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双体系执法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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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双体系执法检查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 十八条、第九十八条第四项; 2.《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 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3.《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 (DB37/T 2882-2016)第 4.1 条; 4.《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 则》(DB37/T 2883-2016)第 4.1 条; 5.各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 则、实施指南。
通用 要求
实施 全员 培训
应按照规定开展全员双重预防体系建 设培训,分层次、分阶段组织双重预 防体系建设的培训,并如实记录全体 人员的培训教育情况,建立安全教育 培训档案和从业人员个人安全教育培 训档案,培训结束须进行闭卷考试, 考核结果应记入培训档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五条第三款、第九十四条第四项; 2.《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 3.《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规定》第二十九条; 4. 各 行 业 安 全 生 产 风 险 分 级 管 控 体 系 细 则、实施指南。
处置意见
1.一般行业未按规定进行危险源辨识、分析或者危险源 辨识、分析缺项漏项严重或与企业实际严重不符的,认 定为未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一种表现,依 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 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 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 2.高危行业未按规定进行危险源辨识、分析或者危险源 辨识、分析缺项漏项严重或与企业实际严重不符的,认 定为未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一种表现,依 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 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 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双体系隐患排查检查表

xx纪录
编制单位:山东东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0xx年度
综合安全检查表
检查时间:____年__月__日受检查部门(车间):
检查人签名:
电气设施设备设施安全检查表
检查人:检查时间:
防火防爆及消防安全检查表
检查人:检查时间:
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表
检查人:检查时间:
季节安全生产检查表(春季)
检查时间:____年__月__日检查人员签字:
季节安全生产检查表(夏季)
检查时间:____年__月__日检查人员签字:
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
编号:
隐患整改信息表
第三联整改完后返回安全部门填写人:填写日期:____年__月__日
1 / 2
日常巡查表
检查人:
检查时间:编号:
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分析季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 统计季度:年第季度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填表人:填表日期:____年__月__日
2 / 2。
双体系隐患排查检查表

安全检查纪录
编制单位:山东东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017年度
综合安全检查表
检查时间:年月日受检查部门(车间):检查人签名:
电气设施设备设施安全检查表
防火防爆及消防安全检查表
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表
季节安全生产检查表(春季)
检查时间:年月日检查人员签字:
季节安全生产检查表(夏季)
检查时间:年月日检查人员签字:
季节安全生产检查表(秋季)
检查时间:年月日检查人员签字:
季节安全生产检查表(冬季)
检查时间:年月日检查人员签字:
节假日安全生产检查表
检查时间:年月日检查人员签字:
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编号:
隐患整改信息表
日常巡查表
专业.整理
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分析季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 统计季度:年第季度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填表人:填表日期:年月日专业.整理。
安全生产两个体系建设检查表

“两个体系”建设通用检查表
检查企业检查情况
1
体系建设
体系建设推进情况
是否传达学习“两个体系”建设的文件(鲁政办字〔2016〕36号、鲁安发﹝2016﹞16号、鲁安办发[2016]10号等);
是否部署开展“两个体系”建设工作。
2
风险管控
风险管控制度
是否建立风险管控制度;
事故隐患排查
是否开展隐患排查;
各级各部门是否按职责分工及时间要求进行排查。
排查治理
情况记录
是否如实记录排查治理情况(排查时间、区域、人员;隐患内容;治理情况、责任人);
是否编造隐患排查记录。
企业负责人签字:检查人员签字:
是否以正式文件发布。
风险分级
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是否按规定进行分级(风险分为重大、较大、一般和低四级)。
3
隐患排查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是否建立排查治理制度;
是否以正式文件发布;
制度中是否包含排查频次、责任分工、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治理程序和要求等内容。
隐患排查项目清单
是否编制与风险点、管控级别一致的隐患排查项目清单(生产现场类、基础管理类)。
检查企业检查情况
1
体系建设
体系建设推进情况
是否传达学习“两个体系”建设的文件(鲁政办字〔2016〕36号、鲁安发﹝2016﹞16号、鲁安办发[2016]10号等);
是否部署开展“两个体系”建设工作。
2
风险管控
风险管控制度
是否建立风险管控制度;
事故隐患排查
是否开展隐患排查;
各级各部门是否按职责分工及时间要求进行排查。
排查治理
情况记录
是否如实记录排查治理情况(排查时间、区域、人员;隐患内容;治理情况、责任人);
是否编造隐患排查记录。
企业负责人签字:检查人员签字:
是否以正式文件发布。
风险分级
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是否按规定进行分级(风险分为重大、较大、一般和低四级)。
3
隐患排查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是否建立排查治理制度;
是否以正式文件发布;
制度中是否包含排查频次、责任分工、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治理程序和要求等内容。
隐患排查项目清单
是否编制与风险点、管控级别一致的隐患排查项目清单(生产现场类、基础管理类)。
山东省安全系统生产双体系执法检查表

检查发现存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要求或企业实际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说服教育。说服教育情况可记载在《现场检查记录》中。
通用要求
明确职责分工
应以正式文件(可与成立组织机构文件合并下发)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应履行的职责。
1.《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
各责任人员应了解自身建设职责。
检查发现存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要求或企业实际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说服教育。说服教育情况可记载在《现场检查记录》中。
实施全员培训
应制定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培训计划,明确培训时间、培训学时、培训容、培训对象、培训资金等容。
1.《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九十四条第四项;
落实责任考核
应建立双重预防体系考核奖惩制度,或在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中涵盖相关容,明确考核奖惩的标准、频次、方式方法等,并将考核结果与员工工资薪酬相挂钩。
1.《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2.《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DB37/T 2882-2016)第4.6条;
3.《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DB37/T 2883-2016)第4.4条;
2.《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六条;
3.《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DB37/T 2882-2016)第4.6条;
4.各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实施指南。
检查发现存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要求或企业实际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说服教育。说服教育情况可记载在《现场检查记录》中。
1.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人数5人以下的,依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通用要求
明确职责分工
应以正式文件(可与成立组织机构文件合并下发)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应履行的职责。
1.《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
各责任人员应了解自身建设职责。
检查发现存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要求或企业实际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说服教育。说服教育情况可记载在《现场检查记录》中。
实施全员培训
应制定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培训计划,明确培训时间、培训学时、培训容、培训对象、培训资金等容。
1.《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九十四条第四项;
落实责任考核
应建立双重预防体系考核奖惩制度,或在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中涵盖相关容,明确考核奖惩的标准、频次、方式方法等,并将考核结果与员工工资薪酬相挂钩。
1.《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2.《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DB37/T 2882-2016)第4.6条;
3.《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DB37/T 2883-2016)第4.4条;
2.《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六条;
3.《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DB37/T 2882-2016)第4.6条;
4.各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实施指南。
检查发现存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要求或企业实际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说服教育。说服教育情况可记载在《现场检查记录》中。
1.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人数5人以下的,依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山东省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执法检查表

1.一般行业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的规 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 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高危行业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的规 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 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5 万 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
择最高幅度实施处罚,处 5 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的罚款,对其主 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 2 万元的罚款。
检查 类别
检查 项目
成立 组织 机构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处置意见
应按照规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逐步建立并实施从主要负责人到从业 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制。制度内 容应包括隐患分级与分类、编制排查 项目清单、制定排查计划、隐患排 查、隐患治理、建档监控、资金专项 使用、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持续改 进等内容,并符合企业实际。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 八条、第九十八条第四项;
2.《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 四十二条第五项;
3.《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 (DB37/T 2882-2016)第 4.1 条; 4.《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 则》(DB37/T 2883-2016)第 4.1 条; 5.各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 则、实施指南。
双体系公司综合性检查表

19.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
5.
教育培训
企业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从业人员 是否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是否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3.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4.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5.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6.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7.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9.变更管理制度:
V
序号
基础管理项目
排查内容与排查标准
综合性排查
车间及综合检查
公司级隐患排查
节假日排查
每月/车间
每季/公司
节前/公司
10.应急管理制度;
11.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
2.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 准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相关方。
V
V
V
依据风险评价准则,选定合适的评价方法,定期和及时对作业活动和设备设施进行危险、 有害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并满足以下要求:
1.各级管理人员应参与风险评价作,鼓励从业人员积极参与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
2.根据风险评价结果及经营运行情况等,确定不可接受的风险,制定并落实控制措施, 将风险尤其是重大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
3.将风险评价的结果及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培训,使其熟悉工作 岗位和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掌握、落实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4.定期评审或检查风险评价结果和风险控制效果。
5.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及时进行风险 评价:
(1)新的或变更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要求;
(2)操作条件变化或工艺改变;
5.
教育培训
企业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从业人员 是否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是否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3.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4.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5.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6.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7.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9.变更管理制度:
V
序号
基础管理项目
排查内容与排查标准
综合性排查
车间及综合检查
公司级隐患排查
节假日排查
每月/车间
每季/公司
节前/公司
10.应急管理制度;
11.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
2.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 准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相关方。
V
V
V
依据风险评价准则,选定合适的评价方法,定期和及时对作业活动和设备设施进行危险、 有害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并满足以下要求:
1.各级管理人员应参与风险评价作,鼓励从业人员积极参与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
2.根据风险评价结果及经营运行情况等,确定不可接受的风险,制定并落实控制措施, 将风险尤其是重大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
3.将风险评价的结果及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培训,使其熟悉工作 岗位和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掌握、落实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4.定期评审或检查风险评价结果和风险控制效果。
5.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及时进行风险 评价:
(1)新的或变更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要求;
(2)操作条件变化或工艺改变;
两个体系建设检查表

4)应急疏散通道是否数量是否满足要求,是否堵塞,是否有标志。
3
对照“各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排查现场是否存在重大风险和严重隐患。
安监总管四[2016]31号
“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所列的关键区域装置(风险点)存在的危险源和隐患。
4
存在职业病危险的岗位是否有职业危害相关警示告知。
16
标杆企业编制的《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指南》及辨识表是否组织专家评估论证
烟安办〔2016〕24号
查实施指南及辨识表,查专家评估论证意见。
17
是否进行了变更管理。
标准化要求
查相关变更和评审记录,覆盖:责任制、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预案、法规、培训、记录、风险评估、工艺、设备、环境等。
安监总管四〔2016〕31号、鲁安监发〔2016〕51号、烟安办〔2016〕24号
1)是否建立。
2)查内容是否覆盖全部较大因素岗位责任部门。
8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职责是否修订。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3号
对照新修订的《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条八条、第十条修订
9
是否将辨识出的较大危险因素及其防范措施、应急处置方法纳入岗位操作规程,做到“一岗位一清单”。并培训员工熟练掌握。
如参照济钢《冶金企业两个体系建设实施指南》、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信息一览表,及鲁安监发〔2016〕65号各行业实施指南要求,对标检查。
14
风险辨识是否覆盖全员、全过程、全方位。
烟安办〔2016〕24号
1)查实施方案、制度、相关记录、照片。
2)抽查现场员工。
15
隐患排查与治理档案是否建立健全。实现隐患排查、登记、评估、报告、监控、治理、销账的全过程记录和闭环管理。
3
对照“各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排查现场是否存在重大风险和严重隐患。
安监总管四[2016]31号
“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所列的关键区域装置(风险点)存在的危险源和隐患。
4
存在职业病危险的岗位是否有职业危害相关警示告知。
16
标杆企业编制的《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指南》及辨识表是否组织专家评估论证
烟安办〔2016〕24号
查实施指南及辨识表,查专家评估论证意见。
17
是否进行了变更管理。
标准化要求
查相关变更和评审记录,覆盖:责任制、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预案、法规、培训、记录、风险评估、工艺、设备、环境等。
安监总管四〔2016〕31号、鲁安监发〔2016〕51号、烟安办〔2016〕24号
1)是否建立。
2)查内容是否覆盖全部较大因素岗位责任部门。
8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职责是否修订。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3号
对照新修订的《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条八条、第十条修订
9
是否将辨识出的较大危险因素及其防范措施、应急处置方法纳入岗位操作规程,做到“一岗位一清单”。并培训员工熟练掌握。
如参照济钢《冶金企业两个体系建设实施指南》、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信息一览表,及鲁安监发〔2016〕65号各行业实施指南要求,对标检查。
14
风险辨识是否覆盖全员、全过程、全方位。
烟安办〔2016〕24号
1)查实施方案、制度、相关记录、照片。
2)抽查现场员工。
15
隐患排查与治理档案是否建立健全。实现隐患排查、登记、评估、报告、监控、治理、销账的全过程记录和闭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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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要求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落实责任考核
应建立双重预防体系考核奖惩制度,或在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中涵盖相关内容,明确考核奖惩的标准、频次、方式方法等,并将考核结果与员工工资薪酬相挂钩。
1.《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2.《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DB37/T 2882-2016)第4.6条;
检查发现存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范要求或企业实际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说服教育。说服教育情况可记载在《现场检查记录》中。
通用要求
明确职责分工
应以正式文件(可与成立组织机构文件合并下发)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应履行的职责。
1.《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
1.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人数5人以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人数5人以上10人以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成立组织机构
应明确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组织机构,组织领导机构组成人员应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企业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
1.《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DB37/T 2882-2016)第4.1条;
2.各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实施指南。
2.《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
3.《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二十九条;
4.各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实施指南。
检查发现存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范要求或企业实际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说服教育。说服教育情况可记载在《现场检查记录》中。
应按照规定开展全员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培训,分层次、分阶段组织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的培训,并如实记录全体人员的培训教育情况,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和从业人员个人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培训结束须进行闭卷考试,考核结果应记入培训档案。
山东省安全生产双体系执法检查表
检查类别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处置意见
通用要求
建立体系制度
应按照规定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制度内容应包括风险点确定、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风险控制措施的制定与实施、风险分级管控、责任部门、工作方法、工作流程以及持续改进等方面内容,并符合企业实际。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八条第四项;
1.一般行业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高危行业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3.《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DB37/T 2882-2016)第4.1条;
4.《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DB37/T 2883-2016)第4.1条;
5.各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实施指南。
1.一般行业未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开展工作)的,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最高幅度实施处罚,处3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的罚款。
2.高危行业未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开展工作)的,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最高幅度实施处罚,处5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应按照规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逐步建立并实施从主要负责人到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制。制度内容应包括隐患分级与分类、编制排查项目清单、制定排查计划、隐患排查、隐患治理、建档监控、资金专项使用、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持续改进等内容,并符合企业实际。
3.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人数10人以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六条;
3.《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DB37/T 2882-2016)第4.6条;
4.各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实施指南。
检查发现存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范要求或企业实际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说服教育。说服教育情况可记载在《现场检查记录》中。
各责任人员应了解自身建设职责。
检查发现存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范要求或企业实际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说服教育。说服教育情况可记载在《现场检查记录》中。
实施全员培训
应制定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培训计划,明确培训时间、培训学时、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培训资金等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九十四条第四项;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落实责任考核
应建立双重预防体系考核奖惩制度,或在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中涵盖相关内容,明确考核奖惩的标准、频次、方式方法等,并将考核结果与员工工资薪酬相挂钩。
1.《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2.《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DB37/T 2882-2016)第4.6条;
检查发现存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范要求或企业实际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说服教育。说服教育情况可记载在《现场检查记录》中。
通用要求
明确职责分工
应以正式文件(可与成立组织机构文件合并下发)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应履行的职责。
1.《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
1.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人数5人以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人数5人以上10人以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成立组织机构
应明确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组织机构,组织领导机构组成人员应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企业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
1.《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DB37/T 2882-2016)第4.1条;
2.各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实施指南。
2.《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
3.《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二十九条;
4.各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实施指南。
检查发现存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范要求或企业实际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说服教育。说服教育情况可记载在《现场检查记录》中。
应按照规定开展全员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培训,分层次、分阶段组织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的培训,并如实记录全体人员的培训教育情况,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和从业人员个人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培训结束须进行闭卷考试,考核结果应记入培训档案。
山东省安全生产双体系执法检查表
检查类别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处置意见
通用要求
建立体系制度
应按照规定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制度内容应包括风险点确定、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风险控制措施的制定与实施、风险分级管控、责任部门、工作方法、工作流程以及持续改进等方面内容,并符合企业实际。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八条第四项;
1.一般行业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高危行业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3.《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DB37/T 2882-2016)第4.1条;
4.《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DB37/T 2883-2016)第4.1条;
5.各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实施指南。
1.一般行业未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开展工作)的,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最高幅度实施处罚,处3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的罚款。
2.高危行业未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开展工作)的,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最高幅度实施处罚,处5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应按照规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逐步建立并实施从主要负责人到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制。制度内容应包括隐患分级与分类、编制排查项目清单、制定排查计划、隐患排查、隐患治理、建档监控、资金专项使用、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持续改进等内容,并符合企业实际。
3.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人数10人以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六条;
3.《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DB37/T 2882-2016)第4.6条;
4.各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实施指南。
检查发现存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范要求或企业实际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说服教育。说服教育情况可记载在《现场检查记录》中。
各责任人员应了解自身建设职责。
检查发现存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范要求或企业实际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说服教育。说服教育情况可记载在《现场检查记录》中。
实施全员培训
应制定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培训计划,明确培训时间、培训学时、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培训资金等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九十四条第四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