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系统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后处置工作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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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一、目的为了确保食品的安全性,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规范不合格食品的处置程序,提高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加工小作坊、食品销售企业和食品餐饮服务企业等,对不合格食品的识别、报告、处置等全过程进行规范。

三、职责1.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不合格食品的识别、报告、处置等环节负责。

2.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不合格食品的检验、评审和处置工作。

3.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仓储部门负责不合格食品的隔离、封存和销毁工作。

4.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销售部门负责不合格食品的召回和退市工作。

5.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餐饮服务部门负责不合格食品的停止使用和处理工作。

四、工作程序1. 识别不合格食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各个环节,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和质量控制,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进行识别,确定为不合格食品。

2. 报告不合格食品发现不合格食品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及时向质量管理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关检验报告、进货凭证等证明材料。

质量管理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进行评审,确定不合格食品的性质和程度。

3. 处置不合格食品根据不合格食品的性质和程度,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对于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并采取召回、退市等措施,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

对于轻微不合格食品,应进行整改,确保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后方可继续生产、销售和使用。

4. 记录和档案管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建立不合格食品的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对不合格食品的识别、报告、处置等环节进行详细记录,并妥善保存相关证明材料。

五、监督和检查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不合格食品处置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企业进行处罚,确保不合格食品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置。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一、采购检验时发现的不合格品,一律拒收。

储存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由保管员作出标识,不合格品应设立红色标志另行隔离堆放,不符合规定检验标准的产品,不允许包装入库。

二、搬运、贮存等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安规定予以标识后,集中放置“不合格品区”后由管理人员负责进行处理。

三、发现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对行政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立即停止出售,积极协助食品生产者履行食品召回工作。

四、退回的食品应做好相关记录,并不得再次销售。

五、食堂不得销售无包装熟食、不得加工扁豆、海鲜以及凉菜;不得出售剩菜,过期食品作销毁等无害化处理,并记录无害化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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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xx年xx月xx日。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模版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模版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模版一、目的与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不合格食品的处置流程,确保不合格食品的及时处置,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从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餐饮企业、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经营企业及相关食品监管部门。

二、定义1. 不合格食品:指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或标签规定的食品。

三、不合格食品的处置流程1. 检测与确认(1)不合格食品的检测应由具备食品安全检验资质的第三方实验室进行。

(2)一旦食品被检测出不合格,应由相关部门进行复检确认,确保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处置措施的确定(1)根据不合格食品的性质和程度,相关部门应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2)处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封存、收缴、退货、销毁等。

3. 封存与收缴(1)对于涉及液体食品、冷冻食品等易变质食品,应立即进行封存,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2)对于已经流入市场的不合格食品,应及时收缴,并对相关经营者进行相应处罚。

4. 退货与退款(1)对于涉及个体消费者的不合格食品,可以要求经营者退货,并予以退款。

(2)对于批量购买的不合格食品,可以向供应商进行退货,并追究其责任并要求追责退款。

5. 销毁(1)对于无法进行恢复、修复或处理的不合格食品,应安排专业的销毁单位进行销毁。

(2)销毁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全程监督,并出具销毁证明。

四、不合格食品处置的法律责任1. 餐饮企业、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经营企业在发现自家食品不合格时,应主动报告相关部门,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置。

2. 餐饮企业、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经营企业在销售不合格食品时,将被依法处以罚款,并可能面临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措施。

3. 食品监管部门对不合格食品处置不力,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的,可能会面临行政处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不合格食品处置的监督与检查1.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不合格食品处置流程的监督与检查,确保处置工作的及时性和规范性。

食品不合格品处理管理制度2.0

食品不合格品处理管理制度2.0

不合格品处理管理制度(一)目的与范围1.1 目的不合格品处理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和指导组织对于不合格品的处理,确保合理、科学、安全地处理不合格品,防止不合格品对产品质量和安全产生影响。

1.2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组织内所有环节和部门,涵盖对不合格原材料、在制品和成品的处理,包括分类、处置、记录和跟踪等。

(二)定义和分类2.1 不合格品定义不合格品是指在生产过程中或产品检验中,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无法达到预期质量标准的产品或物料。

2.2 不合格品分类根据不合格品的性质和影响程度,对不合格品进行分类,如关键不合格品、严重不合格品和一般不合格品,以便进行合理的处理和决策。

(三)不合格品处理流程3.1 不合格品发现与确认及时发现和确认不合格品,包括通过内部检验、外部抽检、客户投诉等方式,确保不合格品能够及时被发现和记录。

3.2 不合格品评估与分类对不合格品进行评估和分类,根据不合格品的性质、影响范围和风险程度进行分类,确定适当的处理方案。

3.3 不合格品处理决策根据不合格品的分类和管理要求,制定相应的处理决策,包括重新加工、返工、报废、销毁或退货等,并确保决策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3.4 处理记录与跟踪对不合格品的处理过程进行记录和跟踪,包括处理日期、处理方式、责任人、处理结果等信息,以便进行后续的追溯和评估。

(四)处理方法和程序4.1 重新加工和返工对能够重新加工和返工的不合格品,进行合理的工艺调整和操作控制,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符合要求。

4.2 报废和销毁对无法重新加工或返工的严重不合格品和不可修复的产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报废或销毁,包括制定报废销毁方案、选择合格的处置单位等。

4.3 退货和索赔对于供应商提供的不合格原材料或零部件,按照合同和协议要求进行退货和索赔,确保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责任与监督5.1 不合格品责任人指定专门负责不合格品处理的责任人,负责处理决策的制定、执行和监督,确保不合格品处理工作的有效进行。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后处置工作制度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后处置工作制度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后处置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以下简称“监督抽检”)后处置工作,增强抽检监检得有效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督抽检后处置就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主体责任,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得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采取得消除危害、查找原因、进行整改等措施,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不合格食品、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并对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得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得行政措施。

第三条监督抽检后处置工作遵循“依法履责、统一规范、分工实施”得原则.第二章工作要求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含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下同):(一)查清同批次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生产加工、采购、销售数量,查明产品流向;(二)主动采取下架、召回等措施,控制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流向市场;(三)查明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得成因、环节,制定整改措施并完成整改;(四)厘清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产生得责任,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开展食品安全警示教育;(五)根据整改情况,完善质量安全体系;(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查处得,积极配合。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一)及时向食品生产经营者送达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二)约谈不合格食品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问题样品得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质量安全受权人,下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进行整改及排查风险隐患;(三)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得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四)组织召开不合格食品质量安全分析会,提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得措施;(五)负责汇总、报送辖区内抽检监测后处理信息;(六)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得,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三章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后处理第十二条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应按环节管理原则开展后处理工作.第十三条组织抽检得业务科室(含代省局、市局对口科室承担监督抽检工作得业务科室,下同)负责开展以下工作:1、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被抽样单位(含食品生产者、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者中经营食用农产品得具体销售者为食品经营者)送达检验报告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附件1,以下简称《通知书》),开展检验结果确认工作,并采取以下预处理措施:(1)、对食品生产者,责令停止该产品得生产,查瞧生产记录,封存生产不合格食品得原辅料及相关器具,清点同批次不合格食品生产、销售、库存数量,对库存产品予以封存,防止同批次产品再次流入市场,对已流入市场得,责令食品生产者通知销售商暂停销售;(2)、对食品经营者,应责令立即停止销售或使用同批次食品,下架、封存同批次不合格食品,查清进、销货情况,清点封存同批次不合格食品与制作该食品得相关原辅料及器具。

食品不合格处置制度

食品不合格处置制度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一、建立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及时处置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要求的食品。

二、进货查验时发现不合格食品,应采取拒收、依据协议约定销毁等方式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发现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食品,应当设置专门区域封存,并使用醒目标识加以区分,并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三、进货查验后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使用,下架并设置专门区域封存,同时使用醒目标识加以区分,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对标签标识等不危害食品安全的不合格食品,经食品药品监管局同意,经整改合格后可以收集整理重新使用;对违法添加、腐败变质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不合格食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销毁。

四、建立不合格食品处置档案,档案内容应当包括不合格
食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数量以及处置的时间、方
式、供货者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
于2年。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是指针对生产、经营环节中出现的不合格食品进行处理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

其目的在于保障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并对不合格食品进行有效处置,防止流入市场和危害消费者健康。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一般包括以下方面:
1. 检测和监测:建立食品监测体系,加强对食品质量安全的检测和监测,发现不合格食品及时通报,并进行进一步调查和追溯。

2. 处理措施:一旦发现不合格食品,需要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如暂停销售、下架、封存、销毁等,确保不合格食品不能流入市场,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3. 处置渠道:建立健全的不合格食品处置渠道,明确各环节的责任和义务,确保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都能有效处置不合格食品。

4. 处置标准:确定不合格食品的处理标准和程序,设定相应的处罚措施,以威慑违法者,保障食品质量安全。

5. 监督和检查:加强对不合格食品处置的监督和检查,发现不合格行为及时处理,并进行惩罚,提高食品生产和经营者对食品安全的意识和责任感。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对于维护食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至关重要。

政府、监管部门、食品生
产和经营者以及消费者都应共同努力,加强合作,推动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的有效实施。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4.25•【字号】鲁食药监综〔2016〕74号•【施行日期】2016.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的通知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将《食品生产环节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试行)》《食品流通环节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试行)》和《餐饮服务环节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4月25日食品生产环节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试行)为规范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生产环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和工作内容本规范适用于国抽本级、国家转移地方和省级生产环节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下同)的核查处置,以及外省(单位)监督抽检涉及省内生产企业的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

核查处置是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处置以及对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后续监督管理所采取的行政措施。

内容包括检验报告送达、不合格食品控制、异议处理、整改复查、立案处罚、结果利用等。

二、工作原则和分工核查处置工作应遵循依法处置、规范实施、及时高效的原则。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汇总,并对市局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和考核。

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组织实施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工作;组织将核查处置结果录入抽检系统;组织实施核查处置结果的信息公开;组织实施核查处置有关信息的通报;组织将核查处置结果纳入生产企业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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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后处置
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以下简称“监督抽检”)后处置工作,增强抽检监检的有效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督抽检后处置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主体责任,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的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采取的消除危害、查找原因、进行整改等措施,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不合格食品、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并对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行政措施。

第三条监督抽检后处置工作遵循“依法履责、统一规、分工实施”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要求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含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下同):
(一)查清同批次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生产加工、采购、销售数量,查明产品流向;
(二)主动采取下架、召回等措施,控制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流向市场;
(三)查明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的成因、环节,制定整改措施并完成整改;
(四)厘清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产生的责任,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开展食品安全警示教育;
(五)根据整改情况,完善质量安全体系;
(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查处的,积极配合。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一)及时向食品生产经营者送达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
(二)约谈不合格食品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问题样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质量安全受权人,下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进行整改及排查风险隐患;
(三)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四)组织召开不合格食品质量安全分析会,提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的措施;
(五)负责汇总、报送辖区抽检监测后处理信息;
(六)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三章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后处理
第十二条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应按环节管理原则开展后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组织抽检的业务科室(含代省局、市局对口科室承担监督抽检工作的业务科室,下同)负责开展以下工作:
1、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在5个工作日向被抽样单位(含食品生产者、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者中经营食用农产品的具体销售者为食品经营者)送达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附件1,以下简称《通知书》),开展检验结果确认工作,并采取以下预处理措施:
(1)、对食品生产者,责令停止该产品的生产,查看生产记录,封存生产不合格食品的原辅料及相关器具,清点同批次不合格食品生产、销售、库存数量,对库存产品予以
封存,防止同批次产品再次流入市场,对已流入市场的,责令食品生产者通知销售商暂停销售;
(2)、对食品经营者,应责令立即停止销售或使用同批次食品,下架、封存同批次不合格食品,查清进、销货情况,清点封存同批次不合格食品和制作该食品的相关原辅料及器具。

2、在食品经营单位抽取的有明确标称食品生产者且不在我区的不合格食品,还应向标称食品生产者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送检验报告、案件移送函(附件2)。

3、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

复检程序按照国家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试行)》执行。

经复检合格的,应在收到复检合格报告2个工作日解除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

4、食品生产经营者认可检验结果,或经复检仍不合格的,应展开调查,按要求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市场清查并实施召回,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清查和召回的不合格食品采取补救等措施予以处置。

调查情况应记录至《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调查记录》(以下简称《调查记录》,见附件3)。

现场索取食品生产经营者资质证明材料。

5、应约谈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通报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了解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情况,督促其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约谈情况应做好约谈笔录。

6、食品生产经营者认可检验结果,或经复检仍不合格的,应将检验报告、检验结果确认回执、查封扣押物品决定书及清单、《调查记录》、资质证明(包括抽样时现场采集的信息)、案件移交审批表一并移交稽查大队办公室。

抽样时现场应至少采集下列信息:
被抽样单位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等法定资质证书复印件、从抽样堆中取样照片(抽样人和样堆)等。

被抽样单位为食用农产品市场,还应采集入场销售者的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证件;社会信用代码或者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能说明上游供货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名称、日期等容的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等。

第十四条稽查大队各中队负责开展以下工作:
1、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进行严肃查处。

2、收到案件移交材料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规定时限立案查处。

不符合立案条件的,退回稽查大队办公室。

第十五条稽查大队办公室负责开展以下工作:
1、负责监督抽检后处置移交材料的传递。

材料不全的,
协调相关业务科室补全。

2、案件办结后,向业务科室反馈后处置情况。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市兖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
No
(被抽样单位、标示生产者名称):我局于年月日对你单位(□生产□经销□自制□采购)的(产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质量等级)食品进行了区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检验报告附后。

请你单位收到此通知书后立即将《检验结果确认回执》传真或寄送回我单位。

对检验结果若有异议,请在接到本通知书5个工作日向我单位提出书面(传真或寄送文本)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

逾期无书面反馈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请阅读复检须知)。

我单位、传真:0、0
我单位地址、邮编:兖州区九州方圆行政办公中心A络20楼、272100
市兖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检验结果(检验报告书编号:)确认回执
No
□我单位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我单位将在规定时间提出书面异议。

企业签收人签字:(企业公章)
年月日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须知
1、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论有异议,被抽样单位或被抽样品的生产者(以下统称复检申请人)可申请复检。

被抽样单位和被抽样品的生产者不一致时,需双方协商统一后由其中一方提出。

涉及委托加工关系的,委托方或被委托方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需双方协商统一后由其中一方提出。

2、复检申请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5日向组织抽样检验工作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提出。

被抽样单位和食品标示生产者不一致的,若其中一方或双方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需双方协商统一后由一方提出。

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认可检验结论。

3、复检申请人应及时告知组织抽检监测工作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复检申请情况,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签署复检机构受理意见的复检申请书、复检机构具有复检项目资质的证明、复检机构联系人联系等。

4、复检必须是在备用样品上进行。

备用样品由初检机构寄、送至复检机构。

备用样品送达到复检机构后,应由复检申请人、初检机构、复检机构共同对备用样品进行确认,并填写《复检样品确认和移交单》。

若复检申请人、初检机构不到复检机构现场确认样品的,在其提供相关委托书后,复检机构在确认备用样品完好的情况下可自行启用备样进行复检。

5、复检申请人应告知复检机构原则上需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实施细则指定检验方法对提出异议的项目进行复检。

复检报告需给出食品是否合格的复检结论,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6、复检申请人原则上应在提出复检之日起20日向组织抽检监测工作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交复检报告,特殊情况时不得超过初检周期(样品到达初检机构到初检机构出具检验报告的周期)。

7、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先行垫付,复检结论与初检机构检验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自行承担;复检结论与承检机构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组织抽验监测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检机构应不予受理复检:
(1)初检结果显示微生物指标超标的;
(2)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
(3)已进行过复检的;
(4)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
(5)其他非人为原因可能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施复检的。

附件2
市兖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案件移送函
(兖)食药监移[ ] 号

年月日,由市兖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销售(或餐饮服务)环节进行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抽取的经营(或使用)的(标示生产企业:),经(检验机构)检验:产品中(检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因该生产单位在贵局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现移交贵局处理。

附件:
联系单位:市兖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联系地址:市兖州区九州方圆行政办公中心A座20楼
联系人:
联系:
市兖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
附件3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调查记录
注:必须2人以上开展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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