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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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培训

基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确保全国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卫生部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是根据卫生部《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培训工作。培训基地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推荐,卫生部医政司组织专家考核评审后确定并公布。

第三条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培训导师(以下简称“培训导师”)是在卫生部确定的培训基地内承担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规范化培训的医师。由各培训基地推荐,由卫生部医政司组织专家评审培训后确定并颁发聘书。

第四条培训基地和培训导师应根据卫生部制定下发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管理规范》等文件的要求,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规范化培训工作。

第二章培训基地管理

第五条培训基地须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三级甲等医院;

(二)具备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每年完成各类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病例不少于1000例,其中治疗性病例不少于500例。冠心病介入诊疗培训基地每年完成各类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病例不少于1000例,其中冠心病介入治疗病例不少于200例。心律失常介入诊疗培训基地每年完成各类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病例不少于1000例,其中导管消融治疗病例不少于150例,永久起搏器植入治疗病例不少于70例。先天性心脏病介入诊疗培训基地每年完成各类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病例不少于1000例,其中先天性心脏病介入治疗病例不少于70例;

(三)心血管内科和心脏大血管外科或者胸外科床位总数不少于150张;

(四)有至少4名具有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指导医师,其中至少2名为主任医师;

(五)有与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人员、技术、设备和设施等条件;

(六)近3年在国内核心专业杂志或科学引文索引(SCI)期刊发表有关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的学术论文不少于15篇或出版临床专著;

(七)举办过全国性的专业学术会议或承担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六条培训基地自身规范化工作的要求:培训基地应制定

本基地的工作制度和监督管理办法。培训基地应严格按照卫生部统一下发的培训教材、培训大纲及学员手册要求,制定本基地的培训方案与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员培训和考核任务。加强对培训导师以及所有从业医生的管理,杜绝滥用心血管介入诊疗技术和严重违反心血管介入诊疗技术常规,为培训工作创造良好的规范化环境。

第七条基地培训应以理论培训及实践培训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第九条培训基地所在医疗机构相关心血管疾病诊疗科目登记及导师执业范围或执业地点如有变更需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卫生部备案。如有重大变动或相关医疗事故,经专家工作组核实讨论,卫生部将取消培训基地资格或导师资格。

第十条培训基地需为接受培训的学员建立培训档案。并对培训合格的学员进行工作情况随访,对培训合格的学员在其医疗机构发生和心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相关的重大医疗事故应做到及时发现、及时上报。

第十一条培训基地年通过率应大于75%,两年连续小于75%者。自动取消其培训基地资格。

第十二条第一批卫生部心血管介入诊疗培训基地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止,我部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家对培训基地的工作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取消培训基地资格。各培训基地应按照要求如实提供资料,积极配合监督和考核。

监督考核内容包括:培训基地职质考核、培训导师的管理、培训基地规范化工作考核、受训人员接受理论培训和操作培训工作抽查、受训人员培训后工作情况考核、培训基地总体培训工作质量的评估。

第十三条培训基地应积极参与全国和区域心血管介入诊疗新技术的应用和推广;配合各级心血管介入质量控制中心的工作;积极协助和完成各地区心血管介入诊疗职质认证和质量控制工作;积极参与和逐步提高心血管介入诊疗的科研工作水平。

第三章培训基地导师管理

第十四条培训导师应具备一下条件:

(一)职业道德高尚,同行专家评议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并经过所执业的培训基地推荐;

(二)在三级医院连续从事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临床工作10年以上,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近5年累计独立完成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病例300例以上,且未发生二级以上与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相关的医疗事故,血管造影并发症低于0.5%,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相关死亡率低于0.5%;

(四)具有临床教学经验。

第十五条培训导师须认真做好相关培训工作。要严格按照本基地制定的培训方案,加强对学员的管理,保证学员的培训质量及培训效果。

第十六条培训导师须指导学员完成以下培训要求:

(一)培训导师须指导学员参与完成不少于25例诊断性心导管检查、心血管造影病例和不少于15例心血管疾病介入治疗病例,并经考核合格;

(二)冠心病介入培训导师须指导学员参与完成不少于50例冠状动脉造影病例和不少于25例冠心病介入治疗病例,并经考核合格;

(三)导管消融培训导师须指导学员参与完成不少于20例导管消融治疗病例,并经考核合格;

(四)起搏器培训导师须指导学员参与完成不少于10例起搏器治疗病例,并经考核合格;

(五)先天性心脏病培训导师须指导学员参与完成不少于15例先天性心脏病介入治疗病例,并经考核合格。

第十七条培训导师如有执业范围或执业地点变动须5个工作日内上报至本培训基地。

第十八条为保证学员的培训效果,培训导师每半年累计出差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

第十九条培训导师如出现心血管介入诊疗重大医疗事故,须5个工作日内上报至本培训基地。

第二十条每名培训导师根据培训计划应每学期教授2名学员。

第二十一条培训导师两年内所教授学员考核通过率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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