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悦享生活年金保险利益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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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_人保寿险美好生活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1_人保寿险美好生活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人保寿险美好生活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目录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1. 您与我们的合同 4.2 合同内容变更 6.2 投保范围1.1 合同构成 4.3 宽限期 6.3 年龄错误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4.4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6.4 未还款项4.5 减额交清 6.5 地址变更2. 您获得的保障 4.6 保单贷款 6.6 失踪处理2.1 基本保险金额 4.7 年金领取方式 6.7 争议处理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4.8 现金价值领取方式2.3 保险期间 4.9 合同效力的恢复7.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2.4 保险责任 4.10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7.1 保单生效对应日2.5 责任免除7.2 现金价值2.6 保单红利 5.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7.3 毒品5.1 受益人7.4 酒后驾驶3. 您的义务 5.2 保险事故通知7.5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3.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5.3 保险金申请7.6 无有效行驶证3.2 保险费的交纳 5.4 保险金的给付7.7 战争5.5 诉讼时效7.8 军事冲突4. 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7.9 暴乱4.1 犹豫期 6. 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7.10 利息6.1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7.11 周岁条款特别提示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利✧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2.4✧您有获取保单红利,以及决定红利领取方式的权利…………………………………………2.6✧签收保单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退还保险费…………………………………………………. 4.1✧您有保险费自动垫交的权利……………………………………………………………………4.4✧您有保单贷款的权利……………………………………………………………………………4.6✧在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解除合同………………………………………………………………4.10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分红是不保证的…………………………………………………………………………………2.6✧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3.1✧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3.2✧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4.10✧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5.2✧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7)人保寿险美好生活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_人保寿险附加品质生活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

2_人保寿险附加品质生活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

人保寿险附加品质生活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目录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1. 您与我们的合同 3.3 保险责任1.1 附加合同订立1.2 附加合同成立与生效 4. 您的义务和权利4.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2. 您的个人账户 4.2 犹豫期2.1 个人账户 4.3 部分领取2.2 结算日 4.4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2.3 保险费 4.5 效力终止2.4 初始费用2.5 最低保证利率5.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2.6 结算利率 5.1 受益人2.7 个人账户价值 5.2 保险金申请5.3 诉讼时效3. 您获得的保障3.1 年金领取方式6.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3.2 保险期间 6.1 手续费6.2 现金价值条款特别提示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利✧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3.3 ✧签收保单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退还保险费…………………………………………………..4.2 ✧您有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的权利……………………………………………………………4.3 ✧在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解除合同………………………………………………………………4.4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会收取一定的费用,请您慎重决策.......................................4.3 ✧解除合同可能会收取一定的费用,请您慎重决策...................................................4.4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6)人保寿险附加品质生活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您与我们的合同1.1 附加合同订立人保寿险附加品质生活年金保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人保寿险943条款

人保寿险943条款

人保寿险的943条款是指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寿险”)在保险合同中对保险责任、保险费、保险金等方面的具体约定。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保险公司需要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以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而言,943条款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1.保险责任:规定了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对被
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例如意外伤害、疾病、身故等。

2.保险费:规定了被保险人需要支付的保险费金额和支付方式。

3.保险金:明确了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
给付的保险金金额和给付方式。

4.保险合同的生效和终止:规定了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以及保
险合同可能终止的情况,如合同到期、被保险人死亡等。

5.免责条款:列举了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例如故意
伤害、违法犯罪行为等。

6.投保告知:要求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提供真实、完整的个人信息,
并告知已知的与保险事项有关的重要情况。

7.纠纷解决:规定了当保险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如何解决纠
纷的方式和程序。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943条款内容可能因保险产品、保险合同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因此,以上内容仅为一般性解释,具体条款还需参考
实际的保险合同。

投保人购买人保寿险时,应详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并咨询保险公司的专业人士以获取准确的信息。

人保 年金 案例

人保 年金 案例

人保年金案例
人保年金为保险公司提供的一种金融产品,旨在为个人或企业提供养老金或其他长期金融需求。

案例一:个人年金计划
张先生是一名工薪族,他在35岁时购买了一份人保年金保险。

他每月支付1000元作为保费,保险合同期限为30年。

在这个合同期限内,人保年金会根据预定的利率和保险金额来计算每年的养老金收益。

当张先生65岁时,他可以选择以一次性领
取养老金,也可以选择以月领取的方式逐步领取养老金。

案例二:企业养老金计划
某公司为员工提供人保年金计划作为企业养老金福利。

该计划的设计是公司为员工做每月固定缴纳,并根据员工的薪资及缴费年限进行计算养老金。

企业按照员工入职时的薪资比例,每月为员工缴纳一定比例的养老金,并将这部分资金交给人保年金进行投资运营。

当员工达到退休年龄时,根据其缴费年限及薪资水平来计算每月领取的养老金金额。

以上案例仅为示范,人保年金的具体设计和计划会根据个人或企业的需求和保险公司的政策而有所不同。

人保寿险美好生活B款解析解读

人保寿险美好生活B款解析解读

附加险:附加品质生活年金保险(万能型B款)
初始费用
从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转入的保险费 初始费用的收取比例为0; 自主交纳的保险费初始费用的收取比 例为3%。
个人账户利息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3.5%
最低费率
附加险:附加品质生活年金保险(万能型B款)
结算日
每月1日为结算日,自结算日起5个工作日 内公布上月结算利率,并根据结算利率计 算上月的个人账户利息。
1)在被保险人50周岁的保单年生效对应日后、95周 岁的保单年生效对应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您 可选择将本附加合同当时的全部或者部分个人账 户价值按照我们提供的转换标准转换为按年(或 月)领取的终身年金,同时我们将从个人账户中 扣减申请转换的金额。 2)部分账户价值申请转换为年金的次数没有限制, 但每次转换的个人账户价值金额不得低于10000元 且为1000元的整数倍。
主险:人保寿险美好生活年金保险(分红型B款)
附加功能
5.现金价值领取
在本合同生效满五年并且交费期结束后,您可以申 请部分领取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并将领取的现金 价值作为保险费转入附加万能保险合同的个人账 户,同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现金价值、保 险费将根据部分领取的比例等比例减少。部分领 取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需符合我们当时的规定。
1、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且在犹豫期后,若被 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可以申请部分领 取本附加合同个人账户价值,每年部分领取的次 数没有限制。 2、每个保单年度内从第二次部分领取开始,将 按每次20元的标准从个人账户中扣减部分领取手 续费。
部分领取
主险:人保寿险美好生活年金保险(分红型B款)
年金
附加险:附加品质生活年金保险(万能型B款)
投保范围 保险期间 保费来源 28天—69周岁 终身 不定期 不定额 (两种方式) 一种是通过主合同的年金、生存金、现金价值、 红利等转入的方式交纳; 另一种是投保人自主交纳,随时可以追加,每年 没有次数限制; 每次追加保费扣除初始费用,此类追加金额不得 低于1000元且为100元整数倍。

人保寿险附加品质生活年金保险(万能型)产品说明书(个险,50重点

人保寿险附加品质生活年金保险(万能型)产品说明书(个险,50重点

人保寿险附加品质生活年金保险(万能型产品说明书尊敬的客户:感谢您选择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品质生活年金保险(万能型产品。

为使您得到充分的保障和满意的服务,现将我公司附加品质生活年金保险(万能型产品特点和投保须知事项作如下说明:一、产品特色覆盖人群广,交费种类多,增值收益稳,生活更美好。

二、风险提示本产品为万能保险,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

三、运作原理万能保险产品,是一种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设立有保单账户的人身保险产品,它具有交费灵活、账户透明的特点。

所交纳的保险费在扣除一定的初始费用后,进入保单账户。

保单账户的价值将定期按照公布的结算利率进行结算。

四、保单利益1、保险责任年金----在被保险人50周岁的保单年生效对应日后、95周岁的保单年生效对应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您可选择将本附加合同当时的全部或者部分账户价值按照我们提供的转换标准转换为按年(或月领取的终身年金,同时我们将从个人账户中扣减申请转换的金额。

我们自您提出申请后的首个保单年(或月生效对应日起,于保单年(或月生效对应日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年金金额根据您申请转换的个人账户价值,按照我们提供的转换标准计算确定。

在合同有效期内,您可多次按上述规定向我们申请转换年金,每次转换后年金领取金额为该次转换之前的年金金额与根据该次转换的个人账户价值计算得出的年金金额之和。

您每次申请转换的个人账户价值不得低于我们当时规定的最低金额。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2、退保利益您可以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按照条款的规定向您退还现金价值。

五、投资策略秉承绝对收益、稳健投资、价值选择的理念,通过深入地市场判研,动态调整固定收益和权益资产的大类配置,确保保底收益;通过长期持有具有持续增长能力,且估值合理的蓝筹股票获取长期稳健收益;积极把握阶段市场机遇,如新股配售、定向增发等实现阶段超额回报。

人保寿险附加乐享人生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A款)条款

人保寿险附加乐享人生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A款)条款

人保寿险附加乐享人生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A款)条款目录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1.关于本附加合同1.1附加合同订立1.2附加合同成立与生效2.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2.1保险金额2.2年金领取起始日2.3年金领取方式及年金类型2.4保险责任2.5保单红利3.投保人的义务和权利3.1保险费的交纳3.2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3.3效力终止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4.1受益人4.2保险金申请4.3诉讼时效5.本附加合同中的重要术语5.1经过年度5.2年金领取对应日5.3领取年度5.4现金价值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合同 人保寿险附加乐享人生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A 款)合同(以下简称“本 订立 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主合同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 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未在主合同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附加合同 本附加合同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 本公司同意承保, 成立与生 本附加合同成立。

效 本附加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条件,附加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本 附加合同经过年度(见5.1)均以该日期计算。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年金领取 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年金领取起始日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但起始日 最早为被保险人法定退休年龄的生日。

年金领取对应日(见5.2)以该日期计算。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机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经投保人同意, 被保险人可以申请提前或延退开始领取年金。

年金领取 年金领取方式分为一次性领取、按年(或月)领取。

畅享人生

畅享人生

人保寿险畅享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障利益:年金:我们将于每个保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年金,直到客户年满25岁或70岁。

满期金:创业金:18岁以下儿童投保,在25周岁保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额的10倍给付创业金,合同终止。

祝寿金:18岁以上成人投保,在70周岁保单周年日按基保额的10倍给付祝寿金,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18周岁以上成年人在保单生效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或全残,可获十倍基本保额保险保障;因非航空意外伤害在180日内身故或全残,可获二十倍基本保额保险保障;因航空意外在180日内身故或全残,可获四十倍基本保额保险保障。

保单生效后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全残及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身故或全残,我们将已交保险费与本合同现金价值二者中金额较大者退还投保人。

保单红利:我们每年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按照有关规定决定红利分配。

产品特色投保范围广泛:0—60岁均可投保。

保障高:最高可达基本保额40倍的航空意外保险,给家庭支柱提供更高保障。

缴费期限短:只设三种缴费方式,最多缴费五年。

当年缴费,次年领取,回报快。

从保单第二个年度对应日就开始按基本保额的10%年年领取,直至合同终止。

满期给付高按10倍基本保额给付创业金或祝寿金投保示例单位:人民币A先生,35岁,为自己购买《人保寿险畅享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选择5年缴费方式,基本保险额选择1万元,年缴保险费为15490元,5年共缴保费77450元,他将拥有以下保险利益:年金: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领取,即每年1000元,可领取到70周岁,共领取35次,领取总金为1000*35=35000元满期金:70岁时一次领取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即10000*10=100000元,合同终止。

红利:合同有效期内累积红利保障:因意外或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提供不低于10倍基本保险金额的保险保障,即100000元;因航空意外最高保险保障可达4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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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2019]年金保险059号人保寿险悦享生活年金保险阅读指引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条款。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正文为准。

示例:李女士为丈夫王先生(30周岁)投保人保寿险悦享生活年金保险,交费期间为3年,年交保险费10万元,基本保险金额37950元,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李女士本人。

您需要注意的关键事项犹豫期:您于签收本合同后15日内可要求撤销本合同。

若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本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自您书面申请撤销本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撤销,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即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撤销后30日内,我们无息退还您已交保险费。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宽限期:分期交纳保险费的,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若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若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条款目录人保寿险悦享生活年金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人保寿险悦享生活年金保险合同。

1 合同的构成与生效这部分讲的是本合同包括哪些部分,以及在什么时候生效。

1.1合同构成人保寿险悦享生活年金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

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保单生效对应日1、保单年度2、保险费约定交纳日3均以该日期计算。

2 我们保多久、保什么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以及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0年。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2 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3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年金自本合同第五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第九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止,我们于被保险人生存的每一保单年生效对应日,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交的本合同保险费4(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投保人在年满70周岁5之前遭受意外伤害6,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7,我们豁免投保人身故或全残之日以后本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1保单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生效日每年(或半年、季、月)的对应日为保单年(或半年、季、月)生效对应日。

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保单生效对应日。

2保单年度:自本合同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个年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3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分期交纳保险费的,首期保险费后的年交、半年交、季交或月交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分别为本合同的保单年生效对应日、半年生效对应日、季生效对应日或月生效对应日。

4已交的本合同保险费: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准)确定的期交保险费和已交纳保险费的期数计算。

5周岁:以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准计算。

6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7全残:具体定义见“9.1全残定义”。

3 我们不保什么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3.1 责任免除(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8;(5)被保险人在酒后驾驶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0,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1的机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6)战争12、军事冲突13、暴乱14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15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1)投保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2)投保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3)投保人在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6)投保人自杀(但投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或斗殴、酗酒16、猝死17;(7)投保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8)投保人因精神疾病18而导致的意外伤害;(9)投保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使用药物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8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9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驾驶证驾驶,或驾驶证已过有效期的;(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或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5)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的其他情况下驾驶。

11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未依法取得行驶证,违法上道路行驶的;(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4)行驶证已过有效期的。

12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13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14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乱,以政府宣布为准。

15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被保险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16酗酒:指酒精摄入过量。

长期过量饮酒导致身体脏器严重损害,或1次大量饮酒导致急性酒精中毒或自制力丧失造成自身伤害、斗殴肇事或交通肇事。

酒精摄入过量由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判定。

17猝死:指外表看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24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

如有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件、医疗机构的诊断书等对猝死进行认定的,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

18精神疾病:指精神与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3.2 其他免责条款除“3.1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5.2 保险事故通知”、“6.1 犹豫期”、“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8.2 年龄错误”、“脚注20 我们认可的医院”中突出显示的内容。

4 如何交纳保险费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如果不及时交费可能会导致合同效力中止。

4.1 保险费的交纳本合同的保险费分期交纳。

分期交纳的交费期间为3年和5年两种。

分期交纳的交费方式为年交或我们同意的其他方式。

交费期间和交费方式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向我们交纳续期保险费。

4.2 宽限期分期交纳保险费的,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若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若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4.3 效力中止与恢复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利息19及其他各项欠款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5如何领取保险金这部分讲的是发生保险事故后受益人如何领取保险金。

5.1 受益人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年金和满期保险金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若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

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19利息:指补(或垫)欠交保险费、保单贷款的利息,按补(或垫)欠交保险费、保单贷款的数额,经过日数和利率依复利方式计算。

利率最高不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1年期贷款利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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