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证明书管理规定
三甲医院医学疾病证明管理制度

三甲医院医学疾病证明管理制度
一、医师实施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
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书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造假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二、对诊断难度大或诊断有分歧的疾病,不可出具有司法鉴定效力的疾病诊断证
明,更不能出具双重诊断证明,必须进一步检查和会诊,得准确结论后方可出具,必要时建议到上级医院进行诊治。
三、属于公伤、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打架斗殴致伤害,其诊断证明一律经过科
内会诊后,由主治医师或科主任以上医师签字,方可盖章生效,并一式两份,一份交患者或家属,一份存档留病历备查。
四、出具疾病证明书应规范书写,书写要详细,不得缺项目,病名要规范,完整。
五、需出具病假休息证明时,应根据疾病的性质和轻重决定。
门诊患者应控制在
三天以内,一周以上须经科主任签字,一个月以上由院领导审批。
住院患者病假证明可适当放宽,但最长不应超过三个月。
六、印章管理者在盖章时应在证明上签字,以示负责。
七、违反管理制度者,医院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若违反法律规定的当时人承担法律责任。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一、引言医学诊断证明书是指医疗机构或医生根据患者的病情和诊疗结果出具的证明文件。
它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社会影响力,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
二、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分类根据使用场景和用途,医学诊断证明书可以分为多种类型,如劳动能力鉴定证明、生育能力鉴定证明、学生身体健康证明等。
各类医学诊断证明书在发放和管理上都需要严格的管理规定。
三、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发放1. 申请人资格:只有医疗机构或合格的医生才有资格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个人或非医疗机构无权出具。
2. 诊断依据:医学诊断证明书必须基于充分的诊断依据,包括病史、体格检查、实验室检验等。
证明内容必须准确、客观、科学,并符合医疗伦理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
3. 申请流程:申请人需要携带相关资料和医生发出的初步诊断书前往医疗机构申请,经医生进一步确认诊断后,方可领取医学诊断证明书。
四、医学诊断证明书的管理1. 隐私保护:医学诊断证明书中包含个人隐私信息,医疗机构应严格保护患者隐私,不得泄露患者个人信息和病情。
2. 信息真实性:医学诊断证明书必须准确反映患者的病情和诊疗结果,不得故意夸大或虚报病情,以免对他人造成伤害或不必要的困扰。
3. 规范发放: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发放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不得滥发滥用。
4. 期限限制:医学诊断证明书的有效期限应明确规定,过期证明书不得继续使用。
五、医学诊断证明书的法律效力医学诊断证明书作为医生对病情的专业判断和证明,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在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医学诊断证明书可以作为诉讼证据或者办理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六、医学诊断证明书的滥用与打击医学诊断证明书的滥用和虚假出具对医疗机构的声誉和正常医疗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
医疗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应积极打击医学诊断证明书的滥用和虚假出具行为,并追究相关责任。
七、结论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患者权益、规范医疗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包括疾病诊断、出院、出生、死亡等的证明文件,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医生根据病情为病人开具的各种诊断医疗文书生效的最后凭证及作为司法鉴定、因病退休、工伤、残疾鉴定、保险索赔等重要依据之一,维护看医生和病人双重的合法权益,并直接反映了医院的诊疗水平。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管理,现范医学诊断证明书书写,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特作如下规定。
1、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书等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应为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每名医师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简明扼要,并有医学科学依据,慎重认真地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所诊断的疾病应尽量明确具体,说明程度,其内容与病历记载一致,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诊断证明书。
2、医师必须必亲自诊查患者并书写相关病历,对门诊患者,应具有我院的相关检验、检查结果后方可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住院患者必须确实在我院住院,出院后方可出具出院证明书。
医学诊断证明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主要处理意见要考虑病情需要与实际可能,一般只提原则建议,本院已给病人进行过何种主要检查和治疗,以及病休时间都应在证明书中记载备查,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
3、医师开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必须填写完整(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别、疾病标准全称、出院时患者状况、休假天数、其它建议、当日时间及诊疗医生签字等)。
4、医师必须严格掌握病休时间,休息时间应大写,病休假时间仅供病人单位参考。
5、医学诊断证明书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不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不应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它处理意见。
6、医师未经特殊授权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医学诊断证明文件。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学证明文件类医疗文书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学证明文件类医疗文书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09•【文号】国卫办医政函〔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学证明文件类医疗文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政函〔202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为进一步加强医学证明文件类医疗文书(以下简称医疗文书)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出具医疗文书行为,提高医疗文书质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完善医疗文书管理制度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机构医疗文书管理制度,梳理制定本机构开具的医疗文书目录清单,明确目录清单中每种医疗文书的开具流程和具体负责部门,强化开具相关医疗文书的授权管理,按照文书种类分别明确开具相关医疗文书人员应当具备的资质、职务、职级等条件,并进行动态管理。
同时,严格落实证章分离的管理要求,明确每种医疗文书的专用印章(可新制作或指定现有印章),强化用章审核管理。
二、统一医疗文书开具内容对于国家或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尚没有统一制式规定的医疗文书,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文书种类制定本机构相关医疗文书的开具常规,统一文书格式,明确文书内容的基本规范或要求,在机构层面建立统一编号和留存备份机制。
医疗文书填写内容应当具体、真实、合理、清楚、规范,符合本机构相关医疗文书的开具常规,并有相应的诊断治疗依据。
三、规范医疗文书开具行为医疗机构应当规范本机构医师开具医疗文书的行为,指导医师根据患者在本机构的就诊情况开具相关医疗文书,不得向未在本机构就诊的人员开具医疗文书,不得出具虚假医疗文书以及与医师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疗文书。
负责医疗文书用章工作的人员要认真核对医疗文书内容,确认相关医疗文书是否符合本机构管理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用章,且不得在空白医疗文书上盖章。
医学证明书使用管理规定

医学证明书使用管理规定
1.纳入本管理规定的医学证明书包括出院证明书、疾病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
2.只限于住院部各科和门、急诊临床科室可以领取存放医学证明书。
各急诊科室、药剂科不具备发放证明书的资格,个别特殊科室需领取证明书,必须经医务科批准才能领取。
3.到仓库领取医学证明书,必须由各科室护士长(或指定专人)领取,领回后要有专人保管,不得交由个人带出科室。
仓库发放医学证明书时要登记好领去证明书的起止编码,以便备查。
4.医学证明书的使用权限:只限于病房和各门、急诊有处方权的临床医师。
5.签署有关医学证明书,必须是亲自诊查及治疗者,医学证明书各联要填写齐全,并按有关规定填写病历记录。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书。
6.出具医学证明书时,一定要视病情而定,不得出具与病情不符的证明,病假证明急性病一般 1-3 天,最多不能超过 7 天;慢性病7-15 天,除特殊晚期肿瘤、严重晚期慢性病人外,最多不能超过 1 个月。
7.各类医学证明书整本用完后,其存根必须上交医务科存放、备查。
发现有违反规定者,按上级及本院有关规定处理。
某某医院 2021.02.10。
关于开具医学证明文书的管理规定

关于开具医学证明文书的管理规定
为规范医疗行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广大病人负责,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全院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临床医师,必须在注册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后出具医学证明文件,并按照规定填写医学文书。
二、未经亲自诊查、调查,不得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文件或者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
三、病人因车祸、工伤等情况要求医院补开诊断证明时,必须携带单位介绍信及原始病历复印件,由原就诊科室主管大夫开具诊断证明书后,到医务科或门诊部加盖医疗专用章。
四、不孕症诊断证明必须由病人携带原始病历,辅助检查等医学文书,同时由专科两位副主任医师职称以上的医师诊查后签字,方可到医务科盖医疗专用章。
五、出院诊断证明、病假条,必须要在病人办完出院手续后,交给病人。
六、疾病证明书管理办法:
1、临床医师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根据患者疾病的实际情况,合理给假。
2、只限于开本科范围内病假,不得为其他科室病患开具病假条。
3、医师在病历上开出病休医嘱,并开具疾病证明书,盖章生效。
4、医师在疾病证明书上开具的病休起止日指从患者就诊之日或就诊次日开始,不得跨日或补开。
5、急诊根据病情一般可给假1-3天,需要继续病休的,需经门诊复诊后给假;
6、伤情鉴定者一般不办理病假,凡属交通事故或经公安部门指定我院处理者,可根据病情在验伤证明上提出病休建议,但不开具疾病诊断证明。
三甲医院医疗证明文件管理制度

三甲医院医疗证明文件管理制度一、医疗证明文件包括疾病证明、病假证明、死亡证明和转院证明等。
二、开具医疗证明文件的具体要求:1、人员要求: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
2、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并获得诊断依据后方可出具医疗证明。
不得单凭患者简单主诉或因人情关系,利用职权开具医疗证明;不得伪造医疗证明;不得出具超出自己执业范围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疗证明。
三、疾病证明及病假证明1、本院疾病证明书包括只有疾病证明书一种,住院疾病和门诊疾病均可使用。
2、住院患者应用“疾病证明书”,由主管医师在患者出院时出具并签字后随出院证一同送出入院处,由出入院处盖章后生效;门(急)诊患者由接诊医生出具疾病证明书并签字后由医务科盖章后生效。
开具疾病证明书的医师应对所作出的诊断负责。
3、病假证明填写于疾病证明书中,应按所诊断疾病的性质来确定假期时间的长短:(1)普通疾病一般每次≤半个月,半个月以上的病假证明需由专科副/正主任医师或科主任开具;(2)严重、慢性疾病1个月以内,需由副主任医师及以上级别医师方能开具;(3)严重影响日常生活或生活不能自理的疾病,如大手术、晚期癌症、严重脑外伤、伴并发症的脑血管病等可酌情延长至2~3个月;需有专科科主任或科副主任审核签字(产假和伤情鉴定专家组鉴定的休假期限除外);(4)急诊患者或不能明确诊断者1-3天;4、劳动能力鉴定等鉴定书中需要医疗机构填写诊疗意见的,需由相关专科副主任及以上医师出具并签名,医务科审核后盖章生效。
5、疾病证明书盖章管理(1)“住院患者疾病证明书”由出入院处于出院结帐手续办结后盖章并交患者或家属;(2)急诊患者的疾病证明书由急诊科盖章;门诊患者的疾病证明书由门诊部盖章。
盖章人员需对疾病证明书的内容与病历记录内容进行核实。
四、死亡证明:患者死亡后由患者的经治医生负责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各项内容必须如实按要求填写完整,盖科室公章。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共四联,第一联贴病历中,第二联送预防保健科上报,第三、第四联交家属办理注销户口及殡葬火化。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医生根据病情为病人开具的各种诊断医疗文书。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要求,特规定如下:一、在我院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应是具有我院处方权的医师,医师要对其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科室专业范围无关或不相符的医学证明。
二、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并有相关的检验、检查结果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有记载。
三、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一式两份(留底样备查,使用门诊电子病历系统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可开具一份),盖章有效。
诊断证明书必须填写完整(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科别、疾病标准全称、建议、当日时间及医生签字)后方能签章。
四、休假证明建议的休假时间应与疾病相符,并符合诊疗规范要求,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
五、诊断证明、休假证明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不应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
六、我院门急诊医生给患者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须是在我院挂号后就诊的患者,且医生必须按要求书写门急诊病历,如有违规,将严肃处理。
1七、门急诊患者诊断证明书须到门诊咨询台持挂号单加盖“诊断专用章”;住院患者诊断证明书须到住院处加盖“诊断专用章”。
八、对遗失或事后的医学诊断证明书,一般不予补办。
确有特殊情况的,要以事实为依据,核实后并经科主任批准同意后才能补办,补办落款日期必须书写为补办当日日期,同时注明“补办”二字。
九、医学诊断证明书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偷盖诊断证明书公章,以权谋私、开具虚假诊断证明的医师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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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证明书管理规定
医学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医生根据病情为病人开具的各种诊断医疗文书生效的最后凭证,维护着医生和病人双重的合法权益,并直接反映了医院的诊疗水平。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特规定如下。
(一)每位医生都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亲自诊察病人,认真开具医学证明书。
(二)休假证明书:临床医师必须根据患者疾病的实际情况,合理开病假单,以就诊当日开始休假,不得跨日开病假单,严禁超期休假、补假、开假病假单。
不得跨专业开假证明。
1.原则上急诊一般不超过三天,门诊不超过一周。
可由主诊医师开具。
2.慢性疾病一般休假一周,慢性疾病影响劳动能力不能从事工作者可以休假两周,由主治医师以上资质开具。
3. 特殊情况需休长假者须经本科室主任同意并签字可以休假一月,在休假未结束期间不得重新开具新的诊断休假证明书。
4. 门诊休假证明须持有与休假时间一致的当日门诊病历,及当日收费凭证;住院及出院继续休假的病人休假证明须持有门诊病历,且记录与休假时间相符。
5.休假证明书必须由门诊一站式服务中心加盖休假专用章后方能生效,盖章工作人员必须做好审核工作同时做好登记。
(三)诊断证明书:
1.凡需开具涉及司法办案、病退、评残、保险索赔、生育第二胎等的疾病诊断证明书,须持有关部门的介绍信,可由所在科室主治医师以上资质的医师开具,科主任签名。
2. 医学证明书的内容应有病历记载,并与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相符。
医生不得开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书。
3.医学证明书由门诊一站式服务中心加盖医疗证明专用章后方能生效,盖章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审核,同时做好登记工作。
(四)对事后的医学诊断证明,一般不予补办。
确有特殊情况的,要认真核实后开具医学证明,补办落款日期必须书写为补办当日日期,同时注明“补办”二字。
(五)医学证明书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偷盖公章、冒充签名,以权谋私,开具虚假证明的医师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由于违规出具医学证明书引起的医疗纠纷所需费用,由出具医学证明书的个人承担。
(六)违反上述规定盖章工作人员有权拒绝盖章,将扣留病假单,根据情节轻重将酌情扣当事人所在科室当月医疗质量考核评分。
(七)本规定自公布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