要求 不尽相同。我国目前的模式是一种集中式模式, 《证券法》如果能通过正式条文对这一模式进行 确认,一方面将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自我完善, 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进行本土化的选择与创新。 (三)以专章或专节的形式规定证券金融公司 的基本规范 我 国 首 个 证 券 金 融 公 司 —— 中 国 证 券 金 融 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证金公司”)已于 011 年 10 月 1 日正式获得国家工商局的企业名称核准。 从已发布的《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来 看,证金公司的职责主要包括中介、监控、监 督、监测分析等,证金公司承担着中介和裁判的
腐败,并且对违法行为打击不力。缺乏民事责 任,由于融资融券交易的复杂性和高风险性,发 生侵权后广大中小投资者寻求赔偿往往无门, 《证券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立法宗 旨便沦为一句空话。 除了刑事和民事责任的缺失外,《证券法》 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仅仅规定了证券公司非法 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应当承担相应责 任,对于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欺诈等违法行为都 没有相应规定,显得过于单薄和笼统,且可操作 性不强。以罚款为例,“并处以非法融资融券等 值以下的罚款”由于对“等值”一词并无清晰的 界定,在实际执行中可能存在罚款金额难以认定 的困难。
二、《证券法》对融资融券业务规制的 缺失
从融资融券业务推出的历程来看,《证券 法》是融资融券业务推出的政策突破口。但是, 由于我国融资融券业务是在学习和借鉴其他国家 和地区的模式的基础上起步的,实践经验不足, 因此在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启动后,《证券法》作 为规范证券市场各类行为和证券监管体制的基 础制度未能及时对融资融券这一业务行为进行详 细的规范。也就是说,在实质准备和试点推行阶 段,《证券法》对于融资融券业务规制是存在多 处缺失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缺少对融资融券业务的明确界定 《证券法》中规定的融资融券业务规则、监 管措施和法律责任主要集中在第一百四十二条、 第一百九十七条和第二百零五条。其中,直接提 及“融资融券”的只有第一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 零五条,但并未明确什么是融资融券。虽然融资
交易制度,在我国的香港、台湾地区也已经实行 多年,但在我国大陆地区则起步较晚。这与我国 大陆地区证券市场的逐步发展历程有关,也是证 券市场不断自我完善的表现。 综观融资融券业务在我国大陆地区的发展可 以概括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学习研讨阶段 早在 0 世纪 0 年代初,我国学者就对其他国 家和地区的融资融券(证券信用交易)的实践展 开了自己的研究。与此同时,作为探索创新的先 驱和证券市场革新的推动者,证券监管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也开始意识到在中国实行证券信用交易 的必要性。这一时期,证券市场刚刚建立,还很 不成熟,主要都是学习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
一、我国融资融券业务的发展脉络
融资融券交易,本质上是一种证券信用交易 方式,在国外证券市场是普遍实施的一种成熟的
2012年第02期
中国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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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专辑 Highlights
1年月的《证券市场导报》以专稿形式刊载了 台湾证券界专家、台湾复华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 司总经理吴光雄先生为深交所主办的一次会议所 撰写的论文《论证券集中市场信用交易制度》。 文章全面论述了证券信用交易的功能及其发展形 态,介绍了台湾的证券信用交易制度,为大陆设 计证券信用交易制度提供了参考。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从无到有、从小到大、 从幼稚到成熟,对交易方式也提出了更高的要 求。由于当时制度不完善和监管不到位的原因, 券商私下向自己的大户进行透支(也有人称之为 “地下信用交易”),在一段时间里,这种现象成 为了行业“公开的秘密”。此种“非法”证券信用 交易行为引起的越来越多的纠纷,客观上促使监管 部门进一步深入思考引入融资融券交易的可行性。 (二)政策铺垫阶段 证券市场上本能存在的强烈需求,导致地 下融资融券活动暗流涌动。为了向客户提供融资 融券服务,证券营业部不惜挪用客户保证金及证 券,由此产生了极大的市场隐患。出于控制市场 风险的考虑和为了防止过度投机,证券信用交易 一度被禁止。 1 年《证券法》第三十五条规 定: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并在第三十六条 明确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融券 的证券交易活动。尽管三令五申地禁止,但是地 下信用交易并未根除,而是以“三方监管委托理 财”等形式出现,进一步刺激了证券公司挪用保 证金和证券。面对市场客观需求,监管部门经过 谨慎的研讨和论证, 00 年 10 月《证券法》修订 时删除了对融资融券交易的限制性条款。 00
年《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为 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 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这 被认为是为融资融券业务合法化提供了充分的依 据。00年月,证监会出台了《证券公司融资融 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对券商申请开展融资融 券业务的条件、规则、债权担保、融资融券业务 中的权益处理和监督管理等有关问题作了详细规 定。沪深交易所、中登公司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分 别公布了相关实施细则和自律规范文本,确定了我 国融资融券交易制度基本模式、登记结算规则和 风险控制制度。 (三)实质准备阶段 00 年 月,国务院正式出台《证券公司监 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融 资融券业务被正式列入券商业务中,并从账户开 立、融资融券比例、担保品的收取、逐日盯市制 度等方面,对融资融券业务作了明确规定。 00 年 10 月 日,中国证监会宣布正式启动融资融券 试点,将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原则进行。 中信证券、银河证券、广发证券等 11 家券商先后 于 10 月 日和 11 月 日进行了两次融资融券业务 全网测试,基本达到了预期效果。 00 年 1 月, 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明确表示要做好融资融券 业务试点。经过一年多的准备,融资融券业务规 则体系和技术系统已基本完备,融资融券推出预 期升温。 (四)试点推行阶段 在前三个阶段的基础上,证监会于 010 年 1 月日宣布,国务院原则同意推出股指期货和开设
融券本质上是一种证券信用交易方式,但是从严 格意义上来说,融资融券承载的信用可以是保证 金交易、证券质押贷款等多方面的。最早证券 市场存在的券商的“透支”行为、“三方贷款协 议”等违规行为都是广义上的融资融券。而《证 券法》对融资融券并没有进行明确界定。事实 上,《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零五条 的表述所指的是狭义的融资融券,即是证券公司 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出借证券供其卖 出的业务。这种狭义的融资融券,有别于过去的 券商任意向客户透支,也不是一种“三方监管贷 款”,而就是证券市场的一种交易方式。《证券 法》缺少这一界定,无法完全涵盖证券市场的所 有交易方式,也难以建立一套完善的融资融券业 务行为规范。 (二)对于转融通机制的前瞻性不足 国外证券市场的经验表明,融资融券交易 中一般可包括证券公司向客户的融资、融券和 证券公司获得资金、证券的转融通两个环节。转 融通是指由银行、基金和保险公司等机构提供资 金和证券,为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提供资 金和证券来源,证券公司则作为中介将这些资金 和证券提供给融资融券客户。 00 年修订《证券 法》时,市场上对于是否禁止融资融券仍存有一 定分歧,《证券法》对于转融通更是只字不提。 目前,我国融资融券已转为常规业务,《转融通 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已经推出,《证券法》 有必要根据证券市场发展趋势前瞻性地对我国的 融资融券业务进行明确界定,防范转融通业务可 能带来的风险,也有利于加强对转融通业务的监
Highlights 本期专辑
《证券法》 对融资融券业务规制 的缺失及其完善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部 陈婷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成熟与完善, 00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一改以往禁止融资融券的态度,为 我国推行融资融券奠定了法律基础。但是修订后 的《证券法》仍然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尤其是 对于融资融券,《证券法》缺位严重,仅有寥寥 数条,与当前融资融券业务的发展相比显得过于 简单和粗糙。通过回顾我国融资融券业务的发展 历程,我们开始了对《证券法》的研究与总结, 并尝试探索完善《证券法》对我国融资融券业务 的规制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