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工伤保险管理制度汇编
医院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医院员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后获得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分散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体在职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制员工、临时工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合理、及时、有效的原则,确保工伤事故的认定、救治、补偿等环节的规范运行。
第二章工伤保险缴纳与待遇第四条我院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费率,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确保员工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条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一)工伤医疗费:包括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的药品、检查、治疗、手术等费用。
(二)伤残津贴:根据工伤职工伤残等级,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职工经认定为伤残等级后,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
(四)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伤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一次性领取工亡补助金。
(五)护理费:工伤职工需要护理的,按照规定标准支付护理费。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按照规定标准支付工资。
第三章工伤认定与报告第六条工伤认定程序:(一)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在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我院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我院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对事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15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七条工伤报告程序:(一)发生工伤事故后,事故当事人或相关人员应立即向我院报告。
(二)我院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工伤认定程序,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伤认定。
(三)工伤认定完成后,我院应及时向员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章工伤预防与安全培训第八条我院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工伤事故发生。
第九条我院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模版(三篇)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工伤防治工作,提高企业员工的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的全体雇员,包括全职员工、兼职员工及临时工人。
第三章工伤保险的基本要求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第四章保险责任的确定第四条企业应当为其员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将员工的工伤报销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第五章工伤保险的计划和监督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员工的工伤保险计划,并经工会或员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章工伤事故的处理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伤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制度,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必须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并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工伤保险的理赔第七条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及时向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程序申请工伤保险理赔。
第八章工伤保险的福利第八条员工在享受工伤保险期间,享有医疗费用、伤残补助、丧葬费等福利待遇。
第九章工伤保险的监督和检查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伤保险的监督和检查制度,并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企业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执行,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以上是工伤保险管理制度的模板,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可以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在制定和执行制度过程中,建议关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更新,确保工伤保险制度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同时,也需要与工会或员工代表进行沟通和协商,确保员工合法权益的保障。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模版(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因工受伤的权益,规范工伤保险的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伤保险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的所有劳动者,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员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公司应当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制度,并向劳动者提供相应的保险。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工伤保险,是指为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受伤并导致伤残、死亡或者其他损害,提供医疗、康复、抚恤和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
定点医院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工伤职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后能够及时得到有效的医疗救治,规范工伤事故处理流程,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所有参与工伤保险工作的医务人员、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
第二章定点医院职责第三条定点医院应建立健全工伤保险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工伤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条定点医院应积极参与工伤职工的救治工作,严格按照工伤保险诊疗规范和标准,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五条定点医院应配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职工所在单位以及工伤职工本人,共同完成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等工作。
第三章工伤职工救治第六条工伤职工入院后,医院应立即启动工伤保险救治程序,及时了解工伤职工的基本情况、工伤事故经过等。
第七条医院应根据工伤职工的病情,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确保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第八条医院应严格按照工伤保险诊疗规范和标准,为工伤职工提供必要的医疗检查、治疗、康复等服务。
第九条医院应定期对工伤职工的救治情况进行跟踪,及时调整治疗方案,确保工伤职工的康复效果。
第四章工伤认定与鉴定第十条医院应积极配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职工进行工伤认定。
第十一条医院应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职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第十二条医院应提供工伤职工的病历资料、检查报告、治疗记录等相关证据,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完成工伤认定和鉴定工作。
第五章医疗费用结算第十三条医院应按照工伤保险相关规定,及时为工伤职工结算医疗费用。
第十四条医院应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确保医疗费用结算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医院应严格按照工伤保险规定,对工伤职工的合理医疗费用进行审核和结算。
第六章监督与考核第十六条医院应定期对工伤保险工作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医院应接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工伤保险工作的规范实施。
医院工伤医疗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医院工伤医疗管理,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提高工伤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工伤认定1. 工伤认定申请: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 工伤认定材料:申请工伤认定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职工的居民身份证;(3)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4)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事故发生证明;(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工伤医疗救治1. 工伤医疗救治原则:遵循及时、合理、有效的原则,为工伤职工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2. 工伤医疗救治流程:(1)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将工伤职工送至医院进行救治;(2)医院接到工伤职工后,应当立即开展救治,并根据病情需要,进行必要的检查、诊断和治疗;(3)工伤职工治疗终结后,医院应当及时将相关资料报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四、工伤康复1. 工伤康复原则:遵循早期介入、综合康复、持续跟进的原则,帮助工伤职工恢复劳动能力。
2. 工伤康复流程:(1)工伤职工治疗终结后,医院应当根据工伤职工的病情,制定康复方案;(2)工伤职工康复期间,医院应当提供必要的康复设施和康复服务;(3)康复结束后,医院应当对工伤职工的康复效果进行评估。
五、工伤鉴定1. 工伤鉴定原则: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进行评定。
2. 工伤鉴定流程:(1)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或者工伤职工本人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鉴定申请;(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组织专家对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进行评定;(3)鉴定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工伤职工和所在单位。
六、费用结算1. 工伤医疗费用结算原则:遵循合法、合规、合理的原则,及时结算工伤医疗费用。
2. 工伤医疗费用结算流程:(1)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报工伤医疗费用;(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结算工伤医疗费用;(3)医院根据结算结果,向工伤职工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_医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工伤保险政策,保障医院职工在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后获得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全体职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合同工等。
第二章工伤认定与申报第三条工伤认定:1.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3.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第四条工伤申报:1.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应立即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填写《工伤事故报告表》。
2. 部门负责人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上报医院人力资源部。
3. 人力资源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三章医疗救治第五条医疗救治:1. 工伤职工应当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医院应与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2. 工伤职工治疗期间,其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予以报销。
3. 医院应设立工伤职工康复中心,为工伤职工提供康复服务。
第六条医疗费用结算:1. 医院人力资源部负责工伤职工医疗费用的审核和结算。
2. 医疗费用结算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确保工伤职工权益。
第四章工伤待遇第七条工伤待遇:1. 工伤职工因工伤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2. 工伤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第八条工伤待遇发放:1. 医院人力资源部负责工伤待遇的审核和发放。
2. 工伤待遇发放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确保工伤职工权益。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九条医院应设立工伤保险监督管理小组,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和监督。
医院工伤保险管理制度摸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医院员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后获得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和补偿,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全体在职员工。
第三条医院工伤保险管理制度遵循公平、合理、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医院院长负责组织领导医院工伤保险工作的全面实施,确保工伤保险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五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工伤保险制度的组织实施,具体包括:1. 制定和修订工伤保险管理制度;2. 办理员工工伤保险登记、缴费、变更、终止等手续;3. 协助员工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4. 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医疗保障科负责工伤事故的现场处理和救治工作,具体包括:1. 组织开展工伤事故的调查、鉴定和认定;2. 对工伤事故受伤员工进行救治,确保救治及时、有效;3. 对工伤事故进行统计分析,为医院安全生产提供依据。
第七条财务部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结算,具体包括:1. 收集、审核工伤保险基金缴纳情况;2. 根据工伤认定结果,及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3. 定期对工伤保险基金进行审计。
第八条各部门、科室应积极配合人力资源部、医疗保障科和财务部开展工伤保险工作。
第三章工伤保险缴纳第九条医院应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条工伤保险费缴纳标准按照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费率执行。
第十一条员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章工伤认定与待遇第十二条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报告。
第十三条医疗保障科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进行调查取证,并及时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四条工伤认定结果为工伤的,员工可享受以下待遇:1. 工伤医疗费;2. 工伤津贴;3.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 丧葬补助金;6. 其他相关待遇。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五条医院定期对工伤保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医院内部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医院职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后获得及时救治和妥善待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在职职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人道主义原则:关注职工工伤救治和待遇,保障职工基本生活。
2. 依法行政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3. 安全第一原则:加强安全管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医院成立工伤保险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制度的实施。
第五条医院人力资源部负责:1. 负责办理职工工伤保险登记、申报、变更、终止等手续。
2. 负责收集、整理工伤事故报告,协助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工伤事故。
3. 负责组织工伤职工的康复、鉴定和待遇发放等工作。
第六条医院安全管理部门负责:1. 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
2. 负责调查、处理工伤事故,协助人力资源部做好工伤认定工作。
3. 负责组织开展工伤预防教育和培训。
第七条医院医务部门负责:1. 负责工伤职工的救治和康复工作,确保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2. 负责协助人力资源部做好工伤认定和待遇发放工作。
3. 负责做好工伤职工的随访工作,了解其康复和生活状况。
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八条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第九条职工发生事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由安全管理部门在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 因履行工作职责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突发疾病死亡的;4.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5. 因工作原因导致职业病。
工伤保险医院内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与依据为保障工伤职工在医疗救治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质量,规范医院内部管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部所有参与工伤职工医疗救治的科室、部门和个人。
三、管理职责1. 医院院长负责组织制定、实施和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2. 医疗科负责工伤职工的诊疗、康复和转诊等工作。
3. 财务科负责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结算和报销。
4. 护理部负责工伤职工的护理工作。
5. 药剂科负责工伤职工的药品供应和管理工作。
6. 疾病预防控制科负责工伤职工的传染病防控工作。
四、管理制度1. 诊疗服务(1)工伤职工入院后,医护人员应尽快了解其工伤情况,明确诊断,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
(2)根据工伤职工的病情变化,及时调整治疗方案,确保医疗救治质量。
(3)对于需要转诊的工伤职工,应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确保转诊顺利进行。
2. 护理工作(1)护理人员应严格按照护理规范,对工伤职工进行日常护理,确保其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2)加强对工伤职工的心理护理,提高其生活质量。
3. 药品供应与管理(1)药剂科应严格按照药品管理规定,为工伤职工提供合法、安全的药品。
(2)确保药品质量,防止假冒伪劣药品流入医院。
4. 费用结算与报销(1)财务科应严格按照工伤保险相关政策,对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进行结算。
(2)及时为工伤职工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手续。
5. 传染病防控(1)疾病预防控制科应加强对工伤职工的传染病防控工作,确保医院内部环境安全。
(2)对工伤职工的传染病进行监测、报告和处置。
五、监督检查1. 医院设立专门的监督检查小组,负责对工伤职工医疗救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2. 监督检查小组定期对工伤职工的诊疗、护理、药品供应、费用结算等方面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医院院长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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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管理制度范文一
一、工伤管理组织
公司成立工伤事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安全副总经理担任,企管处、安全处、环保处、保卫处、公司办公室及其它各单位的一把手为成员。
安全处与企管处具体负责工伤事故的申报、协调处理、费用报销、争议处理等事宜。
二、工伤处理程序
(一)工伤申报
1、员工在厂内发生工伤,经本单位安全员核实准确后,立即上报安全处和企管处,经安全处登记确认并送往县医院治疗。
安全处负责向区工伤保险主管部门报告;事发单位安全员负责申报工伤的相关材料并报企管处备案。
2、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本人或家属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员工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及时报告公司安全处和企管处,由交-警出具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报告,本单位负责出具当月考勤表,由所在单位安全员组织申报相关材料交安全处并报企管处备案。
3、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员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需认定工伤的,由安全处负责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组织申报工伤相关材料,报企管处。
4、由企管处负责组织好所有申报材料,报请丰南区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二)工伤认定
1、厂内工伤或因职业病申请工伤认定,需在7日内提供以下材料:工伤事故报告表,身份证复印件(A4纸复印),工伤治疗定点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2、厂内工亡申请工亡认定,需在10日内提供以下材料:工亡事故报告表,工亡员工身份证复印件(A4纸复印),医学死亡证明书,火化证明书,申请人与工亡员工的关系证明,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A4纸复印)。
3、员工发生交通事故申请工伤认定,需在15日内提供以下材料:
工伤事故报告表,身份证复印件(A4纸复印),定点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交-警现场调查证明,本人当月考勤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出具责任认定书的,需交-警大队另出证明)。
4、交通事故工亡的员工申请工亡认定,需在15日内提供如下材料:
工亡事故报告表,工亡员工身份证复印件(A4纸复印),医学死亡证明书,火化证明书,交-警现场调查证明,本人当月考勤表,申请人与工亡员工的关系证明,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A4
纸复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三)劳动能力鉴定
员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仍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由员工本人或家属向市劳动部门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和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
2、工伤职工鉴定确认事项申请表;
3、身份证复印件;
4、诊断证明书复印件;
5、住院病历,未住院者须呈报门诊病历或其他相关材料)。
单位或个人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鉴定结论15日之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内,员工或者其直
系亲属、所在单位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四)确定停工留薪期
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按《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停工留薪期由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对于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确需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由工伤员工本人在医疗期满前15日内写出书面申请,员工所住医院出具证明,员工填写《河北省工伤员工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申请表》,上交公司安全处。
经安全处审核后,由受伤害员工或家属报市级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三、工伤待遇
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规定的相应待遇,由公司企管处负责落实。
(一)工伤医疗待遇
1、员工发生工伤后,到公司指定工伤保险定点医院治疗。
治疗工伤所需的费用按工伤保险诊疗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规定,符合报销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全额报销。
2、员工发生工伤需紧急抢救的,可以就近抢救。
未能脱离危险的,自员工受伤害之日起3日内,由受伤害员工本人或家属告知员工所在单位安全科,单位安全科负责报告安全处和企管处,由企管处向区工伤保险主管部门报告。
脱离危险后,安全处通知仍需治疗的受伤害员工转到工伤定点医院治疗。
3、在外埠医院抢救治疗的,自员工受伤害之日起3日内,由受伤害员工本人或家属告知员工所在单位安全科,单位安全科负责报告安全处和企管处,由企管处向区工伤保险主管部门报告,在受伤害员工经抢救脱离危险后,由安全处通知受伤员工转到工伤定点医院治疗。
4、工伤员工脱离危险后未及时转到定点医院治疗的,或者在非定点医院及外埠医院抢救治疗,未按要求向区工伤保险主管部门报告的,其工伤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5、因工负伤的员工,若定点医院无法治疗,由定点医院提出书面建议,或由工伤员工本人或家属向治疗医院提出申请,经医院考查核实,报请县工伤保险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转院
治疗。
擅自转院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公司和工伤保险主管部门不予支付。
(二)住院治疗补贴。
员工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工伤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按25元/天执行;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员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经安全处审核后,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三)停工留薪期待遇。
员工发生工伤或因职业病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四)护理费。
员工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
其标准分别为唐山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五)陪床人员待遇。
员工因工负伤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或住院期间需要他人护理的,经工伤员工或直系亲属申请,公司按月支付一人次15元/天的待遇给于发放。
(六)评残待遇。
工伤员工经有关部门评定伤残等级的,按伤残等级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或伤残津贴。
四、其他相关规定
(一)员工在厂内发生工伤的,应由公司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由企管处按月予以落实。
在上下班途中或其他厂外发生的工伤事故,应由公司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由企管处每半年集中报送公司领导审批。
(二)有关单位未按规定日期将工伤申报材料上交企管处、造成工伤申请超过时效的,退回单位上报的员工工伤申报材料,所造成的损失由单位负责,公司不担负任何费用,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渎职责任。
(三)员工发生工伤在定点医院治疗,因伤情严重需转送其他医院治疗,由工伤员工所在单位安全科到企管处领榷工伤职工转诊转院治疗申请表》,经定点医院签字盖章,由工伤员工本人或家属签字确认后,3日内将转院申请表报到企管处,由企管处负责报送区工伤保险主管部门办理转院手续。
(四)工伤人员因治疗需向公司借款或报销工伤费用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按津西[2008]4号《关于理顺工伤借款及报票程序的通知》办理,所有工伤借款由公司以工伤预付款形式直接支付给工伤定点治疗医院。
报销住院费用时,必须提供院方出具的
药费消费明细表、药费单原件,用以工伤保险主管部门报销工伤费用,企管处凭报销的费用冲减公司工伤借款。
(五)经核实,员工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伤害的,公司不予申报工伤。
(六)发生交通事故不在上下班途中的,公司不予申报工伤。
(七)因员工所在单位瞒报、漏报、不及时上报工伤或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考勤、工资等证明骗取工伤而导致公司、员工利益受到损害的,追究相关单位一把手及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