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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法概述

第一节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总论)

一、概念——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直接支配其智力成果或商业标记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垄断性民事财产权。

(知识产权——支配权绝对权对世权)

二、知识产权的法律性质

1知识产权原则上是财产权,只在著作权有所例外。

2知识产权是支配权和对世权,这一点使得知识产权与物权相同而与债权相区别。

三、特征

1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不具有物质形态的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这是知识产权区别于物权的原因所在。具体而言,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专利权的客体是发明创造,而商标权的客体则是商标。

2专有性,又称之为垄断性,即同一智力成果或者商业标记上只能有一个知识产权。例如两个以上的人作出同一种发明只能授予一个人以专利权;两个人就同一类产品就相同或相类似的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商标局只能为其中一个人注册而不能为两个人均进行注册。

3地域性。地域性的含义有二:其一,知识产权只在产生的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地域范围内有效,这种地域性随着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而逐渐消失;其二是知识产权的授权和转让是与地域相联系的。即知识产权的授权和转让必须明确地域范围,仅授权某些地域范围内行使知识产权,那么被授权人超出此地域范围行使该项知识产权即为侵权行为。

4时间性。所有的知识产权都有一定的时间限制,过了这一时间该知识产权保护的智力成果就进入公共领域由全人类共享,任何人都可以无偿地加以使用。不过商标权的时间性纯粹是基于管理上的需要而设,商标所有人可以不断地续展。

第二节知识产权的范围

一、狭义上的知识产权(司法考试考的就是狭义上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的知识产权仅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专利权和商标权合称为工业产权。司法考试中所考查的知识产权主要是狭义上的知识产权,因此我们下文的讲解将全部围绕狭义上的知识产权(即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而展开。

二、广义上的知识产权(略)

第三节知识产权立法

一、国内法(了解)—— (一)著作权法(二)专利法 (三)商标法

二、国际公约

(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 巴黎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商标+专利)《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于1883年正式通过,我国则是于1985年3月19日正式成为巴黎公约成员国。根据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缔约国共同组成保护公约产权联盟,联盟组织由大会、执行委员会和国际局组成。

巴黎公约确立的基本原则有: 1国民待遇原则。 2优先权原则。

(二)《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 (伯尔尼公约——文学作品)

(三)《世界版权公约》(四)《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五)《专利合作公约》(简称PCT)

(六)TRIPs协议 TRIPs是世界贸易组织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简称,是所有知识产权公约中保护范围最广、保护水平最高、保护力度最大、制约力最强的国际公约。世贸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不但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有关规则全部纳入,该协定还将已经胎死腹中的《华盛顿集成电路条约》等其他四个国际公约的内容也纳入了其中。

第四节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原则

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TRIPs协议为主的国际知识产权法律框架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确立了下述原则,要求各个公约国必须遵守:

一、国民待遇原则知识产权保护上的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各成员国法律必须给予其他成员的国民以与本国或地区国民同样的待遇。如果是非成员的国民,在符合一定条件后也可享受国民待遇。国民待遇原则是由《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首先提出的,TRIPs协议予以了肯定。

二、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缔约方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给予某缔约方或非缔约方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其他缔约方。该原则是由TRIPs协议将其引进到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与国民待遇原则不同,国民待

遇原则所解决的问题是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平等对待本国国民和成员国国民。而最惠国待遇所要解决的问题则是平等对待各成员国国民,不得使一个成员国国民或者非成员国国民在其本国享有的待遇优于其他成员国国民。

三、透明度原则透明度原则也是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含义为各成员方在对外贸易管理方面要增强透明度,要公布有普遍适用性质的法律法规、贸易协定、司法裁判及行政决定,除非有关信息和资料的披露有损于法律的实施、公共利益或当事人正当的商业利益。

四、独立保护原则所谓独立保护原则是指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各个成员国之间互不影响,一国对某项智力成果是否给予保护不取决于其他成员国是否保护,也不以其他成员国是否给予保护为前提,只要符合其本国法的条件就应当给予保护,或者拒绝给予保护。独立保护原则意味着:知识产权在某成员国产生、被宣告无效或终止,并不必然导致该知识产权在其他成员国也产生、被宣告无效或终止。

五、自动保护原则(是在伯尔尼公约提出来)自动保护原则仅适用于著作权的保护。所谓自动保护原则是指:作者在享有及行使该成员国国民所享有的著作权时,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只要完成作品的创造即取得著作权。

六、优先权原则优先权是指,在一个缔约成员提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或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又在规定期限内就同样的注册申请再向其他成员提出同样内容的申请的,可以享有申请日期优先的权利。即可以把向某成员第一次申请的日期,视为向其他成员实际申请的日期。享有优先权的期限限制视不同的工业产权而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为向某成员第一次申请之日起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优先权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授予缔约国国民最重要的权利之一,TRIPs协定予以了肯定。

第一节著作权概述

一、著作权的概念

二、著作权的特征

1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而专利权的客体是发明创造、商标权的客体是商标。

2著作权是自动产生无须国家的授权程序。

3著作权在内容上同时具备财产权和人身权两种权利。

第二节著作权的客体

一、作品的概念(独创性——独立完成没有抄袭别人,类似无所谓)(某种有形形式复制——能够固定在载体上)

著作权法上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二、作品的构成要件

(一)作品的积极要件,即必须具备的要件

1作品必须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 2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 3作品必须能够以有形的形式加以复制。

(二)作品的消极要件,即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1违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的作品。注意只能是违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法律才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不包括违反了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部委规章在内。例如专门或者主要是宣传色情和暴力的作品、煽动分裂国家等犯罪行为的作品等等,即为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而不受法律保护的作品。

2属于下列由著作权法明确排除的作品。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官方正式译文。这些文件就是要公开给大众,让大众自由利用的,所以不赋予其著作权保护。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译文是指“官方正式译文”,而不是学者自己或者某个机构自己组织人力物力进行的翻译,若是这些译文,则仍然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未经许可不得利用。

(2)时事新闻。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是时事新闻本身,而不能是有关时事新闻的著作,也不能是有关某项时事新闻所进行的评论等。所谓时事新闻是指纯事实性的陈述,不包含个人创作因素在内的报道。对此,《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时事新闻——仅新闻本身,新闻评论则受保护)

(3)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三、作品的具体类型(了解)

四、作品的分类

(一)原作品与演绎作品(演绎作品——依据原作品进行再创作)

1翻译作品。 2改编作品。 3汇编作品。 4注释作品。

(二)职务作品与受委托创作作品

1职务作品是指单位的工作人员履行其在单位中的本职工作或者本单位交给的本职工作以外任务创作完成的作品。(本单位——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2受托创作作品是指受托人基于授权而创作的作品。

(三)合作作品与独立作品(合作作品——共同创作共同思想)区分合作作品与独立作品的意义主要在于确定合作作品之著作权的归属和行使上,详见著作权之主体一节。(提供资金、环境、组织,提供建议的人都不是合作作者)

(四)已发表作品与未发表作品及遗著——作品依其是否发表,划分为已发表作品和未发表作品。作品受保护,不以发表为要件。

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称为遗著。遗著的发表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行使。

[重点法条提示]《著作权法》第3条、4条、5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5条、17条。

第三节著作权的主体

一、作者(电影影视作品的这种方式制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制片人。)(制片人——出资、组织拍摄的人,而非导演)

对作品享有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以作者为其原则,但是在特殊情形下会有所例外,例如职务作品和委托作品等情形,也就是说,如果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我们应当认定作者为作品的著作权人。

1作者是指创作作品的自然人。由于作品是精神产物,所以只有自然人才是事实上的作者。

2由于法人等单位本身不是精神上的存在,所以其本身无法进行精神上的创作活动,所以原则上是不能作为作者的。但是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单位在特殊的情形下可以被视为作者。这里所说的单位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3作者的推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除著作权法另有规定外,著作权属于作者。

二、关于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人

1合作作品的认定。

2合作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3合作作品的著作权行使。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虽然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这一点类似于物权法上的共有,但是合作作者对合作作品著作权的行使却不同于物权共有人对所有权的行使。对于合作作品著作权的行使须视合作作品是否可以分割而产生不同的著作权行使方式:

(1)对可分割的合作作品,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从而在不妨碍整体著作权的前提下可以独立行使其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2)对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合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应协商一致,如不能协商一致的,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著作权,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但是著作权的转让必须一致同意。

4合作作品作者死亡时的处理。

5合作作品的保护期限。

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人

(一)职务作品的概念与认定

职务作品有两种:其一是履行其在单位的本职工作所创作的作品,例如某影楼的摄影师在工作期间为顾客拍摄的婚纱照一套即为职务作品;其二是完成单位交给的本职工作之外的其他任务而创作完成的作品,例如甲为某影楼的会计,业余爱好摄影,一天影楼顾客较多,影楼让该会计暂时作为摄影师为顾客拍摄的婚纱照一套。

(二)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1由单位享有著作权的情形。(原则上归个人,不归单位)

(1)法定由单位享有著作权的情形。

①须是职务作品。②须主要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创作。③须由该单位承担责任。

④须是图纸作品或者计算机软件,包括: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三图一件)

(2)意定由单位享有著作权的情形。若单位与作者签订合同约定由单位享有著作权,由于属于私法自治的范畴,当然有效。

2由作者享有著作权的情形。除上述由单位享有著作权的职务作品外,其余的职务作品都由作者个人享有著作权。但是受到下列的限制:(1)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2)作品完成2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作品完成的2年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3)如果在作品完成2年内,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不使用的,作者可以要求单位同意由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其作品,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在作品完成2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四、委托作品的著作权人

(一)委托作品的概念

(二)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1委托合同有约定的,依据委托合同的约定确定著作权的归属。

2委托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即归创作人。此时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和第14条的规定,下列两种情形的著作权归属有其特殊性,大家必须注意:

(1)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的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讲话人。讲话人或者报告人可以依据约定向执笔人给予适当的报酬。

(2)当事人合意以某人的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于著作权归属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被记载的人所有。

五、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

(一)汇编作品——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包括百科全书、词典、选集、全集、期刊、报纸等。

(二)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及行使

1汇编作品作为一个整体,由汇编人享有著作权。汇编人汇编有著作权的作品,应当经过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还应当尊重原作品著作权人的人身权。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组织人员进行创作,提供资金或者资料等创作条件,并承担责任的百科全书、辞书、教材、大型摄影画册等编辑作品,其整体著作权归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所有。

2汇编者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

对于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可以总结为三点:1著作权归制片人。

2参与创作人有署名权。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制作电影、电视、录像制品的制片者享有。

3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中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七、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著作权归属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八、原件所有权转移对作品著作权的影响

1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2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也就是说,取得美术作品原件的人,除了享有该美术作品原件的所有权外,还享有一项著作权,即该作品的展览权。

3作品原件购买人可以对美术作品欣赏、展览或再出售,但不得从事修改、复制等侵犯作品版权的行为。

九、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著作权的保护

1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有协议或者有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的,依据相关国际协议和条约予以保护。

2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30日内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

3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也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4外国人与无国籍人的作品自首次在我国境内出版之日起受保护,此点与中国人的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受保护不同。

[重点法条提示]《著作权法》第11—18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11条、12条、13条。

第四节著作权的内容

一、著作人身权

(一)著作人身权的特征

1著作人身权是以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2著作人身权作为人身权的一种是不可以转让和继承的。

3作为人身权,著作人身权是不受著作权法的限制的,包括期限上的限制、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都不适用于著作人身权。惟一例外的是发表权,发表权与著作财产权一样受50年期限的限制。

(二)著作人身权的内容

著作权有四项人身权,分别是: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1发表权。(重点掌握)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作品的发表仅需要作者将其置于不特定多数人可以接触到作品的状态即属发表,至于该作品是否为他人所了解则不在考虑的范围之内。发表的方式多种多样,只要是能让不特定的多数人接触到作品即可,例如:出版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予以公开作品、公开宣读作品、公开展出作品、公开讲授作品等均构成作品的发表。

发表权包括:(1)作者有权决定作品发表或不发表,何时何地发表以及以什么形式发表等。(2)作者有权禁止他人发表作品。因此未经作者许可,将未发表的作品置于公众可以接触的领域即属于侵害发表权。例如将未发表的作品传到网上供公众查阅,将作品予以复制并出售,都属于侵害发表权的行为。

还需要说明的是,在著作权的具体权能中,发表权非常特殊。因为其只能行使一次,作品一旦被发表就进入了公共领域,就不再存在公开与不公开的问题了,因此也就不存在再侵害其发表权的问题了。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未经作者许可,第三人擅自将其作品予以公开不构成作品的发表,此时作品仍然作为未发表作品予以保护。

2署名权。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具体包括:(1)作者有权决定是否署名以及署什么名的权利,如本名、笔名、别名或艺名等。(2)禁止他人在作品上署名。

下列情形均构成侵害著作权人的署名权: (1)未经许可在他人作品上署上自己的名。

(2)未经许可改变作者在作品上的署名方式,例如将作者的本名改为笔名进行署名。

(3)应当署上作者的名字而没有署或者改变作品上作者署名的顺序。

需要注意的是,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上署上没有创作作品的人的姓名不属于侵害该人的署名权,而是侵害了该人的姓名权。

3修改权。修改权即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包括:(1)作者自己有权修改作品。(2)禁止他人未经授权对作品进行修改。但是有如下两方面的例外:①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著作权法》第33条)。

②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0条)。

4保护作品完整权。

二、著作财产权

著作权作为支配权、绝对权和对世权,其财产权与所有权基本上相同,除了没有占有的权能外,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均有。著作权之所以没有占有的权能,完全是由于作品作为无体物的原因造成的,作者无法对其进行事实上的控制。

(一)自己使用并且禁止他人使用作品的权利

对作品的使用方式包括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放映、广播、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

1复制权。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自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电影)7广播权。(广播)8信息网络传播权。(网络)

(判断两权的根据在于接触作品的人能否以自己的时间、自己的地点来获取信息,广播权不能,信息、网络传播可以)

9摄制权。10改编权。11翻译权。12汇编权。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使用作品的其他权利。

(二)收益权——获得报酬的权利/许可权

(三)处分权 1转让。 2质押。3出资。

第五节著作权的限制

一、期限上的限制

(一)期限限制适用的范围

(二)著作权的期限:均为50年,截止日期是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起算时间不同:

1一般情况下,作者有生之年加50年,即作者去世之年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2下列三种作品,从首次发表之日起算,但是从创作完成之日起50年未发表的不再保护:(1)单位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包括两种:一种是将单位视为作者的情形,另一种是基于委托或者职务作品等原因由单位享有著作权的情形。 (2)影视作品、摄影作品。 (3)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对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3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其著作权保护自首次发表之日起计算。

[重点法条提示]《著作权法》第20条、21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5条、17条、18条。

二、合理使用(不得为商业性利用)(每年都会有一道题)

(一)合理使用的概念与要件

合理使用的构成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未发表的作品因为涉及人身权(发表权)所以不得合理使用。

2必须是在符合法定条件下才可以合理使用。

3必须不得侵害著作权人包括人身权在内的其他著作权。

构成合理使用的,即排除了使用人行为的违法性,从而不构成侵害著作权的行为。既无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又无须支付费用。

(二)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例如某大学生从国家图书馆借了一本图书,将其复印用于自己阅读,构成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行为。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但是被引用的作品不能构成该作品的主要部分。(全文引用都不是问题的关键)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要求非常严格)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不受作者国籍、作品的语言以及出版的地域的限制。(主要是已经发表的作品)

[重点法条提示]《著作权法》第22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9条、20条、21条。

三、法定许可使用(与合理使用的区别是要求报酬)

(一)概念

法定许可使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针对已经发表的作品。使用他人未经发表的作品必须取得同

意。 2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3必须支付使用费。

(二)法定许可的类型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

2作品被报社、期刊社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除外。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

[重点法条提示]《著作权法》第23条、32条、39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2条、32条。

第六节著作邻接权

一、著作邻接权概述

二、出版者的权利

1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报纸、杂志的装帧设计享有专有权,任何人未经许可而使用的构成侵权。

2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杂志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出版者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应承担的义务是支付报酬。

3出版者根据出版合同可以享有专有的出版权。专有出版权的地域和期限由出版合同约定。实际上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是由作者授权而来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4出版者权的专有性权利的保护期限是10年,自首次出版之日起到第10年的12月31日终止。

三、表演者权

(一)表演者的权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人身权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

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

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财产权,可以通过许可使用获得报酬也可以无偿许可

(二)表演者权的保护期限:首次表演完成之日起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三)表演者的义务

1表演本身作为著作权的一项权能,因此表演他人的作品须取得被表演之原作品之著作权人许可,否则构成侵权。但是免费表演的构成合理使用,无须取得许可。

2表演者将其表演许可他人使用时,应当取得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否则被许可人和表演者均构成侵权。

(四)侵害表演者权的情形

1任何人未经表演者的许可不得将表演者的表演从现场直播,否则即构成侵权。

2任何人未经表演者的许可不得将其表演进行录音和录像,否则即构成侵害表演人的表演权。

3任何人未经表演者的许可不得复制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也不得向公众提供该复制品,否则都将构成侵权。

4任何人都不得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表演者的表演,否则也将构成侵权。

5在对表演者的作品加以利用的过程中,没有表明表演者的身份以及对表演加以歪曲的,构成侵权。

四、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

(一)录制者的权利

1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2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利的情形限于:

(1)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他人所录制的作品。

(2)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的许可向公众提供其所录制的作品的原件及复制品。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的许可将其录制的作品出租给他人使用。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的许可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录制的作品。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情形均不构成对录制者的权利的侵害。

3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二)录制者的义务

录制者在进行录制时应当取得相关著作权人的许可:

1首先应当取得表演者的许可。

2取得被表演之作品之著作权人的许可。

3若表演者所表演的是演绎作品,那么应当同时取得原作品之著作权人和演绎作品之著作权人的许可。

4例外:构成法定许可的,无须取得作品之著作权人的许可,但须支付报酬。

五、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略)

第七节著作权的保护

一、著作权侵权行为(知识产权侵权责任采取是是无过错责任)

(一)概念

(二)构成要件

侵害著作权的要件如下:

1有权利受侵害的事实。对此,必须审查著作权中的哪项具体权利受到侵害。

2有侵害权利的违法行为。对此,必须审查行为的违法性,即行为是为法律禁止的,不是法律许可的行为。

3权利受损害的事实与加害行为有因果关系。不过对此,我国知识产权法的规定比较特殊,即便权利人不能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害,还可以要求按照侵权人侵权所获得的利润进行赔偿。无法证明利润的,还可以由法院来自由裁量确定赔偿的金额。

4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是否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学理上有争议。但是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我们认为知识产权的侵权原则上不要求行为人有过错。例如销售伪造商标的人即便其不知情也不能作为抗辩事由,也要承担民事责任。再例如为了生产经营而制造了专利产品,不论制造人是否知道该产权属于专利权保护的对象,都构成侵权。

二、侵害著作权的民事责任(略)

三、侵害著作权的具体类型(了解)

根据《著作权法》第46条和第47条的规定,同时依据著作权的权能,我们将侵害著作权之行为的具体类型总结如下:

(一)侵害著作权的行为

1侵害著作人身权的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2侵害著作财产权的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3)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4)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二)侵害著作邻接权的行为(略)

四、知识产权诉讼时效——适用于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

侵犯知识产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的权利人超过2年起诉的,如果该知识产权仍在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

五、在提起侵权之诉前权利人所可以采取的临时措施

(一)诉前请求法院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该行为被称为诉前禁令,有的则称之为诉前行为保全。

[重点法条]《著作权法》第49条第1款,《专利法》第61条、《商标法》第57条。

(二)诉前财产保全

[重点法条]《著作权法》第49条、《专利法》第61条、《商标法》第57条有规定,关于财产保全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三)诉前证据保全

《著作权法》第50条规定:“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六、侵害著作权的行政责任(略)

第八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一、软件著作权的客体

(一)概念

(二)要件

1必须是开发者独立开发的,即不是剽窃他人的成果。

2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即不仅仅存在于思想阶段。

(三)软件的权利归属

1与著作权保护相同,软件著作权也是自动保护,即自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2权利人。

3权利人的推定。如无相反证据,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4委托开发、合作开发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及行使原则与一般作品著作权归属及行使原则一样。

二、软件著作权的内容(略)

(一)人身权

(二)财产权

四、计算机软件用户的权利

1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软件装入计算机内。

2为了存档而制作备份复制品,但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人使用。一旦该复制品的持有者丧失了对该软件的合法持有权,这些备份复制品必须全部销毁。

3为了把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用户环境或者改进功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人同意的,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提供修改后的文本。

五、软件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

1因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非商业性目的需要对软件进行少量复制,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人的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

2使用时应当说明该软件的名称、开发者,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依《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所享有的各项权利。

该复制品使用完毕后应当妥善保管、收回或者销毁,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者向他人提供。

六、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主要有如下类型:

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同意发表其软件作品。

2将他人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

3未经作者同意,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单独完成的作品发表。

4在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署名或涂改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的署名。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修改、翻译其软件作品。

6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人的同意,复制或者部分复制其软件作品。

7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人的同意,向公众提供其软件复制品。

8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人的同意,向任何第三方办理其软件的许可使用或者转让事宜。

9未经许可,将软件通过信息网络进行传播。

10未经许可,将计算机软件进行出租,但是软件不是作为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第三章专利权(本部分根据新专利法襈写)

第一节专利权客体

一、专利权客体概述专利权的客体是发明创造,具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

(一)发明

知识产权法复习资料

知识产权法平时作业 一. 知识产权法概论 一. 名词解释 1.知识产权 2.知识产权的客体 3.知识产权法 4.知识产权法律关系 5.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客体 6.《巴黎公约》 7.《伯尔尼公约》 8.《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9.国民待遇原则10.独立性原则 二.简答题 1.简述知识产权的概念。 2.简述知识产权的特征。 3.简述知识产权的分类。 4.简述《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保护的识 产权的类型。 5.如何理解“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权”? 6.简述知识产权与物权利的区别。 7.简述我国《民法通则》保护的知识产权的类型。 8.简述知识产权专有性的含义及其表现。 9.简述知识产权地域性的含义及其表现。 10.简述三种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之间的联系与区 别。 11.简述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 12.简述知识产权的主体制度的特征。 13.简述知识产权的客体的特征。 14.简述知识产权法的内容体系。 15.简述我国知识产权法的体系。 16.列举我国主要知识产权法规名称。 17.简述《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确定的保护 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 18.简述《TRIPS协定》保护的知识产权范围。 19.简述《TRIPS协定》确定的知识产权保护原则。 三.论述题 1.论述我国知识产权法体系的完善。 二. 著作权法 一.名词解释 1.著作权 2.邻接权 3.著作权法 4.著作权主体 5.著作权的继受主体 6.作者 7.作品 8.委托作品 9.合作作品10.职务作品11.汇编作品 12.演绎作品13.保护作品完整权 14.署名权15.发表权16.表演者权 17.出版者权18.表演权19.展览权 20.出租权21.信息网络传播权 22.著作权合理使用23.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 24.著作权集体管理25.法人作品 二. 简答题 1.简述著作权的概念与特征。 2.简述著作权与著作物所有权的区别。 3.简述著作权与专利权的联系与区别。 4.简述著作权与商标权的联系与区别。 5.简述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 6.简述著作权的自动保护原则。 7.简述我国著作权法的体系。 8.简述2001年《著作权法》修改内容。 9.简述外国人作品获得保护的条件。 10.简述作者的构成要件与认定。 11.简述法人视为作者的条件。 12.简述职务作品的概念及其权利归属。 13.简述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 14.简述合作作品的特征、权利归属以及著作权行 使规定。 15.简述演绎作品著作权的取得的条件及其权利归 属。 16.简述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17.简述合作作品与汇编作品之间的区别。 18.简述作品获得保护的条件。 19.简述我国著作权法中作品的分类。 20.简述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21.简述著作人身权的内容和特征。 22.简述著作财产权的内容与特征。 23.简述享出租权的著作权人情形。 24.简述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条件。 25.简述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情形。 26.简述属于著作权法合理使用情况中的“对他人 作品适当引用”的具体含义。 27.简述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的条件。 28.简述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形。 29.比较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异同。 30.简述邻接权与著作权的联系与区别。 31.简述表演者权的取得的条件 32.简述表演者的权利和义务。 33.简述表演权与表演者权的联系与区别。 34.简述图书出版者的权利和义务。 35.简述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和义务。 36.简述广播组织权的权利和义务。 37.简述我国著作权保护期限的规定。 38.简述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主要表现。 39.简述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40.简述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的内容。 1

知识产权法全文word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著作权 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二节著作权归属 第三节权利的保护期 第四节权利的限制 第三章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 第四章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第一节图书、报刊的出版 第二节表演 第三节录音录像 第四节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五章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条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七条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第八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

知识产权法期末复习重点详解

知识产权法期末复习重点详解 第一编知识产权法导论 ●知识产权 ◆含义P3: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商业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的统称。 该定义反映了知识产权的如下几点特征: 第一,“智力成果”的概念使之与“智力活动”划清了界限。 第二,“创造性的智力成果”的概念,使之将非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排除在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之外。 第三,知识产权之所以划分为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权和工商业标记权,是因其作为财产权,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权的价值与工商业标记权的价值来源截然不同。 第四,强调知识产权依法产生,是指法律对它所要提供保护的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是有选择的。 ◆特征:(注意同知识产权客体的特征相区分) ①专有性:也称独占性、排他性,要求同一项智力成果不得有两项或两项以上同一性质的知识产权并存,权利人独占地享有知识产权利益,未经权利人同意,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人不得利用其智力成果。 包含以下两层含义:其一,权利的专有性、独占性、排他性是绝对的,相同的智力成果只能依法产生一项知识产权,只能有一个权利人;其二,利益的专有、排他,只有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能够行使权利,其他人未经许可,不得行使该项知识产权。 ②地域性: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取得的知识产权,原则上之在该国或该地区有效,在另一个国家或地区并不当然地受到保护。 ③时间性:知识产权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受法律保护;一旦期限届满,权利归于消灭,其智力成果进入公有领域成为公共财富。 ◆性质P15: (一)“知识产权是私权”。 私权,就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私人权益。 《知识产权协议》第一次明确界定了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即以私权名义强调知识财产私有的法律形式。这种私权包括两方面内容:首先是创造者对自己的智力创造成果所享有的权利,其次是社会公众分享智力创造活动所带来利益的权利。 《民法通则》的第五章民事权利的第三节就为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民事权利的基本属性被各国所认同。 (二)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共性与差异。 知识产权与物化、外化表达的有体物(或称有形物)发生关系。 ◇与物权的共性:①都属于财产权;②都具有对世性,即权利人特定而义务人不特定; ③都具有公示性,除著作权的产生不需要履行特定的手续外,其他知识产权的产生均需要到国家机关进行登记,而后公告;④都是独立处分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处分。 ◇与物权的区别: ①客体(标的)不同; 物权:物,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 知识产权:知识的构造或信息的集合,具有非物质性、知识性。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区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本质特性。 ⑴在排他性上,物权绝对排他;知识产权在占有上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特点。 ⑵物权客体本身有形损耗、损毁灭失;知识产权具有永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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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 第一章著作权概述 第一节著作权的定义 著作权,是指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所有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主体、客体和著作权的内容是著作权的基本构成要素。版权来源于《安娜女王法令》。 一、著作权的主体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的主体是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作者,是指通过自己的抽象思维活动,采用一定的客观表现方式直接创作作品的人。 二、著作权的客体 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所谓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创作。其内容涉及文学、艺术、科学技术等众多领域。作品的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物质形态,如书刊、磁带、胶片、模型等,也可以是非物质的,如口头语言、形体动作等,既可以是原创的,也可以是在原作基础上的改编、翻译、编辑等方式再创的;既可以是已经发表的,也可以是未公开的。这些不同领域不同表现形式的作品,都具有一个共同特征,即它们都是人类智力创作成果。从这个意义上讲,著作权法保护的实质是人类的智力劳动。 三、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权的内容,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其内容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部分(一些国家的著作权法只规定财产权利)。 第二节著作权法的概念 著作权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著作权法是调整作品的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以及著作权主管机关在作品的创作传播、使用、管理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第二章著作权主体 第一节著作权主体的概念和分类 一、著作权主体的概念 著作权主体,又称为著作权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特定作品享有著作权并

二、著作权主体的分类 按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 (一)按主体形态分 1、公民。没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未成年人即使属于民法理论中的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也可以因为创作这一事实行为而依法享有著作权。如幼儿园儿童的绘画、书法、唱歌、跳舞等活动均可产生著作权。案例: 2、法人。法人必须符合〈民法通则〉第37条的规定: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结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非法人单位。〈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不具备法人资格,经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济组织或者组成法人的各个相对独立的部门”。包括两种:一是依法进行登记单位或团体,如分公司、合伙企业、研究会等,这在合同法和诉讼法中也能成为主体,被称为“其他组织”;二是组成法人的相对独立的分支机构,如大学的系、学院、教研室,法院的审判庭等。对第二类主体,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与诉讼法不协调的问题,有学者表示反对,如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春田在最高人民法院著作权法培训班上的讲话(〈著作权法讲要〉,法律出版社1991年6月版第73页)。他反对的理由是这类主体没有独立的财产承担责任。这理由不能成立,5岁幼儿也没有财产承担责任,但世界上基本上均承认其成为版权主体。有趣的是,〈著作权法讲座〉一书的封面上赫然印着“最高人民法院著作权法培训班编”,把培训班这种临时机构也作为著作权人。 (二)按是否直接创作分: 1、作者 2、其他著作权人 (三)按权利产生方式分 1、原始著作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享有著作权。 2、继受著作权人。依照合同或继承方式间接享有著作权。 (四)按国籍分: 1、本国人 2、外国人 第二节作者 一、作者的概念

知识产权法复习资料

知识产权法复习资料 重难点归纳 1.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的是1709年英国的《安娜女王法》 2.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成为著作权主体的是国家。 3.知识产权是自然人或法人的智力成果比较全面。 4.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现形式。 5.专利权的地域性是指在申请地所在的国家或者地区拥有法律保护。 6.著作财产权:具有一定的时间性、是著作人身权的对称、是和若干使用权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7.著作权含有保护期限不受时间限制。 8.狭义的邻接权包括:表演者权、音像制作者权、广播电视组织权。 9.狭义的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 10.占著作权集体许可合同中比例越来越大的合同是一揽子许可合同。 11.作者的传播权包括: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广播组织权、出版者权。 12.著作权的转让是著作权中的使用权在法定期限内归为他人所有。 13.地方著作权管理部门在业务上受国家版权局指导。 14.工业产权中的创造性成果权包括:发明专利权、使用新型权、外观设计权。 15.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16.专利权的特征包括:第一,就独占性而言,在同一法域内,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第二,就时间性而言,专利权的保护期限较短。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不得续展。 17.任何方法都不属于实用新型的范围是实用新型特点。

18.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19.知识产权公约协议中,1994年4月15签署、1995年1月1日生效的是那一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20.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归该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所有的是说法错误的。 21.专利期限说法是1992年12月31日前向原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到2001年12月11日仍然有效的发明专利权,其专利权期限延长为自申请日起20年。 22.知识产权法的渊源一般分为两类:国内法、国际法。 23.不属于专利权的强制许可的是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许可实施发明专利的强制许可。 24.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获得专利授权的实质条件是: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25.将营销模式纳入专利保护范围的是那个国家:丹麦。 26.关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说法错误的是假冒他人专利者只有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 27.发明专利的保护期是20年,起算日期为申请日。 28.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被异议,经过审理裁定异议不成立予以核准注册的,商标权保护期的起算日是:初审公告3个月期满之日。 29.职务作品著作权归作者享有的情况下,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享有二年优先使用权,该优先使用权期限的起算日为: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 30.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品的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其起算日是:创作完成日。

自考《知识产权法》复习资料(第一章)

自考《知识产权法》复习资料(第一章) 一编:总论(选、简) 一、知识产权: 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最早见于17世纪法国卡普夫,后为比利时皮卡第所发展) 广义: 著作权、邻接权(或相关权)、商标权(包括服务标志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包括工业品外观设计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新植物品种权等各种权利。 狭义: 即传统意义上的。著作权(包括邻接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三部分。分为两个类别:一类是文学产权,包括著作权与邻接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有专利权和商标权。 二、性质与特征 一、性质: 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即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产品或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也是该项权利与有形财产所有权的最根本区别。知识产权的无形是相对于动产、不动产的有形而言的。它具有不同的存在、利用、处分形态,具体表现为: 1、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 2、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 3、不发生消灭智力成果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基于上述特征,国家有必要赋予知识产品的创造者以知产,并对这种权利实行有别于传统财产权制度的法律保护。 二、特征: 基于其无形财产权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它具有以下特征: 1、专有性: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同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不过,由于知识产品是精神领域的产品,知识产权的效力内容不同于所有权的效力内容。 2、地域性:知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地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该处的地域既可是一个国家,也可是一个地区。 3、时间性:其不是没有时间限制的永恒的权利,其时间性的特点表现:它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 从本质上看,只有客体的非物质性才是知产所属权利的共同法律特征。 三、知产法概念、体系及地位 是调整因知识产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国际上通行的确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工业产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一种专门法律制度。 (一)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一般应当包括如下法律制度: 1、著作权法律制度。 2、专利权法律制度。 3、工业版权法律制度。 4、商标权法律制度。 5、商号权法律制度。 6、产地标记权法律制度。 7、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8、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二)知识产权法的地位: 知识产权法基本上采用单行法的立法体例。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的范畴。其没有独特的,仅属于它自己所有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因而不具有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条件。

知识产权法案例练习

著作权法 1、 2、李某自学英语多年,经常做笔译练习。李某同事赵某常在报刊上发表一些文章。李某为了提高翻译水平,常将见到的文章顺手拿过来做翻译练习。一次李某将赵某在报纸上发表的一篇文章进行翻译。赵某见到李某翻译自己的文章,便提出李某这样做未经自己许可,是侵犯自己的著作权。李某辩称:自己只是做翻译练习,并不打算发表,但赵某坚持认为李某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并要求李某今后不得再翻译自己的作品。双方为此发生争执。 问题:李某是否侵犯了赵某的著作权?为什么? 答案: 李某没有侵犯赵某的著作权。 赵某对自己撰写的文章依《著作权法》第2条,第9条,第11条享有著作权。一般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其作品。但是《著作权法》为了有利于文化传播,对著作权人的权利作了一些限制,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合理使用制度。其中一项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属于合理使用。结合本案来看,法律规定的3个条件李某都符合。其一,必须是为了个人目的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非单位、集体或多人的使用目的,李某为提高自己的翻译水平而使用赵某的文章属于此类;其二,必须是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否则,即使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目的也属侵权,赵某的文章刊登在报纸上属已发表作品,李某用来练习符合规定;其三,必须尊重著作权人除使用、获得报酬外的其他权利,李某只是利用赵某的文章做翻译练习,无发表的打算,也未擅自行使其他权利,符合这一条件。所以,李某并未侵犯赵某的著作权。 3、李某(溥仪遗孀)曾与贾某是邻居,贾某曾帮李某整理溥仪的日记及其他的遗留文字,并整理李某的一些口述资料,后以署名“李某”、“贾某整理”的方式将有关整理资料的文章发表于杂志上。后来李某又与王某合作,并将溥仪日记、其他文稿及出自贾某手笔的整理资料(约二万多字)全部交给王某,王某在上述材料基础上完成了《溥仪的后半生》一书。与此同时,贾某自费采访三百多人,查阅大量档案材料,并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 为此,李某和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贾某的《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抄袭了《溥仪的后半生》一书,达70%以上,侵犯其著作权,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销毁存书、停止侵害、赔偿损害等。 被告贾某辩称:《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是自己根据调查、收集的历史资料独立完成的,不存在抄袭;相反的是,王某使用被告的整理成果用于《溥仪的后半生》一书中,已构成侵权。 问题:《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的著作权应当属于谁?为什么? 答案: 应当属于被告贾某所有。因为贾某使用的材料属于历史资料,而作为历史资料的素材,原则上属于共有领域的财富,不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任何人都可以利用。对于本案中的《末代皇帝的后半生》和《溥仪的后半生》两书,由于对象是同一个,所参考的历史资料很多是同样的,因此内容上不可避免有相同或相似之处,但不能就此认定一定存在抄袭,也不能因为自己写过溥仪的事情就禁止别人再写。 4、为纪念宋庆龄同志诞辰100周年,经中央批准,宋庆龄基金会编辑了一部《宋庆龄选集》(上、下册),交人民出版社出版。由于宋庆龄同志没有子女,亦无明确的合法继承人,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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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法概述 第一节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总论) 一、概念——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直接支配其智力成果或商业标记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垄断性民事财产权。 (知识产权——支配权绝对权对世权) 二、知识产权的法律性质 1知识产权原则上是财产权,只在著作权有所例外。 2知识产权是支配权和对世权,这一点使得知识产权与物权相同而与债权相区别。 三、特征 1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不具有物质形态的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这是知识产权区别于物权的原因所在。具体而言,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专利权的客体是发明创造,而商标权的客体则是商标。 2专有性,又称之为垄断性,即同一智力成果或者商业标记上只能有一个知识产权。例如两个以上的人作出同一种发明只能授予一个人以专利权;两个人就同一类产品就相同或相类似的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商标局只能为其中一个人注册而不能为两个人均进行注册。 3地域性。地域性的含义有二:其一,知识产权只在产生的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地域范围内有效,这种地域性随着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而逐渐消失;其二是知识产权的授权和转让是与地域相联系的。即知识产权的授权和转让必须明确地域范围,仅授权某些地域范围内行使知识产权,那么被授权人超出此地域范围行使该项知识产权即为侵权行为。 4时间性。所有的知识产权都有一定的时间限制,过了这一时间该知识产权保护的智力成果就进入公共领域由全人类共享,任何人都可以无偿地加以使用。不过商标权的时间性纯粹是基于管理上的需要而设,商标所有人可以不断地续展。 第二节知识产权的范围 一、狭义上的知识产权(司法考试考的就是狭义上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的知识产权仅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专利权和商标权合称为工业产权。司法考试中所考查的知识产权主要是狭义上的知识产权,因此我们下文的讲解将全部围绕狭义上的知识产权(即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而展开。 二、广义上的知识产权(略) 第三节知识产权立法 一、国内法(了解)—— (一)著作权法(二)专利法 (三)商标法 二、国际公约 (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 巴黎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商标+专利)《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于1883年正式通过,我国则是于1985年3月19日正式成为巴黎公约成员国。根据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缔约国共同组成保护公约产权联盟,联盟组织由大会、执行委员会和国际局组成。 巴黎公约确立的基本原则有: 1国民待遇原则。 2优先权原则。 (二)《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 (伯尔尼公约——文学作品) (三)《世界版权公约》(四)《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五)《专利合作公约》(简称PCT) (六)TRIPs协议 TRIPs是世界贸易组织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简称,是所有知识产权公约中保护范围最广、保护水平最高、保护力度最大、制约力最强的国际公约。世贸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不但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有关规则全部纳入,该协定还将已经胎死腹中的《华盛顿集成电路条约》等其他四个国际公约的内容也纳入了其中。 第四节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原则 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TRIPs协议为主的国际知识产权法律框架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确立了下述原则,要求各个公约国必须遵守: 一、国民待遇原则知识产权保护上的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各成员国法律必须给予其他成员的国民以与本国或地区国民同样的待遇。如果是非成员的国民,在符合一定条件后也可享受国民待遇。国民待遇原则是由《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首先提出的,TRIPs协议予以了肯定。 二、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缔约方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给予某缔约方或非缔约方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其他缔约方。该原则是由TRIPs协议将其引进到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与国民待遇原则不同,国民待

知识产权法模拟试题(一)及答案

08春华网<<知识产权法》模拟试题(一)及答案 2009年06月25日星期四14:54 《知识产权法》模拟试题一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每小题1分,共20分)1.著作财产权中最基本的一项权能是() A 复制权 B 发行权 C 出租权 D 信息网络传播权 2.狭义邻接权最初仅仅包含() A 出版者权 B 表演者权 C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D 广播组织权 3.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有效期限不超过() A 5年 B 8年 C 10年 D 20年 4.目前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行使著作权最多的是() A 美术作品 B 音乐作品 C 电影作品 D 计算机软件 5.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 A 制片人 B 参加电影创作的每个自然人 C 由作者与制片人通过合同来约定 D 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制片人享有 6.下列中属于工业产权中的创造权成果权的是() A 产地标记权 B 商标权 C 商号权 D 专利权 7.下列中不受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 A 某甲发明的一种速算器 B 某乙发明的一种高血压病的治疗方法 C 某丙发明的一种新型水稻杂交栽培方法 D 某丁发明的一种可视电话 8.“三性”判断的顺序是() A 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B 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 C 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 D 实用性、创造性和新颖性 9.取得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和个人() A 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有权许可他人实施 B 享有独占的实施权,但无权许可他人实施 C 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但有权许可他人实施 D 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许可他人实施 10.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应由() A 专利局作出 B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 C 仲裁机构作出 D 法院作出 11.发明专利请求实质审查的法定期限为自申请之日起() A 1年 B 1年6个月 C 2年 D 3年 12.我国专利法规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 A 5年 B 8年 C 10年 D 15年 13.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 () A 国务院批准 B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C 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D 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专利主管机关批准 14.在我国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要素是() A 字母 B 颜色组合 C 三维标志 D 气味

知识产权法期末复习重点

知识产权法期末复习 一、考试题型 1、单项选择题;2 多项选择题;3、名词解释; 、 4、简答题;5 论述题;6、案例分析 、 、重点内容 第一编导论 1、知识产权的概念(P4) 答: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 2、知识产权的分类(P18-19) 答:(1)以知识的功能为标准,分为着作权和工业产权; (2)以各自获得财产的手段不同,分为创造成果权和工商业标记权。 3、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区别(P22-23) 答:(1)权利的对象或标的不同:物权的对象是动产和不动产以及其他实实在在的物理学意义上的 “物”;知识产权的对象是“知识”,是不含物质实体的思想或情 感的表现形式,是非物质的客观存在。 (2)权利的独占、排他性程度不同:知识产权在独占性、专有性和排他性上要弱于物权。 (3)实现利益的方式不同:物权人的利益既可以借助法律实现对利益的控制,也可以通过事实 上物权对象的占有来实现其利益。 (4)权利效力不同:当知识产权与物权发生冲突时,知识产权通常要让位于物权(须以接触或 使用作品原件为前提)。 (5)期限不同:知识产权的期限不同于物权的期限。 (6)价值衡量(定位方法)不同: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其价值无论是质的规定性还是量 的规定性,都不同于物权。 4、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笔记) 答:(1)寻求一种创造者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2)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 (3)可以有效地配置资源; (4)促使知识产权尽快地转化为生产力。 5、世界范围内比较具有代表性的知识产权法律(P38) 答:(1)1883年由比利时、法国和瑞士等十多个国家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2)1886年以欧洲为主导的国际间相互保护着作权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3)1952年以美国为主导的又一着作权多边条约《世界版权公约》;

知识产权基础PPT整理的复习资料

专利基础知识-----知识产权基础 我国于1980年3月3日向WIPO递交了加入申请书,并在3个月后成为WIPO 的正式成员国。 知识产权是民事权利,知识产权权利法定,知识产权依法产生。 WTO列举的知识产权范围:版权与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 WIPO中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关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关于人们努力在一切领域的发明的权利、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关于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和标记权利、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里一切其他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 知识产权的取得就是指民事主体全面满足法律规定的实体条件和程序要求后,依法获得相关知识产权的过程及结果。 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即绝对取得:依法申请取得、依法自动取得 知识产权的继受取得即传来取得或相对取得 知识产权的特征: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知识产权权利的法定性(依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发生)、知识产权权益的双重性(人身权与财产权)、知识产权使用的多元性(知识产权及其客体使用多元)、知识产权权属的专有性、知识产权权源的地域性、知识产权期限的时间性(商标、地理标志除外)、知识产权权能的限制性 著作权(广义)(著作权、邻接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外国实用艺术品著作权)商业秘密权知名商品权科技成果精神权利(自动)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登记或使用) 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申请) 商标权(注册商标申请获得,驰名商标申请或自动) 企业名称权(国内申请、国外自动) 地理标志权(申请、登记、自动)特殊标志权(一般特殊标志,奥林匹克标志,世界博览会标志)(注册) 狭义著作权的具体种类:人身权(发表、署名、修改、保持完整)、财产权(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其他) 邻接权的具体内容:出版者权利、表演者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权利 工业产权的种类:技术类工业产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非专利技术成果权)、制止不正当竞争权(经营秘密权等)、标识类工业产权(商标权、知名商品权、厂商名称权、地理标志权、特殊标志权) 科技成果精神权利的内容:科学成果精神权利(发现权):发现人;署名权与科技奖励权: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权(国家技术发明奖);其他科技成果权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双管齐下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知识产权案件的一审管辖权;民事案件一审管辖:专利52个中院,植物新品37个中院,集成电路由43个中院,其他知识产案件全部中院,加15个基层法院;行政案件一审管辖:各地中院,但以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为被告的由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受理;刑事案件一审管辖:基层、中、高级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措施:行政强制措施: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查封、扣押或扣留等形式;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其他行政处罚;行政调解:自愿或请求 行政强制措施: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的组织,为了预防或制止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危险状态以及不利后果,或为了保全证据、确保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财产或有关行为予以强制限制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主要有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查封、扣押或扣留等形式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等行政主体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

知识产权法复习题

《知识产权法》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以下诸选项中不属于广义知识产权范围的是( A ) A.无形财产权;B.产地标记权;C.商号权;D.商业秘密权。 2.《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期限内之权利法》为称为( C ) A.我国第一部著作权法;B.美国第一部著作权法; C.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D.世界上第一部国际公约。 3.在著作权制度中,以下诸命题中正确的选项是( D ) A.外国主体就是在外国享有著作权的人; B.内国主体就是其作品在内国创作完成的人; C.内国主体就是其作品首次在内国公开发表的人; D.内、外国主体都是依内国法享有著作权的人。 4.乙通过抄袭甲之作品完成了自己的表现形式,则乙之表现形式( D )A.不具有实用性;B.不具有新颖性; C.不具有创造性;D.不具有独创性。 5.以下诸作品中,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的是( D ) A.计算机软件; B.《知识产权法》教材; C.《知识产权法》自考辅导录像片; D.《知识产权法》自学辅导录音带。 6.图书出版者对其出版图书的专有出版权来源于( A ) A.法律的直接规定;B.出版社的自己规定; C.国家版权局的规定;D.著作权人的授权。 7.我国著作权法将著作权许可使用权分为( D ) A.独占使用权与专有使用权; B.普通使用权和非专有使用权; C.法定许可使用权和强制许可使用权; D.专有使用权和非专有使用权。 8.甲作词作曲,创作了一首歌曲《沸腾的母爱》。在这首歌发表前,甲请歌手乙试唱。2000年中秋之夜,在某养老院为老人们表演节目时,乙演唱了甲创作的《沸腾的母爱》,赢得了老人们的欢迎。乙的行为是一种( B ) A.合理使用行为;B.侵权行为; C.法定许可使用行为;D.法定免费许可使用行为。 9.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创作品发表的行为,可能侵犯合作作者的( D ) A.一项权利;B.二项权利;C.三项权利;D.三项以上的权利。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次被修订的时间是( D ) A.1992年9月2日;B.1996年6月4日; C.1999年10月20日;D.2000年8月25日。 11.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对著作权进行的管理是( D )

2021年知识产权法讲义

厚大在线360知识产权法讲义 商标法 一、商标概况★★ 1.商标: 商标俗称品牌,是品牌在法律保护层面概念。潮流点叫法是LOGO。 2.普通商标保护理论:混淆理论。 商标功能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便于消费者认牌购货。 3.商标法定分类: 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4.商标专用权 (1)仅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 ①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未注册商标不享有商标专用权。 ②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商标和核定使用商品为 限。 5.未注册商标不享有专用权,但受一定保护。 二、商标注册★★ (一)注册商标条件★★ 1.明显性(可以批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 2.非功能性(不得与所示商品功能性相联系)。 3.非冲突性(不得侵犯申请日前她人合法享有权利、权益)。

4.可视性或可听性(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以及上述要素组合)。 注:只有专利权能保护功能,商标、著作权都不保护功能。 (二)申请商标注册渠道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 (1)可以自己办理; (2)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2.外国公司或个人: 外国公司或个人应当委托依法设立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业务。 (三)注册原则 1.自愿注册原则 2.分类注册原则 3.一表多类原则 三、商标权保护期与续展、转让与允许使用★★ (一)保护期★★★ 1.保护期: 2.原则:,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3.例外:经历异议程序后核准注册,,自初步审定公示3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二)续展★★ 1.续展期限 ①续展期。保护期满前12个月。

②宽展期。保护期满后6个月。 (三)允许使用(★★) 1.程序:允许她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允许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允许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予以公示。 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规定: (1)必要在使用该注册商标商品上标明被允许人名称和产地; (2)被允许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商品质量; (3)允许人应当监督被允许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商品质量。 (四)转让(★★) 1.程序:订立转让合同,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 2.限制:应当一并转让 3.时点:经核准后,予以公示,受让人自公示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4.影响:注册商标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商标使用允许合同效力,但商标使用允许合同另有商定除外。

知识产权法复习题及答案

《知识产权法》复习题(一)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9小题,每小题2分,共38分) 1.《伯尔尼公约》保护的对象是( ) A.保护专利权 B.保护文学艺术作品 C.保护注册商标 D.保护录音制品 2.世界上第一部现代专利法是( ) 年英国颁布的《垄断法规》 年瑞士颁布的《吉利法》 年清政府颁布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 年国民党政府颁布的《专利法》 3.著作权中( ) 的保护不受时间的限制 A.发表权 B.使用权 C.署名权 D.获得报酬权 4.我国在专利权的授予上采取的是( ) A.先发明权利 B.先实施权利 C.先申请权利 D.无手续权利 5.下列各项权利中,( ) 不属于专利权人的权利 A.独占实施权 B.出口权 C.放弃专利权 D.实施许可权 6.( ) ,不必经作者许可 A.图书出版社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 B.图书出版社对作品作内容上的修改、删节 C.报社、杂志社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 D.报社、杂志社对作品的内容作修改、删节 7.作者主动向杂志社投稿,杂志社决定是否录用的时间是( ) A.六个月 B.两个月 C.半个月 D.一个月 8.目前保护原产地名称权的最新国际条约是( ) A.《知识产权协议》 B.《保护工业产权巴黎条约》

C.《伯尔尼条约》 D.《罗马条约》 9.我国法律采用的商标注册原则是( ) A.不注册原则 B.自愿注册原则 C.强制注册原则 D.强制注册原则与自愿注册原则相结合的原则 10.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的时间为自被争议的注册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 ) A.三个月内 B.六个月内 C.一年内 D.两年内 11.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图形、文字的,( ) 注册申请 A.应当重新 B.应当变更 C.应当免予提出 D.不必提出 12.根据我国专利法,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 ) A.六个月 B.一年 C.两年 D.三年 13.转让专利权,专利权自( ) 之日起生效 A.转让合同成立 B.专利局登记并共告 C.转让合同经公证 D.交付专利证书 14.在( ) 情况下,申请专利的发明如在申请日以前有同样的发明并不丧失新颖性 A.该发明在国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 B.该发明在国内出版上公开发表过 C.该发明在国外公开使用过 D.该发明在国内公开使用过 15.以下不属于我国专利法所指的发明创造是( ) A.发明 B.技术诀窍 C.实用新型 D.外观设计 16.《伯尔尼公约》规定,实用艺术作品和摄影作品的保护期不得少于( ) A.作者死后50年 B.作品完成后50年 C.作者死后25年 D.作品完成后25年 17.民法通则中未作规定的知识产权有( ) A.植物新品种权 B.发现权 C.发明权 D.专利权 18.下列方式中,( ) 不能取得著作权 A.因继承取得权

鄢梦萱知识产权法讲义

2010年提高阶段知识产权法-----鄢梦萱主讲 2010第一阶段讲义——知识产权法(鄢梦萱) (1) 第一章著作权 (1) 一、著作权的取得原则 (1) 二、著作权的客体 (2) 三、著作权的主体(归属)【★】 (2) 四、著作权的内容【★】 (3) 五、著作权的限制——合理使用【★】 (4) 六、邻接权【★】 (5) 七、著作权的侵权赔偿和诉讼 (6) 第二章专利权 (7) 一、专利权的主体(专利权的归属) (7) 二、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8) (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条件【★】 (8) (二)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条件 (8) 三、专利的申请与审查 (8) (一)专利申请原则 (8) (二)专利权的无效 (9) 四、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9) (一)专利权人不实施时的强制许可 (9) (二)根据公共利益需要的强制许可 (10) (三)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 (10) 五、专利权的保护【★】 (11) (一)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 (11) (二)专利侵权纠纷的解决机制 (11) 第三章商标权 (12) 一、注册商标的种类 (12) 二、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13) 三、商标权的内容 (14) 四、注册商标的撤销 (15) 五、商标侵权行为【★】 (16) 六、驰名商标 (17) 2010第一阶段讲义——知识产权法(鄢梦萱) 第一章著作权 一、著作权的取得原则 作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时间为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此即著作权的自动保护原则。要点为: 1、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条例》第6条) 2、著作权的取得,不以是否“发表”为条件(《著作权法》第2条)。 3、“发表”,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许可他人公之于众的行为(条例第20条)。 二、著作权的客体 著作权的客体即作品,作品是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一)下列表现形式均为作品(第3条/条例第4条)。 (1)文字作品;

法考《知识产权法》复习题集(第2022篇)

2019年国家法考《知识产权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2012年卷三18题,单选) A、甲公司与专利权人签订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后,许可其子公司乙公司实施该专利技术 B、获得强制许可实施权的甲公司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技术 C、甲公司销售不知道是侵犯他人专利的产品并能证明该产品来源合法 D、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甲公司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而制造其专利药品>>>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2.华信集团委托雕塑家张某创作了一座麒麟雕塑,寓意“生意兴隆”,放置在公司办公楼一层中央。委托创作合同中未约定版权归属。下列行为中,哪一项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 A、华信公司许可其子公司华信能源异地重建完全相同的雕塑 B、华信公司仿照雕塑制作小型纪念品向客户赠送 C、客户拜访华信集团后觉得这个雕塑很有意思。遂仿照雕塑制作小型纪念品向让其在某风景区工作的哥哥出售 D、客户拜访华信集团总部时看到该雕塑,觉得非常有艺术价值.遂拍照留念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3.甲、乙合作创作了一部小说,后甲希望出版小说,乙无故拒绝。甲把小说上传至自己博客并保留了乙的署名。丙未经甲、乙许可,在自己博客中设置链接,用户点击链接可进入甲的博客阅读小说。丁未经甲、乙许可,在自己博客中转载了小说。戊出版社只经过甲的许可就出版了小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卷三16题,单选) A、甲侵害了乙的发表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B、丙侵害了甲、乙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C、丁向甲、乙寄送了高额报酬,但其行为仍然构成侵权 D、戊出版社侵害了乙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4.甲的画作《梦》于1960年发表。1961年3月4日甲去世。甲的唯一继承人乙于2009年10月发现丙网站长期传播作品《梦》,且未署甲名。2012年9月1日,乙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17题,单选) A、《梦》的创作和发表均产生于我国《著作权法》生效之前,不受该法保护 B、乙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其胜诉权不受保护 C、乙无权要求丙网站停止实施侵害甲署名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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