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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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概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7]239号附件2《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人员和质量管理职责第三章设施中列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
设备和生产环境控制第4章文件和记录第5章设计控制和验证第6章采购控制第7章生产过程控制第8章检验和质量控制第9章产品销售和客户服务控制第10章不合格产品控制、纠正和预防措施第11章不良事件,第十二章质量事故报告制度的补充规定附录一净化车间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的环境和控制要求附录二参考附录三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开发现场验证要求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的生产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血源筛查用体外诊断试剂和国家法律规定的标有放射性核素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不属于本细则管理范围。
其他体外诊断试剂的质量管理体系评估应执行本规则。
第三条本细则是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适用于体外诊断试剂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的全过程。
第四条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文件和记录,并实施和保持有效运行。
第二章组织结构、人员和质量管理职责第五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机构,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质量管理职责,配备一定数量的与产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应至少有两名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员。
第六条生产企业的负责人必须对企业的质量管理负责,并明确质量管理体系的管理者代表。
企业负责人和管理者代表应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了解相关质量体系标准。
第七条生产企业的生产和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医学、医学检验、生物学、生物化学、微生物学、免疫学或者药学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关产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六年五月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人员与质量职责第三章设施、设备与生产环境控制第四章文件与记录第五章设计控制与验证第六章采购控制第七章生产过程控制第八章检验与质量控制第九章产品销售与客户服务控制第十章不合格品控制、纠正和预防措施第十一章不良事件、质量事故报告制度第十二章附则附录A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用净化车间环境与控制要求附录B 参考资料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促进产品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依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特制定《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体外诊断试剂是可单独或与仪器、器具、设备或系统组合使用,对人体样本在体外进行检查,用于对样本中的某个量进行检测或测量的体外诊断检验程序的化学、生物学或免疫学物质。
包括试剂、试剂盒、试剂用品、校准(品)物、控制(品)物。
第三条、本《细则》为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适用于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的全过程。
第四条、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应按本《细则》的要求,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文件和记录,加以实施并保持有效运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人员与质量职责第五条、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应建立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机构,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质量管理职责,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与产品生产和质量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
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应至少有二名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员。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必须对企业的质量管理负责,应明确质量管理体系的管理者代表。
企业负责人和管理者代表应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规并了解相关质量体系标准。
第七条、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生产和质量的负责人应具有医学、医学检验学、生物学、生物化学、微生物学、免疫学或药学等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应具备相关产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解释版本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培训教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人员与质量管理职责第三章设施、设备与生产环境控制第四章文件与记录第五章设计控制与验证第六章采购控制第七章生产过程控制第八章检验与质量控制第九章产品销售与客户服务控制第十章不合格品控制、纠正和预防措施第十一章不良事件、质量事故报告制度第十二章附则附录A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用净化车间环境与控制要求附录B 参考资料附录C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研制情况现场核查要求第一章总则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国家对医疗器械产品实行注册管理制度;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章规定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第三十七条规定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必须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也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第三十八条规定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要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第三十九条规定二、三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在申请注册或重新注册时要进行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和研制现场核查,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由企业自行组织核查;另外,第十条规定质量体系考核就是对体外诊断试剂生产质量管理是否符合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进行评价等等;以上这些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构成了建立体外诊断试剂生产质量规范核查的法律基础;就目前的法规规定而言,体外诊断试剂生产质量管理考核还不是行政许可事项,但是属于行政检查范畴,是附属于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注册的行政许可事项;为此,为了公平地、有效地、规范地进行体外诊断试剂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核查,特制定了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作为核查的标准依据;国家法定用于血源筛查的品种:A、B、O血型定型试剂;乙肝表面抗原酶联免疫诊断试剂HBsAg ELA;丙肝病毒抗体酶联免疫诊断试剂抗HCV ELA;爱滋病毒抗体酶联免疫诊断试剂抗HIV ELA;梅毒诊断试剂RPR及USR;上述品种目前还按药品进行管理;其他方式生产的诊断试剂未经批准不得宣称可以用于血源筛查;特别是按照医疗器械管理方式注册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不得宣称用于血源筛选;采用放射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目前规定按照放射性药品进行管理;如果随着技术地发展,用其他方式研制的试剂,按照规定的临床实验方式证明并获得批准方可以用于血源筛选,其管理归属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如果药品管理法修订后,不再包含用于血源筛选的体外诊断试剂,则也可以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其注册的管辖归属;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规定临床试用样品的制造必须符合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对研制现场的核查也属于质量体系考核一部分,具体参见附录C;这就使得按照细则进行核查的范围,扩展到设计开发、生产、销售、服务的全过程;也就是说在体外诊断试剂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的全过程都要施行质量管理规范即生产实施细则;根据我国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的实际情况,为了确保产品的生产质量和临床使用中对风险和质量的控制,在体外诊断试剂质量体系的考核中是不可以豁免设计部分的考核,而不管企业是原研制生产、还是委托研制、还是分包装生产;所以要求在申请资料中要有详细描述产品的综合资料;国家局在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形式与基本要求的公告国食药监械2007609号中,对综述资料包括:产品预期用途、产品描述、有关生物安全性的说明、产品主要研究成果的总结和评价以及其它说明和其他资料的要求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关于研制的具体要求,可以参考附录C、研制情况核查的具体要求说明;体外诊断试剂的服务是指: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在产品销售以后,直接对产品使用者或者患者进行服务的过程;一般来讲,目前在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中推行的YY/T0287ISO13485质量管理体系规范的标准是推荐标准,企业可以选择性施行,或可以选择不同的第三方进行体系认证;而本细则是法定标准,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必须实施;质量体系有效运行的主要责任是企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考核只是进行核查性、评判性的工作;应当明确的说明,任何质量管理体系的考核、核查、认证等工作都只是对企业的质量管理现场进行抽样检查,不可能覆盖企业的全部,所以质量体系考核工作不能确保生产无风险,质量体系考核是为了减小风险的概率;第二章组织机构、人员与质量管理职责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中对从事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的组织机构、人员和管理职责提出了明确要求;本条为重点项;企业在建立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体系以后,可以提供组织结构图和管理职责文件,来表述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机构的完整性、合理性;有关质量管理职责应表述清晰、明确、完整、有效,并经最高管理者批准;企业在研制、生产、质量管理部门都应当分别有一定数量的专业管理人员,为此可以提供专业人员分布的一览表;企业至少应当配有二名质量管理体系内审员;质量管理体系内审员须经过培训,并能出示合格证书,内审员的培训内容应当包括ISO13485 的培训内容,一般指外部培训;内审员的责职应当在质量管理职责文件上规定,内审员应当定期或者发生重大事件时在企业内开展内部质量审核工作,原则上内审员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生产企业负责人一般可以称为企业的“最高管理者”,最高管理者是指在最高层指挥和控制组织的一个人或一组人;其应该负责企业的质量承诺、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策划、内部沟通、管理评审、资源保证;最高管理者所负责的质量活动应当是可见的、有记录的、并为员工所知的;可以通过核查企业质量手册中的质量方针、质量目标来考核企业的质量完成状况;通过管理评审报告来考核企业最高领导在组织质量管理评审活动中的作用,一般情况下质量管理评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有重大事件时企业可以增加组织质量管理评审;最高管理者要任命管理者代表,管理者代表是指由最高管理指定的一名管理者,负有以下职责:a 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所需的过程得到建立、实施和保持;b 向最高管理者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业绩和任何改进的需求;c 确保在整个组织内提高满足顾客要求的意识;最高管理者应明确管理者代表在企业质量活动中组织、协调、沟通、联络的职责和权限等;任命和职责是有文件可查的;质量体系考核中与企业负责人和管理者代表的现场谈话是有必要的,以此可以了解其对医疗器械相关法规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熟悉程度;现场谈话应当做好记录;本条是重点项;本条规定了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生产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应当具备的专业知识的范围;企业应当建立生产和质量负责人的专业档案,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也可以建立专业档案;在核查中企业须提供生产和质量负责人的学历证明和专业经历证明;生产负责人与质量负责人不得兼任,是为了保证生产者与检验放行者之间形成相互监督机制,确保产品质量管理可靠;企业首先应当明确生产操作人员和检验人员的岗位要求,根据不同的岗位要求,建立相应的培训要求和培训机制;企业对员工的培训是人力资源保证的重要内容;企业需要考虑员工的经验、资格、能力和业绩来决定其所能够从事的岗位,并施以有针对性的培训;企业对员工的培训内容应包括能力、技术、质量体系意识、医疗器械相关法规等方面;可以建立每年对员工的考核评价记录;对培训结果的评价主要是核查培训记录,包括评价、测验、考核等信息;有必要时,员工的健康证明也是考核的重要内容;本条款意图在于人员和/或产品的安全防护要求以及技术保障要求;对特殊要求的岗位的员工除了满足必须要的培训以外,更重要的是提高对自身、环境的安全及防护,要进行意识和技术的培训;直接接触具有上述特性的高致病性微生物等有特殊要求产品的岗位应予识别,在岗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资质或接受过专业技术培训和安全防护培训,以确保操作的安全;应当建立专业人员的资格审核和测评记录;企业应当制定制度,要求对此类员工在每一次进行特殊要求产品的操作或作业时都应当有相应的记录,并予以保存至该批产品有效期末,以便日后核查;本条款要求对企业所有的生产和质量控制人员进行法规的培训;按照本细则的培训也是法规要求的培训,与一般的专业技术培训有区别;培训和考核以企业为主,并保持记录;第三章设施、设备与生产环境控制本条是重点项,企业应明确所生产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生产要求,并配备与之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设备;例如:含有蛋白类组分的试剂应按照附录A的要求配备相应级别的净化车间;金标试纸条类产品应当配备干燥设备等;不同的试剂产品、不同的生产方式会提出不同的厂房、设施和设备的要求,因此除了本实施细则已经明确规定的要求必须达到以外,其他方面主要评判的依据是:1、企业在相关文件中规定的与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相适应的条件;2、通过实验验证等手段已经证明可行的条件;3、相关文献可以证明的可行的条件;4、对检查员的疑问有充分的理由和资料可以说明的;本条款是综合性评价条款,一般要到第三章核查后才可以给出结果;本条款有如下要求:1、诊断试剂生产区域应整洁,周边环境不应对其生产环境、水源、生产过程、检验过程造成不良影响;特别要注意空气净化系统的进风口、振动和噪声、其他生物化学单位的排泄物的影响等;2 、各功能区域之间布局合理、相互分割,不应交叉重复,相互干扰;3 、生产、研发、检验三个区域应相对独立,各自专用,特别注意检验和研制过程对生产场所的影响;4 、原则上质量检测设备应专供检测用,若设备因造价昂贵等原因无法另行配置,且研发也有需求时,应采取有效的清洗措施,并应详细做好每次使用记录和维护保养记录;由于体外诊断试剂产品主辅原料比较多,而且不易辨别,储存条件要求高,保存时限短,所以对仓储管理要求比较高;除了根据企业规模要建立和区分不同物料的仓储区域库外;还应当做到:1对涉及到的物料应进行明确的识别如:物料名称、有效成分含量或等级、效期、批号等和分类可根据关键程度分类,也可按照储存要求分类,各归其位;2 应建立货位卡和台帐,内容应与实物相符,并能反映出物料的基本信息;3 本条款中所称的批号应为物料原厂批号,若无原厂批号时,企业应保存购货凭证并据此编制本厂批号以便于追溯;本条提出了仓储区域的基本要求,根据不同的物资要求,采取措施达到规定的条件,为此,企业应当:1企业的管理文件中应识别并规定不同物料的储存条件,并配备相应的硬件资源,如冷藏、冷冻、干燥、避光等;2 物料的储存应符合其储存条件的要求;3 应定期监测储存条件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应保存温度和/或湿度等主要数据的监测记录;本条是重点项,为适用性条款,适用于涉及到此类物料的企业;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作为适用项或不适用项在体系考核申请自查表中注明;本条款旨在强调:物料应根据本身特性和危害性进行适宜的储存,如有国家规定的应符合国家规定;如适用,应考虑以下要点:1 应首先识别所有物料的化学特性及危害性,并将其按照危害性或防护程度进行2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物料例如乙醇、强酸、强碱、氰化物、叠氮化物等应专区存放、专人保管并设置明显标识;详细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3 具有污染性的物料指对环境生产环境、对产品包括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对生物菌/毒种、细胞株、实验动物、人造成污染的物料;如溴化乙锭EB等可导致碱基错配,为高致癌物质应注意防护;具有传染性或来源于生物体的物料如含阳性病原体的参考品、动物腹水或血清、人体样品体液、血液等等物料,应符合具体产品储存要求,和防护要求;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卫生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等;应识别生产中所用物料的危险程度,对涉及到的各类危险品进行识别、分析、整理、归类,列出清单,可参照第十五条解释;1生产区域面积要与产品种类、生产方式、生产规模和能力相适应,工艺方法或工序差别较大的产品应区域分开,特别是需要进行生物反应过程、或者抗原抗体制备、细胞培养、病原微生物培养和处理、基因扩增、阳性物质培养分离等特殊生物加工技术的都必须有单独的生产空间;操作精密或受环境条件影响较大的工序也应专用;2 生产企业应针对不同类型的产品,按照工艺流程进行合理布局和划分生产区域;并绘制工艺流程图和平面布局图;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对空气洁净的要求目的:一是为了防止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二是为了防止外来的污染物对产品的影响;外来的污染物主要来自空气、工艺用水、人员、原料、半成品、包装材料、设备、运输工具和器皿,以及产品检测过程产生的废弃污染物;体外诊断试被污染以后,会影响产品检测的结果,必须引起重视;为此,1 企业应首先识别拟生产产品的环境要求,生产过程、具体操作流程以及相互关系,然后对厂房进行设计和布局,使之与产品生产要求相适应;2 应消除潜在污染,例如工艺用水,厂房选址应考虑水源地水质状况,厂房制水设备和管道材质对水质的影响、周边大气环境对净化车间的影响,包装材料、运输工具和器皿对产品的影响等因素;3 应充分考虑产品特性,合理安排生产区域和生产计划,有特殊要求的产品生产不应受到干扰,例如PCR类产品的生产;特别要注意分装质控品、对照品时、成品检测时对生产的影响;根据体外诊断试剂的生产特点,附录A对净化车间的规定与YY0033标准比较,做了一些小的调整;比如,增加了30万级的净化等级;删除了浮游空气检测的要求;在实际使用中,由于试剂生产的人员比较少,经常会出现阶段性生产的现象,所以对换气次数也可酌情处理;本条款为适用性条款,凡符合附录A的第二条规定的普通化学类诊断试剂产品,适用于本条;本条是对第十九条的补充,其确定了没有空气净化等级要求的普通化学类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的基本条件;本条为重点项,为适用性条款,涉及到此类物料的企业适用;旨在强调生产操作中的生物安全性,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卫生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参考资料:感染性微生物的危险度等级分类危险度1 级无或极低的个体和群体危险,不太可能引起人或动物致病的微生物;——第四类病原微生物危险度2 级个体危险中等,群体危险低,病原体能够对人或动物致病,但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社区、牲畜或环境不易导致严重危害;实验室暴露也许会引起严重感染,但对感染有有效的预防和治疗措施,并且疾病传播的危险有限;——第三类病原微生物危险度3 级个体危险高,群体危险低, 病原体通常能引起人或动物的严重疾病,但一般不会发生感染个体向其他个体的传播,并且对感染有有效的预防和治疗措施;——第二类病原微生物危险度4 级个体和群体的危险均高,病原体通常能引起人或动物的严重疾病,并且很容易发生个体之间的直接或间接传播,对感染一般没有有效的预防和治疗措施;——第一类病原微生物P3实验室是生物安全防护三级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根据微生物及其毒素的危害程度不同,分为4级,一级最低,四级最高;一级:适用于对健康成年人无致病作用的微生物;二级:适用于对人和环境有中等潜在危害的微生物;三级:适用于主要通过呼吸途径使人传染上严重的甚至是致死疾病的致病微生物或其毒素;四级:适用于对人体具有高度的危险性,通过汽溶胶途径传播或传播途径不明、目前尚无有效疫苗或治疗方法的致病微生物或其毒素 .本条为重点项,为适用性条款,适用于生产PCR方法类产品的企业;对PCR类试剂的生产、检验提出特殊要求;主要考虑核酸片段PCR在进行扩增时,会产生气溶胶,一般情况下又极难去除,从而极易对正常生产的产品造成污染,对此企业应充分分析对产品质量的影响因素和结果;必须对容器、用水应严格控制;生产和检验区域严格区分;本条为重点项,强调设备条件的符合性;生产设备应当与生产工艺规定和生产过程控制相适应,企业应当列出清单,并有文件规定;检验设备要与产品标准规定的检测条款和检测方法相适应,同样应当列出清单,并有文件规定;生产设备的适合性,一般要通过试生产的过程来验证,企业应当保存验证记录;可参见国家环保总局文件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法规;一般情况下,企业都有环境评估报告书;企业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环境评估报告书规定,建立废液、废物等的无害化处理设施;本条款为适用性条款,适用于自行制备工艺用水的企业;企业应根据工艺用水的水质要求、生产规模和产能配置相应的制水设备并验证设备的符合性;企业应当采取管理措施,确保工艺用水的制备、储存、输送,定期进行检测和监控,定期进行清洗、消毒、维护,并保存记录;考核过程中企业应当能够提供工艺用水设备的验证记录,维护保养规程、监测规程以及相应的记录;本条款为适用性条款,适用于采用大中型罐式配料和反应的生产企业;其反应/配料罐的管路应有明确流向标识,同一套系统配制不同物料时应有清洗残留验证,以避免前段生产的物料残留污染后段生产的产品;配制过程中应有明确实时的标识;本条款为适用性条款,适用于生产和检验过程涉及到动物的生产企业;比如以动物作为生产的反应器、或以动物作为检测标本等;凡是饲养试验动物的,必须参照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动物房不应与生产、质检区域在同一建筑内,应有良好的通风、排污、饲养、清洁设施;本条款为适用性条款,适用于对生产和检测仪器有特殊要求的企业;特殊要求指仪器或设备对工作环境有特殊要求如温湿度、光照、空气扰动、电磁兼容性、表面水平度等要求,可参考仪器或设备的使用说明书进行布置;本条为重点项,为适用性条款,适用于有干燥要求的生产;例如金标试剂的生产,企业应在验证基础上制定温湿度的要求,并根据工艺过程对需要进行空气干燥处理的区域进行温湿度控制;应能提供温湿度监测记录;本条款为适用性条款,由国家批准生产工艺规程但本细则内未涵盖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如部分药转械产品适用;应按照制造检定规程的要求配备并保持相应的生产条件;第四章文件与记录控制本条款依据YYT0287-2003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用于法规的要求,对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明确要求;其中涉及两个概念:➢质量方针:由组织3. 3. 1的最高管理者3.2.7正式发布的该组织总的质量3.1.1宗旨和方向;GB/T 19000-2000➢质量目标:在质量3.1.1方面所追求的目的;GB/T 19000-2000一般情况下,企业的质量目标是逐年制定并经主要负责人确认和批准的;企业的质量目标是可以进行考核的,也是可以向下分解的,具体的考核方式企业应当在文件予以规定,并按规定执行;以上规程和记录的名称可以企业自定,但应包括以上提及的基本内容;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删减不适用内容;程序:为进行某项活动或过程所规定的途径,包括目的、要求、确认、批准、文书、表格、记录等等,并将这些途径形成经过批准的、并受控的文件;根据YY/T 0287-2003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用于法规的要求中4.2.3对文件控制基本要求,组织应确保文件的更改得到原审批部门或指定的其他审批部门的评审和批准,该被指定的审批部门应能获取用于作出决定的相关背景资料;组织应至少保存一份作废的受控文件,并确定其保存期限;这个期限应确保至少在组织所规定的医疗器械寿命期内,可以得到此医疗器械的制造和试验的文件,但不要少于记录见4.2 .4 或相关法规要求所规定的保存期限;根据YY/T 0287-2003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用于法规的要求中4.2.4对记录控制基本要求,组织保存记录的期限应至少相当于组织所规定的医疗器械的寿命期,且从组织放行产品的日期起不少于2年,或按相关法规要求规定;记录的修改不得用涂改的方式,可以将原记录划除并修改,并签字;记录也不得事后补充,对已经发生缺项或漏记录,企业应当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比如检验或验证等等;第五章设计控制与过程验证本条款所指的设计对于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可理解为研制开发;本部分旨在考察企业的技术能力和质量保证能力以及对申报产品的掌握程度;具体概念可参见GB/T1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考核过程中,企业应提供设计控制程序,其程序中应明确对设计策划、输入、输出、评审、验证、确认、更改各个过程的要求和规定;对于具体的产品设计资料,企业可提供项目来源、立项报告、可行性报告、研制报告、引用文献资料、技术报告、验证报告、检测报告、临床试验报告等资料作为设计开发各阶段的记录;按照规定,企业在申请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包括仅申请体外诊断试剂研制情况现场核查的,应提交以下资料书面与电子文档:1.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申请书附表1第二类产品一式二份,第三类产品一式三份;。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六年五月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人员与质量职责第三章设施、设备与生产环境控制第四章文件与记录第五章设计控制与验证第六章采购控制第七章生产过程控制第八章检验与质量控制第九章产品销售与客户服务控制第十章不合格品控制、纠正和预防措施第十一章不良事件、质量事故报告制度第十二章附则附录A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用净化车间环境与控制要求附录B 参考资料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促进产品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依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特制定《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体外诊断试剂是可单独或与仪器、器具、设备或系统组合使用,对人体样本在体外进行检查,用于对样本中的某个量进行检测或测量的体外诊断检验程序的化学、生物学或免疫学物质。
包括试剂、试剂盒、试剂用品、校准(品)物、控制(品)物。
第三条、本《细则》为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适用于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的全过程。
第四条、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应按本《细则》的要求,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文件和记录,加以实施并保持有效运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人员与质量职责第五条、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应建立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机构,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质量管理职责,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与产品生产和质量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
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应至少有二名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员。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必须对企业的质量管理负责,应明确质量管理体系的管理者代表。
企业负责人和管理者代表应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规并了解相关质量体系标准。
第七条、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生产和质量的负责人应具有医学、医学检验学、生物学、生物化学、微生物学、免疫学或药学等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应具备相关产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体外诊断试剂是一种用于诊断疾病、监测健康指标、评估治疗效果的辅助工具。
为了保障体外诊断试剂的质量和安全性,需要制定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的实施细则。
以下是一份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的草案,旨在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的各个环节和流程。
一、总则1.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包括试剂的研发、生产、检验、销售等环节。
2.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符合质量管理体系的规定。
3.本实施细则的目的是确保体外诊断试剂的质量和安全性,保护公众的健康和利益。
二、生产准备1.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获得相关的生产许可证。
2.试剂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应标准,并经过严格的验收和管理。
3.试剂生产场所必须符合相关的卫生、安全和环境要求,并设立相应的控制措施。
4.试剂生产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进行定期检验和维护。
三、试剂开发与验证1.试剂的开发必须符合试剂研发规范,并经过严格的验证和评估。
2.试剂的性能指标必须明确,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四、生产过程控制1.试剂生产必须按照严格的工艺流程进行,确保每个步骤的准确和稳定。
2.试剂生产线必须具备相应的监控系统,及时发现并纠正生产过程中的异常。
3.试剂生产中应采用合适的容器和包装材料,确保试剂的稳定性和保质期。
4.试剂生产必须采取适当的灭菌措施,确保试剂的无菌状态。
五、质量控制1.试剂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原材料的检验、中间产品的检验和最终产品的检验。
2.试剂的质量控制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通过合格的实验室进行检验。
3.试剂生产企业必须建立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对不合格品进行妥善处理,并采取纠正措施以防止再次发生。
六、记录和档案管理1.试剂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完整的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包括生产记录、检验报告、原材料采购记录等。
2.试剂生产过程中的记录必须及时、准确并完整,确保可追溯性。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解释版本)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培训教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人员与质量管理职责第三章设施、设备与生产环境控制第四章文件与记录第五章设计控制与验证第六章采购控制第七章生产过程控制第八章检验与质量控制第九章产品销售与客户服务控制第十章不合格品控制、纠正和预防措施第十一章不良事件、质量事故报告制度第十二章附则附录A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用净化车间环境与控制要求附录B 参考资料附录C 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研制情况现场核查要求第一章总则《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国家对医疗器械产品实行注册管理制度。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章规定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第三十七条规定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必须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也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第三十八条规定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要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第三十九条规定二、三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在申请注册或重新注册时要进行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和研制现场核查,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由企业自行组织核查;另外,第十条规定质量体系考核就是对体外诊断试剂生产质量管理是否符合《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进行评价等等。
以上这些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构成了建立体外诊断试剂生产质量规范核查的法律基础。
就目前的法规规定而言,体外诊断试剂生产质量管理考核还不是行政许可事项,但是属于行政检查范畴,是附属于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注册的行政许可事项。
为此,为了公平地、有效地、规范地进行体外诊断试剂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核查,特制定了《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作为核查的标准依据。
国家法定用于血源筛查的品种:A、B、O血型定型试剂;乙肝表面抗原酶联免疫诊断试剂(HBsAg ELA);丙肝病毒抗体酶联免疫诊断试剂(抗HCV ELA);爱滋病毒抗体酶联免疫诊断试剂(抗HIV ELA);梅毒诊断试剂(RPR及USR)。
上述品种目前还按药品进行管理。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的生产管理,依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法定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不属于本细则的管理范围。
其他体外诊断试剂的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均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为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适用于体外诊断试剂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的全过程。
第四条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文件和记录,加以实施并保持有效运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人员与质量管理职责第五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机构,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质量管理职责,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与产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应至少有二名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员。
第六条生产企业负责人必须对企业的质量管理负责,应当明确质量管理体系的管理者代表。
企业负责人和管理者代表应当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规并了解相关质量体系标准。
第七条生产企业生产和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医学、医学检验学、生物学、生物化学、微生物学、免疫学或药学等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应当具备相关产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
生产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八条从事生产操作和检验的人员必须经过岗前专门培训,专职检验员应当具有专业知识背景或相关行业从业经验,符合所从事的岗位要求。
第九条对从事高生物活性、高毒性、强传染性、强致敏性等有特殊要求产品的生产和质量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关岗位操作资格或接受相关专业技术培训和防护知识培训,企业应将此类人员进行登记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十条从事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和质量控制人员应当按照本细则进行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设施、设备与生产环境控制第十一条厂房、设施与设备应当与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相适应。
第十二条生产企业必须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周边环境不应对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造成影响。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

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实施规定(试行)
(四)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结论分为 “通过考核”、“整改后复核”、“未通过考核” 三种情况。 考核结论为“整改后复核”的,生产企业应当在考 核报告签发之日起半年内完成整改并申请复核。申 请复核时,应递交书面申请和整改报告。经整改后 复核仍不符合要求的,考核结论为“未通过考核”。 复核的时限与考核时限相同。逾期未提出申请复核 的,视同申请企业放弃本次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申请。 整改复核工作由原考核部门负责。 考核结论为“未通过考核”的,生产企业可以按照 本规定重新申请质量管理体系考核。
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实施规定(试行)
特点: 考核范围有效覆盖——考核范围有效覆盖是 指一种产品的质量体系考核报告,可以适用 于同类型品种的产品。
省局作用——第三类体系考核申报,第三类 考核结果报告均需由省局进行中转。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
编制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 的基本原则
(分类原则、方法原理、制备技术、标记、材料物质等)
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 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7年 4月29日)
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实施规定(试行)
附表: 1.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申请书 2.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资料审查表 3.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体系现场考核记录表 4.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体系现场考核意见表 5.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审查表 6.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报告 7.体外诊断试剂研制情况核查报告表 8.产品抽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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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基本原则
❖ 行政划归 ❖ 吸取GMP,中国生物制品规程,器械生产质量
管理体系规范 ❖ 可按照实际情况选择不适用 ❖ 实施基本质量体系规范是任何企业的责任 ❖ 充分认识体外诊断试剂的风险
细则组成
❖ 共12章,84条内容 ❖ 三个附录(附录A31条)
讲义说明: 与GMP比较,红颜色为新增的要求 蓝颜色为细化或改进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 生产中使用的动物室应当在隔离良好的建 筑体内,与生产、质检区分开,不得对生 产造成污染。
第二十八条
❖ 对有特殊要求的仪器、仪表,应当安放在 专门的仪器室内,并有防止静电、震动、 潮湿或其它外界因素影响的设施。
第二十九条
❖ 对空气有干燥要求的操作间内应当配置空 气干燥设备,保证物料不会受潮变质。应 当定期监测室内空气湿度。
第十九条
❖ 部分或全部工艺环节对生产环境有空气净 化要求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生产应当明 确规定空气净化等级,生产厂房和设施应 当按照本细则附录A《体外诊断试剂生产 用净化车间环境与控制要求》进行配备和 控制。
第二十条
❖ 对生产环境没有空气净化要求的体外诊断试剂, 应当在清洁环境内进行生产。
清洁条件的基本要求:要有防尘、通风、防止昆 虫、其他动物以及异物混入等措施;人流物流分 开,人员进入生产车间前应当有换鞋、更衣、佩 戴口罩和帽子、洗手、手消毒等清洁措施;生产 场地的地面应当便于清洁,墙、顶部应平整、光 滑,无颗粒物脱落;操作台应当光滑、平整、无 缝隙、耐腐蚀,便于清洗、消毒;应当对生产区 域进行定期清洁、清洗和消毒;应当根据生产要 求对生产车间的温湿度进行控制。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条 国家法定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 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 不属于本细则的管理范围。其他体外诊断 试剂的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均执行本细则。。 (管辖范围)
第一章 总则
❖ 第三条 本细则为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和质量管理的 基本要求,适用于体外诊断试剂的设计开 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的全过程 。 (适用范围)
第二十一条
❖ 具有污染性和传染性的物料应当在受控条 件下进行处理,不应造成传染、污染或泄 漏等。
❖ 高风险的生物活性物料其操作应使用单独 的空气净化系统,与相邻区域保持负压, 排出的空气不能循环使用。
第二十一条
❖ 进行危险度二级及以上的病原体操作应当 配备生物安全柜,空气应当进行有效的处 理后方可排出。使用病原体类检测试剂的 阳性血清应当有防护措施。
第三十条
❖ 由国家批准生产工艺规程的体外诊断试剂, 除满足上述相应规定外,应当具有与工艺 规程相适应的生产条件。
第四章
文件与记录控制 (共五条)
第三十一条
❖ 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现行有效的《医疗器械 质量管理体系——用于法规的要求》标准 要求和产品特点,阐明企业质量方针、质 量目标,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
或环境不易导致严重危害。实验室暴露也许会引起严重感染,但 对感染有有效的预防和治疗措施,并且疾病传播的危险有限。
❖ 危险度3 级(个体危险高,群体危险低) ❖ 病原体通常能引起人或动物的严重疾病,但一般不会发生感染个
体向其他个体的传播,并且对感染有有效的预防和治疗措施。
❖ 危险度4 级(个体和群体的危险均高) ❖ 病原体通常能引起人或动物的严重疾病,并且很容易发生个体之
第六条
❖ 生产企业负责人必须对企业的质量管理负 责,应当明确质量管理体系的管理者代表。 企业负责人和管理者代表应当熟悉医疗器 械相关法规并了解相关质量体系标准 。
(GMP中为企业主管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 负责人)
第七条
❖ 生产企业生产和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医学、 医学检验学、生物学、生物化学、微生物 学、免疫学或药学等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 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应当具备相关产品生 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生产负责人和 质量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一章 总则
❖ 第四条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 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建立相应的质量 管理体系,形成文件和记录,加以实施并 保持有效运行 。 (实施要求)
第二章
组织机构、人员 与
质量管理职责 (共六条)
第五条
❖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机 构,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质量管理职责, 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与产品生产和质量管理 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体外诊断试剂生 产企业应至少有二名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 核员 。
第十三条
❖ 仓储区要与生产规模相适应,原料、辅料、 包装材料、半成品、成品等各个区域必须 划分清楚,防止出现差错和交叉污染。所 有物料的名称、批号、有效期和检验状态 等标识必须明确,台帐应当清晰明确,做 到帐、卡、物一致。
第十四条
❖ 仓储区域应当保持清洁、干燥和通风,并 具备防昆虫、其他动物和异物混入的措施。 仓储环境及控制应当符合规定的物料储存 要求,并定期监控。如需冷藏,应当配备 符合产能要求的冷藏设备并定期监测设备 运行状况、记录储藏温度。
第三十五条
❖ 应当按照程序对记录进行控制,制订记录 的目录清单或样式,规定记录的标识、贮 存、保管、检索、处置的职责和要求,确 定记录的保存期限。记录应清晰、完整, 不得随意更改内容或涂改,并按规定签字。
第五章
设计控制与过程验证 (共七条)
第三十六条
❖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整的产品研制控制程 序,对设计策划、设计输入、设计输出、 设计评审、设计验证、设计确认、设计更 改应有明确规定。
第十条
❖ 从事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和质量控制人员应 当按照本细则进行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 可上岗。 (GMP中为各级人员)
第三章
设施、设备 与
生产环境控制 (共二十条)
第十一条
❖ 厂房、设施与设备应当与体外诊断试剂生 产相适应。
第十二条
❖ 生产企业必须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周 边环境不应对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造成影 响。 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布局应合理。 生产、研发、检验等区域应当相互分开。
❖ 对于特殊的高致病性病原体的采集、制备, 应当按照卫生部颁布的行业标准《微生物 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等 相关规定,具备P3级实验室等相应设施。
感染性微生物的危险度等级分类
❖ 危险度1 级(无或极低的个体和群体危险) ❖ 不太可能引起人或动物致病的微生物。
❖ 危险度2 级(个体危险中等,群体危险低) ❖ 病原体能够对人或动物致病,但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社区、牲畜
❖ (较GMP要求更细)
第三十一条
❖ 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现行有效的《医疗器械 质量管理体系——用于法规的要求》标准 要求和产品特点,阐明企业质量方针、质 量目标,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保持以下程 序文件:
第三十四条
❖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文件的编制、更改、审 查、批准、撤销、发放及保管的管理制度。 发放、使用的文件应为受控的现行文本。 已作废的文件除留档备查外,不得在工作 现场出现。
第十五条
❖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具有污染性或 传染性、具有生物活性或来源于生物体的 物料其存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应当 做到专区存放并有明显的识别标识。应由 专门人员负责保管和发放。
第十六条
❖ 生产过程中所涉及的化学、生物及其他危 险品,企业应当列出清单,并制定相应的 防护规程,其环境、设施与设备应当符合 国家相关安全规定。
第十七条
❖ 生产区应当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 空间用以安置设备、器具、物料,并按照 生产工艺流程明确划分各操作区域。
第十八条
❖ 厂房应当按照产品及生产工艺流程所要求 的空气洁净度级别进行合理布局。厂房与 设施不应对原料、半成品和成品造成污染 或潜在污染。同一厂房内及相邻厂房间的 生产操作不得相互干扰。
❖ 第十一章 不良事件、质 量事故报告制度
❖ 第十二章 附则
附录
❖ 附录A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用净化车间环境与 控制要求
❖ 附录B 参考资料 ❖ 附录C 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研制情况现场核查
要求
第一章 总则
(共四条)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的生产管理, 依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规,制定本细则。(目的)
❖ (新增设计要求)
第三十七条
❖ 设计过程中应当按照YY/T0316-2003 (IDT ISO 14971:2000)《医疗器械 风 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标准的要求对 产品的风险进行分析和管理,并能提供风 险管理报告和相关验证记录。
第三十八条
❖ 应当建立和保存产品的全部技术规范和应 用技术文件,包括文件清单、引用的技术 标准、设计控制和验证文件、工艺文件和 检验文件等。
间的直接或间接传播,对感染一般没有有效的预防和治疗措施。
什么是P3实验室?
❖ P3实验室是生物安全防护三级实验室。生物安 全防护实验室根据微生物及其毒素的危害程度不同, 分为4级,一级最低,四级最高。
❖ 一级:适用于对健康成年人无致病作用的微生物; ❖ 二级:适用于对人和环境有中等潜在危害的微生物; ❖ 三级:适用于主要通过呼吸途径使人传染上严重的甚
第四十二条
❖ 生产车间停产超过十二个月,重新组织生 产前应当对生产环境及设施设备、主要原 辅材料、关键工序、检验设备及质量控制 方法等进行重新验证。
第六章
采购控制 (共七条)
第二十五条
❖ 工艺用水制水设备应当满足水质要求并通 过验证,其制备、储存、输送应能防止微 生物污染和滋生,并不应对产品质量和性 能造成影响。制水设备应定期清洗、消毒、 维护。应当配备水质监控的仪器与设备, 并定期记录监控结果。
第二十六条
❖ 配料罐容器与设备连接的主要固定管道应 标明内存的物料名称、流向,定期清洗和 维护,并标明设备运行状态。
第八条
❖ 从事生产操作和检验的人员必须经过岗前 专门培训,专职检验员应当具有专业知识 背景或相关行业从业经验,符合所从事的 岗位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