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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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扶持乡村振兴的150条政策-共10页

助力扶持乡村振兴的150条政策-共10页

助力扶持乡村振兴的 150 条政策针对土地、产业、文化、金融、农村建设、生态管理等乡村发展热点问题,国家出台了系列政策,我们分类整理了最全的150 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少不了它。

一、土地相关政策1 、2022 年3 月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严格核定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的通知》2 、2022 年2 月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3 、2022 年1 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4 、2022 年12 月发展农旅融合可获建设用地指标奖励5、2022 年12 月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的通知6 、2022 年12 月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7 、2022 年11 月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召开高标准农田建设统一上图入库工作动员部署视频会议的通知8 、2022 年7 月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的通知9 、2022 年7 月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10 、2022 年4 月关于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11 、2022 年2 月《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22-2030 年)》二、产业相关政策1 、2022 年2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 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2 、2022 年1 月国农办1 号文件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3 、2022 年12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茶园机械化生产技术指导意见的通知4 、2022 年12 月农业部推动创建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先导区5 、2022 年12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宣传推介全国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典型案例的通知6 、2022 年10 月国家六部委联合印发《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指导意见》7 、2022 年9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宣传推介第二批全国农产品及加工副产物综合利用典型模式的通知8 、2022 年8 月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指导意见》9 、2022 年8 月农业部《种养结合循环农业示范工程建设规划(2022-2022)》10 、2022 年8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全国农业科教云平台的通知11 、2022 年8 月发改委等七部门:创建300 个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12、2022 年8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22 年度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和发布2022 年度示范基地考核评估结果的通知13 、2022 年8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主食加工业示范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14 、2022 年6 月关于推进农业全产业链开辟创新示范工作的通知15 、2022 年6 月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广西甘蔗生产全程机械化行动方案2022--2022 年)》的通知16 、2022 年6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 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17 、2022 年6 月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18 、2022 年6 月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农业综合开辟办公室关于推进农业全产业链开辟创新示范工作的通知19 、2022 年6 月关于深入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20 、2022 年4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提质行动的通知21 、2022 年4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垦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2、2022 年4 月农业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局科技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关于开展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创建工作的通知23 、2022 年4 月关于开展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工作的通知24、2022 年4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垦农作物良种展示示范基地认定工作方案的通知25 、2022 年4 月关于征集2022 年种植业领域农业行业标准项目立项建议的通知26 、2022 年3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 年农业信息化工作要点的通知27、2022 年3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主食加工业提升行动的通知28 、2022 年3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休闲渔业发展监测工作的通知29 、2022 年2 月农业部关于2022 年农业品牌推进年工作的通知30 、2022 年3 月财政部农业部发布2022 年重点强农惠农政策31 、2022 年2 月关于做好2022 年农业主推技术遴选推荐工作的通知32 、2022 年1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渔业信息化建设的意见33 、2022 年1 月中央一号文件34 、2022 年1 月农业部关于印发《“十三五“渔业科技发展规划》的通知35 、2022 年1 月关于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辟项目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36 、2022 年1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 年数字农业建设试点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三、文化相关政策1 、2022 年7 月文化部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公共数字文化建设规划》的通知2 、2022 年6 月农业部关于发布第四批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名单的通知3 、2022 年5 月财务司“十三五”时期文化扶贫工作实施方案4 、2022 年5 月文化部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繁荣群众文艺发展规划》的通知5 、2022 年4 月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十三五”时期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6 、2022 年2 月文化部“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规划四、农业金融相关政策1 、2022 年3 月国家××局、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办公室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组织推荐金融支持旅游扶贫重点项目的通知》2 、2022 年2 月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辟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3 、2022 年2 月关于印发《2022-2022 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4 、2022 年11 月农业部办公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办公室关于政策性金融支持农村创业创新的通知5 、2022 年11 月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6 、2022 年8 月关于印发《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的通知7 、2022 年8 月关于印发《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规(2022) 1340 号)8、2022 年8 月关于印发《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 (修订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2】1454 号)9 、2022 年8 月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0、2022 年7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通知11 、2022 年7 月关于做好2022 年中央预算内农业投资计划(农业走出去支撑工程)草案编报工作的通知12 、2022 年7 月关于2022 年种子种源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13 、2022 年7 月关于做好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通知14 、2022 年7 月关于政府参预的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全面实施PPP 模式的通知15 、2022 年6 月关于修订《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6 、2022 年6 月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17 、2022 年6 月关于做好2022 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18、2022 年5 月住建部等部门关于发布2022 年列入中央财政支持范围和2022 年拟列入中央财政支持范围中国传统村落名单的通知19 、2022 年5 月农业部办公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办公室关于政策性金融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通知20 、2022 年5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 年度金融支农服务创新试点的通知21 、2022 年5 月关于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22 、2022 年5 月农业部办公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办公室关于充分发挥农业政策性金融作用合力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23 、2022 年5 月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4、2022 年 4 月住建部、中国建设银行关于推进商业金融支持小城镇建设的通知25 、2022 年4 月关于印发《2022 年农业综合开辟资金和项目重点监控工作方案》的通知26 、2022 年3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制种大县财政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27、2022 年2 月关于做好2022 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28 、2022 年 1 月住建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五、农村建设相关政策1 、2022 年12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发布2022 年全国农机合作社示范社名单的通知2 、2022 年12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发布2022 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名单的通知3 、2022 年12 月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建部关于规范推进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4 、2022 年12 月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规划选址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22】2166 号)5. 、2022 年11 月国家××局《全国旅游厕所建设管理新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2)》6 、2022 年11 月农业部关于发布2022 年全国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县(市、区)的通知7. 、2022 年10 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 年全国农村人居环境调查工作的通知8.、2022 年10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产品加工业人材培训等三个行动方案的通知9 、2022 年10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 年畜牧业绿色发展示范县创建活动的通知10 、2022 年10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参加“双新双创”博览会农村创业创新有关活动的通知11 、2022 年10 月农业部:关于开展农业特色互联网小镇建设试点的指导意见12 、2022 年9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 年农机合作社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13 、2022 年9 月农加发等《关于促进农村创业创新园区(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14 、2022 年9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15 、2022 年8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休闲渔业品牌哺育活动的通知16 、2022 年8 月住建部关于发布第二批全国特色小镇名单的通知17. 、2022 年8 月住建部等部门关于发布2022 年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示范村名单的通知18 、2022 年7 月国家××局、农业部联合发布《国家现代农业庄园建设与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19 、2022 年7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企业申报农业部重点实验室的通知20 、2022 年7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发布2022 年热作标准化生产示范园创建单位名单的通知21 、2022 年7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 年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试点建设工作的通知22 、2022 年7 月住建部关于保持和彰显特色小镇特色若干问题的通知23 、2022 年7 月农业部关于认定第七批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的通知24 、2022 年7 月住建阅关于做好第五批中国传统村落调查推荐工作的通知25 、2022 年7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 年新型职业农民哺育工作的通知26 、2022 年6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哺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27、2022 年6 月关于印发《开展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实施方案》的通知28 、2022 年6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信息进村入户工程整省推进示范的通知29 、2022 年6 月农业部关于加强管理促进农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30 、2022 年6 月农业部关于发布第一批畜牧业绿色发展示范县名单的通知31、2022 年6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批国家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评估确定工作的通知32 、2022 年6 月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继续组织开展全国安全渔业示范县创建活动的通知33 、2022 年6 月关于开展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34、2022 年6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政策措施落实催促检查工作的通知35 、2022 年5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十佳农民”2022 年度资助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36 、2022 年5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寻觅最美农技员活动”的通知37、2022 年5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农业检测基准实验室遴选工作的通知38 、2022 年5 月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二批全国特色小镇推荐工作的通知39 、2022 年5 月农业部推动落实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发展政策40 、2022 年5 月农业部关于组织开展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创建工作的通知41 、2022 年5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加工技术集成科研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42 、2022 年4 月农业部关于开展2022 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工作的通知43 、2022 年4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推介休闲观光牧场的通知44 、2022 年 4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的通知45、2022 年4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垦农作物良种展示示范基地认定工作方案的通知46 、2022 年4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申报第七批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的通知47、2022 年4 月农业部关于开展2022 年全国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48 、2022 年4 月农业部关于实施农业绿色发展五大行动的通知49 、2022 年3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第十一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通知50 、2022 年3 月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工作的通知51 、2022 年3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第三批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的通知52 、2022 年3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 年农村经营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53、2022 年3 月中共中央××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22 年农村实用人材带头人和大学生村官培训计划的通知54 、2022 年2 月农业部畜牧业司关于印发休闲观光牧场典型模式的通知55、2022 年2 月住建部、公安部、国家××局关于印发农家乐 (民宿) 建造防火导则 (试行)的通知56 、2022 年1 月农业部关于认定第一批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的通知57、2022 年 1 月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规划(2022-2022 年)》的通知58、2022 年1 月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发布第四批漂亮宜居小镇、漂亮宜居村庄示范名单的通知59 、2022 年1 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沼气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60 、2022 年 1 月农业部关于发布《农业部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第二批)名单》的通知61 、2022 年1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发布“杰出青年农业科学家”2022 年度资助项目人选的通知六、生态管理相关政策1 、2022 年2 月关于建立健全长江经济带生态补偿与保护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2、2022 年12 月关于印发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管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地区规【2022】2136 号)3 、2022 年9 月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4 、2022 年7 月农业部关于印发《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行动方案(2022—2022 年)》的通知5 、2022 年6 月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做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6 、2022 年6 月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批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示范工作的通知7 、2022 年3 月农业部《2022 年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工作安排》8 、2022 年1 月关于印发《“十三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发改环资【2022】2851 号)9 、2022 年1 月关于印发《“十三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发改环资【2022】2849 号)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Nur für den persönlichen für Studien, Forschung, zu kommerziellen Zwecken verwendet werden.Pour l 'étude et la recherche uniquement à des fins personnelles; pas à des fins commerciales.т о л ь к о длялюдей, которые используются для обучения, исследований и не должныиспользоваться в коммерческих целях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Nur für den persönlichen für Studien, Forschung, zu kommerziellen Zwecken verwendet werden.Pour l 'étude et la recherche uniquement à des fins personnelles; pas à des fins commerciales.т о л ь к о для людей, которые используются для обучения, исследований и не должныиспользоваться в коммерческих целях .。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服务规范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服务规范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服务规范》国家标准编制说明一、任务来源本项标准来源于《国家标准委关于下达<国家森林城市评价指标>等31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通知》(国标委综合[2016]77号),计划编号为20161927-T-424。

本项标准由安徽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共同起草编制。

二、目的和意义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的改革方向;2014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点,紧紧围绕确地、确权,坚持赋能、放开,深入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

农村产权交易制度创新,构建归属明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产权制度,是深化农村改革的前提和核心。

”;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专门针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出台了《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该《意见》明确将土地经营权分离出来,对农村土地流转领域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进行了分类指导,强调指出:农村产权交易以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林地经营权为主,且不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承包权。

2015年中央1号文件再次提出“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民家庭经营主体地位,引导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创新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方式,积极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

”由此可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工作越来越受到国家的重视。

目前,我国农村产权交易发展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许多地方建立了多种形式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和服务平台,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了有效服务。

但是,各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发展不平衡,其交易规则、交易流程、交易服务有待规范。

当前我国尚没有制定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服务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各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对服务要求存在差异,没有统一的技术规范要求,导致服务质量参差不齐,亟需统一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服务标准。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的批复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的批复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3.11.14•【文号】农政改发〔2023〕4号•【施行日期】2023.1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的批复农政改发〔202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根据农业农村部等11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农政改发〔2023〕1号)要求,全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部际联席会议组织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论证,批复北京市等13个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整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石家庄市等33个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整市(州)试点,新河县等35个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整县(市、区)试点。

请各试点地区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完善试点内容,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工作指导,抓好宣传培训,落实保障措施,确保各项试点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附件: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名单农业农村部2023年11月14日附件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名单一、整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13个)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

二、整市(州)试点(33个)河北省石家庄市、河北省承德市、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辽宁省沈阳市、辽宁省大连市、江苏省南京市、江苏省徐州市、安徽省滁州市、福建省三明市、江西省新余市、山东省聊城市、山东省淄博市、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洛阳市、河南省信阳市、河南省许昌市、湖北省武汉市、湖北省宜昌市、湖北省黄冈市、湖南省湘潭市、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广东省梅州市、广东省清远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四川省成都市、四川省德阳市、四川省巴中市、贵州省贵阳市、贵州省六盘水市、西藏自治区拉萨市、甘肃省兰州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556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556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556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8.08.27•【文号】农办议〔2018〕304号•【施行日期】2018.08.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556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18〕304号李东艳代表: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政策,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的建议”收悉。

经商财政部、银保监会,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一)关于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央高度重视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要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年)》都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程作为重要内容。

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要求,积极培育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一是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体系。

2017年,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财政税收、基础设施建设、金融信贷服务、保险支持、营销市场、人才培养引进等方面建立健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体系。

《意见》明确提出,要构建框架完整、措施精准、机制有效的政策支持体系,不断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应市场能力和带动农民增收致富能力,进一步提高农业质量效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同时,《意见》强调,要围绕帮助农民、提高农民、富裕农民,把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既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又不忽视普通农户尤其是贫困农户,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普通农户的辐射带动作用,正确处理培育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带动普通农户发展的关系。

二是建立家庭农场动态管理机制。

我部指导各地完善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确保所有涉农县(市、区)全覆盖。

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管理规范

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管理规范

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管理规范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让、租赁、入股等方式,将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流转给农民合作社、公司等经营主体,实现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高效经营。

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管理规范是保障流转活动合法、有序进行的重要保障措施,对于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农民收入、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加强流转主体资格管控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主体应当具备一定的经营能力和资金实力,确保能够合法、有效地利用流转土地。

因此,应当建立健全流转主体资格审查机制,确保流转主体符合相关规定。

同时,应当完善流转主体的登记管理制度,对流转主体进行登记备案,明确权责,规范经营行为。

二、规范流转方式和程序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通过拍卖、挂牌、协商等方式确定流转价格,确保价格公开、公平、合理。

流转程序应当依法进行,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建立健全流转合同,明确土地流转用途、期限、价格等内容,规范流转活动。

三、强化流转监管要加强对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流转监管机制,明确监管职责,加强对流转过程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同时,要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流转活动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四、保障流转农民权益在农村集体土地流转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流转农民合法权益。

要加强对流转结果的监督评估,确保流转活动对农民经济收入和生活改善的促进作用。

同时,要建立健全流转农民的合法维权机制,保障农民在流转中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政策支持和服务要加强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政策宣传,提高农民对流转政策的认知度和依从度。

同时,要加强流转过程中的技术培训和管理指导,提升流转主体的经营管理水平,提高流转土地的利用效率。

在实践中,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管理规范是保障流转活动顺利进行、有效发挥其促进作用的关键环节。

只有加强流转主体资格管控、规范流转方式和程序、强化流转监管、保障流转农民权益、加强政策支持和服务等方面的工作,才能够实现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良性发展,促进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可持续增长。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土地草原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土地草原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土地草原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2016.11.23•【字号】•【施行日期】2016.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土地草原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的通知各盟市农牧业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牧区土地草原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牧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5〕4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5〕149号)要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自治区农牧业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土地草原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2016年11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土地草原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流转交易条件第三章流转交易程序第四章抵押登记第四章流转交易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牧区土地草原经营权流转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牧区土地草原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牧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5〕4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5〕149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指农村牧区土地草原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是指为农村牧区土地草原经营权依法流转交易提供服务的平台,主要包括农村牧区土地草原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等。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826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21〕259号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826号建议的答复正文:----------------------------------------------------------------------------------------------------------------------------------------------------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826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21〕259号佘丹青等4名代表:你们提出的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产业兴旺的建议收悉。

经商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科技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促进农用地流转和防止丢荒弃耕近年来,我部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做好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

一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全面完成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将15亿亩承包地确权给2亿多农户,准确登记承包地块“四至”信息,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让农民吃上“定心丸”。

二是规范农村土地流转。

2016年我部印发《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指导各地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加强对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的监管,保障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合法权益。

截至目前,全国已有1239个县(市、区)、18731个乡镇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耕地流转面积超过5.55亿亩。

三是推进撂荒地统筹利用。

2021年1月,我部印发《关于统筹利用撂荒地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对返乡留乡农民工利用撂荒地发展农业生产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支持,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提供生产托管服务,帮助小农户复耕撂荒地。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制度,扩大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范围,研究制定延包配套政策,修订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健全流转服务体系。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
规程(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农办经[2012]19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2.06.27
【实施日期】2012.06.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农办经[2012]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
按照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部署,我部组织编制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区实际,遵照执行。

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
为指导各地区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根据《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业部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等法律政策,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基本原则
(一)保持稳定。

在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前提下,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

(二)依法依规。

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规定,参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登记内容和程序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三)因地制宜。

按照试点地区的土地承包现状,缺什么补什么,探索建立土地承包经。

农业部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6.24•【文号】农经发〔2016〕10号•【施行日期】2016.06.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电子信息正文农业部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6〕10号按照中办发〔2014〕61号文件和农经发〔2015〕2号、农经发〔2016〕4号文件的要求,我部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建设总体方案》(附后,以下简称《总体方案》),现印发各地,请参照执行。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信息应用平台建设建立中央与地方互联互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应用平台”),对于全面掌握农村土地承包现状、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的管理和应用、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加快建设现代农业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高度重视,把信息应用平台建设作为推进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和提升农业信息化管理水平的重要抓手。

要按照《总体方案》的统一部署,超前谋划,统筹安排,全面落实各项工作要求,确保信息应用平台建设有序推进。

二、准确把握平台建设目标任务各地要认真贯彻中央关于信息应用平台建设的要求,按照《总体方案》,完成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数据的逐级汇交建库和各地信息应用平台的建设运行,探索建立土地承包合同、流转合同网签机制,开展确权登记数据成果应用示范,实现相关数据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要按照2016年底前实现国家级信息应用平台内部试运行、2017年底前实现部分试点地区省级信息应用平台接入、2018年底前实现信息应用平台上线试运行、2019-2020年逐步实现数据共享和成果应用示范的总体部署,上下联动,协调配合,加快推进信息应用平台建设。

在职责分工上,农业部负责顶层设计,组织领导和统筹全国信息应用平台建设,制定相关标准,开展全国确权登记数据的汇交建库及管理,承担国家级平台的建设运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督导省内各级确权登记数据汇交建库,确保数据质量和精度符合要求,统筹辖区内信息应用平台建设,实现省级平台与国家级平台顺利对接;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确权登记数据整合建库和汇交,并以县级为单位建立业务系统,与上级信息应用平台进行对接。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为加强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工作指导,依法推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及相关政策,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内,进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的,适用本规范。

本规范所指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是指为农村土地经营权依法流转交易提供服务的平台,主要包括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中心、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所)等。

第二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权属清晰无争议;(二)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且有流转交易的真实意愿;(三)流出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者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四)流转交易要符合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规划、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等政策规定。

第三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的交易品种包括:(一)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二)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三)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土地经营权;(四)其他依法可流转交易的土地经营权。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各类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具备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均可以依法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第五条流出方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1•身份证明;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中介组织(个人)受托流转承包土地的,应当提供书面委托书;4•土地情况介绍书(主要包括土地位置、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利用现状、预期价格、流转方式、流转用途等内容);5.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1. 身份证明;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材料;3. 土地情况介绍书(主要包括土地位置、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利用现状、预期价格、流转方式、流转用途等内容);4.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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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农经发[2016]9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6.06.29
【实施日期】2016.06.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的通知
(农经发〔201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要求,我部制定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现印发供参照执行。

各地要加大工作力度,指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建立健全交易运行规则,督促尚未建立流转交易市场的地方特别是粮食主产区抓紧建立市场并完善规则,推动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健康发展。

农业部
2016年6月29日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
为加强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工作指导,依法推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及相关政策,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内,进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的,适用本规范。

本规范所指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是指为农村土地经营权依法流转交易提供服务的平台,主要包括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中心、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所)等。

第二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权属清晰无争议;
(二)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且有流转交易的真实意愿;
(三)流出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者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组织或个人;
(四)流转交易要符合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规划、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等政策规定。

第三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的交易品种包括:
(一)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
(二)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
(三)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土地经营权;
(四)其他依法可流转交易的土地经营权。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各类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具备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均可以依法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第五条流出方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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