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观念与民法结构:再论中国古代民法的价值
中国古代法律与司法制度古代法律观念与司法实践

中国古代法律与司法制度古代法律观念与司法实践中国古代法律与司法制度:古代法律观念与司法实践中国历史悠久,古代法律观念与司法实践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中国古代法律与司法制度深受儒家思想和礼制文化的影响,注重道德伦理与公正秩序的维护,同时也反映出中国古代社会的特点。
本文将从法律观念和司法实践两个方面,探讨中国古代法律与司法制度的特点与影响。
一、古代法律观念1. 仁义道德中国古代法律观念注重仁义道德的观念。
儒家思想认为,法律的目的在于对人民进行教育和引导,通过规范行为,维护社会和谐与秩序。
因此,中国古代法律强调“仁义”,即法律应该以仁爱为本,关注人民的福利与利益。
2. 尊重权威古代中国法律观念中,尊重权威是一项重要的原则。
中国古代法律与道德伦理密切相关,尊重君主、官员和家长的权威是社会秩序维护的基石。
这种观念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充分体现,法律裁决通常符合君王和官员的意愿。
3. 义务和责任中国古代法律观念中,强调个人和群体之间相互义务和责任。
古代法律规定了社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各种社会关系的约束。
个人的行为被视为对社会的责任和义务,对社会和谐与稳定的维护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司法实践1. 德治与刑法中国古代法律制度追求德治,即以道德伦理为基础的法律制度。
古代中国将正义与道德紧密结合,以德治来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
然而,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刑法也被广泛使用。
刑法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对罪犯进行惩罚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2. 家庭和社会关系古代中国法律将家庭和社会关系视为重要的司法领域。
家族法是古代司法实践中特有的领域,与家族秩序和家族动态相关。
而社会关系方面的法律则包括土地、财产、继承和婚姻等领域的法律规定。
3. 地方自治中国古代法律司法制度注重地方自治。
封建社会的地方官员承担着维护地方秩序和处理纠纷的责任。
地方权威在司法实践中起到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冲突解决和纠纷调解方面。
三、中国古代法律与司法制度的影响1. 道德与法律的结合中国古代法律观念的特点,决定了法律与道德的密切关系。
中国传统文化对民法的影响

中国传统文化对民法的影响中国传统文化以其独特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和道德准则影响着中国人的日常生活和行为方式,其中特别是对民法的影响。
本文将从儒家思想、道家思想、佛教思想、法家思想四个方面,探讨中国传统文化对民法的影响及其历史演变。
一、儒家思想对民法的影响儒家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价值观念是“仁、礼、智、信”,并强调“中庸之道”和“和谐共处”。
在民法方面的应用,儒家思想作出了以下的贡献:1. 依法治国儒家重视法治,提倡依法治国。
《论语》中“政在其中矣”,即承认政治的必要性。
同时儒家思想也注重法律的公平、公正、公开,提倡在司法程序中要贯彻这些原则。
2. 个人责任儒家思想强调个人在社会中的责任,即爱人、敬人、自觉守法,自律自重,更倡导讲究自己平等的社会地位,强调个人权利与义务的平衡,而不是基于“权利至上”的原则。
3. 家庭道德儒家重视家庭伦理,提倡父母儿女之间互相尊重、和睦相处,而这种伦理涵盖了对家庭关系最基本的民法规定,如婚姻法、继承法等。
二、道家思想对民法的影响道家是中国传统思想的另一大流派,主张达到真正意义上的大道合一,强调反身説法、自然法等,对中国民法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1. 隐喻法理道家思想文化中的“谅解读法”,强调视事情的本质而不是表面现象。
仅仅依靠文字规定是远远不够的,起码需要在法律系统中加入一些隐喻等,对于法律的适应性和弹性也是不可少的。
2. 人性本善道家思想主张人性本善,具有温柔、和平和自省的特性。
这个思想与现代民法学中散见的“最有利当事人”原则相似。
换句话说,一个人是更愿意遵守他所认为的是对的、是合理的规则,而不是遵循不可知的法律条文。
三、佛教思想对民法的影响佛教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价值观念和思想方式在中国社会历史上有着广泛的影响。
1. 人道主义佛教思想强调以人为本,着重关注人权和人道主义精神的实现。
将个人权益、自由权利与政治权利结合,使法律更加人性化。
浅谈如何对待中国古代法律传统

浅谈如何对待中国古代法律传统【摘要】清末宪政开始,仁人志士就开始为我国的法治建设不懈奋斗,法治是西方文明之果,西方法治思想和法治建设之路对我国来说必不可少。
但是文化的脐带无法割断,古代法律传统在我国已有几千年的积淀和延续,其最深沉、最基础的价值观仍然在极大程度上支配着人们的行为和思考。
所以,法治的大厦终究还是要建立在中华大地上,我们必须站在历史的角度,正确的看待中国古代的法律传统,注重利用本土资源。
【关键词】法治,中国古代法律传统前言:现代中国的法律,在形式上内容上和精神上,与传统中国已经有了很大的背离,这应是不争的事实。
自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战略布局后,我国法治建设与研究突飞猛进,但是在我们较为透彻的研究了西方法治,将西方优秀的法律思想和制度引进本国后,我们发现在西方行之有效的法律文化在中国却面目全非、举步维艰。
原因何在?美国法学家弗里德曼有一句名言:“法典背后有强大的思想运动”。
这句话精辟的说出了法律问题不仅仅是法律问题,更是文化问题。
西方的制度再先进、完善,离开了孕育法律的土壤和文化,对我们来说也只能是隔靴搔痒。
因此,我们的法治建设必须从我们华夏古国中优秀的法律传统中汲取营养,方能更好的为今天的法治建设服务。
一、中国古代法律传统中对我国法治建设的积极因素(一)我国古代法律传统中儒家崇尚道德的价值追求。
我国古代封建统治者多遵循“德主刑辅”的治国理念,主张治理国家需要道德化。
制定法律、实施刑罚也要反应、适应礼义教化的要求,强调立“良法”“善法”以治天下,使法律成为了道德仁义、伦理纲常的载体。
这一方面正好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必须体现的公平、正义,拥有合理的道德基础的法律提供了有效的借鉴。
(二)我国古代法律传统中的以“仁”为核心的“民本”思想。
首先“仁”讲的就是人与他人的关系,一个人需要仰仗他人的存在而存在,所以,人应当首先爱他人。
同时我国古代法律传统中蕴含着十分鲜明的人本主义精神,它包含着一种对人格的尊重。
中国古代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及其当代价值

中国古代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及其当代价值摘要:在中国封建社会,国家统治者都倡导以”息讼”来解决民间的纠纷,这就要求民间调解制度的发展,由拥有解决民事纠纷的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宗族内裁判、族外裁判以及官府裁判。
关键字: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价值。
在古代的中国,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对危机社会秩序以及其统治的重大刑事问题,较为注重在司法审判中的地位,而对于处理以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产生的权利与义务问题,大多以家庭为主的家长制以及者民间的调解制度来运作,而这些都与中国古代的传统熟人社会和长期的法律文化发展有很大的渊源。
争议解决机制在本质上就是社会伦理、政治制度以及法律之间相互作用的后所形成的一种相对稳定以及权威的程序。
由于中国古代社会也就是一个宗法、宗族社会,而”宗法”是指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的内部关系,来维护家长的统治的行为规范,那么解决民间的纠纷机制也受着宗法制度的影响。
这就在根本上决定了,我国古代民事纠纷的解决,因为是以家族内部的争议当事人双方与解决争议的裁决者之间的宗法关系而是强烈的和稳定的,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是不分的,实行司法自制,民事纠纷主要是由民间解决,由那些家长、族长等实际掌握国家司法权的主体来解决民事纠纷。
中国古代刑事案件为”狱”,民事案件为”讼”,而一般说来”狱”是需要以刑罚来追究责任的,民事案件则是由一些在社会上有权威的人为裁判。
(一)宗族裁判由于一般宗族内,都有一系列的家规、族规等制约族内成员的行为规范,涉及到家庭、婚姻、继承等各个方面的问题,而当族内成员产生一系列涉及到上述各个方面问题的纠纷时候,由族长对这些问题进行裁判决断,由于中国宗法社会价值文化的影响,一般官府也是承认族规对家庭成员的约束作用和族长对家庭成员间纠纷的裁决的承认。
如清代道光时期有诏曰:”凡遇族姓大小事均听族长、绅士判断。
族众中如有不法匪徒,许该姓族长、绅士捆送州县审办。
”(二)族外止争针对家族之外、不同家族宗族之间的纠纷,通常都是由乡老和里正对其有权裁判的事项来进行裁判,从汉代开始就设立了调整乡里民事纠纷的啬夫;而唐朝设置了村正、里正来进行调解,元朝时的社长,明代的里长以及申明亭等,而乡约耆老作为一种传统民事争议解决机制,建构方式在实质上也与家族宗法关系是同一的,在一些朝代,这些调处也是进行如户婚、田土、斗殴等项诉讼的必经程序,如明代的’民间应有词讼,许耆老准受于申明亭内剖理。
从过去到现在中国的民法传统与现代法治精神

从过去到现在中国的民法传统与现代法治精神中国的法律体系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演变,从古代的民法传统到现代法治精神的崭新发展,这一过程承载着中华文明的沉淀和现代社会的需求。
本文将探讨中国的法律发展,从古代的法治传统到当代的法治理念,以及这些传统如何影响和塑造了现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一、古代中国的法律传统古代中国的法律传统根植于儒家思想和传统价值观念。
这一传统在中国历史上有着悠久的历史,包括了诸多法律文化元素,如礼仪、家族观念、道德伦理等。
这些传统构成了中国古代法律的基础,同时也影响了社会的组织和治理。
1. 儒家法治观念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传统的塑造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孔子的思想强调了仁爱和道德的重要性,这在古代法律中体现为尊重家长、孝道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儒家强调君子行道,弘扬道德法治观念。
2. 家族观念与礼仪法律古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更多地与家庭和家族有关。
家族观念和家族责任在古代法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维护家庭的和谐和社会的秩序。
礼仪法律规范了社交行为和仪式,以确保社会秩序和道德规范的遵守。
3. 德治思想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强调道德的重要性,鼓励人们依循道德规范,而不仅仅是法律规定。
这种德治思想体现了法律与道德的紧密关系,强调了社会和谐与规范的维护。
二、现代中国的法治精神随着中国社会的现代化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古代的法律传统逐渐融入了现代法治精神,形成了中国独特的法律体系。
1. 民主法治原则现代中国法治体系以民主法治原则为基础,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和公平公正的原则。
法治的核心是依法治国,法律对所有公民平等适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2. 法律体系的建设现代中国建立了完善的法律体系,包括了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各个领域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为社会提供了明确的规则和制度,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公平竞争。
3. 国家治理的现代化现代中国法治精神体现在国家治理的现代化进程中。
法律逐渐成为国家治理的基本工具,政府决策和行为受到法律的制约,依法行政成为基本原则。
古代东方民法探略论文

古代东方民法探略在古代东方,民法是一种规范和保护公民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体系。
一方面它保护了弱势公民的权利,另一方面也约束公民的行为。
本文将探究古代东方的民法制度和其中的一些特点。
中国古代民法中国古代的民法以礼法和律法为主体,制定了大量规范人们行为的规则。
大约在战国时期,各个封建国家开始出现了一些法律文献,比如《管子》、《韩非子》等,这些文献反映出了当时的法制基础。
但是,在秦汉时期,法律的统一化成为主要趋势,民法也成为了法律的一部分。
这使得法律更加规范化,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适用范围。
中国的民法在一些方面具有独特性,例如对女性权利和婚姻制度的规定。
古代中国的家庭观念重,夫权制度盛行,女性的地位相对较低。
因此,民法中对妇女的保护放在了重要位置。
例如,在《元好问家训》中就有“悯贫怜老,择贤取友;婚姻自己,无不从其心”的规定。
同时,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也具有由父母媒作成婚的特点,这种“媒妁之言”的传统在中国一直延续到近现代。
然而,古代中国的婚姻制度中也有着男女平等的思想,例如《礼记》中的“夫妇不分贵贱,此其大道也”。
此外,中国的民法对于财产保护和债务规范也有着一定的规定。
例如《新婚礼记》中有借贷和财产分配的规定。
这些规定并没有直接涉及到商业活动,但是为商业交易提供了基础。
日本古代民法与中国不同,日本在古代中期已经形成了独立的法律体系,包括民法、刑法、商法等一系列法律。
其中,古代日本的民法以《颜氏家训》和《大日本古文書》为主要参考文献。
日本古代的民法在一些方面也具有独特性。
例如,日本的判决是由官员“众人之什”(即由多名官员共同参与)进行的。
这种参与式判决体系体现了民主、公正和公平的理念。
古代日本还有着特殊的土地制度和封建等级制度,民法中对土地使用和土地交易进行了规定。
例如,《颜氏家训》中的土地交易规定更倾向于承认土地的传统用途和传统权利,这为土地的保护和交易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此外,日本古代民法中也有规定对于个人的财产保护和商业活动的规范,例如《神代江户时代琉球一般贸易对日贡物案》中的商业交易规定。
对中国古代民事立法的探讨
对中国古代民事立法的探讨【摘要】梅因在他的著作《古代法》里写道:一个法律制度是否成熟,与它的民法和刑法的比例相关,法典越古老,它的刑事立法就越详细越完备。
民法作为维护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部门法,在当今社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然而在古代中国却很少有看到民事法律的身影,造成民事法律缺失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包括了地理因素、政治因素、文化因素、经济因素等等。
但在笔者看来,对比西方国家的社会,这些因素都可以归结为两个主要的原因,社会制度以及意识形态。
【关键词】社会制度,意识形态,个人权利,平等自由一、社会制度我国古代的社会结构,其内部秩序的主要支柱是整体性的权威性,国家长期居于传统地位的专制主义以及家长的权威主义,中央集权制度以及宗族体制,对维护私权的民法的形成都造成了不同程度的阻碍。
(一)专制制度社会集团的区分在我国古代十分明显,君子与庶人之分,使整个社会被严格的分为了君子与庶人两个团体。
古代极其严格的等级制度,“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很明显的一个体现。
相较于西方,希腊与罗马的市民社会,他们也是有等级区分的,但是除了奴隶之外的市民他们的权利与自由平等的地位确实得到认可的,可以维护自身的利益,这是一个私权相对来说很受重视的社会,而关乎私权的法律就是民法了。
关于专制的另一个表现就是君主的命令代表了一切,主导了整个社会各方面的发展。
秦始皇焚书坑儒、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这些都导致了人们思想的禁锢,从而进一步巩固他们的统治。
重农抑商是中国历代封建王朝最基本的经济指导思想,其主张是重视农业、以农为本,限制工商业的发展。
我国自古的小农经济,农耕文明,在自给自足的农业时代,商品贸易本来就不发达,但是以君主意志为主要政策灌注内容,封建社会商业发展受到了极大的限制。
在生产关系本来就相对简单的农业社会,社会关系也相对简单,人们生活在熟人社会,简单的纠纷矛盾都可以通过和解或是家族完成,这样保护私权的民法就没有产生的契机。
中国传统民法问题浅析论文
中国传统民法问题浅析论文中国法律史是五千年中华文明史的有机组成部分。
中国古代刑法内容的缜密与体系完整为举世公认,中外学者对此著述颇丰,且研究的广度与深度日益拓展。
与此形成对比的是,对中国传统民法的研究尚显单薄,尽管已有学者筚路槛缕做了相当卓然的开拓工作,但尚不足以消弭中国古代“中刑无民”论的影响。
以下是店铺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中国传统民法问题浅析相关论文。
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中国传统民法问题浅析全文如下:一、关于民法的争议问题民法一词源于中世纪后期罗马法中的市民法,罗马为了巩固市民共同体,逐渐形成了被视为市民自己的市民法。
“法国大革命以后,‘市民’被理解成‘公民’。
所谓民法,即适用于全体人的法。
”民法一词并不是我国法律史上固有的名词,而是从邻国日本移植而来的。
之前我国律典中大都以“民律”的形式出现,直到南京国民政府公布民法总则,才在我国的法律中正式出现“民法”一词。
在对中国传统民法进行深入研究的同时,学界产生了较大的分歧。
主要问题集中在我国自古代第一部成文法颁布以来,到底存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民法的概念。
中国自夏王朝开始就制定了比较完备的成文法,如《禹刑》、《吕刑》、《大清律例》等,部分律典在当时甚至具有非常先进的地位。
但这些律典大都以刑为主,多采用刑罚来惩治犯罪,即使有涉及到民间争讼的问题,也多用刑罚来处理。
尽管在古汉语中也存在“民法”一词,但是其意义却与今天西方法律中的“民法”一词大为不同。
(一)以梅仲协、张晋藩等为代表的肯定派肯定派认为,中国古代虽然没有在律法条文中明确提出民法一词的概念,也没有在历代的律典中出现明确的民法条款,但是在实际的应用法条中,必然有实质意义上的民法的存在。
梅仲协认为,自从商鞅变法以后,我国古代的民法条款都只是残留在律典的户婚、杂律之中。
“中华旧法,以唐律为最完备。
惜乎民刑合一,其民事部分,唯户婚、杂律中,见其梗概耳②。
”同样,张晋藩认为,历朝法典中凡户婚钱债田土等,仅为私法的一部分,所以从实质意义上的民法的角度来看,“凡有法律实质者不问形式皆可谓之③”。
中国古代民本思想的理论价值及现实意义
中国古代民本思想的理论价值及现实意义首先,中国古代民本思想反映了对人的尊重和关爱。
中国古代思想家认为,人是社会的基本单位,人的发展和幸福是社会发展的核心目标。
这种人本主义的价值观念,对于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同时,中国古代民本思想不仅关注个体的利益,也注重整体的利益,追求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体现了一种集体主义的精神,强调个体与集体的统一其次,中国古代民本思想强调了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和限制性。
中国古代的思想家认为,政治权力来自于人民,被赋予政治权力的人应当为人民服务,并接受人民的监督。
这种民主法治理念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加强权力监督和制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三,中国古代民本思想关注社会公平和正义。
中国古代思想家强调国家应当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需求,追求社会公平和正义,实现社会的共同富裕。
这对于解决贫富差距、推动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具有重要的史诗意义。
同时,中国古代民本思想也关注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主张保护人民的人权与个人自由。
这对于推动现代社会的人权保障和个人自由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第四,中国古代民本思想强调道德伦理和社会责任。
中国古代的思想家强调个人应当具备良好的道德素养,尊重社会伦理,关心他人利益,并且承担社会责任。
这种思想观念对于培养公民道德,倡导社会责任和社会责任意识,强调社会互助和社会责任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综上所述,中国古代民本思想蕴含着丰富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它对于理解中国古代社会和传统文化,对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同时,中国古代民本思想的核心价值观念与现代社会的发展需求有很多共通之处,对于推动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浅析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传统
浅析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传统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传统是中华文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它源远流长,几千年的漫长历史沉淀孕育了丰富的法律文化传统,并显现出深厚的历史、文化和精神内涵。
中国古法律文化的代表——《周礼》、《春秋》、《韩非子》、《孟子》、《礼记》等,它们的重要价值在于规定了并保障了社会秩序和人民的权益。
在这些法律文化中,集中体现了“德治”、“法治”思想,即治理社会的方法有德行引导的德治和以法律为纽带的法治。
在这些法律文化中,德治和法治是相互依存的,两者相互结合,形成一套完整的治理理念。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核心是尊重和保护人民的权益,这种保障不仅仅是法律的外在形式上的规定,也倡导了社会和谐、人际友爱和诚实守信等伦理道德。
在古代,法律文化的传统还侧重于家庭和睦、亲情满意和信任等。
在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传承中,涵盖了广泛的社会文化意义和价值。
所有的法律都有着人本思想和社会利益的导向,牢固的保障了人民权利和社会公正。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视角和目的不同于西方的思想传统。
中国古代的德治和法治思想相比于西方的法治理念,更加强调依法治理的价值。
在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传统中,法律并不是一项单纯的管理控制工具,而是一个较为完备的反映社会中公平、正义、尊重和维护人权的价值体系。
这种法律文化传统,在现代社会中仍保有其重要的意义。
在当今时代,中国法制建设不断加强,法治传统文化的积淀也成为了形成现代中国法律体系的重要基础。
应当保持在现代中国的公法和民法制度中传承古代法律文化的精华。
通过这样的传承,更好地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正,促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扬。
同时,更好地融合现代法治制度和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传统,有助于建设一个更加美好、更加和谐的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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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观念与民法结构:再论中国古代民法的价值在我国古代,受到当时社会经济等方面因素的制约,即以惩罚性的思维立法。
对此,现今西方式民法体系以及观念同我国古代社会具有着较大的差异。
在本文中,将就中国古代民法的价值进行一定的研究。
一、引言我国古代是否有民法,一直是行业当中经常引起争论的问题。
有观点认为,具有民间习惯的乡规民约以及儒家学说正是我国民法的渊源。
而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国家正式颁布的律典当中,具有着民法相关内容,且认为古代民法并不发达。
上述争论之所以存在,正是现今人们往往以西方方式对中国传统法进行划分的结果。
在该种情况下,对该类问题的意义进行研究是有意义的。
二、古代民法结构界定结构,即是一种组合排列的形式,是对世界运动状态以及存在状态进行表达的术语,也正是人们以主观视角看待客观世界的形态。
古代民法结构,即是对我国古代民法体系进行描述的体系,即我国古代民法规则存在以及民法存在状态的形式。
从当代民法理论可以了解到,民事法条以及民法规在法典当中存在的形式将对民法整体结构产生影响,而这也正是民法学研究当中的一项主要内容,是我们为什么对古代民法结构进行关注的目标以及重点原因。
对于刑事民法来说,其即使指具有一定内容结构以及编排体例的法典,同其对应的正是实质民法,是对人身、财产关系进行调整的规范总称。
除了国家正式颁布律典当中具有较多的民事规范之外,在民间习惯当中,也具有着较为广泛的民事规则生存空间。
很多研究人员在同我国现有民法体系进行参照的情况下,从古代民事习惯当中对财产法同古代契约法相关制度进行了梳理,这即表明,从我国民间习惯当中对我国古代的民事规则进行寻找并非是一件很难的事情,就此来看,如一些学者所认可的那样,中国古代民法实际上是两种结构并存:一种是外在形式为律令格式的国家法领域,另一种则是以礼制、家法族规和乡俗民约等形式存在于民间自治领域。
两者相比,后者具有更多的形式,但无论对于哪一种形式,都不能够将其称之为是一种预设较为完备的体系化规范,而针对我国古代民法这两种存在形式原因的探讨,也成为了“我国古代是否有民法”争论之后的热点问题。
三、民法结构体现的智慧(一)义利观民法同“利”间的关系十分密切,对此,在对我国古代民法智慧进行考察时,古人对“利”的理解可以说是一项重点的考察内容。
儒家思想是我国古代的主要意识形态,在该种情况下,耻于言利成为了当时非常基本的道德戒律。
而“义”又往往同“利”结合在一起,以此成为我国古代人生观以及意识层面的核心观念。
对于义利观来说,即正是我国古人对利以及义这两者的基本看法,也是我国传统文化当中的重点内容。
重义轻利、以道取利是我国古代较为普遍的义利观,在儒家思想中,其强调从头到尾都需要将宗法伦理利益方在一切物质至上,即以义制利益。
义利观的存在,对国家治理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非常明显的内容,即是在“重农抑商”国策的推行当中具有充分的体现。
从秦汉之后,重农抑商即成为了一项最为基本的经济政策。
在我国古代,整个国家为农业国家,农业不仅是国家发展的基础,也正是整个国家最大的“利”,对此,其也正是国家的最大“义”。
重农即为国家的“重义”,商人所获得的则仅仅为个人利益,从整个国家角度而言,则是对国家的损害。
同其相对,在我国古代法律当中,在重农抑商方面也具有较多的规定,在义利观影响下,法律仅仅需要对部分较为重大、同国家社会秩序有关能够对“义”的事项进行规定即可,即一直被古人视之为“细故”的关系则可以不过多的在正典当中出现。
在古代“上重义则义克利,上重利则利克义”的思想下,在国家正典当中更不会提到“利”,也使得不言利成为了我国古代政府所积极提倡的制度设计原则以及思想意识,在达成民不相争利的效果后实现国家的稳定控制。
而即使有百姓为了部分纠纷出现对簿公堂的情况,也并不是仅仅对民事权利进行主张,更多是为了争口气。
可以说,这依然是义利观主导之下形成的诉讼行为选择,即在我国传统社会当中,权利也正是根据利益安排获得的。
除此之外,义利观的存在,还对我国民事法律具有着以下方面的影响:第一,崇公抑私的法律观念;第二,忠孝为主的社会等级关系;第三,单向但利益无关系。
即在积极强调“义”方面道德义务的基础上也在法律层面进行了强化与确认,在民众权利方面的追求以及人事存在一定的压制情况。
对此,有研究者认为,该种义利关系正式物质利益同制度规范间的关系。
而从我国整体历史发展经验可以了解到,两者间还具有着辩证的关系。
首先,在以“利”为制约的情况下产生了“义”,即不能够对物质利益关系进行调整的情况在现实生活当中是无法存在的,也没有存在的意义。
其次,在获得“利”的情况下,也需要能够对“义”方面的需求相符合,即如果制度规范不能够对物质利益功能进行实现,也是不可能存在的。
从这里可以了解到,义利观已经成为了对我国司法实践、立法进行指导的重要观念,而这也正是我国古代民法同现有西方体系结构不能够简单类比的本质原因。
该种观念的存在,也是对现今立法者的一种提醒,即在对民法典进行制定时需要能够秉承更为理性的态度,使其在民刑当中发挥出更大作用。
在我国古代民法当中,其在发展当中还没有形成同西方类似的结构体系,即其对法功能认知方面同西方具有较大的差异。
我国历代开国君主,在建国时,都需要制定一部“传世法典”,并积极追求法典的“简约”性。
在高度浓缩的律典结构当中,则只能够将规制重点放置在对社会具有严重危害的犯罪当中,而社会自治方面的民事关系在其中则不会占据非常大的比重。
对此,我们现今所见的仅仅为较为零散的民事法规,且在法典当中存在一定的民刑部分情况。
古人认为,繁多的律法不仅不能体现出统治者治理水平的高超,反而还极易导致“法令滋彰,盗贼多有”。
尤其是在民事领域,进行过多的立法,就等同于设置更多的国家干预,很有可能形成“只讲法律,只讲利益,而不讲是非”的世风,导致无所不用其极地利用法律互相争斗,同时也不利于国家统治的稳固和社会秩序的长治久安。
而除了上述治理方面的简约要求之外,古人在法的局限性方面也具有深刻的认识,凡事都有度,法律也具有一定的效益限度,同边际效益规律相符合。
如果对过多的法律进行制定,则很可能因此出现过犹不及的情况,节制性的立法,不仅是我国法律谦抑性的表现,也正是我国古代的一种经营意识。
对于该谦抑性来说,通常对其理解即是要求法律能够保持克制,在对法律进行应用时,需要能够将其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当中,如果以法律以往的方式也能够获得好的社会治理效果,就需要能够避免以立法方式规制。
这也正是我国“法律宽简适中”的要求。
但是,泛刑化的立法偏好,尤其是古代中国出现的“重刑主义”倾向同法的谦抑性似乎矛盾。
而在重刑或者泛刑化的主张当中,也并不是要将所有社会关系都处于法律的范围当中,即在社会治理当中,法律并非为唯一的手段。
而在我国几千年的发展中可以了解到,天理人情也一直具有着重要作用的发挥,即我国一直对以德治国的理念进行践行。
且该种观念的存在,也对我国古代国家需要模仿自然的观念进行反映,如果对过多的法律进行制定,则可能会出现人为干预自然规律的情况。
在该种理念下,古人对于法律更多的将其认为是一种最坏的治理选择。
同时,法律自身也具有着教人为恶的特点,而作为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重要手段,其功能也更多的惩治恶。
在法律文本当中,其中所规定的内容更多的是消极一方面,即法律在对社会进行调整的同时,也是对人的一种告知,即人们还存在这么多恶的行为,且能够教诲人们如何以法律空子谋取利益。
这也正是古人将民事规则融入到“礼”当中的重要初衷。
四、古代民法后的“不为与不能”我国古代民法该种体系以及结构的存在,同我国古代“是不为也,非不能也”的处世哲理具有密切的联系,正是根据该种原则的考量,我国古代在设计民法规则时,对于不能以及不为的选择以及区分也被细化成了对传统义利观的坚守以及法律谦抑性的考虑,而这也正是对我国古代民法体系、结构进行反思获得的智慧。
从现代人的角度看来,虽然我国古代并没有形成同西方标准化类似的民法体系社会、伦理以及经济等内生环境,但这也不是我国古代民法结构不能够同西方进行类比的原因。
从我国古代十分发达的刑律文化中可以了解到,在当时法律水平下,如果想对一部完整、细密的民事法典进行制定,可以说是十分轻易的事,但对我国古人来说,其在立法思维方面并不仅仅将目标为结构体系的完善,更多的是根据生活秩序需要所开展的。
即制法者认为,法律并非是社会当中唯一的治理工具。
历史证明,在唐宋、明清时期,中西方就具有了十分频繁的交流,而在此过程中,我国的法律文化也一直是周边国家学习的对象,直到清末,我国才开始移植西方国家的法律。
该种情况的存在即表明,我国古代律典的内容,能够对我国自身发展的需求进行较好的满足,单一法典的存在,已经能够满足帝国治理需求。
从经验性思维方面考虑,我国古人并没有创制法律法典体系的必要。
该种情况的存在,对我国古代民法体系以及思维方面的理解也产生了一定的误导情况,即认为我国古代法律体系不完善、不严密,并因此没有形成现今数量庞大的民事法律规范,事实上,原因并非为此,而是因我国古人“不能与不为”原则的基础上对民事立法所进行了的安排。
五、结语在上文中,我们对中国古代民法的观念、结构以及价值进行了一定的研究。
可以说,本文研究的重点,即是对我国古代民法结构当中体现出的观念智慧进行论事,即“不能与不为”的立法信条。
在现今人们立法时,也需要能够做好该方面的遵循,不要一味追求法典的万能性,也不能够单纯追求理性主义的民法结构。
如果丢失了传统观念底线,则只能让我们深陷法律的泥沼之中,通过对我国古代民法法典编撰价值的把握,更好的推进现有立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