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代签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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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处罚业务员案例

保险公司处罚业务员案例

保险公司处罚业务员案例有着8年保险从业经历业务员肖白(化名),在办理客户寿险保险合同时,因未认真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真实签名,最终客户反悔退保,导致所代理8份《保险合同》无效,给保险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被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公司损失13.42万余元。

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工作中也存在监管不力,遂判决由肖白承担保险公司损失的70%责任,赔偿保险公司9.3万余元(扣除保险公司应支付肖白的佣金1.97万余元外,肖白应赔偿保险公司74271.46万元)。

2002年3月,39岁的肖白进入上海市某保险分公司担任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签署了《保险代理合同书》。

该合同书约定,若肖白工作中发生代签名行为的,视为违反本合同义务,保险公司有权依照本合同的规定追究肖白的责任,若给保险公司或客卢造成财产损失的,由肖白承担一切责任。

同时,保险公司制定的《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中,将代签名作为违规行为子以扣分。

2002年9月至2007年11月期间,肖白作为该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先后与投保客户郑某夫妇签订了8份《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均为该夫妇的儿子、女儿。

截止退保发生时,郑某夫妇夫妇累计缴纳保费51.6万余元,已领取生存金及红利35543 元。

2008年10月,肖白以书面告知保险公司:郑某夫妇在投保时并未让儿子、女儿知道,现王某生病住院急需治疗贺提出退保。

同年12月,郑某夫妇也共同向保险公司申明,否认保单上被保险人的亲笔签名,以所签《保险合同》无效为由,要求子以退还保险费用。

保险公司在核实涉案保单,发觉不是被保险人亲笔签名后,在2009年2月1日与郑某夫妇协商订立了《解约申明》,解约金为46.0848 万余元(以己缴保费51.6391万元,减去己领取生存金及红利35543元,再减去郑某夫妇自愿承担2万元损失)。

《解约申明》签订后,保险公司已向郑某夫妇支付了上述约定的解约金。

保险公司在承担了上述经济损失后,—纸诉状起诉到法院称,肖白经手的涉案8份《保险合同》均存在代签名的情况,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所涉《保险合同》均为无效合同,据此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协商基础上退还保费46.08万余元。

人身保险合规典型案例

人身保险合规典型案例

人身保险合规典型案例一、不如实告知的代价。

老张啊,他身体一直有点小毛病。

在买人身保险的时候,保险代理人问他有没有过往病史,老张寻思着那些小毛病应该不碍事,就说自己身体倍儿棒,啥病没有。

结果呢,没过多久老张因为之前隐瞒的一个老毛病住院了,花了不少钱。

他就去找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一调查,发现他之前没如实告知病情,就拒绝赔付了。

老张这时候可傻眼了,本来想着省点事儿,结果把自己坑了。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啊,在买人身保险的时候,一定要如实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可别抱有侥幸心理。

你以为保险公司查不出来,那可就大错特错了。

人家保险公司在理赔调查这方面可是很有一套的。

二、代签名引发的纠纷。

有这么一对夫妻,丈夫给妻子买了一份人身保险。

当时办理手续的时候,妻子正好忙别的事儿不在场,丈夫就自己把字给签了。

后来呢,夫妻感情出现了点问题,闹到要离婚的地步。

这时候妻子突然想起来还有这份保险,就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公司发现投保单上是丈夫代签的字,这就不符合规定啊。

按照保险合规的要求,投保单必须得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本人签名才行。

于是,保险公司就拒绝了妻子的理赔要求。

这夫妻二人就因为这个事儿闹得不可开交,还把保险公司也给告上了法庭。

可最后呢,法院也因为代签名这个不合规的情况,判定保险公司不用赔付。

所以说啊,保险合同上的签名可不能乱签,必须得本人亲自来,这可关乎到自己的权益呢。

三、保险销售误导的后果。

小李是个普通上班族,有一天碰到一个保险销售员,那销售员口才可好了。

跟小李说,只要买了他们公司的这款人身保险,啥都能保,生病、意外,连以后老了没钱花都能解决,而且收益高得很,比银行存款划算多了。

小李一听就心动了,也没仔细看合同条款就买了。

过了几年,小李因为一些意外情况需要一笔钱,他就想从这份保险里把钱取出来。

这时候他才发现,这个保险根本不是销售员说的那样,取出来的钱少得可怜,而且所谓的高收益也都是有很多限制条件的。

小李觉得自己被骗了,就向保险公司投诉。

保险合同可以代签名吗

保险合同可以代签名吗

保险合同可以代签名吗
在⼤家签订合同的时候,有时候可能会因为⼀些⼤⼤⼩⼩的事情⽽导致保险合同⽆效。

⽐如说⼤家在签名的时候,万⼀在保险合同上⾯签上了别⼈的名字(也就是代签)了,这样的保险合同是有效的吗?今天店铺⼩编就给⼤家详细介绍下。

保险合同可以代签名吗
不可以。

由保险⼈或者保险⼈的代理⼈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不⽣效。

但投保⼈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为的追认。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保险法》若⼲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投保⼈或者投保⼈的代理⼈订⽴保险合同时没有亲⾃签字或者盖章,⽽由保险⼈或者保险⼈的代理⼈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不⽣效。

但投保⼈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为的追认。

保险⼈或者保险⼈的代理⼈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的真实意思表⽰。

但有证据证明保险⼈或者保险⼈的代理⼈存在保险法第⼀百⼀⼗六条、第⼀百三⼗⼀条相关规定情形的除外。

以上就是⼩编给⼤家介绍的⼀些关于保险合同代签名的⼀些介绍了。

⼤家在签订保险合同的时候要搞清楚保险合同的⼏种⽆效的情况,这样就不会有遗憾。

⼤家还有什么不懂的话可以来店铺进⾏法律咨询哦。

保险合同代签

保险合同代签

保险合同代签合同范本。

合同标题,保险合同代签。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日期)签订:甲方,(委托方名称)。

地址:联系方式:乙方,(代签方名称)。

地址:联系方式:鉴于甲方需要代签保险合同,并委托乙方进行代签操作,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约定:第一条代签范围。

1.1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代为签署(具体保险合同名称)合同,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文件的填写、签名及递交等操作。

第二条代签责任。

2.1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认真、细致地完成保险合同的代签工作,并确保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2 乙方应在签署合同时,仔细核对合同内容,确保无误后进行签名确认。

第三条代签费用。

3.1 甲方应按照双方协商的代签费用标准,及时支付乙方代签费用。

第四条合同变更。

4.1 若甲方需要对保险合同进行变更或撤销,应提前通知乙方,并与乙方协商确定后续操作。

第五条保密条款。

5.1 双方应对在合同代签过程中获取的相关信息和文件进行保密,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第六条法律适用。

6.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国家/地区)法律。

第七条争议解决。

7.1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

第八条其他条款。

8.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签署日期:签署日期:以上为保险合同代签范本,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保险代签名法律后果(3篇)

保险代签名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保险代签名是指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经其本人同意,由他人代为签署合同的行为。

在我国,保险代签名现象较为普遍,尤其在农村地区。

然而,保险代签名不仅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扰乱了保险市场的秩序。

本文将从保险代签名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保险代签名的法律性质1. 保险代签名属于表见代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保险代签名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属于表见代理。

2. 保险代签名属于无权代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保险代签名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因为代签名者未经当事人同意,以当事人的名义订立合同。

三、保险代签名的法律后果1. 保险合同效力问题(1)保险合同无效:如果保险代签名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则保险合同无效。

(2)保险合同有效:如果保险代签名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则保险合同有效。

2. 代签名者的法律责任(1)赔偿损失:代签名者因保险代签名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保险合同有效,代签名者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承担侵权责任:如果保险代签名行为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代签名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当事人的法律责任(1)请求撤销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保险合同。

(2)请求变更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保险合同。

四、案例分析某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甲在未经当事人乙同意的情况下,以乙的名义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

19从我做起 严防代签名

19从我做起  严防代签名
目录
1
2 3 代签名概念 代签名范围及类别 代签名危害 代签名违规处理及案例
4
一、什么是代签名?
代签名: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工作人员,或投保人、被保险 人及其亲属等人员在不具备有效授权的情况下,在应由投 保人或被保险人亲自签署的投保单、保险合同、申请书等 保险合同文件中代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名的行为。
代签名案例及违规处理
※ ※ ※ ※ 违规扣分(5分/件); 延缓职级晋升期3-6个月,严重的可直接解除代理合同; 不得参加荣誉评选和表彰; 监管部门及行业 协会,要给予警告、罚款、业内通报批 评,甚至列入行业黑名单等。
从 我 做 起, 严 防 代 签 名
不代替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单及其 他资料或文件上签名; 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亲属说明不得 相互代签名,并指导其正确签名; 投保人、被保险人为文盲的,我们需指 导他们在签名处按右手大拇指印; 因投保单等资料填写错误需要重填的, 我们需请投保人、被保险人重新亲笔签 名;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亲属等人员因特 殊情况需代签名的,我们要取得投保人、 被保险人出具的有效书面授权书,或者 及时请投保人、被保险人补签名。
心理损失 从成功签单的喜悦到客户强制退 保的失落,要承受巨大的心理压 力,会极大的影响销售人员的展 业积极性,影响从业心态。
信誉损失 代签名行为容易引起客户对销售 人员的不信任,导致客户资源的 流失; 引发公众对保险业的信任危机, 导致销售人员的从业环境恶劣。
受到处罚 违规记分; 降低直接主管管理津贴; 不得参加荣誉评选和表彰等; 警告、罚款、业内通报批评,甚 至列入行业黑名单。
直接经济损失
1
代签名的合同无效,发生保险事故时,公司 将不予理赔。 其他成本
2

96万买来祸事连连,保险“代签名”害惨一家人

96万买来祸事连连,保险“代签名”害惨一家人

<div class="article_tit"> 96万买来祸事连连,保险“代签名”害惨一家人</div> <span>作者&nbsp;:&nbsp; 颖子</span> <p> 江苏泰州69岁的老汉刘天宏瞒着家人,为小儿子及四个孙辈购买了12份保险,约96万元。

原想适时给子孙一份惊喜,没想到惊喜变成了“灾难”,这12份保险合同,“被保人”一栏均被“代签名”,可《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视为无效。

那么,这近100万元的保险费就这么白白打水漂了吗? 惊喜变“灾难”,96万买来12份无效保险合同2010年1月13日,即将到来的农历新年,每年这个时候,从事果品批发生意的刘军就忙得不可开交。

上午10点,母亲王兰春打来电话,语气十分急切:“你快回来!家里出了事。

”原来,家住泰州市江州南路的王兰春老人忙着大扫除。

整理柜子时,她无意中从柜子最里面翻出一大沓东西,仔细一看,是12份保险合同,投保人都是老伴刘天宏。

她忙问老伴是咋回事。

刘天宏说这是为小儿子和四个孙子买的,为给晚辈一份惊喜,他一直瞒着家人。

12份保险合同一共96万元,这可不是一笔小数目啊。

恰巧大女儿刘珍在家,王兰春忙拿给女儿看。

刘珍一看,不禁惊出一身冷汗:合同上清楚注明,合同必须由被保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签名后方可生效,可这事,父亲一直没告诉过他们,更别提“被保人”签名认可了,这合同有效吗?感觉事态严重,她让母亲赶紧把两个弟弟叫回来。

刘军回到家,见二哥刘齐和姐姐刘珍都在家,个个都显得忧心忡忡,忙问:“怎么了?”大姐将一沓文件递给他。

几份保险有3份“被保人”是刘军,7份是为刘军的三个孩子买的,剩下两份的“被保人”是刘珍的儿子何正。

最早的一份购于2003年10月5日。

刘军刚看完,大姐便指着合同中的一则条款对他说:“合同上注明,本合同必须由投保人、被保人本人认可并签字后才生效。

保险代签字的法律后果(3篇)

保险代签字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保险行业的不断发展,保险合同作为保险交易的核心文件,其签订过程越来越复杂。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部分保险合同需要代签字。

然而,代签字行为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风险和后果。

本文将围绕保险代签字的法律后果展开讨论。

二、保险代签字的定义保险代签字,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过程中,由于本人无法亲自到场,委托他人代替本人签字的行为。

代签字可以是全权委托,也可以是部分委托。

三、保险代签字的法律后果1. 合同效力(1)有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对被代理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在保险代签字的情况下,如果代签字人获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权,且代签字行为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则保险合同有效。

(2)无效合同若代签字人未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或者代签字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如代签字人故意伪造被代理人的签名等,则保险合同无效。

2. 法律责任(1)代签字人的责任若代签字人未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或者代签字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代签字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包括:① 恢复原状:代签字人需将保险合同恢复到未签订状态,或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② 损害赔偿:代签字人需对被代理人因合同无效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被代理人的责任若被代理人对代签字人的行为予以追认,则被代理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包括:① 合同责任:被代理人需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如缴纳保费、理赔等。

② 损害赔偿:若因保险合同无效导致被代理人遭受损失,被代理人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诉讼时效保险代签字的法律后果,若涉及诉讼,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丧失胜诉权。

四、防范措施1. 完善授权手续被代理人在进行保险代签字时,应确保代签字人具备相应的授权,并签订书面授权委托书。

2. 严格审查代签字人身份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严格审查代签字人的身份,确保其具备代签字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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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保险合同代签名案篇一:保单代签名,引发拒赔案1999年12月27日的《北京晚报》报道了一起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名投保,导致事故发生后遭到拒赔的保险案例。

大致背景如下:1993年11月高女士通过代理人韩某投保7份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全家福联合寿险”,保额为人民币7万元,合同生效日期为1998年11月13日。

在签约前,代理人向投保人高女士出示了该公司的《个人寿险投保须知》。

而后,高女士在保险公司代其丈夫在“被保险人”一栏里签名(被保险人是高女土及其丈夫),并未受到当时在场的代理人韩某的反对。

1999年9月21日高女士的丈夫因哮喘急性发作而死亡。

高女土向保险公司索赔,遭到拒绝。

其理由是:据《保险法》第55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所以,新华人寿保险公司决定退还保单项下的保险费,但拒付死亡保险金。

此案例从法律和保险基本原则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可以得出不同的结果。

[分析]一、从法律的角度讲,该合同属部分无效根据《保险法》第55条规定可知,高女士为其丈夫投保部分属于无效,但为其自己投保的部分有效。

同时,保险合同属于经济合同,要受到《合同法》的约束。

根据《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有效:”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措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在此案例中,应该由谁来承担导致合同无效的责任呢?首先,作为专业的人寿保险公司,应该委托业务熟练、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代理人代理业务。

保险公司的代理人韩某在授权范围内的代理行为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韩某在高女士代其丈夫签字时并未持异议,而后亦未向被保险人(高女士的丈夫)证实。

所以保险公司应该对此合同的部分无效负一部分责任。

其次,高女士在中亦有过错。

一是代理人向其出示的公司《投保须知》中有明确规定,而她并未阅读或阅读后并未执行;二是保险合同条款中也有类似声明;三是作为公民有义务遵守《保险法》。

故高女士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也应该对合同部分无效承担责任。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合同部分无效属于混合过错,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二、从保险基本原则上讲,合同应该有效此案例涉及到两条保险基本原则:可保利益原则和最大诚信原则中的禁止反言。

可保利益原则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合同的成立须以保险利益为前提。

这一方面是为了防止利用保险进行赌博,也为了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保护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护保险公司自身的经营安全,避免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保险公司因疏忽接受了未经被保险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同意的投保书,订立合同,由此而导致作为受益人的投保人谋害被保险人的情况保险公司应承担对受害人的亲属的损害赔偿责任。

禁止反言,是指合同一方既已放弃他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就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

从理论上说,合同任何一方随意弃权,放弃可以主张的某项权利,将来都不能反悔。

但从保险实践上看,这一条主要用于约束保险人。

在此案例中,当投保人在保险代理人的面前代其丈夫签字时,保险代理人有义务将此情况对委托人(保险人)做如实陈述。

保险代理人对此情况知悉视同保险人知悉。

保险人在知悉投保人的丈夫并未签字而是由投保人代签的情况下,接受投保人的要约出具保单,保险合同即告成立。

保险人而后提出拒赔的行为应视为违反了禁止反言。

保险人在投保人投保时既已放弃要求被保险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在合同生效后就不能解除已签定的保单。

从这两个保险基本原则出发进行分析,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若排除高某有谋害丈夫的动机及行为,就应该承认合同的有效性,向合同的受益人赔付死亡保险金。

篇二:保险代签名法律分析保险代签名法律分析人身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代签名现象较为普遍,最典型的是代理人代替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名,因此而引发的投诉屡见不鲜。

保险合同的代签名无论对保险公司还是客户都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保险公司可能以投保单并非投保人亲自签名为由主张保险合同无效,不承担保险责任;另一方面,投保人也可能因代签名问题主张保险合同无效,要求全额退还保费。

法院对涉及此问题的诉讼的判决和依据也不尽相同,引人深思。

在人身保险投保过程中,涉及到代签名问题的文件主要有三种文件,投保书(含特别约定等通知书)、保费代扣协议书、保单回执。

下面分别就三种情况对保险合同法律效力的影响加以分析。

首先让我们一起来回顾一下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

对于个人保险代理人推销这种方式,投保人购买保险产品的第一步是填写投保单、银行划款协议书(目前已与投保书合并),并缴纳首期保费。

然后代理人将这两份文件带回保险公司进行审核,其间也可能还需要进行被保险人的体检、生调,各类约定文件等辅助程序。

保险公司在核保结束后如果决定承保,并且收到首期保费以后,它才会签发正式保单,一般由代理人转交给投保人,并要求投保人签署一份表示他已经收到正式保单的回执,最后代理人将回执交回保险公司,整个合同订立过程结束。

而对于银行代理销售模式,较为简单,目前大多采用现场出单形式进行承保。

投保人购买保险产品的第一步仍是填写投保单,经银行柜员审核无误后直接录入信息并现场出具保险合同,投保人收到保单后直接签署回执。

对于以上两种销售模式,涉及到需要签名的书面文件有:投保单、银行划款协议书和保单回执。

其中投保单需要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双方的签名并填写身份证号,银行划款协议书和保单回执只需要投保人的签名。

保单回执代签名在这三种文件当中,保单回执的主要作用有两点:一是保险公司用于查验投保人是否已收到正式保单的一种工具;二是涉及到投保人的犹豫期退保的权利。

其重要性最小,并且是完全不涉及保险合同成立问题的一种文件。

《保险法》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保险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是双方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而非保险人签发正式保单。

保单回执是保险人签发正式保单时产生的附属品,所以,保单回执的签署是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后,因而对合同的成立不可能构成任何影响。

在保单回执上出现代签名现象可能有以下几种情况及原因:第一,由于正式保单送达时投保人不在或不便签收等原因,由被保险人代签。

因为代理人一般直接到投保人家中开展业务,而由于《保险法》对于投保人有保险利益的要求,在人身保险当中,投保人绝大多数是被保险人的近亲属,甚至是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直系血亲,这种代签名非常容易出现。

第二,仍是由于上述原因,但代签名的不是被保险人,而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家属。

第三,由于某种原因保单不能及时送达,代理人为了按时归档等业务流程需要先代投保人签署回执,之后再将保单送达投保人。

以上三种情况,都不会影响到投保人最终收到正式保单这一结果,也即对保险合同的订立流程没有影响。

显而易见,保单回执上的代签名与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之间没有实质性的联系,但可能会影响到保单犹豫期的计算。

银行划款协议书代签名银行划款协议书(目前已与投保书合并)的作用在于投保人赋予保险公司从投保人的银行账户里划取保费的权利,既是投保人愿意缴纳保费的意思表示也是投保人缴纳保费的具体行动。

根据《保险法》第十四条的表述,投保人交付首期保费是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后,即保险人和投保人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之后。

但在实际操作中却是投保人在填写投保单的同时就签署银行划款协议书,代理人将这两份文件一起带回保险公司接受审核。

大多保险公司为了提高保单的承保时效,在审核投保资料的同时会从投保人账户当中划取保费。

之后如果保险公司决定承保,签发正式保单,如不能承保,则退还投保人保费。

也就是说,银行划款协议书的签署一般是在保险人决定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之前。

尽管如此,它的签署与否以及是否存在代签名现象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成立,很显然,它本质上只是存款人对银行签发的一份处理自己名下存款余额的书面表达文件,对于保险合同双方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不会产生任何影响。

银行划款协议书一般是不允许他人代签的。

理论上讲,出于对客户的保护和防范风险的需要,银行对于协议书上签名的真实性负有审查责任,例如可以在收到协议书后通过电话方式进行确认等;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出于成本考虑银行是不可能做到这一点的。

尽管如此,如果我们讨论的焦点仅仅是保险公司是否能够以划款协议书上的代签名来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话,那么即使划款协议书上的代签名问题未被及时发现也不影响保险人从投保人账户上划取保费以及保险合同的正常履行,只要投保和同意划款是客户真实的意思表示,那么即使签署协议书的不是本人问题也不大,只要事后请客户补写一份授权书或重填一份划款协议书即可。

保险公司也不可能以此为由来质疑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相反,在这里更有权主张合同无效的是投保人,尤其是业务员代签名的情形。

投保单上的代签名相对于前两种文件而言,投保单在整个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当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代签名问题所引起的关于保险合同法律效力的纠纷大多数都是指投保单上的代签名。

一、投保单上代签名的类型投保单上容易出现的代签名现象有三种:最常见的是代理人代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名,其次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相互代签名,最后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代他们签名。

在实际操作中代签名有很多原因,比如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时忘了签名,代理人当时没有发现,回到公司后为了简便行事代其签名。

或者代理人在投保人签单后回公司交单,因投保单内容填写有误而不能出单,于是重新填写一份并代客户在投保单上签名;如果代理人具有较强责任心他就会为获得亲笔签名而再跑一趟,但如果恰好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不在家,这就有可能出现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代签名问题,第三人一般是与之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而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名也很容易理解,比如填写投保单的当时被保险人不在场,代理人出于尽快达成业务的心理,怂恿投保人代签名等等。

二、具有代签名瑕疵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1、代签名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保险合同无效的情形《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一般法、基本法,适用于保险合同,《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合同关系的专门法律,所以首先从《合同法》和《保险法》对合同无效的规定来分析。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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