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规范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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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方案

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方案

关于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等法规政策精神,全面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

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履行农村宅基地管理职责(一)明确责任主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履行主导和属地管理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宅基地管理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指导乡镇有序开展宅基地联审联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直接管理职责,负责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组织实施、农用地转用申请、农村宅基地的审批和使用监管,指导村级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等相关工作。

村级组织负责村民宅基地申请核实,宅基地用地调整、宅基地退出处置和村民宅基地违法用地的现场劝止、及时报告等相关工作。

(二)落实部门责任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建设的风貌管控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查报批、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对农房新建、改建、扩建进行指导与监督,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服务;组织建筑设计单位设计符合当地实际,体现当地风俗民情的住宅设计图纸,无偿提供给农户选择使用。

(三)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重心在基层,按照“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要求,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研究部署,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山东省《莱芜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全文莱芜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莱政发[2007]6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鲁政发[2001]89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民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禁止擅自买卖或非法转让。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部门统一负责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建设、财政、物价、发改、民政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会同市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农村宅基地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宅基地规划和计划管理第五条各村应加快编制村庄建设规划。

市规划部门应会同建设、国土、发改等部门指导各村的建设规划编制,修订和完善村庄建设规划,并严格监督实施。

第六条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逐步缩小农村居民点数量和用地总规模的原则;(二)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三)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的原则;(四)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原则。

第七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

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不再审批宅基地,应按规划集中兴建村民住宅小区。

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第八条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未利用完以前,不得扩大村庄规模。

第九条农村村民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在年度计划指标中分配一定数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并依法逐级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十条农村村民确需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建设住宅的,应按“占多少垦多少”原则,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验收。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一、起草背景农村宅基地管理事关广大农民切身利益,事关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本轮机构改革,将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划转至农业农村部门,新修订的《土地法》也明确从2020年1月1日起,农村宅基地管理职能由自然资源部门调整至农业农村部门。

2019年,农业农村部印发了两份文件(中农发〔2019〕11号、农经发〔2019〕6号),2020年省级相应出台两份文件(闽委农办〔2020〕4号、闽农综〔2020〕45号),进一步明确农村宅基地改革与管理是党和国家赋予农业农村部门的新职责。

随着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农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农民对改善居住条件愿望更加迫切、建房需求更加热烈,但也存在着“一户多宅”、违章建房、村庄建设“有新房无新村”、土地资源浪费等问题。

为规范农村建房秩序,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理顺农村宅基地行业、审批、执法管理体系,确保工作有序衔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二、文件依据1.2019年8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改,对农村2.《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3.《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4.《中共福建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四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闽委农办〔2020〕4号);5.《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20〕45号)。

三、主要内容《通知》由五部分14小项组成,主要内容包括:(一)严格依法审批管理:一是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强调农村村民要落实宅基地“一户一宅”规定,人均土地少的地区,要保障农村村民户有所居,努力做到“一户一居”。

山东省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莱芜市第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山东省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莱芜市第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山东省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莱芜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文单位:山东省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莱政办发[2008]45发布日期:2008-5-13执行日期:2008-5-13生效日期:1900-1-1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高新区管委会,雪野旅游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莱芜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五月十三日莱芜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为保证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以下简称“第二次土地调查”)的顺利开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调查区基本概况莱芜市位于山东省中部,泰山东麓,东经117度17分至117度58分,北纬36度2分至36度33分。

北邻济南,东邻淄博,西邻泰安。

总面积2246平方公里。

气候属暖温带大陆性季节气候,四季分明。

年平均气温11.0-13.0℃,降水量760.9毫米,无霜期204天。

市地质构造受鲁中纬向构造及鲁西旋卷构造控制,构造形迹以断裂为主,褶皱次之。

地形为南缓北陡、向北突出的半圆形盆地,北、东、南三面山岭环绕,中部为低缓起伏的平原,西部开阔。

海拔最高点994米,最低点148.13米。

1949年以来,经过多次行政区划调整和撤镇并乡,至2007年末,莱芜市共有2个区,1个经济开发区,共20个乡镇、办事处。

其中,市委、市政府所在地莱城区辖4个办事处、10个镇、1个乡;钢城区辖1个办事处、4个镇。

莱芜市国民经济发展较快。

2007年,全市实现生产总值287.29亿元,比上年增长16.1%,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22.62亿元,增长3%;第二产业增加值242.5亿元,增长17.8%;第三产业增加值102.15亿元,增长17.9%.三次产业结构由上年的6.7∶65.9∶27.4发展为6.2∶66.0∶27.8.人均GDP达到29011 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16.6%.2007年完成税收总收入68.12亿元,比上年增长38.28%.其中,国税收入49.12亿元,增长38.56%;地税收入19.0亿元,增长37.57%.完成地方财政收入26.07亿元,增长35.37%.税收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达到90.54%.二、第二次土地调查的目的和意义土地调查是我国法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全面查实查清土地资源的重要手段。

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切实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意见

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切实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意见

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切实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莱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16•【字号】莱政发[2007]34号•【施行日期】2007.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切实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意见(莱政发〔2007〕3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缓解当前日益紧张的土地供需矛盾,加强土地资源利用管理,切实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认清形势,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土地是不可再生、最宝贵的自然资源。

我市土地后备资源不足,保护土地资源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任务将长期存在。

加强节约集约用地,不断提高土地利用率,是落实基本国策和维护农民利益的重要环节,是建设节约型社会,走新型工业化、城市化道路的迫切需要,也是缓解我市土地供需矛盾,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只有依法节约集约用地,才能保障发展用地”的理念,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合理配置有限的土地资源,不断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全面实现土地利用从粗放型向集约型方式的根本转变,切实把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严格执行节约集约用地规定,切实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一)强化建设用地预审制度。

建设用地单位在向发改部门申请立项前,须向国土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国土部门必须对项目拟用地进行审查并提出预审意见。

凡是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不予安排用地计划。

(二)严格控制四项指标。

莱芜市莱城区实施宅基地规范化管理和土地复垦的调查与思考

莱芜市莱城区实施宅基地规范化管理和土地复垦的调查与思考
加快 旧村 改造步 伐 , 挪 建 设 用地 指标 方 面大 胆 实 腾
较好 , 两委 一直 致力 于村庄 的规 范化 管理 , 格按 村 严 照 规划 进行村 庄建 设 , 宅基 地管 理 , 迁改 造等难 在 拆
题 上取 得 了突破性 进展 。
2 主 要 做 法
() 1 广泛宣 传 , 层发 动 。该 村把 《 芜 市农 理 和土地 复垦 , 推进空壳村 整治腾 挪建设用 地指标 , 是进 一步缓解 当前用 地压力 , 积极
筹 集 建 设 用 地 指 标 的 有 效 手 段 。该 文 以 莱 城 国土 资 源 分 局 在 大 王 庄 镇 白 炭 坡 村 推 行 空 壳 村 整 治 腾 挪 建 设 用 地 指
已建 新 房 , 旧房 超期 不 拆 的 1 3户 , 6 . 二 是 23 9 3m ;
点和莱 芜市 党员 干部 现代 远 程 教育 先 进 村 ,0 8年 20 被市委 授 予 “ 五个 好 ” 支 部 称 号 。村 庄 规 划 基 础 党
临 时承包 地 与村 内空 闲地 1 3户 ,4 2 . 三是 0 1 8 4m ; 0 已审批并 有地 基 , 超期 不 建 的 1 户 , 7 1 3m ; 1 1 6 .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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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卷第7 6 期
山 东 国 土 资 源
宅 基地 自行建设 。
21 年7 00 月
是 有小车库 的 7 5户 , 5 4 2 五是 老宅 超 出面 积 1 8 .m ; 的3 5户 , 6 . 28 3 2m 。把 涉及 违 规 的宅基 地 进 行分
() 6 实施 旧村综 合 整治 。 白炭坡 村在 搞好 拆 迁 户安 置 的基 础上 , 照村庄 规划要 求 , 旧村实行集 按 对 中整 治 , 一期 试点连 片拆迁 2 1 m , 中 17h .7h 其 . m 复垦 为耕 地 ,.7 m 作 为 老 年公 寓建 设 用地 。该 04 h 村 目前 已积极 争取 申报 二 期试 点 , 可再拆 迁 复 垦耕

【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莱芜市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政策界限.

【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莱芜市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政策界限.

【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莱芜市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政策界限在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应严格依照《物权法》、《土地登记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切实解决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严把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关口。

1、本次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是市政府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对宅基地使用权实行的土地总登记。

已经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和未经登记的宅基地均在本次登记范围内,本次登记前为各户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证书作废,符合政策的换发新证书。

土地改革时期,以莱芜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证(包括新泰县人民政府、沂源县人民政府为原寨子乡、黄庄镇颁发的土地房产证)已不具有法律效力,须重新登记发证。

2、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

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3、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

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4、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

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标准,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下列情况处理:(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

其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

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

©政茉法规农业农村部■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難审批管麵通知农经发〔20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为贯彻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落实新修订的土地 管理法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强部门 协作配合,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现就规范农村宅基地用 地建房申请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事关亿万农民居住 权益,涉及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

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按照部门职 能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 下,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 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 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 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 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 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 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 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 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 续。

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要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做好信息共享互通,推进管理重心下沉,共同做好农村 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工作。

二、依法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 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乡镇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责 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为 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一)明确申请审查程序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 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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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规范化管理试点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莱政办发[2008]5号
【发布部门】莱芜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2.14
【实施日期】2008.02.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规范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莱政办发〔2008〕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高新区管委会,雪野旅游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莱芜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莱政发〔2007〕66号),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宅基地管理秩序,市政府决定开展农村宅基地规范化管理试点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农村宅基地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面广量大,情况复杂,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长期以来一直是农村基层工作的热点、难点,也是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
一个重点。

我市绝大部分村存在生产发展相对滞后,村容村貌不够整洁,空心村多,宅基地管理比较混乱等问题。

通过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加快空心村整治,既可以有效缓解城市建设用地与农村经济发展用地指标不足问题,促进工业与农村工副业发展,又可以改善村容村貌;同时通过实行宅基地超面积有偿使用、宅田挂钩、空心村整治,可以较好的解决农村宅基地使用中的不公平、不公正问题,促进农村宅基地依法管理,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开展农村宅基地治理整顿试点工作,对全面开展此项工作打好基础和积累经验具有重要意义,各级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措施,切实抓好。

二、试点内容
(一)试点选取与审批。

每个乡镇(办事处)选取1-3个经济基础较好、班子较强的村作为宅基地规范化管理试点,有村庄规划的可优先选取。

要在摸清村庄基本情况,分析村庄建设用地整理条件、潜力和可行性的基础上,确定村庄治理整顿方案,方案应包括村庄现状、治理整顿的内容、方法(实行有偿使用的要明确收费标准)、可行性分析、治理整顿进度安排、整顿效果预测等。

试点村治理整顿方案由各乡镇(办事处)审查,所在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批准后开展试点工作。

(二)清查摸底。

各乡镇(办事处)组织对试点村宅基地进行逐宗调查摸底,根据实际情况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公益设施用地、道路等进行分类,建立完善村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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